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6:58:13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概念分类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论文关键词]法律监督 内部关系 概念
一、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概念
“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一词,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指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各项权能共同构成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内容,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然属于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范畴。二是指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检察系统内部各功能主体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或者为了保障和促进法律监督职能而形成的关系。这两层涵义是有联系的。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联系直接决定和影响了法律监督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法律监督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由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客观联系所决定,理应是对它的全面反映。从这个角度来说,两层涵义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不过从本文写作的目的来说,从第二个层面来界定法律监督内部关系更为恰当。因为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联系最终仍然要通过构建合乎其要求的主体关系来实现。此外,主体关系的构建不仅仅要考虑权能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且要考虑更多的要素,这些要素虽然与权能之间的联系无关,但是对权能的有效发挥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据此,本文中的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一词采用第二个层面的涵义。
这一涵义包括了以下两层内容:
1.法律监督关系是指检察系统内部各个功能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是一个含义十分复杂的词语,在不同的学术领域有着不同的内涵。如在哲学领域,主体是相对于客体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事物之间发生联系的过程中,起主动作用的事物。法学中的主体是与法律关系一词紧密联系的,确指法律关系中的人。如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文中的主体并不考虑上述两个层面的意义,而是特指所有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内的职能人员。
2.法律监督关系是指各个功能主体之间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或者为了保障、实现法律监督职能而产生的关系。每一个功能主体在对外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难免要与其他的主体发生关系,比如下级与上级、侦查与批捕,等等。为了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在检察系统内部还存在对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它们之间也会发生一定的关系。这两类关系是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实际内容。
学术领域对每一个概念的界定都与界定者的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直接关联,本文的这种界定也是由本文的写作任务和目的决定的。本文的出发点不是要从一个超然的角度来阐述、介绍或者评价检察系统的内部关系,而是要研究如何使法律监督主体与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完美地结合到一起,换言之,就是要研究解决如何更好地促进检察系统提升整个系统的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一个系统能力的提升不仅仅取决于单个个体的能力,同时取决于多种内部结构与关系的协调和处理。正是这些对于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说是必须解决和协调的关系组成了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外延,这也是笔者对法律监督内部关系进行上述定义和界定的理由和根据。这同时也体现了研究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分类
由于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内部关系成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既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又有差异性。据此,对主体进行分类,以此作为进一步分析和归纳的前提和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笔者进行了四个向度的分类:
(一)第一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内部关系的现实性程度。据此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1.应然关系。本文中的应然关系又包括两种类别,第一种是从社会发展和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出发得出的应然关系,不妨称其为理想型关系;第二种是综合上述客观要求、当前的客观实际状况即实现要求的客观条件得出的应然关系,不妨称其为现实型关系。2.实然关系,即当前内部关系的实际状况。
(二)第二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发生关系的主体之大小,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四大类:1.个体与部门、机关之间的关系;2.部门之间的关系;3.部门和机关之间的关系;4.机关之间的关系。
(三)第三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发生关系的主体之级别,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1.级别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2.级别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四)第四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主体之间发生关系的时点。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1.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前发生的关系;2.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中发生的关系;3.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后发生的关系。
上述四种不同分类下产生的类别关系之间又存在着复杂的联系。一是彼此在外延上往往存在交叉。如机关之间的关系既可能是履行职能之前发生的关系,也可能是之中、之后发生的关系;既可能是同级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不同级别之间的关系。二是不同的类别关系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比如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与同职能的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的。三是同一类别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也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同是上下级部门关系,侦查职能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上下级关系在处理原则上就存在差异。
总之,内部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一方面需要我们条分缕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又需要我们归纳、整理和概括,对共性的东西进行归类和抽象。为此,根据上述分类,笔者拟定了如下的行文思路:以对理想型应然关系的研究为起点,通过对实然关系的调查和分析,最终
探讨和构建现实型应然关系。以第二种分类产生的四种关系作为分析各种内部关系的基本框架,在对每一种关系的分析中,再根据第三、第四种分类对各种具体关系进行探讨。
三、衡量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优劣的依据和标准
要探讨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应然模式,首先面临着一个问题:我们依据什么能够断定我们得出的这种模式就是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应然模式?这就如同我们判定一个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然在先的要有一个标准和依据。笔者认为,判定某种模式是应然模式的依据在于:它能够使法律监督各项权能和谐且更好地得到履行,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使命和设置的意义就在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依据和标准又可以具体分化为四个内涵:
