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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

时间:2023-08-21 16:58:24

序论:在您撰写进口贸易的风险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进口贸易的风险

第1篇

一、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以汇付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买卖双方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提供信用和融资,提供信用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汇款方式在支付类型上主要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对进口贸易商来说预付货款风险较大。

预付货款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了解对方资信状况,进口方相信出口方能够按照自己的要求发货。但是进口方也有的风险,将来如果不能如期收到货物,或货物与合同不符,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可能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及利息损失。因此,为了有效规避风险,进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充分了解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其次,在合同中规定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明或出口无限制声明以及银行预付款保函后再行支付。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是进口方,开证行是进口地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当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时,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对货物质量优劣、途中受损、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对外付款。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对于进口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1.即使出口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其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以前时有发生。

2.出口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进口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进口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出口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出口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

3.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进口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进口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

4.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或者是出口方所在国家距离进口方国家较近,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进口商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

5.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仿造等概不负责”,这对进口方是很危险的。

从开证行方面来说,如果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1.信用证单证的风险防范

(1)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价格条款。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反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增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证书必须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在信用证审核过程中,要按照“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采用纵横审单法仔细审核: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逐一进行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进行记录。如果存在不符点,只要其不损害进口人利益,或不违反“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也可接受。

(2)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第4种风险,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善意地要求出口商在发货后先将1/3正本提单快递给自己,其他单据可交银行议付。这样,进口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处及时提货。

(3)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2.信用证与其他结算方式组合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越来越受到贸易双方的青睐,而且,如果信用证与银行保函方式相结合,可以降低结算风险。因此,要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就必须做到:

(1)签约前,进口方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方的资信 。

(2)合同签订后,由出口方向进口方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作为交货保证,否则退还预付款项。

(3)进口方收到预付款保函后,向出口方支付预付款项并及时开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0%,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保证按时发货和进行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促使出口方按时交货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也保障预付款项的安全。如果出口方违约,进口方可根据预付款保函索回预付款项,还可凭履约保函要求担保银行进行赔偿,以保障进口方的利益。

第2篇

据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葡萄酒进口总量为36.1万千升,同比增长27.6%,进口金额为13.93亿美元,同比增长80.9%。其中瓶装葡萄酒(2L以下)进口量为24.14万千升,同比增长65%;进口金额为12.73亿美元,同比增长94.05%;散装葡萄酒(2L以上)进口为12.02万千升,同比下降12.32%,进口金额为1.2亿美元,同比下降 20%。中国已跃升为全球第五大葡萄酒消费国。

二、葡萄酒进口贸易中的风险

(一)葡萄酒进口选择渠道有风险

国内葡萄酒进口商想要取得好的进口渠道,但是他们没有过多的途径去得到最一手的资料,而从其他进口商口中得到的资料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这时往往有人会选择去国外了解一番,问题是去国外的费用不会少,而且语言沟通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再加上国内进口商对葡萄酒酒庄的运作方式以及营销方式了解的不多,这时就需要有相对专业的人士引导他们,而他们自身对葡萄酒的了解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网上也有许多不正规或者违法的的诱导,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进口商觉得葡萄酒进口很困难,进口渠道有风险同时也很混乱。

(二)合同签订有风险

葡萄酒属于酒类食品,因此进口商与国外酒庄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很多问题,从最开始的葡萄品种,价格的确定,到葡萄酒的包装方式,运输方式,以及最后的关税费用,这些都要清楚地列在合同中。此外在合同中,包装及标准(packing)也要特别注明,大部分酒是用玻璃瓶灌装的,保存不当的话容易在运输途中破碎,造成不小的损失。付款方式也要在权衡利弊之后谨慎选择。

(三)运输中的风险

整个进口过程中涉及到很多运输方式,最主要的是海运,其次就是公路运输,葡萄酒有其特殊的个性,因此在运输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

由于包装成本问题,一般品质的酒类,不会在包装上浪费过多的资源,普遍以纸箱、木箱、塑料箱为主,这就使得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与包装之间,货物与货物之间难免发生碰撞,造成损失,尤其是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由于路况复杂,易发生风险。为便于运输,酒类商品一般采用6~12瓶一箱的方型包装,运输公司为降低成本,采用多层堆叠的方法运输大量酒类商品,如果在堆叠的时候不能层层错开的形式,则容易产生底层受力不均匀,在运输中被压垮,造成货损。

(四)进口葡萄酒通关的风险

葡萄酒进口通关手续比一般货物进口通关更为繁琐,首先是通关所需要的材料要准备齐全,葡萄酒瓶上都会附上酒庄的酒标,报关进口到中国的时候要贴上翻译的中文背标,而去海关申报进口时也要事先提供好中文背标。其次申报进口的进口商及红酒经销商应该准备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据则由委托进口的报关行准备,值得注意的是进口商或是经销商一定要取得酒类商品的营业执照和红酒卫生许可证。此外,海关根据规定对部分葡萄酒进行查验,查验结束后即刻通知收货人前来领货。最后,货物入仓后会通知商检人员前来进行法定商检。在这一系列通关手续中,进口商要在通关之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否则就会承担风险。

(五)进口葡萄酒保险金额的风险

我国对葡萄酒(其实是所有酒类)的进口会征收比较高的税额,小包装的酒征收14%再加上增值税以及消费税,基本上达到30~40%,而有些国家的进口酒税额高达180%,所以在计算葡萄酒的保险金额上就会出现比较大的变化。进口商在为葡萄酒进行投保时往往会犹豫,如果按照过高的保险税额来投保的话海关会认为你有逃税漏税的嫌疑,而如果投保过低的话,一旦出现问题自己则会觉得亏。葡萄酒的保险金额到底是按照海关申报的金额来投保,还是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者是按照国内销售价值来投保呢?

