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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教育知识范文

时间:2023-08-24 16:50:22

序论:在您撰写安全健康教育知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安全健康教育知识

第1篇

关键词 健康教育 安全套 效果

中图分类号:R16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2)18-0050-02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wareness rate of the health

education for correct use of condom

WANG Xiao-lin

(Baoshan Road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re of Zhabei District, Shanghai, 200071)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the health education on improving proper application of the condom. Method: Health education intervention was given to the 300 residents extracted by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method for six times one year, and a cross-sectional survey was conducted with the homemade questionnaire before and after the intervention. Result: The knowledge awareness rate of condom application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and the difference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before and after comparison (P

KEY WORDS health education; condom; effect

据WHO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报道,在全球范围内,性和生殖卫生服务的不足导致女性性传播疾病(STD)包括艾滋病(AIDS)的感染人数逐年上升,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1]。公共健康教育是改善人们性知识、态度、预防性病的有效途径;安全套是现有避孕方法中既能有效避孕,又有起到防病作用的一种避孕方法,已被证实可在性病的预防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即使国家免费发放安全套,仍有很多居民不知道应如何正确使用,因此笔者在街道和居委会的支持下针对社区居民开展了有关安全套应用知识的健康教育,干预1年后安全套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有了明显改善,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在参加闸北区宝山路街道健康教育讲座的居民中,采用抽签法随机抽取300名居民为调查对象。入选标准:年龄20~45岁,本街道常住居民,知情同意,本人自愿。其中男150人,女150人。研究对象的社会人口学特征见表1。

1.2 方法

自行编制安全套应用知识问卷,共7道问题,内容包括安全套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大小的选择、如何储藏、购买渠道等,在预调查的基础上完善题目的表述。由社区护士担任问卷调查员,调查前进行了统一培训。于健康教育干预前后分别进行调查,讲述调查意义,由患者自行填写,调查员核对无缺项当场收回。发放问卷300份,回收300份,回收率100.00%。

健康教育人员由社区护士组成,统一制作宣传资料和PPT课件,授课护士进行专门授课培训,以保证健康教育的质量。一年内分6个专题进行宣教,内容包括爱滋病的危害,优生优育知识,科学使用安全套,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安全套如何获得等。每次讲座为1 h,教育形式主要为健康讲座,辅以有奖知识问答,发放印有安全套使用知识的扑克牌等,从而提高居民的知识接受度。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 3.1建立数据库,双人录入,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包括描述性分析、x2检验等,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通过干预,安全套能预防性病及可以免费领取安全套两项答对者的比例为100.00%,安全套选择、使用、保管答对者的比例,干预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后的知晓率明显高于干预前(表2)。而不同性别居民对安全套使用知识知晓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3.1 健康教育是爱滋病防治的主要策略和重要途径

曾毅[2]认为在目前还没有疫苗进行预防和特效药物进行治疗的情况下,健康教育和干预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主要策略和最有效的措施。安全套既可有效避孕,又可在性病、艾滋病预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开展安全套应用的健康教育是有效提高居民安全套应用知识知晓率及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发生的有效途径,同时对指导居民合理避孕也有一定的意义。

3.2 安全套正确使用的知晓率有待提高

在我们的调查中,对于安全套能够预防性病的居民干预前的知晓率为70.33%,但是安全套正确使用方法的知晓率不尽如入人意,成为爱滋病防治的关键所在。虽然我国通过多年的艾滋病、性病及计划生育教育指导,居民对安全套能够预防性病已有一定的知晓率,但对于安全套如何正确使用因为种种原因还并不清楚。而通过健康教育干预,居民对于正确应用安全套的知晓率明显上升。国内外研究也认为,应当倡导正确、坚持及全程使用安全套,必要时可推广新型女用安全套[3,4],因此笔者建议健康教育不能仅仅宣传安全套的使用能够预防性病,也要长期开展安全套正确使用方法的健康教育,才能真正的起到避孕、预防疾病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陆如山, 韩秀霞. 国际社会关注性和生殖卫生问题[J]. 国外医学情报, 2006, 11(8): 223.

[2] 曾毅. 宣传教育与干预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主要策略[J]. 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2006, 12(1): 1-4.

[3] 张玉凤, 武俊青, 赵洪鑫, 等. 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的使用状况调查[J]. 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 2010, 6(29):453-456.

第2篇

1.机制创新。突出“责任关怀”,推动职校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中心,将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关口前移,纳入课程体系,细化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融企业安全文化的6S教学管理模式,改进评价体系,将行业安全标准融入课程,推进职业安全资格证书准入制度。职业健康与安全课程被省教育厅纳入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和“五课”教研、“两课”评比范围,为全省职校大面积普及与应用提供了保障;《关于制定江苏省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条例的建议书》被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为“地方立法方面的提案”,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2.架构创新。系统构建“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体系”,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开发、授课计划、教学组织到考核评价的各个环节强化学生职业素质培养,实现了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教育全覆盖,即覆盖全体学生、覆盖教学全过程、覆盖职前职后。绘制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教育“知识、技能、情感态度”目标全图,从科学性和教育性双维度构建内容体系。

3.内容创新。成果汇聚19所职校群体智慧,组建跨校际、跨专业教科研团队,主持完成了5项省级课题研究,发表了88篇专题论文。构建“防―控―治―护”“四位一体”的课程体系,研发首本“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立项教材《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创建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精品课程,建立全国首个职业学校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课程资源网站学习平台。

