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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排方式范文

时间:2023-08-28 16:30:09

序论:在您撰写资金安排方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资金安排方式

第1篇

关键词:雨水收集、回用排放、工程设计,减少投资,节约水源

一、简介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雨水资源化利用对缓解水资源短缺和维持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工程采用雨水收集与传统重力流雨水排放相结合、环保型PE渗透式雨水井与PP模块化的储存净化一体化雨水利用构筑物相结合的设计方案,不仅有效解决了采用常规雨水排放设计方案使厂区雨水管线无法与市政预留接口相接的难题,避免了厂区内洪涝,而且,具有便于施工修护和后期雨水收集系统扩容的特点,技术先进、经济可靠,实现了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年节约水源在300 m³以上。

二、工程概况及难点

本工程为中冶精锻大型多向模锻件及重型装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一期工程,建设厂址位于唐山市,面山临海,夏季降水集中,日最大降水量为184mm,年均降雨量623mm,最大降水量1140mm,因此,厂区雨水排放需高度重视。

该厂区东西方向较长,周边规划道路中,大理路尚未建设,且短期内不能开通。受市政配套条件的限制,一期工程只能向东面学院路排水(见图1)。

但是,学院路上的市政预留接口底标高较浅(26.77m),厂区路面雨水设计若采用重力流,按采用国家标准最低管道坡度设计末端雨水管道底标高为26.10m,低于市政预留接口标高,导致无法排至市政管网(详见图2)。

三、设计方案

为解决上述难题,本着既要保证在雨季最大降水时厂区路面雨水能快速有效地排出,又要尽量节约投资并方便施工的原则,本工程设计经过多方案比选,采用了传统重力流雨水排水与新型雨水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在重力流能够直接排至市政管网的区域,仍采用重力流方式;而在重装及模具车间和热处理车间建筑物及周边绿地采用雨水收集利用方式。设计采用环保型PE渗透式雨水井(见图3)与PP模块储存净化一体化雨水利用构筑物(见图4)相结合的方案,在尽可能使雨水下渗利用的前提下,收集多余雨水进行综合利用。

本工程设计的雨水回收池体积仅为150m³,既达到了设计要求,又节约了一次性建设投资,减轻了甲方筹资压力,使其能将有限资金重点用于工艺装备的投入。采用新型的PP模块储存净化一体化雨水利用构筑物代替了传统的钢筋混凝土雨水池,具有施工便捷,利于检修,节省空间等优点,更重要的是方便了二期工程雨水收集系统扩容。雨水收集设计方案见图5示意。

PP模块储存净化一体化雨水利用构筑物设置于厂区东侧,安装溢流外排管道,以排除超量雨水,控制水位。储存的雨水可以供绿化、冲洗道路等日常杂用,节约大量水源,符合国家节能节水政策,为工程增添亮点。

四、实施效果

本工程雨水收集方案经过两年多的运行考验,特别是投运第一年正好遇上唐山汛期强降雨,日最大降水量接近历史最高水平(当年7月20日最大降雨量168mm)(见图6),而本厂区雨水收集后,多余的雨水能快速、顺畅地至市政雨水管网,证明厂区雨水排放系统不仅达到了设计要求,而且,利用收集的雨水用于通过中水管网用于厂前区景观用水和道路绿化,收到减少投资和节约水源的双重效果(见图7)。

第2篇

原告:东方影视文化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影视)。

被告:天津力田企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力田企业)。

1995年7月16日,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合同约定:东方影视负责该剧的制作,即组织剧本审定、策划、有关手续的办理,组织拍摄、音乐、美术、特技及整体艺术效果等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制作费用投入及监督费用使用,审定制作费用的预决费;资金投入方式、到位时间和具体每批金额数目,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协商后另附合同规定;分成方式,收入先返还力田企业全部资金(含实际贷款利息),余额按5比5比例分成;本片的版权为双方共有,双方共为制片人。合同签订的当日,力田企业以20万元稿酬从案外人处购得用于拍摄该剧的脚本。此后,东方影视申领了该剧的“临时许可证”。自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间,双方如约合作完成了20集的前期拍摄工作,并产生20集素材带,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5万元用于聘请导演、演员,购置服装、道具、租用场地及支付剧务人员报酬。在将进行后期制作工作时,双方因特技制作费用和资金拨付问题发生争议,致后期工作停滞。为使已拍成的素材带早日制作为成品,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剪接工作。东方影视认为,力田企业不及时拨款,擅自剪接磁带是侵权行为。遂于1996年4月8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封存20集素材带,并主张由自己完成后期制作工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力田企业又实际拨资4万元交由东方影视用于剪接工作。但双方在质量方面又发生争议,致使全剧工作全部停止。如完成全剧工作,尚欠特技制作、动作效果、配音、音乐制作和剪接成集等后期制作工作,完成此工作尚需资金投入。

