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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治 农村治理 村规民约 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村规民约是在农村居民自治环境下的一项制度化成果,在农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准法律”的效用。因此,村规民约的存在和执行对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受到村规民约自身在制度上的缺陷影响,国内许多的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较明显的矛盾和冲突,村规民约在农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实际效用往往无法充分发挥。如何重构村规民约,化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矛盾冲突,推动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成为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建设的一大重点任务。
我国传统村规民约体系的弊端分析
虽然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村规民约的实施对于我国农村治理的法治化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村规民约实际上仍属于一种非正式的农村民间法,其存在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其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即一些具体的村规民约与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首先,传统的村规民约过度扩大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普遍使用范围偏小,一般一个村的村规民约只在这个特定的村发挥作用,存在局限性和封闭性,村子之间的村规民约也存在差异性,而国家正式的法律法规具有标准化和统一化的特点,因此,这就导致了国内较多的村规民约都无法直接同国家的正式法律法规相衔接。传统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是依靠祖祖辈辈相传下来的习俗、习惯形成的,以维持该农村社会的正常运行,制定较为随意,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且一般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往往只掌握在村支书、村长和村委等少数村干部的手中,村民无权参与村规民约的商讨与制定。
其次,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侵犯农村一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可能。在我国,许多村规民约具有非正式性,缺少一套稳定的程序来进行约束,也缺乏相应的审查机制。因为没有标准化的正式约束机制,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往往采用简易、直接的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定制。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会侵犯农村的一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可能。例如,一些村规民约中存在歧视妇女和外来人员的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法律制定的基本准则是相背离的,与公民平等享受各项权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再次,传统的村规民约在惩罚制度上过于严厉,甚至存在滥用处罚权的情况。例如,有些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家庭实施扣人、缴粮的处罚,这必然会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些村规民约显然是在破坏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除了国家公开承认的法律法规以外,其余的规范性文件也均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是,国内有一些村规民约就存在随意设置和滥用处罚权的情况,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法治化视角下村规民约体系重构的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不仅需要借助国家的正式法律法规制度,还要结合农村自身的特点来共同实现。因为农村地区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而这些关系依靠我国的法律法规无法实现自身的调整,所以必须要通过农村的村规民约来进行校正,以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要推进我国传统村规民约体系的重构,首要的就是要妥善处理村规民约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积极促进两者实现互动,减少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需要明确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在进行农村治理时各自的权限范围。无论是村规民约,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在对待农村社会治理方面都应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挥最大效用,不随意越权越位,在自身所适用范围之外还进行管理,这是我国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我国农村治理是一个动态性的过程,在传统村规民约重构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动态性。
第一,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必要为村规民约留出适当的自治范围。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在农村治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农村特定群体生活中形成的特定规约相比,缺乏针对性。因此,通过村规民约来解决农村社会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更能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也往往更能深入民心。尤其在一些农村,村民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使用村规民约反而比运用法律手段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通过村规民约处理有些农村治理问题往往更能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有选择性地适度接受村规民约,吸纳村规民约中合理的部分。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接受程度往往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宣传讲解方面不够深入和接地气,往往给村民留下一种国家法律“高高在上”的印象。因此,在我国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要促进传统的村规民约重构,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方面就应该秉持包容性理念,将村规民约中的一些农村成熟的、合理的做法、风俗习惯、治村规则等设法融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
第三,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也要充分允许国家的法律法规渗透进来,利用法治观念来健全村规民约。首先,要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流程。应严格根据现代化民主法治的原则,充分体现村规民约对民意的尊重,在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充分保证村民参与权和决定权的行使。只有尊重民意,才能让村民自觉自愿地去遵守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实效性。其次,要保证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我国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一般是根据祖辈留传下来的习俗、习惯所制定的,存在不符合现代化法治精神的内容。因此,对于村规民约中这些违反法治精神的规定,应摒弃或去除。再次,要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权利的执行。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个村的一部法律,对村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于传统的村规民约中可能存在的过度处罚等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应予以严格修正。对于触犯国家法律基本规定、村规民约无权处理的,应通过正当法律渠道解决。