2008年6月,项目组结合江苏省公民教育项目课题“学生在工学结合实习岗位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问题实践研究“,率先开展职业伤害研究,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开展学生在实习岗位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调研。2010年8月,教育部决定在全国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试点工作(教职成司函〔2010〕130号文件)。同年9月,江苏省教育厅颁布了《江苏省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试点工作方案》,省职业教育学生发展教科研中心组(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为牵头学校)组织19所职业学校开展研究与实践:一、二年级开展职业健康与安全课程教学实践,每周1~2课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与教学方法,通过情景体验、互动对话,形成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良好氛围,基于工作情境的实践训练实现安全操作无缝对接,完成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知、情、意、行”的完整学习过程。近4年来的职校毕业生、安全培训学员、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反馈表明,学生在企业安全意识强,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认可满意度超过90%。培训基地依托国家安全二级培训资质,每年为企业、社区开展安全技术培训8000余人次,累计培训5万余人次,近三年连续获“江苏煤矿安全培训先进单位”称号。

项目组围绕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的通识意义、行业意义、岗位意义,紧扣岗位特性和职校实际,根据2012年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方面“知识、技能、思维、习惯、文化”五要素内涵,构建岗前“预防”、岗位“控制”、事后“应急”、权益“维护”的“防控应护”“四位一体”课程体系。研发教材《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涵盖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职业健康、职业安全、个人防护4个模块29个话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和岗位实际,还开发了补充教材《珍惜安全,远离危险》、专业教材《矿井通风技术》《矿井瓦斯防治》等。开发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项目“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精品课程资源。搭建了全国首个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精品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平台,目前,全国有16所职校正使用该资源,发挥了课程示范辐射作用。

该课程以学生为中心,以课堂和实训基地为阵地,以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融合为基础,以主题活动为载体,依托“人人通”“云课堂”等现代教学手段,突出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方面的“前知识”“前概念”,强调“做中学、学中做、做中悟”。将“事故案例”“情景导入”贯穿“探究与实践―知识拓展―综合演练―综合评价”环节,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预判、分析职业岗位存在的潜在风险,形成自觉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职业健康安全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推进校企紧密合作,成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中心,完善学校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制度、细化实习实训安全规范与规程,开发符合行业、专业岗位特点的安全实习手册。引进企业安全文化,在实训教学中形成了“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的6S管理模式。建立安全体验馆、自救器训练室、创伤急救训练室、电气安全实验室等9大安全实习实训基地,每学期为3000多名学生提供安全技能体验。还将行业安全标准融入课程,推进职业安全资格证书准入制度,安全上岗证年通过率达98.8%,提高实习生的安全修养,让职业健康与安全意识融入学生的核心价值观体系,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该项成果着力破解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为何教、教什么、如何教”的难题。

一、破解为何教:明确方向,列入方案

职业学校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应涵盖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职业病预防、生理性伤害防控、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等层面。亟须将其作为一门课程列入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关口前移,进入课堂,融入活动,渗透专业,引入岗位。

二、回答教什么:研发教材,开发资源

根据国家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和教学实际研发教材,内容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职业健康、职业安全及个人防护4部分29个模块,既有通用模块,又有结合专业大类的专业模块。建立全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精品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开发知识点积件数162个,PPT162张,测试习题205道,及课程标准、教学设计、精品视频、主题教育活动创新设计等原创性资源,服务教学。

三、落实如何教:全面覆盖,校企合作

第3篇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 公共健康 《SPS协议》 欧共体荷尔蒙案 证据与风险评估原则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学派的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要比贸易保护好。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批评重商主义开始,贸易保护由于对一国经济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抵制。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贸易的基础,即一个开放的世界市场将会有利于国际分工的,促进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好处。然而,正如经济史学家保罗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样,当自由主义理论统治着学术界的时候,现实主义理论在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贸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经济的普遍特征。[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义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即便是亚当斯密也承认他的关于各国间自由贸易的价值观存在着一些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各国会追求并非是实现物质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比如说分配正义、反垄断、资源的保存,以及本国国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的保护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理念与人类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演进。进入正题之前,让我们首先来回眸人类贸易史中的若干片断。

Ⅰ 回顾-------贸易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如何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实际上,作为人类最早用来与传染性疾病进行斗争的武器,“隔离”(Quarantine)[②]措施的产生与发展就与贸易直接相关。早在15世纪意大利城邦时期,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在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都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以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扩散与传播。[③]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各异的规范体系。国际层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对这一条约又多次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针对传染性疾病的国际监控体系;三 建立国际卫生组织;四 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 [④]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史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对此,1929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CPP)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公约一方面承认每一成员国有权利检查与处置被隔离的进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禁止此类植物或植物制品的进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员国“除非在某一国家的特定区域确实已经发现了植物病情或虫害,而且对于保护本国的植物及农作物来说是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以植物卫生为理由对该国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实施进口与运输限制。”[⑥]

的回顾告诉我们,在20世纪,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关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构建和完善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Ⅱ GATT---WTO协调贸易与健康的立法与实践

一 初步尝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

(一)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解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当时由23个国家签订此协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贸易自由主义,避免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民族主义以及贸易战在战后重现。非歧视原则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则,也是GATT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存在并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其职能的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对贸易的规范中同样包含了对公共健康的关注。透过 GATT第2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设计者们试图在保证政府的“健康福利权”与防止此种权力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逊教授对“一般例外”条款所作的那样,第20条“承认了主权国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员方政府能够采取行动以促进‘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标的实现,“尽管这种行为会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义务相冲突”;[⑨]对政府“健康福利权”的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有关措施的实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2 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对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

