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6: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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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的新颖性是《好妈妈胜过好老师》的又一特点
大部分人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的畅销归因于该书具有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可以解答当前家长的许多育儿困惑,直接指导家长的教育实践。笔者不否认上述原因,但认为,该书隐含着一本好的教育专著所具有的学术品质———理论的新颖性,只是写作手法不同。作者尹建莉以更通俗易懂的案例来呈现自己的教育思想,使自己的教育思想具有更大的普及性与传播性。还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硕士期间,尹建莉就曾针对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的片面强调宏大理论叙事、学术写作上一味追求晦涩难懂的文风(缺少整体性与高度,基本概念泛化,无谓的争吵,语言的艰涩难懂等)等所导致的文化价值丧失现象,专门撰文批评。她认为现在社会科学理论的写作有一种怪现象,就是语言艰涩难懂。这一方面可能是某些理论工作者不注意语言的锤炼,另一方面可能有人误认为,莫测的语言下才隐藏着高深的思想。所以“读不懂”成了一些理论著述的一大痼疾。文字是思想的载体,理论工作者更应该精心锤炼自己的语言。再深奥的理论语言都应该有一个底线,就是首先应该让人读懂。没有“读懂”,一切思想的花朵到了读者那里都是枯萎的……。这种不正确的学术研究趋势,致使一些教育著述成为学术象牙塔中的孤品,令众多普通读者望而生畏。而教育是一门实践的艺术,教育类的学术文章应该体现深入浅出的写作原则,便于普及与推广好的教育研究成果,使广大受众真正从中受益,真正体现教育理论为实践服务的宗旨。
尹建莉曾多次讲到,对于一位作者来说,把原本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是一件难事,她庆幸自己做到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就是她的一次成功尝试,她以具体案例为呈现方式,以若干议题为结构形式,完美再现了自己的教育理念,并希望更多的人接触到正确的教育理念,形成自己的教育观,实现教育理论功能的最大化。
在攻读硕士期间,尹建莉就非常关注教师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更注重人们在教育案例分析中进行理念的提升。作者教育学素养深厚,看似分析与论述一个个典型的教育案例,实则论证了一些先进的教育理论。作者对于儿童道德培养、学习习惯养成、课外阅读、个性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全书既有作者统一的教育理念,又处处显示出作者在处理教育细节中的教育智慧。她将一些先进教育理念灵活运用于教育细节中,引发专业教育者深思,更使那些没有教育背景知识的人从中受益,如卢梭的将“儿童当作儿童”的自由教育思想。她强调,儿童“并不是为‘长大’或‘成功’、‘成才’活着”———童年不是成人的准备阶段;儿童天性是向善、上进的,“儿童没有过错,只有不成熟;而不成熟才意味着有生长空间和成长可能。”
教育不能过于保护、干涉、指令、管制与操纵,要促进儿童形成自信、自尊、自爱的品质(“不管”是最好的“管”);以“干净”的眼光看儿童,尊重儿童,促进其自我教育(此思想贯穿全书);不仅正确对待孩子的优点,更要接受孩子先天的性格局限(像牛顿一样);注重儿童在学习中的快乐体验,让儿童体验学习过程本身而非结果所带来的乐趣,培养儿童正确的学习品质(开“小卖部”、替孩子写作业、不写“暴力作业”、学习不要“刻苦努力”、不考100分、考好了不奖励);阅读在儿童智力成长中具有重要作用(被魔杖点中的孩子学习能力强);温暖、幸福的家庭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自己不带孩子就是渎职、幸福的家就是五星级宾馆);真正赏识孩子,以肯定和激励,带给孩子愉悦和成就感,进而产生真正的幸福感和动力(只设“记功薄”,不设“记过薄”);培养具有批判精神、有个性的公民(可不可以批评老师?)。在书中,尹建莉提出如下教育理念:第一,“教育小环境”理论。“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教育体制能完美到可以解决每一个学生的个体问题。每一个孩子都是一个独有的世界,他的成长,取决于和他接触的家长和教师给他营造的、直接包围着他的‘教育小环境’。这个小环境的生态状况,才是真正影响孩子成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这个教育小环境中,家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作为和孩子接触时间最早、最长的关键人物,是‘小环境’的主要营造者———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在每一件小事上如何引导孩子,如何处理和孩子的关系,几乎每一种细节都蕴含着某种教育机缘。