传统村规民约在维持农村社会发展秩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能够延续至今并发挥作用。但是,村规民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应与时俱进,与国家的现代化法治精神相适应。面对当前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和冲突的问题,需加快推进传统村规民约的重构,加速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互动和融合。这样,既能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有效性,也能提升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亲民性,还能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对我国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分别为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行政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王刚:《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8期。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很长一段时间被误认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经过我国传统实用性思维的加工、处理,将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撑其信仰存在的内在精神与理念予以删除,仅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法治不仅包含“形式法治”,还包含实质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难以指导我国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期待实质法治的实现。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随社会民主化、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通过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对公权力予以控制,进而保障私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试图通过对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权予以限制,从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权能够有效运用,进而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学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学生管理过程的进一步规范,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学生与高校争讼案例的不断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开始思考原有治理过程中曾运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现问题。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响下,高校学生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以及高校在治理过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导致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相关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导致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立法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并且在其规范中针对学生管理的条文也多以宣讲性为主,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执法主体的模糊规定,往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与此相关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意识到推进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制定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规范。虽然新增“立法”从数量上颇为可观,但就其质量而言,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从内容上看,多体现为与其上位法冲突或者抵触的情形,从而致使规范本身丧失合法性。其次,从形式上看,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以致该具体规定无法具体适用或者难以操作执行。最后,从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规范时缺乏相关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等民主情形,从而导致此类规范一经推出便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正当程序的缺失
高校学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规定,多体现为“重实体,轻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因其对实体与程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理解,致使对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念予以忽略,仅对关涉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未对程序予以合理关注,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办事,多体现为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管理者所应依据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时而被恣意改变。此种情形对于学生而言,因未明确规定其参与、监督以及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导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约,从而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得到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影响并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进程,主要体现于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将学生作为客体,而常常将自己置于主体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学生受处分多表现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听取申辩、举行听证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权利救济的不足
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于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进一步畅通,主要指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发生后包括学生提出申诉、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在内的一般救济途径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碍。例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均对申诉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规定本身不明确、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难以保障申诉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这一机制往往处于闲置状态。而民事诉讼本应作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却受民事诉讼法只调整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案范围的规制,将学生管理过程中涉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纠纷未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即对于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其中,这类案件的典型如学生诉高校未授予其学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具体而言,以上三种权利救济方式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若仅仅通过此三种方式也难以充分解决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纠纷,并且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针对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管理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通过采取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构正当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式,真正实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高校内部主要体现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盖高校学生管理的全部内容,应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类似于考试作弊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适应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显体现为宣讲性的条文具有具体运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针对颁布较早、修订次数少或者尚未修订过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而言,立法不仅表现为严重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还表现为背离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现阶段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进一步推进,应在服务学生以及维护学生权益相关理念的指导下加大对相关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高校内部的“法”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于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且应当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结合本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仅因学生上课偶尔低声说话、迟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给予学生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民主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听取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还要考虑征求在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被管理的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致使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进而保障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广大学生认同。