东方影视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5年7月16日,与力田企业签订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书。我方负责全部制作过程,力田企业负责提供600万元制作费。进入后期制作阶段,力田企业迟迟未投入应投资金,延误了电视剧的制作完成,错过了发行机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力田企业擅自安排人员进行剪接工作,侵犯了我方的制作权。要求判令力田企业履行拨款义务,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方损失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

力田企业答辩称:与东方影视签订合同后已如期履行了拨款义务。依合同规定,我方有权审定制作费用预算,东方影视未提供后期制作费用预算,致我方无法审定和投入资金。剪接工作是在导演指挥下进行的,我方提供后勤服务,并无侵权过错。要求驳回东方影视之诉讼请求。力田企业同时提出反诉称:东方影视在前期拍摄中不尽职责,失误较多,干扰导演工作,挪用剧组资金;后期干扰制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修改合同第一条,取消东方影视负责电视剧制作的权利,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修改显失公平的利润分成比例。全部诉讼费用由东方影视承担。

审 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订的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是,东方影视享有电视剧制作的权利,对电视剧的艺术效果、质量负责;力田企业负责600万元资金投入,享有监督资金使用及审定制作费用预决算权利。力田企业提出东方影视未提供预算,致其后期制作不能拨款之说缺乏证据。力田企业未拨付后期制作资金,东方影视宣布资金到位前,暂停电视剧后期制作工作决定后,力田企业组织进行剪接工作,是对东方影视制作权利的侵权行为。现双方互不信任,难以继续合作,应解除合作合同为宜。双方又均要求独自享有电视剧后期制作及发行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对音像制作的有关规定,《观世音传奇》的制作权只能由制作单位即东方影视享有,东方影视应返还力田企业投入的资金。东方影视向力田企业提出的赔偿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力田企业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所签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

二、《观世音传奇》电视剧后期制作、发行工作交东方影视负责完成;全部资料磁带、服装、帐目等物归东方影视所有;东方影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力田企业人民币369万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相应的商业贷款利息。

三、驳回东方影视与力田企业的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力田企业上诉称:组织人员进行剪接工作不是侵权,资金不到位不是事实。20集素材带是作品,已经产生著作权,双方应共为制片人享有著作权。要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东方影视上诉称:力田企业资金不到位是违约。素材带不是作品,力田企业不享有著作权。力田企业应赔偿与投资额相等的600万元的无形资产损失和可期待利益。素材带已经报废,表示无法完成后期制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东方影视组织剧组人员进行拍摄工作,力田企业实际投入资金369万,其合作期间产生的20集素材带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素材带应视为是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力田企业和东方影视共为制片人,对20集素材带均应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未能从著作权角度考虑处理本案,有欠妥当,应予改判。该剧后期制作工作未能实施的原因,系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对拨款方式约定不明,及对特技制作费商定不妥所致,其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该剧的制作权来源于编剧的授权,且在合作合同中有“可优先使用力田企业设备”之约定,故力田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剪接工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对资金到位时间、方式约定不具体,仅有“根据实际需要”和另附合同之约定,而双方实际未另附合同,所持对己方有利的解释和抗辩理由难能成立。事实上,力田企业已经实际投资369万元用于拍摄工作,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其资金不到位欠妥。东方影视主张力田企业应赔偿其与投资额相等的600万元无形资产损失和期待利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一方有投资能力,一方有电视剧制作的资格,且已经实际履行并产生出素材带这一事实,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损失,以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最终将素材带加工制作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电视剧为宜。此外,鉴于东方影视表示已无法使用素材带,也不能另找合作者,及力田企业作为本剧的投资人,亦有可供制作电视剧的设备和资金,可由力田企业继续投资,完成全剧制作工作,并负责电视剧的发行、广告销售、承接赞助等工作,由东方影视作为监督实施者,并提供相关资质证件。为便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分配利益和风险属未来不可确定的事实,故不能作为本案调整范围,发生纠纷可以另行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力田企业与东方影视继续履行1995年7月16日签订的合作拍摄20集大型古典神话电视连续剧《观世音传奇》合同。