对细节的处理水平,区分出了家长手中握着的是锄头还是刻刀———它使孩子的世界与未来全然不同。”记得刘墉也说过相类似的话,一个人幸福与否,不是由社会大环境决定的,而是由他身边接触亲密的六七个人所决定的。而家长正确营造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教育小环境”,就是要掌握正确的教育理念,“‘方法’固然重要,但再多的方法也无法穷尽一个人遇到的所有教育问题。正确的教育理念则如同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不同的锁。”
第二,儿童教育细节理论。尹建莉指出,“在孩子幼小时,每一个生活细节都可能成为蕴含重大教育意义的事件,儿童教育中无小事,每一件小事都是‘大事’,都可以扩展为孩子的一个好习惯或坏毛病”。“童年时代的每一种体验都可以在生命中留下痕迹,孩子没有‘小事’,每件小事都是深刻地影响着他成长的大事。每件小事都是最初抓在手心里的那把雪,可能滚成一个硕大的雪球,对未来形成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像一个比喻说的那样,南美的一只蝴蝶挥动翅膀,有可能引起北美的一场龙卷风。”父母的教育细节处理决定着最终教育效果的成败。“人们在挖掘一个人的成功或失败时,习惯从宏大的视角和背景入手。事实上,在同一种文化形态和公共教育理念下长大的孩子,他们之所以成年后在道德、人格及能力上有巨大的差异,在于他们最重要的生活场所———家庭,生命中的第一启蒙者———家长的教养态度的不同。”她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父母得到了一块美玉———自己的孩子,都从“爱”这一起点出发,由于日常生活细节处理的不同,它使孩子的世界与未来全然不同,如果家长手中握着的工具是刻刀,会得到令人满意的作品,如果是锄头,只能变成更小的玉,并越来越失去价值。秉承此理念,书中列举了一个个教育案例的细节处理并加以理性的分析与论证,大都以正面和反面两方面分析,希望家长在接受教育理念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教育细节的处理,如逗孩子与捉弄孩子的区别、替孩子写作业与不写“暴力作业”(惩罚性作业)的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如何对待孩子的优点与缺点、“好”阅读与“坏”阅读,培养课外阅读习惯与只注重校内“语文课本”学习的局限性分析、性教育的技巧与时机,等等。
第三,自由教育理念。尹建莉认为,“人生来不是为了让别人去‘管’的,自由是每个人骨子里最珍爱的东西。儿童尤其应该舒展他们的天性,无拘无束地成长。儿童是一个完美独立存在的世界,他幼小身体里深藏着无限蓬勃的活力,他在生命的成长中有一种自我塑造、自我成形的表达潜力,就如一颗种子里藏着根茎、叶片、花朵,在合适的条件下自然会长出来一样。”
石中英认为,自由教育具有人道主义、民主主义、理性主义三种精神。自由教育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而不是以人为物、以人为工具的教育,自由教育反对外在的强制,主张给学生更多的自由;自由教育本身具有民主精神,尊重学生的不同见解与看法,反对专制教育,以培养民主公民为己任;自由教育是指向儿童的理性发展并有利于儿童理性发展。
针对现在学校教育中过于注重训练、机械重复与记忆,父母对孩子的过于保护、过份管制、操纵等,尹建莉主张关注儿童的心理感受与成长,充分尊重儿童,给其一定的自由空间,老师与家长的任务是创造有利条件,使孩子逐步养成自律、自我教育的习惯,形成终身受益的优秀品质。另外,《好妈妈胜过好老师》的理论性还表现在作者规范的学术写作上。作者阅读了大量中外经典的教育著作,如卢梭、杜威、苏霍姆林斯基、马卡连柯、弗洛姆、蒙台梭利、叶圣陶、陶行知等人的著作,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有着更深的体会与思考,并非理论的简单重复与堆砌,而是将其真正融入到自己的思想与行为中,为我所用,这恰是教育学者所必备的优秀品质。
文化价值是该书得以畅销的重要因素
笔者一直认为,学者不仅要有学术作为,更需要有社会情怀,而作为一位教育家,不仅要有自己原创的教育思想,更要传播与推广自己的教育思想,使之用于教育实践,使其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进而影响社会、改造教育。作为一名热爱教育、关注儿童成长、富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尹建莉更关注的是,如何让正确的教育理念最大限度地影响更多人,尽可能更好地为教育实践服务,这既是她反对写艰涩学术文章的原因之一(她认为那类学术文章仅是文化资本的积累,不具有文化价值),也是她写作此书的目的。笔者认为,尹建莉是一位“行动中的理想主义者”,与那些坐在书斋中写文章、社会影响力有限的普通教育学者不同。