以上1、2两项体现在GATT第20 条的前言当中,杰克逊教授称之为“较软的”(soft)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即在实现第20条所列的目标范围内,允许偏离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和第三条(国民待遇)义务——而不是扩大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歧视性做法,或者是保护国内生产——,如果这种偏离对于追求所列目标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国金枪鱼案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对其金枪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属于一种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违反了GATT 第20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因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同样实施了此项措施,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加拿大金枪鱼制品不合理歧视。[12]在这里,评估一项措施是否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的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在“汽油标准案”中诞生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的第一份上诉复审报告,其中包含了对于“变相限制”一词的解释,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上诉机构对于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隐藏的或未公布的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歧视并未穷尽‘变相限制’一词的含义。尽管该词还包含着其他的含义,我们认为‘变相限制’可以被恰当的解释为包含了在第20条所列一般例外掩护下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任意与不合理的歧视程度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标在于防止对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或非法适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实证分析

前述第3项要求则规定在GATT第20条(b)款本身当中。在GATT—WTO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释涉及到了三个问题,其一,当成员方引用第20条(b)款时,相关的措施是否属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实施,即GATT第20条对特定案件的“可适用性”问题。 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吸烟的健康危害性的专家证明,认定泰国对进口香烟的限制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14]其二,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辖的方式实施。在“金枪鱼——海豚案”中,美国认为它所实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目的在于保护海豚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应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则裁定MMPA试图将美国的环保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在GATT体制下这类域外管辖是不被允许的。专家组强调:第20条(b)款允许成员方设立各自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通过贸易限制的手段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保护标准与健康政策;[15]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为保护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的阐释,“必要”一词在这里有着确定的含义:如果存在着一个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项措施符合,或者与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违反GATT义务,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16]同样是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政府本来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规则的措施,例如“一项在第3 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的非歧视性的法规,要求对香烟的成分进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对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来达到减少香烟消费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国限制香烟进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条(b) 款有关“必要性”的要求。一个相反的例证则是加拿大和法国的“石棉”纠纷。在此案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评析

关贸总协定运行以来近40年的表明,第20条的健康例外条款并未达到当初所预想的效果。关贸总协定《GATT与实践指南》中记录的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条的不足与缺失。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欧共体停止了对核电站周围1000英里以内区域的肉类及活体动物的进口,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成为此项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认为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规定,并认为禁止东欧国家相关产品的进口并没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欧共体对此的解释则是:在事故之后民众中存在着非理智的、相互传播的恐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这一措施来平息恐慌。[20]换句话说,欧共体承认了这一禁令从科学及公共健康的角度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引发了一个:成员方在援引第20条时,是否必须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事实上,第20条(b) 款并未提及科学证明要求,在GATT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专家组也从未就科学在第20条(b) 款中的地位进行过阐述。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国家受阻,起因却只是因为发现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坏事件导致的“两颗有毒葡萄”,而这两颗葡萄却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几乎陷于停顿状态。智利就此向GATT发出呼吁,敦促成员方更好地协调每一成员方保护其消费者健康的权利与出口国对稳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国际贸易的期望之间的关系,以避免此类措施由于未经协商而过急实施,由此产生非对称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这里,我们看到了对第20条(b) 款试图达到的贸易与健康之间平衡关系的一种期盼,而这种“非对称性的”后果的产生则与有关措施的科学证明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关。如上所述,在第20条(b) 款中既无科学证明要求,也没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以采取适当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从以上的可以得出,虽然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关贸总协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由于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所限,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平衡关系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试图协调各成员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许成员方选择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标准,前提则是这些措施同样的适用于相同的进口产品及本国产品,并尽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条条文规定的宽泛和疏漏,特别是缺乏有关的科学证明和风险评估要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条文解释的分歧,一方面使得总协定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成员方也很难利用第20条为其健康安全措施辩护[23]。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公共健康安全成为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人类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二 新的路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一)《SPS协议》概述

《SPS协议》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所下的定义对GATT第20 条(b)款中所说的“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详尽的阐释,根据《SPS协议》附件A, 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治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职务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协议》的根本目标是“在确认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认为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权利的同时,保证这种主权权利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及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2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SPS协议》引入了证明原则,规定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科学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视,其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时辅以风险评估原则,要求成员方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为基础[26]。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协调”(harmonization)原则,即除非协议另有规定,SPS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二) 举证责任的承担

“科学证明原则”的引入使得与《SPS协议》相关的纠纷中涉及到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举证责任的确定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承担就给出了相反的意见。

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颁布了三个指令,禁止为促进牲畜的生长而使用含有促进荷尔蒙生长或激素作用的物质,同时禁止将使用前述物质的国产和进口牛肉或肉类产品投放欧盟市场。1997年7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号,取代前述指令,继续禁止进口或向欧盟市场投放含有荷尔蒙或激素的肉类或肉类产品,但用于或动物技术的此类物质除外。欧共体荷尔蒙案涉及六种荷尔蒙,其中三种是天然的,另外三种是人工合成的。美国指控欧盟禁止进口含该六种荷尔蒙的牛肉和肉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第2条、第3条和第5条,《TBT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

在此案中,欧共体认为应由美国证明使用有关促进生长的激素对人类的健康来说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27]而美国则认为应由欧共体来证明健康风险的存在并对此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28]专家组的意见是,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有关的措施高于国际保护标准时更应如此。申诉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员方违反《SPS协议》的初步(prima-facie)证明, 这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实施措施的成员方那里。专家组认为协议的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条第2款都支持这一观点。[29]然而,上诉机构却推翻了专家小组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后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成员方的一种惩罚。上诉机构认为《SPS协议》下的举证责任不同于GATT第20条中的举证责任,专家组本来应当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SPS协议》的规定。这意味着美国和加拿大必须做出初步证据,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从而违反了协议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30]

