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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

时间:2023-08-29 16:28:17

序论:在您撰写市场监管的作用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市场监管的作用

第1篇

一、充分认识监管档案基础地位

档案是一项工作过程和成果的真实反映。档案中各项内容填写质量的高低也反映出一个部门工作质量的好或坏。目前,房地产市场应监管对象较多,这些企业特点不同,对政策把握度千差万别,出现的问题各不相同。区县房管局监管人员业务生疏,监管手段尺度掌握不一,主客观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制定统一的监管政策、程序、检查明细,表(单)十分重要。在工作中,监管人员通过程序把检查内容填入一系列的检查表(单),再将这些资料经过规范化的整理形成监管工作档案资料。实践证明,规范化的档案资料对推动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十分重要。通过查阅档案,相同或相似的问题短期即可解决,复杂的问题可以在类似的已解决的案例中寻找思路。同时,通过研究档案,可以快速提高区县房管局监管人员政策、业务和分析水平。

二、高度重视监管档案信息化建设

高标准的监管档案信息化系统将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在监管部门制定政策、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到助手作用。已投入使用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由档案子系统、巡查子系统、培训子系统、处置违规子系统、诚信子系统、内部管理子系统、监管分析子系统构成。其中,档案子系统居于基础和核心位置。该系统亦与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商品房销售审批系统、中介与租赁监管系统连接,实现市区县房管局数据实时更新和互传互用。

三、运用好监管档案的信息化成果

天津市房地产监管工作档案内容主要有日常巡查、开发企业取得销售许可超10日未售检查、开发企业违规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违规查处、特定目的的专项检查,区县监管部门工作督查、监管分析等。监管指标设置226项,囊括监管对象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全部数据。在掌握上述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监管工作系统可以及时发现房地产市场中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现的问题。通过问题的研究解决变成案例充实到档案中,不断丰富档案系统内容,形成发现——解决——再发现——再解决的良性循环。

第2篇

一、市场由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的转变

研究我国改革开放的轨迹可以发现,每一次重大改革都是市场经济理论取得重大突破以后产生的,改革的方向都是调整和优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突破性理论,经过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直到2013年的十的不断发展,一直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思想理论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对市场作用的新定位将成为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处理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的新指南。

1.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有什么区别?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预示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将迎来新的重大改革。这里的关键是明确“基础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的内涵区别。

首先,在原来的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定义中,实际上存在两个层次的调节,即国家调节市场,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市场在这里起基础性调节作用;而现在提的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意味着不再存在两个层次的调节,市场不再是在政府调节下发挥调节作用,而是自主地起决定性作用。

其次,原来的基础性作用定义是通过国家调控市场来实现宏观经济和政府目标,市场起不到决定性作用;而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时,政府所调控的不是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而是调控影响宏观经济稳定的价格总水平、就业总水平和利率总水平,等等,政府是在没有干预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对其产生的宏观结果进行调控。

第三,在基础性作用定义中,政府需要预先调控市场,并时时调控市场;而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时,宏观调控是在反映宏观经济的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超过上限或下限时才进行,这就给市场作用在宏观经济领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2. 为什么由基础性上升到决定性?

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本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市场调节资源配置能够贯彻社会主义的公平目标;二是贯彻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的目标。而实际效果呢?一方面市场难以贯彻公平目标,另一方面宏观经济依然屡屡失控。再加上国家调控市场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有限理性缺陷,反而使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受到各种干扰而达不到效率目标。面对这种政府失灵,与其达不到宏观调控市场目标,不如放开市场作用。

明确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际上是回归到了市场经济的本义。经济学不仅研究效率目标,更为重要的是研究实现效率目标的机制。无论是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共同的结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市场机制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马克思对此的说明是:社会劳动时间在各个部门的有效分配的标准是每个部门耗费的劳动时间总量是社会必要劳动。其实现依赖于价值规律的充分作用,市场机制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竞争,同供求比例的变动相适应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总是力图把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的总量归结到这个标准上来”。(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西方经济学对此的说明是福利经济学的定律,即每一个竞争性经济都具有帕累托效率,每一种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市场按效率原则竞争性地配置资源,能促使资源流向效率高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我国经济已经过了依靠资源投入阶段,资源和环境供给不可持续问题已经非常突出,确确实实到了向效率要资源的阶段。因此,将资源配置的重任交给市场就显得更为迫切。

3. 什么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靠整个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来调节的。其基本含义是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配置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现实表现是市场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前提是消费者、机会均等、自由竞争、自由企业经营、资源自由流动。显然,转向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体制和机制会牵动一系列的改革。

所谓市场决定生产什么,是指生产什么东西取决于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市场要起到决定作用,不仅要求生产者企业自主经营和决策,还要求消费者,消费者自由选择。生产者按消费者需求,按市场需要决定生产什么,才能真正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与此相应,就要取消各种政府对企业生产什么的审批。

所谓市场决定如何生产,是指企业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式,自主决定自己的技术改进和技术选择。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生产者会选择最先进的技术,最科学的经营方式,最便宜的生产方法。竞争越是充分,资源配置效率越高。与此相应的体制安排是打破各种保护和垄断,优胜劣汰,生产者真正承担经营风险。

所谓市场决定为谁生产,是指生产成果在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市场配置的资源涉及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自然资源。各种资源都有供求关系和相应的价格,相互之间既可能替代又可能补充。由此就提出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最稀缺的资源得到最节约的使用并且能增加有效供给,最丰裕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使用。这种调节目标是由各个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形成的要素价格所调节的。要素使用者依据由市场决定的生产要素价格对投入要素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以最低的成本使用生产要素,要素供给者则依据要素市场价格来调整自己的供给。与此相应的体制安排是各种要素都进入市场,各种要素的价格都在市场上形成,并能准确地反映各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调节要素的供求。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突出的是市场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不仅表现为市场自主地决定资源配置的方向,同时也表现为市场调节信号即市场价格也是自主地在市场上形成,不受政府的不当干预。关于价格在市场上形成,经济学有过明确的规定:价格只有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形成,才能形成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的价格体系,才能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当年马克思就指出,市场上“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9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因此,政府就没有必要再直接定价。改革以来,竞争性领域价格基本上已经放开,由市场定价。现在需要进一步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垄断性领域的价格改革。经济学的一般理论都指出,垄断严重削弱市场的活力,从而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垄断价格、垄断收入以及垄断部门的服务质量问题,本质上都是体制问题。根据政府规制理论,自然垄断部门不是所有环节都需要政府规制,其中作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前向和后向环节都可以作为竞争性环节,其价格应该在市场上形成。政府定价范围就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这样,市场价格信号就更为准确,市场调节范围就更为广泛。而且,市场价格形成不只是指商品价格,还涉及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体系。按照上述市场要求作为市场调节信号的价格、利率和汇率都应该在市场上形成,反映市场对各种要素的供求关系。

显然,为了保证资源配置的效率,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首要方面是通过自身的改革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二、完善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市场是以包含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则的市场机制来决定资源配置的。显然,市场配置资源是否有效,前提是市场机制是否完善。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界定,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要以完全市场为基础。完全市场的标准就是经典的阿罗―德布鲁模型假设的:对于任何商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自然状态下(任何风险状态)都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大量的追逐利润(或价值)最大化的厂商与理性的追逐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该模型对完全市场有几个最基本的规定:各种商品都要进入市场;各个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主体(厂商和消费者)都是理性的追求最大化。(参见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第5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这就是说,经济学所认定的市场配置资源最为有效是以这种完全市场为标准的。应该说,在现实中这种完全市场并不存在,但它是建设和完善市场的参照。