三、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和发行、广告销售、承接赞助工作由力田企业负责完成;东方影视负责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并负有提供拍摄、发行该剧时所必需的有关证件等协助责任。

四、合作期间产生的全部与拍摄电视剧有关的资料、素材带、服装和帐目等物归力田企业所有。

五、双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经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的回访了解,双方当事人经过再次合作,《观世音传奇》一剧的音乐、美工、特技等工作及后期制作工作均已完成,该剧已送审。

评 析

这是一起企业作为投资者,另一方为有资质的影视制作部门,双方合作拍摄电视剧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及相关的影视制作行政规章。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判决的结果上,均有不同和差异,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作期间所产生的20集素材带应视为是电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观世音传奇》已经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拍摄活动形成了20集的素材带,虽然素材带尚不全面具备在电视台播放的要求,尚缺乏有关特技、动作效果、配音等后期制作工作,但是该素材带已经能够比较完整地体现和表现出《观世音传奇》剧本的基本故事内容和情节,并且已较为系统地固定下来,所以,应认为素材带是电视作品,全国知识产权界的学者和国家版权局的专家均认为尚未完成后期制作的素材带是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明确素材带是作品的目的,亦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基础。《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根据上述规定,谁是《观世音传奇》的制片人,谁就可以享有该剧的著作权。根据双方当事人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为制片人,据此,双方对该素材带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本案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记录着音像信息的磁带一类的载体,即素材带本身只是影视成果的载体,不是作品本身。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所涉及到的磁带或素材带,仅是指作品的载体。本案一审法院似乎忽视了素材带是智力成果的记录,智力成果是作品这一事实。二审法院依著作权法认定素材带表现的是双方共同付出所得智力成果——作品,是妥当的。

二、素材带作为一部完整的电视作品的载体能否进行分割?如果案件审理结果须对素材带进行等价分割,即将属于双方共有的20集素材带分作等半,由当事人各持一半,就将造成本来完整内容的作品成为不完整的作品,此种分割方法有悖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的立法本意。假如将20集素材带作价后再转让给对方,此种作法又涉及到对20集素材带怎样估价的问题。这里不妨进行一下推定,即从实际投入拍摄电视剧的资金和劳动来计算,若采取此种方法估价,实际投入的资金可从会计记帐和各种凭证中计算出资金的投入数额。但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资金的实际投入,只有一种除了导演、演员等表演人员以外的制片人和剧务人员的劳动和智力投入,又如何计算呢?是与投入资金者的数额等价,还是大于或小于资金投入数额?这无疑涉及到如何区分在一项智力成果中既有资金投入,又融有智力劳动,而二者的价值孰大孰小,如何计算的问题。目前,尚找不到相关的依据。如果我们再假设先将素材带投入市场,在交易中商榷价格,而后依价分割。素材带虽表现作品,但不经过后期制作就不能在电视台播放,由于缺少从观众角度的观赏性,其实现在市场的价值是非常不容易的。从以上的推定,我们不难想象,对素材带是难以分割的。只有将素材带经过后期制作,使它成为可供电视台播放的电视片,并得到片酬,才能计算其可得的商业价值。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作合同,共同完成素材带的后期制作工作和资金的投入、发行等工作。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促进该文艺作品的完成,社会效果更好。