(一)各项权能在运行中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和立法设置该项权能的目的
从人类历史来看,任何一项权力最初都是基于管理某种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即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集权时代,权力为私人所有,其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性质也并没有被抹煞。相反,任何忽视了权力服务社会之客观任务和性质或者用权不慎的王朝,终会被社会和人民所抛弃。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个人作为一级主体,通过古典个人主义的繁荣获得了与社会这一主体同等的地位与价值,权力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在此基础上日益得到重视。每一项权力的设置都应该是为了管理或者解决某种公共事务,这是社会和立法设置该项权能的基本目的和出发点。权能得以更好履行的基本标志也就在于它能更好地实现社会设置它的目的和赋予它的任务。
(二)各项权能在实际运行中能够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项活动都需要具有效率观和效益观,司法活动也不例外。这作为法律监督权能履行得更好的标志,无需多言。
(三)各项权能之间能够实现一种有效的配合,形成一种高效的整体合力
与其他刑事机关不同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具有多样性,从侦查、批捕到起诉,还有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预防。这些权能之间会存在某些联系,比如某种对立、制约或者互长关系等。如果能够认识到这些客观联系,在此基础上对各项权能进行组合和优化配置,即有可能形成一种高效的整体合力。通过这样的组合与配置,每一种权能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四)法律监督各项权能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形成一种良性的整体合力
[论文关键词]法律监督 内部关系 概念
一、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概念
“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一词,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指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各项权能共同构成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内容,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然属于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范畴。二是指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检察系统内部各功能主体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或者为了保障和促进法律监督职能而形成的关系。这两层涵义是有联系的。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联系直接决定和影响了法律监督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法律监督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由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客观联系所决定,理应是对它的全面反映。从这个角度来说,两层涵义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不过从本文写作的目的来说,从第二个层面来界定法律监督内部关系更为恰当。因为法律监督各项权能之间的联系最终仍然要通过构建合乎其要求的主体关系来实现。此外,主体关系的构建不仅仅要考虑权能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且要考虑更多的要素,这些要素虽然与权能之间的联系无关,但是对权能的有效发挥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据此,本文中的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一词采用第二个层面的涵义。
这一涵义包括了以下两层内容:
1.法律监督关系是指检察系统内部各个功能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是一个含义十分复杂的词语,在不同的学术领域有着不同的内涵。如在哲学领域,主体是相对于客体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事物之间发生联系的过程中,起主动作用的事物。法学中的主体是与法律关系一词紧密联系的,确指法律关系中的人。如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发出者和接受者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文中的主体并不考虑上述两个层面的意义,而是特指所有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内的职能人员。
2.法律监督关系是指各个功能主体之间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或者为了保障、实现法律监督职能而产生的关系。每一个功能主体在对外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难免要与其他的主体发生关系,比如下级与上级、侦查与批捕,等等。为了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在检察系统内部还存在对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它们之间也会发生一定的关系。这两类关系是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实际内容。
学术领域对每一个概念的界定都与界定者的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直接关联,本文的这种界定也是由本文的写作任务和目的决定的。本文的出发点不是要从一个超然的角度来阐述、介绍或者评价检察系统的内部关系,而是要研究如何使法律监督主体与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完美地结合到一起,换言之,就是要研究解决如何更好地促进检察系统提升整个系统的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一个系统能力的提升不仅仅取决于单个个体的能力,同时取决于多种内部结构与关系的协调和处理。正是这些对于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说是必须解决和协调的关系组成了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外延,这也是笔者对法律监督内部关系进行上述定义和界定的理由和根据。这同时也体现了研究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分类
由于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内部关系成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既有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又有差异性。据此,对主体进行分类,以此作为进一步分析和归纳的前提和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笔者进行了四个向度的分类:
(一)第一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内部关系的现实性程度。据此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1.应然关系。本文中的应然关系又包括两种类别,第一种是从社会发展和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出发得出的应然关系,不妨称其为理想型关系;第二种是综合上述客观要求、当前的客观实际状况即实现要求的客观条件得出的应然关系,不妨称其为现实型关系。2.实然关系,即当前内部关系的实际状况。
(二)第二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发生关系的主体之大小,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四大类:1.个体与部门、机关之间的关系;2.部门之间的关系;3.部门和机关之间的关系;4.机关之间的关系。
(三)第三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发生关系的主体之级别,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1.级别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2.级别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四)第四个向度的分类依据是主体之间发生关系的时点。此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1.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前发生的关系;2.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中发生的关系;3.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后发生的关系。
