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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必要性 核心内容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132-02
互联网金融是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产业,属于金融创新,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体系以及促进金融模式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的产物,特别是在网络支付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和重视的形势下,互联网金融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国家也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步入更加规范的轨道。尽管如此,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这就直接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多隐患,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良性的轨道发展,才能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特别是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持续和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进一步加深对其监管必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特别是要对监管的核心内容有所掌握,采取更加多元化的措施对其实施监管,既要保证其科学发展,又要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是指运用现代的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以及一系列现代信息化科学技术从而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模式。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相对比较晚,但由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不断向前推进以及人们对互联网便捷化应用的青睐,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都以5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再比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自我管理等,因而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必要性不言而喻,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迅猛,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传统金融机构,都在朝着“互联网+”的方向发展,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在不断创新产品,而且传统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同样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如果不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势必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甚至会出现很多不切实际以及具有欺骗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强对其监管工作,能够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具有科学性,特别是对于我国整个金融体系来说,由于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互联网金融监管如果不到位,必然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建设,不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影响,而且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也会受到影响。
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以及“融合性”,导致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很多风险因素,而更为重要的则是资金和信息风险,同时也包括一定的技术风险。有专家指出“神器”余额宝运营以来,规模已超过5 000亿元,用户总数近1亿人。作为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不可以自成体系,涉及到传统金融、电信运营商、手机终端等多方面的关系,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不仅体现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也体现在与其他行业的关联,因而存在着“信息安全风险”。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互联网金融的各方面风险,就一定要加强对其监管,特别是要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监管措施,才能更好地防范互网金融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风险,既能使其更好发展,也能够保护用户的权益。
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很多特点和优势,特别是具有强烈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重要活动平台,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比如当前出现的“校园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很多大学生受骗,而且也对我国金融秩序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了很多的“跑路”事件,给用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秩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大力加强对其的监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才能使其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特别是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分,能够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规范、不安全、不到位的方面,直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各级政府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采取更具有突破性的核心措施,强化互联网监管成效。
一是完善监管政策。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来说,最为突出的内容就是要强化“顶层设计”,将完善监管政策作为核心措施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更高层次。要高度重视“功能性”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重点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管,特别是不能采取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而是要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政策。要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模式的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定要“政府主导”,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比如出台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这样能够使其更具有导向性;要高度重视综合监管模式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定要将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关的政府部门整合起来,特别是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一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与有效联系,这样能够形成良好的合力,在监管方面能够减少各方面的漏洞,同时也能使监管更具有系统性;要高度重视行业监管模式创新,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行业协会或者行业商会,实行自我监管,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是出_法律法规。要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到“依法治国”的体系当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使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法律作为重要的支撑,特别是要提高法律位阶,使法律监管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体系建设,对于立法机构来说,一定要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出发,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依法监管”,比如可以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再比如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督、管理、惩处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在开展监管的过程中也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这一点一定要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特别是立法机构要抓紧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更具有成效性。要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运营体系的规范化建设,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流程、安全防范、权利义务等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犯罪活动,一定要给予最严厉的惩处,同时要建立犯罪防范机制。
三是建立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就是信用体系建设,这也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因而必须引起重视。在这方面,一定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拓展性平台,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融合起来,这样能够使其更具有成效性。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征信机制,比如可以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于那些出现过违法违规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加入“黑名单”,并限期整改,如果经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始终加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引导用户进行甄别;而对于那些信用好、从来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则要加入“白名单”,并建立推荐机制,扩大“白名单”内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宣传,提高知名度,助力其发展。在这方面,还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比如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商会,由商会组织负责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征体系建设。
四是制定技术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要将制定技术标准作为核心措施之一,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和审核。我国要从自身国情出发,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和平台要加强研发力度,对于核心技术则要采取自主研发的形式,尽量减少系统漏洞,以更好地防范各类风险。在监管的过程中,还要重视技术监管工作,要采取更有效、更前沿的技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同时要对互联网金融应用技术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系统漏洞较多的互联网平台一定要限期整改,国家应当提供更多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技术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安全性,这一点也应当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是从国际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也在不断地发挥更大作用,但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要加强对其监管,不仅有利于使其更加科学发展,而且也能够防范各方面风险,更能够规范金融秩序,因而一定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从最薄弱的环节入手,抓住核心内容,采取核心措施,更为重要的则是要在完善监管政策、出台法律法规、建立征信体系、制定技术标准等几个方面取得更好的突破,推动监管工作更具有规范化、法治化、健全化以及技术化,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使其竞争力不断得到更大提升。
参考文献
[1] 李小辉.浅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4 (16):125-126.