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引发了一个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体制下成员方对SPS措施提出申诉的难度将要比关贸总协定时期大为增加,因为申诉方在案件开始时就必须承担重要的或者说实质性的举证责任。结合上诉机构关于任何对违反GATT第20条(b)款的指控必须按照《SPS协议》的规定来解决的主张,我们可以得出,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对于GATT时期认定举证责任的标准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在WTO 的实践中,至少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的公共卫生安全主权的方向上倾斜。

(二)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类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们认识到了GATT第20条的重大局限,有鉴于此,《SPS协议》在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它们也被公认为是《SPS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的解释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构成一项“充分的风险评估”? 2 为证明一项SPS措施符合协议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学证据的支持?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为充分的“风险评估”?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都认定欧共体的做法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31],但是二者对于“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一词的含义却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关风险评估的资料,以此来达到该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要求”;[32]实质方面,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应包含两个步骤:(1)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人类健康风险的纯粹的科学实验;(2)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员方希望怎样去设定适当的健康保护标准的及价值判断。[33]

然而,对于专家组的上述结论,上诉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的意见。首先,对于程序方面,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犯了一个上的错误,认为在协议的条文中并没有包含对成员方证明其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上诉机构并不拒绝一个可能支持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即使成员方从未考虑到这一证据,甚至这一证据是在成员方已经实施了有关的卫生措施之后才出现的;[34]对于实质方面,上诉机构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风险评估划分为“科学上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做法,认为这种划分并“没有文本上的根据”(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实际上是对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科学证明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以确保一项卫生措施不是在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下实施的。因此,上诉机构澄清,第5条第1款是一个实质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员方不仅要能够举出对它所实施的卫生措施进行的风险评估,而且必须证明有关措施是被这一风险评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证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诉机构必须查明成员方是否达到了这一要求。[36] 此外,上诉机构主张,“所要评估的风险…并不仅仅是可以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过程中被确定的风险,而且包含了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风险,换句话说,包含了在人类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实世界里,对人类健康存在的真实的、潜在的负面。[37]对此,有学者评论说,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所下的定义“将风险评估从专家组狭隘的、纯粹科学过程的定义中拓宽出来”,这种对“风险评估”所作的广义解释“为公共卫生当局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风险评估’将可能检测和评估对于人类健康的所有风险,而不问其确切的和即时的起源如何。”[38]

2“风险”及“科学证据”有无量化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机构又一次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对一项风险所进行的评估如果要符合第5条第1款的要求,那末该风险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门槛”(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说一个量化的要求。[39] 换句话说,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体现出一定量级的(magnitude)风险的存在。[40]上诉机构则认为《SPS协议》中并未包含此种要求。按照上诉机构的解释,成员方只须评估出一种风险,无论此种风险是多末的小,也不论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关卫生措施与风险评估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关系,成员方即为履行了风险评估的义务。[41]

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理解则与它对“少数意见”的态度有关”,这也是上诉机构的结论中最富有争议的一部分。[42]上诉机构认为,风险评估并不一定非要体现相关科学领域的多数意见,而是可以体现一个有着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来源的,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分歧”(pergent)观点。[43]这就意味着一个建立在少数科学观点上的风险评估就可以使相关的卫生措施满足《SPS协议》的科学证明要求。很多人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结论是对第2条科学证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导致成员方不会遇到太多的困难就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来支持所实施的卫生措施,因为他们总能找到一些科学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贸易与健康安全关系的角度出发,这就证明了科学证据要求并不会对成员方限制贸易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产生过多的限制。

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同样明确了,根据《SPS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4]他们有权对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判断。[45]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认为成员方将卫生措施的实施建立在“少数科学意见”上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实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辩护。

通过对科学证明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的,我们可以不难发现,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三) 协调原则

《SPS协议》第3条(Harmonization)要求成员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以此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第1款);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学理由,各成员可采用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款)。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的标准指南或建议。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第3条的解释又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专家组认为,第3款是对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的一般性义务的一种“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据”(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种含义。[47]上诉机构则明确,第3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的权利,第3款中所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autonomous)权利,而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成员方在建立更高的卫生保护水平时,如果未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并不是对第1款的一种事实上的(ipso facto)违反。[48]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诉机构对第3条前三款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出自己的阐释。

上诉机构认为,第1款里要求成员方的卫生措施“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这里“根据”(based on)的含义是指“在……基础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项卫生措施如果仅仅是“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并不等于是与国际标准相“符合”(conform to)。成员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措施与“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体现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转化为国内标准”(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员方选择了与国际标准不同的保护水平时,第3条第3款就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

根据第3款的规定,成员方采取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卫生措施时,不得与SPS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相冲突。上诉机构澄清,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符合第5条,特别是要满足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员方选择了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措施,这种措施也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结论又明显地与第3条第3款的表述相冲突,因为第3条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着“科学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卫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对此,上诉机构也承认,SPS协议第3条第3款“‘循环和重叠(involved and layered)的语言’实际上使我们无法做出选择”。[51]

在笔者看来,这种“循环和重叠语言”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协议的制定者们在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关系时的谨慎与小心。

(四)“预防原则”

《SPS协议》的设计者们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努力在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样得到了体现,这些条款在相关的争端解决中被统称为“预防原则”(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主张“预防原则”属于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证明它的卫生措施符合风险评估的要求。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未给予明确回答,但二者都确认在第5条第7款和第3条第3款中包含了预防原则的。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欧共体并不能援引预防原则来规避第5条第1款规定的将卫生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的明确义务。[53]在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中,[54]预防原则的运用则与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条第7款试图证明其检疫措施满足了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充分证据”要求。日本认为,它之所以暂时禁止所有品种的水果进口,是因为缺乏分别测试导致了“相关科学证据的不充足”。对日本的这一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从第5条第7款的实质方面做出判断,(例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相关的科学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着眼于第5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既未设法获得风险评估所需的“额外信息”,也没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审议”有关的检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机构得出的结论,日本的检疫措施并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从而违反了第2条第2款的规定。[55]