近年来,她一直参与到教育实践活动中,如资助西部失学儿童、以个人名义举办农村学校图书馆、到北京一所小学任校长助理并推动教育改革、通过到全国各地演讲传播自己的教育理念等,她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接触到正确的教育理念,并运用到自己的具体教育实践中。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中的价值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学、学、人类学等与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哲学、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3]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 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 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 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 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 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 [3] 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关键词:论语 文学价值 语录体
中图分类号: I 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09)5-0073-02
宋朝开国宰相赵普说过一句话:“半部《论语》治天下”,在中国历史上《论语》确实是举足轻重的一部书。《论语》是儒家的重要经典著作,它融教育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和文学于一炉,其内容可谓博大精深,它一直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旋律,泽被后世上层建筑领域。对它认真地加以研究,吸收其精华,对丰富和发展传统文化将大有裨益。从文学的角度看,《论语》是先秦语录体散文的典范,其人物刻画栩栩如生,字里行间的精思妙语令人折服,使读者读后如沐春风,悠然进入《论语》意境的丰饶世界。
1 以孔子为中心的人物形象系列
《论语》的文学价值,首先在于它写出了孔子这个伟大的哲学家和教育家的形象。《论语》以记言为主,虽然简短,却能充分体现人物个性,孔子本人和蔼可亲的神态、诲人不倦的精神、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执着都随其言谈而呼之欲出了。
《论语》里面对孔子的生活习惯等有一些静止的描写,如《乡党》篇,写他在各种场合,都有各种不同的仪态,与父老兄弟相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温和恭顺之状可掬;在“宗庙朝廷”,与人讨论政治,“便便言,唯谨尔”,擅长言谈辩论,说话很有分寸。与人说话,对象不同,表情也不同,礼仪规矩,恪守不乱,“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与上大夫言,如也。君在,如也,与与如也”。从多种侧面勾勒出一个时刻以“仁”为行为准则的“圣人”的轮廓。
《论语》中对孔子形象的描绘,它的动人之处,主要还不是表现在静止的描写上,而是在于它通过孔子生活中一些具体事件的动态描写表现出他的性格。《宪问》篇里有一个小故事,一次孔子去拜见老朋友原壤,原壤却两腿象八字一样张开坐在地上等待孔子,孔子一见这模样,就禁不住骂道:“幼而不孙弟,长而无述焉,老而不死,是为贼。”说完就“以杖叩其胫”,这一骂一叩,孔子那暴怒的面容,那“克已复礼”的倔张性格,鲜明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了。
对于孔子,《论语》是极力予以美化的,但没有神话。孔子的性格是二重的,他是圣人,但也有七情六欲。他一生奋斗,不屈不挠,仍不免有时心灰意懒;他惶奔走,积极出仕,但有时也羡慕隐逸之士,在思想上不只一次闪过辟世的念头想“乘桴浮于海”,想“居九夷”。孔子就是这样一位既高大又平凡,既庄重又风趣,既通达又固执,既神圣又世俗,活跃在现实生活里的血肉丰满的人物形象。
《论语》还成功地刻画了孔门弟子的群体形象,在孔门弟子中子路的个性最为鲜明,他爱憎分明、豪爽成性,做事风风火火、说话冒冒失失,多次顶撞孔子,其言行有时和“礼”、“仁”是不相合的,但他却打内心里尊敬老师,努力接受孔子的教诲,以求成为一个儒者。《子路》篇记载,有一次子路问孔子,如果卫国请孔子出来当政,孔子将从何入手,孔子说:“为政,必先正名也。”子路听了,放肆大笑说:“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气得孔子大骂子路粗野:“野哉由也!君子于其不知,盖阙如也!”子路就是这样心无成府、口无遮拦之人,因此总受到老师的呵责。孔子深知子路的脾气,出于对学生的爱护,总是抓住一切机会教育他。