现实的市场达不到完全竞争的条件。市场不完全包括竞争不完全、市场体系不完全、信息不完全。在这种不完全的市场调节下,整个经济难以达到效率。市场经济实践证明,现实的市场体系并不是完善的。非均衡市场理论指出了价格刚性、供求对价格缺乏弹性、竞争不充分会导致市场不均衡。信息不完全理论指出市场信息不完全既可能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免费搭车、欠债不还等等机会主义行为,也可能导致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型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的混乱现象比此更为严重。现实中存在的市场上过度的“血拼式竞争”会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社会的不稳定。为了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需要着力建设和完善市场。否则,市场配置资源不会有效。

从亚当・斯密开始一直到哈耶克都是信奉自然秩序。其基本思想是,充分竞争的结果自然形成一种秩序。与此相应,建立市场秩序的基本途径是促进竞争。只要竞争是充分的,市场秩序就自然形成。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则强调,竞争要有秩序,市场秩序不完全是自我调节自我实现的。秩序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自觉建立起竞争秩序,从而形成有秩序的竞争。这就是无形的手要在有形的秩序中指挥。这就成为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就我国现阶段来说,市场秩序建设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和保护产权。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任何商品只有在产权界定清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市场秩序应该建立在有效的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基础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就是保护其产权。正如马克思所说,交易双方“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后果。”“他们必须承认对方是所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9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显然,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根本。没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建立的产权制度,必须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产权界定和保护是国家职能。国家不只是要保护国有资产,还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尤其是从法律和制度上对经济主体的产权归属进行明晰的界定和产权保护。其中包括规范产权流转和交易,保障市场坚持等价交换、平等竞争等。

二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任何游戏都有规则,市场交易也不例外。建立市场规则也就是规范市场秩序,这是提高市场调节效果,降低市场运行成本的重要途径。市场机制之所以具有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就在于其坚持市场公平的原则,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公平交易、规则公平。在这种公平竞争的市场上,企业自由进出市场,消费者自由选择,要素自由流动,交易等价交换。市场在这样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配置资源,就能达到效率目标。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的不公平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不平等待遇,非公有制经济实际上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二是存在市场垄断,相当多的属于计划经济残余下来的行政垄断,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可以操纵市场,获得垄断收益;三是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各种优惠和倾斜政策。有优惠就有歧视,政策不一视同仁,部分地区部分企业获得某种优惠和照顾,造成竞争机会不公平,由此弱化市场机制的调节效应。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突出需要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化退出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这里的关键是政府对负面清单的制定要真正体现公平开放透明的要求。市场的公开透明要求建立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信息不完全,独享信息的一方可能垄断和操纵市场,市场交易就达不到双赢。信息的经济价值也就凸现出来。市场参与者为此需要支付信息成本获取信息。从社会来讲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强制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政府也要建立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为市场参与者提能过剩、技术水准、市场需求等信息,由此从社会范围降低信息成本。

三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统一市场可以从多角度作出规定:一是从产品和要素的流动性角度,统一市场意味着在市场上要素自由流动、企业自由流动、产品和服务自由流动;二是从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地位角度,统一市场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进入各类市场并平等地获取生产要素;三是从市场规则角度,各个地区的市场规则统一,各个地区市场按照统一的规则运作。我国是从自然经济直接进入计划经济,又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因此,我国的统一市场一直没有形成。在改革进程中已有的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地区发展政策又强化了地方利益,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市场壁垒,阻碍要素在自由流动中实现有效配置。现阶段建设统一开放的全国市场有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打破地方保护,地方政府对本地处于劣势的产业和企业保护,使处于竞争劣势的企业和产品因保护而不能退出市场,造成了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不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二是要打破市场的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实现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各个市场主体平等地进入各类市场交易;三是打破城乡市场分割,建设统一的城乡市场,其路径涉及提升农村市场化水平,完善农产品价格在市场上形成机制,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为重点的城乡要素市场。

四是完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是资源有效配置的载体。对转向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来说,具有特征性意义的是,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只有在各种要素都进入市场系统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才能成为现实。各个要素市场上的供求调节各种要素的价格,从而调节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报酬,才可能有效配置各种资源。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资源基本上是通过信用渠道配置的,因此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尤为重要。马克思当年在《资本论》中就明确提出市场充分竞争的必要条件是,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更容易从一个部门和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和另一个地点。这个条件的前提除了社会内部已有完全的商业自由外,“信用制度的发展已经把大量分散的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本集中起来。” 在现阶段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就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金融资源,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完善金融市场调节信号,其路径是利率市场化,使利率反映资本市场供求并调节其供求;三是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四是以金融市场作为对外开放的通道,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对接。

以上四个方面市场机制的完善是使市场有效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而对政府来说,更好地发挥作用必然要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市场监管就是维持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从而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发挥决定性作用。现阶段改革市场监管体系,重点是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在监管过程中,政府所要遵守的规则就是,政府必须退出运动场,不当“运动员”,公正执法不吹“黑哨”。

三、政府配置公共资源要尊重市场规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明确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能放大到不要政府作用,也不能把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放大到决定公共资源的配置,更不能像新自由主义认为的那样不要政府。

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不能以为强市场就一定是弱政府。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以前一时期的苏南地区为例,这里既有政府的强力推动又有市场的强大作用。原因就在于,政府和市场不在同一层面发挥作用。政府强在为市场有效运行创造好环境,如法制、人文的软环境,重要基础设施的硬环境;政府强在自身财力,没有与民争利;政府强在对各级政府的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的指标导引和考核。这种政府的强力推动实际上是支持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这里强市场的重要标志是:世界500强企业和规模型民营企业蜂拥而至高度集聚。当然,随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理论被确认,这种强政府和强市场的合作方式也需要转型。

面对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凡是市场能做的,比政府做得更好的都交给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全社会的资源除了进入市场的市场资源外,还有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是未明确私人所有的资源,涉及没有明确私人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资源、公共财政提供的公共性投资和消费需求等。公共资源的配置不能由市场决定,原因是公共资源配置是要满足公共需求,遵循公平原则,只能由政府决定。

根据一般的市场经济理论,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场合,需要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其中包括克服贫富两极分化,克服环境污染之类的外部性。制度经济学指出,政府(国家)作为制度变迁的重要基石,其基本功能是保护有利于效率的产权结构。宏观经济学明确指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基本上是解决微观经济效益、宏观经济的总量均衡,而克服高失业和高通货膨胀之类的宏观失控,则要靠政府的宏观调控。

综合上述理论界定,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下,政府要更好配置公共资源,需要政府和市场有明确的边界。大致可作如下界定:市场决定不了的,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由政府决定;市场失灵的,如公平分配和环境保护方面等由政府干预;市场解决不了的,如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由政府安排;市场调节下企业不愿意进入的,如公共性、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安排。在这样一些领域政府不只是进入,而且应该充分并且强有力地发挥作用。政府配置公共资源主要是政策路径,其中包括利用收入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通过产业政策和负面清单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运行。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仍然是硬道理。推动发展理应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政府推动发展的质量不高。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对各级政府的GDP考核和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促使政府利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没有充分发挥甚至压制了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效率功能。现在国家明确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错误导向,同时要求取消优惠政策、大幅度减少审批项目,这就为各级政府摆脱原有发展方式的束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空间。在此前提下,各级政府还需要承担必要的推动发展的任务。例如,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城镇化、发展创新驱动型经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和环境建设、发展开放型经济,等等。以上发展任务和克服市场失灵,都需要政府通过公共资源的配置来推动和实现。

