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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经济纠纷仲裁的流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同志们: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第二届**仲裁委员会任期已满。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换届大会,标志着第三届**仲裁委将正式履职。我市第一、第二届仲裁委员会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化解社会经济矛盾,减轻政府调解纠纷压力,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一直支持**仲裁事业发展、辛勤工作在仲裁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刚才,市法制办全面回顾总结了第二届**仲裁委工作,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目标和思路,我完全赞同。如何在新形势下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加快仲裁事业发展,是摆在新一届仲裁委员会面前的重要任务,这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更需要仲裁委员会自身的努力奋斗,希望新一届仲裁委员会 与时俱进,务实创新,努力开创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审时度势,提高新形势下做好仲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仲裁工作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支持下,我市的仲裁法律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宣传和贯彻,特别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和经济国际化的影响,采用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正在被许多企业和个人所认识。**第二届仲裁委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511件;受案标的达21880万元;在已审结的案件中,裁决结案的294件,占总数的59.27%,调解和解结案的121件,占总数的24.39%;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的404件,占总数的81.45%。但我们也要看到,就目前全市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工作而言,特别是与先进地市相比,还相差甚远。可以说,我们的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人民群众的仲裁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社会认知度还不够高,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政府职能,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加大仲裁工作的推行力度。
(一)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是保障,仲裁是手段。仲裁机构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这一职责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仲裁工作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把仲裁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予以明确和定位,使仲裁工作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服务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政治作用。
(二)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及时化解经济生活中的矛盾,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处理经济纠纷的机制和手段,是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和条件,是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作为市场主体自主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能够找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经济的依法竞争,最大程度地减轻经济纠纷的负面影响。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的一种良好机制。仲裁作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成了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争议有效的途径,在服务市场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仲裁是一种通过社会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现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制度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其主要优势在于仲裁活动始终贯彻和谐本位思想,不仅从权利与义务层面解决纠纷,而且从心理层面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80%以上的经济纠纷是通过仲裁来解决。现在,许多客商往往把当地有无一个高素质的仲裁机构作为衡量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理清思路,全面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当前,我市的仲裁制度建设还处在初创阶段,仲裁工作基础还很薄弱,推行仲裁制度的难度和工作量还很大,许多基 础性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合作与配合。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一)要进一步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力度。目前,仲裁事业的基本矛盾主要表现为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和落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还是要把宣传仲裁法、不断增强全社会的仲裁意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宣传工作中要注重形式、内容、效果的统一,注重针对性、知识性、操作性和可比性。要将《仲裁法》的学习宣传纳入“五五”普法教育体系,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了解熟悉相关知识。仲裁机构要通过讲座、咨询、法律培训、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报道,扩大仲裁的影响。要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使社会公众了解仲裁、熟悉仲裁、运用仲裁。
(二)要全面推进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管理工作。随着经济交往的内容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依法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显得非常必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特别是外经贸、建设、国土、交通、科技、工商、国资、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要突出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金融系统要加强合同管理,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促使合同文本规范化,提高仲裁条款约定率。市法制办和市仲裁委要对规范合同文本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合同文本及其仲裁条款的规范工作,对企业使用合同文本的情况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尽可能将仲裁条款载入合同文本。