三、葡萄酒进口贸易中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选择正确的渠道(供应商)

虽然现在葡萄酒的进口渠道有很多种,但进口商还是要根据自己的了解选择需要的进口方式,进口商自身要做好功课,对葡萄酒的葡萄品种、年份、产区、口感要很了解,甚至对本区域消费者的喜好也要做好研究,这样才会在各种渠道中找到适合自己经营的葡萄酒。主要渠道有:品鉴会、总、进口葡萄酒投资管理机构这三种。

(二)葡萄酒进口合同要谨慎签订

在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合同签订中,小心谨慎是我们应该做的,更不用说价值相对较高的酒类产品了,进口商如果只是想做葡萄酒经营的话,合同交给专业人士处理会比较恰当,同时委托专门的货代公司也会比较省心。

进口业务中,购货合同一般由基本条款(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两部分构成。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主体内容,因此,也被人们称为主要条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缺少主要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一般条款是对合同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作为双方订立的多份的共性条款。主要包括商检、索赔、仲裁及不可抗力等项内容。也可以将购货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律条款和商务条款两种。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如葡萄酒的规格,数量或是单价,少了任意一项代表合同不成立,那么对进口商则不利。

(三)运输过程中风险的防范

由于葡萄酒的质量和体积都较大,一般从国外运到中国都是采用海运,租船订舱基本由卖方进行,海运运输路途遥远,尤其要避免碰撞风险和积载风险,合理的堆放和放置葡萄酒是运输中首要注意的。堆放时,千万不可以倒放,长途运输的话最好是平放,运输过程中酒的周围温度不可以过高,同时也要注意严重的碰撞和晃动,否则葡萄酒酒质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会变成一瓶坏酒。

葡萄酒从出口方处至进口商提到货中可能会遇到盗窃的风险,这也是运输途中容易发生,海运时由船东或船公司保存,卸了船后,可能会有一段公路运输,进口商在这期间应谨慎,以防不法分子得手。

(四)进口葡萄酒通关风险的防范

对于通关,葡萄酒有其特殊性,所需的材料也很多,进口商无非要准备好所有材料才能顺利拿到货。对于货物到港前和报检时的材料很重要,所以这两项活动开始之前进口商就要准备好。

报检时需提地证、卫生证书、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首次进口还需提供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5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5份)(注明产地)、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卫生证明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标签审核。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要求自行制作。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五)葡萄酒保险金额风险的防范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因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各类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因而保险金额应以保险价值为依据。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以CIF或CIP的发票价格为基础确定的,除应包括商品的价值、运费和保险费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在贸易过程中支付的经营费用,例如开证费、电报费、借款利息、税款和分摊到本笔交易中的日常管理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

依据保险利益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有人认为,进口商应以葡萄酒的贸易价格(含关税、运费、保险费)为基础进行投保,这里所说的金额是指实际付出的,而不是申报的价格。如果进口商申报的价格比较低的话,海关会怀疑有偷税漏税的行为,对进口商也会不小的打击。权衡利弊,进口商应当按海关申报价值为基础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可以主张客户偷税漏税的想法,首先守法才是一切行为的准则,进口商应该根据自己的进口情况合理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金额,否则,即使葡萄酒到达中国境内,也会有损失的风险。

四、总结

葡萄酒市场之所以混乱,是因为没有合理的法律对其约束,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葡萄酒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它保驾护航,否则不论是进口商、经销商还是消费者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斌义,顾永才.进口贸易操作15步[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123-321.

[2]余世明,彭月嫦.进口贸易操作实务[M].广东: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49-60

[3]俞丹桦.进口贸易实务[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8:20-30.

第3篇

关键词 石油进口 风险选择 贸易多元化

世界石油资源分布极为不均,供求结构高度不平衡,石油资源富集的地区和国家对石油的需求量相对较小,而石油消费量较大的地区和国家石油资源又相对贫乏,因此这种生产和消费严重分离的现实,导致了国际石油贸易高度集中和垄断,也致使石油进口大国对于石油资源的争夺更加激烈。根据2010年BP统计年鉴所示,石油出口主要集中在中东、俄罗斯、西非、中南美洲、北非等地区的国家,这些地区对石油的出口占世界年出口量的85%以上;而主要的石油消费国是美国、中国、日本、和欧洲及亚太地区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年进口量占世界总进口量的90%以上。

实现石油进口多元化,降低进口风险,是各个石油进口国都积极实施的战略和政策。本文将分析石油进口国家的风险选择倾向,即石油进口国在选择和增加石油进口来源地的同时,是否高度遵循了从富油国进口石油、从风险低的国家进口石油的原则,并进一步分析我国和主要石油进口国的进口多元化问题。

一、主要石油进口国家的石油贸易投资状况

美国是世界第一大石油消费国,2010年日消费石油19148千桶,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三大的产油国。但是美国从资源储备的角度考虑,有意识地保护和储备本国的石油资源,所以对石油的庞大需求还是使美国成为了世界第一大石油净进口国。美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47.8%,2010年日进口石油达9159千桶,北美、中南美、中东、西非是美国的主要进口来源区域,其中加拿大、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尼日利亚、委内瑞拉、俄罗斯、阿尔及利亚、伊拉克等国是美国主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国。

由于国内资源十分有限,日本一直高度依赖石油进口,2010年日本日进口石油达3711千桶每天。日本主要从中东地区进口石油,沙特阿拉伯、阿联酋、伊朗、卡塔尔、科威特是其最重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地。由于上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导致日本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冲击,为了规避石油进口的风险,日本政府近年来一直在发展多元化的石油进口渠道,致力于物色和开辟新的石油进口来源地,和更多的石油输出国展开合作,并开始走入非洲地区。但是多元化的效果并不明显,仅来自上述五个中东国家的石油进口量就占其石油进口总量的80%以上。

中国政府从1988年开始将石油的国际贸易作为解决国内资源不足问题的一个重要战略。原油进口从1993年以前以亚太地区,特别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等国为主要来源,到1993年来自中东地区的石油进口量首次超过了亚太地区,再到1996年中国原油进口首次突破2000万吨大关,成为了原油净进口国家。2010年,中国从世界上各大洲40多个国家进口了23931.14万吨原油,其中对中东地区的原油进口依存度(从该地区进口原油占原油进口总量的份额)达到了47.1%左右,而对非洲地区的原油进口依存度在29.6%以上。

二、石油进口国家的风险选择

本节将利用相关分析研究石油进口国的风险选择倾向。风险选择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类风险选择即石油进口国是否遵循从石油富集国家进口石油的原则,规避石油出口量风险;第二类风险选择即石油进口国是否遵循从风险低的国家进口石油的原则,规避石油进口的过程风险。

(一)石油进口与出口的关系

国际石油贸易包括原油和成品油贸易。原油是主要的贸易产品,占总量的75%以上,所以本节以下的石油进出口数据均为原油进出口数据。考虑到数据的获取比较困难,最终选择了中、美、日三个石油进口超级大国来进行具体分析。由于联合国数据库原油出口数据截止到2007年,所以这里计算2006年和2007年,中、美、日三国按国别的石油进口量和该石油输出国石油出口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kendall’s tau-b相关系数和Spearman相关系数,以此分析石油进口国家从各个石油资源输出国的进口量与这些输出国的石油出口量之间的关系,进而研究风险选择问题(见表1)。

