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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横街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区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出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本规定实行。
第三条建立横街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监督小组,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的实施操作。镇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工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负责招标通告、招标文件等起抄工作,以及招标信息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在招标工作开始时,应告知工程监督小组,自觉接受其监督。
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工程监督小组说明情况,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用邀请招标的,确定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工程,报请镇长同意后可不实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六条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报名工作,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业绩等进行审查,再交工程监督小组审核。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若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开标。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八条对于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必须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工程监督小组一起审查,否则审查结果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九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定地点,如有更改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条开标会议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招标人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评标方法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工程监督小组一起商量,确定并在开标会议上宣布。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公布,开标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工程管理、验收和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若发现施工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施工、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联系单,要写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造价等内容,若变更后的造价在5千元以下的,报工程联系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超过5千元的报镇长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先由该工程联系领导提出,再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程验收应当出具验收结果报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参加验收,负责全程监督,否则工程验收结果无效。
必要时,工程监督小组也可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一同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的结算书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并负责送交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镇主要领导和工程监督小组。
第十七条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方法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工程监督小组应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工作的监督,若发现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做好每个工程的资料归档工作,资料存档一式二份,一份存镇档案室,一份存放在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
(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
(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绿化、环保、河道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次。
第九条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围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具有开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让范围内设置临时围墙。
第十条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占用现有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围墙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禁止在住宅区内占用道路、绿地、空地、院落、楼顶或依附现有房屋建筑搭建临时建筑。
住宅区内因社区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设施的,应当在现有房屋中调剂安排。现有房屋不能安排解决,确需增建临时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进行公示或组织社会听证,并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临时房屋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等条件。城市道路两侧原有建筑物经批准改建成临时营业用房的,应按《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足距离,并处理好道路转角处的交通视距。
第十四条临时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
第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予以拆除。期满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论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并由原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拆除费用。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坡比大于稳定坡比)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人防、抗震、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夺战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和证据保全,并经双方确认后予以保存。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灾害评估认定,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后,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包含施工图审查)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督、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手续。建筑边坡或基坑的支护与土方施工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规定计价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建筑边坡高度超过15m、深基坑工程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度超过7m),且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工程影响较大;或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其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考虑专家意见。其余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
第九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条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业主及产权单位在汛前及汛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现象应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排险、加固和整治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加强地质性危害点和15米以上永久使用的边坡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产权单位适时进行检查、监测。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需注明试验方法),特别查明地下水的状况及进行边坡稳定分析。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对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或需做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及时参与处置。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十七条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15m,并应在地下水位以上(或经排降水),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土钉间距应在1~2米之间,坡比不大于1:0.1。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单独采用土钉墙支护。
第十八条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好持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有抗震要求地区,不得使用干砌毛石支护结构。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依法发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专家组,外单位专家应占60%以上。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应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边坡开挖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
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写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配备注册资格岩土工程师或注册资格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大纲,对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如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边坡与基坑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项目必须委托岩土工程监测甲级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的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送施工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专家组一起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方案作好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及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在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及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地表水的排泄情况等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形式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与战时的作用与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城市工业事故灾害,进行人员掩蔽、物资储存等功能的各种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附属设施。人防工程分等级人防工程和简易人防工程,等级人防工程分为6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人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本市人防工程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一)市人防办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
