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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范文

时间:2023-08-24 1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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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1篇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EPC); 租赁; 建造―经营―转移(BOT)

【中图分类号】 F206;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107-05

近年来,雾霾天气、水污染等环境问题越发显现出来,环境保护刻不容缓。目前,国家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举措。由此可见,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会计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所必要的设备和服务,并负责合同期内设备的运营维护;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入,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规定有所差异。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归属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设备所有权无条件转让给用能单位。

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模式的现状

目前,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时,会计方面的相关文献主要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理,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自身特征,与传统节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损益有着本质区别,集中体现为明显的“融资租赁”特征,即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的特点[1],因此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处理;也有观点提出,应将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套用经营租赁的准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因为其项目收益不稳定,与设备相关的所有权和相关风险均未转移给用能单位[2];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BOT)这一过程,这与BOT项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3],因此可以参照BOT项目进行处理。在实务中,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标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之后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用能单位只按照经营租赁支付租金,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有一些企业按照BOT项目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认为,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无论采取租赁方式还是BOT项目方式都有一定道理,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而用能单位拥有使用权,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一部分节能效益,这符合租赁业务的定义;另一方面,合同能源管理首先是进行建造,在合同期内是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最后是将节能设备无偿交给用能单位,这也符合BOT项目的处理思路[4]。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思路,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管理层按照企业节能项目特点来分析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一般应按照BOT项目处理。作为一项会计政策,企业确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后,以后类似的项目,都应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选择,以保证会计处理的一贯性。

那么,在选择这两种会计处理方式时需要注意什么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赁?如果作为租赁方式处理,是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租赁还是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呢?如果包含租赁,究竟应该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作为BOT项目,BOT项目中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应该作为固定资产、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处理?

二、作为租赁方式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包含租赁

在判断合同能源管理是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处理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赁,是否可以按照租赁的方式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指出,若协议的履行取决于某特定资产或资产组的使用或协议转移了该资产的使用权,则可将协议认定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节能设备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同时,设备的使用权转移给了用能单位,因此,可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包含租赁,可以作为租赁方式处理。

(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选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对于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来说,虽然节能设备需要依靠节能技术,但由于节能技术是凝结在设备中且无法单独计价的,因此,本文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用能单位也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指出,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对于节能服务企业,(1)每年获得固定报酬,该报酬的金额与节能效益的多少无关;(2)每年获得基本确定的报酬,即尽管根据节能效益获得报酬,但对于未来取得的节能效益可以准确估计并有极大可能获得;(3)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且该保底收入能够弥补节能企业所有投资成本。如果合同收入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就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此时,节能服务企业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来进行会计处理,用能单位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对于节能服务企业,(1)获得的报酬金额不确定或不能可靠估计,并与节能效益相关联;(2)合同规定的保底收入不能弥补所有投资成本,此时,表明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节能服务企业应该按照经营租赁来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用能单位相应地不应确认固定资产,而应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①

三、作为BOT项目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可作为BOT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对BOT项目的界定,BOT项目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某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企业承担特定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允许经营企业向用户定期收取费用,以此来回收工程的投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结束,经营企业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模式。关于EPC与BOT项目的比较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未必是政府,所建设的设备也未必是公共基础设施,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与BOT项目基本一致,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参照BOT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合同能源管理则必须按照BOT项目处理。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中具体指出,如果项目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范围中的公办民营服务特许权协议,则该项目不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的范围,此时的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BOT项目处理,不能选择租赁方式。

(二)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的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提供建造或升级服务,通过特许经营权获得收入或者公允的对价可作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合同能源管理规定了:(1)每年获得固定报酬,该报酬的金额与节能效益的多少无关;(2)每年获得基本确定的报酬,即尽管根据节能效益获得报酬,但对于未来取得的节能效益可以准确估计;(3)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此时,代表节能服务企业处于具有无条件向用能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范围之内,节能服务企业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节能服务企业获得的报酬与节能效益相挂钩且金额不确定时,代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而是依据用能单位使用节能设备获得的节能程度而定,此时,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有关EPC项目会计处理方式判断图如图1所示。

