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6:34:41
序论:在您撰写电力体制机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组建股份制的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去年初成立了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属于南网贵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正式挂牌运行。今年初,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贵州省的试点方案要求,在开展跨界考察调研的基础上,经过省领导与南方电网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沟通协调,重新组建以南网贵州公司占80%、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20%的股份制电力交易中心,目前已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下一步还将继续协调推进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电网公司相对控股、多方参股、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市场交易机构。
成立了由南网贵州公司牵头,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用户代表参与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电网公司推荐,办公室设在电力交易中心,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和贵州能源监管办等政府部门不参与管理委员会,但可参加管理委员相关会议,对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可实行否决。为方便市场主体开展交易业务,贵州省对电力交易大厅进行重新选点改造,建设多功能、智能化、一条龙服务的电力交易大厅。目前已试运行,4月中旬投入使用。
二、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制订了《201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和《贵州省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贵州电力市场的总体设计、实施路径、主要任务、市场运行、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明确。2016年允许报装容量为1000千伏安以上的用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全省已有913家用电企业与21家发电企业签订了年度合同,签约电量达到336.7亿千瓦时,放开的发用电计划比例达到近40%。同时通过优先购电制度,保障重要公用事业、公益行业、居民生活用电等;通过优先发电制度,保障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的全额消纳。
三、通过改革降低大用户电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贵州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输电环节过网费每千瓦时下降1.66分,其中大工业用电过网费下降3.06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火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和水火电发电权交易,实现大工业用电价格由0.56元/千瓦时降至0.44元/千瓦时,降低企业成本64亿元,可带动大工业用电量增加87亿千瓦时。
贵州是全国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行商先期落户在贵安新区。目前全省共有大数据企业6家。为扶持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全省通过电改释放红利,大型数据中心用电价由0.56元/千瓦时降至0.35元/千瓦时,预计为企业降低用电成本1亿元;结合贵州实际,对化工、冶金等特色支柱产业降至0.4―0.45元/千瓦时,有色产业降至0.3元/千瓦时。通过降低用电成本,拉动工业经济发展,今年1―2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188.5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6%。其中2月份同比增长3.54%。
四、引导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
开展了成立售电公司咨询服务,贵州省能源局明确专人对前来咨询的企业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初步拟定了售电公司注册工作流程,根据企业意愿,企业自行先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成立售电公司,报省能源局备案,省能源局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列入目录,进行公示,到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目前全省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售电公司24家,其中国企售电公司9家,国企和民营混合售电公司2家,民企售电公司11家,省外售电公司2家。下一步将按照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售电公司相应准入条件,推动售电主体开展售电业务。
在售电侧改革中,结合贵州实际,选择在兴义市和贵安新区开展改革试点。目前南网贵州公司对兴义市地方电力公司的代管关系已解除,兴义市地方电网范围内实现了发、输、配、售的分开,由兴义市电力公司独立开展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贵安新区是全国第八个国家级新区,直管区按照南网贵州公司、贵安新区、社会资本4∶3∶3的股比构架组建配售电有限公司,选择5―7家发电集团和用户作为社会资本参股,目前已完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方案已报南方电网公司,拟于4月上旬正式挂牌成立。
(二)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现阶段我国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近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事实是我国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极低。必须长期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扩大内需”、“两条腿走路”、“多家办电”、“大中小微并举”、“大小电网共存”的方针,切实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三)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基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在宏观上、整体上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具体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管具体,行业部门管整体,更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只此一家,形成行政垄断。
(四)我国将长期存在大小电网两种管电体系,这是由国情决定的。大小电网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矛盾的核心是经济权益,焦点是电网和供区市场,关键是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是垄断和反垄断的竞争。改革发展趋势要求长期坚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五)中国发展农村水电,采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模式,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比较好地解决了世界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源、环境和消除贫困等共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到中国学习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讲,小水电作为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得到了完全肯定。中国是小水电发展最好最多最快的国家,我们要对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始终给予支持。打击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将犯历史性错误。