(二)各区、县(市)人防办负责辖区内除市属工程外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人防工程。
(三)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单位或部门应接受市、区、县(市)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有责任向市、区、县(市)人防部门报告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六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垃圾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征得市人防办和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未经公安、消防、人防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堵、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各种防护设施。
第七条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规划部门在编制成片开发新区和旧城改造规划及审批十层(含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须事先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在审查上述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一并审查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八条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时,应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和战时人员、物资疏散及平时开发利用的进出口道路。
第九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建立档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并定期将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上报上级人防部门。
第十条各级人防部门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附设人防工程的,其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部门应参与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的会审,工程竣工后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并无法采取补救的,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连通地道和300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批准;非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区、县(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防部门上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凡拆除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简易人防工程,由区、县(市)人防部门批准,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十三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须按原面积和等级标准补建。
(二)凡拆除简易人防工程须按等级人防工程(6级)标准补建,其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在工程拆除前须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赔偿费,由人防部门易地建造。赔偿费的标准由市人防办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简易人防工程因质量差、渗漏水严重,经多次修缮见效不大,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并报市人防办备案后,可予以封堵。
第三章平时使用
第十五条对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各级人防部门制定开发使用规划,由产权人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人防工程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属人防工程报市人防办审批;区、县(市)人防工程报区、县(市)人防部门审批。
(二)市、区、县(市)两级人防指挥所等特殊人防工程,由同级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人防办审批。
(三)利用外资开发使用人防工程,由所在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人防办审批。
第十七条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产权人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人)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出租人防工程。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经批准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所在单位在出入口通道、进排风孔、水源、电源等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社(招待所)、餐厅(食堂)、商店、工厂(车间)、医院等,使用单位(人)必须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开业。
对用于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章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条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必须遵照《*市防火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与人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条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的完好,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人防工程使用的需要,使用单位(人)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饰、增建进出口部等设施时,须报经所在地的人防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改造时,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绿化、消防等,还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各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防部门必须搞好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和设备、设施的更新工作。其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为使用目的所需进行的维修工作由使用单位(人)承担。
对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各级人防部门应定期检查,并进行抽水、通风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护人防工程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应根据不同工程和地下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发给有关工作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费。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内的通风、除湿、照明、抽水等设施用电按国家有关规定电价收费。从事经营性商场、旅馆、娱乐场等用电,按工业电价收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防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符合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分公共建筑工程和民用建筑工程二种类型。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是全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凡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商品楼等公共事业项目和市政公用、水利、能源、交通、电信、环保等专业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凡民用建筑(包括民居、民宅、祠堂)由各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核、监察和管理,查处乱搭乱建等纠纷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图纸、资料、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办理发放《*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
五、协助管理辖区内由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向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及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条建立行政主要领导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办《*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向规划与国土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向发展计划局办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正式计划项目通知书》;
三、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具备齐全;
四、已向*消防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已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六、已向监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书》;
七、已向防治白蚁单位办理《工程防治白蚁合同书》;
八、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
九、已确定施工企业且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十、提交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十一、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安监有关手续;
十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开工申请表》;
十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单位自评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评定建设单位同意质监单位监督”的程序,由建设单位(也可委托质监站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所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等单位组织验收,质量等级经评定合格后,办妥备案手续,方允交付使用。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定额测定费、交易费、质安监费、劳保费、墙改费、散装水泥基金费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负责备案。
民用建筑工程
第*条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的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有条件的可委托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申办《*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区及所在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来源合法(已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四、具备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和工程设备。
第十七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其它项目也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八条凡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四层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房屋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建,其它项目可由建筑工匠承建。