颜渊的性格与子路正好相反,他安贫乐道、潜心学问,对孔子十分崇敬,《子罕》中颜渊这样赞服孔子:“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并且认为“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把孔子看作高深莫侧,而且自己是跟也跟不上的。一个笃行的儒者的形象跃然纸上了。
《论语》写孔子的其他弟子,也都能表现出其独特的个性,如子贡的聪颖善言,宰我的率性放达,曾子的审慎拘谨,曾皙的胸怀潇洒,澹台灭明的公正端直等,都能给读者以清晰的印象。除此之外,《论语》中还写了一些隐逸之士或与众不同的人,如卫国仪邑的封人,鲁国石门的守门人,卫国的“荷蒉人”等。这些人物虽用墨不多,但各自都有着不容混淆的性格特征,他们的音容笑貌在人们头脑里有着很清晰的印象。
2 质朴简练、隽永有味的语言
《论语》本身就是记载孔子及门人言行的,在语言上,《论语》的作者反对“巧言令色”,主张“辞达而已矣”,这就明确了他对语言的追求目标,奠定了语言风格的基础。《论语》的语言特色,首先表现在它的记言基本是当时的口语,通俗易懂,文字简约,一般只述说自己的观点,而不加以充分的展开与论证,从而形成了质朴而不华丽、含蓄而不夸张、凝练而不造作的语言风格,是语录体的典范之作。史载,在《论语》生成的时代,春秋诗性文化风韵犹在,孔子及其弟子又兼具良好的“诗学”修养,因此,《论语》的语言文简义长,质朴含蓄,诗味无穷,隽永有味,给人以悠然神远之感。
《论语》中出现的许多精辟深刻,富于哲理,令人回味的名言警句,千百年来为人争相传颂,如:“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吾日三省吾身”,“见义不为,无勇也”,“巧言令色,鲜矣仁”,“色厉而内荏”,“不耻下问”,“三思而后行”,“后生可畏”,“举一反三”,“任重而道远”,“欲速则不达”,“过犹不及”,“道听而途说,德之弃也”,“既往不咎”,“祸起萧墙”,“既来之则安之”,“由也升堂矣,未人室也”,等等,这些从心底肺腑中流淌出来的话,纯然近乎口语,语言简练却发人深省。
其次,《论语》一书大量地运用各种修辞手法,才使作品具有较强的艺术魅力。我国优秀的古典文学作品都非常讲究修辞,使语句更确切地表现真实,适合情境,形象生动,具有感染力和收到应有的艺术效果。
比喻是其中运用得最广泛的修辞手法之一。因为孔子的思想十分深邃,要使所有人都能理解,就必须把一些哲理转化为具体可感的语言。如《为政》篇,“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这一比喻,形象生动,易于理解。借代的手法也在《论语》中大量运用,使文笔更加传神。《微子》中“长沮”、“桀溺”都非人名,作者用高大魁梧者立于水中耕作的情形来名之,十分形象,使人过目难忘。排比的运用也较为普遍,如:《公冶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总之,《论语》一书把许多修辞手法融入在作品之中,使语录体的散文摆脱了说教式的宣讲,说理生动活泼,语言形象贴切,琅琅上口,从而具有了文学性的因素,显得十分典雅和富有文彩。
再次,《论语》中“之乎者也”等虚词的运用加强了语言的抒情性和音韵美感,使得《论语》之声抑扬顿挫,亘古不绝。如:“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3 情趣盎然,富于戏剧性的场景
集中写一个场景,通过人物各自的表演,来突出各自的性格,且场景描写十分富于戏剧性,人物形象相互烘托而愈加鲜明,产生了极强的戏剧效果。如《先进篇――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章》,是历来为人们传颂的精彩文字,作者描绘在恬静、和乐的气氛下,师生五人闲坐,各言其志的场景,简直就是一出独幕剧。
孔子刚提出“言志”,子路不假思索,“率尔而对”,结果遭“夫子哂之”。冉有、公西华是在老师“尔何如”的动员下,谈出自己的志向,而且说得极有分寸,表现得彬彬有礼。巳经问到曾皙了,三位同窗的回答以及夫子的反应,他都看在眼里:子路口出大言,且主要只谈兵事,与儒家治国之道相去甚远,自然“夫子哂之”;求的回答比较谦虚,已想到了礼乐;赤又进了一步,“愿为小相焉”,夫子均未“哂之”。于是,他“鼓瑟希,铿尔,舍瑟而作”,动作潇洒,落落大度;回话又答非所问,大谈阳春三月,投身自然,悠闲自在的春游之乐,内容远离了政治。曾皙用音乐的方式来表达自己以礼乐治天下的志向,别具一格,超凡脱俗,颇有戏剧性和幽默感,确实“异乎三子者之撰”,自然深合夫子之意,“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子路的直率,冉求的谦逊,公西华的含蓄,曾皙的超然,原文虽未置一词一字,然均尽在戏中矣,刻画得淋漓尽致。最有戏剧性的是,“三子者出,曾皙后”,他明知自己在这场“课堂谈话”中独占鳌头,却故意不停地缠着老师问道:“夫三子者之言何如?”“夫子何以哂由也?”真是骄憨之态可掬了。《论语》中有很多这样的文字,一个个不很完整的小故事,一个个写人记言的小片段,都写得情趣盎然,很戏剧化,令人回味无穷。
4 丰富的感彩
文学作品要以情感人,《论语》在创作上的另一大特色就是浓重的抒情。全书围绕孔子及弟子的活动,使用了大量饱含感情的语言,表现了他们的喜、怒、哀、乐,把一个个人物写活了,从而打动读者的心灵,引起共鸣。