(二)建构正当管理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义观念的影响,最早提出于英国的《自由大》,其后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将正当法律程序运用到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仅体现为有利于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促进高校学生之间权利的实现,还体现于在实现管理者之间权力制衡的基础上规范双方基本权利。在依法治校下的高校管理过程中,还应当加强管理者的程序意识,即应当将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渗透到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程序正义也应当予以实现。在实现学生管理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强调学生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例如享有针对处分的申辩、听证等权利。建构正当管理程序有利于保障学生管理活动严格依照既定的正当法律程序运行,从而实现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而实现学生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一、研究缘起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必然选择,也对适应高等教育内部结构治理优化改革、新时期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诉求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从“法制”走向“法治”,不仅仅是概念层面的变化,更体现出中国教育治理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变革[1],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也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不相适应,因此,学界和高校越来越关注和重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和实践。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2]。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国颁布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来支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加之目前高校的法律纠纷问题和侵权问题的不断发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学界逐渐认识到,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法律纠纷,会对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造成
不利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必须厘清高校与学生的基本法律关系,认真分析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高校和谐发展的优良环境,促进学生成长成才[3]。同时也亟需学界针对这一议题进行研究,以提供理论和可行性建议的指导。为此,笔者运用Ciitespace软件对知网数据库中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以期全面了解当前学界研究状况,展望研究前景和趋势,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性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一)Citespace简介
美国德雷克赛尔大学陈超美团队开发的Citespace软件,是一款在科学文献中识别与可视化新趋势与新动态的Java应用程序,已成为信息分析领域中影响力较大的信息可视化软件[4]。近几年来,中国学术界逐渐兴起运用科学知识图谱的方法来把握学科的研究前沿和知识基础发展动态。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我们运用Citespace软件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中的作者、关键词、研究机构、热点以及趋势进行了可视化分析,显示了国内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历史、现状、研究力量的分布、研究和主要的研究领域,并根据Citespace形成的图谱,对国内学者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热点和现状进行了概括总结。
(二)数据的来源
文献数据分析来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检索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检索文献数据的范围为2000-2015年,以“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为主题词,其他检索条件均不限制。经过检索,得到625条相关文献,再经过人工剔除会议、报纸、辑刊,最终得到593篇文章,将这593篇论文的作者、题目、关键词、主题词、文献的引文等全记录信息导入citespace软件,利用citespace软件进行年代分布、合作者、学科领域、合作机构、合作国家、期刊共引、作者共引等信息分析,绘制网络可视化图谱。
(三)技术处理
一是数据格式转换。检索到的文献记录以Refworks的格式导出,导出的文献记录中包含的信息有作者、关键词、题名、研究机构、摘要、发表年份、期刊、卷次。选择Citespace3软件中自带的格式转换器,将Refworks格式文件转换为Citespace3可用的download_***.txt格式。
二是Citespace3软件设置。时间分区(Time Slicing):从2000-2015年,每两年一个分区;术语(Term Type):突显术语(Burst Term);节点类型(Node Types):分别选取作者(Author)、机构(Institution)、关键词(Keyword)。
三是数据可视化。分三次对已有的数据进行可视化,节点类型分别选取作者、机构、关键词,分别得到作者、机构、关键词的可视化图谱。
三、结果分析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的作者分析
参数设置中时间跨度设为“2000-2015”,time slice设为2,node type选择author,topN=10,过滤掉每个时间切片中发文量排在10之后的机构与作者,仅使发文量排在前10的机构和作者显示在生成的图谱中,以对网络进行简化。最终得到节点数为183,连线数为24,密度为0.0014的作者分析图谱(图1)。
图1中节点中心代表对应的作者,节点年轮表示发文量随时间变化的分布情况,年轮的颜色代表相应的发文时间,如深色代表较早的时间,浅色代表最近的时间,年轮厚度与相应时间的发文量成正比,因此节点直径越大,表明发文量越多。按照发文量进行排名的顺序依次为:严彦、吴涛、肖平、许璐璐、游敏惠、陈勇、朱方彬,发文量依次为:3、3、3、3、3、3、3、3。作者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作者之间有合作关系的分别有:游敏惠―朱方彬、江厚亮―郭玉松―张爱芳、邓珊珊―李文、马晓丽―查志刚、鹿士义―吴缄中、阮方明―刘淑媛、严彦―杨朝晖、颜辉―付伟、翟新明―余广俊、王刚山―王嘎利。作者之间连线颜色代表首次合作时间,连线粗细与合作次数成正比,例如:严彦―杨朝晖在2008-2010年之间进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数较多,翟新明―余广俊在2012-2014年进行了首次合作,合作次数低于严彦―杨朝晖的合作次数。
从图1可以发现,近几年来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学者越来越多,并且发文量也逐渐增加,如余广俊、严彦、杨朝晖、朱方彬等。此外,与2010年之前相比,近几年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学者们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合作研究,例如:翟新明―余广俊、严彦―杨朝晖、马晓丽―查志刚、阮方明―刘淑媛。总而言之,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学者越来越多,呈逐渐递增的趋势,学者之间相互合作研究将取代早年学者们单兵作战的研究状况。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的产出机构分析
参数设置中时间跨度设为“2000-2015”,time slice设为2,node type选择institution,topN=10,过滤掉每个时间切片中发文量排在10之后的机构,仅使发文量排在前10的机构显示在生成的图谱中,以对网络进行简化。最终得到节点数为67,连线数为2,密度为0.000 9的机构分析图谱(图2)。
图2中节点中心代表对应的机构,节点年轮表示发文量随时间的分布情况,年轮的颜色代表相应的发文时间,如深色代表较早的时间,浅色代表最近的时间,年轮厚度与相应时间的发文量成正比,因此节点直径越大,则表明发文量越多。