上述四种不同分类下产生的类别关系之间又存在着复杂的联系。一是彼此在外延上往往存在交叉。如机关之间的关系既可能是履行职能之前发生的关系,也可能是之中、之后发生的关系;既可能是同级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不同级别之间的关系。二是不同的类别关系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比如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与同职能的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原则是相同或相似的。三是同一类别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也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同是上下级部门关系,侦查职能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上下级关系在处理原则上就存在差异。
总之,内部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一方面需要我们条分缕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又需要我们归纳、整理和概括,对共性的东西进行归类和抽象。为此,根据上述分类,笔者拟定了如下的行文思路:以对理想型应然关系的研究为起点,通过对实然关系的调查和分析,最终
探讨和构建现实型应然关系。以第二种分类产生的四种关系作为分析各种内部关系的基本框架,在对每一种关系的分析中,再根据第三、第四种分类对各种具体关系进行探讨。
三、衡量法律监督内部关系优劣的依据和标准
要探讨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应然模式,首先面临着一个问题:我们依据什么能够断定我们得出的这种模式就是法律监督内部关系的应然模式?这就如同我们判定一个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然在先的要有一个标准和依据。笔者认为,判定某种模式是应然模式的依据在于:它能够使法律监督各项权能和谐且更好地得到履行,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使命和设置的意义就在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依据和标准又可以具体分化为四个内涵:
(一)各项权能在运行中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和立法设置该项权能的目的
从人类历史来看,任何一项权力最初都是基于管理某种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即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集权时代,权力为私人所有,其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性质也并没有被抹煞。相反,任何忽视了权力服务社会之客观任务和性质或者用权不慎的王朝,终会被社会和人民所抛弃。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个人作为一级主体,通过古典个人主义的繁荣获得了与社会这一主体同等的地位与价值,权力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在此基础上日益得到重视。每一项权力的设置都应该是为了管理或者解决某种公共事务,这是社会和立法设置该项权能的基本目的和出发点。权能得以更好履行的基本标志也就在于它能更好地实现社会设置它的目的和赋予它的任务。
(二)各项权能在实际运行中能够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在现代社会,任何一项活动都需要具有效率观和效益观,司法活动也不例外。这作为法律监督权能履行得更好的标志,无需多言。
(三)各项权能之间能够实现一种有效的配合,形成一种高效的整体合力
与其他刑事机关不同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具有多样性,从侦查、批捕到起诉,还有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预防。这些权能之间会存在某些联系,比如某种对立、制约或者互长关系等。如果能够认识到这些客观联系,在此基础上对各项权能进行组合和优化配置,即有可能形成一种高效的整体合力。通过这样的组合与配置,每一种权能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四)法律监督各项权能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形成一种良性的整体合力
[关键词]国有财产;国有资产;分类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056-02
1 国有财产的概念及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规定了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也即全民所有的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该条规定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
按照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的一般界定,第一,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第二,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义。第三,在一定场合下,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含有财产内容的债务。在国有财产的概念中,财产至少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的。
关于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分析,“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严格地说,‘资产’和‘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的财产,才称为资产,它具有增值功能;而一般意义的财产则不一定会增值,或者说,在财产的含义中,只要表明它是产权客体即可,无须也没有表明它会增值与否”。但是,其又承认“目前许多法规、政策文件中和管理实践中,已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或‘国有财产’混用”。因而其结论是,“国有资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泛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权益。
界定这两个概念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概念的一致和和谐。这两个概念不是为了空白的法律体系准备概念体系,因而必须处理好已有的概念之间的和谐。“国有资产”、“国有财产”、“国家所有”、“非国有财产”是法律体系已经使用的概念,如果进行这一块的立法必须要处理好这几个概念。第二,概念借鉴和形成的独立性。法律体系的概念不应受到其他学科的概念的影响而失去了自有概念体系的清晰与和谐。第三,概念的界定应该与现在的立法能力和立法规模相一致。相关的立法的技术完善与否会对概念外延的宽广与否造成实质性影响,考虑到这个因素,就应该在不同外延上选择谨慎的概念,以更好地和未来的成熟立法保持一致。
我国现在没有关于国有财产的专门的立法,而《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到目前尚无法预测这部法律的问世时间。特别是国资委的设立,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也需要一部国有资产法来支撑,因而《国有资产法》立法受到了国资委的青睐。因而从目前的立法倾向上,“国有资产”的提法应该更多地与国资委的存在相联系,但是,这里会有一个问题,即国资委并不能全力管理或者监督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财产。比如一些可以成为资产的,例如基金的管理权却在财政部那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由此来看,基金形式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三个主体,即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国资委的地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其法律依据也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因而不妨说,国资委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不应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而笔者怀疑,如果让《国有资产法》在这种形势下出台,其范围会远远小于国有财产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国有资产的定位应该小一些为好。
因而,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法的范围很小,而国有财产将会成为国有资产的一个上位概念。国有财产应该是一个位阶比较高的概念,在财产法体系中,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的两分法会使国有财产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并列可能会随着集体财产的萎缩,而显得国有财产和公益财产的并列更具有法律意义。
2 国有财产的分类
2.1 国有财产分类的方法和意义
国有财产从分类的意义上讲,是按照主体的不同对财产做的分类,因而国有财产在法律概念分类体系中,其分类的标准的来源有两个基本的途径。第一,借鉴已有的分类体系,特别是民法已经很成熟的概念分类;第二,生成自己新的分类标准,这种分类标准最可能的借鉴依据,应该是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这两个标准都应该在国有财产的分类方法中得到体现。
