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6: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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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就城市道路而言,不止停留在作为车行、人行通道的功能上,而是作为城市景观带展现在市民面前。城市道路的建设与发展要结合城市定位和特色,珠海作为海滨特色旅游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一直倍受市领导重视,提出“一路一树”、“一路一景”的景观要求,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着力打造特色绿化景观,比如:在桂花路上种植大桂花、郁南桂花、小桂花等,凤凰路的分车绿化带和街头绿地上加种凤凰木,银桦路、紫荆路也将按道路名称加种同类树种,真正做到“路如其名”,各具特色。
1 珠海道路绿化经济指标的现状与趋势
城市道路绿化是指道路两侧、中间绿化带、环岛和立交桥四周的植物种植,即将乔木、灌木、地被科学合理地搭配,创造出优美的道路景观。之前,珠海城市主干道绿化平均指标控制在150~200元/㎡,次干道为110~120元/㎡。但随着珠海提升城市形象工作的展开,我市道路绿化景观指标大幅上升,道路竣工就要形成景观效果,绿化景观指标已经达到300~400元/㎡,有的甚至达到500元/㎡。虽然物价因素,使珠三角各城市绿化标准均有提高,如:深圳主干道绿化平均指标从80~120元/㎡提高到100~140元/㎡, 次干道绿化平均指标从60~100元/㎡提高到80~120元/㎡;作为深圳门户、高标准建设的深圳机场路绿化指标为150元/㎡。广州主干道的绿化景观经济指标均控制在120~150元/㎡,对于超高标准建设的广州亚运城绿化景观经济指标为190元/㎡。对比周边城市,我市的道路绿化景观指标110~200元/㎡略微偏高,而对于300~400元/㎡的绿化指标,明显偏高,而且有越做越高的趋势。
2珠海道路绿化经济指标偏高的原因分析
城市道路绿化景观是城市风貌、特征的表现,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总体水平。珠海市道路绿化景观工程,道路竣工就要形成景观效果,急于求成,不注重植物生长习性,仅靠简单地密植大树、高价树、提高单位面积种植密度,这样在种植初期的确会有一定的景观效果,但造成植物存活率低、资金浪费等问题,这是造成珠海道路绿化景观经济指标上升的主要原因。
广州、深圳的绿化景观设计已经走在珠三角地区的前列,设计实施的效果不错,深圳市的深南大道、滨海大道等主要道路,是珠三角兄弟城市以及内地城市争相参观学习的榜样,2008年底建成通车的深圳宝石路,中央绿化带有防眩设计,两侧部分较宽的绿化带规划开辟为林间小径以供行人稍停休憩,这条道路的绿化工程成为当时深圳市公路生态绿化工程的标杆。据悉,深圳滨海大道初期种植所选择的苗木种类高达几百种,乔木胸径均为8~12厘米,没有18厘米以上的大树。可见,设计师对苗木属性已有相当深入的了解,再通过精心设计,因地制宜地选择树种,合理布局,并由各种组团的变化来实现不同的异域风情,打造出既美观又经济的城市绿化景观道。
实际上,深圳道路绿化建设也经历了从广泛引种美、奇、新的园林植物(造价较高,管养成本较高),到地域性特色植物的认识、利用,再到乡土植物的开发和推广,是逐步向节约型、生态型和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的,道路植物的应用也趋于理性和科学化。
深圳、珠海都属亚热带地区,植物生长快,种植初期,可能绿化效果一般,如果利用好树种搭配合理的分配空间,两年左右就能形成高低错落有致、空间饱满圆润的视觉景观,达到设计效果。珠海的绿化景观追求立杆见影的效果,如此绿化速成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据不完全统计,珠海绿化植物胸径16厘米以上的树所占比例较大,有个别项目甚至占比高达67%,胸径越大,价格越高,特别是胸径30厘米以上的大树,其胸径增大1~2厘米,价格却成倍增加,对工程投资影响很大。另外,种植的苗木种类不够丰富(约三、四十种),而这种大树与小树之间缺乏一定数量的中间过渡树种,缺少空间层次感,达不到要求的景观效果。
当然,好的设计要有好的执行者才能达到设计效果,所谓”三分设计七分种植”,设计的效果只占三成,种植和验收是相当重要的一环。种植过程中施工监理要用审美的眼光组织验收,因为乔木的胸径、杆高、冠幅等每一株都不样,有些甚至差别很大,在种植的时候要进行适当调整,并给予必要的施工指导,使其种植效果与图纸基本协调一致,才能达到预期的设计效果。
3珠海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建设的标准
通过调查研究,借鉴广州、深圳的设计经验,精心设计,挖掘潜能,尊重植物的生长习性,合理配置(不能只追求种大树),珠海一般的道路绿化景观经济指标150~200元/㎡完全可以满足绿化景观建设的需要,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路段,其绿化经济指标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4珠海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建设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城市绿化建设并不是只有多投入钱,密种树,种大树,就能出景观效果,而是要改变思想观念,遵循自然规律,从设计、施工管理、后期管养下功夫,建设经济、环保、生态化的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对于珠海的绿化景观建设,下一步应该强化设计、施工管理和后期管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通过公开竞标,进行设计方案比选,整体提升珠海绿化设计水平;
4.2 不宜过分追求绿化景观的快速见效,应适当调整慢生树种和速生树种之间的比例,对快生、慢生植物及喜阴、好阳植物要做到选型搭配错落有致;
4.3 行道树除了遵循适地适树、冠大荫浓、粗生防风、容易管理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飞絮、花粉、落果、污染较多等的树种不适宜作为“一路一树”的骨干,部分具有较佳景观效果的落叶或飞絮等的树种,可作为道路绿地中点景之用;
4.4 对分隔带绿化应尽量采用自然成型、少修剪、少养护的树种,形成自然生长状态;
4.5 对道路改造和绿化升级项目应因地制宜利用既有绿化苗木,节约投资;
4.6 在道路绿地较集中的区域进行自然群落化植物配置,增强绿化对道路空气净化的效果,节约绿化灌溉用水,降低管理成本;
4.7 加强施工监理和后期管养工作,实现节约、环保、生态化的城市绿色风景线。
参考文献:
关键词:道路路基工程;砂砾及水泥稳定碎石;施工方法;质量标准
中图分类号: U213 文献标识码: A
1、道路路基工程