从图2可以看出,按照机构发文量进行排序分别为:广东商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发文量依次为:4、4、3、3、3。机构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连线颜色代表首次合作时间,连线粗细与合作次数成正比,例如,成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与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所在2008-2010年期间首次进行了合作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思政所与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在2002-2004年间首次进行了合作研究。根据产出机构引用计数分析,机构引用计数排名分别为:广东商学院―4、陕西理工―4、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3、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3、上海政法学院―2、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湖南科技学院音乐系―2、石油大学―2、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辽东学院―2。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的关键词分析
参数设置中时间跨度设为“2000-2015”,time slice设为2,node type选择keyword,topN=10,过滤掉每个时间切片中发文量排在10之后的关键词,仅使发文量排在前10的关键词显示在生成的图谱中,以对网络进行简化。最终得到节点数为33,连线数为33,密度为0.625的关键词分析图谱(图3)。
图3中节点中心代表对应的关键词,节点年轮表示发文量随时间的分布情况,年轮的颜色代表相应的发文时间,如深色代表较早的时间,浅色代表最近的时间,年轮厚度与相应时间的发文量成正比。图3中节点大小的排序依次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学生权利、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关键词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连线粗细与它们综合研究的次数成正比。例如“学生管理”,与学生管理相关的关键词有法治化、高校、高等学校、对策、法制化、管理法治化、法治。节点之间连线颜色代表它们首次综合起来研究的时间,从关键词连线的颜色看,学生管理首先与法治、对策进行了综合研究,然后与高校、高等学校进行了综合研究,最后与管理法治化、法制化、法治化进行了综合研究,其他的关键词节点以此类推。
从图3可以发现,在围绕法治化、学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这几个热点词为中心,逐渐向管理法治化、学生权利、依法治校、大学生、管理等热点进行扩展延伸,并且热点词之间的联系、综合研究的趋势逐渐凸显。从关键词引用计数分析可以看出,关键词按照引用频次进行排序分别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学生权利、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引用频次分别为:202、201、164、93、59、45、44、27、26、25。关键词按照中心频次排名分别为:管理法治化、学生、法律意识、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学生管理、依法治校、职能职责、高校学生,中心频次分别为:0.58、0.37、0.35、0.33、0.32、0.27、0.21、0.21、0.21、0.20。
从图4可以看出,从2000-2015年十五年间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热点转换,在2000-2002年间为初步探索阶段,主要以学生管理和对策为中心展开研究;在2002-2004年间依然为初步探索阶段,主要以法治、大学生、学生权利、教育管理、管理法治化等为中心进行研究;在2004-2006年间为蓬勃发展阶段,主要以高校、法治化、依法治校、高等学校、高校管理等为中心进行研究;在2006-2008年间仍为拓展研究领域阶段,主要以高校学生管理和管理为中心展开研究;在2008-2010年间仍为拓展研究领域阶段,主要以法律关系和听证制度为中心展开研究;在2010-2012年仍为拓展研究领域阶段,主要以高校学生和正当程序为中心进行研究;在2012-2014年仍为拓展研究领域阶段,主要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展开研究。
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关键词分析图谱和关键词中心频词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热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研究主题明确。从图谱中可以明显看出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三个节点比较大,其他的节点(如法律关系、法制化等)较小,节点的大小形成鲜明的对比,节点的大小代表着相关研究文献的多少。第二,混合交叉研究较多。从图3、4可以发现,大节点与大节点之间、小节点与小节点之间、大节点与小节点之间的连线较多,节点之间的连线代表着两个节点的关键词进行过混合研究。第三、研究逐渐呈现多元化,在2000-2006年主要围绕高校管理、依法治校、高校等关键词进行研究,在2006年之后开始逐渐出现了“法律关系、高校学生、法律思维”等新的热点词。与此同时我国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对国外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较少,在图谱中并未见到与国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的关键词。其次,文献述评是对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对文献资料进行分析、总结、评述的一种学术论文,文献综述能反映当前某一领域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新趋势、新动态等,然而关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文献述评较少。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相关文献的作者和产出机构混合分析
参数设置中时间跨度设为“2000-2015”,time slice设为2,node type选择author和institution,topN=10,过滤掉每个时间切片中发文量排在10之后的作者和产出机构,仅使发文量排在前10的作者和产出机构显示在生成的图谱中,以对网络进行简化。最终得到节点数为77,连线数为26,密度为0.0089的作者和产出机构混合分析图谱(图5)。
Citespace的统计结果表明,发文量排在前五的产出机构分别有:广东商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上海政法学院,发文量依次为:4、4、3、3、3。图5节点中心代表对应的作者和机构,节点年轮表示发文量随时间的分布情况,年轮的颜色代表相应的发文时间,如深色代表较早的时间,浅色代表最近的时间,年轮厚度与相应时间的发文量成正比,因此节点直径越大,则表明发文量越多。作者和机构之间的连线代表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连线颜色代表首次合作时间,连线粗细与合作次数成正比,例如: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它与周禹合作关系较为密切,第一次合作时间在2008-2010年之间,其他的节点依次类推。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现状评述
中国学术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从2000年以后,国内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领域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在近几年的研究中,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学者逐渐增多,学者之间相互合作研究的趋势明显增加,并且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在围绕法治化、学生管理、高校和高校管理这几个热点词为中心,逐渐向管理法治化、学生权利、依法治校、大学生、管理等热点进行扩展延伸,并且热点词之间的联系、综合研究的趋势逐渐凸显。总而言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正逐渐被更多学者所关注,研究的主题和范围可以归纳为教育法制、学生权利、学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内容。
第一,在教育法制方面的研究,劳凯声梳理了改革开放后30年来,教育法制建设的历程和趋势,特别是强调了教育法制和高校管理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历经30年的教育法制建设,人们处处都可以感受到法律与教育改革及发展的密切关系,然而要建立完备的法制,实现依法治教的目的,中国的教育法制仍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教育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例如《学校法》《成人教育法》《终身学习法》《考试法》等法律的制定工作仍待进行。另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其中一些条文已经过时,或者与变革中的新制度设计相抵触,因而面临着适时加以修订的问题[5]。陶林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视角出发,认为教育法制的价值取向应当包括保障教育自由、公平与效率并重、体现程序正义、“人本位”四个方面,并通过加强民主,实现对话;融合教育追求与法制目标;提高立法技术,重视话语实践;促进教育法律文化的形成等途径落实教育法制建设[6]。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化是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变革过程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中国高校走向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依法管理轨道的重要标志。只有不断完善和优化教育法制,才能使得高校学生管理有法可依;只有教育法制建设与时俱进,才能发挥教育法制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实效性。
第二,在学生权利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就权利救济的现状和经验着手,提出中国普通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治构建应当从明确高校的定位,厘清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出发,构建学生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展开学生管理法治化工作[7]。另一方面是从学校权利和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学生受教育权、学生隐私权、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救济权等矛盾和冲突,而平衡学校权利和学生权利,关键在于建构学校权力运行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内部和外部的平衡机制[8]。近年来随着高校章程建设的完善,许多学者关注到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问题,有学者就此指出,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基于实际对章程中的学生权利话语体系进行反思性建构,可以从话语语境、话语取向、话语内容、话语思维和话语姿态五个维度去理解和把握[9]。
