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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3-08-29 16:28:16

序论:在您撰写社区资金管理办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社区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落实《*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解决社区居民买菜难和不方便问题,根据《*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且在*年至*年期间发展社区便民菜店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均可申请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

(一)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年新发展社区便民菜店达8家以上。

(二)社区便民菜店应具备的条件:

1、社区便民菜店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且开办在居民买菜不便的社区内或社区附近,菜店营业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20平方米。

2、社区便民菜店经营以蔬菜及其他生鲜食品为主的商品,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蔬菜品种不低于15种。

3、社区便民菜店按照开办方式可分为直营型、搭载型、配送型。

直营型社区便民菜店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新建或租赁房屋等方式开办,并由其统一经营的社区便民菜店。

搭载型社区便民菜店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现有商业网点搭载开办蔬菜专卖区(专柜),并由其统一经营的社区便民菜店。

配送型社区便民菜店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为他人经营的社区便民菜店进行统一配送的社区便民菜店。

第三章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第四条资金支持的方式

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采取给予开店补助资金和配送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的方式支持。

第五条资金支持额度

(一)对于直营型社区便民菜店项目,给予3万元的开店补助资金。

(二)对于搭载型社区便民菜店项目,给予1万元的开店补助资金。

(三)对于配送型社区便民菜店项目,给予5000元的补助资金。

(四)对于完成当年社区便民配送菜店发展任务,并于当年对其自有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进行建设改造的项目,给予不高于40万元的配送中心建设改造补助资金,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建设改造具体内容确定,不高于配送中心当年建设改造总投资的50%。

第四章资金用途

第六条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开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便民菜店网络的设立和发展,用于社区便民菜店建设或装修、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的购置等;农产品流通企业的配送中心建设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加工设备、配送车辆的购置等。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的项目由农产品流通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实施。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产品流通企业基本情况

(二)发展社区便民菜店及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年度计划

(三)发展社区便民菜店及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年度投资预算

第九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社区便民菜店及配送中心项目完成后,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向区(县)商务局提供社区便民菜店名单、社区便民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配送中心建设改造资金投入发票复印件,经区(县)商务局初步审核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项目验收,由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补助意见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

第2篇

第二条“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由市和区县两级实施,采取自愿申请、集中评审、重点支持、追绩问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益民专项资金”按照“定额资助、定向使用”的原则,实行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益民专项资金”奖励优秀科普社区、优秀基层科普场馆和优秀社区科普宣传员,资助市政府确定的三个重点新城的新建社区、全市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区及户外科普园地,完善科普设施功能,让科普直接惠及百姓,提升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奖励资助标准为优秀科普社区10万元;优秀基层科普场馆5万元;优秀社区科普宣传员0.5万元;重点新城新建社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社区10万元;户外科普园地40万元。“益民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益民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设施(设备)和专用资料费,包括:用于科普活动室的科普图书、科普互动设施、科学实验器材、科普产品、音像设备的购置和维护,以及科普画廊的设立。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益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社区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用“益民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奖励资助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益民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每年8月20日以前,区(县)科协填写《“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并编制本区(县)《“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2),经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市科协;区(县)财政局通过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库申报下年度预算。

(二)每年9月初,市科协对各区(县)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并按照预算的编制要求,将下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按预算审批要求,在下年度年初批复各区(县)财政局年度预算指标,各区(县)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下达各区(县)科协。

第九条受到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益民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支付完毕的,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获得“益民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益民专项资金”由获得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益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年底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验收。区(县)科协和区(县)财政局于11月31日前将项目的验收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协。

对使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益民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或取消对所在区(县)的支持额度,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区(县)“益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要求,汇总上报“益民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配套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做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治沟造地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中省市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市、县区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六条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省上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七条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分别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分别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户专帐,依照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使用。

第九条市、县区治沟造地配套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支出。

第十条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用于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等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控制,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物资,是指由各村(社区)

接收国内捐赠的资金物资。

第三条

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捐赠自愿、无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同步监督”。

第四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国内救灾捐赠,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机制。在村(社区)资金物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立由乡(镇)负责人为组长,村(社区)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村(社区)接受的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的资金都需先上缴财政相关账户,经乡(镇)报经县财政审核后拨回村(社区)账户。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民生项目,且不低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总数的80%。防止资金挪用、浪费。