⑴路基填筑:路基是道路的主体和路面的基础,须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填土前,必须将原地面上的树根、农作物残根、腐植土、杂物全部清除,并将路基填筑范围内清理留下的坑、洞填平,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分层压实。选用稳定性好并有一定强度的土做填料,所用填土每5000m3作一次击实试验,以确定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路基填筑之前对取土场的土质进行含水量测试,保证施工时对压实度的控制。填筑时对已填路基进行碾压,将路基上的浮土清除干净并压实后进行施工。为保证有效路基内压实效果,按技术规范要求路基两侧填筑高度在30cm以上,并做到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分层松铺厚度小于30cm,并做到全幅全宽填筑。填土过程中,应由路中向路边进行,分段分层填筑,先填低洼地段,再填一般地段,严禁边坡填筑不到位,进行补宽贴坡。填方区厚度在0-80cm范围内要求大于95%,80cm以下均应达到93%,挖方区及零填方区0-30cm范围内达95%。当地面横坡不陡于1:10时,可直接填筑路堤;在稳定的斜坡上,横坡在1:10-1:5时,将原地表土翻松,进行填筑;当地面横坡陡于1:5时,将原地面挖成宽度不小于1m的台阶,台阶顶面作成2%至4%的内倾斜坡,进行路堤填筑。道路外边坡度按现有地形,填方边坡1:1.5,路基在4m以下采用1:1.75,切方边坡1:1。切方高度大于8M时,在8M处设1M的碎落台,再按1:1放坡。填方区每层填料铺设的宽度,超出每层路堤的设计宽度,保证完工后的路堤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为保证路基面不积水,施工时路基横坡大于4%和适当的纵坡,两标段之间的路基填筑施工做到同步施工,施工保证每层交替搭接10cm以上,若不能同时施工,超出交界线20m以上,采取分层搭接或阶梯接法,保证填筑质量。
①、路基填切交界处的处理办法
按台阶60*100cm,每层填筑交错搭接2m以上。
③软基处理方案
路基填筑施工工艺框图
2m以下进行换填;2m-3.5m抛片石或级配砂砾石回填处理;3.5m以上采用桩基(木桩、板桩)进行处理。
⑵压实:路基压实是保证路基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填料的密实度、减少空隙率、增强填料颗粒之间的接触面、增大凝聚力、提高内磨擦阻力、减少形变的重要保证。路基压实时除对填料选用、含水量进行控制外,压实机具的选用及施工工艺是其关键的环节。项目部将配合2-3台60T的振动压路机,压实时采用路基两侧向中央进行,压轮重叠0.4-0.5m,并全宽碾压,防止路基产生不均匀沉陷而造成路基纵向裂缝。每压实一层报项目部和监理进行压实度检测,被认为合格后方可下一层填筑,否则查明原因进行补压或相应处理,如土质含水量过高,可采用翻晒后平整压实。压实度检测频率为每2000m2检测8点,不足2000m2时必须检测2点以上,必要时根据需要增加检测点,或进行触探试验、弯沉值试验。
⑶路基开挖:在路基开挖前做好场地清理及排水工作,并做好测量放样工作,在开挖坡顶处有明显标志。取土沿其工作面有计划地均匀进行,不得局部地度取土而造成坑洼积水,一个工作面宜采用多机联合作业方法。开挖时工程量及开挖深度大小,均自上而下进行,避免超挖乱挖,开挖段根据排水需要挖好截水沟,根据土质情况做好防渗处理。高切方段要及时做好边坡修整工作,防止边坡塌方现象发生。对房屋拆迁渣土尽可能利用,好的砖渣,砼渣可用于铺筑施工临时便道,处理淤泥软土地段。
⑷路基整修和边坡整形:路基表面的整修采用机械配合人工切土或补土,并配合压实机压实,避免有松散、软弹、翻浆及表面不平整。整修边坡时路堑土质边坡按设计要求坡度,自上而下进行边坡修整,不得在边坡上贴补。边坡需要加固地段,预留加固位置和厚度,使完工后的坡面与设计边坡一致。当路堑边坡受雨水冲刷形成小沟时,将原边坡挖成台阶,分层填补夯实。
2、砂砾及水泥稳定碎石摊铺
(1)水泥稳定碎石施工采用流水作业法,使各工序紧密衔接。须缩短从拌和到完成碾压之间的持序时间。各工序要在水泥初凝时间内完成。
1、材料的选择
(1)水泥,选用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其终凝时间宜在6小时以上。
(2)碎石,最大粒径不超过31.5mm(方孔筛)。并采用规格料配制。
集料符合规范要求,软弱颗粒和针片状含量不超标,不含山皮土等杂质,各种材料堆放整齐。界限清楚。
2、混合料组成设计
按《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混合料配合设计。通过试验选取最适宜于稳定的材料,确定最佳的水泥剂量和最佳含水量。工地实际采用的水泥剂量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适当增加0.5~1.0%,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准备下承层
施工前,对下承层进行彻底清扫,清除杂物及散落材料,用土培好路肩,摊铺时,要保证下承层表面湿润。
4、拌和
(1)集料必须满足级配要求。
(2)料仓上方应有剔除超粒径石料的筛子。
(3)拌和现场须一名人员监测拌和时的水泥剂量、含水量和各种集料的配比,有异常要及时调整或停止生产,水泥剂量和含水量应按要求的频率检查并做好记录。
(4)各料斗必须配备1~2名工作人员,时刻监视下料情况,并人为帮助料斗下料,不准有卡堵现象,否则停止生产。
(5)拌和含水量较最佳含水量大1~2%(根据施工时气温控制)。
5、运输摊铺
(1) 摊铺前应对下承层洒水,使其表面湿润。
(2) 两侧均设基准线、控制高程。
(3) 摊铺时混合料的含水量宜高于最佳含水量0.5%~1.0%,严格按试验段确定的松铺厚度进行摊铺。
(4)摊铺机行进要匀速,中途不得变速(不管何时),并保持摊铺不停顿、间断。
6、碾压
(1)采用1台CA 602D振动压路机、1台徐工220振动压路机和一台25T胶轮压路机、1台24T光轮压路机、1台21T压路机,及时进行碾压,其各程序按本次试验段确认的施工方法进行。
(2)碾压过程中,水泥稳定碎石的表面应始终保持潮湿。
(3)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调头”和急刹车,以保证水泥稳定土层表面不受破坏。
(4)施工中,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不得超过水泥终凝时间,在此试验段施工过程中设专职技术人员观察认真记录确定好延迟时间严格施工。
7、摊铺和碾压现场设专人检验,修补缺陷。
(1)施工现场设2名测量员,不断检测摊铺和碾压后的标高(左、中、右)及时纠正施工中的偏差。
(2)挖除大料窝点及含水量超限点,并换填合格材料。
(3)用拌和好的水泥石屑对表面偏粗的部位进行精心找补。
(4)对于摊铺机停顿和碾压推移产生的拥包、拥坎,用铁夯人工夯除。
(5)用三米直尺逐段丈量平整度,有异常马上处理。
(6)快速检测压实度,压实不足尽快补压。压实度控制要留有余地,尽量多压1~2遍,自检时压实度按提高一个百分点掌握。
11、注意要点
(1)自加水拌和到碾压完毕的延迟时间不大于初凝时间,即要在此时间段内完成施工和压实度检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关键词:城市道路;道路设计;道路施工;养护维修;路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4-0162-02
我国的城市道路建设是随着城市化进程而展开,在不断更新设计理念,采用高新技术的过程中发展。城市道路如同城市的骨架支撑着城市的发展,其建设水平与城市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均有密切的关系,解放以来我国的道路建设正是在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进行的。现代城市道路具有交通运输、公用设施敷设、绿化及美化城市等多种功能,它是城市建设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最集中的体现。城市道路建设一项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建设前,必须认真规划和进行现场考察,以设计出最佳的方案。