第十九条建筑工匠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施工员、施工技术员(工长)或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其资质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初审合格,报*市建设局和省建设厅审批,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工程的验收,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区质监站参加。
第二十一条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农民自建自用的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建筑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程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构件、材料和设备的;
四、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施工准备
1、开工前,应进行现场勘察,了解现场环境,参加或组织设计交底。
2、应提前做好施工场地内各类设施、障碍物的处理,以书面或会议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限期完成覆盖和保护工作。
3、落实施工单位工、料、机进场及采购计划。
二、工期进度
(一)进度考核
1、开工日期,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并经竣工初验验收合格的,以实际施工竣工日期为准;竣工初验验收不合格的,以再次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的,以实际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施工进度,以每周为一个考核期。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工程管理科每周对进度考核一次。
3、全面施工前,必要时先实施样板段,待批准后,再全面施工。
(二)排除阻工等矛盾
1、监督施工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行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包括非法阻工在内的各种矛盾。
2、处理好标段内与市政工程等,在交叉施工中的工序衔接。
(三)进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企业建立施工日报制度。
2、审核苗木进场计划。
3、严格控制超计划进苗。
三、质量管理
(四)质量目标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1、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制定并实施创优计划,争创优质工程,形成优美的园林景观效果。严禁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整改,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
2、建立健全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体系。督促施工企业开工前向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报送组织机构、各项制度、质量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修剪技工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质量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有质量监督记录。没有健全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责令整改;不按规定报送质量控制相关资料,或资料未通过审查的,责令整改;
3、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监督。
4、审计单位按照工程审计规范要求,对园林绿化工程跟踪审计。
(五)工序质量管理
1、施工工序包括施工中的各个程序和各种技术措施。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场地清理、土壤改良、地形改造、定点放线、挖种植穴、苗木修剪(包括修枝、修根、剪口和伤口处理等)、栽植、浇水、扶正压实、绕干、支撑、栽后养护以及个别树种的特殊工序。
2、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验收规定。工序必须报验,上道工序不报验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否则,无论质量优劣,一律无条件返工。
3、定点放线、地形改造、样板段、主景树及设计指定苗木、景观石、装饰材料等对设计景观效果影响较大的项目,还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及设计人员、监理单位参与验收、签字认可。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六)安全生产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督查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对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2、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牌(标志),夜间如需要应设置红灯,有专人巡视、值班。
3、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4、巡查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设施保护。
(七)文明施工
1、按合同规定对工地进行围挡,现场醒目处,设置工程概况和施工总平面图。
2、督查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或佩戴标志。
3、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整齐,施工垃圾应随产随扫随清,做好防尘降尘、裸土覆盖,避免素土裸露。
五、中间验收、签证、变更管理。
(八)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实行工序报验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督促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相关报验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验。
(九)签证制度
工程单项变更实施分级分档管理,确保实事求是的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变更签证问题。
1、对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工作量在2000元以下的,有工地代表、施工、监理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会签,项目负责人审定;
2、对单项工程设计签证工作量为2000元-5000万元的,由工地代表、施工、监理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会签,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园林处分管领导批准;
3、对单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作量为5000万元-1万元的,由处分管领导牵头,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财务、造价及审计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会审,报园林处主要领导批准;
4、对单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作量达1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超过工程总投资10%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备纪检,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六、竣工验收、结算和考核评价
(十)竣工验收
1、核查施工企业所完成标段内全部工程量,包括批准变更的工程量
2、工程施工结束后,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督促施工企业10天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0万元以上的,20天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决算)书;工程管理各类相关资料,含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中间验收记录、签证单、联系单;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工程管理科和设计管理人员审核);施工总结报告;养护工作方案。报验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养护期相应顺延,同时执行合同规定的拖延工期处罚条款。逾期不报验的,限期整改,养护期相应顺延。仍未整改的,上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3、督促施工企业准备好现场和资料,自检合格,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七、工程养护管理
(十一)工程移交前的养护管理
第二条凡属市财政安排的年度建设专项资金和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均纳入本条例的办法范畴。
第三条工程造价在1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应采取招投标。
第四条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均应聘请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社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统一委托工程监理。
第五条属市财政年度的专项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十月以前,将下年度的建设修缮计划上报市卫生局,由卫生局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建设项目和调整分配资金。未报计划的单位将不考虑项目与资金的安排。
第七条各单位上报年度计划的同时,所上报的资料需包括项目论证科学性分析报告、工程项目说明书(或规划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项目、资金及工程项目说明书(或规划设计任务书)落实和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以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国家认可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并根据资金计划和工程项目说明书(或规划设计任务书)进行项目设计和编制工程概预算。各单位不得超计划设计,工程概预算需经市卫生局及有关工程概(预)算审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工程审批报建工作,未经市卫生局及(或)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条在完善设计及审批报建的前提下,各单位认真做好工程实施前的招投标工作,包括拟定标书和确定发标、工程答疑及开标时间等。参加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经市卫生局认可并在卫生局注册登记的单位。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市卫生局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10万-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组织招投标,市卫生局参与协助完成;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参加投标的队伍为3-5家。
第十二条招投标前各单位具备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论证报告;
2、资金落实批文;
3、项目审批报建批复函;
4、参加投标企业的完整资料;
5、完整的设计资料(如图纸需加盖出图章等)及概预算;
6、确定工程监理公司。
第十三条确定施工单位后,根据定标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付款方式严格按照《*市卫生系统基本建设拨款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深卫计*]第20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开工申请报告;
2、资金落实批文;
3、完整的设计资料;
4、监理公司合同;
5、工程施工合同。
开工前需组织包括市卫生局、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图纸会审,确定施工组织方案。
第十五条设计及施工变更的有关说明及要求需由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及(或)设计单位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变更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现场签证工程量及所需资金将不作为工程进行中的支付凭证,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一并支付。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后,由市卫生局及(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及施工企业,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同时建设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工程资料,报工程决算。验收通过后,根据合同及决算结果结算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