可以看到中、美、日三国的石油进口量和这些石油资源输出国的出口量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等级相关系数表明美国从石油出口大国进的油相应最多。这一点上,日本和中国就要逊色不少。当然对于石油进口来源国家的选择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两国之间的能源外交关系、经贸往来、该国的地缘政治情况与进口国的运输风险等等都会影响石油进口政策。

(二)石油进口与国家风险的关系

表2显示了中、美、日三国的石油进口量和石油资源输出国家的国家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众多已有的国家风险评级中,有侧重信贷角度的评级,也有侧重角度的评级,且不少评级的结果相似度很高。在这样的前提下。考虑到可获取性,本文在研究上选择了ICRG国家风险得分数据。每月评级结果的ICRG是目前最专业、衡量范围最广的国家风险评级之一,不少学者利用ICRG的国家风险得分序列进行关于国家风险分析研究,具有很高的公信度,所以该评级结果可以被认为是通用于石油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相关研究的。

由表2的结果,可知:目前来说,石油进口国在进口石油时并不太关注进口来源国的国家风险。可以看到,各类相关系数大多都在零附近徘徊,表明二者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但同时也可以观察到,在等级相关系数中,例如Spearman相关系数,美国和日本都在零附近,而中国的系数远高于美、日,达0.2以上,07年系数接近0.3。Spearman相关系数常用来被解释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行为。当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为1时可以理解为从国家风险越高的国家进口的石油越多,也可以理解为进口策略的一种风险喜好的行为;而-1则表示从国家风险越低的地方进口石油越多,表现了石油进口策略是风险厌恶的。中国在这一系数上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从国家风险高的国家进口的石油量大,这样做并不适于规避进口风险。而美国和日本则不明显。这一现象与中、美、日三国的石油进口来源地区和国家也是比较一致的。美国从世界各地进口石油,日本主要从中东地区相对稳定的一些国家进口石油,而中国在饱受战乱、内乱、暴力的部分非洲国家的石油

进口份额相当之高。

三、石油贸易多元化情况分析

开展石油贸易,风险选择是一方面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便是合理的风险选择下的石油贸易多元化问题。提高能源供应安全、降低石油进口风险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体系,保证石油进口多渠道的战略方针、分散进口风险。多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大石油进口国家一直在努力实现石油进口的多元化。

在众多基本的定量方法中,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指数,即HILl指数是用来度量市场多元化的经典理论,现在广泛应用于反托拉斯法律中,而且它也适用于度量可靠性。HHI指数是单个供应源(在本文中指石油资源输出国)市场份额的平方和。公式如下:

其中,Xi是供应源的供应量占供应总量的百分比。较小的多元化指数值意味着较好的供应多元化。

基于中国海关统计年鉴数据,本文计算了中国从1989年到2010年的石油进口HHI指数,如图2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到,我国的石油进口多元化指数从1989年的0.302到2009年的0.103,虽偶有起伏,但整体上呈显著的下降趋势。这说明了我国政府在建立多元化石油供给体系,多渠道进口石油方面的工作卓有成效。

其次根据来自美国能源署和日本经济产业省的石油进口数据,计算了2003年到2009年美国和日本两个石油进口国家的多元化指数,并和中国作比较。

根据图3,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的石油进口多元化指数是最低的,美国紧随其后,而日本的石油进口多元化指数最高。由于日本的多元化指数相对中国和美国高出许多,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三个国家相比较,日本在石油进口来源的多渠道问题上做得相对较差,结合日本历年具体的进口数据来看也确实如此,日本的石油进口来源国远比中、美要少,而且日本从中东国家进口的石油几乎占总进口量的90%,进口来源非常集中。另外,虽然从结果上看,中国和美国的石油进口多元化指数相差很少,而且中国的要更小,但是我们并不能说中国的石油进口多元化情况就要好于美国。结合具体数据来看,美国和中国的石油进口来源国家个数上相差不多,但是美国从加拿大、墨西哥、沙特等自己势力范围的国家的石油进口比重很大,而中国石油进口来源多,从各个国家的石油进口量也较别的国家稍微分散些,因此这就造成了美国的多元化指数略高于中国。所以综合来看,我们可以认为中、美的石油进口多元化情况差不多,日本的情况稍差。

另外,从图3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石油进口多元化情况在2006年达到最差后,2007年开始有了长足的进步,证明日本在试图改变石油进口来源单一的局面。而中国和美国这些年的指数情况变化不大。

可见,对于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体系,保证石油进口多渠道的战略方针,各个石油进口国家都已达成共识。这些年来,中、美、日三个石油进口超级大国,无也都不致力于石油进口多元化的实施和发展,并且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石油进口来源增多的同时,这些国家并没有太考虑到来自石油资源输出国在政治、经济、金融等方面的风险可能导致的石油贸易与投资的失败。也许这是目前趋于白热化的石油争夺之战无暇顾及的深层次问题,但是我们应该了解,多元化并不意味着风险就真的降低了,不是仅仅做到多元化就可以规避石油进口风险,需要考虑的问题还很多,将多种问题结合起来衡量石油进口风险才会更全面更有效的对石油贸易投资做出正确决策。

第4篇

一、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应对出口方(受益人)的信誉和实力进行调查,严防出口方伪造单据,甚至与承运人合伙诈骗