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政府行为本身也要遵守市场秩序。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权力的滥用都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政府超越了所应该拥有的权限,直接介入了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可能造成企业行为机制的扭曲。政府也会失灵,、寻租、行政垄断还大量存在。除此以外,“由于政策制定者个人主观认知的困难也会造成政府的失灵。”(哈米德・豪斯赛尼:《不确定性与认证欠缺导致欠发达国家的政府失灵》,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2期)针对这些问题,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基本路径是政府作用机制要同市场机制衔接,政府配置公共资源同市场配置市场资源应该结合进行。

首先,在推动发展方面,政府作用不能孤立进行,需要同市场机制结合。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突出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调整,二是创新驱动。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调整主要依靠市场来调节。我国产业结构的突出问题是产能过剩越来越严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一个重要机制是优胜劣汰,只要打破地方保护,利用市场机制调节产业结构就能有效淘汰落后的和过剩的产能。但是对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经济结构的调整不能只是靠市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需要国家的产业政策来引导,尤其是前瞻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还是需要政府的引导性投资。再就创新驱动来说,市场竞争能够提供创新的压力,技术创新也需要市场导向。但市场配置的是已有资源的问题,而创新驱动需要驱动非物质资源的创新要素,需要创造新的要素,仅仅靠市场不能完全解决创新驱动问题。需要国家推动创新驱动:一是国家实施重大科学创新计划;二是国家要对技术创新与知识创新两大创新系统进行集成;三是国家要对孵化新技术提供引导性投资;四是国家要建立激励创新的体制和机制。

其次,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政府作用要尊重市场决定的方向。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必然是资源流向高效率的地区、高效率的部门、高效率的企业。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运行能够保证结果的效率,但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由此产生的贫富分化反映市场失灵。(斯蒂格利茨在近期出版的论著中指出:“已为共知的市场经济最黑暗的一面就是大量的并且日益加剧的不平等,他使得美国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的可持续受到了挑战:富人变得愈富,而其他人却面临着与美国梦不相称的困苦。”《不平等的代价》第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既有效率目标又有公平目标,政府有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克服这种市场失灵,以体现社会主义的要求。为了保证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政府贯彻公平目标的作用就是进入收入分配领域,依法规范企业初次分配行为,更多地通过再分配和主导社会保障解决公平问题。即使要协调区域发展,政府也是在不改变资源在市场决定下的流向的前提下,利用自己掌握的财政资源和公共资源按公平原则进行转移支付,或者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发达地区企业进入不发达地区。

第三,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作用要尊重市场规律,利用市场机制。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并非都要由政府部门生产和运作,有许多方面私人部门生产和运营更有效率。政府通过向私人部门购买服务的方式可能使公共服务更为有效、更有质量。例如,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均等化,在广大的农村城镇所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可能都由政府包揽,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筹集公共资源也是这样。城市建设的资金可以由政府为主导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其中包括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第四,在维持市场秩序方面,政府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秩序必须高度重视道德规范建设,解决好市场秩序的道德基础即诚信问题。只有当交易者建立在诚信基础上,所有各种市场规范才能起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度性信用,即通过各种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方式建立健全征信体系,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欺诈等失信行为;另一方面是道德性信用,即褒扬诚信、鞭挞失信,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这两方面相辅相成,克服机会主义行为,使诚信成为自觉的行为,也就是自觉地遵从市场秩序。

第3篇

内容提要:监管与自律、自治是资本市场的永恒的主体。没有适度的监管难以自发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一个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资本市场,必然是市场交易主体缺乏活力,资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场。对政府监管产生强烈依赖,以至于无法生成自律、自治环境机制的资本市场,永远也不可能走向成熟。我国资本市场以政府为主导,管制过甚,自律、自治受到无形压制的发展模式,必须扭转、过渡到监管与自律、自治并重,二者有机统一的轨道上,才能使我国资本市场最终走向成熟。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市场必须营造一个监管与自律、自治对立统一的市场环境,才能实现法律调整对安全和效益的追求。然而,法律如何把握适度监管的领域,为各类市场主体保留适宜其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空间,则是整个资本市场能否良性运转的关键。资本市场的监管应建立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尊重资本市场的规律,注重宏观调控,间接管理,多采用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经营权。不因监管的存在而使市场主体丧失经营的灵活性和活力,不因监管而妨碍其效益的增长。

一、监管与自律、自治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古典自由经济学派崇尚自由经济,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完全竞争性的市场模型能够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效率配置。即个体消费者的效率最大化行为和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将通过“看不见的手”使资源的配置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任何变动若不使任何他人的境况变坏就不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这一理想状态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或公共政策,这是一个自我调节和修正的过程。最小政府理论以人类平等、自由、公正和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为最高的价值,坚信个人的主体权力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实现能力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福利的唯一途径。因此,政府只履行守夜人和交通警察的职能。政府的功能只局限于“保护所有的公民免受暴力、盗窃和欺诈,……确保合同的履行与实施。”最小的政府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然而,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从来就没有存在过。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随之宣告了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终结。针对经济放任造成的后果,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然而,20世纪70年代初,西方国家出现的了大量失业和物价高涨并存的“停滞膨胀”,使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和经济政策陷于破产。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当今的市场经济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经济,也不是政府全面管制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二者缺一不可。

政府监管和调控市场经济的正当理由,首先,是因为市场的失灵。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与非竞争、可排他、可市场化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以及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的过度消费和投资不足,使市场机制的帕累托配置效率失灵;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以及竞争性市场的其他局限性均会引起市场的失灵。其次,自由竞争的经济必然走向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过来妨碍、排斥或限制竞争;再次,市场调节无法自动地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而且市场调节的事后性,只能通过对经济严重的破坏和巨大的资源浪费,才能恢复经济总量的再次平衡。最后,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均有追求自我利润最大化的倾向和人性恶的一面,这样,市场交易和竞争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损人利己的现象。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曾设问“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的说明吗?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没有一个组织来防范做恶者,来明确界定何为恶行的规则,个人就不可能和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私有产权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资本市场作为作为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高效的市场秩序,对资本市场必要的管制,自不待言。例如,在股票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股票的发行人与股票的认购人之间,发行人关于自己股票的质量信息,知道的要比认购人全面的多。当投资者无法区别质量较高的股票与较低的股票时,较高质量的股票就会以低于投资者能够确知两种股票差异时的价格出售。这样,就会出现劣质股票将优质股票驱逐出市场的现象。政府监管除了具有消除资本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的防范作用外,还有积极的促进功能。第一,政府监管有助于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第二,政府的监管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平等、自由和公正交易秩序中的每一个人和企业都是自我利益实现的最佳判断者。“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具有限制个人的选择干涉别人选择程度的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该具有畅通的让所有的人都广泛参与决定私人物品和社会物品配置的制度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尽一切可能消除天赋性的与生俱来的特权与不平等,而让人的后天努力成为处于社会网络的哪一个纽结点上的惟一决定性的因素。”在哈耶克看来,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可能有进步。企图要求社会所有的人按照一个人或者某些人的指令进行生活,从而操纵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活动,这种企图必将阻碍那种可以实现物质和技术进步的社会秩序的生成。政府不应当对经济发号施令,而应当创设和执行有关财产、交换的法律,从而使人们能够以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方式彼此互相交往。政府恰当的目标应当是保证个人能够充分地以自己觉得最合适的方式利用其知识和才能。“法律恰当的目标则是为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创造一个私域,使他们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动。”哈耶克进一步认为,最优的社会就是个人透过竞争性市场公平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并获得地位和物质财富的社会,而在此竞争性市场中,人们享有交换自由和私人财产,政府并不控制经济活动的细节。发达、良好的资本市场市场环境应当建立在广大市场主体主动性自律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完全依赖于监管。主要靠政府监管才能维持秩序,市场主体普遍缺乏自律意识,违规操作盛行的资本市场,这种状况,只能说明资本市场远未成熟。私法自治精神仅在于“实现下述思想:即任何人均可随其所欲,订立契约,作成遗嘱,设立社团。”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无论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法人团体,还是在资本市场投资的个人,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法律必须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自主经营权,根据自己的决策,自由地开展资本经营活动,努力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同业者为了自身的共同利益,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依法建立自律性组织,维护团体的共同利益,协调团体与成员之间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同业者的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的竞争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政府从事大量的活动以使其正常地运转,在其不能正常运转的时候要弥补其缺陷,但是在能够创造出竞争的地方就必须依赖竞争。哈耶克认为,如果政府的管理和计划是为了促进竞争,或者是在竞争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采取行动,就不应当进行反对,但是除此以外的一切政府活动都是非常危险的。监管与自律、自治是资本市场的永恒的主体。没有适度的监管难以自发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和广大参与市场交易者的利益;而一个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资本市场,必然是市场交易主体缺乏活力,资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场。对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的管制就必然会排斥市场,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古典自由经济学派所倡导的放任自流纯而又纯的市场经济,也不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的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可宏观调控,适度监管的经济。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范围与自律、自治空间