大部分学者在研究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注学校权利和学生权利的定位,一般认为法律虽然赋予高校一定的行政权力,但是没有明文规定高校实施的各种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了学校权利的行为,也没有将师生权益的行为纳入到高校行政权利行为当中;二是对学生法律身份和学生权利的探究,一方面学生作为自然人享受平等、公正、统一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学生享有学习的权利、义务教育无偿化、教育机会公平等方面的受教育权;三是对学校权利和学生权利冲突的分析,主要表现为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隐私权、救济权等学生权利的冲突。
第三,在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中,有学者研究美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特点,认为法治化管理是其重要的特征,其特点有:学生管理法规制度具有完善性、可操作性、适时调整性;具备严格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管理机构下设专门而健全的法律咨询机构,以服务学生;管理人员和学生具备强烈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学校重视法律教育;学生管理法治化程序严格[10]。有学者从法治化和程序化的角度出发,认为高校学生管理应当构建一个正当程序体系,包括事前程序(事先通知、告知、给予管理者相对人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事中程序(说明理由、听取管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做出决定)、事后程序(送达、告知管理相对人救济途径和时效、报教育主管部门报备)[11]。也有学者基于受教育权由他赋向自赋转变的趋势,提出大学生学习权救济机制的构建应该明确学习权的价值位阶,重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尊重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健全校内救济机制(特别是申诉制度)[12]。另有学者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治化思想进行了分析,认为从权利内容、保障程序、法律救济等角度看,均促进了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13]。学界在学生管理法治化方面的研究,首先厘清的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具备哪些属性,以此来判断高校的法治化程度;其次着重关注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程序化;并对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明晰其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指导意义和作用,以及完善和改进的主要内容。
第四,在依法治校方面的研究,近年来许多学生诉高校的案件中,学校屡屡败诉,有学者就此认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缺失是高校承担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9],依法治校就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从管理空间看包括校园内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管理;从管理范围看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从管理制度的视角出发,高校应当通过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重新整肃规制,应对新的变化并作出积极的调整[14]。另有学者针对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人治”传统的深刻影响、依法办事观念未能深入人心、高等教育法制的不完善加大了高校依法治校的难度,普法工作力度不够等也是影响高校依法治校的核心因素[15]。学界对依法治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依法治校本身的定义、特征、基本内容、意义和价值等进行论述,以及对依法治校现状和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对策和建议。
综上所述,学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主题和范围主要涉及到教育法律制度、学生权利、学生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等几个方面。而在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研究内容上体现出了多元化、主体明确、混合交叉研究较多等特征;在研究方法上运用思辨方法者
较多,而运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者较少;在研究取向上更加关注学生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学生管理法治的程序化;在政策规定和现实问题之间的关系方面,更加注重互构关系,注重政策后评估的作用和效果。
五、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趋势展望
从学界研究的现状来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校的深入实践,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趋势将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高校内部结构治理优化背景下对学生参与权利的研究;第二,法治中国进程推进背景下通过管理法治化对学生法治教育的紧迫性和路径的研究;第三,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研究的深化。
首先,高校内部结构治理优化背景下对学生参与权利的研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向。第一个转向是对高校内涵式发展的研究,主要针对提升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和发展促进法治化进程、如何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进行监控和调节等问题进行研究;第二个转向是对高校学生治理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对共治、以人为本、差异性、新颖性、反思性、过程性等方面的关注和研究;第三个转向是对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研究,主要针对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理论、特征、原则、价值和意义、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
其次,法治中国进程推进背景下通过管理法治化对学生法治教育的紧迫性和路径的研究将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转向。一方面,对中国教育法制建设和中国社会发展之间关联性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对教育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适应性和适用性、顶层设计和基层反馈的体系构建、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后评估。另一方面,学生法治教育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之间的网络关系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不再单独关注课堂或学校中的法治教育,而是关注国家法治化进程、高校法治化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的关联性以及如何全方位、大视角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素养。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制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8-0231-01
一、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体制问题
现有的管理条文,其内容多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宏观规定多,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更有许多领域没有涉及,造成明显的法律空白。学生管理执法不严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虽然在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但可操作性不强,如在考试中违法乱纪现象层出不穷,但针对这种现象一般学校都只采取的是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的甚至因为这是小行为,通过走后门的形式取消学校对其的处分,因此在执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与问题。学生管理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学校执行法治管理的效果,漏洞使这种法制缺失更加严重。
(二)学生管理的立法缺陷
1、学生管理立法冲突严重
高校在管理和处分学生时,往往把校规作为直接依据。严重忽视了公民的义务,这就有宪法发生了严重的冲突。从体系化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的教育立法,目前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学生管理程序立法缺位,学校在制定这些制度时,往往只是考虑如何控制学生的行为,至于学生的权利、心理成长和精神发展则考虑不多。
2、校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