[2] 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49):29-36.
【关键词】金融 监管 必要性 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互联网金融要健康的发展下去。健康的发展,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之一,但是,这一概念还没被人们所熟知。因此,针对此局面,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详细的探讨与研究。
一、金融管理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一)金融管理的必要性
2008年,全球遭遇经济危机,自由放任的管理概念被金融界和学术界的人们否认,原因是他们认为自由放任的管理理念是不适合所有事物的发展的,它仅仅适用于对金融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针对理想情景,论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是理性的,个体之间的自利行为将会自动实现市场均衡,而均衡的市场价格能全面并正确的反映信息。因此,在这种条件下,金融管理是可以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的,其目的是排除所有对市场的非有效因素,市场机制发挥巨大的作用,尽量少监管,或者跟本部监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当市场价格正确时,其市场纪律便可有效控制外来的影响因素,并承担一切风险;二是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对破产进行清算,以便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三是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存在必要性,因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律便可淘汰一些没有价值并不会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对于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是不会担心市场规律与市场价值给他们带来的压力的。金融创新是否具有金融价值,监管当局在市场上不具备优势时,监管是可以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的。
以上所说对于互联网是一个理想的情景,但在达到这个理想的情境前,部分不对称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非有效因素还会普遍存在,并使得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不适用。
互联网金融中,个体的行为是存在非理的。例如,在一些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是信用贷款。即便贷款平台能够准确的反应借款者的信用程度与风险,并且拥有足够分散的投资,但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因为投资者是意识不到投资失败对其个人的影响的。个体理性,不同于集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例如余额宝相关的合作产品中,投资者所购买的是货币市场的基本份额。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的拿走属于自己的资金,但要想在二级市场上卖掉,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代价。当货币出现大幅度波动时,投资者为了解决风险的存在,赎回自己的资金,从个体方面来看是完全理性的,但如果大规模的赎回基金,货币市场必将或遭到挤兑,因此,在集体方面的表现是非理性的。
对于市场纪律,其并不是能确定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我国针对投资风险的显性与隐性担保都大量存在着,人们也都习惯了,在一定程度上,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当互联网金融机构享有大量的客户、或者说达到了一定的资金规模时,存在的问题是不会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如果该机构涉及到支付清算的业务的话,其破产还会给基础设施带来严重的损坏,因此会造成系统性风险。支付宝和余额宝拥有庞大的规模与一定的使用人群,因此其已经具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
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是存在着大量的风险与缺陷的。例如,P2P网络贷款已经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在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之间不存在有效的隔离,结果会导致平台的负责人携款潜逃的现象与事件。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营销激进,将一些具有高风险的销售产品推荐给风险意识浅薄的人群承担,例如退休在家的人。此外,互联网金融消费中还会普遍存在欺诈等非理,部分金融机构开发一些风险过高的产品,促使消费者购买自己本身不了解的产品。例如金融产品在网络的营销中,部分产品只是简单说明了其预期的效益以及收益,但却没有向投资者阐述如何获得这些利益与效益,并且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部分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是不了解的,更不清楚P2P网络贷款的使用,并且不知道其与银行理财之间存在什么差别。
因此,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成熟就对其采用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对其进行督促,促使其快速发展,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条件下,要尽力鼓励互联网的金融创新。
(二)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说到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其具有两个突出的风险特征: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是要受到重视的。像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支付存在不安全因素、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现象都属于信息科技风险。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工作人群的金融知识不足,抗风险能力也较低,承担风险能力相当欠缺,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与误导。因为投资金额的资金量小,并且相当分散,个体投入成本是远远高于利益的,从而会更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失败的。这也导致了个体非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现象大量的涌现出来。当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因为涉及到的人群非常庞大,因此或对社会及机构造成更多的伤害。
二、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审慎监管
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因素,当对这些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审慎监管时,才会使金融消费者享有法律的保护。在进行风险识别时,需要采用有效、合理的措施,使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危害以及负面影响的因素消失在摇篮中,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进而发挥出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的最大作用,使其得到充分的发挥。无论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在承担着什么样的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慎监管,都会从一定程度下解决所遇到的风险。采取相关行业的正确管理经验并从中提取经验,使形式成为重点采取有效的措施管理。
(二)行为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行为监管,就是使管理并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日常的监督,并对其设施进行一系列有效的保护。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公平交易与有效设定成为了目前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标准。此外,应对经营阶段中,股东、金融机构与经营者三者之间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用来防止非法侵占资产等违规现象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的机构权益,并使其不再遭遇伤害。对互联网相关资金或证券的交易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使其增加效率,并能减少一定的风险存在,控制客户资金与互联网中的资金隔离,从而避免客户资金被非法使用的现象发生。此外,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解决风险的措施更是重中之重。建立健全的金融管理结构,并且随着发展不断地去完善,从整体上控制金融机构普的内部管理,同时完善其保护系统,来确保金融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消费者保护