出口方提交的单据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就须履行付款义务。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只是凭单据表面来判定,而单据的真伪作为进口方和银行是很难辨别的。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结算在积极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也给进口方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特别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的应用,伪造单据变得十分方便,且能以假乱真。近年来国际间不法分子利用单据欺诈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不断出现,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容易发生欺诈的单据主要有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等,其中提单由于其物权凭证和流通转让性的特征,成为伪造者的首选。提单欺诈主要反映在三方面:第一种是真提单,假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不法分子选定目标后提供形式发票等来骗取进口方开出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假货装船,甚至零装运,骗取提单,进而骗取货款。第二种情况是直接伪造单据,虚构莫须有的船次、船只等诈骗货款。以上两种提单欺诈都是利用了单据先到货物后到的时间差实施犯罪。第三种是提单欺诈。利用货物起运地与目的地距离较短,货物先到,单据后到的时差(这在以我国周边地区和国家为起运港的情况下十分常见)实施欺诈,做法是:不法分子利用进口方急于提货或避免口岸压舱费用的心理,一旦得知进口方已通过开证行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先行提货后,便不将包括提单在内的信用证项下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而是转手高价让给别人,使进口方被迫高价赎单,进而达到欺诈的目的。尽管不法分子欺诈手段层出不穷,但也有露出破绽的时候,在实际业务中,与不熟悉的对手打交道或不良地区发生贸易往来时,遇到可疑情况需及时与货运商或保险公司联系,核实单据真伪,还可通过定期班轮公告等多种形式来判断船只的真伪或到港的具体时间。此外,通过常识也有助于辨别单据的真伪,减少损失。常见的有:单据上出现的公司名称华丽造作,单据上体现的内容明显不符当地的风俗习惯,单据所显示的是众所周知的不能混装的货物等等。

诚然,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贸易欺诈手段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更是难以提防。无论何种手段都不可能从根本上防范贸易风险,真正要在根本上防止受骗上当,最根本的是一定要选好贸易伙伴,选择资质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作风正规的供应商开展贸易合作,尽管可能会使进口贸易成本有所提高,但却是减少贸易风险的最有效办法。

二、采用信用证方式进口,争取采用DES或FOB贸易术语,而非CIF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的简称。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时,采用这一贸易术语,卖方要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付保险费。正是由于CIF术语下卖方支付了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用,CIF被称为“到岸价”。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CIF并不保证货到目的港。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在货物越过船舷一刹那起,卖方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和灭失不再承担责任。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的简称。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时,采用FOB术语成交,买方自行租船订舱,与承运人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支付运费: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事宜,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

DES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的简称。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或多式联运时,采用这一贸易术语,卖方要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费,并承担装运港至目的港船上卸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国际商品进口贸易实务中,我方谈判小组在进口签约前应对《2000年通则》中各贸易术语的特点,包括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以及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进行全面的了解。这是保护买方利益的基础,也是促进业务达成的条件。只有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研究透彻,才有可能在谈判中做到游刃有余,张弛有度。

例如,上海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国内用户从法国进口大型索道观光设备,在举行商务谈判前。买方谈判小组确定谈判方针就是设备到港前的一切风险由法方承担。但是在正式谈判时,法方提出不同意见。强调设备到港前的一切风险可以由法方承担。但贸易术语却要求采用CIF。买方谈判小组决定暂停谈判,把《2000年通则》中DES条款和CIF条款做了详细比较:

1 关于交货地点:DES条款中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运输合同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交货地点是目的港船上。而CIF条款中。卖方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上。

2 关于风险的划分:DES条款中。卖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于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前,必须承担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船上卸货之前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而CIF条款中,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 关于交货方式:DES属实际交货,CIF属象征货。

4,关于费用负担:DES条款中,卖方须承担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而CIF条款中。卖方只承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方提出以CIF条款签约,承担的是租船订舱、装船、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等责任,深究起来,法方并没有承担货物到港前的一切风险。而该风险其实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法方提出建议的实质是让买方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一切风险,这与买方当初制定的方针相悖。

就贸易术语问题讨论了整整2天,双方各执己见,

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最终买方以法方曾承诺承担货物到港前的一切风险为突破口,纠正了法方在诺言和实践上的误差,在CIF价格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使法方接受了DES贸易术语签约的条件。正是由于中方商务人员凭着对国际贸易术语DES和CIF的深刻领会和运用,使得买方规避了卖方交货不及时以及货物到港前可能灭失的所有风险,比较放心地在目的港接货。综上所述,信用证项下的进口宜采用DES贸易术语,而非CIF贸易术语。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亦可采用FOB贸易术语,采用FOB而非CIF的优势在于:

1 可以规避承运人不当的风险

具体案例分析如下:某国的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IBC公司得知我国某公司急需一批白松板材,于某年某月主动与中方公司洽谈并订立了合同。条件是CIF中国福州港,板材价格是185美元,立方米。某年某月,中方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IBC公司为受益人的,数量为5000立方米,金额为92.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明确规定:装运港为俄罗斯的库页岛,目的港为中国的福州港。交货期不迟于某年某月某日,不许分期分批装运。不许转船等。中方公司于某年某月收到…IBC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据,中方公司对收到的单据进行审核,认为单据所列内容全部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也与合同内容一致,于两日后通知银行把92.5万美元付给了…IBC公司。此后,中方就货船到港实际交货问题进行了多次联系,IBC公司告知船抵达福州港的时间约为某月。可是到了某月,我方仍未得知船何时到达。于是连续5次去电询问,可对方以“中国港口拥挤”为借口一拖再拖。于是,中方公司派人去国外追查。查证落实了IBC公司向中方公司提供的主要议付单据都是伪造的。承运公司的老板是个诈骗犯,已经人无影去无踪。中方公司虽已报案,但至今杳无音讯。

上述案例的教训:进口时使用CIF贸易术语会给卖方留有很多诈骗机会。在贸易实务中,个别外商往往和船公司勾结。开立假提单,以假单证到银行议付骗取货款。而合同中的货物或被承运人弃船或中途转卖,甚至合同货物根本不存在。一旦事发,我方只能按单向承运人追究,按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追索。案例中,造成诈骗犯有机可乘的根源就在于:1 运输合同由卖方来定,给了承运人和出口方相勾结的机会:2 买方不在货物收受地收受货物,而是由出口方以承运人所发行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向买方交付,买方从卖方取得提单以后才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也就是说,买方先交钱后提货,提货须凭提单,而提单由承运人签发,由卖方控制,这显然对买方是极其不利的。当进口采用FOB贸易术语时,这种状况就会避免。虽然两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都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但是采用FOB术语成交,卖方的责任只限于按期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买方将订立运输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全权负责租船订舱。可以慎重地选择承运人,从根本上杜绝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而形成的欺诈行为。

2 可以规避索赔无门的风险

采用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全权办理保险。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为假单证,则保险单为无效保单,买方将索赔无门。而采用FOB术语成交,由买方全权负责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投保合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可以依据自己投保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有效避免钱货两空的局面。