资本市场不是全面管制或无缝隙监管的市场,也不是放任自流的纯粹的市场。前者,无异于对市场的取缔或对市场机制的全面扼杀;后者,则难以克服资本市场的局限性,防止资本市场失灵带来的灾难。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利用的大量的知识并不能集中于一个人的头脑中,而只能由不同的人掌握分离的知识。即便是政府也不可能掌握资本市场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信息,因此,对资本市场实行全面的管制,使其按照事先的计划运转,不可能造就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这一点早已被我国计划经济的教训所证实。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和公正的资本市场,我们不需要政府非得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处不在、无限仁慈,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这样,也完全没有必要这样。一个发达、健全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必须是既有健全的严格监管体系和手段,又有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自治空间;同时,要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交易主体自治之间进行沟通的渠道,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桥梁和中介作用,协调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梁定邦先生曾经指出,空间和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两个重要因素,“没有秩序的话社会无法发展;没有空间就不能调动一个民族的积极性一个社会的积极性。”所以,法律本身一定要有它的框架,有它的规范,使得每一人都知道这条路是宽的;使得每一人去走的时候,能发挥它的替能,它才是算好的法律。关于资本市场中的监管与自律、自治的关系,就深层次而言,实际上反映了个体、团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为社会利益着想,但仍必须重视个人利益。”我们必须考虑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要求和每个市场主体的单独要求,承认并保证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可以通过自身努力经营活动,去追求盈利目标的最大化。“政府最好的管理就是让人们非常自由也竭力创造他们自己的幸福。”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宏观管理为主,微观管理为辅。资本市场需要监管的事项应该是市场主体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事,“关于公民个人知道的更清楚、更加擅长的那些事,国家并没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做的是,即使个人有所了解,单靠他自己的力量也无法进行的那些事。”

(一)我国资本市场中的监管范围

关于资本市场的组织、运行,哪些事项和方面属于政府监管的领域?哪些事项和方面政府不应该插手,而应该由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自治和自律?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即使不能做出详细的划分,也必须进行原则性的明确界定。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国立法往往从规定监管机关的职责入手。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三章[2]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概括归纳为:(1)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发生变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持有股份达法定比例的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的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4)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审查批准和备案;(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6)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7)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我国新《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权:(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办理基金备案;(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条款关于监督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职责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领域十分宽泛,其确切的范围可以从横向范围和纵向范围两个方向加以把握。首先,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横向范围。资本市场受监管的对象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行业自组织及其行为。其中应接受监管的主体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基金同业协会等。此外,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商事主体的监管还向内延伸至市场主体的高管人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向外扩张到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主体。纳入监管的市场行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持有股份达法定比例的股东的变动情况。从资本市场的体系看,监管覆盖了股票市场、公司并购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其次,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纵向范围。从各种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到终止,从经营决策、执行到市场交易结果等均被纳入全过程的监管,甚至纵深到市场主体的人事安排、治理结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和内控机制。几乎构筑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系统。

(二)我国资本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自律是指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当私人领域的某一部分的成员承担起监督他们自己事务的责任时自律就发生了。”(8)(p395)我国资本市场主体与国外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的主体相比,无论是公司自治空间,还是自律空间均相对要狭小的多。主要表现为:(1)无论是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均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无法做到政企分开,企业不能实现完全的自主决策。无限的政府监管对这些市场主体的挤压,致使它们能够拥有的自主经营权十分有限,几乎没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的能力。(2)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其业务范围和种类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开展,不能自主地拓展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也受到很大的限制。(3)行业自律组织除了为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基本上无法肩负起对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这种局面的形成在我国并不是偶然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市场主体历史上缺乏自律的传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长于管制,疏于发展,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不擅长依靠经济规律办事,计划经济运行机制的惯性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十多年的历程中欲罢不能,阴魂不散,致使当前国内资本市场依然盛行非市场化运作的倾向。

三、资本市场监管、自律、自治的模式

资本市场由于政府管制与自律、自治各自所占比重不同,资本市场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主体自律、自治为基础,还是实行政府管制与自律、自治有机结合将会形成不同的模式。各种模式是资本市场监管、自律和自治现实化的具体表现。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自律型管理体制和其他介于二者之间的折衷体例。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采用运作模式虽然属于集中管理型,它在形式上貌似美国的监管体制,但是在实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美国集中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体制表现为,国家制定专门的证券管理法,设立全国性的专门证券管理机构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美国有关资本市场的立法和规章分为三级:一是美国联邦立法,其中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银行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的信托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1949年的投资顾问法,1995年的金融竞争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利法案。另外,还包括证券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授予证券交易所、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证券商协会等制定规章和自治规则。美国设立了直接隶属于总统的证券集中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制定补充规定。二是各州制定的证券、金融、保险和公司方面的立法。三是由自律机构如证券交券商、投资公司,以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权。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全国划分为9个区,每个分区设立分区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落实管理政策与措施。美国在自由市场经济,契约自由和企业自治理念的指导下,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注重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信息的披露,解决信息不对问题,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强化董事、高级经营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和管理职责,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对资本流动的自我调节作用,较少采用行政管制手段。因此,在美国无论是立法或是政府的监管措施都给市场主体实行自律、自治留有足够的余地。