(六)电力工业在积极推进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应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点;也符合国际社会电力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
(七)电网设施和市场主体---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生产力范畴,后者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应用行政区划硬性规定。
(八)《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一个县可以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机构,两个以上县也可以只有一个供电营业区和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当前,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相关供配电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国家电网公司划分出来的独立配电网企业与自发自供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规范的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核定出资主体的法人资格;第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确认各方的净资产和出资;第三,谁净资产多出资多谁控股。此外,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等应依法保护,作价入股。
(九)在一县范围内大小电网实行分片供电、相互调剂,符合《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全能够做到“同网同价”。因为国家电网企业对上划、代管县电力企业现在没有今后不应该也不可能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吃大锅饭,“‘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以后电网企业要实行输配分开。因此农电“两改一同价”中的“同网同价”,实际上是一项政策规定,并非是实行了“一县一公司”才能做到。事实上,农村水电企业在实行优惠政策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发挥固有的发、供电成本低的优势,完全可以做到农村到户电价低于大电网的到户电价。当前,大电网停止资产流动和输配暂不分开,大小电网股改失去基本条件。正确的作法应是尊重和保持联网、电能交换与分片供电的格局,通过协商和等价补偿,适当调整供电营业区,消除真正的“交叉”,以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并培育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多竞争主体的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十)在老少山边穷地区农电体制改革中,实施代管、上划、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超低价收购农村水电资产,营造和扩大电力垄断,造成了严重后果,各地反应十分强烈。在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中上划地方小电网,上收供区、市场和地方自主权,实行一家管网,独家经营,一统到底,独占市场,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实质,违背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脱离贫困山区实际,打击了农村水电事业发展,侵占了地方、群众资产和合法权益,影响地方财税收入、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阻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基层干部、专业人员和群众说:“农村水电是贫困县的造血机器,在造血机器上怎能讲‘宁求所在不求所有’?宁肯花钱买也要买回一个不代管、上划,保留造血功能和机制!”“使用‘双层剥皮’的作法,侵占老区、贫困地区的资产和权益。”“把造福农民、造福国家的‘民心工程’办成了主要有利于一家企业的‘空手道’工程。”“这是建国以来一次最大的平调!”“介入政府权力的电力垄断体制,不仅垄断电能交换市场,而且垄断电力建设市场,并通过‘三产’、‘多经’企业获取隐性垄断利润,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打破垄断,就是打击腐败!”
(十一)一些地方在实施减持国有股时,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将优质农村水电国有资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三产”“多经”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个人,这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别是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不仅在价值形态上要求保值、增值,而且在实物形态上要求保障安全、完整。同时农村水电资产还涉及水资源使用权价值问题。因此,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地方和农村电网与骨干电源国有资产,不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以极低的价格一卖了之,且其回收的资金丝毫不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的再投入,是完全错误的。一些地方的群众还反映其中掺杂着行败。国有产权对配电网要绝对控股,对骨干电源要相对控股。转贴于
关键词:电煤管理;价格联动;电价改革
一、当前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发电企业面临电煤供应不足、燃料成本大幅上涨、电价不能及时联动、利润将大幅下降等问题。
1、电煤供应得不到保证。近几年,由于新建装机大幅增加,而煤炭产量和铁路运力没能同步增加,造成煤炭供应偏紧和铁路运力严重不足,2008年全国重点电煤订货合同总量只能满足发电企业用煤的50-60%左右,其余用煤完全靠市场采购,数量和价格都很难落实。近年尽管电煤库存逐步回升,但由于各主要耗煤行业压缩的煤炭需求得到释放,用电需求大幅增长,加上铁路运力的瓶颈制约,全年电煤供求形势不容乐观。
2、电煤价格上涨和煤质下降增加成本。除电煤价格直接上涨外,电煤质量下降也变相提高了煤价,增加成本。据统计,2000年,全国原煤平均发热量为5082大卡,2007年原煤平均发热量为4539大卡,下降了10.7%。2000年至2005年,山西全省电煤发热量下降741大卡,如果按标煤单价300元/吨计算,意味着吨煤成本提高32元/吨。电煤价格的大幅上涨和质量的下降,造成发电企业的成本大幅上升。
3、发电量减少影响销售收入。受新投产机组迅猛增加的直接影响,发电企业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明显下降,据统计,2007年,全国60万千瓦以上电厂发电设备累计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为5011小时,同比下降187小时,其中火电利用小时数为5316小时,同比减少296小时。
4、利润将大幅下降。受燃料成本大幅增加、运输费用大幅提高、发电利用小时下降、销售收入减少以及电价不能及时联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主要发电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已成必然趋势。据五大发电集团估计,仅2008年电煤价格上涨导致燃料成本上升就将超过300亿,占五大发电集团2007年320亿元利润总额的93.8%。大唐、华电、国电和中电投等四大集团都已出现集团性亏损。可以说,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形势非常严峻。
二、对我国电煤管理、电价改革等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电煤问题必需深化改革,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电煤管理机构。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电煤供应协调管理的机制和职能严重缺失。