总之,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贸易中。为了规避CIF术语下的各种风险,最为明智的做法是采用DES或FOB术语成交,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三、采用信用证方式进口,特别是成套机械设备的进口,买方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成套机械设备进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买方在实务的操作中要以公平买卖为原则,对可能产生的商务风险有足够的预见性,为保护买方利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支付货款具体可分为3个步骤:

1 凭卖方银行开具的保函先支付一定比例(一般10%-20%。最好不要超过30%)的预付款;

2 凭卖方提交的全部单据支付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一般70%-80%)的设备款;

3 凭设备验收合格证书和卖方银行开具的质量保函支付尾款(一般10%)。

在成套机械设备进口过程中,还应特别重视预付款保函、预留尾款和质量保函:

1 预付款保函

在谈判中,卖方一般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把它作为卖方生产启动资金,或把该款作为买方实质性购买的意思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119号文件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进口货物支付预付款金额超过等额20万美元以上时,须凭国外银行保函、进口合同和其他相关单证对外支付。所以。在商务谈判中,商务人员应当对国外开来的保函给予高度重视,防范因预付款保函问题处理不当而引起的风险。对国外开来的预付款保函,我们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应坚持卖方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应是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即见索即付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其次,开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名称应当经由买方先行确认,否则不予接受。第三,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要严格限定。应当要求卖方银行在预付款保函中注明“全部设备”到齐后预付款保函才能自动失效。

2 预留尾款

规范卖方银行的预付款保函只完成了防范商务风险的第一个环节,买方商务人员还应对引进的技术设备做全面的了解,防范在支付货款后失去向卖方提出条件的优势。所以商务人员应和买方技术人员一起参加技术谈判,对双方关心的技术问题和争论较多的焦点问题给予充分的关心,做好记录,以备在商务谈判时向卖方提出保护自我的具体措施。

第5篇

关键词:大宗商品;商业银行;信用证;风险

大宗商品(Bulk Stock)通常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及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主要包括原油、有色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上 ,大宗商品贸易往往有别于一般商品,大都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国内进口贸易商主要通过商业银行开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扩大。因此,进一步分析大宗商品进口贸易项下的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贸易信用证付款的主要特点

(一)合同标的金额大

大宗商品主要包括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三大类,基本上属于初级产品,社会的需求量比较大。一般而言,大宗商品贸易合同涉及的标的金额都比较大,合同金额换算人民币多在千万元以上,且资金交易密集,在较短的时间内需要循环开证。因此,但凡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对进口商的流动性资金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在自有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进口商对银行贸易融资支持的依赖度较高,往往通过借助银行信用,提高资金杠杆率,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实现资金融通,降低经营成本。

(二)付款履约期限长

大宗商品主要为初级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大宗商品贸易合同的履约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少则1―2年,多则2年以上,为了延长付款时间,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口贸易商多采用开立即期信用证并续作进口押汇的方式,一方面解决付款资金上的融通,同时缓解了自身履约期限上的压力,续作进口押汇的做法实际上等同于在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上,变相延长了贸易商的对外付款时间。

(三)交易价格波动大

大宗商品基本上能够反映一国的经济运行以及对外贸易现状,在世界经济跌宕起伏、金融危机余波未了的大背景下,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已成为常态,原油、铁矿石等涉及一国经济安全的国家战略商品,其价格走势不仅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与政治因素也密切相联,价格波动剧烈。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供需不平衡、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美元升值预期的影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原油、铁矿石、煤炭、基本金属等主要业务品种价格跌幅都在30%左右,直接导致银行信用证业务面临较大的风险。

(四)尉萏蹩罱衔复杂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基于贸易背景的特殊性,大宗商品贸易项下的信用证在单证操作、单据条款和不符点提示方面常常与众不同,导致实务中争议不断。例如,受益人在交单后货物价格突然暴涨,开证行是否可以按申请人指示强行付款从而买下单据呢?再如,大宗商品贸易中经常会遇到超标减价和租船提单的问题,凡此种种,常常有别于普通商品贸易项下的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是,银行只负责单据的审核,不介入信用证所对应的贸易合同,且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时,应尽量采用单据化方式;开证行在受理开证申请时,应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对于无法单据化的条款和条件,应严格禁止,以避免卷入贸易纠纷。

二、大宗商品进口贸易项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引发的违约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大优势是借助第三方银行的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如期收到货款,又能保证进口商如期收到代表货权的全套单据。然而,当大宗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有可能会导致贸易商改变选择。例如,当大宗商品的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时,如果进口商利润得不到保证,进口商就有可能选择违约的方式,不再支付货款,导致银行出现垫款;如果企业要求开证行对“单证一致”的单据无理拒付,就会产生纠纷,开证行也会被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中。

(二)进口商支付能力下降引发的支付风险

大宗商品贸易供求量大,资金交易密集,进口商对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的依赖度很高。当进口商流动资金短缺时,通常会选择续作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方式,由开证行用押汇款先行对外付款,开证行根据与进口商之间的进口押汇协议放单给进口商,进口商便可凭单提货,以货款回笼资金偿还到期押汇及利息。从资金流动性方面看,如果到期进口商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按时归还开证行的到期押汇款项,开证行的进口押汇就将面临风险。我国的进口贸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多数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定价权,大宗商品价格受国外操纵。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部分商品价格最深跌幅超过30%,一般而言,大宗商品的进货与出货时间间隔较长,一旦价格下跌,就会陷入“高买低卖”的局面,如果没有对价格进行有效对冲,就会导致企业经营亏损,直接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

(三)通过不合理约期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通常的情况是,进口贸易商通过开立即期信用证并续作进口押汇的方式,将自身的实际付款期限一再拉长,但进口货物的周转期限并未出现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进口贸易商利用货物销售回款与融资期限之间的时间差,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举例来说,假定贸易融资期限为6个月,货物运输及销售回款周期为3个月,这样1笔业务做下来,企业就可以获得大概3个月时间的“短期融资”,如果一年之中企业采用相同的模式循环做4笔次贸易,所沉淀下来的资金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1年期的中短期融资;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在一年中的贸易额为4个亿,那么就相当于从银行套取1亿元的信贷资金;如果长期反复重复操作,实际上就等于从银行获得了“长期贷款”。在这种模式中,如果企业货物周转速度越快、贸易融资期限越长、贸易量越大,企业套取资金的规模就越大;连续、重复进行大规模的交易,企业套取的银行资金就能够形成“资金池”,并用于对外投资,由此也就会使商业银行聚积更大的信贷风险。

