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6 12:47:43
序论:在您撰写创业投资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投后管理是IT企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在保障IT企业投资项目价值增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风险投资企业通常是被动的参与企业管理,过分强调以财务指标评价企业的价值,而忽视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使得投后管理的最终效果与预期目标不符。对此情况,应强化对IT企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者的激励,通过绩效考核、物质激励等措施提升其对项目风险管理的热情。
二、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对策
1.健全沟通机制。IT企业应以项目信息辐射范围为基准,建立与IT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的信息沟通体系:首先是产品的市场信息渠道。由于大部分商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中的价格是不断波动的,通过对国际贸易、国内市场中产品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够得到一个期间的平均价格,这一价格属于透明的公允信息,可以此作为项目风险管理的依据;其次是企业外部信息反馈渠道,即建立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所在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项目情况的信息反馈渠道。以及时了解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贡对献,在当地居民、政府和社会其他阶层心目中的公益形象,从而准确判断社会和政府对项目的态度与支持力度。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及时了解IT项目目企业技术研发实力及其在行业中随处的技术地位和竞争地位,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准确数据,通过与企业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企业内部信息反馈渠道,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行频繁而深入的沟通,以便实现最准确、最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项目风险管理。
2.强化项目风险分析。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的项目风险分析方法,对于更好的识别风险、预测风险和规避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过程中,对风险因素的分析方法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多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定量分析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分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对此可采取以下策略:综合运用SWOT分析法和AHP分析法进行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的分析,首先运用SWOT分析法识别要素,再用AHP分析法进行定量分析。具体操作步骤为:运用SWOT分析法低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并有机结合,识别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与威胁要素;对上述被识别出的每组要素进行两两对比,采用特征值方法对各要素的优先权数进行计算,并把每个组中拥有最高优先权的要素抽取出来代表这个组,再对比计算四个要素的优先程度,并通过项目战略分析与评价得出对应的结果。这样一来,实现了对IT企业投资项目风险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所得结果更为可靠,可参考性更高,从而为IT企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依据。
3.强化投后管理。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投后管理的关键在于,以风险企业的控制权分配与转移为手段,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措施,对风险管理者进行引导,以确保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投后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分阶段投资并保留中止投资的权利。通常,在分阶段投资模式中,只要风险投资者发现任何与被投企业经营相关的,可能影响自身投资回报的负面信息,都会停止下一阶段的投资,因此这种做法可以减少风险管理者针对项目剩余索取权争取重新谈判的行为;(2)通过股票赠与及股票期权等方式给予激励性报酬。这样一来,风险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IT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成效乃至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风险管理者将更为积极地采取有效手段来参与被投企业项目风险管理活动,从而达到规避道德风险,提升项目风险管理成效的目的。
三、结语
国外学者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财政补贴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税收政策的讨论相对较早,内容丰富,也相对成熟(Abbott&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数研究表明,税收政策调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因具体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焦点转移到制度层面,学者们对于补贴政策的关注比较少,只见Keuschnigg&Nielsen(2002)构建起一个包含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了投资补贴以及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作用,发现投资补贴与产出补贴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这与此前Keuschnigg&Nielsen(2001)的研究结论相似。之后,Keuschnigg&Nielsen(2004)转向创业投资机制的微观研究,构建了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在该模型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人的努力都不可观测,此时无法用财政补贴方式量化纠正资源的无效配置。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关于财政补贴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观分析,甚至直接纳入在笼统的政策扶持定性讨论中(王关义、陈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单独的定量分析。王彦等(2001)在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创业投资除了拓展风险资金来源、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建立政府担保机制等。最近,李吉栋(2011)基于配置决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仅能够增加创业资本供给,还能提高创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进行的,缺乏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的考虑。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会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这就默认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灵”问题。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不难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我国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结论比较明确和成熟,难以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关注;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模型数量分析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国外政策扶持领域的研究也不够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开展受到一定局限。