三、关于东方影视主张力田企业组织人员剪接素材带的行为是对其制作权的侵犯问题。此主张的依据是双方合作拍摄合同书中“合作方式”第一条的规定,“甲方(东方)负责电视剧的制作,包括剧本创作审定、策划、申请版号及有关手续办理……等全部制作过程。”这里涉及的“制作”一词,从合作合同本意分析是一种拍摄电视剧的运作活动或是一种制造产生的行为,是由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去完成的,显而易见,是一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为制作权。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中的第11条规定:“持长期许可证单位与未持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应以持证一方为主。”第13条规定:“合作制作的电视剧,该剧的制作权和著作权不得由未持有许可证一方独家享有”。从该令可以看出,制作权仅是行政性规定中的用语,并非著作权法法律用语。我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学者也曾解释道,制作权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用语。国家版权局的专家则解释为,“制作权”做为行政行业规定是不能代替和超越法律规定的,即不能超越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作为制定第17号令的国家广播电视部解释为,“制作权”仅是当事人双方进行合作拍摄活动时对各自分工方式的一种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约定。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权”在本案情况下,仅是一种行业用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其正确的理解应是合作拍摄电视剧中双方分工的一种约定。一方未依约定完成自己负责的事务,已构成违约;他方为了早日将合作拍摄活动进行完毕,做了一些本应由违约方完成的事务,对合同双方都是有益的。因此,东方影视的该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合同关系的一种误解。

第3篇

公司工会: 

xxx分工会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加强各类安全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岁末年初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所有在建项目按照要求围绕:一、进一步教育员工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做到“四不伤害”;二、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会法》等相关法规,依法开展群众性监督;三、作好隐患排查与整治的跟踪督促工作。现将排查、治理情况汇报公司。

一、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xxxx部岁末年初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大排查大治理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xx部,负责行动的日常工作及具体事务协调。

另成立大排查大整治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二、大排查大治理内容

(一)应急管理方面

结合xxx部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突出排查整治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和能力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整治是否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事故灾害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的有关规定;是否制定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演练;是否落实了领导值班/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规定,在岁末年初的关键时期保持应急状态;是否有确保满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的应急物资、装备;是否与外部救援单位建立联系方式;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能否做到发生险情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应对处置。

(二)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及电气火灾防控方面

岁末年初、“两会”期间是安全生产关键时期,要突出排查是否严格落实上级关于今冬明春(岁末年初)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尤其是施工项目部是否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或工作方案;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是否结合xxx部生产经营及员工作业活动特点,对xxx部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风险控制项目、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工程项目以及受限空间作业等进行辨识和管控;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和隐患排查工作;是否根据《公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工作方案》要求以“人防、物防、技防”多措并举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是否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

(三)交通安全方面

针对岁末年初、“两会”期间的特点,严控交通安全风险。突出排查是否对部门所属专职驾驶人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培训;是否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维护以确保车况完好;是否对自驾车的员工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是否存在兼职驾驶员未在xxx部总部登记备案等情况。

(四)自然灾害方面

强化综合措施,有效防范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突出排查各项目部是否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是否在项目部内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是否制定和落实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措施;是否加强易发生自然灾害地区防范低温雨雪凝冻灾害、地质灾害等措施;是否加强自然灾害易发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监控和预警工作。

(五)海外安全方面:

境外工程项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速核实、快报告,为领导决策、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赢得先机。应突出排查境外工程项目部是否加强对项目所在地灾害性天气、疫情、舆情警讯的监测;是否与国内上级部门、国别代表处(或海外区域总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和信息沟通顺畅;境外工程项目人员是否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外派境外工程项目人员是否与当地员工和谐相处;境外工程项目部是否能深入分析研判所面临的安全形势和潜在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三、大排查大治理落实情况

2019年1月第一周:在建项目13个(海外项目2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出现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一般隐患进行了整改,其中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及电气火灾防控隐患7项已整改,交通安全隐患1项已整改。

2019年1月第二周:在建项目10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出现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一般隐患进行了整改,其中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及电气火灾防控隐患3项已整改。

2019年1月第三周:在建项目8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由于临近春节,大部分施工人员已离场,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1月第四周:在建项目共5个(海外项目3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2月第三周:在建项目2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2月第四周:在建施工项目8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3月第一周:在建施工项目8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2019年3月第二周:在建施工项目8个;在建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发现较大及一般的安全隐患。 

 

第4篇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通知的通知》(〔199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大教育、科技投入和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搞好教育、科技事业经费支出预算安排,对于年初预算没有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的,要按照有关法规,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教育和科技经费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地要经常分析教育和科技事业经费支出进度,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和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增加对教育、科技的分配比例。