一、城市道路建设的资金来源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是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的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路建设资金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自行车使用税;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的城市道路工程资金;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费;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建设债券及有偿使用收益等;公路养路费补助。
在上述城市道路建设资金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对象是: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须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行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地方城市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年度地方事业单位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
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制定城市道路规划时,有关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改造必须综合考虑,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要求。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应的资格等级,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资格等级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在进行设计和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理制度或者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竣工必须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以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原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保养责任。
三、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是:一般的城市道路,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作为封闭工商农贸市场的道路,由工商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与养护并重,预防和维修相结合,养修结合,以养为主的原则,按照大、中、小修的养护维修周期,安排好计划,定期进行维修,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养护维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保障维修工程质量。
由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在现有道路上进行的,因此或多或少都会对道路交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科学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尽可能减少相互干扰。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对影响交通的施工作业,事先要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疏导措施,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事先通告,使市民周知。
四、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城市中的行人、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通行,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行驶通过的,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淮后并在派人现场监护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保证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箱盖、校阎盖等配件完整、安全、牢固。如果发现丢失、损坏或需要升、降调整高度时,由产权单位负责修复。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时,必须按道路各种井箱的埋固标高等技术要求设计和施工;凡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审批手续并交纳道路占用费。服从道路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遵守占道许可证的使用规则,自觉维护城市道路设施。在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道路决定缩小使用面积或者收回时,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无条件执行。对于市政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工程建设项目,非营业性社会服务项目、公共交通站点、信筒邮亭、岗亭等,可经批准免交占道费;确有必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报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解决我国城市道路建设问题的出路
(一)城市道路基本设施建设
首先要严格把好设计关,市政道路作为城市交通枢纽,不但要考虑其承担的交通重任,还要考虑到与其他专业的统筹衔接高标准规划,科学、合理的选择确定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材料质量,规范施工程序。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原材料及构配件报验、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报验。