2财政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机制研究
2.1经济学分析:外部性传统经济理论分析通常把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参与和支持看作是对“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纠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万寿,2006;Rinetal.,2006)。“市场失灵”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运行中自发产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场失灵”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在几百年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和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几乎是“无所不能,完美无缺”的,它具有自我调节、自动均衡的强大能力,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到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马歇尔“市场自动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假设”,使西方社会对市场效率充满了信心。但是这个无比“有效”的市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失灵”面前终于失去了它“万能的光环”。市场失效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更深刻了。广义的“市场失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创业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归结到微观经济无效率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理论是市场失效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所揭示的矫正外部效应方法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称为外部效应、外在性等,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或者说,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场交易价格反映的额外经济交易成本或收益。当市场交易导致了对第三方的影响,而价格机制又不能为之提供正确信号时,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在这里价格机制的失灵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灵。正外部性的产品或劳务,由于其价格只反映了其私人边际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边际收益,导致产出供给不足,从而给生产或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效益损失,根据“黄金规则”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资源配置亦是无效率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消费将呈现不足状态,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给,社会将因此而获得净效益。正外部效应产品或劳务的私人标准均衡和社会标准均衡对比情况可见下图。在图1中,当不考虑额外收益的补偿时,自由竞争市场会使正外部性产品按照私人边际成本(MarginalPri-vateCost,MPC)和私人边际收益(MarginalPrivateBenefit,MPB)决定的均衡价格(P0)和均衡产量(Q0),来配置资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资源配置,但却偏离了社会的最佳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过少,价格偏低。在图2中,当政府对额外收益进行补偿时,正外部性产品将会按照社会边际收益(MarginalSocialBenefit,MSB)和社会边际成本(MarginalSocialCost,MSC)决定的均衡价格(PS)和均衡(QS)产量进行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较Q0增加,价格提高。由于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交易费用优势等,因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这也是由政府来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所在。
2.2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对称信息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前提是:首先,必要条件。市场存在失灵,而政府又是为追求公共利益去弥补市场缺陷。其次,充分条件。政府的活动的确比私人的活动更成功、更优越。即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取代私人活动后,能经受市场考验,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最后,优势条件。政府拥有政治强制力。这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命令权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权力监管私人经济活动,并利用税收和补贴来影响资源使用的动机。对政府行为来说,“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条件,“市场失灵”本身并不能构成政府部门干预创业投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从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为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此导致政府失灵。事实上,政府机构确实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没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运转的。低效率、决策失误、腐败等等,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业投资的观点不能仅立足于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本身,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财政补贴能否确实提高创业投资活动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也正因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EquilibriumMode)l对政府扶持的微观效率展开数理分析,特别地,该模型在不对称信息情形下论证了创业投资市场上的政府干预是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2.2.1模型设定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构建一个简化的局部均衡模型来研究政府设备投资补贴和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假定在时间总量为1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最基本工作时间为0<δ<1,δ是可观测的,而其余私人时间1-δ无法被创业投资人观测。如果创业企业家积极努力工作,则意味着他会私人时间1-δ里也从事于创业投资工作;如果创业企业家消极怠工,即意味着他在私人时间里会另寻私活。我们已经知道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对创业投资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假定创业企业家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如果创业企业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创业企业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实现创业投资最终成功(退出);如果创业企业家把私人时间用于兼职其他工作,即e=0,则创业企业成功的概率P=0。