(三)要切实提高仲裁质量与效率。仲裁的质量与效率是仲裁的生命。要切实转变作风,主动服务,广辟案源,不能坐堂等案,让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实实在在的体会到仲裁解决纠纷的简便、快捷、经济的优越性。仲裁委不仅要多办案、高效率办案,还要用心办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突出和解调解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将“情、理、法”融于一体,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把好仲裁案件的审理关、裁决关,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监督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行专家评议,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平、合法合理。要建立健全办案效率机制,严格案件审理期限规定,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确保仲裁的法律效力得以体现,提高仲裁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夯实基础,努力开创**仲裁工作新局面
虽然我市仲裁委已经成立十年了,但我市的仲裁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空间。因此,我们必须审时度势,知难而进,夯实基础,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来谋划仲裁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仲裁工作新局面。
一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真正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提供及时、高效的支持、服务和配合。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发挥仲裁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解决市场经济纠纷。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务要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对在经济活动中遇到的有关仲裁法律问题,主动向仲裁机构咨询、反映,努力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学习能学到什么知识,能解决什么问题,能具备什么技能是教学宗旨。以经济纠纷的解决为例,知识与技能目标就是让学生了解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掌握谈判的方式和方法(协商);掌握协议书、调解书、状的书写。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方法是指教和学的方式。过程就是怎么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以及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什么。具体地讲,方法就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师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法、引导自学法等,学生的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探究学习法等。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任务驱动法的教学过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六种,然后用流程图将这六种方式串联在一起,使学生清晰地看到六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接着对六种方式进行实训演练,最后总结实训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及六种方式的优缺点。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先学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联想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接着思考采取某种方式应具备的条件,最后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方式。教师的教学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学法(或情景模拟法)、分组讨论法(或角色扮演法)、讲授法、总结归纳法。学生的学习方法用到了探究学习法、自主学习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主要指学生的学习兴趣,价值包括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情感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探寻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价值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二、任务驱动法实训模式构建
(一)大模块(整章)情景假设
在此,笔者将大模块情景简称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联整个模块知识内容的情景。在教学中,大情景应贯穿模块课堂教学的始终。对于大情景的选取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问题的层层设立,引出本模块学习的主要内容,接着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形式组织有目的学习,此即问题导入法;二是寻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学生由典型案例联想到生活中类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而学得新知识,此即案例教学法。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问题导入式:大家在出现经济纠纷时怎么办———唇枪舌战,拳脚相加/赔礼道歉/谈判协商/找第三者调解/打官司(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结合自身条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总结各方式的优缺点。案例引入式:张三花费5000元在A商场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他该手机为原装正版手机,可张三没用几天就出现了黑屏现象,他拿到苹果手机专营店进行检验,检验人员检验后告知张三该手机为山寨手机,只要花3000元就可买到。显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知识,如果张三想退手机能实现吗?如果找A商场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谭吗?如果张三想退手机或索要钱,他该用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理清子模块(各节)之间的关系
此部分内容重在系统地让学生了解通过本模块内容的学习,能“立体、纵向”地感受到大模块、子模块、子模块中的具体内容之间存在的脉络关系:透过树根(大模块标题)就能看到树干(各子模块标题),通过树干能看到整棵树上的枝条(各子模块具体内容)。这部分知识笔者采用流程图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确各知识之间的内部联系。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内部联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块(各节)实训步骤
大模块是由子模块构成的,理清子模块知识,大模块知识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块实训的构建是任务驱动法实训的关键。在这一实训阶段,教师和学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要将理论知识转化成生活实践,培养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认识子模块。
主要是对子模块知识的概述,使学生先从宏观上了解知识,然后重点讲解子模块的概念、特征、应具备条件。以谈判为例,就是讲解谈判是什么,谈判应具备的什么条件。
2.子模块情景假设。
通过子情景(案例或问题)引出子模块中所要讲解的内容,即子模块中的具体知识。以谈判为例,就是假设上例中张三想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3.组织学生讨论。
学生在教师的引导和参与下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各抒己见提出多种观点,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一阶段,教师要给学生留出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空间,为学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构知识、运用知识、表现自我的机会。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搜集知识信息的渠道、途径和方法———搜集知识———对搜集到的知识进行分析、整理———辩论———解决问题。以上述张三案例为例,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张三想通过简单的谈判方式解决纠纷,他需要怎么做?谈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谈判成功了,张三想通过协议书的方式将他们的谈判结果法律化,协议书怎么写?如果没成功,他还可以怎么做。