第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由接收捐赠村(社区)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重复集中于同一组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的原则,由受援地村(居)委会与捐款管理单位共同提出调整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调剂使用;难以联系到捐赠人的,由受援地所在村(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乡(镇)批准。非定向捐赠资金在各级指导协调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报批使用。

第九条

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则上不冠名,可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或主要出资的捐建项目,如捐建人提出冠名要求,应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

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款物相符,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接收的捐赠物资集中到村(社区)相关地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按照物资种类,由村(社区)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村(社区)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运输、管理等工作经费,相关费用由各村(社区)负担。

第十四条

建立捐赠物资回收制度,捐赠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由各村(社区)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有效期内确需调剂的过剩物资,参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乡(镇)牵头组织处理或变卖。变卖捐赠物资应征求捐赠方同意后,采取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后组织变卖。变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所得款全部作为捐赠款额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村(居)委会会同相关内设机构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捐赠资金接收村(社区)应建立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整理各类捐赠资金信息,按时按要求向乡(镇)报送统计汇总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接收的来源、数额,捐赠者意愿,分配的去向、用途、数额和使用结果。按捐赠资金的拨付流程逐级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信息,由接收单位负责反馈至捐赠人。

第十八条

建立分配情况备查制度,按本办法分配使用的捐赠资金,及时报乡(镇)备查。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捐赠物资捐毁、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 建议

中图分类号:R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a)-0245-0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关系国民医疗水平提高和国家城乡医疗保障的长远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是打造“全民健康工程”的重要内容。合肥市在推进这一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做了许多有益探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时社区卫生服务面临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现状和目前社区卫生工作及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1 基本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是面向社区居民,提供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体系建设总目标是:到2011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到270个,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到100%;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

我市社区卫生专项资金分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和社区卫生补助经费两块。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费是对列入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和房屋修缮进行的补助,被纳入省、市民生工程项目,社区卫生补助经费则是对社区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给予的补助,由区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每年两次对社区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发放。经费主要源于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安排的专项经费。

2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及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及资金的使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2.1 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未能确保专款专用

根据《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于政府补助的社区卫生经费,应专账核算,在社区公共卫生确定的项目和范围内专款专用。而从调研反映情况看,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会计核算不科学,不完整,均未对社区卫生经费实行专项核算,政府补助专项经费与单位正常经费混在一起,特别是民营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无专职会计,经费收支不能及时、准确记录统计,有的甚至未设立账薄。不利于对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管,不能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2 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不利于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一是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尚无一套包括资金分配标准、专项经费的使用、资产设备的管理、机构资格的审查等方面行之有效的监管控制制度。二是对资金的后续使用监管不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点多面广,专项资金使用分散,在监管措施不完备,跟踪控制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三是专项资金的到位率较低,资金滞留主管单位。由于中央、省级资金到位较晚,且考核滞后,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资金难以及时下拨到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3 机构基础薄弱,经费保障不足

近年来,尽管我市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较快,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较薄弱,在硬件上表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欠合理,不少中心、站点场地选址较偏僻,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医疗设备简陋;软件方面则表现为医疗人才匮乏,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患者所需的服务质量和要求相去甚远。

3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得到了大力发展,但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3.1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起步迟、发展快、经验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从2006年才起步,几年之内初步形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城区全覆盖,发展较快。因此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基础薄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积累经验少,近几年,我市社区卫生虽已完成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药品采购配送、中心与站一体化建设等,发展很快,但各项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一套完整制度加以约束和管理。

3.2 宣传不到位,群众认可度不高

目前由于少数地区或部门领导对社区卫生认识不够,基于政府层面的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力度不足。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职能了解不够全面,仍停留看病层面,社区卫生服务在基层中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信任度不高。

4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建议

4.1 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合肥市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合民生办[2008]4号)和《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应加快卫生专项经费拨补速度,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4.2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后期监管

一是制定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奖惩机制等具体的管理办法;二是近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各区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后续使用用业务的监管。

第6篇

    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是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准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二)使用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补助资金可以列支的项目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技术服务、技术指导、讲座、咨询、随访等费用,以及查体材料、宣教材料、通讯、交通补贴、印刷、邮寄、宣传、场地租赁等物耗成本费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三)分配原则

    机构间的分配原则:谁承担任务谁获得补偿的原则。

    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任务的,补助资金分配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项目,该项目经费分配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任务,经费按比例分配。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