假定创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内部增值服务a,如管理咨询、行业经验等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会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务g,如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从而也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体现在函数性质上即为。假定:①创业投资人接私活,即e=0时,则创业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无益于提供创业投资成功率,p=0;②政府对创业企业的产出补贴率为σ,设备投资补贴率为z,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为b,初创时的固定设备投资为K,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价格为Q,则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为(1+σ)Q,净利润为(1+σ)Q-b-(1-z)K。但若创业失败,则血本无归。因此,创业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为:pQ(1+σ)Q-b-(1-z)K。由于创业企业家只有创业项目,故创业资本需由创业投资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资为I=b+(1-z)K。作为对价,则创业企业总收入(1+σ)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须归创业投资人所有。假定创业投资人提供内部增值服务需要花费a个劳动单位。其中,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c应为机会工资加上风险溢价补偿。
2.2.2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激励假定创业企业家面临收益风险时为风险规避型,而创业投资人由于拥有许多的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可以完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①,基本工资加产出提成模式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吕朝晖,2005)。在给定了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后,创业企业家选择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了创业成功的概率。则创业投资人的最优化问题分为两步:第一步,在给定内部增值服务水平a和相应的创业投资成功率p时,确定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设定部分知,如果创业成功,则创业企业家总收入为sQ(1+σ)+b;而如果创业失败,则其创业工资仅为b,但可能从私活中获得其他收入(1-δ)w,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总收入为b+(1-δ)w。其中,参与约束(PC)表示,创业企业家从事创业投资工作产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机会工资,而激励约束(IC)表示,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带来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产生的效用。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是可观测的,激励约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为:b=w,θ=0。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约束(PC)和激励约束(IC)束紧,故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参与约束(PC)得。第二步,创业投资人最优化选择要求先确定创业投资成功率p如何影响激励相容契约的成本。创业失败时,创业企业家有固定工资b,这并不依赖于创业投资成功率p,但p的提高会改变创业企业家在项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额。给定市场需求价格Q与产出补贴比例σ,(8)式的解决定了创业企业家的收益在项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σ)Q]。由(9)式可以看到,鄣θ/鄣p<0,即更高的创业投资成功率会降低其收入占比s,这是因为创业投资人通过降低来维持激励支付θ不变。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创业投资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风险,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时,激励契约成本c=pθ+b所受创业投资成功率p的影响取决于。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对c有两种相反的影响效应。一方面,更高的p会提高相应的支付成本θ;另一方面,项目风险降低会使创业投资人以更低的风险溢价来保证参与约束。而当弹性μ>1时,后一种效应大于前一种效应,从而边际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时间比重δ的上升导致道德风险空间缩小,相应的风险溢价支付也会随之减少。
2.2.3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补贴设备投资与产出,降低了创业投资成本,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可以分别从对创业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家的影响来分析。本文把m称为统计意义上的“创业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论述的是,政策扶持会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来促进创业投资人进行创业投资,从而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由(7)式与(8)式可知,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影响创业投资成功率提高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而没有直接的影响效应。在支付最小化问题中,由包络定理可得。财政补贴在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后,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使得需求价格不断降低,直至市场利润为零。最后,尽管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但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从而激励创业投资活动,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结论。②财政补贴对创业企业家的影响假定创业投资市场上有E个创业企业家,给定创业投资成功率为p,则市场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数为pE。在每个创业企业产出为1的情况下,pE即为行业产出总量。给定需求函数D(•),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市场出清。由上式可以看到,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创业企业家的供给,特别是在市场需求影响下,通过增加创业企业家来增加市场供给。而产出补贴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只通过需求面效应激励创业企业家的供给。财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一定的情况下,若创业投资成功率上升,则所需创业企业家减少。而(16)式最后一项是通过改变创业投资人增值服务而产生的间接供给效应。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会“挤出”内部增值服务,而降低创业投资成功率。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不变的情况下,所需创业企业家增多。通过对(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当需求弹性大于临界值,即η≥η*m/(m-c′)时,η*<1,净效应为正。如果进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财政补贴对内部增值服务的效应为负,由上述分析知,财政补贴会促使创业企业家的供给数量增加,由此市场对创业企业家的需求价格降低。综上所述,本模型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契约激励后指出,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并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励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挤出”创业投资人的内部增值服务,从而增加提高创业企业家数量。在两种渠道共同作用下,财政扶持将推动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乃至创业投资市场的深化。
