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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人2以上死亡,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5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凡涉及跨*区行政区域,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工矿企业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以及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区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区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分管主任,*公安分局、区经贸委、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区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3.2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特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由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正确判断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泼及范围,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配有关力量,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员单位: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当地武警、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收集事故灾害信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3)转移安置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经贸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的转移工作;组织协调抢救工作所需的救灾经费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经贸委。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维护,确保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
(6)物资供应组。组员单位:区经贸委、区财政局,事发地辖区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抢救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全力保障抢救工作所需的物资供应。
(7)医疗卫生组。组员单位: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警戒保卫组。组员单位:*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9)善后安置组。组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接受救灾捐赠,及时发放捐赠品和捐赠资金。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协调。
主要职责:制定对外信息规则;审大信息的;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
3.3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由企业调度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到企业负责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区有关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
根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
I级预警(红色),由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请示国家确认后,由省长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由担任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总指挥的副省长确认,并请示省长后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确认后。
Ⅳ级预警(蓝色),由市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供电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3、事故抢险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等抢险工作。
4、物资供应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技术资料组
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具体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6、后勤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新闻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性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河东街道、付庄街道、册山街道、罗西街道、双月湖街道、汤庄街道境内的采石厂。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坍塌、火药、放炮等。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以发生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有关部门为主,实行区域互救原则。 有关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实际,制定训练计划,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企业自备为主。
(二)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全区各矿山企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安监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并按程序上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区安监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通讯联络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
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二)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坍塌范围、爆炸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及时、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关键词:隐患 排查 治理
1.研究背景:
安全生产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煤矿行业来说,井下工作环境艰苦,生产条件复杂,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给我们生命与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果我们在生产中,忽略了隐患排查与治理这个环节,抱着侥幸心理生产作业,必将造成惨痛的事故教训。
作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我们应该根据煤矿企业的灾害特点,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排点,新桥煤矿本着“抓系统、系统抓”的管理原则,在矿井、系统、区队、班组、岗位层面深入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循环的自我排查和整治,努力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边远采掘头面、系统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认真排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通过努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2.机构职责
矿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成员由总工程师、各分管矿长、副总工程师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
矿长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全面协调管理;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治理;矿总工程师对全矿事故隐患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事故隐患的治理进行监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领导及时督促治理、复查,做好业务保安工作;安检科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收集整理、监督落实治理及复查工作。
3.隐患排查
3.1矿井排查
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矿井综合隐患排查主要排查矿井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以及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治理,由安检科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3.2系统排查
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爆破、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至少每半月组织1次,具体时间由各专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会议由分管矿领导主持,副总工程师、各系统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及区队有关人员参加。由业务科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3.3区队排查