(四)通过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虚假贸易背景是指在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转移的情况下,而相关的货物单据在贸易商的几家关联公司之间不停循环倒手,表面上看好像是有贸易行为,但实质上货物只是在“空转”,具有较大的欺骗性。通过这种贸易模式,一笔原本发生在境内外两家公司之间的直接贸易,通过境外第三方中介(多数情况下为关联公司)进行转易,达到贸易融资目的;当信用证到期后,进口商通过再开具另一张信用证进口同样规格商品的方式,反复循环操作达到将短期融资转为长期融资的目的。例如,A、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后,随即A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向甲公司出具仓单,真实贸易情况下甲公司收到仓单应该去海关提货出售,但在虚假贸易情况下,A公司直接将仓单出售给境外C公司获取境外美元,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国内投资,而C公司折价将仓单卖回B公司,至此一个贸易循环完成。A、B、C三家公司之间可利用该套单据开启另外一个贸易循环。这个模式可以反复多次,而货物在保税区一直未动,也就是说利用这一批货物,企业实际贸易规模可以是货物价值的数倍,甚至十几倍。正常贸易和虚假贸易项下信用证融资流程分别如下图所示。

(五)信用证项下理财产品创新所引发的套利风险

市场上的套利模式主要有汇差、利差、汇差利差三种模式。伴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加速,商业银行推出了诸如远期售汇、利率或货币掉期、期权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进口贸易商常常以信用证为载体,通过即期和远期汇率的差别、人民币利率与外币利率的差别,进行套汇、套利活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收益。例如,当人民币利率与美元利率相差较大时,进口贸易商可以通过在国内开立信用证,并由关联公司以该信用证在境外进行美元融资,兑换成人民币后在国内投资,赚取跨境利差;有的还将资金挪作他用,炒房、炒矿、炒期货、放高利贷,如果出现巨额亏损或无法回笼,客户资金流就会断裂。又如,在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的大背景下,进口贸易商用人民币换汇美元归还借款,以获得货币升值收益。根据高盛的测算数据,2014年1季度我国以套利套汇为目的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余额超过1100 亿元,其中:进口铜的80%被变相用于套利套汇,涉及金额约460亿元,占进口铜总金额的42%;铁矿石约35%用被变相用于套利套汇,涉及金额约300 亿元,占进口铁矿石总金额的27%。倘若大宗商品价格不会出现大幅下跌,境内外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的趋势没有改变,进口贸易商套汇套利的模式就不会对银行信用构成风险,但是一旦上述条件出现逆转,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深幅下跌,境内外的利差日趋收窄,人民币汇率进入贬值通道,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双边大幅波动时,上述套利模式就极易出现风险,并最终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加强风险防范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大宗商品市场行情的风险研判

针对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商业银行应建立自己的专业分析团队,提高对市场行情的研判分析能力,通过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以及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深入研究各项变化对贸易融资业务带来的影响。在具体操作方面,商业银行应设立每日盯市制度,业务部门可按业务品种分别设立大宗商品信息台账,及时记录大宗商品价格变动数据,做到动态监测大宗商品每日行情;在银行内部推广风险控制的标准化模式,通过对不同商品种类客户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研究、归纳,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的风险控制模式;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的波动变化幅度,适时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贸易商融资额度等主动退出的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全面推动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进管理环节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个信息经济学概念,对商业银行本轮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信息不对称是长期制约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的瓶颈。针对民营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普遍虚高的问题,商业银行可通过搜集企业缴税、员工工资发放、水电费缴费信息,对融资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做一个大致的判断;当地银行同业应建立联席机制,定期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对于重大事项要及时通报,充分共享客户资源;进一步完善人行征信系统的服务功能,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既是一个信息载体,又是一个服务平台,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家商业银行借助这个平台可以查询客户他行的信用状况,人民银行可以在系统现有功能的基础上,扩大查的内容,例如行业风险信息报告、企业重大风险预警事项等,进一步提高系统的信息辐射范围;大力推动银团贷款的模式,通过开展银团贷款,银行内部不同分支机构或者各家商业银行之间,可以互通企业信息,同时利用信贷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高客户信息的采集质量,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要求的“了解你的客户”和“尽职调查”原则,准确分析客户融资目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厘清客户贸易项下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的流转方式和管理模式,了解客户真实的贸易方式、履约能力和上下游交易对手情况;掌握客户在他行授用信的总体情况,定期分析客户国际贸易融资累计用信余额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和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伪造贸易背景循环套利的情形,防止出现因过度授信和用信而导致“垒大户”现象;监控资金账户变动情况是否具有明确的贸易背景作为支撑,贸易项下货款是否按照销售进度正常回笼;查验单据真实性和唯一性,合理排除存在客户利用同一单据重复融资的情形;查验库存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与已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收货后长期不生产或销售的情形;通过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交叉印证贸易背景真实性。

(四)合理约定贸易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期限应与贸易合同项下履约期限、应收/应付账款结算期限和货物销售回款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服务提供周期相匹配,并符合正常贸易周期(包括货物生产、在途、销售、货款回笼等环节)。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提出的“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原则,根据贸易融资“自偿性”特点,设计合理的融资方案;要根据贸易的实际周期和融资需求,合理确定融资金额、融资比例、融资期限以及相关业务单据,为客户提供与其贸易方式、销售期限、还款能力相适应的融资产品,使融资需求与真实货物贸易相吻合,融资期限与货款回笼时间相匹配,不得随意延长融资期限,防止出现企业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短贷长用的风险。

(五)加强贸易履约情况监管

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贸易过程和贸易双方的履约情况,加强对货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的跟踪监控。货物流方面,重点关注货物状态和流转进度,关注境外出口商的履约情况,收货后应跟踪货物的境内销售或加工进度;单据流方面,重点关注单据流转进度、单据之间的转换以及单据上承载的信息一致性等方面,关注进口单据对货权控制的有效性、到港后验货报关情况以及进口单据的收单情况;资金流方面,重点关注客户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关注货款的回笼进度是否与结算周期相匹配,能否及时偿还本笔业务项下的融资或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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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当下风险管理研究还处在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之内,仅仅停留在在企业的财务风险预算、金融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风险等领域,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研究属于国际贸易之间的进出口能源的风险管理还在少数,大多数国际当中的进出口公司,在对待风险管理这一问题上,依然还在摸索探求阶段,只有很少数大的企业集团,在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之后,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论,所以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说是刚刚起步,虽然技术还不成熟,但是风险却每天都在发生,对于所有的进出口公司来说,当务之急是找出一套切实可行、适合于企业运行的风险管理方式,从而解决现有的危机,从而提高公司的生存质量。正是基于这一理念,笔者结合多年经验就化工品进口贸易中的风险管理为主要探讨方向,从现状、类型、问题和解决方法入手,为大家细致的分析一下。