从行业和企业来看,原有的国家电力公司到网省电力公司燃料体系已经打破,但新的从发电集团公司到基层发电企业的燃料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缺乏有效的电煤行业协调机制,使得无论是产运需衔接过程中的问题,还是电煤供应中统计信息收集问题,都遇到了较大困难。从国家层面来看,电煤管理的职责似乎是在国家发改委,但职能分散在几个专业司局里,缺乏一个综合的、权威的机构来实施电煤管理,致使多年来电煤的生产、供应、价格问题一直成为相关单位比较头痛的“大事”之一。
2、加强煤炭宏观调控。面对日益突出的电煤矛盾,加强煤炭的宏观调控可谓当务之急。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笔者认为,目前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是要增加供给。从理论上,价格是供求的直接反映。电煤供应紧张和价格上涨,说到底还是供求形势所决定,说明需求的增长超过了供给的增长,前述的数字已说明这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无非是从两方面下手,一方面是减少需求,即减少电厂投产,减少发电,从而减少对电煤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增加供给,目前看虽然也面临不少困难,但相对来说比较现实。而增加供给的根本办法是要增加产量。因此建议国家要加大新煤炭建设的力度,加快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同时加大老矿更新改造力度和安全生产的投入,挖掘生产潜力,增加煤炭产量,保障电煤供应,增加有效供给。
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由于电煤的生产、运输、消费牵涉到煤炭、铁路(也包括交通)、电力等众多行业,而这些行业的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行业特征都存在较大差异,在煤炭的生产、运输、消费整个产业链上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和矛盾,因此,建立有效的电煤协调机制尤为重要。建议国家要加快建立解决煤电运衔接平衡的长效机制,统筹各行业对电煤和运输能力的需求,将应急状态逐步转入正常的经济运行状态,建立健全常态电煤供应机制,避免再度出现电煤制约性的电力供应紧张局势。
3、尽快建立电煤交易市场,促进电煤交易的数量和价格长期稳定。电煤的生产、供应、价格与发电企业息息相关,影响甚大。建议国家要抓紧对建立煤炭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研究,尽快创造条件设立集中的煤炭交易市场,促进大型发电企业与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签订中长期煤炭供用合同或合约,既可以反映市场供求,更好地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又可平滑煤炭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可以大大地减少电煤交易成本。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煤合同有效执行,保持电煤价格相对稳定。一是要加强对煤炭订货合同执行的跟踪检查,合同一旦签订,要求煤电双方企业都必须保质保量保价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不执行合同,提倡诚信经营,着眼长远发展;二是要关注和协调煤炭、电力两种体制和两种市场形态所带来的不配套、不协调的现实情况和矛盾,加强协调和指导,在煤电价格不能及时联动情况下,要求煤价不涨或少涨,敦促大型煤炭企业尽社会责任;三是在特定和非常时期,比如煤炭价格剧烈波动时,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包括对电煤实行最高限价或实行重点大型煤炭企业煤炭提价备案制度等,加强政府对电煤价格适当而必要的调控。
(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需要完善和改革
1、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存在不足。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临时价格调整措施,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机制也存在许多不足,表现在:从宏观和机制层面看,这种机制仍是典型的成本推进型价格上涨模式,与市场供求基本脱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相去甚远。从实施和技术层面看,一是实施这种机制要进行大量测算、协调,费时费力,管理成本比较高;二是由于在电煤数量、统计、价格、成本等方面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最终电价上涨幅度也不一定科学合理;三是测算和计价的基础不够完整。
2、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从长远看,走彻底的煤电市场化改革道路是解决煤电价格矛盾的唯一和根本的出路。要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放开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根据成本及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上网电价,或在电力市场中竞价上网,并实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市场联动,将发电市场与终端用户紧密连接起来,让电力用户体会和感受到发电市场甚至是煤炭市场的波动变化,让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及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近期看,要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近期完全放开上网电价的愿望还难以实现,在一定的时间内,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仍将实施。
(三)着手研究煤电价格联动方案,适时疏导电价矛盾
关键字:电力体制;改革;建议
电力资源是重要的基础性资源,而电力行业基础性行业,关系着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随着国民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等科学合理的贯彻和实施,电力体制也应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寻求更为科学有效的发展机制,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创新电力体制,实现电力行业的持续发展。
一、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资源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能源,保障完善而系统的电力供应是影响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措施。然而目前我国电力的发展面临着矛盾和机遇的挑战:电力体制发展的矛盾主要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对电力系统供应的依赖和电力工业发展的材料资源的障碍,包括资源、环境、资本等因素的持续作用,从而为电力系统的发展带来了相应的障碍。
我国的电力系统虽在总量上能在世界的前列,但电力系统的增长方式较为粗放,与发达国家相比的具有较大的距离。电力体制的粗放经营主要表现在产品的结构不够合理,能源的消耗程度较高,电力供应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旧无法忽视,电力系统的投资效率还应进一步提高。电力供应与社会需求关系密切,关系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性资源,然而我国目前电力供应的总量偏小。
电力系统发展的障碍主要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力行业发展的规律决定了电力供应的重要性,电力是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社会应建立相对超前的电力供应系统。其次,电力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着自身发展规律和变化特点,各阶段的电力需求也不相同。电力的供应总处于波动的阶段,难以实现刚好的满足电力需求的状况,而处于电力需求不足和需求过剩的过渡阶段,从而对电力系统的电力供应和人们的生活、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的电力供应总量偏小,尤其是人均装机容量较小,不到0.4千瓦,而相对而言,发达国家人均装机容量4千瓦左右。由此,我国的电力体制应进行深化的改革以求获得快速的发展体制。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措施
1、加快培育电力市场