3总体评价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中影响与作用机制的文献,发现多数研究停留于定性讨论,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基于此,本文先就创业投资的外部性分析了财政补贴的必要性,进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论证了财政补贴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认为,设备补贴能够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产出补贴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发创业投资积极性,同时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了创业企业家的供给。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体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鉴美国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政府可以建立类似技术创新基金的机构,专门负责按较高比例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各种资助和发展经费,补偿创业投资可能的风险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特别地,考虑建立反向的补贴申请与审核制度,由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和政策规定自行申请补贴,再由相关执行单位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审核;②加强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的普适性,并采取措施监督落实我国当前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度。此外,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惩罚制度,对财政补贴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③尽快完善创业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支撑条件的建设。鉴于创业投资主要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开展,为防止资本市场的投机与欺诈操纵行为,政府需制定有关法规以规范市场交易,保证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目前关于联合创业投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什么影响了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规模以及构成?通过整理已有文献,我们发现,可以将这方面的研究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大的层面。
(一)宏观层面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涉及法律制度、创业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Cumming和Dai(2010)比较了39个国家的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渊源、会计准则等),并对这些国家1971-2003年间的创业投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良好的法律环境会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产生积极影响。Meuleman和Wright(2011)则分析了创业资本市场成熟度对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影响。投资公司和投行的数量均对跨境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存在显著影响。具体地,本地创业投资公司数量与参与跨境联合创业投资呈现倒U型关系,而投资银行的数量与参与跨境联合创业投资显著正相关。此外,Cumming等(2005)发现,资本市场的流动性越充分(IPO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动机就越低。Vries和Block(2011)则分析了2000-2001年互联网泡沫危机期间和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的创业投资表现,发现经济危机中退出机会和创业投资资金供应的减少,直接导致创业投资公司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倾向减弱以及联合创业投资规模的缩小。
(二)微观层面微观层面的研究具体可以分为创业投资机构特征和投资项目特征两个方面:1.创业投资机构特征。关于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特征对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基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首先,从机会视角出发,学者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自身的声誉、地位和投资记录可以起到向其他投资机构传递信号的作用,因此直接影响了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Lockett和Wright(1999)利用英国数据发现,声誉塑造了未来伙伴对将来收益的信心,并提升了未来伙伴对其的信任程度,因此具备良好声誉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拥有更多的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Dimov和Milanov(2010)利用1980-2004年间美国2498家创业投资机构35757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数据发现,当面对新颖的投资项目时,创业投资机构的地位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形成有积极影响,原因在于联合创业投资中网络地位较高的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在获取关键性资源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因此拥有更多机会吸引其他合作伙伴。与地位和声誉类似,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记录同样是影响其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重要因素,Hopp和Lu-kas(2013)利用德国创业投资数据发现,与联合创业投资领投者合作频繁的创业投资机构更容易被邀请参与联合创业投资。其次,从需求视角出发,学者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自身能力和参与联合投资所需承担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了其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意愿。Meuleman和Wright(2011)认为,当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学习能力较高时,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经验壁垒等问题就会降低,因此通过参与联合创业投资来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和降低进入壁垒等需求也会减弱,他们利用1990-2006年间英国私募股权对欧洲大陆跨境投资数据证实了这一观点。