区队每天由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1次隐患排查工作;区队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科室及上级各类检查所发现的隐患治理情况;班组所排查隐患的治理落实情况;区队在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区队对排查出的不能现场立即治理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治理。
3.4班组排查
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出的隐患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治理,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并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记录到交接班记录本上,同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对当班未能够及时治理的隐患,必须在当班记录本上记录清楚,由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向下班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交待清楚,并在下一个班进班之前向值班队长汇报,值班队长接到汇报以后,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下班进行治理。
3.5岗位排查
岗位工进入岗位后,必须首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岗位隐患排查由交接班的岗位工共同进行;岗位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必须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签字认可;岗位工必须及时将岗位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报告班组长,在班组长的安排下进行治理。对当班没有治理结束的隐患,岗位工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并且汇报班组长,由班组长汇报区队安排治理。
4.日常检查
安检科在安排安检员履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必须做到每天均能够覆盖井下所有的作业场所;“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每旬1次;生产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日常安全检查每5天要覆盖井下所有分管业务范围;综合办组织群监员、青年岗员按岗位做好日常的岗位安全隐患检查;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覆盖井下所有区域的安全大检查;分管矿领导每旬至少组织1次专业安全检查。
5.治理流程
5.1信息卡的填写
所有管理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对需要下隐患治理单的问题必须填写安全信息卡,且要标明隐患责任单位、限改时间。安全信息卡必须详细填写入井时间、升井时间、行走路线、信息来源、信息内容及隐患治理情况。对确定要下发通知单的隐患,应及时通过隐患管理系统下发给责任单位,并在信息卡上注明“已下发”字样。
5.2信息的处理
5.2.1矿领导及上级部门
安检科根据安全信息内容,1小时内在隐患管理系统中按照责任单位及时下发并责令限期治理;安检科无法确定如何治理的隐患1小时内提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1小时内确定治理单位及治理方案后通知安检科,由安检科统一录入隐患管理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
5.2.2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人员所查隐患是其分管范围内的,副科级以上人员升井后1小时内由业务科室自行录入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业务科室人员无法确定如何治理的隐患,必须在1小时内请示科室主要领导或经分管矿领导做出决定后,30分钟内由业务科室自行录入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
5.2.3安检科及其他人员
安检科副科级以上人员所查隐患,升井后直接填写安全信息卡,1小时内交安检科信息员录入系统;无法确定如何治理的隐患,1小时内提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确定治理单位及治理方案后通知安检科,由安检科隐患管理人员录入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
5.3治理及反馈
各区队隐患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认真浏览本区队的所有待治理隐患,并及时向值班队长汇报隐患内容、检查单位、限改时间等。各区队值班队长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保证每条隐患在限改时间内处理完毕。
对于确实不能在限改时间内完成的隐患,及时向下发单位管理人员结合,对矿领导检查的隐患必须向矿领导本人做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更改限改时间。
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导致出现填写错误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导致隐患治理及反馈时间超限的,进行升级处理。
5.4信息的闭合
安检科、业务科室接到区队隐患治理反馈单后24小时内必须对区队进行复查。最后各自将复查隐患的治理结果及时与隐患管理系统提交闭合,并将复查隐患的“五定”表格自己分类、整理存档备查。
6.结束语
新桥煤矿通过几年来的摸索实践,本着“抓系统、系统抓”的原则,规范了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做到了事故可防、隐患可控,目前所应用的事故排查与治理机制符合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特点,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为推动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确保在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我区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的,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人(包括1人)以上的,以及其它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以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民爆器材、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建(构)筑物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食物中毒重特大事故;
(九)公共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
(十)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实施原则
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各自制定的相关行业(专业)应急预案,并保持各行业、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全天候无间断联系的状态。同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向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接,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救援中心增援。
四、重大危险源及我区工矿企业基本情况
区现有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20家;烟花爆竹企业2家、民爆器材企业1家;非煤矿山企业52家;煤矿生产企业41家;油库3家;加油站25家;氧气厂1个;液化气充装站1个;换气站18家;大型商场、市场、酒店、宾馆10家等。除黄河工贸集团华西焦化有限公司、金厦化学品公司距市区较近,大部分工矿企业分布在十八公里、摩尔沟、千里山一带;油库、加油站呈幅射状在全区各处分布。
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指挥机构
我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行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组成(见图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政府区长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和各行业主管副区长担任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经济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煤炭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林水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工商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教体局、卫生局、建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科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中心下设机构及组成:
1.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
2.抢险救灾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市消防支队、武警支队、矿业公司矿山救护队组成。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区属各医院组成。
4.物资供应组由区经济商务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经济商务局、财政局组成。
5.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公安分局、武警支队组成。
6.信息组由区监察局牵头,区监察局、电信、移动分公司、公安分局组成。
7.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煤炭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组成。
8.善后处理组由区总工会牵头,区总工会、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
(二)工作职责
1.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1)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
(2)组织和调动本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