第5篇

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既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财政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内容。为了全面排查财政资金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一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省厅将采取互查和抽查的方式对州市以下财政部门开展一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根据省厅安排,我市列为抽查市。刚才,陆局长从不同角度深入阐述了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对开展检查工作做了动员,对今后工作的重点了指导性意见。我认为,陆局长的讲话深入浅出,的问题是客观的,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今后的工作要求十分明确,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们要认真领会,贯彻于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下面,我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要求,对我市实施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明确开展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8号)的要求,省财政厅于3月31日在昆明连云宾馆召开了各州市财政局长、分管纪检监查的副局长、监督检查科科长、国库科科长参加的动员大会,陈厅长作了重要讲话,纪检组唐组长作了检查安排。省厅领导在会上明确,在全省财政部门内部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切实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从全国全省的总体情况上看,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执行中,由于个别地方财政部门疏于管理,在资金管理上存在漏洞,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为避免类似问题出现,有必要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对现有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找出制度或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和完善,并不断强化管理。开展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也是防患于未然、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警示教育的重要方式。希望各级财政部门正确理解,认真对待。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十个方面和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检查,市里不扩大范围,全面按省厅细化、量化的要求进行检查,汇总分析上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方面。检查单位领导是否重视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明确要求,是否及时了解并掌握资金收付管理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对资金安全构成潜在风险的不良嗜好等;是否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作为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法纪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近几年是否组织过对内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

2.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制定资金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实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是否建立规范的内部制衡和纠错机制;是否建立相关岗位的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和轮岗制度;从事资金收付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实行回避制度。

3.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检查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设置满足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需要的岗位;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复核、稽核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的分工负责制;是否按照工作任务明确规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规定拨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稽核、账务或档案管理工作;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的录用是否经过严格的综合考评;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4.资金收付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是否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对用款计划是否按预算和项目进度等进行审核;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是否要求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票据、合同等相关附件;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额度控制机制;拨款人员是否对各类拨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进行全面规范审核,复核人员是否对拨款人员提交的凭证、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地方,是否已将会计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资金能否及时进行清算,是否对收缴账户资金进行严格监控;是否对收入退付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退付审核流程是否严格规范。

5.账务处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是否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记账人员是否全面核对后按日及时登录账务;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6.对账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账务核算的部门是否建立了财政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制度;是否定期进行账证、账账、账实核对;是否建立了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制度;与银行之间对账,是否做到银行存款余额与资金收付明细账全部核对。

7.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专户是否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开设;新增设财政资金专户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清理、归并和撤销;财政资金专户是否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是否建立了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是否建立了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8.印鉴和票据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账务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拨款印章是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实行分人分印管理;是否对印章的保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能否做到人走章锁;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凭证是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建立了严格的领用和核销制度。

9.银行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选择银行;是否与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协议,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是否就相关凭证、单据、报表等的传递签订了规范的服务协议,是否严格执行专人送取、交接签字制度;是否建立与银行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和相互纠错机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银行进行年度考核;是否要求银行定期对经办国库收付业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0.信息系统管理方面。检查财政部门资金收付管理是否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是否明确规定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是否根据岗位分工情况,设置了不同的系统权限;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环节是否都设置了安全密码,安全密码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安全密码是否采取定期更改等安全保护措施。

(二)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结合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省厅决定对*年度和2009年3月底前中央和省、州(市)、县(市、区)扩大内需项目资金筹集、安排、拨付、规模、投向、到位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扩大内需资金可对部分项目管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领导方面。是否成立了扩大内需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是否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否组织过对内部或下级财政部门扩大内需资金安全检查工作,是否建立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相关协调机制;

2.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方面。是否制订了本地区本部门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内控制度;

3.资金安排、拨付、管理、落实、到位方面。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是否严格规定了资金下达拨付时限,是否按规定时限下达拨付资金,是否将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是否及时、足额配套项目资金,是否对扩大内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是否对扩大内需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购买主要设备、物资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4.信息系统管理方面。是否将扩大内需资金相关信息系统向财政内部专职监督机构开放,是否搭建有扩大内需资金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是否向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定期通报扩大内需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