四、EPC项目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应用

案例1:M酒店拟对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采用同时具备供热、供冷、供热水三种功能的三联供技术。技改工程由N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工程投资1 260万元,为设备购置费用,由N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设备寿命为10年,双方合作时间为6年,合作期满后,设备无条件转让给M酒店,并由M酒店进行运营维护。

情形一:如果合同规定合作期间无论节能效益多少,M酒店都需要给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支付600万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在情形一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获得与节能效益无关的固定报酬600万元,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此时,可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N节能服务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 600万

贷:融资租赁资产 1 26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2 340万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 260=600×(P/A,i,6)

利用插值法计算得:i=42%

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 1 26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2 340万

贷:长期应付款 3 600万

第一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时:

借:财务费用 529.2万(1 260×4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29.2万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6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情形二:如果合同规定合作期间,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210万元,当M酒店某年节能效益高于420万元时,则按照该年节能效益的50%支付给N节能服务公司。收益情况见表2。

案例分析:在情形二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210万元,该保底收入能够弥补N公司所有投资成本,此时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可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N节能服务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 085万

贷:融资租赁资产 1 26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825万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1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 260=210×(P/F,i,1)+280×(P/F,i,2)+390×(P/F,i,3)+400×(P/F,i,4)+410×(P/F,i,5)+395×(P/F,i,6)

利用插值法计算得:i=14.85%

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 1 26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5万

贷:长期应付款 2 085万

第一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时:

借:财务费用 187.11万(1 260×14.8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87.11万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第一年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2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情形三:若合同规定合作期间内,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190万元,当M酒店某年节能效益高于380万元时,按照该年节能效益的50%支付给N节能服务公司费用。收益情况见表3。

案例分析:在情形三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190万元,但该保底收入不能够弥补N公司所有投资成本,此时不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应按照经营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N节能服务公司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9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万

借:银行存款 190万

贷:应收账款 19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第一年支付租金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万

贷:银行存款 190万

案例2:N节能服务公司参与S市政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拟对锅炉房进行集中供暖技术改造。锅炉房由N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工程投资成本1 260万元,特许经营期6年。特许经营期满后,该锅炉房将无偿转交给S市政府。

情形一:如果合同规定经营期间,锅炉房收入归N公司所有。每年锅炉房经营收入300万元。

情形二:若改造前后,预计能耗费用很可能将从1 150万元/年降到350万元/年,年节约费用约为800万元。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

情形三:若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并且,如果当年节能效益低于420万元,则该年支付N公司210万元。

情形四:如果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但年节能效益无法合理估计。

案例分析:在案例2中,项目来源于S市政府并且标的资产属于基础设施,因此,在处理时应该按照BOT项目考虑。在情形一、二、三中,代表节能服务企业N公司具有无条件向用能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核算。而在情形四中,N公司获得的报酬与节能收益相挂钩且金额不确定,代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而是依据节能程度而定,此时,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在节能环保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在会计处理上尚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统一的系统处理方法,使得实务中合同能源管理在会计处理方式上不够规范。本文依照我国会计准则和IFRIC相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见解。同时,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核算进行探讨时,有的文献资料将其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类,且只对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认为在考虑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时,最为关键的应是考虑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或者是否有无偿获得现金的权利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马勇.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3(6):87-89.

[2] 李全.刍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处理[J].财政研究,2013(11):13-17.

第2篇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目前国内兴起的一项新业务。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一种商业模式,它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动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客户根据使用该节能设备后产生的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EMCo,EMCo在合同期内享有节能设备所有权,合同期满后设备则无偿交付客户所有。在此商业模式下,风险不再由项目企业独自承担,而是在项目产生节能效益后,由EMCo与客户一起分享项目节能收益,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

一般而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具体协议可分为多种类型,成熟的模式主要有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可见,在政策层面,国家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分享型,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EMCo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EMCo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实务中也以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最为普遍。

作为一项新兴商业模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均尚未对该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范,会计理论界对此研究亦相对十分匮乏,导致各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会计处理中比较混乱。笔者针对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讨论。