4.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
通过上述的讨论,讲解所涉的法律知识。比如谈判条件、谈判技巧、谈判组织、谈判协议书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练。
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和“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将学生分角色进行演练。以谈判为例,应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代表商场A,另一组代表张三,两组学生展开激烈辩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深刻体会自己怎么谈判,也能看到对方同学怎么回应,是一个双向学习的过程。
6.评价实训效果,强调注意问题。
教师应对“分角色演练”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评价,并指出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注意谈判的技巧、对方立场等问题,以及制作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张三的代表小组未注意到上场人员的情绪,谈判的技巧、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证据的收集、状的书写等。
7.作业布置。
作业的布置要坚持“高效、巩固、实用”原则,做到“适当、适量、适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谈判为例,布置一个作业题“假设张三和商场谈判成功,为其制作一份协议书”。
(四)大模块知识归纳总结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强措施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来规范农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断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的土地归属所有、归谁经营一系列的问题已经落实,这就标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由于农民的基本经济来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对农村用地规划标准进行了规范,确保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人民对于土地使用的权益,给广大的农民提供保障。
(三)为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责权不明的情况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可以在土地管理中规范农民土地的权益,减少土地矛盾的发生,在土地纠纷案件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现状
(一)主要类型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农村地域也非常广泛,因此土地承包情况各地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种类也各不相同,笔者经过总结归纳,发现主要的纠纷有三种:第一种就是体制合法性较差的土地承包合同,这类合同在签署时,主要是由承包人发起的,在实际签署时一般都是采用借用组织成员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其有效性比较差,而且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都缺乏法律效益,此外如果超过实际期限,很容易引发非常严重的法律纠纷问题。第二类是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这类合同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因此如果发包人想变更法律合同,其流程以及规定相当繁琐,因此很容易引发农村地区的法律纠纷问题。第三类是责任违约纠纷,出现合同责任违约纠纷,其责任主体很明确,不存在职责不清楚的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没有履行相关的责任,或者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期限而使得另一方产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失。
(二)主要特点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上,其重要集中在经济纠纷方面。根据调查显示,在所有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上,经济纠纷就占据了50%以上,而且由于地域性的差别,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归结起来大部分的经济纠纷的产生都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关系。在农村,由于经济主体结构比较单一,因此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如果过分的强调发展速度,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纠纷情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交易是促进农村经济水平提高的一种有效途径,因此在农村应用土地承包合同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地区的农民对于合同的了解还不深入,因此一些开发商经常给农民设计一些合同陷阱,这样不仅损害了农民的权益,而且在后期的土地管理中会非常容易造成土地合同经济纠纷。
三、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行为规范化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造成了我国大量的农民进城打工,而这些农民为了增加收入,一般都是将土地转让承包出去,但是基本上都是依靠口头协议进行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则很难确定权责。而且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十分普遍,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还是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进而导致农村土地转让行为出现不规范的现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合理
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偏远地区,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制度,而且一些调查取证工作也不能落到实处,这就导致证书的发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土地经营权不明确,从而造成土地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不严谨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其不严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合同的公证工作不能落实,导致许多合同中还存在一些“隐藏”条款;其次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仍然以口头协议作为主要内容,书面协议反而很难有实质性的规范内容;再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民主性,很多合同都是由领导包办,最后在合同承包过程中,出现不法现象,扭曲了正常的合同签订流程,出现了一些非法承包,暗箱操作等情况。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就需要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进行此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需要提高,经常由于“人情”导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这些最终损害到了农民的利益。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传教育不足
由于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导致农民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了解不深入,不仔细,而且随着近年来土地矛盾的加剧,导致农民对于合同管理工作越来越不满意,这也使得合同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四、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策略