电力体制搞个的最终目的和根本走向是市场化,也就是实现电力供应的市场发展化发展。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发展,电力供应系统已形成了厂网分离的新的电力供应体制,从而为电力供应系统的市场化奠定了良好的初步发展基础。实现了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后则能建立、运营和监管电力系统的市场,而在电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应对电网的建设进行充分重视,从而突破地区间的市场隔断和壁垒,从而实现更广市场的资源管理和配置。
2、建立层次分明的电力体制模式
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应建立层次分明的电力体制模式,从而为电力企业的市场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电力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也应借鉴国际发展的基础,建立政企分开、厂网分开、输配分开、主辅分开、社企分开的层次分明的电力体制的管理和经营模式。电力体制的改革应从整体上进行把握,从而建立输配分离的电力供应模式,从而形成电力的生产和消费两个不同形式的电力市场,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利。目前而言,我国的电网建设还相对薄弱,灵活程度不够,电网的潮流方向也相对单一,难以建立完全适应市场竞争的电力体制模式。
3、建立有效的电力监测管理机制
电力体制的管理存在多层监管、职责分散的管理模式,从而不利于电力体制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形成。相应的电力管理部门也未建立电力体制的监督和管理,没有形成对电力项目和电力价格的管理体制。随着电力系统和电力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较多的不规范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力体制的改革需求,为建立稳定的电力供应体系,还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电力资源的管理机制,建立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威,从而建立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电力市场的运行的职责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电力系统的管理。同时相应的企业还应建立电力企业的投资和电力价格的管理机制,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宏观的调控和指导,从而实现电力行业和电力市场发展的整体规划和科学实施。
关键词: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经验;启发
一、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概览
1.英国电力改革
英国电力改革始于撒切尔政府时期。“改革前英国电力工业是按1957年的电力法,由国有化的中央电力局统管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发、输和配电。其特点是集中、统一、垄断和国有。”1983年《能源法》的颁布拉开了英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它允许非公企业加入电力行业, 国家电网可供多种所有制的电厂使用。地方电力公司可以进行电力分销,允许它从私人电力公司购进电力。此后,英国再次修订《电力法》,建立起电力产业管理体制新框架,电力产业进行了重新组合,将国家发电资产重组成三大电企:原子能电力公司、电力生产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将电力生产与电力传输独立,把国家输电资产归属于国家电网公司,从宏观上保障全国电网正常运行,并且调配全国电力。1988年,电力产业实行私有化。
2.美国电力体制改革
美国通过法律的形式相继实行发电市场自由化,允许非公企业介入发电与电力市场,赋予电力企业同等进入输电网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将电力行业引向市场化,美国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发电领域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许多独立发电商得到迅猛发展;电网面向全员开放,电价实行竞价上网;管理模式上打破垄断经营,废除垂直管理,实行发电与输电业务独立,输、配电独立管理,独立结算;强化政府监管,“联邦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工业法规并实行监督”。电力体制改革使美国电力行业得到健康发展,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3.欧盟电力体制改革
欧盟在1996 年要求成员国进行电力体制改革,“欧盟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建立竞争性和高效率的电力市场,确保欧洲的能源供应安全,提高欧盟电力和经济总体的竞争力,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并形成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德法等国相继进行了电力机制改革。德国从1998年实行自由化改革,第一步卸下高价购买国产煤的经济负担,然后重组与出售电力相关产业,筹集资金用于电力体制改革,通过电力自由化改革有效缓解了德国居高不下的电价;法国在2000年进行电力体制改革,为了推动电力自由化改革,法国颁布了《电力市场自由化法》,打破法国电力垄断体制。
4.日本电力体制改革
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电力改革步伐进行得比较慢,于2003 年修订《电力事业法》,提出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奠定了日本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从2004年开始相继赋予用电大户、小户、居民用户等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经验共性分析
1.从本国国情出发推行电力体制改革
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引入市场竞争模式,打破旧的垄断模式。首先,各国尊重电力行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只有尊重电力行业发展规律的改革才是富有实效的;其次,电力行业究竟该怎么改革,这决定于各国的电力行业发展现状与具备的条件。上述各国国情不尽相同,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盲目的实行“拿来主义”,而是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国电力改革的道路。总之,任何一国电力体制改革都要从自身国情出发,在借鉴别国经验时要充分考虑两国间的差异性,汲取适合自身发展的成功经验。
2.依法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综合上述分析的几个国家及国际上电力体制改革实践,我们发现国际上电力体制改革首先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保障下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做到依法改革。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电力体制改革推进有了大方向,这有效消除改革随意性带来的资源浪费与负面影响,提升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率。所以电力体制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依法改革。
3.发挥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引领与组织职能
国家的任何行为都离不开有效的引领与组织,政府是一个国家一切行为实施的引导者与组织者。纵观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没有一个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不是在政府的引领与组织下进行的。政府要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进行宏观谋划,制定具体可行的改革方案,落实改革具体环节。此外,大多数国家的电力行业涉及国家利益,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垄断经营,改革将触及多方利益,它关乎着国家的发展与民生,所以只有在政府的引领与组织下,才能公平、有效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让全社会受益。
4.改革电力管制方式