在传统的财产权利中,所有权在权利种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许多财产权利都与所有权建立某种联系,所有权的内容构成了一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结构。在传统民法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样几项内容。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将所有人的自由支配具体化和类型化,使其内涵更加清晰,外延更加明确,并说明了权利部分内容转让的可能性。我认为,从逻辑上讲,整个民法的财产法体系就可以按照所有权的四项内容而构建起来。这是传统民法成熟的地方,也是国有财产法很难照搬的。其实,要构架国有财产法的结构,就必须根据国有财产法的特定内容,形成其特有的种类体系。
2.2 国有财产的逻辑分类
国有财产有很多种分类,这里我选择一些周延的,已经被学者或者业内强调的分类。
2.2.1 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非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在的知识、科技条件下通过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非资源性国有资产即自然资源以外的国有资产。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否是资源,准确地说,其标准为是否是自然资源。这种分类的原因在于大量的自然资源的国有所有的背景。
2.2.2 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这是按是否将国有资产投入经营所作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按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于国家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按照是否经营,其目的是界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笔者认为,国企经营的应该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这也是上面提到的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的一个深刻性区别,其实,事业单位往往也是在经营,只不过不以营利为目的。
2.2.3 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这是按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者的性质所作的分类。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的总和。其他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如立法机关、军事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在这种分类中,论证者自己也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企业国有资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因而按照占有主体的分类需要再考虑了。其实,按照占有主体的分类的意义并不明显,其意义已经被上述两种分类所涵盖,同时其分类还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分类的批判对象显然是冲这“有人认为,国有资产按用途可以划分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
上述三种分类是国有财产独特的分类方法,也是比较成型的分类,还是实践意义非常重大的分类。这些分类可以告诉这样一些信息:国有资产之资产,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产”概念,这个资产的概念和“财产”的概念已经看不出差别。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资产”认定和有关立法保持了一致性。但是,笔者认为,“资产”脱胎于企业活动中概念,虽然盈利色彩淡去了一点,但是其经营性却没有被完全抛去。把经营界定为不和盈利相关的概念,事业单位的是在经营,资源的经济性也需要经营,企业的经营更不必说,因而上述三种分类的任何一类都内含了一种经营性。再进一步分析,在机关中,我们不习惯提“是某机关的资产”,但习惯提“是某机关的财产”,甚至会说“这不是某机关的,是国家的财产”。因而,区分国有资产和国有财产的概念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如果把机关和事业单位区别开,笔者认为两者区分的必要性将更现实。
3 结语
按照主流的或官方的观点,国有财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我认为,国有财产的分类应该考虑以下两种途径或者方法:第一,基于国有财产的特殊结构,应该借鉴经营性的标准,但是经营性应该区分盈利性。因此,把经营性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概念相统一。国有财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财产包括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资产(还有可以代表国家的法人投资的资产)和事业单位资产。国家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资产现在主要指国务院行使权利的资产和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资产,形态主要是国有股权,也包括国有自然资源,例如国有土地。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等。第二,国有财产除了国有资产外,还包括行政机关财产、司法机关财产和立法机关财产以及国防财产或者军事财产等。这些财产的流转性差,经营性也差,其财产的运行机制和企业不同,和事业单位也有相当的不同。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文化差异 翻译 词汇和句法
一、语言与文化的关联
现代语言学家的创始人索绪尔把语言定义为一种表达思想的符号系统――语音、词汇、句法、篇章等构成的层阶系统。然而,任何思想的表达,有声的或者是无声的,都需要在一定的社会范畴内才能体现出来。言语不可能是一种独立于社会以外起作用的符号系统,它具有社会性。而文化又是什么呢?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是复杂体,包括实物、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基于社会上习得的能力。文化是一种社会想象,同时又具有民族特征。文化包含着语言,并影响着语言,而语言则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存文化、交流文化和反映文化不可缺少的工具。
二、文化差异对词汇意义的影响
1.不同的概念分类范畴。
由于不同语言社会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历史发展和文明程度都各不相同。他们对许多事物的概念分类范畴也就不同。比如,我国古代人民认为一年有354天或355天(农历),与阳历的一年365天相差9或10天,所余的时间每三年积累一个月,这样就产生了“闰”的概念。所以翻译鲁迅先生的小说《故乡》里的人物“闰土”的名字时,就不得不作一翻解释。另外如:“接着又听见毕毕剥剥的鞭炮,是四叔家正在祝福了。知道已是五更将近的时候”(鲁迅《祝福》)。“更”是我国旧时对夜间时间的划分单位。一夜分五更。每更大约两小时,子夜十二点为三更起。所以“五更将近的时候”应该是将近凌晨四点的光景,不能笼统地把“五更”翻译成“五点”。
2.受文化习俗的影响,各民族表达相同概念的说法是不相同的。
比如说,汉语的“天生有福”,俄国人说“穿着衬衣生下来”;英国人说“生下来嘴里一把银勺子”;德国人说“梳好头才出世”。汉语说“一箭双雕”,英国人说“一石头打死两只鸟”;俄国人说“一枪打死两只兔子”;法语说“一个石头打两处”;德国人说“一个拍子打两只苍蝇”。
3.词义的联想和文化意象的差异。
由于各民族的自然环境、社会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不同,比喻和联想也各不相同。中国人对“龙(dragon)”怀有至高无上的尊重,认为它是中华民族的象征,而西方人对“dragon”却没有好感,认为它是一种凶残可怕的怪物,是灾难的象征。在英语中,如果把一个woman叫做dragon,意思则是她很凶狠,令人讨厌。英语中,owl(猫头鹰)是智慧的象征,成语as wise as an owl即是一例。然而,在汉语中猫头鹰的形象就不同了。很多人认为猫头鹰与前兆迷信有关,以为碰上它要倒霉。“夜猫子(猫头鹰)进宅”意味着厄运将至。
三、文化差异对句法及表达的影响
如果说文化对词义的影响主要是由于生活环境及习俗的不同而引起的,那么文化对句法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引起的。西方人重思维的个体性,其思维方式是分散型的;重理性,强调形式论证,不强调主体意识和对立平衡。而汉族人重视思维的整体性,其思维是综合型,重直觉。例如“告诉他这件事是不明智的”按中国人翻译则说:“Telling him the thing is unwise.”然而外国人则会说:“It is unwise to tell him the thing.”
另外,西方人的分析性逻辑思维模式往往在叙述一件事情时先说结果,再说原因。如“A student of mathematics must become familiar with and fix in mind the signs and symbols, the definitions and technical terms in mathematics, in order that he may be able to have the foundation of the mathematical subject and master it well for further study.”句子一开始先道出一个学生必须做到牢记数学中的某项知识,而后再说他得这么做的原因。汉语表达顺序则为:为了能打好数学基础,掌握好数学,以便进一步学习深造,一个学数学的人必须熟悉并牢记数学中所用的记号和符号、定义和术语。
不同文化的人生活习惯有很多不同,翻译时也必须作等值转移。比如,说英语民族的人无论在乡村还是城市,见面十分喜欢谈天气。如:“Lovely day,isn’t it?”之类,所以译成“你好啊!”也未尝不可。在英美习惯里,这无非是一句最方便、最不得罪人的见面语。我国早有“民以食为天”的观念,于是吃饭成了人们口头话题。人们见面时笑说:“吃过了吗?”河南农民爱说“吸烟了吧?”“喝茶吧”。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十分关心别人是否吃了,而只是招呼罢了。如果对英国人说这句话,他们说不定会说:“你打算邀请我吃饭吗?”