以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与欧共体荷尔蒙案和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结

综上所述,从协调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宏观角度考察,《SPS协议》继承了GATT第20条有关“必要性”及“对贸易最小限制和禁止变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要求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和证据之上,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这一规定具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它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课题[57];其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尽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8];最后,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SPS协议》的诞生使得与健康安全有关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有了强制性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这种超越不仅增加了《SPS协议》的可操作性,而且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与《SPS协议》有关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一种现象的出现耐人寻味。那就是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只有在有关的案情特别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对被诉方是否违反了《S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结论。[59]这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权衡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时,更倾向于维护一国卫生主管当局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

结 语

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从与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开始,直到20世纪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努力贯穿了整个国际贸易的。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努力将会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和谐与福利。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院国际法中心“青年课题基金”的资助,特此致谢。

[①] 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②] 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为“40天”,这也是我们在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条中,健康安全只是作为例外之一与其他九项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与第20条(b)款有关的泰国进口香烟案及金枪鱼和海豚案里,泰国和美国所采取的措施都被专家组认定为不符合GATT规则。

[24] 参见《SPS协议》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参见《SPS协议》第2条、第5条、第3条。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在依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条第3款规定,在有科学依据且措施不违反协议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该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禁止从美国等地进口杏仁、樱桃、梅子、梨、桃、苹果和胡桃等八种植物。理由是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虫的寄生体。1978年后,日本有条件的进口以上产品,即只要出口国实施另一可达到进口要求的保护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进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国要求与日本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议双方争议。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

第4篇

关键词:杜邦安全管理模式 OHSMS管理体系 比较与结合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a)-0236-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HSMS”)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一种国际上非常流行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具有系统化、程序化,以及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特点。OHSMS管理体系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科学理论来为企业制定管理标准,规范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行为,从而促进企业的预防机制的建立,达到控制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的目的。

成立于1802年的杜邦公司,是当今世界500强企业中历史最为悠久的公司之一。在二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无论世事如何变换,杜邦公司始终致力于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职业操守以及对人尊重的努力,这最终使得杜邦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在美国工业界,“杜邦”就意味着“安全”。

1 背景对比分析

OHSMS管理体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发展起来的,都是为企业或行业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二者都是经过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成功的管理模式。

2 安全文化对比分析

(1)二者基本原则一致,都是通过模式或机制来来实现安全管理;(2)二者都强调决策层的作用,认为决策层对于管理模式或机制的实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3)二者都是全员全过程管理,在执行中都重视全员参与的过程管理,“以人为本”的观念贯穿始终;(4)二者都关注于运行中的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5)二者目标一致,即三个零: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6)杜邦安全文化是其管理模式的一个亮点,相比OHSMS体系来说更为具体,也更为重视,OHSMS体系主要是从整体性、全局性、全面性和管理方针上进行阐述和强调。

3 组织结构对比分析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目前OHSMS管理体系主要是基于公司、专业公司或项目部、班组三级横向行政管理加纵向专业管理模式,杜邦安全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直线管理的事业部制的企业管理组织结构。从形式上来说,OHSMS管理体系在安全责任的归属比较混乱,安全的专业管理更多是依靠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没有体现全员参与的安全理念,杜邦的安全直线管理组织结构则强调了高层管理者对于安全的责任,并且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责更明确。

4 体系框架对比分析

OHSMS管理体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在内容上存在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比如杜邦安全管理模式中的所有要素明确隐含的都在OHSMS中有所体现或要求。而OHSMS管理体系中的一些要素又比杜邦安全管理模式的详尽和具体。二者的对比分析详见表1。

通过表1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体系框架方面,OHSMS管理体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在体系要素主要从生产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设置,都比较全面,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的差异有以下几点。

(1)OHSMS作为一个通用性标准,更注重普遍性,安全要素对具体的要求不够明显,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则更加注重细节和实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更强。(2)OHSMS比较重视对安全要素进行结论性评价,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则更重视过程控制和评价。(3)OHSMS比较重视行为上的规范性,以预防为主,缺乏安全管理实施的具体内容,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则注重安全要素的实施,同时兼顾了安全文化的发展和建立。

5 结合的可行性分析

(1)OHSMS管理体系和杜邦安全管理在总体上是不冲突的。这是因为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并不是一个通用的体系标准,不需要认证与外部审核,也不需要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文件支持体系,因而对于企业而言也就不存在两个体系重复认证、互相干扰的问题。

(2)OHSMS管理体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适应企业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因而它们有很多共同之处。在组织结构上,杜邦安全管理模式的直线组织制优于大部分企业现行的横向的行政结构,企业若要达到安全业绩的卓越目标,组织结构的适当调整是必须的。

总之,OHSMS管理体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是相辅相成的,OHSMS明确了部门职责和业务流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是对传统的规程和制度的优化整合,也是提升企业的管理经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注重有效和实际的管理效果以及科学和人性化的管理方法,有着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执行OHSMS管理体系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完全可以利用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对OHSMS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 李晗.基于石油销售业QHSE体系的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应用研究[D].硕士论文,2007,11.