(二)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自律性的管理体制则表现为,除了国家必要的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赖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资本市场由自愿建立的行业、专业和社会组织自主监管它们带有共同利益的事务,已形成自律性传统。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职业机构和各类公司等一系列私人运作的组织,在没有法定权利和不直接向政府官员负责或报告的情况下监督资本市场的活动。《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改变了以往的状况,使资本市场的组织和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自律”。英国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一个私人公司而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其主席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任命,并借此对其政策施加影响。它必须按照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管权,没有完全的自,当它不能发挥令人满意的作用时,财政部可以取消赋予它的权力并亲自行使这些权力。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使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具有半官方和半私人公司的性质。因此,于其说1986年之后,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自律模式”,不如说它是一种“共同管理体制”。英国1997年10月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被授予对银行、证券、期货以及保险业广泛的监管权,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共同监管的体制。然而,英国自律的传统仍然是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础,市场准入条件及资格、专业标准的确定,市场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继续掌管在自律组织手中。只有出现自律、自治不能,或者不能凑效时,政府监管部门才出面加以干预

(三)我国政府主导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我国自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确定其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到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陆续成立了银监会和保监会,完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由多头、分散、重复、交叉管理到集中、专门、统一管理的体系构架。在政府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公司实务和证券市场只用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走完西方国家花费了一百多年时间才经过的历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也存在诸多先天不足的问题,例如,市场体系不完整、股市二元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偏低,“国有股一股独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差,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由于过去长期实施计划经济使政府擅长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而采取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经验不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缺乏自律和自治的传统。新《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资本市场“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为主,并辅之心行业自律的运作模式”。目前,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依然停留在管人事、管资产、管审批、管业务的层面,资本市场的运行过度地依赖于政府的监管。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资本市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仅证券市场已废除的行政许可事项就有49项,但是继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达54项之多。资本市场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恶性循环的怪圈。这充分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动作的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下,集中监管”的形式,市场主体对政府监管的强烈依赖,极难生成资本市场的自治和自律机制。近来,股市交易量不断的下滑,市场缺乏可预期性,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不足,券商大面积亏损,其中有一大批成为被托管、被拯救或倒闭的对象。尽管原因复杂,但是其主要的症结不外乎出在监管的过多、过死,管理手段滞后、缺乏合理性与市场主体自律、自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上面。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如何把适当、合理的监管与企业和投资者充满活力的自律和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监管、自律、自治在资本市场中协调效用的实现

一个良性的、理想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通过必要的监管与自律、自治形成了良好的信用基础,信息公开、价格真实,市场主体可以较自由的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每一个市场主体按照自我判断以自己的经营方式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投资者利益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为了实现理想资本市场的理念,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应当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促进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实施自律、自治,逐步放开管制,直至解除管制。扩大市场化的范围,把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因担心现在市场机制不够成熟而放在行政管制层面加以处理的问题,必须逐渐地交还给市场来调整。

(一)监管、自律、自治协调的法律基础

这句关于公平的格言。以新《证券法》为证,其内容依旧以强化监管为主线,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还是对证券市场修改后的条款均大大的扩充了监管的范围,增强了监管的力度,然而涉及自律和自治的规范依然没有改观。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没有管理权,在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作过程中完全被边缘化。这样一部证券法就其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而言,早已因扭曲而沦落为一部“证券监管法”。这必然会使我国证券市场今后增强自律和自治功能带来法律资源供给上的不足。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企业自律和自治都必须具备合理性和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对资本市场实行监管,当然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资本的经营效益。而决不是象有的人所说的那样,中国政府干预在法理上有很强的理由,因为中国政府是所有人。“中国政府帽子转过来就是所有人,帽子转过去就是管理者”。我国资本市场运作不规范,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出在政府同时承担着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和所有都的职能,二者纠缠不清。有时它以所有者身份去行使社会管理者的职责,有时它却又以社会管理的资格和地位去保护自己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角色的错位使政府很难做到客观、公证,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政府管理管出来的,如果依法由市场去调节本来就根本不存在问题。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另一种是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法定主义调整方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概括的典型形态,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主义调整在立法上表现为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显然,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依据的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所确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法律禁止政府部门去做的,政府不得滥用监管权。法律行为调整方式,即私法自治的调整方式,在立法上表现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即意思推定规范。当事人根据自己行为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排除意思推定规则的适用,即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律的任意规定。只有当事人未作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才推定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私法自治原则必然意味着“承认个人在私法的领域内,就自己生活之权利义务能为最合理‘立法者’,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之条件下,皆得基于其意思,自由创造规范,以规律自己与他人之私法律关系。”资本市场的自律和自治必须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基础,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法律允许做的。然而,我国关于资本市场的各项立法,就其规范体系考察由于受重监管轻自律、轻自治思想的支配,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比例严重失衡,许多本应由市场调节和市场主体选择便可以有效解决的事项均被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致使市场主体的自治和自律空间被极度地的压缩。殊不知,“最严厉的法律是最大的错误或不公正”。

(二)政府监管的价值必须立足于对安全和效益的合理追求

正当的法律并没有设计人们相互交往的细节,而仅仅创造其边界。政府的正当职能就是透过创造出的市场秩序,让个人可以借助浮动价格和利润,最充分地利用分离的知识,以此促进社会成员间的合作。在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式上,政府应采用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监督方式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影响,决定着是否允许市场主体自治以及自治的程度如何。若对市场主体实行现场监督,无异于对市场主体自由的剥夺;虽然是非现场监督,但是如果对市场主体进行任意的、频繁的现场检查必然会严重地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检查是否必要,检查的频率必须从严、适度地掌握。政府监管应多注重宏观层面,多应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监管;监管对安全价值的追求不能妨碍市场主体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自我利益的追求。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外部行为的监督,不应涉及或尽可能少地涉及公司的内部事务,尤其不能妨碍其自主决策。监管应有助于强化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和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防范系统风险,不代替市场交易主体作判断,个体交易风险应通过市场主体的内控机制解决。对资本市场的管理应区别管制与监督,管制是对资本市场主体和行为的事前监督,它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解决是否赋予特定市场主体某种权利,是否允许市场主体做出某种行为的市场准入问题;而监督属于事后的督促检查,它解决的是市场主体如何行为,行为的后果是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动作效益,资本市场未来的趋向必须是逐步放宽管制、加强监督、扩大自律和自治,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赋予资本市场主体独立的地位、拓展其自律与自治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和各种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同业协会、会计协会和律师协会等,它们都是同业者为了同行业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了实现本行业的自我管理,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其社团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威性。中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作为政府附属物的行业协会,只能是强化政府全面管制的手段和工具,而决不可能成为促进行业成员自律发展的中间力量。新《证券法》就证券交易所而言,赋予并扩大了下列权力:(1)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2)证券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权;(3)停牌、停市权;(4)对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权;(5)信息披露监督权;(6)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证券从业人员规则的权利;(7)对证券违规交易的处罚权。自律、自治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首先,必须承认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能够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在公平竞争中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自律组织也必须是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为了成员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实体;其次,自律、自治意味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同业公会等自律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自治规则和公司章程自愿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尤其,将自律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资本市场自律组织能够实现自律功能的前提是,它必须是成员自愿结合起来的,具有完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实体。资本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则必须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可靠的法律保障。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我约束;(2)自我规范;(3)自我管理;(4)自我控制。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各种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同业协会,但是这些协会除了组织成员交流信息和业务培训外,并没有真正发挥对其成员的自律监管作用。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在我国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虽然在立法规定中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它在实际活动中却表现出对证监会很大的依附性,在外观上犹如证监会规章、政策的下属执行部门。咎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几乎把所有的监管职能均赋予了政府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为这些社会组织留下自律空间,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权和手段,自然无法发挥作用。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法对银业自律组织仅有的一条规定,却没有赋予其任何权利,立法对银行自律监管的忽视,从此可见一斑。我国无法开辟场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完善证券市场的分层体系,与缺乏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不无关系。自律性组织是场外市场存在的必要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机构是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但目前我国证券业协会根本不是监管者,且法律也未明确它的地位。场外交易的自律规则要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备很好的职业准则和高度的自律,而目前我国并不充分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困难太大。