四、结语
在跨文化交流进一步深入的今天,翻译者作为文化传播者,应同时考虑两种语言各自特定的文化,采取恰当的翻译策略;完整准确地表达原文的语言本意,达到其原有的语言效果,促进世界文化交流。
参考文献:
[1]Newmark P.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M].Oxford:Pergamon,1981.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环境的污染问题也是和工业化相伴而生的。在今天,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系列致力于缓解或解决环境问题的相关政策也被制定出来,而在这些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环境监测数据都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也就是说,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对环境问题的调节力度。所以,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环境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还没有完整的体系,统一的标准和完备法律依据,所以,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使环境治理工作更加有效率,使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问题;信息公开
一、对环境监测的概念的一些探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关于监测规范和制度构建的基本范畴。在广义上,进行监测的内容有:地质、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系统等等。环保部门又把对环境的监测分为“大监测”和“小监测”。所谓“大监测”,是指对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监测,并不局限于环保部门的监测活动;所谓“小监测”,就是主要由环保部门参与的,对具体污染活动和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活动。这样的划分存在许多问题,并不能为政策的制订提供有力的帮助。
(二)对环境监测概念分类的建议
在监测概念分类中,对“小监测”的界定和细分,对环保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帮助。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把“小监测”具体的划分为对污染源的监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又牵扯到各个环境保护部门职权的交叉。例如,森林资源的保护与规划是否属于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如果属于,那么林业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监测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出现重合现象。还有,关于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除环保部门以外,其它的部门有无义务或职责对突发的环境事故进行监测和处理,他们获得的数据是否应该被采用?或者以哪个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也有一些人提出将“小监测”划分为自行监测,应急性监测和日常监测。但是这些分类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职权重叠的问题,我们需要探究本质问题,而不是只在问题的表面去进行分类的定义。
在环境监测问题上,若要解决职权的重叠,使环境的监测更加有效率,我们所要探究的本质问题应该是环境监测的各种要素,和行政职权的条块划分之间的矛盾。在《环境法修订草案》中,第7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应对各自分管的区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此法条明确了各行政部门,例如海洋、交通、水利、公安以及交通部门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职责,但是并没有把相应的职责具体化。在管理环境问题时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解决,这也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2007年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距今已有8年时间,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但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没有进行更新,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控,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因此,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形成一个有体系的网络结构,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监测职责并且便于统一的管理。
二、环境监测体系中行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一)环保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14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职责和所应扮演的角色。各级的环保部门应该建立起检测数据的共享系统,但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个部门能否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监测数据及时准确的共享,会不会为了工作任务,提供不真实的数据,或是为了部门利益互相推诿责任。《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各个地方应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以便于数据的共享,下级环境检测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环境监测数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核措施,下级部门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得到验证。由于监测数据的获得需要较为繁琐的过程,某些部门便会为了应付数据的呈交工作而提供虚假数据。如果监测体系想要建立,并能够为环保政策的制订提供支持,必须使监测数据真实,能够确切反映一定的环境问题。所以,只规定下级部门定期上报监测数据,而不规定上级部门的校验义务,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二)其他相关部门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环境监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环保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以及水利部等都有本部门所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各自的监测网络。同时,这些监测所得的数据也会定期的,并都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监测。我们知道,“单独建立并积极执行环境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综合性的国家环境报告书和比较重大的环境信息。”,这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的行政部门也在环境监测体系中为环保部门分担了一定的环境监测职责。但是,重复的工作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如何更好的分工,使所有的环境监测资源更好的协调和调配,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从上述的问题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进行大包大揽,某些专业的数据的取得需要依靠多个部门的协同才能实现。所以,立法者应当根据具体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应该作为主要的监测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专业范围内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报送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和分析,相互之间能够形成互补的关系,这样就更有利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也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进行调节,是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更为完善。
三、环境监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监测体系中的信息公开,即可通过依职权公开,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公开,这样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满足民众在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可以使民众对相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一定的监督。虽然民众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获知相应的环境监测数据,但是实际情况却并不能使信息得到及时的公开。例如,在民众申请公开监测数据信息时,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的回复,这样即使以后得到了相关信息数据,也因为时过境迁使得这些数据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又例如,在相关部门应当依职权公开相应监测数据信息时,没有公开,拖延公开,或是公开数据不真实,都会使信息公开制度无法正常运转。所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时,应该同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能使民众的监督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
关键词:科技汉语,汉语语体,选词,科技词汇
中图分类号:H03;H08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7.01.003
Abstract:In order to provide a clearer picture of the technical lexicons to Chinese language learners for academic purpose, we explain the lexical features of technical texts of Chinese language based on analyse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ords used in technical or academic Chinese. The issues discussed include morpheme structure in word formation, syllable and vocal match, technical word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nominalization phenomenon. Compared with common words, we conclude that Chinese technical terms have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contain more morphemes, stress pronunciation correspondence and symmetry symmetrical rhyme, semantic meanings are narrowed down to single meaning, 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word formation is complex and even has more than 5 layers of structure, the law of word formation is obvious, and nominalization is frequently employed and has practical usages.