5.省以上检查组问题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方面。是否针对省以上检查组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是否对下一步加强扩大内需资金监管改进措施。

三、检查依据和检查方式

(一)检查依据。主要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6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171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5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115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和省市制定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为便于各县(市)区学习和掌握政策,市财政局已将相关的制度规定汇编成册,供同志们查阅。

(二)检查方式。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方式以市财政局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自查为主,市财政局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市局将于2009年4月下旬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所辖县(区)的抽查面要做到100%,必要时对部分乡镇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由市财政局抽调各县(市)区人员组成,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方法。自查和抽查中,可采取宣传动员、学习制度、对照检查、填报报表、书面汇报、现场核实、当面征询、相关部门核查等方法。

四、检查时间安排

省财政厅规定全省开展检查的时间为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按此时间要求,我市开展检查的时间安排是:2009年4月15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4月16日开始进行自查和抽查,4月30日前全市完成自查和抽查工作,5月10日前完成总结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区要于5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

市本级的自查工作从今天动员会后即启动。各科室的自查情况和报告于4月20日前报监督检查科,同时抄送国库科。抽查采取科室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由监督检查科具体安排。

全市财政资金安全检查情况由国库科汇总,扩大内需资金检查情况由经建科汇总。汇总后由监督检查科牵头,会同国库科、经建科进行分析后报局长审定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周密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好检查工作,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在开展检查工作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亲自审定检查报告和报表,对检查结果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内部,由监督检查部门牵头,国库、经建部门配合,密切合作,要组织精干人员,按照务实、高效和实事求是原则开展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逐项检查。这次检查的内容较多,但都是财政部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工作事项,容易理解和把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照上述检查内容,要按照统一的内容逐项对照进行自查,尤其要对资金收付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要认真如实填列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各项报表,对自查和抽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依法移交。己经立案的,无论案情大小,都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市财政局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在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重点抽查时,要对单位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逐项逐环节检查,确保下级财政部门自查和整改到位。对检查不彻底或仍然存在管理漏洞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和视情节追究责任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三)统筹安排,提高效率。由于对扩大内需资金的检查是结合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工作一并开展的,为保证两项检查工作同步开展、同步完成,避免重复,提高检查工作效率,扩大内需资金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均按照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内容与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检查相同的,检查结果共享,不再另行检查。

(四)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查出的问题,边查边改,抓紧研究加强本地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整改措施,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切实堵塞管理漏洞,使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第6篇

【关键词】债务转移 结构化资金安排 产业链金融

保理是银行较为成熟的产业链金融产品,其业务的基本原理是将卖方对买方――特别是作为核心企业买方的债权作为资产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债权外,债务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进行转移。因此,如能以反向操作的方式,通过债务转移为卖方提供与保理效果等同的融资服务的同时,降低买方的负债规模,使核心厂商实现债务“出表”,将不失为一次有益的金融创新尝试。

一、法理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一条款包含两个层面的立法规定,也为债务转移提供了法理支持:一方面法律允许债务进行转移,另一方面债务转移需要经得债权人同意,这是区别于债权转让“告知债务人而无需经得其同意”的核心要点。

二、业务原理

本创新方案在业务模式上由“债务转移”和“结构化资金安排”两部分组成,在业务当事人方面包括买方(债务人)、买方下游经销商、卖方(债权人)、通道方(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资金方(包括优先级资金方和劣后级资金方)、融资发起方(银行或其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等六方主体。其基本业务原理为:

(一)债务转移

买方通过与卖方协商,在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自身对卖方经常易项下的债务转移给通道方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下均简称“计划”),从而实现债务出表;作为受让债务的条件,计划分别于买卖双方约定:一方面,作为获取融资的对价和提供融资的收益,卖方同意以计划所预期的收益部分为限,对计划减免这一部分的债权,即计划向卖方支付“全部债权扣减收益部分的金额”后即视为履行了受让的买方债务;另一方面,作为计划的本息回款及收益来源,买方承诺指示其下游优质经销商以指示支付的方式,将其与买方经常性采购项下的款项支付到计划指定的账户完成与所转移债务金额等同的还款,此处操作为方案的核心风险点,买方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而计划也有权请求买方在下游经销商未付款的情况下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结构化资金安排