保护消费者这个概念在金融机构来说,就是对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的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对消费者的保护之间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因此,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属于行为监管的。当金融消费丧失其自身的有效性、消费者的受到一定影响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开展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是因为其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也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科学合理的发展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从外界角度看,无论什么行业,或者说是企业,在对消费者的利益没有给予足够的保护时,消费者的利益将面临着随时可能来临的风险,这种风险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过程,严重的话还会导致消费者对相关企业存在不信任现象,到这企业失去相关消费人群,从而使自身利益随着消费者的消失,也不复存在了。因此,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金融机构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其自身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且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对于这些问题与风险,需要互联网机构规范管理标准,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金融的创新进行积极的支持与鼓励。对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也是十分重要的,增强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监督与审慎监管也是避免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33).
[2]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19).
[3]钟伊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
[4]丁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商场现代化,2015,(34).
[5]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2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必要性 核心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加大了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度。总理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其良好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在现阶段,如何有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进行深入探讨。
一、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有两个十分明显的风险特征,因此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其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
作为在互联网金融十分突出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包括电脑黑客攻击、金融钓鱼网站、支付安全、计算机病毒、客户资料的外泄及身份信息被篡改或盗用等。
2.“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为很多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有着一些特殊的风险特征:1)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能力的欠缺,易遭受不公平待遇;2)其投资额比较分散,“搭便车”问题突出,市场纪律已失效;3)集体非理性和个体非理性更易出现;4)由于涉及人数众多,故在发生互联网金融问题时,负外部性更大。
(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互联网金融中的个体行为可能不理性。尽管P2P网络贷款的投资分散,个人信用贷款仍带有高风险,单个人投资者未必能意识到这一点。
2.市场纪律不能保证有害风险承担行为的控制。目前我国存在很多隐形或显性担保行为,人们也习惯于“刚性兑付”,故而风险定价机制并未完全发挥效用。
3.互联网金融机构涉及用户量庞大,一旦出问题,很难用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
4.互联网金融消费中欺诈和非理在所难免。金融机构可能会开发和销售高风险性的产品,而消费者也可能会购买一些自己不了解的金融产品。
因此,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有必要进行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一)行为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其基础设施、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行为监管的初衷是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公正有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部门也有必要加强行为监管的力度,以优化其运行方式。行为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审查力度,保证其有健全的组织、规章制度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必须要求其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营业场所、相关基础设施以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加强对机构股东和管理者的监管力度,禁止有不良记录或能力不足的人员参与公司的管理,同时,防止控股人和管理者非法占用公司资产。
3.加强对资金、证券的交易、托管以及清算系统的监管,有效隔离客户与金融机构的资金,降低操作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二)审慎监管
控制外部性、保障公众利益是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现阶段进行审慎监管的主要方法是,以风险识别为基础,引入相应的监管手段,实现互联网金融机构负外部性及风险承担行为的有效控制,最优化外部。
1.针对流动性风险的外部监管
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了期限转换或流动性。首先一旦遭受流动性危机,很可能对交易对手及债权人的流动性造成影响。其次,易使有相似风险或业务的债权人及交易对手对自己所在机构的流动性产生怀疑。此外,金融机构遭受流动性危机后,往往会采用资产出售的方式来回收资金,这容易造成资产价格的下跌。因此,可以采用类似于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通过对投资者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等情形下的资金赎回进行估算,并以此为依据限制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确保足够比例的高流动性头寸。
2.针对信用风险的外部性监管
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担任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该类机构的破产容易使交易对手、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信息传染效应。因此,有必要借鉴银行业的监管方法,将部分平台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准备池,用来对投资者本金进行保障。从而在发生金融风险时,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利益不受损害或受损害程度最小。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
顾名思义,金融消费者保护就是保护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这一行为在金融交易中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相等,即使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健康发展,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一定能够完全得到保障。
在现实交易中,金融消费者不一定有着专业的金融背景,他们难以全面了解各种金融产品的成本、收益以及风险等信息。因此,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主导权,他们常常利用消费者的知识劣势发展业务,谋取利润,这就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通常来说,金融机构处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又缺乏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所以欺诈行为难以杜绝。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措施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1)为消费者提供正常维权渠道,完善诉讼和赔偿机制;2)加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明确交易条款以及收益和风险的关系;3)及时维护并修补其监管漏洞。
三、结束语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旨在实现快速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得到有效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05.