    服务项目间的分配原则:参照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合理分配各项目所占资金比例,并据以分配项目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根据资金的拨付进度,不定期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专项补助资金结算的依据。将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对乡镇卫生院全年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5]。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会计实务处理方法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及时列支费用,避免补助资金结余过大;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列支标准,确保支出合理;建立补助资金专账或备查簿进行核算,做到核算清晰;规范补助资金账务科目处理,正确核算帐务。

    (一)收到财政拨入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单

    借:医疗支出或待摊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凭“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3)其他方式的,凭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二)支出经费时,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借: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按经济科目到类、款、项)人员或公用经费—(可以按服务项目下设明细科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其他方式)

    设置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或辅助帐),详细登记“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经费的支出情况,包括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支出补助结转(余)。期末结转后,“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科目无余额。

    (三)原始票据的归集审核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支出的原始票据归集、审核工作,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各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重要依据。

    (1)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始票据要规范。购买服务、耗材等要有正规发票,杜绝白条入帐。耗材、宣传材料等需附购买清单。发放劳务补助要有统一规格的表格,附有出勤考核记录等,领款人必须签字。健康讲座需附通知、签到册。

    (2)对服务人群开展的服务项目如体检等,要根据工作量,分时间段填制正规表格,服务对象要签字认可,要如实反应检查人数。

    (3)应收检查、化验等费用,应有服务单位的门诊收费票据。

    (4)原始票据要具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单位领导的签字,经会计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正确处理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关系

    “补助资金管理”依据的是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指标,对于禁止用补助资金列支的内容要严格禁止列支。财务人员要了解服务内容,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各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服务要保存好工作记录与考核记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层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于单位发生的公共卫生支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公共卫生支出”明细科目下核算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补助资金”允许列支的内容,凡与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支出都要在此明细科目下核算。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与财务会计制度是两条线的问题,单位对于项目补助资金方面的核算,通过设置备查簿或辅助帐来体现。

第7篇

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是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准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二)使用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补助资金可以列支的项目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技术服务、技术指导、讲座、咨询、随访等费用,以及查体材料、宣教材料、通讯、交通补贴、印刷、邮寄、宣传、场地租赁等物耗成本费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三)分配原则

机构间的分配原则:谁承担任务谁获得补偿的原则。

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任务的,补助资金分配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项目,该项目经费分配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任务,经费按比例分配。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

服务项目间的分配原则:参照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合理分配各项目所占资金比例,并据以分配项目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根据资金的拨付进度,不定期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专项补助资金结算的依据。将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对乡镇卫生院全年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5]。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会计实务处理方法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及时列支费用,避免补助资金结余过大;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列支标准,确保支出合理;建立补助资金专账或备查簿进行核算,做到核算清晰;规范补助资金账务科目处理,正确核算帐务。

(一)收到财政拨入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单

借:医疗支出或待摊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凭“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3)其他方式的,凭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二)支出经费时,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借: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按经济科目到类、款、项)人员或公用经费—(可以按服务项目下设明细科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其他方式)

设置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或辅助帐),详细登记“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经费的支出情况,包括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支出补助结转(余)。期末结转后,“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科目无余额。

(三)原始票据的归集审核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支出的原始票据归集、审核工作,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各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重要依据。

(1)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始票据要规范。购买服务、耗材等要有正规发票,杜绝白条入帐。耗材、宣传材料等需附购买清单。发放劳务补助要有统一规格的表格,附有出勤考核记录等,领款人必须签字。健康讲座需附通知、签到册。

(2)对服务人群开展的服务项目如体检等,要根据工作量,分时间段填制正规表格,服务对象要签字认可,要如实反应检查人数。

(3)应收检查、化验等费用,应有服务单位的门诊收费票据。

(4)原始票据要具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单位领导的签字,经会计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正确处理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关系

“补助资金管理”依据的是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指标,对于禁止用补助资金列支的内容要严格禁止列支。财务人员要了解服务内容,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各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服务要保存好工作记录与考核记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层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于单位发生的公共卫生支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公共卫生支出”明细科目下核算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补助资金”允许列支的内容,凡与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支出都要在此明细科目下核算。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与财务会计制度是两条线的问题,单位对于项目补助资金方面的核算,通过设置备查簿或辅助帐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