融资发起方买方将债务转让给计划,由计划向资金方进行结构化资金安排项下的募资,即依据各层级资金占比、按照不同收益率设置优先级、劣后级认购份额,如募集成功,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向卖方偿付计划受让而来的债务,从而在槁舴教峁┤谧实耐时使得该债务由此消灭;如募集失败,计划在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反转让买方,并向相关资金方退还已募集资金。

三、操作流程

本方案在具体操作上主要包括如下具体流程:

(一)设立计划

与融资发起方具有合作关系的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设立相应计划。

(二)签署协议

方案相关当事人签署相应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

(三)债务转移

融资发起方在卖方同意的情况下买方转移债务,由计划受让这一债务。

(四)债务偿付

计划在募资成功的情况下将所募集的资金支付给卖方,达到提供融资并消灭被转移债务的效果。

(五)指示回款

买方下游经销商按买方指示回款至计划特定账户。

(六)收益分配

计划对收到的回款按结构化资金安排的约定比例进行本息收益分配。

流程操作图示如下:

四、方案优势

本方案与保理相比具有异曲同工的融资效果,但在具体细节上――特别是对作为核心厂商的买方的财务改善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降低负债

核心厂商向上游供应商赊购所产生的流动负债体量通常较大,从而使其产生了“债务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痛点,而本方案通过转移核心厂商的债务,有效解决了这一痛点,达到了降低核心厂商负债、改善报表的效果。

(二)提高意愿

债权转让通知确认是保理业务中的一个操作难点,原因就在于保理是债权的转让,由上游供应商发起,需要通知到买方,并要求买方配合改变偿付对象和支付路径,对买方而言是一种纯粹的义务,加之核心厂商的主体地位,买方的配合意愿通常不高;而本方案是债务的转移,具有能够有效降低买方资产负债率的作用,因此,在同样能为供应商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核心厂商将积极的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并主动发起本方案项下的业务,从而显著提高产品使用意愿。

(三)转变操作

本方案以计划替代贷款作为出账方式,从而将信贷风险转嫁给了资金方,在不占用卖方在银行授信额度同时,也减少了信用记录查询给借款企业带来的影响。

(四)增加收益

第7篇

【关键词】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乡镇财政资金贯穿乡镇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是保障乡镇政府运转的“血液”。为顺应乡镇财政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搞好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是乡镇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些基层管理者的资金安全意识不够强

财政资金是社会公共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有的基层管理者由于对财经法规政策不了解,在对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方面,思想上不重视,资金安全意识不强,加上目前涉农项目多,资金数额大,导致乡镇财政资金存在很大的资金风险。有些管理者对资金安全工作平时不管不问,一旦出了问题,就大抓一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工作被动,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资金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在:1.制度完善和网络更新不及时。近几年来,尽管大多数地方实行了“乡财县管”新模式。这一模式在管理方式上是创新了,但没有改变“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体制,很多地方没有把全部乡镇财政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有的乡财县管中心在本质上只是乡镇财政的记账中心,相关的管理制度没有及时修改和完善,有穿新鞋,走老路之嫌;加上目前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乡财核算和网上审签等一系列通过网络完成的互相关联的工作,是由三个部门完成,各自使用的软件都不同,三部门软件系统的兼容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完成网络建设和硬件支持需要建设成本,给乡镇财政资金的安全性留下不少风险隐患。2.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的地方虽有各种财务制度,却没有完善的内控制度,鉴于目前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使有内控制度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强或执行难的问题,乡镇财政资金支出全靠乡镇长“一支笔”,财务人员没有话语权,加上有的地方频繁变动财务人员,很多财务人员用非所学、用非所长,业务不熟,无法监督,直接影响到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三)资金监管不力

据审计署2009年第4号审计结果公告[1]披露,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于使用范围广、流经路径长,“跑冒滴漏”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些现象表明一些地方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方面还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乡财县管在执行上重服务轻监督,财政检集中检查监督,轻经常性检查监督,重支出监管轻收入监管;二是乡镇预算管理监督不规范,每年一次在乡镇人代会上通过的财政预算收支计划,会后人大代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管乏力,导致乡镇在收支活动中出现随意性,资金管理监督失控;三是惠农补贴资金存在多头分段监管现象,有的部门对资金的检查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情况,导致资金安全管理上出现盲区;四是资金使用不透明,不便监督,多数地方不能做到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这些都给财政资金安全埋下隐患。