二、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辨析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唯一能参照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但该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仍不够清晰明确,实务操作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采用BOT处理方法;二是适用租赁准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 12)规定的BOT模式相一致,故可以参照B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4―判断一项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赁》(IFRIC4),在确定某项交易是否属于或者包括租赁业务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公司负责建造安装的环保设备),而该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EMCo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客户限制的,客户根据合同,对EMCo在运用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限定,因此设备的使用权在客户,即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故应按租赁处理。

笔者认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更多地符合租赁交易的特征,而不是BOT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是适用于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IFRIC 12则明确这是一种“公共-私营”服务特许协议。BOT交易的特征是:资产的日常运作由运营方负责,但与基础设施相关的重大权益性风险和报酬由授予人(政府部门)保留。而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中,资产由客户(而不是EMCo)使用,同时由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可能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是由EMCo享有或承担,并且该业务显然是一种“私营-私营”协议,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范的范围。

如果参照BOT处理,那么EMCo需要确认一项无形资产―特许权,意味着客户就要确认一项固定资产,但是客户确认的这项固定资产未必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这一点非常值得商榷。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参照IFRIC 4判断一项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赁中规定的两项条件:该项交易必须以特定的资产使用权作为载体;该项交易安排授予了交易对方使用该资产的权利。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上述条件,可定性为租赁。判断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则因根据合同具体加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把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除此以外的都是经营租赁。在此框架下,EMCo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本案例的具体情况,确定于租赁开始日,其本身从该项业务中可获取的收益是否基本上可以确定金额。如果是,则按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要求执行;反之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如果在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之日,公司可以对该项目未来的收益金额作出可靠估计的。比如合同规定“节能效果在20%以上,即视为具有节能价值,双方开展合作”,表明公司已经把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了,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

若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客户参照比照融资租赁处理,详见下文案例。

若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合同期发生的维修服务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客户按节能收益分成支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项目资产不视同固定资产入账,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三、应用案例

案例:2010年10月1日,某EMCo与A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EMCo提供项目资金300万元;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累计需耗资60万元,节能工程当年完工交付使用。确保每月节约电费10万元,EM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其分成比例为5∶5,节能服务合同内含利率设定为5.46%。合同开始日为2011年1月1日,期限3年,项目保证金为10万元。节能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

根据协议,判断形成融资租赁业务,EMCo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提供项目资产及初始直接服务,形成应收款。

最低服务收款的现值=100×PA(3,5.46%)=270(万元)

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300-270=30(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 360

贷:节能项目资产270

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 30

银行存款60

2.分期收到节能服务费(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各期分摊计算参照融资租赁,此处从略,以下分录为第一年分录,其余两年类似)。

借:银行存款 16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

100

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收入60(10×12×50%)

借: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 14.74

贷: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融资收益

14.74

3.每期分配节能收益时,应分摊初始直接费用,计当期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收入 2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20

4.如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可先用保证金抵付节能项目费用中所含的投资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保证金1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10

5.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时,EMCo应停止确认节能合同费用中所含的节能服务收入,并将以前期确认的项目服务收入予以冲回,直到使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全部收回为止。

6.能源管理合同期满,EMCo作为赠与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3篇

一、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二、我国EMC项目融资现状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四、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第4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第5篇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 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或EMC)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节能改造、运营维护、培训等服务,并通过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实现获利的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它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这种机制降低了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合同能源服务行业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的重要产业加以积极推动。我国自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根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多种类型。目前成熟的模式主要有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但在国家政策支持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基本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主。2010年底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指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该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在项目期内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期间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用能企业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节约的能源费用在合同期内分期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建造和服务成本。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承担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可收回性方面的风险,但可以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为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投资收益远高于仅建造(出售)节能设备或提供相关节能技术所获取的利润。