《先进》、《雍也》篇中有几章写孔子与颜回的感情,非常感人。孔子及一群弟子被困于匡地,逃出来时颜渊在最后,孔子以为他死了,颜渊回答说:“子在,回何敢死!”言语中传达着热烈而深挚的感情,颜回深知老师对自己的钟爱、器重,自己死了,老师不知会怎样地悲痛,因此逃难时他一心要回到老师身边,见到老师才会说出这样的话。孔子喜爱颜回,把他当作自己道德学问的继承人,他曾用诗一般的语言赞美他:“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颜回不幸早逝,孔子伤心欲绝,顿足捶胸地说:“噫!天丧予!天丧予!”弟子担心他哭坏了身子,劝他节哀,他说:“非夫人之为恸而谁为?”这种表达深厚感情的语言比比皆是,我们又怎能不为这其中包含的深深的师生之情所打动呢?
孔子也有发怒的时候,《八佾》篇记载季氏越礼使用八佾之舞,孔子说:“是可忍,孰不可忍也!”愤激之情,溢于言表。有爱有恨,有喜有忧,这些例子在《论语》中是不胜枚举的,这就是《论语》所蕴涵的动人的文学力量。
《论语》在中国文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古代文化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千百年来,人们舞文弄墨,从中借鉴写作经验,获取智慧灵感;立身处世,从中寻找真知灼见,谋求准则方法,它在我国文学史上绽放着耀眼的光芒!
参考文献:
[1]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M].百花文艺出版社,2007.
[2]幺峻洲.论语说解[M].齐鲁书社,2004.
[3]孙伯涵.《论语》的文学价值[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3,5.
关键词:新诗 《女神》 文学价值 文学史价值
在众多通行的中国现代文学史著作中,郭沫若的《女神》都被视为新诗经典之作。然而,笔者认为《女神》在诗歌艺术上存在着不少缺憾。在《女神》的阅读、评价和认识中,存在着审美价值与文学史价值的明显错位。
一、《女神》的文学史价值再认识
《女神》在现代文学史上地位颇高,一般的文学史著作都开辟了专门的章节对其进行介绍评述。在流传广泛的《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中,学者们认为《女神》在新诗发展上的主要贡献是:“它一方面把‘五四’新诗运动的‘诗体解放’推向极致;一方面使诗的抒情本质与个性化得到充分发挥与重视,奇特大胆的想象让诗的翅膀真正飞翔起来。”[1]“以崭新的内容和形式,开一代诗风,堪称中国现代新诗的奠基之作。”[2]但笔者以为,《女神》虽然突破了古典诗歌的束缚,在文学语言和形式上是诗歌发展史上的巨大革命,但是它的艺术成就并没有超越中国古典诗歌。在现代文学史上,它的确是新诗的奠基之作,是开一代诗风之作,其地位不容忽视,也不容置疑。但在整个中国文学史中,《女神》的艺术成就和影响力并未超越古典诗歌。《女神》是中国诗歌发展史上转折期(即诗歌由古典走向现代的重要发展时期)的一个代表性作品,但要称其为穿越时空、具有恒久艺术魅力的文学经典文本却值得商榷。
二、《女神》的审美缺憾
《女神》艺术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诗歌语言。白话新诗的倡导者曾这样说过:“诗体的大解放,就是把从前一切舒服自由的枷锁镣铐,一切打破;有什么话,说什么话;该怎么说就怎么说。这样方才可以表现白话文学的可能性。”[3]为了突破传统文言文学的束缚和藩篱提出这样的观点未免矫枉过正,从而走向了事物的反面,形成了新诗艺术的貌似自由实则无视审美的状况。《女神》中不少诗篇充斥着大量口语白话,这些口语显得自由随意而缺乏精雕细刻。这直接导致了《女神》的语言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耐人咀嚼的魅力,失去了诗歌的韵味,感觉不怎么像诗。
(二)诗歌形式。的《谈新诗》是新诗运动初期的一份纲领性文献,其着力张扬的便是“诗体的大解放”,“不但打破五言七言的诗体,并且词调曲谱的种种束缚;不拘格律,不拘平仄,不拘长短;有什么题目,做什么诗;诗该怎么做,就怎样做”。[4]《女神》中的很多诗篇正好符合这样的诗歌创作观念。在诗歌篇幅、句式、韵律等形式上显得比较随意。诗歌本来就是一种带着镣铐的舞蹈,倘若完全没有束缚,绝对自由,抛弃一切艺术和审美规范,任意为之,诗也就不能称其为诗了。
(三)激情过剩。在《女神》的很多诗篇中,我们都能看到激情过剩的抒情主人公形象。比如《晨安》这首诗,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向着广袤的宇宙一声声大喊“晨安”的抒情主人公形象。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文化语境,联系“五四”时代刚刚觉醒的一代知识青年的具体心境,这种波浪翻滚的时代激情,这种袒露直切的情感抒发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样的激情过剩作诗却并不可取。《女神》中很多诗篇是政治激情、历史使命感、文化责任感、思想力度与厚度,关乎着社会变革、历史演进、思想启蒙,却与文学审美指涉不多的作品。此外,因为作者把诗歌当作感情宣泄口,因而《女神》中常用的修辞手法基本上不外乎比喻、夸张和排比这几种,这些修辞手法尽管很有利于宣泄激情但却显得比较单一。