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以人为本,教育先行

各级地方政府要将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作为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先、警示为先、预防为先,强化财务人员风险防范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培养乡镇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良好的生活情趣、职业操守及正确的价值取向,坚守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树立科学化、精细化的资金安全管理理念,排查资金安全管理隐患,克服日常工作中麻痹、懈怠、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提高自控、自律意识,让每个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人员争当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卫士”,为保障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营造一个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基层管理者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资金风险负有直接责任,其资金安全意识的强弱,决定着资金防范风险程度的高低。必须充分认识到乡镇财政资金安全工作无小事,出事必会出大事的忧患意识,时刻绷紧资金安全这根弦,不能有一丝一毫放松,要加强对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做到懂法、知法,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还应带头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对管理中出现的资金安全隐患要亲自组织分析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解除资金风险。

(三)健全制度,规范理财

通过健全制度来规范工作程序,约束人的行为,堵塞一切可能存在的资金安全管理死角和漏洞,构筑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的“防火墙”,为确保资金安全提供可靠保证。

1.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一是健全资金拨付程序。执行资金拨付、复核、稽核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的分工负责制,财政资金专户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形成多层次管理、全方位监控的机制。按照审批权限要求,对资金支付的额度、方式和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止出现多付错支、虚假支出等现象。实行财政资金拨款计划管理,乡镇各单位用款,需先向财政所提出申请,再由财政所在网上提出申请,乡财县代管中心根据年初预算及资金许可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领导审批;二是健全收入管理制度。乡镇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财政所临时收入专户并及时上缴乡财县代管中心的结算账户,确保收支两条线;三是健全财政票证管理核销制度。实行专人保管票据,规范票据的领、用、存、销等手续,实行电子票据开票,规范使用手工票据;四是健全资金保管制度。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存放,不能坐收坐支,以防止资金被盗、挪用等问题。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2]。一是健全人员岗位制约机制。建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对掌握资金安排及掌管财产物资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轮换交流;对从事资金收付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对财会和资金结算部门内部相关岗位实行管事与管钱分离,如:财政部门的拨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稽核、账务或档案管理工作,会计与出纳、管账与管钱、审核与付款、审批与经办实行分管,实行多岗制约,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防止出现内部人员做假账等问题;二是健全对账制度。建立财政部门相关科室之间、财政所与资金开户银行之间、乡镇与各村之间等单位的定期对账制度,定期进行账证、账账、账实核对,按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与资金收付明细账,如有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整改;基层单位会计人员要定期点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每天和出纳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每月办理结账和银行对账;出纳人员要每天核对账款,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是健全财务印鉴管理制度。实行印鉴分开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在安排专人管理的同时实行分人分印,做到人走章锁管理;银行票据由专人购买,另由专人保管,领用时严格登记和注销,实现管用分离;做账用的电脑要按权限各设密码,各负其责;遇有财务人员岗位变动,要及时进行资金检查,查封移交库存现金,更换银行预留印鉴,避免资金管理在时间上脱节;四是健全离岗(离任)审计制度。财务人员离岗(离任),应进行离岗(离任)审计。

3.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资金安全管理中、、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尤其是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金融机构串通作案、提供虚假对账单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鸣警钟 保安全”,营造一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高压环境。

(四)加强监管,防微杜渐

一要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目标[3]。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范围。监管的目标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二要细化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银监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整合检查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全链式监管和无缝衔接。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的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以资金为主线,以严格资金集中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为手段,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乡镇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公示各项涉农资金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以电脑为平台建好各项补助的分类台帐,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各项惠农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及时对变更信息进行补充、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对惠农项目资金实行县(乡)级报账制,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到承建企业,促进乡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结果[Z].江西省审计厅综合信息网,2009-5-25.

[2]刘小东,刘玉玺.加强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J].现代会计,2000(05):26-28.

[3]杨鸿彬.以绩效评价为核心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J].齐鲁珠坛,2010(05):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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