三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其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企业,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合同期满后,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该节能设备的所有权。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业务的现行会计处理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企业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尽管上述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作了一定的规范,但远不能满足企业进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需求。这导致实务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出现较大差异。部分企业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核算,部分企业则按照建造—经营—转移(BOT)模式进行核算。目前用能企业对节能设备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作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设备,可以看成是一种销售活动,即节能服务公司将其控制或拥有的节能设备出售给用能企业,其价款在整个合同期间予以分期收回。因此,这些企业将节能设备作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作为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企业使用和管理,但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尽管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这些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对租赁业务的解释,按照租赁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采用建造—经营—转移模式处理

建造—经营—转移(BOT,build-

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些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上述建造—经营—转移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参照建造—经营—转移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这些企业在合同期间将节能设备的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

第6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处理 节能服务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EMC指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1997年,随着国家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进入中国。但我国会计准则一直未明确规定如何对能源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使得实务中会计处理方式一直存在较大差异。

二、业界主要观点

(一)国家政策引导

国家目前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却很少,主要是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2010]25号)(以下简称《25号》)的通知中,对完善会计制度提出了相关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但由于该规定不是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且我国能源服务企业在签订能源合同时形式各异,该规定难以符合所有企业的经营实质,实务中仍然差异较大。

(二)业内学者观点

(1)作为存货处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将其提供的节能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进行核算。将其在合同期内从用能单位收到的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用能单位将该节能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视同购进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作为BOT项目处理。由于能源管理业务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BOT模式基本一致。故有学者认为对能源合同的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即主张能源服务企业将其获得的未来节能收益的权利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

(3)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这些企业在合同期间将节能设备的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

(4)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单位依赖能源服务单位提供的节能设备节能,同时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企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指出的“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这一规定。

(5)作为融资租赁处理。该观点认为:能源合同具备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对融资租赁归纳的以下3个特点: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③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不同观点存在的弊端

毫无疑问,业界不同学者的这些观点都是在现有会计准则基础之上探讨得出的结果,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其实各有利弊。

(一)作为存货处理

将能源合同作为存货处理,要求能源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能做到以下几点:①确定与节能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节能服务公司;②能源服务企业提供节能服务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③能源服务企业可以区分并可靠计量合同期内收到的收入中属于销售节能设备成本的部分和属于提供节能服务的部分。用能单位可以区分并可靠计量合同期内支付的属于购买节能设备成本的部分和属于接受节能服务的部分。在实务中,企业往往很难做到这些。其次,按照存货会计处理的方式下,在合同期内,由于企业仍然保留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企业应将存货计入“发出商品”账户,但合同期内节能设备已经开始使用,由此产生的损耗却不能合理计提折旧,这也存在弊端。此外,作为存货处理是否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也值得商榷。

(二)作为BOT项目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按B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妥之处在于:若将能源合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的原则中对BOT的会计核算方式处理,则要求能源服务企业确认一项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而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能源服务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特许经营权,也就无法确认无形资产。同时,这中处理方式也违背了合同能源管理要求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及其主要风险与报酬归能源服务企业的定义实质。

(三)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首先,企业若将构建节能设备的成本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则当该节能设备发生减值时,无法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其次,确定每期费用的摊销比例有难度。我们之所以采用长期待摊费用来处理,是为了避免按节能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处理造成收入与费用不配比的情况。这就要求用能单位每期支付的费用是可以预先计量的。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实施起来也比较困难。

(四)作为经营租赁处理

采用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因为对于用能单位来讲,会导致用能单位收入和成本不配比的情况产生。在合同期内,用能单位支付给能有服务企业的节能效益分享额实质上是包含构建资产部分与接受服务部分这两个部分。但在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式下,用能单位通常把所有支出都在当期摊销掉。但这部分支出中由很大一部分其实是应当与合同期满后用能单位继续获得的节能收益相配比的。导致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准则矛盾。

(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

虽然能源合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赁归纳的3个特点,但它与合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以及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计入资产这两个特点有时会产生矛盾。

此外,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风险报酬并未转至用能企业,而是风险由能源服务公司全部承担,报酬由能源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共同享有,这也与融资租赁实质不符。