当工程完工时要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完工验收,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以确保是否达到建设单位所要求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从而实现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重视排水项目的设计、施工
在城市道路雨水排放系统中,设计重现期和允许路面最大排水宽度(即允许扩展)是两个相关的设计参数。对于不同重现期的暴雨,允许扩展将具有很大差异。在确定路面及附近区域雨水收集时,需在合理费用的基础上选择设计重现期和允许扩展。
(三)加大城市道路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是城市道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新路建设时应从长远考虑,采用宽分隔带,宽绿化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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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道路;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道路布局是否合理、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路貌是否整洁、路况是否畅通关系到一个城市的运行效率,精神风貌和基建投入。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在城市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其管理状况是否良好关系到生产、流通和消费这个国民经济三环节中的流通环节是否能够满足生产和消费的需求。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内容
1、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大至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都市,小至县城城市道路都应当在建设和规划初期都应当在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施设管线的设计和规划也同样应当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城市道路发展计划与年度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互协调。城市跨江跨河桥梁的建设必须符合防洪和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道路建设的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形式,当然国家也会鼓励民间投资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约束下进行道路的建设,小区道路的建设应当本着与小区配套协调的原则。对于承建的施工企业应当严格的筛选其施工资历和技术掌握情况,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建设的质量。
2、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管理
城市道路养护的责任一般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道路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制定年度的养护和维修经费预算,并对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上各类井盖、箱盖以及道路附属的基础设施,如路灯的检查,城市道路破损、缺失、塌陷的检查和维修;道路路面的清洁、障碍物的清楚;安全设施与醒目标志的养护和维修等。
3、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路政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人为的原因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受阻,及时的制止各种妨碍城市交通的违法行为,以保障城市道路的畅通。城市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严格打击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现象;对履带车、铁轮车、超重严重等对城市道路具有严重破坏作用的车辆设置严禁行驶的限制;对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得到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等。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问题
1、规划前瞻性不足,制约城市道路的建设标准
在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合理规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升温,全国范围内大量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同时配套建设了很多的城市道路,但是依然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交通需求。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流动性也在增大,对交通的要求也就更高,一些重点线路和区域的交通经常在上下班高峰期和重要节日期间出现拥堵现象,这一方面原因是私家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加重了公共交通的压力,但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规划的前瞻性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城市道路带来的交通问题成为阻碍城市发展的瓶颈。
2、管理不到位,制约城市道路功能的完全发挥
城市的建设,三分在建,七分在管。城市道路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受配套管线建设的影响,需要不断破路及恢复,造成道路质量缺陷;另一方面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非机动车道设置的不合理,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建设不配套,也易使道路的通行能力大打折扣;此外对道路停车管理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同样对交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3、资源配置不合理,无法有效引导公共交通的使用