第5篇

关键词:卫生与健康;合理观念;教学目标;卫生环境

当前校园要严格依据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与健康观念,将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有效落实,并且,卫生部门要善于结合具体情况,做好全面细致的卫生检查工作,严格抓好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为学生营造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确保学生拥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在校园中,领导要意识到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价值,严格按照合理方法进行改进,做好卫生环境工作,严抓学生卫生与健康工作。

实施校园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工作价值食品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在校园卫生与健康管理工作之中,需要将食品安全内容引入到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中,借助课堂教学工作以及课外宣传等不同形式,对学生进行合理化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构建食物中毒应对机制和报告制度,还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通报机制,定期检查,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和学校严抓食品安全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防范工作。还需要对当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结合具体情况编制符合的管理对策。还要为贫困偏远地区发放科普宣传资料如食物安全手册以及挂图,积极组织人们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活动,在校园内部举办各种安全活动,开展有奖比赛竞答积极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通过各项活动的进行,使得校园安全管理机制更加规范和明确,各个院校可以按照具体需求严格进行,提升了我国校园卫生与健康效果。

监督指导检查力度增强:在校园内不断宣传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检查机制,有效控制和管理学校可能发生的传染病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能够强化校园监导检查力度。在实际工作期间,管理人员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引入到安全检查和卫生检查中。并且能够依据国务院安全部门的文件,合理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避免校园内产生卫生问题和降低传染病发生率。

卫生与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教师意识缺失:当前很多学校内教师对于卫生与健康教育认识不足,教学观念仍旧停留在传统时期,对于卫生与健康教育重视力度不足,普及不够全面,使得学校内学生根本意识不到注意卫生和健康。并且一些学校虽然开设了卫生与健康教育课程,但是教师采取的方法过于陈旧和刻板,使得学生兴趣不足,对于卫生与健康教育理解不到位,进而使得教育效果不佳。

卫生与健康教育内容深度不足:众多教师在教育期间往往看中理论知识的讲解,引导学生对书本知识进行阅读,并未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分析和研究,最终导致卫生与健康教育理论知识深度不足,整体指导力度不足。需要结合时代需求,大胆创新,强化学习,结合实践展开研究,举行活动,从而不断提升卫生与健康教育效果。

开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的方法明确教育目标,确立合理观念:卫生部门要求抓好校园卫生健康工作,教师需要在内心深处确立好大局观念,教师是学生教育的主要引导者和负责人,所以在教育期间,教师需要明确站位,分析清楚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教育目标,进而可以在实际教学期中做好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在某些学校由于学习进程比较紧张,学生学习时间相对较紧张等,导致学校并未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课程,最终导致很多学生和教师没有卫生与健康教育意识和理念。因此卫生部门要严格要求学校开展相关课程,对教师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工作,使得教师意识到卫生与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保证学生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比如卫生部门可以在地区召开卫生与健康研讨会,在整个工作期间确立以人为本教育思想和管理,将健康为先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学校内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工作,为学校配置一定教学资源和设备,开展相关课程,确保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完善教育政策,形成完整体系:卫生部门要求学校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时,学校自身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工作人员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制度,融入教学工作各项方案,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细致管理,有效梳理卫生与健康教育体系,保证机制体系的完整性和实效性。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在校园内部构建健康管理机制,以卫生条例作为基础,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做好研究方向确立工作,完善校园卫生设施。并且可以设立校园内教师为主要负责人,及时向学生进行校园卫生健康教育工作,一旦在实际教学期间遇到问题,需要及时上报,做好预案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师生身心健康乃至卫生安全。

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健康教育发展:教师作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下发的各文件和命令,在教育期间能够有效发挥自身引导作用,时刻高度重视卫生,健康教育以身作则,为学生带来示范作用,从而强化学生卫生管理[1]。在教育之中,教师一定要确保自身仪表整洁,经常对学生个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则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在院校内推出中学生日常行为守则相关条例,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对各项卫生问题进行细致规定,例如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烫染头发,长度不能超过多少厘米,校服时刻保持干净整洁,手指甲长度不能超过 1 cm,不能染指甲等一系列卫生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卫生部门严格要求教师确立卫生与健康教育目标,树立新时代卫生健康理念,积极引导学生能够有效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防控好常见病、传染病:卫生部门要时刻谨记引导学校教师做好常见病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学校多属于人群密集区,而学生身体正处于发展时期,对各种传染病和感染病的抵抗能力低,特别是中小学学生更是如此[2]。因此,卫生部门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强化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学生能够充分了解卫生、安全、预防工作的价值。在卫生部门的号召下,各学校应强化对学生进行详细体检工作,体检内容具体包括学生的身高、体重、近视程度,是否患有沙眼、色盲,口 鼻、肝脏等是否存在问题?通过检查,学校能够有效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结合体检情况确定学生身体是否健康。一旦在体检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问题,要及时通知家长,要求家长带领学生去医院接受治疗。通过体检,能够确保学生真实体会到疾病距离自己非常近,从而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卫生健康教育工作[3]。

强化宣传,推动发展:宣传工作的有效落实能够推动卫生与健康教育发展,也是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最主要的手段。当前,我国很多学校并未意识到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价值,所以学生与教师对于此方面工作重视程度不高。面对此种情况,卫生部门要与教育部门有效结合起来,对学校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确保师生能够正视此项教育工作的价值。例 如,学校可以举行卫生知识普及的宣传活动,使得师生能够走进卫生与健康教育知识世界中,也可以开展“蓝色盾牌”“红色先锋”活动,以互动形式强化学生对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等各项疾病的知识了解情况[4]。并且,卫生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要积极向学校的教师推广相关公众号,要求教师们可以在公众号内了解一些相关防病卫生知识。相信通过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宣传活动,能够帮助学校工作人员有效掌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引领,帮助教师与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存在的健康问题。同时,教师还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引导家长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相信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学 校、教师、家长的共同努力下,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将会有效落实,并带来一定成效。