Verwaal等(2010)则分析了创业投资机构自身规模对其参与构建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他们发现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与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概率呈现负相关关系,并指出这主要是因为在联合创业投资关系网络中,规模较大的创业投资机构往往处于联合投资网络的中心位置,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了他们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然而,Gu和Lu(2013)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同时进行分析发现,创业投资机构的声誉与联合创业投资形成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倒U形关系。原因在于声誉的提升虽然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机会,但也同时降低构建或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这是由于声誉较高的创业投资机构完全可能凭借自身知识和能力获取高额投资收益。2.投资项目特征。投资项目(即创业企业)特征对联合创业投资形成的影响主要是基于投资项目的不确定程度,并主要表现为创业企业生命周期(企业成熟度)和创业项目新颖性两个方面。首先是创业企业生命周期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一般而言,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内,创业企业对各类资源的需求程度以及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会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Ferrary(2010)认为,参与创业企业种子期投资的投资机构多为纯粹性的创业投资机构,而且此时不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由于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社会网络关系是一个非常耗时的过程,因此在种子期只有少数创业投资机构会参与到创业投资过程中。到了成熟期,创业投资机构为了尽早实现退出,会通过邀请非纯粹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投资银行、大型企业、私募股权等)参与联合创业投资,由此导致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增大。与之相反,Lockett和Wright(2001)认为,种子期的创业企业风险比较大,对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所以无论是出于分散风险还是增强管理能力的动机,创业投资机构在早期通过联合创业投资形式参与投资的概率都要高于后期。Deli等(2010)调和了上述两种观点。他们认为,创业投资机构在创业公司成立早期进入要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在晚期又急于实现退出,因此在创业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和成熟期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资。显然,通过构建和参与联合创业投资可以克服单个创业投资机构面临的人力资源约束问题,因此联合创业投资的投资规模与创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应是U型关系。①其次,同样是从机会和需求两个视角同时进行分析,Dimov和Milanov(2010)还研究了投资项目的新颖性对联合创业投资的影响。他们发现,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当投资之前很少或者是尚未涉及的行业时,其通常会面临两种不确定性,即自我中心不确定性和他人中心不确定性。前者表现为创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相应投资经验,而在投资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疑虑,它增加了联合创业投资的需求;后者表现为潜在合作伙伴在理性评价创业投资机构能力方面存在的困难和疑虑,它减少了联合创业投资产生的机会。而且,投资项目的新颖程度越高,联合创业投资出现的可能性越大,而创业投资机构自身声誉和地位又显著影响了二者的关系强度。
二、联合创业投资的经济结果
联合创业投资究竟产生了何种经济结果?对于这一问题,已有研究主要基于互补增值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理论,考察了联合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成长和创业投资机构整体投资绩效等方面的影响。根据其所依据理论和研究结论,相关研究可细分为积极观、消极观和整合观三类。
(一)积极观研究基于互补增值理论,联合创业投资可以实现合作成员间资源、信息和管理技能的互补,增强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的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大量实证研究显示,相较于单个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联合创业投资所投资的项目具有更高的财务回报水平、经营能力、IPO绩效。Hochberg等(2007)在对1980-1999年美国3469家创业投资基金数据分析后发现,联合创业投资有助于缩短退出时间,并可以提高获取下一轮融资和通过IPO、M&A退出的概率。Giot和Schwienbacher(2007)还发现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速度越快,特别是成功通过IPO退出的速度。也有学者发现,联合创业投资有利于培育创业企业的创新精神,并能在IPO之后取得更好的绩效,还有助于降低创业企业的IPO抑价,提高其市场价值。Smolarski和Kut(2011)对瑞典186家创业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相比单个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除了表现出更好的经营绩效外,还表现出更高的国际化水平。Guo和Jiang(2013)利用中国1998-2007年制造业企业面板数据发现,相比非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联合创业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拥有更高的销售利润率、劳动生产率、销售增长率和R&D投入。①除了影响创业企业成长和项目投资绩效,有学者还发现联合创业投资还可以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能力,如在退出时机的把握方面,提高了创业投资机构的判断能力;在投资范围方面减少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本地偏见;在谈判力方面提升了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谈判能力,等等。
(二)消极观研究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理论,学者们发现,联合创业投资内部各成员在行业知识经验、成立年限、创建地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性虽然可以达到提升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能力和分析投资风险的目的,但也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和冲突,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机构的增多,协调多个投资机构达到同一目标所花费的协调成本也随之增加,甚至还会出现领投机构的“道德风险”和跟投机构“搭便车”行为等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联合创业投资中各成员间的差异性会显著降低创业企业的经营绩效和上市表现。Chahine等(2012)发现创业投资机构间差异会加剧创业企业IPO之前的盈余管理,而创业投资机构间差异和创业企业盈余管理的共同作用则会提高创业企业的IPO抑价,并降低其上市后的绩效表现。②Dimov和Clercq(2006)发现,联合创业投资规模与投资项目的违约比例呈正相关关系,认为在创业企业的预期表现不佳时,联合创业投资的规模越大,创业投资机构间的“搭便车”现象越普遍,从而导致投资项目绩效的进一步恶化。刘伟等(2013)比较了不同联合创业投资合作模式的投资绩效,发现中国情境下,“混合型”联合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要显著低于“纯粹型”联合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