电力管制是指政府部门对电力行业的控制,改革电力管制方式就是努力转变政府对电力行业活动的管理方式。传统的电力管制主要是由相关部委与各级政府机构构建的垂直垄断模式,它对电力行业活动的管理具有范围广、低效、不公开等特点,这种管制方式只适用于国有电力垄断经营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人们越来越注意发挥市场经济规律杠杆作用,要求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注重将政府部门的垄断经营转向宏观调控,对于行业发展的管制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政府的职能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宏观调控,相对传统的管制方式,它体现出时代特点,具有高效、公开等特点,能够充分调动电力企业的经营热情,发挥电力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5.改革电力资源定价方式
电力行业要打破传统垄断局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革电价是关键。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由国家统一分配电力资源、输送电力产品与筹集经费,电力资源价格主要决定于电力产品与电力服务所产生的直接成本,而电力基础建设成本未能很好地得到体现,从而造成某些国家电力运营成本高于出售电力资源价格,电力行业负利润运行,成为政府的包袱与负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需要打破电力资源定价方式,各竞争电力企业根据市场经济活动规律与用户需求来确定电力资源价格,采用灵活的电价确定机制。
6.有序稳步推进改革
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每个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都要经历有序、稳步推进的过程,任何急功近利的短期改革行为是低效的。因为任何一种改革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涉及电力行业领域,它还触及相关的体制与政策,受人们惯性思维与生活方式、理念的制约与影响;另外电力体制改革是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总的经济运行质态与社会政治稳定局面;电力行业改革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发电、售电、传输与使用等诸多环节,需要做好电力行业相关配套改革。任何一个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的国家都经历了有序、稳步、渐进的过程。
三、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启发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由于起步相对较晚,“目前,我国电力行业尚未真正引入竞争机制,电力供求等方面的矛盾不断积累,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剖析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成功国家的共性经验对于加速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1.确立改革理论指导体系
成功的实践活动离不开鲜明的理论指导。国际电力体制改革实践告诉我们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我们建立电力体制改革理论指导体系。当前形势下,电力体制改革面临着复杂的形势与诸多问题,例如市场信息不对称,企业合谋,政府监管失当等,这损害了电力行业形象。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电力体制改革成功案例的研究,汲取共性经验为我所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体制改革理论体系,并且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实践中不断调整,不断进行理论创新。
2.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运营模式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实行了厂网独立运营,但这种独立不够深入,只是简单的分离,与电力市场公正、透明的要求相差较远。虽然我国对电网与发电企业进行了改革,初步形成竞争局面,但还存在很多有待改革的问题。例如:电网内部竞争机制缺乏, 输配分离尚未成熟, 企业化运行格局尙不完善,垄断格局没有得到有效的转变,发电市场自由化程度远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所以当前我们要客观认识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现状与市场化运营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在我国电力市场的调节作用,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运营模式。
3.确立改革原则、明确改革目标
无论哪国电力体制改革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首先要明确改革的原则,坚持“宏观设计, 先主后次,由难到易,有序推进,配套跟进”的总原则。改革目标的确立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 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大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另外,电力行业自身还存在着较多问题:电力相关技术不够先进,发、输、配能力有待提升等。这些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力市场化发展。所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设计要有明确的目标,既要有宏观的总目标,还要有具体、明晰、可控的阶段目标,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才能实现改革预期,力减盲目改革带来的不定风险,有效节约改革成本与社会资源。
4.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电价机制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所以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各不相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稳步增长期,电力资源需求大,所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要将促发展、利民生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电价确定要考虑市场因素,也要综合各方因素,坚持“有利”原则。要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快速、稳步发展,要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有利于调动一切力量,要有利于贯彻国家能源布局调整与协调战略等。
5.确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电力行业的垄断性决定了政府对其监管的必要性、重要性。”垄断形成的不良影响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以消除。政府必须要担负起应有的职能,确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电力监管体系。我们要努力改变先前的行政管制体制,确立基于电力市场规则的监管机制,努力打造“公正、透明、专业、诚信、独立、有效”的电力监管机制。
国际电力体制改革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要加强个性研究与共性分析,为处于关键期的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与参考,切实推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使电力行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梦的实现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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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来有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面临问题及其监管体系催生[J].改革,2012(03).