(一)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会涉及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大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提高农民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入农村,做好实地调查工作,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力争获得农民的支持以及配合,同时还要认真的听取农民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宣传土地合同管理工作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注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审核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才能做好土地合同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加大对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专业的组织培训工作,并且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工作不认真,水平不高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对于培训后仍然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使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组建出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队伍,更好的为农民服务。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的管理
要想提高在对于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有一支高水平的风险管控队伍,在土地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终止环节,风险管控人员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可以有效的发现合同中潜藏的各项法律风险,因此可以有效的保证土地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于合同法律风险管控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其次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的完善合同风险管控制度,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为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四)落实纠纷仲裁制度
从我国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落实纠纷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合同承包纠纷越来越多,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构建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当地政府要认清目前的合同纠纷风险,尽快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方便农村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五)积极学习和吸收外国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善用和改造合同管理方法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因此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合同承包管理工作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当然这和民族文化也有一定管理,外国人的契约精神比较强,但是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其合同管理方法比较先进。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政府部门要不断的学习外国的先进的合同管理方法,结合本地土地实际情况,不断的改善合同管理方法,以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大量涌入城市打工,因此很多农民选择将土地承包出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农民法律意识不健全,导致承包土地权责不明,土地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土地合同管理工作,以减少土地纠纷问题,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本文重点讨论了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6(02).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热络,两岸经贸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快速增长趋势。两岸经贸纠纷,是两岸公民、法人在经贸领域所发生的民商事法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依据纠纷的标的或涉及对象,参考台湾海基会的统计,两岸经贸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
(一)投资纠纷。包括合资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二)贸易纠纷。包括产品瑕疵、贷款纠纷、因贸易纠纷衍生人身安全事件等。
(三)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四)税务行政纠纷。
(五)台商人身安全纠纷。
(六)劳动纠纷。
(七)大陆赴台投资纠纷。
另外,根据“台湾工业总会”2007年度调查,台商在大陆投资面对的投资纠纷有五大问题:
1、劳资纠纷(占55.7%);
2、与当地政府之纠纷(占39.6%);
3、财务纠纷(占33.0%);
4、合作伙伴心存诈骗(占11.3%);
5、利润分配不均(占5.2%)。
两岸经贸纠纷种类繁多,背景复杂,影响广泛。它既具有大陆经贸纠纷的属性,又带有涉外经贸纠纷的某些特点,具有双重性。涉台经贸纠纷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香港或外国公司名义与大陆进行经贸活动而发生的纠纷,二是以台商名义在大陆投资而发生的纠纷。无论前者或后者,都存在较复杂的涉外关联。
据不完全统计,《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从1995年至2005年7月,办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1941件,结案1233件,结案率63%。另据初步统汁,2002年以来,各地累计调处台胞投诉案件10966件,已办结9526件,平均结案率为86.2%。此外,2005年7月办成立投诉协调局以来,截至2006年12月31日,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件728件,已结案628件,结案率86.3%。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政府也审理或调处了一批台胞投诉案件。2003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共审结涉台民商事案件16130件,同比上升85.27%。
此外,在台商投资的主要地区江苏,仅2005年,江苏省台办就接到涉台经济纠纷投诉84起,且大多数为比较复杂的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涉台经贸纠纷案件,涉及股权纠纷、基层政府引资承诺纠纷、企业内部管理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种情形。
两岸经贸纠纷及其解决,小而言之,将折射当地的投资环境,左右对台商的招商工作,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大而言之,则将牵动两岸经贸往来,影响两岸关系发展。
二、仲裁成为两岸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纠纷解决,涉及四个基本要素:纠纷的主体、纠纷的客体、纠纷的解决者以及解决纠纷所依据的规则。根据这四个要素的不同特征与组合,纠纷解决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基本方式。而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由法院外中立第三者作出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大陆《仲裁法》对现行仲裁制度作出了详尽规定。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主要是是否提交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具体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事项,均尊重当事人共同意愿。
2、仲裁独立的原则。主要是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仲裁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相对独立。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鲜明的特点:
1、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一裁终局。《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此举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经贸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著名专家,断案更具权威,而且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而非当事人的人,由其居中,更具公正性。
同时,为保证仲裁的效率,仲裁与调解程序结合紧密,在仲裁庭主持下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为保证仲裁的执行,仲裁又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相承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收费低,结案快,程序简单,气氛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等优势,从而成为经贸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
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优势明显。两岸仲裁合作,共同解决经贸纠纷,则大有可为。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属于私权力、私法范围,不具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在两岸政治分歧一时难以消弭的情况下,仲裁合作事宜更易灵活处理。
实际上,两岸近年来在纠纷仲裁领域非常活跃,两岸仲裁界逐步深化合作关系,有力推进了两岸经贸纠纷的仲裁进程。2001年,由大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会”和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共同举办的经贸仲裁研讨会在上海举行,这是两岸知名仲裁机构首次联袂合作。此后,两岸仲裁界每年定期研讨,推动解决相关问题。例如,2004年第4届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协商决定:今后两岸所做的仲裁结果均可在对岸产生效用。台商可向台湾的4个仲裁机构请求协助,所做裁决在大陆有效;台商也可在大陆170个仲裁点就近寻求法律帮助,裁决结果适用台湾。
目前,两岸仲裁合作进展顺利,为两岸经贸纠纷的仲裁解决提供了良好条件。
首先,两岸仲裁立法已逐步健全。在大陆方面,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规定台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同年,《仲裁法》颁布。1999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对仲裁规范明确规定,“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为涉台仲裁的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适用此规定,这极大地推动了两岸仲裁合作。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进一步健
全了仲裁立法。
台湾1961年颁行“商务仲裁条例”。1992年的“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1997年,台湾颁布了修订的“两岸关系条例”,根据第74条规定,台湾法院在相关的前提条件下,可以认可及执行大陆做出的民事仲裁裁决。1998年台湾公布“仲裁法”,扩大了提交仲裁的范围。
其次,当事人仲裁意识逐步加强,仲裁案件明显增长。“贸仲会”是解决涉台经贸纠纷的主力军。2007年,“贸仲会”北京总会受理的12件涉台仲裁案件中,台湾当事人作为申请人提请仲裁的有6件,作为被申请人的有6件。另据不完全统计,在1995年至2000年的5年间,仅“贸仲会”一家仲裁机构受理的大陆公司和台商之间仲裁案件就达200多件,其中85%以上为投资纠纷。这还不包括以在香港或外国注册的公司之名义发生之仲裁案件。
再次,两岸聘请对方的仲裁员逐步增加。1999年,上海仲裁委等5家仲裁机构率先试点聘请台湾地区16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之后,逐步增至16家大陆仲裁机构共聘请48名台湾人士担任仲裁员。2007年12月,办宣布,大陆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1家仲裁委员会,增聘48名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此外,厦门市还成立“涉台仲裁中心”,为解决两岸经贸纠纷提供国际认可的法律服务,并拟将聘请台商担任仲裁员。同时,大陆也在积极推动台湾仲裁机构吸纳大陆仲裁员。
最后,两岸仲裁裁决已获得对方认可与执行。大陆认可并执行台湾仲裁结果的首个案例,出现于2004年7月23日。案由是两位台商因在厦门投资高尔夫球俱乐部而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裁决,其裁决结果由厦门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并执行。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等案件已达200余起,处理结果得到台商认可。
台湾认可并执行大陆仲裁裁决的案例也逐渐增多。2004年台商国腾电子状告上海海钰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保证人台商坤福营造,未依合约完成厂房一案,经过“贸仲会”仲裁,认定台商坤福营造须赔偿国腾电子损失,台北地方法院在确认裁决“不违反台湾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风俗”后,代为执行台湾业者在台资产扣押事宜,并于2005年执行完毕。这是第一起“台商纠纷、大陆仲裁,台湾执行”的案例。
此外,两岸律师展开业务合作共同解决经贸纠纷,已渐成气候,这有助于两岸经贸纠纷仲裁的实务操作。另外,大陆也开放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如获得资格证书,即可在大陆执业,从而便利台商在大陆参加纠纷诉讼。早在1995年的开放境外港澳台人士参加律师考证中,就已有3位台湾人士通过考试。
三、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困难
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相较而言,在解决经贸纠纷时,台商诉诸仲裁的较少,而多寻求协调(包括人际关系方式)解决。详见下表。
为何会出现台商较少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呢?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仲裁本身也有诸多局限。主要是仲裁的自主性是一柄双刃剑。被诉方出于种种原因,可能恶意利用程序权利,形成程序侵权,而仲裁机构对此却难以采取有力对策,致使仲裁庭的效率大打折扣。另外,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从而增加处理争议的成本。仲裁员不同于法官,权力有限,难以掌控复杂局面。
其次,两岸认可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还存在不少障碍。虽然两岸对彼此的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都已有法律保障,并有较好开端,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1、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证明文件。这致使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上只要出现涉及“中华民国”的文字,就可能被大陆法院认定为违反“一个中国”原则而不愿受理。
2、大陆1999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对台商纠纷“提交大陆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规定,使台商无法选择台湾为仲裁地,或适用台湾法律仲裁。这使台商对仲裁的“灵活性”和“民间性”认同大打折扣。
3、1997年“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关于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的惟一条件“不违背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规定,非但不能简化执行裁决的环节,反而使事情变得更不确定。这有待补充与完善。
4、“两岸关系条例”关于大陆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对等认可和执行”的先决条件,将使大陆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实际处于无保障的地位。
最后,大陆仲裁实务操作存在诸多需改进之处。
1、地方仲裁机构行政色彩较浓。尽管《仲裁法》明文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大陆仲裁源于苏联模式,发展历程与行政机关密切关联。官方的财政支持让事业编制的仲裁委员会无法截然摆脱断案过程中的官方影响。
2、仲裁过程保全困难。《仲裁法》没有赋予仲裁庭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而规定由法院行使,但对具体操作流程与期限没有明确。这导致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程序繁琐多变,存在仲裁庭和法院相互推诿的情形,容易产生时间延误和裁决错误。