当前城市中机动车的数量大量增加,尤其是私家轿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必然会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而我国现有的城市道路由于主干道密度低、距离远,已经不能满足私家轿车对于道路的需求。我国提倡城市居民的绿色出行大都以公交或自行车为主,但是城市中的公交要么是在一些重点路线由于容量不够,无法满足居民的出行需求,要么是是由于路线设置不合理,造成出行的不便,使居民依旧倾向于使用私家车出行。此外,对于选择自行车的出行方式,则易受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占用的影响,被迫与机动车混行,大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1、加大城市道路建设投资力度,增加城市道路面积
市政工程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拉大城市框架,努力扩大城市道路面积,提高主、次干道及支路的衔接口通行能力,缓解我市城市道路拥挤压力。
2、加大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力度,增加城市道路有效运行面积
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主干道人行道进行维修与整治,解决行人长期挤占机动车道的现象。尽可能避免因道路维修养护不到位而引起的交通阻塞,提高城市道路畅通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各主要道路和街区的交通标志、标线,对较宽的人行道进行改造后施划停车泊位,以大幅度增加停车面积。
3、加大城市道路监管力度,严厉整治道路破挖和违章占道
要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等行为的管理,保持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的有序畅通。一是工程项目施工。电信、移动、供电等有关单位的市政工程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协调、计划、组织,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先建地下各项工程,后建地面工程。二是违章占道。对车辆乱停乱放、占道洗车、摆摊设点、基建占道等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整治。启动市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拍卖工作,盘活公共资源;启动城管与公安交警联合对违法占用人行道、广场停放机动车辆进行查处的执法工作机制。
4、抓宣传教育,为预防工作提供思想保证
着力提高市民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形成人人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市容市貌的氛围,减少违法通行、违章占道和任意破挖城市道路的行为。一是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在本地新闻媒体开设相关专题、专栏,进行经常性、系列化宣传报道,营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氛围;二是宣管并重。在实施管理、纠正违章、给予处罚的同时,切实做好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5、抓队伍建设,为预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要重点抓好城管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着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一是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与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能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又能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努力建设好一支依法行政的工作队伍。三是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处罚力度,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6、抓制度建设,为预防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要紧紧围绕长效管理的根本要求,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和完善有关城管工作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工作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政设施管护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实行城市道路管护工作标准化管理。三是制定考评、考核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定奖罚,从制度上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道路问题受到越来越严峻的考验,一些发达国家也进行了许多有效地改革,我们应该立足国内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的现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同时放眼全球的最新经验,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努力做好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严正.中国城市问题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
关键词:城市;道路;规划