关键词: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电力及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概述
农村电力是指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所需要的电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是农村电力管理系统的结构形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农村电力的组织管理体制、农村电力的投资管理体制、农村电力的产权管理体制、农村电网监管体制和农村电力的电价形成机制等。
二、农电管理体制的构成及其特点
我国大多数地区,在同一县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供电企业,个别地区存在同一
县域内有两个或多个供电企业的情况。按照县供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资产关系、
管理关系、电力交易关系的不同,我国现有农电管理体制的模式大体可分为直供
直管、趸售代管、股份制、自供自管四种形式。
1、直供直管模式:直供直管体制下,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属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核算方式的不同,考虑县级供电企业的财税体制,直供直管县级供电企业又以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等不
同形式存在。
2、趸售代管模式: 趸售代管模式是一种协议式管理方式,趸是售县级供电企业原有电力资产属地方政府,是独立的经营实体。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对是售县级供电企业代管,是根据当地政府的委托,对县级供电企业实施的管理。代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临时过渡性。
3、股份制模式:股份制供电企业是由两个及以上资产持有者,依照《公司法》共同组建的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的公司,企业是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4、自供自管模式:在小水电比较发达的地区,逐渐形成了发供电一体化经营的县级供电企业,我们通常称为自供自管体制。自供自管体制下的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属于地方政府,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与电网经营企业有少量的电力买卖关系,无管理关系。
三、农电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行政性管理
由于计划体制的影响,农电企业一直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为了适应政府对企业的计划管理,农电企业在组织机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政府行政部门层层对应。由于农电企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而且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政府对农电企业的生产、销售和分配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控制。农电企业没有自经营权,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等所有问题和弊端。
2、垄断性封闭式经营
农电企业一直作为我国自然垄断企业,其主要依据为:农村电力网络不可分割,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网;农村电网具有范围经济性:即在一个地区内,由一个部门提供全部服务,价格最便宜;农村电网更具有规模经济性,一个地区只有一个网络,才能实现规模经济;农电企业投资大,其投资沉淀形成了壁垒,别的部门很难进入。国家方面作了硬性规定,别的投资主体不允许进入农电企业内部,农电企业一直都是独家经营,所以能享受到垄断收益。
3、农电投资无稳定来源
长期以来,国家在电力工业投资体制上,实行的是“重发、轻供、不管用”和“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作为电力系统“用”的最末端的农村电力,一直来,国家不对其进行投资。也就是说,农网发展没有稳定的资金来
源。在农村电价中收取的两项费用的2/3用于电源建设,剩下不足1 /3还不够添
置维护设备,更谈不上改造和发展。
4、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农电多元化管理体制导致农村电力利益相关主体多样性。农村电力设施的
投资主体不统一,管理不统一,导致管理机构交叉重叠,政出多门。因此,农村电力监督管理是谁都可以管,也是谁都没义务管。有利益的时候,地方党委、政府和供电局、农电总站等部门争着管;具体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挑责任的时候,无人过问,惟恐避之不及。
5、农村电价管理体制混乱
农村单户用电量小,分布广,线损非常高,所有这些导致农村电价奇高。农村电费回收实行按村收费模式,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代收费行为,而在实践工作中必将导致低压电网电能损耗的加价过程,这个过程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时,难免形成中间盘剥环节。“人情电、权力电”以及“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严重。
6、农村电价形成机制与电力市场供求脱节
农村电价形成机制是电力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而我们现在的农电价格从计划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现在机制发生了改变,体制发生了变革,价格体制却没有跟上,而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杠杆的电力价格,其形成机制不合理。而目前电力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凭政府的指令,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不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不能正确指导资金投向。
四、我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方案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发展。农村电力改革必须结合本国国情,结合农村电力的发展状况进行。
1、改革方案建议主要包括:
1)、实行政企分开,将原由各省电力工业局和省水利水电厅承担的管电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各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作为各省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管电职能,对全省发电和供电实行宏观调控,并对电力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国家电监会依法对农村电力实行投资、电价等的监管。
2)、组建省电力公司,负责对各省电网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省电力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要求进行公司制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营和管理。省电力公司接受省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接受电监会的监管并执行省经贸委的生产计划和电力分配计划。
3)、各县(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管电职能,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电力发展水平分别组建县(市)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农电合作社和国有全资农电企业,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对边远山村以及少数因当地小水电丰富,开发建设小水电自供区,由省电力公司代管。并积极鼓励农电公司或农电合作社对小水电自供区进行投资参、控股,条件成熟进行合并,实现一县一公司。各农电企业独立核算的企业,行使企业经营电网职能。
4)、实行主辅分离,将原来农电企业的所有多经产业从农电公司中剥离。学校、医院等成建制地移交社会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他产业的企业,明晰产权,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收益。