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只强调学生“应该”、“不得”,而忽略学生“有权”怎样。这就相当于在法律中只赋予了公民义务。而没有给公民享受其应用的权利,似乎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只针对学生,只有学生违法乱纪。正当程序与学生权利救济欠缺学生的正当程序应该加以维护,学生的权利救济,听证权,申诉权都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换言之,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
(三)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
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学校管理理念陈旧。传统的高校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适应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
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法制化建设的途径
(一)管理理念法治化
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体现人文关怀与法治理念,加强大学生的自我教育理念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领跑者,应是继承和创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优秀青年。
(二)管理依据法治化
1、法律优先
在高职院校的管理中,应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对现有法规进行整理,出台保障学生权益的法律,建立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应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各种行为,在面对任何问题时,都做到法律优先。
2、合理性原则
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还存在着大量的自由空间,因此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仅要合法,还应当合理,这里的合理是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治精神。
(三)管理程序法治化
1、完善听证制度
在做管理条例的同时应该征求学生和意见,多与实施的当事人做沟通,使得制度更合理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2、完善申诉制度
学校可以设立专职的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学校应关心学生的心理诉求, 解答学生的疑问,及时纠正基层管理者的违法行为。
3、构建教育仲裁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完善学生的权利,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因此,学校应构建教育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制度。
(四)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之间进行合理联系
1、将校内申诉为前置程序
学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当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将校内申诉作为前置程序,那样不仅将法治公平。透明化,而且成为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渠道。
2、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问题
学生管理法治化与道德建设相结合高职院校管理的法治化是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管理高校,追求法律精神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积极为师生服务,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转变管理观念,师生增强法律意识,主动依法行事,一切皆以法,作为行动的最高准则。而在高职院校的法治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将法制化与道德建设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高职院校真正走上管理法制化的道路,从而推动高职院校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1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涵义与关系
法制化,即指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规范、调整和保护,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发展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实行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管理者解决教育问题诉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简言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运用这些法律来治理事务,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础、前提条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体实践。
2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并且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是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来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腊时就有,柏拉图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国》中阐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50年代,世界各国进入教育立法的时期;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我国教育向来强调人治不重视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却一直存在。如韩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张,并从中央到地方设吏师,保证国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给教育的法制化与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日益增强。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样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来发展。这样,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心的重要课题。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至今,我国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经历了起始、发展、深化等阶段,法律理论研究日益丰富,法制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实践也逐步得以实施,人民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
第三,学生管理实践中案例频发。在全社会快速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大趋势下,人们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大学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故此近些年大学生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状告高校的案例时有发生。如: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管理不当,,侵犯其受教育权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案;2000年余丹丹诉襄樊学院勒令其退学处分无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据要求案;2000年张某诉华西医科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案;2001年王某诉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案;2003年董斐诉郑州大学请同学替考“勒令退学”案等。这些案例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敲响警钟,同时也给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第四,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随着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它由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规体系和教育规章体系构成。教育法律是指《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我国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规则由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构成;教育规章包含行政规章与地方性规章。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为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3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冲突。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抵触的这种法律规范相互打架的现象,就是学术界通常所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面临的又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在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但由于在校生结婚给学生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有些高校校规限制大学生结婚;又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冲突等。