所幸的是,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时,江苏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切实努力,对仲裁中保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7月25日,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其中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对“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操作流程与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将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
3、仲裁过程证据规则不一。仲裁证据规则体系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但《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于证据的运用缺乏明确规定,以致台商在仲裁过程中无法就仲裁证据相关问题得到统一回复,质疑仲裁的公正性。加之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仲裁庭完全借用,也使台商认为仲裁受司法影响过甚,违背初衷。
四、发挥仲裁优势,共同解决经贸纠纷
以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比较优势十分显著。当前,尽管存在许多困难,但不能因噎废食,两岸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充分发挥仲裁优势,推动涉台经贸纠纷的有效解决。
首先,各级台办、司法机关、台资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都应加强法规宣传,充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仲裁制度的宣导,使台商知之行之,合理利用仲裁方式。
其次,规范仲裁实务操作,提高仲裁的效率和独立性。仲裁委员会应端正民间服务角色,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临时保全措施的程序,尤其是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衔接窗口与期限。同时,规范仲裁证据规则,本着公平、合理的立场,适当适用台湾法规。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人才;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20—0017—03
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员的素质和水平决定着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根据农业部科教司的规划,拟在高职高专专业目录里新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本文对该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工作的意义
因基础工作不够规范、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不符、地方政府土地承包管理不到位等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不规范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土地整理、村庄改造、土地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等累积的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将会影响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1]。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2008年11月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尊重事实、防止矛盾激化的目的,对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问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和执行,而以县、乡、村各级政府调解为主。因此,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化解上述困境最为便捷、有效的选择。
二、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队伍及人才需求现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队伍及纠纷调处状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要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庭建设。目前各地仲裁机构设置的做法不尽相同,有只设立在县一级的,也有设立县乡两级的,2011年江苏省所有涉农县(市、区)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80%的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乡镇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截至2011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共成立仲裁委员会1848个,占全国涉农县总数的72%;其中县级设立仲裁委员会1608个,占全国县级单位的57.8%。仲裁委员会成员数为19774人,聘任仲裁员11853人,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共有7770人,其中专职人员3365人。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近2万个乡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60多万个村委会、村民小组承担起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2011年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21.9万件,其中仲裁纠纷1.46万件[2]。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基础薄弱
仲裁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具有农村工作经验,办事公道正派,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3]。仲裁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仲裁员证书,取得仲裁员资格。现任仲裁员90%以上聘自基层农经干部,主要包括长期从事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或退休领导干部,长期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长期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农经专家等,这些仲裁员了解经济,熟悉法律,执业操守严谨,能够较好地解决经济纠纷。虽然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来担任,但现任仲裁员中兼职者居多,他们未能系统接受业务知识培训,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资格证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人才需求预测
据农业部经管总站仲裁指导处预测,到2015年,全国需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00个以上,需聘用高素质的仲裁员2万名以上;到2020年,全国100%的涉农县(市、区)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98%的乡村有纠纷调解组织,建立起一支由5万名骨干仲裁员、65万名调解员、3万名稳定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仲裁队伍,其中3000名是具有专业素养的固定岗位工作人员。因此,在高职院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既必要又可行。
三、高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定位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能在县、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村社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基本规格
一、做好案件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证据。案件档案真实记录了案件形成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忠实反映了案件的轨迹和过程。这些证据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有较强的说服力、借鉴力,为企业决策者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支持性证据。