    一、化工品进出口贸易特点

    (一)化工品贸易形势良好,进出口高速增长

    化工品贸易快速增长,2003年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最好的年份,之后逐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化工品进口额远远高于出口额,保持贸易逆差

    化工进口规模继续扩大,进口数量增长是引起进口进口贸易用汇增加的主要原因。化工品出口额仍靠数量拉动,使得占半数以上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同时一部分化工品进口价格下降,减少进口用汇,两相抵消,实际进口用汇净增长,进口产品仍集中在高分子聚合物和有机化工原料上,这部分产品仍不能满足国内需求,需大力发展。

    (三)国有企业在化工品贸易中仍占主导地位

    在化工品进出口贸易中,国有企业一直是最重要的力量,其出口额与进口额都占总额的一半,三资企业是进出口贸易的另一个主要力量,比重仅次于国有企业。从发展速度看,私人企业化工贸易增速成倍增长,独占鳌头,在出口方面,集体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增速高于国有企业,进口方面,国有企业增长速度居第二位。但目前化工品的进出口额的增长仍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推动。

    (四)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是化工品进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的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60%左右,进料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总贸易额的30%左右,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快于进料加工贸易增长速度。

    二、化工品进口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贸易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以来,产生了巨大的发展,风险因素也在这一过程中增多。贸易企业化工品出口业务风险管理的行业现状呈现除了四种特征:第一,贸易经营企业数量大,情况多变。其中国有大中企业、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等不同经营模式企业,无法在管理上统一。第二,外贸行业风险管理没有专业机构做出规范和管理,我国的政府管理部门在贸易中的工作重点都投放在贸易发展上,疏于风险管理问题,一直都没有法规、意见做出明确规范。第三,现阶段贸易企业的分析、控制、管理还都是由企业自身完成的,不同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运用的方式也不同,虽有针对性但缺乏统一规范。第四,风险管理的措施主观性较大,科学性较低。在大部分的贸易企业中风险管理的部门、人员等都没有形成专业化,在进出口贸易业务时,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防范、规避、转嫁、管理上就存在较大的主观和随意性,规则和制度不能够统一。

    三、化工品进口贸易主要风险类型

    我国全球化经济不断发展,外贸企业贸易业务不断扩大,经营模式主要由合资经营、对外投资等组成,外贸企业就面临许多国际市场上的风险。在化工品进口贸易中风险主要有五种:1、由于外方违约造成的信用风险,国际贸易双方处在两个国家中,交易中交货与付款就不能同时进行,贸易中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造成信用风险。2、卖方供货不及时、无货等情况造成市场风险,贸易环境对交易的限制,卖方由于种种原因延迟或不交货,就会给国内的企业造成损失。3、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商造成经营风险,外贸企业在没进行资质审查时就进行交易,通常第一单贸易都很顺利,建立了信用之后就会进行骗取,然后逃跑。给贸易企业带来风险,近年来时常发生。4、在贸易中多种付款方式带来的商业信用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一般为即期、远期、托收、信用证、预付、后附等多种形式,每种方式都存在风险。5、作为化工品来说,其自身的易燃易爆属性限定了其运输当中的风险性,同时也加大了仓储的风险性。

    四、化工品进口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多数的外贸企业化工品进口中风险管理不符合规范,每年的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风险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签订时,条款不清晰明确,给履行时带来隐患。国际贸易中遵循的通则,在实际的贸易中不同国家的贸易买卖合同就会出现差异,矛盾主要是各国法律及对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贸易中我国企业对外国法律体系不熟悉使得合同纠纷解决带来了风险。

    2、进口贸易中另外两方的资信调查不清晰,将会增大信用风险。进口企业不但与外国的客户贸易进行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还同国内企业签销售合同,明确两家企业的资信情况就十分重要,然而外国的中小企业调查就十分困难。

    3、国际市场的多变,化工品市场行情情况的把握就相对困难。自2008年石油化工品价格大起大落,即使资深专业人士也无法准确判断。判断时不仅要了解化工品本身,还有对整个产业链及有关因素有一个宏观的认识。

    4、在运输物流中控制有限,使得产品在运输中出现灭失风险。贸易中流通环节是十分重要的,这个过程中风险较多,不好控制。流通中的准备货源、确认货物发货情况、货物运送接收、整理储藏这些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执行。当下外贸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或保险转嫁,通常情况下会严格控制进口贸易当中的风险因素,做好对其流程当中的全方面控制,防备其在输送过程当中因认为火天灾等种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缺乏对货控制权,经常在货权转移的过程当中发生风险。在现有的进出口贸易当中,货物的所属全,也就是货权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所以这一问题也是进出口贸易当中最为常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掌握货权的一方在进出口贸易当中占主动权的比重值较大,掌握好了货权,就可以在通常贸易当中无限的缩小风险。一般来说,为了保障货权的主动权以及进出口贸易的主动性,国际间的贸易网来通常会采取款到发货这一原则,而并非是通常情况下的货到付款,这就牢牢把握住了控制权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利的资金保障。

    6、报关、商检这些规定的检查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问题。当进出口贸易成功抵达货港后,就面临着申报以及规定商检等必要流程。这时管理方如果申报不及时,就会造成货物停滞、违规处罚、附加货物港口管理费用等一系列的问题,不仅耽误了货物出港运输的时间,也造成了一定的现金损失。

    7、在国际贸易当中,并非仅仅在细微处造成贸易风险,有时一些大的宏观控制环节也经常会出现风险,比如反倾销与汇率问题等。由于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是国与国的交易,这时就会出现货币兑换的问题,而货币兑换往往会伴随着汇率风险。我国的贸易一般面对非欧洲国家时,一般采取的策略是美元报价,面对欧洲时则直接采用欧元报价,但在外币兑换的过程当中,常常由于拖沓、繁琐,经常会造成“等待”风险,即外汇结算值的变化。这一风险随着近期来人民币的不稳定增长,显得越发严重。

    8、不可逆因素带来的风险,防范这一风险的最为有效途径就是产品货物投保。

    五、应对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各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对于上述化工品进口业务中的风险问题,基本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法进行较为有效的管理:

    (一)建立公司专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应挑选进出口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建专职风险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范畴,并尽可能地提高该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度。

    (二)实施客户资信调查制度,建立客户档案,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

    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贸易项目,在动态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还要考虑采用保险、担保甚至是国际保理等手段,将风险转移或分散。特别在化工品进口业务中,当外经贸企业使用自己的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户部分保证金必须到账。2、其余部分货款在信用证到期前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账。3、如用户逾期付款,外经贸企业对货物应有处置权。4、如是远期信用证,则必须是担保提货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三)建立详细的用户来款台账制度

    在财务早已经电算化的今天,为化工品进口用户建立用户来款台账制度是风险管理所必须的。进口业务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用户的来款及结算都是滚动进行的;在某一时点上,财务的账务上难以直接真实反映用户货款收回的全部实际情况。

    (四)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在公司内部建立的客户信息系统里,对逾期付款的用户,都应对其亮起黄灯,以提醒业务人员,同时提醒风险管理机构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更为严重的则亮起红灯。

    (五)将进口业务流程细分,使业务人员分工专业化

    现在许多进出口公司采用的是一个业务人员“全程包办”一项进出口业务的全流程。这种作法弊端甚多。

    六、结束语

第7篇

1.发展战略的风险

企业在选择贸易合作商时,要综合考虑到国家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变化,汇率波动等因素制定战略目标。此外,非关税壁垒成为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各国都变向采用环境、技术、卫生标准以及各种认证等非关税手段来实现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同时市场需求的变动也受宏观经济、季节、政治等影响,贸易价格随合同而定,实际价格却随市场而波动。通常在会计处理时、交易结算时都可能遭遇汇率风险。外贸企业在外汇收支时都需要与本位币进行折算,由于国际贸易本身流程周期长的特点,可能产生汇兑损益。

2.采购环节的风险

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商的资信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蕴含着风险,要着力健全各项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采购按质按量的满足经营需求。其中的风险涉及: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授权审批不规范,市场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缺或积压。对物资的定价了解不全面,缺乏对重要、急需货品价格的跟踪,如果急购可能会造成价格不合理。供应商选择不当,信誉不高,会导致采购物资以次充好。

3.合同管理以及信用证项下的风险

从事进出口贸易涉及的环节多、风险大,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从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在途货物状况等等进行监控。通常交易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对合同中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买方就具有按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从而加强信用证条款的审核也是重要环节。

(1)合同订立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随时存在的,合同的订立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效益。其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调查不全面;合同内容和条款不规范,以及合同审核不严谨,相关审核人员因专业素质或工作态度等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合同问题等都对业务环节产生极大的风险。

不仅对合同的订立要严加审核,对信用证上的条款同样存在着隐形陷阱。尤其是要重视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开征行作为第一付款人其信用至关重要。其次,出口商在收到银行开的信用证时,仔细查看条款,有些“软条款”使开证行付款与否不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进口商的履约行为,例如,货物装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等等,这种限制性条款无形中拖延了时间,可能会使信用证失效,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影响。

(2)合同履行的风险

合同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没有恰当的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情况没有做出预计,在进出口企业中海上运输会产生风险,货物可能遭受颠簸、受潮、碰撞等遭到损坏。由于忽视运输过程中的保险风险,可能导致物资损失。

4.资金结算的风险

企业的资金管理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核心职能,如何更好的规避资金日常管理、筹资决策、结算等环节中的风险已成为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1)筹资决策的风险

企业要想拓展规模或是批量采购进口物资往往需要借入资金周转,但筹资决策不当会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因此,合理的优化资本结构,恰当的利用借入资金给企业带来杠杆效益,把债务引发的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避免出现因不能支付利息或清偿贷款而陷于尴尬的境地。

(2)资金结算的风险

电汇、网银转账等货币性资金结算无疑是对企业运营最具保障的,但对于贸易企业在资金周转上往往存在客观局限性。在进口物资转内销时,银行承兑汇票成为最主要的应收账款结算方式之一。合法合规,手续完备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到期托收或者提前贴现承兑。但应收账款票据化,也同样存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是背书不连续、无效,收到的票据已挂失、破损等。二是给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也存在信用风险,例如付款行倒闭。三是转让过程中各手背书不规范、印章不清晰,审票时导致银行退票,须出证明才能承兑。四是票据在由开户行邮寄到付款行传递途中有遗失的风险。

二、以上风险环节的应对机制

1.发展战略风险应对

建立一个高效运转的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外贸企业尤其要重视加强同客户、驻外机构、银行、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有效沟通,形成一个信息网络,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工作,发挥其相应的风险预警作用。

2.采购环节风险应对

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库存情况,科学安排采购计划,同时要建立采购申请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请购和审批程序。对于紧急采购的物品,应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市场定价,并定期开展重要物资的市场供求及价格调研,以最优性价比采购到符合需求的物资。同时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选择资信良好的供应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对物资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保证货物质量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降低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和拒付的机会。企业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

3.合同管理环节风险应对

合同订立前,企业应当进行资质调查,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防止合同欺诈。在合同签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本规范,条款细节表述清晰,若合同疏漏了保险、索赔、仲裁等方面的条款,对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都有可能使合同无法顺利执行。合同文本拟定后,要及时报送相关人员审批,慎重对待审核意见。作为涉外业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国际贸易知识,提高警惕,及时发现问题与可疑点,以便尽早妥善处理,防止损失的扩大。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装运、保险、检验等规定源于合同条款,应与合同相一致。重视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保证货物质量,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防范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降低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和拒付的机会。进出口业务中货物的运输多数是路途远、程序复杂,所以在运输途中对货物进行适当、及时的投保是十分必要的,一般来说风险都是货物在装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双方应明确投保的范围、投保的险种、保费等问题,以免风险发生后双方逃避责任。

4.资金结算风险应对

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偿债能力。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同时,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结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据此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相关借款业务。同时,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准则进行操作,网上划款时采取严密的网银业务管理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同时结合内控规范建立一个严谨的会计记录、财务核对、监督制约的大环境。财务部门作为公司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每天银行收汇、付款水单及时稽核,使每一笔货款有着落,便于业务员及时通知客户,要提高对应收货款的管理水平,落实货款结算的责任制。要定期对财务、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收到承兑汇票后要对票面有个初步的识别,落实责任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