以学生为主,开展健康教育:开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属于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学校卫生工作的主体应以学生为主,开展健康教育[5]。2008年颁布的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康教育要以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为核心,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健康意识以及公共卫生意识,使得学生能够通过学习掌握必备的健康知识和技能,从而促进学生自觉主动地接受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进而可以有效减少学生存在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危险因素,为学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纲要中还明确提出,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将提高学生健康素质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教育期间高度重视时效性和实用性。通过这样的教育不断强化学生健康知识的掌握,实现健康教育的提升,从而形成健康意识,保证学生可以形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6]。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的合理预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保健教育、安全应急与避险等不同领域,并且教师要意识到,结合学生生长发育情况,将不同内容合理分配到低、中、高年级,从而可以有效完成学校健康教育预期制定的整体目标。

以健康为理论,促进学校卫生工作:由于当前健康教育只注重信息传播和行为的干预,一旦缺乏健康教育所需的环境支撑体系,那么整个健康教育的效果远达不到预设的教学目标。所以,学校在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时,一定要将健康理论知识作为基础,以健康教育为主开展各项活动,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通过多年的努力,健康教育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过,要想将内容真正转为学生的意识和技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中,一旦缺少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学校、全体师生、社区和家长的参 与,将无法有效落实健康教育目标。所以,学校卫生工作要注重以健康促进理论为主导,强化教育支持环境氛围的营造,才能够有效确保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得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实现[7]。

把健康管理作为卫生工作重点 :学校卫生工作开展的主要任务具体展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是学生的健康教育任务, 第二是学生的健康保障任务。教育任务应以健康教育为主,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而保障任务需要强化健康管理,因为只有健康管理,才能够有效确保任务的完成,而现在很多学校在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时,重视健康教育任务,轻视保障任务,缺少对学生存在健康问题行为的分析以及健康风险识别和干预管理不佳,最终使得学生健康得不到保障[8]。新时期学校卫生工作的实施要结合时代需求,将健康教育作为主体,推动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发展,强化对学生的健康管理工作,将重点落实在管理上,也就是对学生健康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有效检测和评估学生健康风险,开展针对性活动,改善群体健康问题,从而有效降低健康风险,确保学校学生健康水平得以提升。

结 语总而言之,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开展,一定要严格按照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要求实施,将健康教育作为主体内容,通过健康理论作为主要指导思想和内容,通过健康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健康问题,制定健康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教育活动,保证学生具有健康意识,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当前,我国各级各类学校都在有效实施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师生高度重视学生健康情况,因此,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到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管理工作中,引导学校全体师生和家长高度重视学生健康问题,将健康第一作为指导思想,每年定期为学生举行体检活动,在体检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出现健康问题,要立即联系家长,要求家长带学生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避免学校成为常见病和传染病传播的主要场所。相信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师生、家长以及社区的共同参与下,学生的健康意识会不断增强,健康水平能够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 樊泽民,刘立京,杨海君.扎实推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创新发展[J].中国学校卫生,2018,39(4):485-489.

[2] 刘念.探讨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对预防各类传染疾病发生的影响[J].健康必读,2019(6):136-137.

[3] 卓玛才让.探讨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对预防各类传染疾病发生的影响[J].养生保健指南,2018(20):87. 

[4] 刘志业.中小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D].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 

[5] 陈粤虹.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现况和对策[J].大家健康旬刊,2018,12(4):276-277. 

[6] 周开智.如何加强学校卫生机构在学校健康教育中的作用[J].医学食疗与健康,2019. 

第6篇

【关键词】健康教育;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对于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能够有效的保障食品的安全,进而能够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食品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完善,相关法规的制定者已经认识到,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加强健康教育。才是保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核心,故健康教育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效用。此外,健康教育的受众人群不仅要包括食品消费者,也要包括相关食品从业人员,其既要保证消费者具备食品安全的意识,也要让食品从业者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下从事食品的加工、生产、销售。进而能够有效的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1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以及开展方式

1.1加强法治教育在健康教育中,要紧抓法治教育,进而促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产生威慑力,也能够让食品消费者具备一定的维权意识。依照目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来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食品加工、生产从业人员缺乏必备的法律、法规常识,没有认识到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偏低,经常会受到非法阻挠。而且,对于食品消费者来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受到食品危害时,除食品安全严重事故外,人们很少选择追究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于食品经营者以及食品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事实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举措。健康教育工作,应结合实际,注重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让者具备一定的食品健康维权意识。也可以将身边典型违规事例和违法案例制作成宣传材料,对食品加工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

1.2以加强道德素养为核心对于食品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教育,能够对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并不能真正的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导致很多食品加工从业人员为躲避食品安全监督,从而建立较为隐蔽的食品加工黑作坊。可见,单一的法律约束不能够从本质上解决食品健康问题。因而,在健康教育中应该以加强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为核心,使他们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性,并且能够让他们了解食品安全问题对于人们身体的危害,使他们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道德感化教育为主,提高食品安全从业者的道德素质。促使其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的操作流程,进而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

1.3注重社区卫生健康服务,健康教育策略多样化对于健康教育的开展形式应该本着实用化、多样化为核心,如可以组织食品安全卫生的学习活动、开展相关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知识竞赛等等,教育手段也要体现出现代化,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健康教育的相关课件以及视频,进而能够让教育内容体现出生动性的特点。此外,也要选择合适的教育环境,可以在人群密度较大的地方开展一系列的健康知识讲座。同时,也要依赖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建食品健康教育平台,进而能够提升健康教育的广度。作为居民社区管理中心,也要在社区内部利用各种传媒渠道进行食品健康知识宣传。