第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新思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空前发展,过去高度强调意志统一、集中统一管理和学生的服从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大众化阶段的高校学生管理形势。但这种传统习惯根深蒂固,导致管理者法律意识淡漠,较少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具体表现在:片面强调严格管理,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从而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将法制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认为遵循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会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些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和学生的关系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向复杂化方向转变,而管理者却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要重新审视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基于二者关系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够全面准确描述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观点有特别权利关系理论、教育契约关系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等,但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维护学生自,强调学生权益,主张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倡导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够规范。现实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够规范的地方。比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行政处分时,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如何调查取证等都没有比较详细、严格的规定,这样都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学生寻求救济的途径还很不顺畅,各种救济手段未得到有效的运用,学生遇到问题时诉之无处、无门,造成大学生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
4 改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冲突。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是目前侵犯学生权利,引起法律纠纷最主要的原因。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均属无效。实践中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还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最多,这有待于加强立法工作。对学生的管理中, 必须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并对现有的规章和条例进行清理和修订,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应继承,同时要充分考虑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识。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频频见于报端。纠纷的实质是教育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日益崛起的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当因素的冲突,冲突的焦点是学生或学生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减少、避免、解决教育法律冲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学生都要学习、理解、掌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和实质,按教育法科学地管理和教育学生;依教育法科学的学习。做到教者、学者均知法、守法、护法。
第三,树立服务意识。教育者应该充分认识到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找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适时调整角色地位,保护学生权利,树立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热忱为学生服务。大学生智商高,知识面广,观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教育者要从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观点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教育大学生,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法律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规范高校管理行为。2005年颁布实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的《规定》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工作职责、范围,管理者的权限、义务,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体系,规范了高校的管理行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学生救济机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使学生权利得到救济,三是进一步明确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的权限、程序,在维护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和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审查对大学管理的介入不仅是完全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管理权利,更新管理观念,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向复杂化方向转变。为适应这种变化,高校必须更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才能促进高校的长期稳定与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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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1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涵义与关系
法制化,即指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规范、调整和保护,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发展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实行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管理者解决教育问题诉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简言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运用这些法律来治理事务,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础、前提条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体实践。
2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并且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是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来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腊时就有,柏拉图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国》中阐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50年代,世界各国进入教育立法的时期;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我国教育向来强调人治不重视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却一直存在。如韩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张,并从中央到地方设吏师,保证国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给教育的法制化与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日益增强。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样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来发展。这样,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心的重要课题。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至今,我国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经历了起始、发展、深化等阶段,法律理论研究日益丰富,法制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实践也逐步得以实施,人民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