Keywords:technical Chinese, text style, word choice, technical term
引言
科技汉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词汇研究、语体研究、句式结构及语法研究。随着汉语作为第二外语教育学科的兴起,科技汉语作为一种专门用途汉语的教学研究逐步为人们所关注。“专门用途汉语教学是对外汉语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和发展不但拓展了对外汉语教学的空间和专业领域,也标志着汉语作为外语教学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1]笔者从词汇层面对科技汉语进行分析,力求更加全面地揭示科技汉语用词的特性,并试图剖析深层的缘由,旨在给汉语学习者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科技汉语用词的概貌,帮助汉语学习者了解科技汉语词汇的特征和选用词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双词素和多词素特征
汉语中不乏单词素词,单词素词是汉语基本词汇的主要成分,特别是许多古汉语词汇更是单词素居多。如:曰、抑、控、隐等。但是单词素词在现代汉语中多用于口语,而书面语多用双词素词。科技汉语是典型的书面语体,所以自然以双词素词和多词素词为主。其表现之一就是把单词素词或直接扩展为双词素词,或另选一个表达同样含义的双词素词。如:富/富裕、完/完毕、笨/愚钝、面/表层等。因此,科技汉语语体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少用单词素词,多用多词素词,双词素词使用频率更高[2]。而且科技汉语中,许多双词素词是由单词素词扩展而成的,尽管单词素词也能表达同样的语义。如:
例(1):一定的矿产都与一定的矿物或岩石类型相联系[3]3。
例(2):探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视野……[3]287
例(1)中的双词素词:矿产、矿物、岩石、类型、联系,其中“矿产”和“矿物”,由“矿”扩展而来,“岩石”由“岩”扩展而来,“类型”由“类”扩展而来,“联系”由“联”扩展而来。同样,例(2)中的“探讨”由“探”扩展而来,“扩大”由“扩”扩展而来。
用于科技汉语语体的类似的双词素词很多,有时看起来好像故意使语言复杂化。例如:忍受、测量、理解等。这些词单个词素都有独立的含义,有的可以独立在语言中使用,如:忍、受,测、量;有的要与另一个词素黏合,表达基本相同的词义,如:“理”只有与“解”结合,才能表达了解、认识的含义,或表达“从道理上了解”的含义。
二选词音韵对称
音韵对称并非诗歌专属,科技汉语也有类似的特点,而且非常常见。这也是由双词素和多词素词延伸出的特点。其实包括所有书面语言语体,都特别注意音节的对称――双音节词对双音节词,多音节词对多音节词。而且这种对称多数不是出于对语言含义的考虑,而是出于社会约定对这种语体选词的期待。冯胜利称之为“韵律语法”[4]。
例(3):金属设备防腐蚀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在金属表面涂敷防腐涂层,以隔绝腐蚀介质与金属基体[5]63。
例(3)中“最有效”“最常用”三音节词音韵相一致,相呼应;用了“涂层”,而没有单独用“层”,是为了与双音节词“表面”相呼应,相对称;选用了“隔绝”,而非单独选用“隔”,是为了与双音节词“腐蚀”相对称;选用了“基体”,而非单独只用“体”,是为了对应双音节词“介质”。
例(4):一般是通过气体分析法测得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体积分数,再求得物质的量分数[5]5。
例(4)选用“测得”和“求得”,一个目的是将单音节扩展成双音节,另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前后对称,韵律和谐。不仅是句子中的相同成分需要呼应和对称,句子外部结构有时也需要对称。
例(5):并且天然气清洁干净,能延长灶具的使用寿命。[5]16
例(5)中,“干净”是个多余的成分,可以省略,但是为了与第二个分句结尾的“使用寿命”四音节相对称,就需要增加这个看似累赘的成分,使两个同是结尾、但成分不同的部分对称起来。当然如果将“使用寿命”简化为“寿命”,出于音节对称之考虑,“干净”自然应该省略。
另外,为了音节对应,有时需要增加虚词,达到音节对称的效果。
例(6):某些近地表的小型侵入体中也偶有发现[3]137。
例(7):这种现象叫作同分异构现象[5]91。
例(6)和例(7)中的“有”与“作”是没有实义的成分。前者的“偶”在现代汉语中很少独立出现,需要一个词或词素与其同时使用,如:偶遇、偶现;后者的“叫”完全可以独立存在,这里添加“作”,完全出于韵律考虑。类似表达如:一般而言(一般言)、总而言之(总言之)、重点之一(一重点)等。
三词汇的单义性
科技汉语选用的词汇与通用汉语词汇特点有所不同。杜厚文指出:“科学术语都具有精确的含义,每个术语在某一领域内只有一个严格规定的意义。”[6]通用汉语词汇,特别是含有基本含义的词根,多义现象非常普遍,一个词素可以与其他词素结合,生成一个新词。如:分、合都是多义词,可以与其他词素组合成新的词:分子、分子量、分x、合成、合成纤维。汉语每一个词都有语义,但每个词的语义并不都是唯一的。科技语体选用的词汇趋向于单义,即每个词的语义没有多义性。也就是说,一个术语的所指是固定的一个概念、物体、过程、行为或事件,不产生歧义。如:石油地质讲的“高压层”不会误解为“政治与法律压力高的层”或“血压高的层”,而是“地层压力高的储层”;“三次采油”与“采了三次油”或“重复了三次采油”没有关系,而是“提高采收率的技术”;机械讲的“三通”不是“通邮、通航、通商”或“通电、通水、通路”,而是“三个进出口的管件”。因此,在科技汉语里,歧义词或歧义词根,失去了歧义,所表达的语义具有精确性、唯一性、排他性。原具有抽象、比喻等含义的词素,不再有抽象、比喻的含义,不再富有感彩。计算机学科使用的“引导”没有“牵引、指路、指方向、帮人引出困境”等含义。海上钻井平台的“天车”也无须费解为“神话传说中羲和载日之车”“天子所乘之车”“高丽国对中国使者之称”或“北斗星”。
科技汉语中词义的单一性还表现在由多个词组成的专业术语中。这些术语的组成成分多数是由普通术语组合成专门术语,有些是专门术语加普通术语组成另外一个专门术语,少数是由专门术语加专门术语组成另一个专门术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组成后的新词语具有词义单一性。