[2]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06.
[3]王晓丽.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16.
[4]姜婷.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38
近几年,我国经济建设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受到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也日渐得到相对广泛的关注,逐渐在金融领域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时期应该重点推进互联网金融建设,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新时期,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唯有如此,在金融领域中,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金融行业也才能得以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效。
1新时期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11有效避免社会个体出现不理智的金融借贷行为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借贷能够借助互联网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匹配,这种借贷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借贷更为科学,不仅操作手续相对简单,放款工作效率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升,还款优势较为明显,在金融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借贷操作简单的优势,借贷人往往倾向于进行多次借贷,对金融市场的秩序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干扰,甚至会导致金融借贷个体出现不理智的借贷行为,严重限制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稳定发展。
12集体行为不理智冲击金融市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对广泛的应用,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开始在社会上兴起,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储蓄平台,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将自身闲置资金投入到相关领域中,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获得储户的这些资金后,往往会选择将其投入到其他领域中,因此一旦储户出现集体不理智行为,必然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
13互联网金融风险承担能力较低
受到网络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一般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互联网中的诸多金融项目都无法有效地承担风险,甚至一些互联网金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为了获得更多的效益,也往往会选择在向客户介绍产品的过程中夸大产品的功能和回报,采取隐性承诺的方式,诱导客户实施大量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产品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项目又不具备相应的风险应对能力,必然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
14互联网金融规模极大地限制了部分问题的解决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一般会涉及诸多的项目和相关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平台自行完成相应的理财投资。在此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遇到一定的问题,但是由于无法接受对应的服务,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投资者在无法解决全部问题的情况下必然会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
15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
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选择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合理推销的过程中,将产品的高收益作为基本的介绍点,却对产品的风险相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关投资者无法对金融产品形成相对透彻的了解,严重限制了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投资者在进行不合理投资的情况下需要面临的风险也随之提升。
2互联网金融管理应该坚持的核心原则
21表现出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在金融领域中,不同的金融衍生品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求需要进行逐步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也是如此,其要想在新时期获得更为稳定的发展就应该为了适应供给的变化对自身相关项目进行科学的调整,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基础。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和相关实体经济能够从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获得特定的产品和服务,金融业在对互联网金融加以管理的过程中就应该适当地预留下足够的空间,避免由于管理过早对创新产生压制性影响,限制整体兼容效率的提升。[2]相关经济学研究专家也在对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指出任何制度的建设都应该能够在专制和无序这两种重要的社会成本间进行可序的权衡,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整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保持明确的方向,避免金融失误的产生,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实施科学的防范。
22适当推行动态比例监督管理
一般来说,在金融领域中,金融监管从管理程度上进行划分可以主要分为四个基本层次:其一,市场自律。在金融领域中一般由行业协会和相关金融企业协商自律准则,促使金融行业中的相关成员能够自觉尊重自律准则,提升金融管理效果。其二,注册。相关金融部门能够借助注册的措施对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进行动态掌握,进而制定科学的监管对策。[3]其三,监督。为了提升监管效果,监督市场应该保持持久运行的状态,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不能够取消监管措施,保证金融监管实效。其四,开展严格而审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地向一些相关的机构提出对资本的监管需求,并注意对现场加以调查,保证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和客观性,为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23注意将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进行有机结合
在当前我国监管当局所实施的原则性监管模式下,应该适当地对监管对象实施科学的引导,注意分析其是否能够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最终形成特定的监管目标。一般来说,在这一原则的限制下不会对监管对象提出过多的要求,也不会掺入不合理的干预性业务。[4]同时,基于规则性监管模式,监管当局将成文法律作为监管依据,强制性要求相关机构执行特定的金融业务程序和业务内容等。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管理者将两种监管方式进行有机结合,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促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取得更大的成效。