2.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参考资料。案件档案是企业依法治企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检验一个企业依法规范经济行为、及时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凭证。通过对案件档案的剖析,加强对案件档案的学习和研讨,可以对如何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出针对性对策,从而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避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3.为企业诉讼工作积累经验。近期,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案件档案的缺失或不规范,使得企业在案件纠纷中,常常蒙受经济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案件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可以总结诉讼案件中的经验与不足,为今后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积累经验,有利于识别企业在经济和诉讼活动中的诸多法律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从而使企业在经济纠纷中争得主动权。
二、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的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团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团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000多件,结案600多件,涉案总金额上亿元。其中有90%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案件类型多样,主要表现为:委托担保贷款类;土地及房产权属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类,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购供应欠款、加工租赁费欠款等;劳动争议类;人身伤害类;财产损失类等法律纠纷案件。
2.案件情况复杂,涉面广。涉及到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及面p-,包含多个法律关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方、分包方、供应商等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到多方的法律关系。很多案件经过、反诉、撤诉、再诉,有的案件经过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过程复杂,给归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案件时间跨度长,收集难。有些重大案件从到判决历时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决后多年,仍然没有执行完毕。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团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历时三年多的时间。如此长的跨度,给档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战。
三、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归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涉及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依赖于该档案形成的整个过程的所有人员: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计算机技术专家等。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及员工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案件档案没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认为案件档案工作可有可无,档案意识淡薄,一些该归档的资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业案件档案工作还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有的法务部门或承力、人为留用方便,将诉讼文件保存在个人手中,不愿将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别单位的法务部门甚至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案件档案遗失或缺失现象严重。
2.收集渠道不畅,影响归档质量。案件档案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过不同的途径,涉及到不同部门。目前,对于档案的收集与管理,有的部门自行保管,有的无人管理,有的配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企业对档案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沟通协商和约束机制,档案部门无法获取全部信息,造成归档的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满足利用者的服务需求。
3.专业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管理。目前,国有企业一些档案人员既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缺乏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较模糊,造成归档的随意性大,缺少科学、规范管理,给档案利用造成困难。同时,一些企业在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上不予重视,没有解决档案人员的待遇、地位等问题,档案部门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档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续进行,档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案件档案管理的方法与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争取领导重视。一是要大力宣传《档案法》,提高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档案意识,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氛围,要让企业决策者充分认识到,案件档案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参考和凭证,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二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组织人员编写《经济纠纷(仲裁)案件选编》、《经济纠纷(仲裁)案件警示录》、《经济纠纷(仲裁)案件档案管理手册》以及开展成果交流、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发展和经济活动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案件档案生动的利用实例,充分发挥案件档案的效用,更好地为企业决策和管理服务,从而不断提高企业对案件档案的认识。
2.强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档案。为了确保档案收集渠道的畅通,北京建工集团对案件档案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针对案件档案的特点,档案部门不再面向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收集,而是明确由法务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同时,为加快案件档案的收集,建工集团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受理后,即开始收集本案的各种案件材料,并加强跟踪管理,在案件审理进程中随时进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办结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法务部门、档案部门责任人要及时对案件档案的真实完整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此外,北京建工集团还成立了案件档案管理中心,配备了专业人员,不仅制定了相关制度,还严格遵守企业档案管理流程,促进了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为了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团制定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管理机构与职责,还构建了案件档案管理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构筑现代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动力机制,北京建工集团案件档案工作紧贴企