5)、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撤销乡(镇)电管站,改革为县(市)电力公司的供电所,使其成为县(市)电力公司统一核算内部机构,乡(镇)、村不再设立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管电单位。可一乡一所,也可数乡一所,统一由县农电公司或农电合作社经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电费收入全额上交,其所需费用开支由县(市)电力公司核拨。对乡电管站转制过程中,乡(镇)供电所的职工,由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行业规定的编制核编,与乡(镇)人民政府脱钩,纳入县电力公司统一管理。人员的招聘,严格按照统一考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农村电工录用实行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并纳入县(市)电力公司合同管理。
结语:农村电力的长期发展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针对农电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能够为我国的农电体制改革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具有创新性和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祁碧茹;魏玢; 樊爱霞,深化农电管理体制改革 构建和谐农村电力,[J],电力技术经济2006(12)
监管制度可以追朔到19世纪的美国。在1887年,旨在管理那个时代最伟大的新兴工业——铁路的州际商务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经济管制时代的开始。对铁路实行管制的理由是,铁路成为当时美国的关键产业,因为铁路将整个国家联结在一起,从而消除了各州的边界。因此,管制的目标是实行公正、合理的价格,确保公众的利益,限制铁路巨头们对市场的操纵。这一监管制度建立后,证实了在自由经济体制下的垄断行业中管理私人经济的有效性。随后经济管制的思想,开始延伸到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民航等其他的重要领域,管制思想成为影响美国经济的重要方面。20世纪初的美国电力产业,占统治地位的是垂直一体化程度越来越强的公共电力公司(私有),不仅控制了发电市场,而且控制了输电和配电市场。这些公司在一个“独占的特许区”形成了垄断。于是1916年,美国33个州建立了政府管制机构,监管辖区内的公共电力企业,发放经营特许权,监管电力企业的价格、融资、服务、财务等。该管制机构的职责,一是避免消费者利益因公共电力企业垄断而受侵害;二是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同时该规制机构还答应电力企业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尽管州政府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并没有在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公共电力企业利益之间做出优先性选择,但却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政府关注的,一是电力产品的价格;二是关注投资者进行必要的投资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共机构持股公司法”(PUHCA)。该法案将电力服务权授予地方性电力公司,同时州政府对电力零售交易进行监管。PUHCA限制其他电力公司的发电业务进入那些已经授权给某个公共电力公司提供电力服务的特许区。这样事实上,公共电力公司就没有竞争。随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电力法(FEA)。该法授权联邦政府进行州际电力交易的监管。联邦电力委员会负责州际电力批发价格的制定,而州内的零售业务由州一级机构监管。这样,到了1935年底,美国绝大多数电力交易在所谓的“回报率”或“基于服务成本定价”的框架下受到监管。这一管制思想一直统治到20世纪的70年代,并由美国逐渐传播到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
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重创了美国经济和电力工业。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公共企业管制政策法(PURPA)”(做为“国家能源法”的第二部分“),虽然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新技术的采用,但事实上PURPA法却为美国的电力市场打开了竞争的大门。随后,在里根时期,奉行”供给学派“的主张,提倡放松管制和自由竞争。从而使得电力监管体制进入了一个改革的新篇章,由此拉开了电力工业改革和电力监管制度改革的序幕。1996年4月24日,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了闻名的888号法案,通过开放非歧视性的输电服务促进电力批发市场的竞争。
美国对经济管制的新思路,被英国的撒切尔首相采用和发扬,电力工业私有化、打破垂直一体化垄断、重组电力工业的市场化结构、改革和重构电力监管体制,成为了英国电力改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89年,英国《电力法》确立了电力所有权从国家向私人投资者的转变、引入竞争性电力市场和建立独立的管制制度。英国电力工业改革的模式为许多国家所效仿。非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浪潮风起云涌。和15年前相比,除非洲及亚洲的少数国家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或正在进行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这些国家在建立电力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建立和之相适应的专业监管机构。如英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印度、波兰等国,在实行电力改革时,都成立了专门的全国性监管机构。欧盟委员会在“1996欧盟电力改革指令”中明确要求其所有成员国“建立一定的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透明度,以避免滥用某些垄断市场的行为,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带有掠夺性的行为”。到2001年4月,除德国以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进行了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了电力或能源监管机构,明确了和电力市场结构变化相适应的监管内容。
(二)国外现代电力监管制度的基本特征
世界各国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内容、监管依据、监管者制衡机制等方面,取决于各自的电力市场模式、引入竞争的范围和程度、电力行业结构和特征、国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国家的地域面积等,也受电力工业历史状况的影响。因此,各国电力监管体制各有特色,不尽一致。
1.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属性
国外电力监管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是独立的电力监管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及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的澳大利亚和南美国家大多数采取的是单独设立监管机构模式,集中监管职能于一体,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中立性。而且这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向是,由专门单一的电力监管逐渐和天然气及其他能源合并,实行能源的综合监管,以节省监管成本及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非独立监管模式。日本以及1998年以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总体上采取政监合一的监管模式。