资本市场的交易主体实行自治是资本市场产生活力的源泉。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意志能力,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的物质利益和独立的责任能力;有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身高效的经营活动,积极地开展公平、有效的竞争,才能不断地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

五、几点结论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为迎合世贸组织规则下世界资本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国资本市场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经历了十多年的艰辛发展后的今天,必须适时地转向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的轨道。大力培植资本市场的自律力量,提高政府适度监管的效率,增强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本市场的经济功能和法律功能。首先,必须明确划分政府监管和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的边界。凡是通过资本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是能够通过规范、公正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自律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首先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即资本市场实行行业组织自律优位,政府有限监管,市场主体充分自治。其次,在资本市场立法方面必须适当地削减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定政府有限的监管权力,扩大任意规范的比例,并使其系统化和体系化,为培育资本市场的自律和自治机制拓展应有的空间。第三,完善资本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监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理人员诚信义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扶持和推动市场主体、行业自治组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持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它们充分的自治和自律权,为资本市场发挥自治和自律功能创造条件。第五,政府应合理地处理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监督其运行的矛盾,不仅要促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快速的形成和发展,还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监管手段的运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公正、有序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应该在观念上明确促进资本市场自律功能的发挥也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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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

一、建筑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作用

土建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施工现场管理除了能够使土建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之外,还能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促进质量的提升。对于建筑工程而言,质量尤为重要,施工中所有环节都必须围绕质量展开,这既是前提也是基础。由于土建施工涵盖的内容较多,从而使得影响质量的因素也比较多,通过现场施工管理,可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有效控制,有利于防止各类质量问题的发生。同时,施工现场管理还能对作业人员的操作进行规范,避免了不按照标准施工的情况,不但提升了工程的整体技术水平,而且还促进了质量的提升。由此可见,施工现场管理在土建施工质量的保障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2.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建筑土建施工中存在着大量的隐患问题,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施工现场管理,则可能使这些隐患成为安全事故的诱因,一旦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由此不但会影响施工进度,而且还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可以及时发现施工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据此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进行,在这一前提下,土建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大幅度减少,重大安全事故基本不会发生,给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了保障。3.有利于成本的优化与控制。在土建施工过程中,通过有效的现场管理,可以使各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如材料、机械设备、人员等等,由此能够大幅度节约资源,这样工程的成本自然会有所下降,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二、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途径

在建筑工程土建施工中,应当充分发挥出现场管理的作用,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节约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应当放在质量和安全两个方面,具体途径如下:1.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质量是土建施工的根本,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措施,确保土建施工质量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土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当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重点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质量管理。1.1施工准备阶段。在该阶段,应当严把材料质检关,加强对各种原材料、辅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依据预先编制好的计划组织材料进场,并安排专人对到场的材料进行保管。不同类型的材料必须分开堆放,每种材料应根据规定要求放置在指定的地点,如水泥应放在密闭的库房中,钢筋则应堆放在硬质场地上,不同型号和批次的材料不得混堆。所有进场的材料均必须三证俱全,无质量合格证的材料不得进场,更不可以在施工中使用。同时要做好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均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配备,并根据指定的时间进场,在投入使用前,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性能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如果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以免使用中出现故障影响施工质量。1.2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在基础工程施工中,质量管理的重点应当放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应当严格按照实验室给出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数据,对混凝土拌制过程中的水灰比、坍落度等参数指标进行控制。基础混凝土必须以连续的方式进行浇筑,为保证混凝土的整体质量,实验室应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调整,使其满足施工需要。对地基进行回填时,必须严格按照基础工程规范中给出的操作流程进行作业,即分层回填、分层夯实,同时,应当对回填土壤进行试验,看其质量是否合格。其二,应根据施工总体部署,对流水段进行合理划分,并保持施工现场的道路通畅,挖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避免影响其它工序的进行。1.3主体工程的质量管理。在对主体结构进行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进行作业,并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质检验收,在整个过程中,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对轴线及标高进行控制,施工中使用的模板及相应的支撑体系均应当具备足够的刚度、强度及稳定性;在对混凝土进行浇筑施工前,应当对钢筋及预埋件的位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2)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明确浇筑的范围及走向,并做好交接班工作,防止混凝土出现冷缝,浇筑完毕后的混凝土应当达到外表面光滑、内部密实的质量要求。(3)由于主体施工中需要预留较多的孔洞,因此要做好检查,避免遗漏,影响施工的有序进行。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是建筑土建施工永恒不变的话题,其不但关系到工程质量,而且还与进度及成本息息相关,鉴于此,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在建筑土建施工中,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是确保施工过程无重伤和死亡,无火灾和坍塌事故。2.1土建施工现场的门前,应当悬挂总平面图、施工公告牌等,同时,应按照安全标志总平面图在施工现场的指定位置处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并将之悬挂于醒目的地方。2.2施工现场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应佩戴不同颜色或有区别的安全帽,指挥人员、质量和安全检查人员则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所有危险施工区域内均必须悬挂警示牌或是警示红灯。2.3应当对新入场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不合格应继续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者进行电工、焊接等危险操作,以免诱发安全事故。2.4进入土建施工现场的人员均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进行高空作业,同时要系好安全带。2.5钢筋切割机、电锯等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保护接地或接零,传动部位因设置防护罩,以免伤人。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系统,并使用带锁的配电箱柜,同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2.6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应当由现场安全小组负责管理,并结合部位设置专用设施,同时要确保设施牢固可靠,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搬动。2.7建立完善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责任人的素质和水平,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对于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以免引起安全事故。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土建施工现场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为确保土建施工的有序进行,应当将现场管理的重点放在质量和安全两个方面,在提升施工质量的同时,减少并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样可以使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得显著提升,对于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磊.提升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性的具体措施分析[J].门窗,2015(6):110-112.

[2]王英.浅谈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策略[J].四川水泥,2017(3):134-136.

[3]冯智健.浅析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途径[J].江西建材,2016(10):85-87.

[4]戴学东=论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优化策略[J].河南科技,2013(7):141-142.