业的需求,变企业发展的动力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的动力,建立了有效的责权利机制、竞争上岗机制和职绩考核机制,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时,北京建工集团要求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在法务部门收集齐全后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集团档案部门不断加强对二级公司的指导力度,并将其作为档案管理目标考核、年度检查的重点,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档案管理的约束机制。
4.加强培训,提高技能,提高队伍素质。为使案件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北京建工集团一方面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解决了档案人员的职级和待遇问题,提高了档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保持了案件档案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还强化业务培训,主要做法是:加强档案队伍综合素质的培养,定期组织培训,横向覆盖各部室,纵向覆盖二级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培训覆盖面达到100%,培训时注意采取高效率的教学方式,比如理论传授与学习操作相结合、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专题讲座与系统讲解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及时开展练兵活动,把档案管理与利用结合起来,使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和管理。同时,档案部门还和法务部门联合,开展档案知识、法律知识讲座,不断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工作能力和管理素质。
关键词:合同;风险;防范
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经验,在企业面临的多重风险环境下,合同法律风险是最多发性的,也是最薄弱的一环,合同风险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合同是企业对外经营的基本法律形式,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围绕合同履行产生预期经济效益而展开的,通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合同风险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现就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及解决措施总结如下,以期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借鉴、参考。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签约主体风险
主体风险主要指由于签约对方存在主体瑕疵,而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商务资质和专业技术资质的瑕疵,从本单位的实践看,商务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对方当事人是销售商,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产品授权书及销售商提交的产品生产企业主要商务资质。专业技术资质主要包括技术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维修资质、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环境评价报告书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交易各方就合同具体事宜的谈判才有实质性意义
(二)合同形式风险
合同签订的形式应按照《合同法》内容执行,关系本单位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据可依。但从本单位的实践看,相当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甚至口头形式,如若将来一旦发生合同履行纠纷,这实际上为解决纠纷埋下了隐患,会导致法律证据的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签订人员法律素质低下,导致合同主要条款短缺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合同签订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鉴于通过诉讼解决时间较长,执意要选择仲裁解决方式,但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导致不适用仲裁解决方式。
(四)尽职审查风险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项目)的履行需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合同签订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未审查相关批准文件,虽然合同主要条款俱备,但也是一纸空文。又如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规定了第三人义务的,如果缺乏对其担保能力的必要审查,未明确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同样也会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威胁。
(五)合同生效阻却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样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实践中,部分合同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批准或登记生效条款;需经过公证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公证生效条款,同样构成对合同生效的潜在威胁。
(六)不可抗力风险
从本单位的实践看,个别合同没有把自然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考虑在内,当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导致己方违约时,就无法将该因素作为己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为己方承担违约责任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总体目标
企业合同法律防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依法经营,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控制能力,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运用结构化、系统化的方法识别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即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准确分类,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和运作流程,全面梳理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法律风险分析的科学性
科学的法律风险应该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只有对所有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合同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指标来衡量,才能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找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防范的切入点。
(三)机制运行的持续性
法律风险伴随着合同调研、签订、履行的整个过程,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应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风险的种类、性质、影响范围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决定了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持续运行、动态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