由于历史认识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城市道路建设落后于交通需求,道路网络的交通日渐拥挤,出现了一系列交通问题和矛盾。随着我国城市化水乎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道路交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1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交通迅猛增长而城市道路建设相对缓慢,道路交通供需矛盾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各城市人均与总量道路指标增长较快,但仍赶不上城市交通量年均约20%的增长速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供需矛盾逐渐尖锐,道路设施欠帐状况日益严重,尽管目前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已掀起新一轮城建,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道路交通欠帐状况却难以在短期内迅速还清。
1.2 道路功能不分,交通与土地利用不协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将我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大类,其中,中小城市仅有后三类,但目前从事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及决策的人员对快速路、干路及支路的内涵外延理解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行业对其理解亦不相同。正是因为长期以来概念上的模糊造成规划思路、建设思路的失误。交通与土地使用不能相互反馈,彼此促进,这不仅影响城市道路资源的持续利用,而且违背城市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性原则,因此,在现实操作中,难以实现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更不用说体现城市交通“以人为本”。如穿越中心商业区的主干路,这些道路兼有“商业性”和“交通性”的双重职能,道路的“商业性”功能要求,干路两侧布设大量的商业设施,机动车行驶速度缓慢,行人穿越道路方便,而其“交通性”功能又要求限制非机动车、行人穿越道路,减小机非干扰,保障机动车快速、通畅行驶。不论偏向哪方,两种功能性质的矛盾都难以解决。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严重制约了沿线土地开发就是限制了道路功能的正常发挥,我国城市道路功能不分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交通发展战略及行之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1.3 道路规划建设重点偏颇,路网等级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在道路规划建设中,各城市往往只重视干路、立交,忽视城市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有序性、协调性原则,导致我国城市道路路网等级级配不尽合理,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表明,从决速路至支路,路网合理的级配结构应为“金字塔”形,而我国城市路网结构却为“倒三角”、“纺锤”形,普遍缺少支路或次干路,其中支路网密度指标同国标差异很大,远小于国标的要求,因路网级配极不合理,交通生成点与干路系统缺乏过渡性连接设施,城市交通集中在几条贯通性干路,不仅不利于机非分流系统的形成,也不利于不同出行距离交通的相互分离,更不利于不同类别道路系统交通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不少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及交通堵塞多集中于市中心地区,而近几年城市道路建设的增加却主要分布在开发区和郊区。笔者认为上述因素是造成我国道路建设数量不断上升但市区内交通拥挤依然严重的直接原因。
1.4 规划标准不尽合理,难以达到远近期过渡
我国不少城市道路在红线规划时,往往仅研究其路幅宽度,并未考虑快慢车道的合理分配及断面形成的远近期结合,故难以立足未来渐进发展。若道路规划标准没有周密考虑远近期结合,则已建道路设施在远期机动化前提下难以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要求,另外,我国不少城市为保障机动车道宽度,忽视人的步行空间规划设计,存在人行道普遍偏窄,没有重视“人”的步行安全需求的现象。
1.5 交叉口机、非、行人相互干扰,路段与交叉口通行能力不匹配
近年来,道路规划建设流行三块板道路断面布置,忽视机非专用系统设计,造成道路交通流在同一断面混合行驶,交叉口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相互干扰的被动局面,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制约着路段及路网的服务水平,交叉口的不畅严重束缚着城市工业生产及城市效能发挥。
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发展对策
2.1 研究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发展战略
城市道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研究交通需求与供应的平衡,还要考虑用地和财力的可能,是一项决策性很强的工作。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只有在科学的交通发展战略指导下才能避免顾此失彼、前后失调、投人大、收效小等问题,城市交通才能朝着健康、有序和良性的轨道持续发展。
2.2 进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研究
必须改变单纯通过道路建设来满足无限交通需求的传统理念,应对城市道路设施总规模意义上的路网容量指标进行分析,应对城市交通供需矛盾,交流需求与交通供应的互动作用及城市交通与土地使用的共生机制进行研究。通过道路供应指导交通需求策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道路资源,缓解交通矛盾,只有从战略高度、需求与管理相结合角度分析路网设施总体建设水平与供应水平,才能为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提供科学的、可靠的定量参考依据。
2.3 加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国家确立通过基础设计建设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在此宏观背景下,我国将迎来世界经济的下一长波周期,因此,为跟上世界经济新一轮增长节拍,促进我国经济腾飞,我国各城市必须大力加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道路投资适度超前”战略,通过大幅度提高路网密度,尤其是支路及次干路网密度来调整路网层次结构,提高路网整体供应和服务水平。
2.4 理清道路功能,提高规划标准,优化断面分配
统一对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的认识,明确各类道路的技术标准,用地布局及交通管理要求,倡导系统性原则、远近期结合原则、通过道路功能的合理定位,确定道路两侧土地使用特征,提高城市运转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