第5篇

关键词:日常监管;食品快速检测;应用

中图分类号:TS201.3文献标志码:A 论文编号: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自然受到人们较多的关注,食品安全检测应运而生。检测是保证食品安全最为有效的手段,而减少食源性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快速检测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在15~30s内检测到粮食、蔬菜、牛奶、水产品、酒类、食用油等多种食品中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化学性因素,将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快速检测是指包括样本制备在内,能在短时间出具检测结果的检测行为,其体现在三方面:①实验准备过程简化,使用的试剂较少;②样品经简单前处理后即可进行测试,或采用高效快速的样品处理方式;③简单、快速和准确的分析方法,能对处理好的样品在很短的时间内测出结果。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下发的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将会纳入国家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内容中,说明了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赢得了相应的地位[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明确了快检方法作为法定监督检查手段的法律地位,快检的重要性进一步得到了提升。从2000年开始工商部门陆续开展了食品快检工作,在2003年之后,各地工商部门又相继购买了食品安全检测车,促进了食品快检工作日常化运作,目前我国食品快速检测技术已经达到国际水平,尤其是现场快速检测,正不断向着技术速测化、装备便携化方向发展。

本实验选取了三种常用的食品快速检测试剂盒,即碱性嫩黄快速检测试剂盒,牛奶β-内酰胺快速检测试剂盒及劣质液态奶、奶粉快速检测试剂盒,分别对腐竹中可能添加的工业染料碱性嫩黄,液体乳中可能残留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及蛋白质含量进行实验,以达到初步筛选不合格食品的目的,促进政府部门食品快检工作日常化运作,发现问题食品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一、材料与方法

1.材料

(1)检测样本。腐竹干制品、液态乳。

(2)试剂盒。碱性嫩黄快速检测试剂盒:提取剂、洗脱剂、鉴别试剂、激活剂、点滴板、刻度试管、固相萃取柱、洗耳球、1mL吸管。

牛奶β-内酰胺快速检测试剂盒:检测试剂A、检测试剂B、检测试剂C、1mL吸管。

劣质液态奶、奶粉快速检测试剂盒:蛋白质检测试剂、1mL吸管、5mL离心管、色阶卡。

快速检测试剂盒均购自北京六角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主要仪器与设备。HH-S6数显恒温水浴锅(河南金博);MLS-3750全自动高压灭菌锅(SANYO);DL-CY-1N型超级洁净工作台(北京东联哈尔)。

2.方法

(1)腐竹中可能残留碱性嫩黄的检测。碱性嫩黄是工业染料,一些不法厂商使用碱性嫩黄对腐竹染色,增加色泽以吸引消费者。这种染料对人体组织器官有刺激性作用,被认为有致癌性。

检测步骤:

提取:将腐竹干制品剪碎,称取0.5g放入提取剂瓶中,摇动至少2分钟后静置分层,然后取2mL上清液于刻度试管中,再向刻度吸管中加纯净水至10mL刻度线,摇匀。

固相萃取柱的激活:向固相萃取柱内加2mL激活剂,用吸耳球加压使柱内液体流出,再向固相萃取柱内加5mL纯净水或蒸馏水,将柱内液体挤出。

判断:如果固相萃取柱内有黄色液体流出,表明样品中含有碱性嫩黄。如果流出液颜色不明显,进一步观察点滴板上液体颜色。如果点滴板上液体为无色,表明样品中不含碱性嫩黄;如果液体有微黄色,再向点滴板上液体中滴加3-5滴鉴别试剂,边摇动边观察,如果点滴板上液体由浅黄色变为无色,说明样品中含有碱性嫩黄。

固相萃取柱的再生:向固相萃取柱内加2mL激活剂,用吸耳球加压挤干即可。

(2)乳制品中可能残留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检测。β-内酰胺酶,是一种抗生素分解剂,可水解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一些不法厂家使用它来降解掉牛乳中残留的抗生素,生产所谓的人造无抗奶。抗生素酶解后的产物残留在乳制品中,饮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病菌的耐药性。

用吸管吸取样品5mL于β-内酰胺酶检测试剂A瓶中,然后滴加5滴试剂B于A瓶中,摇匀后,用手掌保温10分钟或者在30-35℃水浴中保持10分钟;

立即向A瓶中滴加β-内酰胺酶检测试剂C,边加边摇迅速摇匀,观察A瓶中反应颜色变化,至灰蓝色为止,记录加C的滴数;同时以蒙牛硬包装纯牛奶为参比,按相同的操作做对照试验;

(3)乳制品中蛋白质含量的检测。假冒伪劣的液态乳制品中蛋白质含量往往不能达标。长期食用这类产品,会造成婴幼儿营养不良、生长发育迟缓、干瘦水肿、头大体小、免疫力降低、器官受损甚至危及生命。因此,检测液态乳制品中蛋白质的含量是食品检测中非常重要的项目之一。

Fig.2Thecolorcomparisonofcard

三、结论

中国的食品具有生产主体散、乱、小,饮食文化丰富,加工工艺复杂,食品种类繁多等特点,导致了流通中的食品种类和不符合人体健康要求的因素非常复杂,监管任务艰巨。食品安全无小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市场正常秩序,需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媒体宣传,群众参与,此四要素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目前,快速检测由于具有检测速度快、成本低、对环境要求不高,操做简便,无需专业人员操作等特点,已经渗透到农贸市场及大、中、型的商场超市内部,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企业自检实验室,并配备了快速检测实验设备,此外,在有代表性的社区、街道,还存在着一些甘于奉献的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员,他们往往是退休职工或者热心人士,在政府的部署下默默承担着社区内外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经统计,本实验室2013年一季度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总体合格率90%以上。主要不合格食品项目为:蜜饯果脯类;蔬菜加工品类;食用菌及其制品类,上述食品不合格项目均为二氧化硫。今后的工作重点会偏重于食品中二氧化硫项目的检测。

参考文献:

[1]解立斌.黄建.霍军生.食品快速检测技术应用进展[J].国外医学卫生学分册,2007,34(3):192-196.

[2]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测中的应用[J].中国学校卫生,2006,12(7):646-646.

[3]陈锦瑶.马海英.李晓辉.张立实.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在我国部分食品企业中应用现况调查[J].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11,27(1):42-44.

第6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市场营销;风险意识

一个企业的核心业务是市场营销,而市场营销的关键前提是做好项目管理。所谓项目管理,就是项目管理者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使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管理项目包含的各项工作,对企业市场营销工作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但是,目前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方面的意义,不能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或项目管理不规范,不能为实现市场营销目标提供帮助。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应该从企业发展目标出发,把项目管理应用到市场营销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项目管理模式,使市场营销工作顺利开展,增加企业利润,避免企业风险,以保证企业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中应用面临的挑战

1.1项目管理模式缺少系统性和专业性,团队总体水平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者也意识到了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实践中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国内可借鉴的经验较少,项目管理模式还存在很大的问题。[1]项目管理模式不成体系,专业性不高。在现代企业经营中,企业管理者只重视项目管理表面的应用,没有完善的体系和规章制度,项目管理人员缺少专业操作,导致项目管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对市场营销实践起不到推动的作用。

1.2忽视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实践中的作用

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忽视了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实践中的作用,没有把项目管理模式应用到市场营销实践中。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对项目管理的概念理解不到位。项目管理主要指项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通过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在项目的设计、制定和实施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最终目标。[2]项目管理这个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发展起来的,是现代重要的管理技术之一,尤其是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市场的繁荣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重视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就不能增加企业竞争力,容易被市场淘汰。

1.3企业管理者思想传统,前期缺少风险意识

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动荡,国内众多企业不堪一击,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企业管理者思想传统、缺少风险意识是主要原因。对于一些国有企业或20世纪的民营企业,经历了鼎盛时期后危机意识薄弱,加上管理者思维停滞不前,不能及时满足市场需求。企业管理者思想传统,甚至有些管理理念仍是计划经济模式。在企业日常运营中,由于管理者思想守旧,管理模式就会落后。如国有企业中,石油化工产业的管理模式没有量化,工资固定,人员消极工作,给管理加大难度,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供不应求;另外,企业管理者缺乏危机意识,在市场营销前期没有风险意识。项目管理包括涉及风险管理,主要指项目可能遇到各种不确定因素。没有良好的项目管理体系,直接导致项目风险管理不到位,不正确的和不合时宜的市场营销方案,会导致投资风险,造成浪费资源。[3]