总之,在思想与审美的抉择中,《女神》的思想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了审美价值。思想内容地位崇高,审美价值却留下不少缺憾。《女神》是新诗史上的经典之作,却很难称为艺术上的成熟圆润之作;是文学史经典,却不是文学经典。《女神》是奠基之作,在新文学史上也是新诗的滥觞之作。《女神》的这些不足和影响绵延在百年新诗之中,在后来的新诗发展史上,出现了大量的效仿之作。很多这样的诗成为要么不押韵,要么只押韵的一本本分行散文而已。
三、《女神》文学价值与文学史价值错位的原因分析
《女神》之所以出现文学价值与文学史价值的错位,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文学的规范和价值被彻底批判和瓦解。新诗作者们无不主张诗歌创作的绝对自由。正如前文所说,在《谈新诗》中说:“近来的新诗发生,不但打破五言七言的诗体,并且词调曲谱的种种束缚;不拘格律,不拘平仄,不拘长短;有什么题目,做什么诗;诗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诗要用具体的做法,不可用抽象的做法”[5]。1915年,在一首诗中说:“诗国革命何自始?要需作诗如作文。”[6]这虽然有利于破除旧体诗词的做法和格律,但也易给诗人和读者以误解,即认为新诗极易创作,仿佛新诗无规范,随意用白话写出分行的文字就是诗,从而形成了一股难以阻遏的粗制滥造的浪潮,这无异于新诗的自杀。[7]
(二)白话刚刚取代文言,现代汉语语言幼稚。“诗歌作为语言的艺术,其成败得失自然与其使用的语言息息相关。中国新诗产生于以反对文言文、提倡白话文为重要内容的文学革命之中,那么,五四初期的这场语言革命对新诗形式的形成和发展也就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新诗是这场语言革命的产物,新诗也必然地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语言革命的后果。我认为,要全面评价中国新诗,这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视角。”“因为白话语言方式施行的时间尚短,人们还来不及对白话语言的声音特性和语境特性作出系统、全面的研究,这也难怪写新诗的诗人们对所用白话的种种特性缺少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8]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尤其是作为文学中的诗歌,审美价值的形成对于语言的熟练运用和精准把握近乎苛求。古人作诗都精于炼字,曾有“吟安一个字,拈断数茎须”“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的“推敲”之功。而《女神》的创作时代是白话刚刚取代文言的时期,还没有认真研究和探讨作为现代文学语言的审美规律性,这是《女神》审美价值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社会历史环境导致诗人文学观念的偏颇。“五四”一代的文学家们,都幻想依赖文学改革社会、启蒙思想,夸大了文学对于社会变革的作用,赋予了文学过多的非文学负担和因素。郭沫若曾自述:“当我接近惠特曼的《草叶集》的时候,正是发动的那一年,个人的郁积,民族的郁积,在这时找出了喷火口,也找出了喷火角方式,我在那时差不多是狂了。民七民八之交,将近三四个月的期间差不多每天都有诗兴来猛袭,我抓着也就把它们写在纸上。当时宗白华在主编上海《时事新报》的《学灯》。他每篇都替我发表,给予了我以很大的鼓励、因而我有最初的一本诗集《女神》的集成。”[9]创作《女神》不完全出于文学的艺术的审美动机,更多是为了给体现着特定历史时代精神和时代情绪的内心的双重郁积寻找宣泄口。这种文学观念的偏颇导致了《女神》思想激情有余,含蓄蕴藉不足,没有能够形成神完气足的诗性意境。
四、由《女神》看新诗的发展
由于《女神》是新诗发展史上的代表作品、奠基作品,因此它所体现的新诗的弊端也一直影响和绵延在百年新诗的创作之中。过分注重思想激情,忽略艺术和审美追求,甚至将二者对立,新诗必然走入死胡同。当前诗歌生存境况的尴尬就是新诗发展的一个危险的信号。出现这种尴尬的困境和新诗诞生以来的缺憾与弊端不无关系。
从《女神》遭遇的文学价值与文学史价值的错位现象来看,联系新诗遭遇的创作和阅读窘境来看,新诗发展的重要一点就是不能抛弃传统,必须吸取中国古典文学的积极营养,丰富和完善审美价值,才有可能创造汉语新诗的辉煌。“但新诗向古典诗词学习,并非是对其形式简单袭用便能奏效,而应是通过研究和发现古典诗词形式与文言语言系统之间的关系的规律,供研究和发现新诗形式与白话语言系统之间的关系作参考,从而促使适应于白话语言系统的新诗形式逐步完善起来。”[10]在这一点上,还需要新诗作者们不断做出艰辛探索和努力尝试。
注释:
[1][2]钱理群,温儒敏,吴福辉:《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第103页。