在独立监管模式,由于中心和地方监管机构的关系不同,又存在着两种类型摘要:其一是垂直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并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如英国、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只设立国家电力管制机构,根据电力管制的实际需要,在各地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其二是分级监管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一般为如美国、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美国在联邦和州分别设置了电力管制机构,在联邦一级成立了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是隶属于美国能源部的一个独立机构。美国各州还成立了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负责各州的电力监管。各州的电力监管机构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从发展趋向上看,电力监管机构普遍由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管向独立、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方向发展。很多原来采取政监合一或由政府部门直接监管的国家,纷纷分离政监职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监管机构。欧盟委员会明确要求其成员国建立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至2000年底,欧盟15个成员国当中有12个已经决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其权利、权限、规模以及独立程度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所谓独立性包含两个涵义摘要:一是独立于政府,以减少政府为达到短期政治目的而行使自由裁决权所造成的风险,同时使该机构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因政府的更迭而发生大的变化。二是独立于股东,和受规制主体、私人投资者和消费者都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
监管机构的经费来源,有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的,也有来自于被监管企业缴纳的费用,但主要形式是来自于被监管企业交纳的费用。
2.监管职能
监管职能的确定是同电力市场的竞争程度密不可分的,换句话说,电力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市场结构决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能。竞争程度越低,越需要加强监管。如前所述,监管并不能根本解决垄断体制下的福利损失新问题,在电力工业尽最大可能引入竞争和市场机制,有限范围原则得以普遍采用,即监管机构的重点应放在竞争而不是监管新问题上,只要可能市场机制就应成为主导,这样监管机构应集中在判定行业的垄断成分和反垄断等新问题上。按照此理念建立的和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电力监管制度,就成为了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从监管职能上,现代电力监管制度有如下特征摘要:
一是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总趋向是区分竞争环节(发电和售电)和垄断环节(输配电),放松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网络接入监管、价格监管以及平安、环保和普遍服务等非经济性内容的监管(社会监管)。监管改革的理念是在竞争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监管主要集中在垄断环节,使得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均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对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不再实行以往严格的准入和价格管制;监管的目标是鼓励公平竞争、防止市场的垄断、保证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手段是行业准入(此处对准入的监管主要是审查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环境要求和技术要求等,而不是限制进入的准入管理)、股权结构、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对垄断环节——输配电的经济监管,主要是网络开放、输配电价、服务质量等,其中输配电价格和网络的公平接入是监管的核心。社会性监管则主要是对涉及技术(如系统规划、运行)、平安、消费者利益、清洁能源发展、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普遍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
二是由保护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转变,此特征更多地体现在监管的核心内容——输配电价格监管上。所谓价格的保护性监管是指过去广泛采用的投资回报率的价格监管工具。就基于投资回报率的价格监管而言,试图让公众代表参和制定电价、回报率和投资的方式,达到促进电力公司履行服务义务和防止出现垄断利润的目的。但是,这种方法的致命缺陷是,首先,采用投资回报率监管,政府管制机构必须把握充分信息,从而必须支付昂贵成本和需要庞大的官僚机构。其次,政府规制者把握的信息相对公司而言仍不完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同公司就回报率进行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再次,是固定回报率不能创造一种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降低成本。由于投资回报率按法定比例固定不变,因此电力公司的利润率既有保证又固定不变,这样就缺乏一种促进电力公司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事实上,这一价格监管方法是使被监管者利益“法定”化的保护性监管。
最高限价的价格监管(RPI—X)是一种新的规制工具,它是在考虑了物价指数的前提下,对输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并且此最高限价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而是定期进行调查和调整,通常是逐步下调的。监管机构提前制定下一阶段的最高限价,要求输、配电公司在所要求的时间,其输配电价格必须低于最高限价。这样就对被监管者创造了一个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故而称其为激励性监管。这一激励性的价格监管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而且还在电信、天然气、供水等产业中都得到应用。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阶段不同,电力改革的目标选择和改革重点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在电力市场成熟、电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前提条件下,改革的重点是价格的激励性监管,以改进企业的经营绩效、提高行业运行效率、降低电价和提供多种服务;发展中国家却面临发展电力、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等任务,电力改革的重点是要保证电力系统的平安运行、吸引新投资以支持电力行业发展。
3.监管的监督制衡机制
许多国家监管的监督制衡机制由如下三方面组成摘要:
一是实行政监分离。政府各部门负责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监管机构执行政府政策,对电力市场进行日常的、专业化的监管。政策制定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分离,避免了监管机构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弊端,有助于约束监管机构的权利和减少决策失误。
二是法律授权。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能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监管机构的一切行为都置于法律和监管规则的框架下,依法监管,从而避免了监管机构滥用权利。
三是透明度。透明度的实现主要表现在摘要:清楚地描绘监管机构的功能范围;公开其决策机制;明确的制定监管规则和仲裁争议的程序;公布其决定以及做出决定的理由;将监管机构的行为和被监管者的履行行为定期向公众报告;规定有效的上诉机制;将监管机构的行为和工作效率报告提交给外部检查人员进行具体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