(3)组织演练预案,根据演练进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5)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7)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8)发现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组织协调周边单位和人员疏散;
(9)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日常组织协调、上传下达及事故救援通迅联络工作;
(2)协调和检查督促各工作组及时贯彻执行指挥中心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3)负责事故报告,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4)配合上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抢险救灾组工作职责
(1)指挥对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工作;
(2)组织对被困物资的转移;
(3)组织对被困人员的疏散与安全转移。
4.医疗救护组工作职责
(1)及时了解和组织医疗救护中心,抢救处于危险场所的人员;
(2)负责随时与医疗队保持联络,了解伤员的情况及转送工作;
(3)协助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5.物资供应组工作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急需装备、器材、工具的供应和调配。
6.保卫组工作职责
(1)指挥事故现场的警戒、治安、临时道路管制;
(2)组织被困人员和周边单位的疏散转移;
(3)对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必要时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事故单位进行财产保全,且需进行账户封存时,协调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封存。
7.信息组工作职责保持信息畅通,搜集与事故有关的信息资料。
8.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现场勘察工作,对事故现场采取保护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善后处理组工作职责
协调、督促事故单位做好遇难家属的安置理赔工作。
(三)行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研究分析本行业(专业)各类事故发生的机理,建立各类型事故数据库,掌握了解各类事故相关参数,为本行业(专业)各类事故的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2.制定本行业(专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配备本行业(专业)相关抢险物资和设备,为本行业(专业)各类事故抢险救援提供设备和物资支持;
4.组织本行业(专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业应急救援技术服务队,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支持。
5.负责本行业(专业)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队伍
1.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消防支队、武警支队、矿业公司、矿山救护队、急救中心医院、防疫站等社会救援机构、各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应急救援机构。
2.应急救援队伍调动方式: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动,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奔赴事发现场组织参与救援。
六、应急设备与设施
储存下列应急设备与设施:
(一)特种车辆
1.化学抢险消防车1台;2.消防照明车1台;3.抢险救援消防车1台;4.高喷消防车1台;5.消防车9台
(二)通讯系统
1.救援指挥系统1套;2.手持台25台
(三)化学检测仪器
1.多种气体检测仪1台;2.外线测温仪1台;3.气体化验车1台;
(四)防护设备
1.液压起重器1台;2.空气充填泵1台;3.全封闭防化服10套;4.隔热服18套;5.轻型防化服30套;6.逃生面罩60套;7.空气呼吸器55套;8.救生气垫2套;
(五)化学堵漏器材
1.内封式堵漏袋1套;2.外封式堵漏袋1套;3.金属堵漏套管1套;4.有害液体抽吸泵1套;
(六)常用灭火剂
1.干粉灭火剂10吨;2.泡沫灭火剂10吨;
(七)常用器材
1.单人洗消账篷2部;2.移动式高压洗消泵2部;3.移动式照明灯2部;
(八)救生检测仪器
1.热像仪1台;2.漏电探测仪2台;
七、应急救援行动
(一)主要内容
1.事故初期控制措施;
2.疏散居民的命令;
3.告知避灾路线、负责避灾的机构和负责人及临时避难场所等;
4.对特殊人群(学生、幼儿、老弱病残等)的保护措施;
5.对特殊设施的保护措施。
(二)应急救援行动的实施
1.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报警。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积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切断事故源,以防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公安分局、市消防支队、急救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刻向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尽快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及各有关专业救援组赶赴事故现场。
3.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到达现场后,尽快收集事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
(1)视事故情况,作出是否局部或全部停产的决定;
(2)派出人员勘察事故现场;
(3)命令各专业救援组迅速投入救护;
(4)按专业对口原则,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向相邻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4.各专业救援组接到指令后,要以最快速度召集人员,动用救援器材和装备,赶赴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合,然后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1)抢险救灾组应迅速实施抢修设备,控制事故,以防事故扩大,在抢修时要专人监护,轮翻进行抢修工作;
(2)医疗救护组要与抢险救灾组配合,分头到事故现场查实当班人员,将伤者及时抢救并转移到安全区,视情况采取相应现场急救措施,重伤者应尽快送往医院抢救,如有去向不明者,马上查找,防止人员滞留在危险区;
(3)治安保卫组要在事故现场周围划分,设岗警戒,进行交通管制,毒气扩散危急周边安全时,应协助、引导群众向上侧风方向安全地带撤离;
(4)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与各救护组之间的联络、协调,视情况采取对外通讯联系;
(5)事故得到控制以后,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组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及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八、信息
(一)事故应急救援过程的信息发言人、信息的内容和范围、信息的周期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定。
(二)信息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
九、事故后恢复
(一)终止应急救援的条件。经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勘察,事故现场确已消除,事故危害恢复到安全状态。
(二)保护事故现场的措施
由治安保卫组视现场情况指挥现场的警戒、治安、临时道路管理等相应措施。
(三)恢复行动的执行单位
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执行恢复行动。
(四)中止应急进入的决定人
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中止应急进入恢复的命令。
十、培训和演练
(一)培训
1.培训内容:
(1)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联系方式、紧急报告及救援行动等。
(2)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内容:各类事故的危险特征、各类危险的处理方法、急救知识、急救设备的使用和自身防护设备的使用。
(3)社会公众培训内容:危险信息的特征、紧急警报、紧急疏散路线及临时避难场所、急救和自救常识。
2.培训要求:
培训要有针对性、定期性、真实性和全员性。
(二)演练
1.演练目的:
熟悉事故特征、熟悉职责和任务、检验指挥系统的有效性、检验救援行动的有效性和检验应急救援能力。
2.演练要求:
(1)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XX月XX日--XX月XX日)
一、驻矿人员结构及下井查隐患情况
驻矿人员
所属部室
下井次数
隐患条数
二、XX矿生产地区概况
目前,矿井共有采掘生产作业地点4个。分别为XX工作面、东大巷煤柱上顺槽、XX工作面上顺槽改造巷,XX工作面,具体情况如下:
1、XX工作面:切眼长度106m,设计走向长475m,剩余420m;
2、东大巷煤柱上顺槽,设计838m,剩余811m;
3、XX工作面上顺槽改造巷,设计93m,剩余30m。
4、XX工作面已拆4架,磨6架,掩护架已磨好,剩余43架。
三、驻矿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1、了解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及工作安排。
2、检查采掘、修理、安全技术措施等专业资料。
3、下井检查生产地区安全生产情况。
4、参加矿生产调度会议。
四、矿井存在主要问题及驻矿期间所查主要隐患
1、XX工作面下顺槽开关硐室消防沙箱中石子较多,需重新筛选;
2、XX工作面下顺槽皮带机尾出煤期间,未使用喷雾降尘;
3、XX工作面第43架至46架前槽仄楞不平,需移架调整;
4、XX工作面前槽机头较高,附近浮煤较多,需清挖下落;
5、XX工作面上顺槽改造巷隔爆水棚有3个水袋水量不足;
6、XX工作面上顺槽改造巷测风站内有U型钢棚,需及时移走;
7、XX工作面上顺槽改造巷目前正在过老巷,顶板无法施工锚索,需打柱补强支护;
8、XX工作面上顺槽改造巷目前正在过老巷,底板有3根工钢棚突出地面1.3m左右,影响现场施工需及时处理;
9、XX工作面皮带机底皮带磨165、174号H架,需调整;
10、XX工作面前后运输机均下滑,造成机尾割不透,需抓紧时间调整;
11、XX工作面大槽平直度较差,需加强现场管理;
12、东大巷煤柱工作面上顺槽开口处断面跨度较大,应加强顶板支护;
13、东大巷煤柱工作面上顺槽开口5m范围内右帮毛水沟打设不规范;
14、东大巷煤柱工作面上顺槽一部皮带机尾段局部水沟段不畅通,需尽快清挖;
15、东大巷煤柱工作面上顺槽回风联巷(二部皮带段)顶板有2处淋水,应在巷道底板挖设横槽截水归沟;
16、东大巷煤柱工作面上顺槽回风联巷(一部皮带机尾处)一组压风自救箱吊挂高度1.5m,距底板超高;
17、XX工作面4#回柱绞车硐室顶板破碎,有网兜,而及时处理;