四、影响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因素

从企业技术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出发:能源服务企业要想收益,前提是能够帮助用能单位节能,这就要求能源服务企业必须有一定的技术保障。对于不同企业拥有技术的优劣不同,他们能够接受的成本收益风险也就不同,导致最后的账务处理方式可能也就有所差异。

从合同的内容出发:合同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往往会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次,合同内容决定了双方企业的性质。一般的能源服务企业会面向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这三种类型的单位提供设备或服务,不同的对象往往也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从企业的核算能力的角度出发:企业核算能力的好坏也会对企业采取何种会计处理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能源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的会计核算能力如果较强,则将节能设备按照混合销售处理也是可行的。

从企业信誉的角度出发:对于信誉不好的能源服务企业,能源服务企业到期后违反合同,那么,用能单位在根据其信誉评估很可能得不到节能设备的情况时,采取经营租赁的方式而不是销售或融资租赁方式更为合理,若节能设备到期后获得的,按捐赠处理,若没有获得,则不再进行会计处理。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核算方式,使得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时点与确认方式产生不同,必然就会在合同期内对企业每期的利润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企业也会根据自身利益来选择。

第7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核算 会计准则适用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

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2.适用租赁准则

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准则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单位使用和管理。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租赁的规定。虽然。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亦提到: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会计准则。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另有观点则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且在合同期内节能效益由双方共享,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再者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按经营租赁核算。

3.采用BOT处理

BOT(buiI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可采用BOT处理的理由是:该项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一经营一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

4.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又有观点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可考虑把节能设备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尤其是在25号文未前,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不明确,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考虑到加速折旧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涉税问题,在实务中不少能源服务公司采用此种处理方法。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

前述的几种会计准则适用,就形式特征而言。似乎适用租赁准则的理论依据比较充分,在理论研究领域倾向于适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准则的观点也比较多。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能源服务公司,特别是非上市的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却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能源服务公司则把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能源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按融资租赁或BOT处理的极少,甚至可以说是零个案。

因此。笔者认为,在以会计准则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本着简化核算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以下会计核算处理:

1.节能设备作为特殊的固定资产核算

节能设备作为能源服务公司一类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既不作融资租赁处理,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租赁。因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效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期值,每期的实际收益一般不能在合同明确,也不会规定一个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

核算中。需要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和最低租赁收、付款额,从而计算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再者,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给用能单位,所以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不主张采用融资租赁的处理;而如果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合理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预计净残值,按税法规定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年,为了使会计与税法处理趋同。企业往往按税法的规定制定折旧年限,并预留残值。但合同能源管理下,合同期一般都远短于上述规定的折旧年限,目前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多为五年左右。因此,笔者认为节能设备可按合同期为折旧年限进行平均摊销。又因合同期满时节能设备一般会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对于能源服务公司而言预计残值的意义不大,建议残值预计为零。相应地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成建议作为费用列支,不再区分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的支出。合同期满用能单位接受无偿移交的节能设备时,将其作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入账。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与25号文的精神也是一致的,据25号文的意见: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会计上按捐赠处理,税务上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处理,并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半”;对于用能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如果用能单位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该支出作为能源费用或相关支出列支,如果是企业,其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合理区分或单独计量的,作为费用列支。

至于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很多能源服务公司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直接在“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是考虑了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计提折旧以及合同期满设备转交用能单位时的涉税问题,随着25号文的公布及具体实施办法的陆续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明确,节能设备如按前述作为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其实质与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无太大差别。

2.采用BOT处理

对一些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也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采用BOT处理,但这种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可能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一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地从合同授予方收取的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一合同授予方授予能源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力,即用基础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并向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力。如果由能源服务公司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则要由合同授予方确认固定资产。如前述在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笔者认为采用BOT的处理不如按能源服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恰当。

3.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

能源服务公司用自产节能产品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属于正常的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设备部分按产品销售处理则可,在此不赘述。

4.后续服务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能源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咨询等后续服务支出,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是难巨的,但同时节能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在此背景下如何本着创新和扶持的原则完善、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更大的现实意义。而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点思考,亦是笔者拟写本文的初衷。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3]《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加速推进节能减排》作者:尹桂凤宋佳璐《经济视角》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