2健康教育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价值性作用

2.1健康教育有力促进了监督环境的形成食品卫生健康教育是保证《食品卫生法》得以落实的基础,也是提升全民健康意识以及食品卫生素养的根本措施。政府所推出的相关的食品卫生监管措施对食品从业者仅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管能力也是极为有限的,但是真正监督效力的产生应给依靠与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觉醒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对于《食品卫生法》的实施,既要加强相关人员监督执法的能力,也要完善的落实健康教育。进而塑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随着近几年,食品安全教育力度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食品卫生健康意识有所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顺利的展开,2008年——2012年间,食品卫生安全举报案件逐年上升,食品安全的举报内容也趋于全面,其中包括无照经营、伪劣食品的加工生产、食品掺假、食品污染等等。

2.2健康教育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相关的健康教育能够让食品从业者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进而能够让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在从事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通过对食品违规生产、销售案例的讲解,也能够搞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觉性。总的来说,健康教育能够激发出相关食品从业人员的积极主动性。

2.3健康教育能够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升健康教育能够有效地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安全性,并且也是对食品质量、卫生教育的重要补充。食品卫生质量的好坏与食品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是否掌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基本知识有着密切关系。

3总结

综上,健康教育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价值作用,在健康教育的内容上,既要包含法治建设,也要包含道德素质建设,而且为了增强健康教育的质量,开展健康教育的手段也要体现出多元化、丰富性的特点,进而才能够保证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生最大的效用。此外,相关部门也应该对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并且加强监管作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韩文霞.试论卫生知识培训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作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8,24(2):156-157.

第7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某社区的儿童家长282例。儿童年龄0~6岁,平均3.2岁;家长年龄22~51岁,平均36.5岁。文化程度:小学52例,初中98例,高中77例,大学55例。

1.2方法

1.2.1儿童保健的健康教育①针对不同人群,宣传健康教育。带儿童进行保健的家长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年龄层段、地域风俗、文化差异、性格特点都各不相同,尝试着以不同的方法对他们进行恰当的宣传。对年纪稍大一些的家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相关知识;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家长用事实以及耐心的心态说服交流;对身为少数民族的家长要顺从他们当地的习惯,积极引导他们相信保健的重要性。②分层次教育,针对性健康教育。由于儿童年龄有差异,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对于保健知识的侧重方面不同来教育。对1岁左右的婴儿,社区工作人员应耐心更正家长对婴儿肢体保健的错误动作;对2岁左右的幼儿,社区工作人员指导家长对幼儿的摄入食物的最佳搭配;对3岁以上的儿童,社区工作人员着重对儿童家长进行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1.2.2预防接种的健康教育①提高专业素质,传播健康知识。许多家长忙于工作,对儿童保健方面的知识不了解,担心孩子接种疫苗有不良反应,有时会拒绝接种。我们的专业讲解人员首先要与家长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以饱满的热情与他们进行交流,介绍接种疫苗的必要性、目的以及这样做对孩子健康作用的意义。同时给家长耐心地讲解疫苗接种的适应症和突况的治疗措施等。②采用多种形式,倡导健康教育。在开展预防接种的活动中,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吸引家长和孩子们。通过定期开展“乐趣大讲堂”的趣味活动,使家长与孩子进行亲密的交流,以快乐的方式引导他们知道预防接种的重要性;通过张贴宣传画报,定时更新,使他们获知最新的健康教育;通过开展专家讲座,使家长们了解预防接种的微观本质内容;采用新颖的信息化技术,与家长们进行微信、QQ、电子邮件的沟通,加强健康教育。

1.3观察指标

通过自制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儿童家长在健康教育前与健康教育后对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的健康教育知识的了解程度及参与率的变化。

1.4统计方法

观察记录并比较健康教育前后所得到的数据,采用SPSS19.0软件完成对数据的统计与处理,计数资料用百分数表示,使用χ2检验。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健康教育后儿童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了解程度(90.43%)明显高于健康教育前(68.79%),经χ2检验,χ2值为40.644(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健康教育后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活动参与率(92.20%)明显高于健康教育前(71.28%),经χ2检验,χ2值为41.347(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儿童时期是一生中最重要的阶段,机体免疫力处于较低时期,感染疾病的几率非常大,是各种疾病侵袭的时期,在此阶段一定要加强对外来疾病的防御,儿童保健及预防接种显得尤为重要。儿童自身对危险因素的警惕性差,所以儿童家长在此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儿童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的了解程度直接决定着儿童的生命安全和生活品质。

3.1儿童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的了解程度变化

通过健康教育,儿童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健康教育后中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掌握程度比健康教育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是由于多样的健康教育形式能使儿童与家长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亲切体贴的方式获得与家长的互动,建立坚不可摧的信任度,使家长对儿童保健知识产生浓厚兴趣,更愿意主动学习相关保健知识,进而提高了儿童家长对儿童保健及预防接种知识的认知水平。

3.2儿童家长对儿童预防接种活动参与率的变化

通过健康教育,儿童家长对儿童预防接种的活动参与率有明显变化,健康教育后家长对儿童预防接种的健康教育活动参与率比健康教育前儿童家长的参与率高。主要是因为健康教育通过各种信息化技术和肢体语言的交流等,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儿童家长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加入到儿童预防接种的活动中,使得儿童身心都能健康的发展。

3.3政府与社会都应关注儿童保健及预防接种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