如:“消磁”和“射孔”都是由两个普通含义的词素组成的专门术语。分别指“使磁性减弱或消失的过程”和“井筒内爆炸开孔”。构成专门术语的普通词素具有多个语义,如“消”可以指“失踪”“减少”“弱化”“使不见”“去除”等。但形成专门术语后,每个术语的内涵都具有单一的意义,单指特定的过程和行为。下面是一个普通词语和一个专门词语组成的例子。“河流阶地”为“普+专”结构、“触变成形”为“专+普”结构。前者指“河谷底部阶梯形地形”,后者指“通过一触即变形成的状态”。而“射流偏转舵”“合成负荷”和“合成孔径声呐”都是“专+专(+专)”形成的专用术语。无论上述哪一种状态,构成的术语都具有单一语义。
语言的模糊现象十分常见,科技语体中也会用到模糊词、词素、短语,但是这些模糊表达,一旦被科技语篇所采用,就会消除模糊性,或模糊程度大为缩减,意义变得清晰。如:“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在速度控制、信号灯、道宽等方面有明确的区别;“轻粒子”的质量“轻”到小于或等于一个电子,有明确的标准;“稀有气体”指“在常温常压下无色无味的单原子气体,很难进行化学反应”。
四科技新生词汇形成特点
汉语科技新词形成的主要方式有三种。第一,直接从外来语引进,翻译,转化成汉语词汇。如:富集(enrichment)、运移(migration)、基因(gene)、软件(software)、工作站(workstation)。第二,根据新的科技概念,找到核心词根或现有的词汇,加另外一个词根、词或词缀构成新词。这类构词方法叫复合构词,或称合成法[7]。另外还有派生构词。如:电+缆=电缆,冲蚀+作用=冲蚀作用,遗传+工程=遗传工程,可+变+量=可变量,离+合=离合。复合、派生构词方式,构建了最大量的科技术语。汉语中,出现了一些构成科技新词的常用的词汇、词根,如:度、率、性、学、法、器、仪、值,这些词根很容易与其他词根或词缀结合,形成新词[8]。第三,将现有词语赋予新的科技含义。如:菜单、程序、空间格子、裂缝。这类词里,一些普通词汇,被赋予了科技含义(如:露头、解扣、降水);而有些抽象概念,则被赋予了具体确切含义(如:程序、共存水、信息处理)。
合成或派生构词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即词汇化的过程。由于科技术语语义含义的单一性,一旦某个新的专门术语的组合相对稳定下来,并被人们所接受,就会逐步或快速形成一个固定的术语。无论含有多少词素,固定下来的一组词素,就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新词,不再是一个短语。也就是说,以一定的语法规则和构词规则将一连串的语素叠加在一起,就表示一个有明确所指的科技术语。如:高速动态随机存储器、分块式仿真程序设计扩充、最小允许支撑裂缝高度等。这些术语包含的词素甚至在十个以上,但同样只表达一个确定的概念,成为一个固定的词。专业人员理解这些术语,不是按照每个词素的意义去理解,也就是说,理解每个术语的含义不需要理解每个词素的含义,也不是理解这一串词素意义叠加的含义,而是把整个一串词素作为一个概念整体理解。这就是我们所讲的词汇化。
这里举了几个相对较长的术语作为范例,并不是说只有长的术语存在词汇化的问题,只是说明再多的词素,也可以形成一个词,词素之间的关系再复杂,也可以共存在一个词中。
当一个短语变成一个词,为了使用方便,出现了英文字母缩写形式。如:HREELS(高分辨电子能量损失谱),由此可以认为,这个短语已经完全被接受为一个词。另外也可以推断,用英文字母缩写表示的科技术语,很可能源于英文。汉语科技术语很少有缩写形式。
对于汉语初学者来说,所有词汇都是“新”的,并不关心某个词的历史沿革和形成规则。但是,了解了新词构成的规律,就能按照规律,活学活造。如:学过“探测”和“仪”,就可以根据推理,探测需要通过某种仪器进行,而造成“探测仪”;语言中已有“氢”和“发生器”词素,构成“氢发生器”,从而推导出“氧发生器”“蒸汽发生器”等。当然,推导新词的方法,汉语学习者不能完全将其作为造词的手段,只能作为帮助汉语学习者理解新学词语的方法和依据。
五科技词汇的层次特点
根据事物的分类法则,表示概念的词汇在层次体系中处于不同的位置,由此形成词汇的层次结构体系。克鲁斯(Cruse)认为,一个概念引出的类别可分为5个层次:起始概念、生命形态、所属类型、具体分类、类别变种[9]。起始概念一般具有唯一性,起始概念分类后,一般其下位概念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偶尔也有单个成员的情况。克鲁斯列举了动物分类结构的不同层次词汇的特点。处于第三层的表示生命形式的词汇最为常用,总数最多,使用频率最高,多用于日常交流和非专业交流。而专业术语绝大多数处于是第4层到第5层的词汇。层次越低,专业性越强,使用人群越少。
例(8):见图1。
例(8)从表层上看起来,从一个很宽泛的“容器”概念,到专门的概念“冷s塔”“消毒锅”。这里有分类依据准则问题,遵循的原则是:下位词代表的事物是上位词代表的事物的一种。另外一个准则也可以理解为按照功能分类准则分类。一般来讲,越处于下层的词汇,专业性越强。但是在例(8)中,处于第4层的术语从语言本身看,显得更专业,因为一般来讲,术语中包含的词素越多,专业性越强,如例(10)。但是,从概念的角度讲,“冷却塔”和“消毒锅”只是“换热压力容器”的一种,概念更小,更具体。
科技概念分类与生物分类略有不同。生物分类的5层论是成立的[9],但是在科技概念层次分类中,因为科技词汇分层、分类所依照的原则和类别、层次之间关系的不同,某一特定的词有可能具有多种身份,或在不同的词语分层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在一个结构中处于底层的词,可能在另一个结构中处于高层。
例(9):见图2。
例(10):见图3。
在例(9)中处于分类层的专业术语“孔隙介质模型”可以顺着孔隙介质的类别继续分类,因此其在例(10)中,充当了起始概念。其实在例(10)中,模型已经变得不是非常重要,孔隙介质成了概念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变量,虽然模型仍然是概念的核心成分。因为不同层次的模型,变量都因孔隙介质的不同类别而产生。