18、XX工作面上端头有2根漏液柱需处理;
19、XX工作面拆架硐室内一矿车所装矸石超出矿车0.3m,现场安排处理;
20、XX工作面上口帮部空帮0.5×0.5m2,需及时处理;
21、未见《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提到的外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22、根据预案正文内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应修改为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成员未列机电科科长、通防科科长(均由副总兼任);
24、井下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中有17采区相关内容,应更新为11采区相关内容;
25、11采区地质说明书中预计正常和最大涌水量使用的渗透系数引用数据有误,需重新核对、计算;
26、11采区地质说明书未将采区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进行汇总、评价;
27、矿井充水性图中部分断层文字标注颜色为红色,应为黑色;
28、《矿井2021年防治水计划》物探工程内容应明确次数及资金。
五、应重点关注问题
1、XX工作面前后运输机均下滑,造成机尾割不透,需抓紧时间调整;
2、东大巷煤柱工作面上顺槽开口处断面跨度较大,应加强顶板支护;
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事故多发,特别是5月19日凌晨4:40在茅台高速公路K40+960—K41+170路段上发生了1起边坡塌方事故造成1人死亡;同时,5月19日凌晨4:20后山乡大通煤矿发生了1起因违章放炮导致的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汛期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排除隐患,严密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及省、遵义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但是,当前进入汛期,也进入了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近来发生的多起事故表明,安全生产态势不容乐观,形势十分严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到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要严防汛期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和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事故。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立即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汛期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排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搞好除险加固和治理消除工作。对于非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和经营点,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尤其是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府办发〔2009〕30号)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企业实际,逐项排查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隐患,并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矿山(隧道)防洪和防治水工作
要严防汛期因暴雨、洪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的信息,做出灵敏反应,加大防汛工作力度。要针对受水库、水电站、河流等威胁的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采空区上方的防排洪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填实废弃井口及采空区上方的坍塌坑。对于井口(洞口)标高在最高洪水位以下或露天矿封闭圈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排洪设施不完善,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各类矿山企业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矿井(隧道)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加强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及时采取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综合措施。矿井、隧(巷)道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四、切实加强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工作
汛期是各类坍塌、山体(边坡、排土场等)滑坡、泥石流引发的季节。各级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防范措施。对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厂房、人员居所及设备、物资存放场地等,要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加强巡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进行详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监测监控工作,做到严防死守万无一失。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管理的状况不同,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在责任体系中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手段,最终达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的目的。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22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分项职责中有4项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第79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
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对于企业规模较小,设置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确实有困难的,《九条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与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相同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企业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发生事故时具有相应的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4条新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强调。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建立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保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据。企业要强化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76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27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76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以上规定均对企业建立救援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考虑到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差异,大中小各类企业的规模不同,《安全生产法》中并没有把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除了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强制要求的高危行业企业,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只作政策性引导。在无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情况下,应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事故状态下能够有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开展应急处置。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是开展应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须在平时就予以储备,确保事故发生时可立即投入使用。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经营活动性质、安全生产风险等客观条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同时,要注意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40条明确了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总局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设立监护人员、加强监护措施等要求。安排专人监护,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谓专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熟悉风险作业特点和操作规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员。监护人员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41条、第78条有关要求。