2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中实践的现实意义

首先,项目管理应用到市场营销实践中,可以保证市场营销顺利进行。项目管理运用到市场营销实践中,可以降低风险,保证市场营销有序进行。在市场营销的前期,项目管理部门通过调查分析,制定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方案,为营销方案的成功提供保障。其次,可以增加工作效率,保证企业目标完成。通过前期的调查研究,规划最佳市场营销方案,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保证企业目标顺利完成,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最后,可以促进企业结构统筹,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后期,可以分析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找到企业发展的目标,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优化结构调整,使企业更平稳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4]

3如何实现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实践中的应用

3.1完善项目管理系统,增加其专业度

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系统的规划和专业的部门。完善项目管理系统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企业管理者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符合的企业管理系统。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学习国外先进市场营销和项目管理的概念,加上数字化技术,不断优化项目管理模式,适应市场需求。这个范围要涉及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在团队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员工的市场知识和先进营销思维,运用数字化管理,丰富内容,提高业务操作水平。这里要求项目管理团队和市场营销团队的知识互通,便于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以团队的专业性带动提升企业管理系统的专业性,使企业管理模式更加先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使市场营销实践更加容易。

3.2明确项目管理概念,重视其在市场营销实践中的作用

各企业管理者自身要提高对项目管理概念的理解,通过组织学习等方式把这个概念向每一个员工宣传,以提高对项目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项目管理概念的同时也要注重分析其在市场营销实践中的作用。通过学习领会概念和两者的联系,借鉴国内外在这方面的案例,学习成功方法,找到存在的问题,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市场需求进行改革。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与市场营销部门需要相互配合。第一,市场营销方案不断变化,在方案制订前,两个部门应该共同商讨,分析营销计划各项数据和目标的可行性,使方案有最佳效果。第二,在营销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随时做好调查,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分析,市场营销部门也要根据盈利情况进行分析,保证市场营销方案后续进展,防止片面性。第三,市场营销活动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要对这次营销方案的效果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日后新营销计划的制订更合理做准备。

3.3企业管理者改变思维模式,增加风险意识

企业管理者根据时代要求,树立先进管理思维,为企业各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做保障。这里要求企业管理者摒弃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思路,逐步学习先进的管理模式,可以自己在网上学习,也可以去专门的管理培训班。在管理的各个方面,以人为本,采用数字化管理模式,规范员工日常工作标准,注重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重视开展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这项工作,时刻树立风险意识。企业自身在制订市场营销方案前,要认真分析经济形势,根据项目管理修改营销方案,降低风险。在经济大环境下,更要树立危机意识,防止优胜劣汰。经济环境的复杂性,有时会产生经济危机。企业要跟上时代潮流,不断改革创新模式,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

4结论

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要求企业创新营销模式。每个企业管理者都应该着手改革管理模式,分析面临的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除了上面的措施外,企业还可以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将项目管理应用到市场营销的实践中,实现项目管理智能化,促进市场营销实践更好地开展,不仅对企业自身发展有长远意义,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活力也贡献了一分力量。

作者:王立 单位:山东交通学院

参考文献:

[1]施永华.项目管理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20):251.

[2]袁琪迪,高寒.试论如何采用项目管理方式推动市场营销工作[J].经营管理者,2015(9):272-273.

第7篇

关键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作用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建筑市场的形式也逐渐趋向于复杂化与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具有涉及面比较广,交易额巨大,可变因素比较多的特点[1],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并且缺乏基本的制度约束性的特点,使得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原则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了我国建筑市场中信用缺失行为的经常发生。而且信用缺失行为的主体一般就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并且非常可能发生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

一、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作用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针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做出了批示:“…诚信建设涵盖经济和社会的每个领域,涉及到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众多的方面,诚信体系是一个综合,需要从重要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并逐渐的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紧密配合和合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体系。批示高度概括地提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些重要环节,建筑行业也需要抓紧时间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对此笔者认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意义是很重大的,其主要作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

通过建立并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可以加速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2],招标投标活动一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法律的层次利用国家的强制力束缚了建筑市场中企业的行为。所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于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2、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

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评价机构的建设,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完善的数据库资料,实现资源共享。保证了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状况及时准确的搜集、编整,营造了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进而增强整个建筑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了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

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的工作将会无从谈起,那就更不要谈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与科学性了。通过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相关建设,有针对性地规定统一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的信用建设非常重要。

4、创建统一和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真正的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失信惩戒机制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分量,其主要作用是对守信者实行保护,失信者实行惩罚,起到社会监督和约束的保障制度。

二、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管理

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进行有效管理是我国建筑市场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也是促使我们建筑市场进入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筑管理水平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处于先进地位。

1、建立微观与宏观结合紧密的信用跟踪体系

我国建筑管理中的宏观方向所指的是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求建筑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建筑工程运作的约束性,但是一般建筑产品又不同于工厂中的流水线产品,它的形成过程很是复杂,和它的管理水平联系密切,和操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也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和工程当中的设计、勘察、施工工期、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诸多因素都息息相关,所以必须要抓住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例如:建筑物里某扇窗户的施工,它的施工质量与窗口安置、密封胶的质量、抹灰层的施工、施工人员的打胶水平都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在建立企业与建设行为人的信息库的时候,还应该建立微观与宏观相互结合的信用跟踪体系。例如:一些精品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信息跟踪与监理管理水平以及比较高的企业信息的跟踪,施工质量相对较好的一些项目工程信息跟踪和记录、进度快、施工质量好的工序以及其工序的施工人员的信息跟踪和记录,对以上所述每个环节的影像记录也是很重要的,因此,只有抓好这些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信用体系管理,才能使工程质量不断迅速提高。再例如:利用一些影像资料与现场观摩来推广精品的建筑工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及一步步建立持证上岗的制度,等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施工人员的识别系统。其应该尽量避免施工人员与所持证件不相符,证件资质或者操作的范围与施工分项也不相对应的尴尬局面。

2、建立信用管理法律

我国建筑市场要想立足于信用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做到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将有计划地制定并颁布与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建筑行业应结合行业特点[3],颁布和实施相应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还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规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现有的管理制度,并形成适应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所需要的法规文献

3、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用风险度茸制度、信用风险控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等。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信用约束关系也都依赖于各个企业的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当每一个企业(授信主体)中都有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都有客户信用记录,也都有判断能力的时候,那一些不讲信用的企业将会受到该相应的惩罚,并且最终会被排除于市场之外。

4、不断完善信息化信用管理

完善信息化信用管理主要包括:迅速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筑市场管理的电子政务方面的建设,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筑市场对管理电子政务的建设速度;依靠政府公共电子政务的平台,从而推进建筑市场的进度追踪、现场管理与安全文明的施工、文件的审批、质量监督报表与上述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呼对应;加快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通过上述做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5、建立信用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

1)信用担保相关制度的建立。由于信用担保相关制度的产生,能够使得建筑市场中交易的双方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得要较大改善[4],因此要在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中设立信用担保的相关制度。担保机构一般为专业化的中介方,其在信息的获取与处理、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的培训和利用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的开发和研究等多个方面,这就保证了规模化的经济效应的存在,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与信息成本。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建筑市场竞争会更加白热化,因此我们应当快速的建立起建筑工程信用担保的相关制度。

2)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定要通过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指标、方法、模型和等级,运用科学的手段,从资本能力和信用行为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进行等级评价方面做出结论。借助信用等级这种简单符号,促使市场主体对自身和交易伙伴之间的信用的重视,形成“守信”的良好氛围,因此整个建筑市场就会规范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