24高度重视监管一致性原则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中,相关金融机构出于利益的追求,利用监管标准中存在的差异处或者模糊处,进而在发展过程中制定相对宽松的监管标准,最终实现监管套利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公平竞争,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相应的破坏性影响,因此需要受到一定的重视。基于此,监管当局应该适当地实施监管一致性原则,对传统金融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统一的管理,保证将两种监管方式加以联合,促使监管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5]
3结论
总而言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兴起,形成了特定的金融模式,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着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新时期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重视,可以适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管理水平,让社会大众能够享受到更为优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马强伟,呼雪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271
[2]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5):75-76
[3]钟伊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6):33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机制不健全,网络金融平台监管不力
在当前的市场大环境下,各种网络金融平台不断兴起,尤其是投资担保类的网络金融平台伴随着铺天盖地的广告更是来势凶猛,如易贷网等P2P网贷平台。另外,消费担保类的蚂蚁花呗和个人投资理财类的余额宝,也为网上一族广泛接受。这些网络金融平台都有意无视了金融风险,甚至向客户暗示无风险,以此来吸引资金。而目前正处于经济下行期,投资风险日益增加。如果投资失败,这些网络金融平台出现资金断裂的风险就全部转嫁给投资者,就会引起社会动荡。
另外,我国当前国进民退的市场机制下,民间投资渠道少,政府对民间投资的保护力度不强。而网络金融由于取证难,异地监管不易和交易异常迅速等原因,抗风险能力更差。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有限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例如可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实现跨地区的消费、转账,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实现网络虚拟支付,互联网金融也因此成为了消费的第一选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力,出现了很多的网络金融诈骗事件,如:经常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管理的漏洞,获取客户信息,以资金冻结或者其他方式欺骗消费者重复付款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也对网络金融的信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投资者的行为过于随意化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也在不断的提升,各种网络金融平台,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出现导致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了随意性过大的现象。例如:支付宝的余额宝具有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正是由于余额宝这两项优势,使得很多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了余额宝中。但是当金融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投资者就会马上撤回资金,这就会轻易导致企业或者项目资金链断裂。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原则
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只有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信誉度,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树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原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交流平台或者银行服务平台等与消费者进行交流和互动,对消费者的投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对消费者进行风险防范教育,使得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中经常出现的诈骗事件具有风险辨别的能力;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尤其加强对多数人群经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淘宝、京东商城等的监管,防止由于网站疏忽而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
2.以谨慎性为核心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对传统银行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不可能替代银行金融,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为银行金融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银行金融的监管机制比较完善,金融风险的防控要好于互联网金融。如果由于监管不力而导致这些客户群体信息泄露的话,那么对投资者个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在监管的过程中要以谨慎性原则为核心,对各项业务和规章制度都要抱着谨慎的原则进行开展。第一,网络金融监管要从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对有损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打击;第二,要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落实到每一个监管人员身上,让监管人员对自己职责以内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仔细的排查,然后制定好针对性的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
3.以行为监督为核心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消费者、投资者、商家是分不开的,对这三者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监管效果的主要因素。第一,对互联网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这样能够确保商家和消费者各自的权益,也能够为交易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比如:在淘宝网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淘宝网开店资格要求不是非常的严格,各种高仿低档的商家都存在,所以要加大对淘宝网交易的监管,确保商家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消费者的满意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贷款、投资、证券等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尤其监管商家提供的服务中是否明确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第三,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并要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防止出现监管人员携款潜逃的现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也将成为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坚持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原则,坚持谨慎性原则,坚持行为监督原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必须要遵循的。
参考文献:
[1]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5,(12):74-74.
[2]马强伟,呼雪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271.