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表达形式”和“孔隙介质模型”虽然都处于不同词汇分类结构的起始概念,但是后者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具体分类词的属性,本身就是专业术语,又能从专业概念的维度,继续分解为更专业的技术概念。而且所有以专业概念作起始概念的层次分类,分出的底层概念,都属于更专业的专业概念。这是因专业概念的复杂性和专业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再举一例,说明科技概念分类的复杂。
例(11):见图4。
按照“B是A的一种”规则,例(11)所展示的仪器分类图分为6层。而且依据这一分类原则,随着技术的发展,还会有更多层次出现。在一般解释或给科技概念下定义时,可以跨层描述。比如,“照相式三维扫描仪”可以描述为:①一种仪器;②一种测量仪;③一种光学测量仪;④一种三维光学测量仪;⑤一种非接触式光学测量仪。虽然①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实际上显得没有新的信息含义,一般不会选用;⑤从分类的角度看,“非接触式光学测量仪”属于“照相式三维扫描仪”的直接上位类别,从解释科技术语的角度可以选用,也很完整,但是显得过分拘泥于专业分类,而且“非接触式”也只是测量的一种方式,并非功能方面的特性。所以③和④是更适合的定义选择。
但是,回过头来看层与层之间的另外一些关系。处于第2层的平行词汇表达的概念表现出功能的不同;处于第3、4、5、6层的平行词汇所代表的概念是工作原理和方式的不同。按照功能和工作方式原则,例(11)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分层图:第1~2层构成一个层次结构,第2~4层构成一个层次结构。如果按照术语主要信息转移的原则(如例(10)),例(11)可以把“光学测量仪”作为起始概念,引出另外一个层次图。因此,在分析科技术语时,简单依据“B是A的一种”不能够完全反映层次之间概念的关系。上述6层术语,既涵盖共性的关系,又有特性的关系,体现了科技词汇分类的复杂性。
六名词化动词和名词化形容词的选用
名词在科技汉语语篇中使用频率高是可想而知的,因为表达一个主题,就是把名词表达的概念用动词、形容词、连词连接起来,并附加修饰语,就形成完整的语句,表达出完整的主题。我们所讲的名词使用频繁,是指本来不是名词的词的名词化现象,更增加了名词的使用比例。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第一种情况,动词或形容词形态没有发生改变,直接被用作名词。如:湿润、吸附、大小、影响、发展、构成、抑制。这种名词化现象是科技汉语语体最具重要意义的名词化形式。不但数量众多,而且在改变句式结构、丰富表达语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例(12):泡沫的合并与破裂是自由能减少的自发过程[5]221。
例(12)出现了三个动词的名词化形式:合并、破裂和减少。名词化的利用,第一能使多个简单句合并为一个简单句,把隐含的多个简单句变成了一连串名词短语,使得用词减少,句长缩短,结构简化,也不失表达同样的语言意义。如果不使用名词化形式,要表达同样的语言意义,就会出现多个单句:泡沫合并;泡沫破裂;两个现象形成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由能减少;这个过程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如果这样拆分,就拆分为五个简单句。第二,形容词和动词名词化后,可以更加自由地附加修饰或限定词语,使得语言表达更丰富。
例(13):马旭村项目组在此重点基金项目的资助下, 开展了表面化学反应活性量子效应的实验研究、量子效应诱导的磁性有机分子的选择性自组装生长的实验研究以及与金属薄膜表面上分子吸附和化学反应的量子调控相关的理论研究[10]。
作为一个简单句,例(13)使用了多个动词的名词化形式:资助、反应、活性、试验研究、诱导、选择性、组装、生长、实验研究、吸附、反应、控制、研究。例句中,资助充当了介词“在”引起的状语中心词,依次出现的“实验研究”“实验研究”“理论研究”充当了三个并列的宾语的中心词,每个词/词组都附带有复杂的定语修饰语。同样,反应、活性、诱导、选择性、组装生长、吸附、反应、调控各自都带有定语修饰语。不仅带有定语,“调控”也在“与…相关”介词短语中起了介词宾语作用。由此可见,名词化形式前后都可以附带修饰语,而且在理论上,修饰语可以无限多,作者自由发挥的余地大。
第二种情况,动词或形容词加后缀,形成名词性词汇。如:稳定性、复杂性、温度、必要性、聚合物、化合物、稀释剂、敏感度、电解法、分散剂、自由基等。
除了单个词加词缀构成新的词汇,还有相对复杂的情形。动宾结构加词缀,如:降失水剂、提高采收率、结核。还有动宾结构本身名词化,如:降黏、去混合。也有动词加状语的名词化现象,如:浮选、复得、洗脱。
例(14):泡沫结构对其稳定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气泡的几何形状、气泡的大小、气泡的分散性对其稳定性的影响[5]221。
这里的稳定性(性质)、分散性(方式)就是形容词加表示性质、范围,或方式词缀生成的名词。
例(15):表面活性剂浓度越高,界面膜强度和液滴聚结所受的阻力越大,微乳液的稳定性越高[5]217。
例(15)使用了活性(方式)、浓度(程度)、强度(幅度),后两个与表示程度、幅度、时间段的“度”词缀相结合。
七结语
本文结合科技汉语词汇的词素结构、发音、语义、分层、形成机理、名词化等方面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总体讲,汉语科技词汇与普通词汇相比,所含词素多、讲究对应和对称、语义趋向单一、层次结构复杂、形成方式规律明显、名词化现象普遍。这些特点形成了科技汉语语体的部分特征。文章提到的有些特点是大家公认的,有些是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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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我国现有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和第30条把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十分简略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务院还先后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