[3][5]:《文存·谈新诗(卷一)》,上海东亚图书馆,1929年版,第234页。
[4]:《自序》,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
[6]:《逼上梁山——文学革命的开始》,《中国新文学大系·建设理论集》,上海良友图书公司,1935年版,第85页。
[7]陆耀东:《近百年新诗:几分成就,几分遗憾》,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2期。
[8][10]朱晓进:《诗歌作为语言的艺术——我看中国新诗》,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2期。
1.树立人文价值信念
要想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首先要求教师树立人文价值信念。“所谓人文价值,就是崇尚人文的价值,是对人的关怀,对人的生命的珍视,对人的精神世界的追求。”人文的核心就是“人”,要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提出的《学习:内在的财富》中指出:“人不仅是教育的对象,而且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任何教育、教学活动形式,如果忽视了人,看不到教育对象的人格特质,就根本没有教育的科学性而言”。因此,教师要树立人文价值信念,在教学中,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建立新的教师观和课程观,要把学生真正当做一个“人”。备课时,不仅要备内容,更要备学生,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学生的个性差异,认真地备每一个“人”的课。课堂上,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要允许学生质疑,使师生处于平等的地位,自由交流,自由沟通,让学生在民主和谐的氛围中得到全面发展。
2.提高人文知识水平
“人文知识是人类关于人文领域的基本知识,它主要与精神生活有关,具体包括历史、文学、哲学、宗教、道德、法律、艺术等知识,是进行人文教育的主要载体。”人文素养的提升离不开通过提高人文知识水平而形成的文化底蕴。古人云:“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粗缯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告诫人们要博览群书,广泛涉猎,要增加古典文化知识的积累,形成一定的文化底蕴。教师自身所具有的的人文知识,不仅影响着其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学生精神世界的建构。作为语文教师,提高人文知识水平显得格外重要。杜威指出“:知识具有人文主义的性质,不是因为它是关于过去人类的产物,而是因为它在解放人类智力和人类同情心方面做出了贡献。”人文知识不仅可以提升语文教师内在的气质,丰富内心感受,对学生的影响更是潜移默化的。
3.提升人文品格
有学者认为,作为教师,其理想的人格特征应该是“能体认教师角色的神圣性;能坚持教育使人向善的乐观信念;有责任心,有使命感,有不为物诱的牺牲精神,对学生有爱心、耐心、恒心的教不厌诲不倦的教师性格。”要提升语文教师的人文品格,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愿意满腔热情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不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它更肩负着民族的希望。只有真正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把教书育人当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至高无上的一部分,教师才会感到生活的充实和人生的价值。其次,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个人价值,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教师要爱所有的学生,无论成绩的好坏,要平等、耐心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对学生真诚的爱,能使师生之间建筑起信任的桥梁,这样学生才愿意和老师进行交流和沟通。最后,作为语文教师,对祖国的语言文字要热爱、虔诚和敬畏。语文教师只有自己热爱祖国的语言文字,体会祖国语文文字的丰富、优美、生动、形象,才能在教学中感染学生,使学生也能感受到祖国语文文字的优美,从而激发学习语文的兴趣,投入到语文学习中。
4.展现人文行为