第三,学生管理实践中案例频发。在全社会快速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大趋势下,人们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大学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故此近些年大学生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状告高校的案例时有发生。如: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管理不当,滥用职权,侵犯其受教育权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案;2000年余丹丹诉襄樊学院勒令其退学处分无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据要求案;2000年张某诉华西医科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案;2001年王某诉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案;2003年董斐诉郑州大学请同学替考“勒令退学”案等。这些案例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敲响警钟,同时也给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第四,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随着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它由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规体系和教育规章体系构成。教育法律是指《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我国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规则由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构成;教育规章包含行政规章与地方性规章。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为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3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冲突。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抵触的这种法律规范相互打架的现象,就是学术界通常所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面临的又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在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但由于在校生结婚给学生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有些高校校规限制大学生结婚;又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冲突等。
第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新思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空前发展,过去高度强调意志统一、集中统一管理和学生的服从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大众化阶段的高校学生管理形势。但这种传统习惯根深蒂固,导致管理者法律意识淡漠,较少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具体表现在:片面强调严格管理,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从而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将法制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认为遵循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会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些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和学生的关系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向复杂化方向转变,而管理者却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要重新审视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基于二者关系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够全面准确描述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观点有特别权利关系理论、教育契约关系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等,但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维护学生自主权,强调学生权益,主张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倡导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够规范。现实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够规范的地方。比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行政处分时,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如何调查取证等都没有比较详细、严格的规定,这样都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学生寻求救济的途径还很不顺畅,各种救济手段未得到有效的运用,学生遇到问题时诉之无处、无门,造成大学生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
4 改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冲突。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是目前侵犯学生权利,引起法律纠纷最主要的原因。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均属无效。实践中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还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最多,这有待于加强立法工作。对学生的管理中, 必须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并对现有的规章和条例进行清理和修订,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应继承,同时要充分考虑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识。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频频见于报端。纠纷的实质是教育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日益崛起的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当因素的冲突,冲突的焦点是学生或学生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减少、避免、解决教育法律冲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学生都要学习、理解、掌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和实质,按教育法科学地管理和教育学生;依教育法科学的学习。做到教者、学者均知法、守法、护法。
第三,树立服务意识。教育者应该充分认识到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找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适时调整角色地位,保护学生权利,树立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热忱为学生服务。大学生智商高,知识面广,观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教育者要从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观点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教育大学生,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法律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规范高校管理行为。2005年颁布实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的《规定》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工作职责、范围,管理者的权限、义务,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体系,规范了高校的管理行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学生救济机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使学生权利得到救济,三是进一步明确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的权限、程序,在维护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和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审查对大学管理的介入不仅是完全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管理权利,更新管理观念,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向复杂化方向转变。为适应这种变化,高校必须更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才能促进高校的长期稳定与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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