解读:原《安全生产法》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规定,没有规定企业的这项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78条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要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和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开展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针对危险因素特点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演练、装备物资储备和救援指挥程序等全环节的应急管理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各预案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若企业关键、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活动,并考虑增加演练频次,使相关人员尽快熟练掌握岗位所需的应急知识,提高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中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坚决纠正重演轻练的错误倾向,真正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关于演练次数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面向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应急处置卡是在编制企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做到关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简明化、牌板化、图表化,制定出的简明扼要现场处置方案,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简便快捷地予以实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方便企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第25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熟悉从业人员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事故应急知识是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岗位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避险逃生,对于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岗位从业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响应者。加强岗位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特别是加强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就、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既是全面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全面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抓好培训落实。要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全面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突出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安全生产法》第25条在修改中专门增加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要将应急知识培训作为岗位从业人员的必修课并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应急培训与考核制度,确保应急培训和考核效果。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实行企业与员工在应急培训考核上双向盖章、签字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切实做到企业每发展一步,应急培训就跟进一课,考核就进行一次,始终保持应急培训和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39条、第41条、第5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的生产行为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险情处置要点等。这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应急处置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了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设立明显标识,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警示标识的标准,如《安全标示》、《安全标示使用导则》、《安全色》、《矿山安全标示图》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国家安监总局还建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这些标准和制度都是企业切实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关于逃生通道畅通,这是实践中血的教训总结出的结论。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或出口不规范;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没有疏散标志或标志不明显;有的疏散通道乱堆乱放,不能保证畅通,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无法紧急疏散。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逃生无门,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安全生产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2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时(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由于企业活动具有不可完全预测的风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因此,必须赋予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是从业人员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项保证生命安全的重要决定,企业必须无条件落实。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判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什么“可能的应急措施”,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来判断。从业人员应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这一权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因此,应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技能,不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有关要求。
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对应急处置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组织本企业事故的抢险救援。企业负责人是最有条件开展第一时间处置的,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又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事故的特点,其迅速组织救援,避免事故扩大,意义重大。在开展先期处置的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同时,企业要立即报告驻地政府并及时通知周边群众撤离,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安全、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这里的“规定”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时限、程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企业概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这些情况全面、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落实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一个重要体现,《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并对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应急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关于财力及物资保障方面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应急投入和应急准备具有指导作用。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必须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安全投入、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各方面要求。企业应当确保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投入,应急投入必须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且必须保障紧急情况下特别是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应急投入,确保投入到位。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季节性特点,进一步强化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应急准备,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巡视检查、做好物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详细总结相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以上工作内容,企业需按年度进行总结评估,并通过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提升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