教师的人文素养不仅表现为教师内在的人文价值、人文品格,更为重要的是要展现人文行动。首先,教师要身体力行,知行合一。身为教师要表里如一,为人师表,一视同仁,善于倾听和理解学生,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其次,教师要志存高远,明白立志的重要性。古人云“:志大,则才大,事业大;志久,则气久,德性久”说的就是志向远大对事业成败的重要性。作为教师要始终树立终身从教的志向,热爱教育事业,紧跟时展,不断学习,更新教学观念,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最后,教师要善于反思和自省。古人云:“吾日三省吾身。”教师要善于反思,反思自己的言行举止是否合乎教师准则;反思自己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是否恰当,是否达到了教学目标;反思对学生的态度是否有利于学生的发展等等。教师的不断反思有利于促进教师不断进步。
二.挖掘教材的人文意蕴,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1.挖掘蕴含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的作品
语文教材中有许多具有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的人物形象。如孟子的“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了,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的志向;王勃的“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的坚持;《老人与海》中的“硬汉”圣地亚哥为了证明自己有坚强的勇气和毅力,为完成那项别人无法替代的任务,他坚持一定要捕到一条大鱼,但最后遭到无可挽回的失败。“不过人不是为失败而生的,”“一个人可以被毁灭,但不能被打败。”圣地亚哥没有屈服于命运,无论在怎样恶劣的环境里,他都凭着自己的勇气、毅力和智慧进行奋勇抗争。从另一个意义来看,他是一个胜利者,虽败犹荣。如宗璞的《紫藤萝瀑布》虽然描述了一树盛开的紫藤萝花,但却蕴含着深刻的人生哲理。“花和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幸,但是生命的长河是无止境的”无论在生活中遇到多么大的不幸,生命总是永无止境的,是顽强的、永恒的、美好的。人不能被昨天的不幸压垮,每个人都应该像紫藤萝花一样,以饱满的生命力,投身到生命的长河中去,在生命的长河中前行。这些都告诉人们要成大事,必须要有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这种精神对于培养学生的恒心、意志、毅力等品质,从而养成健全的人格大有益处。
2.挖掘蕴含胸怀阔达的宽容意识的作品
如今中学阶段大多为独生子女,多受父母的溺爱,没有阔达的胸襟、缺乏宽容精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恕精神,表明中华民族宽容待人的处世哲学。这种精神在语文教材中多有体现,如“管鲍之交”的故事。管仲和鲍叔牙是好朋友,共同做买卖,一起从军打仗。合伙做生意时,鲍叔牙的本钱比管仲的多,赚钱后管仲却多拿了一份。旁人对此说三道四,鲍叔牙替他解围,说他家里比较贫困,应该多拿一份。打仗时,管仲总是躲在众人后面,撤退时他却跑得最快。别人对他很不满意,鲍叔牙仍为他辩解,说他家里有老母亲,是出于孝心。管仲对此感激不已。后来,他们成了患难之交,携手干出一番大事。又如《廉颇蔺相如列传》中正是因为蔺相如阔达的胸襟感动廉颇,才有了“负荆请罪”的美谈。通过语文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宽容的精神,让他们学会宽以待人,学会与人和谐相处。
3.挖掘蕴含博大精深的仁爱精神的作品
“仁者,爱人。”“仁”是儒家道德教育的核心思想,经过无数哲人先贤的发展,成为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在《寡人之于国也》一文中孟子提出“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勿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只有施行仁政才能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集中体现了孟子的“仁爱”精神。贾谊的《过秦论》中“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指出秦灭亡的根本原因,提醒当权者要施行仁政。杜甫在《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大呼“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呜呼!何时眼前突兀见此屋?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他宁愿自己的房子是破的,希望天下人都能有房住,可见,杜甫的仁爱之心是多么感人,多么深刻!
4.挖掘蕴含浓浓深情的亲情、爱情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