以余额宝为例,基金业规模最大的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2013年的年报显示,截至去年年底,余额宝持有人户数为4302.94万户,全部为个人投资,去年余额宝共为持有人创造盈利17.9亿元。余额宝的沉淀资金已高达5000亿元,国债作为曾经投资市场的宠儿,其投资受到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分流。此外,阿里、腾讯和京东等一批互联网企业以不同形式介入保险业务领域,今年2月,苏宁云商和苏宁电器共同发起的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获得牌照,成为国内首家拿到保险资质的商业零售企业。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据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于今年3月在全国大城市中开展的“网络存款理财居民看法”民调,73%受访者称不会参与网络公司的存款理财活动,主要原因是“怕钱被盗、被骗”及“怕泄露个人信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互联网金融的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
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49043人,全国P2P网贷平台共667家,3月份新发生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平台四家,比上月份多两家。据央视披露,国内最大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案“金玉恒通”涉案资金超百亿,2万多人受波及。为同一老板控制的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等三家P2P网上借贷平台于近日同时倒闭,老板携资金跑路,涉案资金超过3亿元。
二是互联网产品的风险。今年春节之后,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都处于下降通道,近期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跌破6%,引发不少人的关注。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收益率的不断下滑,有可能造成大量用户的集中赎回从而造成通道堵塞的风险。
三是网络安全风险大。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4月8日微软公司正式停止对操作系统“视窗XP”的支持。但考虑到中国这一特殊市场,中国XP用户的电脑仍可在8日以后使用,微软将选择与中国的信息安全公司合作,为中国用户提供安全保护。不过即便如此,此次XP事件依然对中国的网络安全构成挑战,中国2亿多台PC即将开始“裸奔”。
四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一是在于金融具有系统性风险特征,牵一发而动全身;二是金融行业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行业,很容易导致所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各国都对金融进行高度严格的监管。
随着“余额宝”规模突破5000亿,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成为一大焦点。因二维码支付业务突破了传统终端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3月13日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通知暂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3月16日央行对第三方支付转账、消费金额进行限制,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体系;核心原则
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针对金融业发展问题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就为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指明了方向。但是,互联网是开放运行体系,金融业应用互联网技术的同时,还需要面临由网络的这一特性所带来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从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来看,随着各种具有应用价值的网络技术软件被开发出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已经得以应用的技术包括搜索引、大数据挖掘技术、云计算技术以及社交网络等等,让金融交易更为便捷,只要金融交易的双方都能够分担风险成本以及资金期限匹配成本,就可以实现交易,而不需要通过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就可以完成。包括贷款、股票等等,都可以实现网上交易,这种交易时候有效的,且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金融运行模式下,人们的各种金融交易和支付效益大大提高,应用非常便捷,特别是网络上利用搜索引擎或者是社交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就可以使运行成本得以降低。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无金融中介状态的运行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现状
1.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使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受到影响
金融市场的运行要符合均衡化原理,就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但是,金融市场的具体运行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互联网金融无法到达预期的运行效果。这就需要针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而导致各种问题存在。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要在确保金融创新的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地发展。
2.市场化运行中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力不强
中国的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是大量存在的,除了显性的投资风险之外,还存在着隐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金融担保上。特别是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一些隐性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都属于是风险问题,还有一些存款保险,看似办理的是存款业务,但事实上是保险业务。这些都存在着对客户的误导行为。对于客户而言,由于对“刚性兑付”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那么,风险定价机制就难以发挥效用。
3.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所存在的欺诈行为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在对营销市场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会变相地推销风险系数比较高的金融产品,消费者对这些金融产品并不是很了解,当购买这些金融产品而遇到风险的时候,就必然会引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存在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营销更为注重预期的收入效益,并不会向消费者对风险以详细产品,而消费者对有关金融知识缺乏了解,就会导致这种现象发生。
三、互联网金融管理需要遵循的核心原则
1.互联网金融管理的监管原则要与监管规则相匹配
互联网金融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使得所建立的监管模式能够发挥指导监管对象正确履行各项职责的作用,并对是否能够实现监督管理目标进行评估。通常而言,实施互联网金融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并不会实施直接的管理,更不会对监管对象的工作以干预,以避免影响监督对象具体业务的展开。监督管理部门会按照监管规则,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主要的监管依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互联网金融管理要能够将风险容忍度体现出来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互联网金融运行中要实现创新,主要体现在金融衍生品要能够与供给变化相适应,而并不需要考虑到需求变化。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金融业由传统的金融运行模式转向互联网运行模式,也是适应信息时展的结果。
3.互联网金融管理要确保线上与线下协调一致
金融管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督管理的时候,为了避免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就要做到线上与线下协调一致。所谓的“监管套利行为”,就是能够合理利用监督管理标准中的模糊地带,尽量选用较为宽松的监督管理标准,以在降低监督管理成本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收益最大化。金融市场会因为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而导致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是目前普遍应用的金融运行模式。在技术应用方面,是将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利用,实现了网络平台上完成资金的融通、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等各项功能。要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就要将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构建起来,并根据网络金融的运行情况而对监管体系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使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附加值发挥作用,使金融业成为有生命力的行业。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2]谢平,邹传伟.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43-68,17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