(三)整合观研究通过对以上两类研究的整合可以发现,联合创业投资作为创业投资机构间的战略联盟形式,一方面带来资源互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会产生成员间的交易成本,这两种效应的共存使得联合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成长、投资收益等之间可能不是简单的正向或负向关系,有时甚至存在非线性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会受到外部环境的调节。因为,企业战略本身就是一个整合企业治理与市场竞争等相关要素的行为。③总体而言,如果某一轮联合创业投资中各成员间资源互补和信息共享所产生的收益大于其沟通协调成本时,则联合创业投资将使得成员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并促进创业企业更快成长。反之,当沟通协调成本超过合作成员间资源、信息和管理技能的互补收益时,联合创业投资将产生消极影响,阻碍创业企业成长,降低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此外,同样是关于联合创业投资与盈余管理关系,胡志颖等(2012)的研究结果与Chahine完全相反。他们发现中国创业投资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其参与影响了IPO公司的盈余管理,但是联合创业投资并没有恶化风险投资的盈余管理,相反起到了抑制的作用。其原因在于我国新兴市场的制度背景下,联合创业投资中差异性产生的各成员间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业投资的会计行为道德风险问题。①由此可见,不同制度背景下,联合创业投资所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差异。
三、未来研究展望
一、失地农民与创业投资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无法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后,征用者只提供少量的经济补偿而不负责就业安排,导致我国许多地区出现了这样的相似景象:大量失地农民转变为“城市人”后,难以进入城市的经济职业结构,成为城乡夹缝中的“似农非农,似工非工,似商非商”的庞大的“三不像”群体。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失地农民职业虚化,这将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家庭现有的经济结构失衡、家庭成员地位和关系变更,进而衍生出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失地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后续生计表象下的就业问题,相对稳定的就业,可以瓦解一切失衡与不稳定,实现市民身份的转换与安居乐业。如前文所述,失地农民就业通常也有两种形式:从他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的工资就业和创业投资的非工资就业。第一种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赖性较强,异地就业情况下易于造成儿童、妇女和老人留守人,“尤其是这6000万留守儿童,本来有望成为祖国未来建设的栋梁人才,但目前城市化的现实却极可能使他们成为流浪失学儿童乃至少年犯的最大后备军”,会伴生较多的社会问题。第二种就业方式意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是指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和经营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此种方式可以催生大批个体经营者和中小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国内外经验表明,鼓励和扶持创业投资,不失为一种破解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方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基于背景差异,国外学者关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研究成果很少,基本倾向于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研究的焦点汇集于三个方面:1.农民创业概念界定。西方学者将创业划分为农村创业与城市创业,这里的“农村创业”就是“农民创业”,认为所谓的农村创业是指“在农村创建新组织以生产新的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或者创建新市场或采用新的技术”(Wortman,1990)。2.农村环境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研究。西方学者认为农村创业环境反映了不同的创业机会,并且受到不同条件的限制;不同的创业机会与限制条件最终影响创业过程及其结果(Stathopoulou,2004),比如创业所在农村地理位置的偏远程度对所创事业的业务创新、业务增长以及就业创造等会有显著性的影响(Smallbone,2000)。3.创业者自身条件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创业农民自身条件与创业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年龄和性别都会对创业意愿产生影响(BlanchflowerandMeyer,1994)。第二,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主要汇集于:1.失业农民创业融资研究。学者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失地农民创业的关键(韩志新,2009),只有创新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才能有效破解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瓶颈”(张梅,2009)。2.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研究。学者认为创业培训效果与创业绩效存在正向关系(罗军、张叶平,2013)。因此,通过合理设置创业培训内容、增强实用性,采用多元化的创业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培训实效就显得尤其重要(花月,2014)。3.失地农民创业政策研究。学者认为,单纯的考虑补偿和保障不足以彻底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郑风田、孙谨,2006)。国内外学者研究,为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些许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限界定不清晰;鲜有对西部多民族聚居省份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开辟新视角,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更进一步。
三、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定
我国目前尚未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范围进行界定,梁惠清、王征兵(2009)以投资规模是否在于2万以上确定了其研究农民创业行为的范围与界限。周易、付少平(2011)认为“失地农民创业”是指既包括投资数万元办企业,也包括投资数千元开饭店、经商,或进入非农产业部门,或从事有别于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活动。由此可知,“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包括两类形式:资本增值形式和扩大就业形式,且差异明显:首先,起始条件不同。资本增值形创业投资多存在于失地前就已在参与创业行为,已有一定的财产积累的情况下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对其经济来源影响不太明显,甚至会出现财富累积的马太效应;失地前家庭财产积累较多,失地后国家赔偿也多,成为失地农民中的最大受益者,无论资金来源还是创业投资经验,都明显优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投资者。其次,投资诉求不同。资本增值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目的是实现现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扩大就业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的目的是寻求一个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就业机会,解决眼前及将来的生计问题。依据笔者前期调研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失地农民中,资本增值形式创业投资者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者并存,第二种投资情形占绝大多数,应该做为研究和扶持重点。
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盲目好的项目是创业投资成功的一半。失地农民在创业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最常见如下问题。第一,盲目跟风。笔者调研中看到,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过程中不会抓市场空白,而只会盲目跟从,加剧竞争同时严重影响投资效果。第二,轻视非农领域。数据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农民现有创业实践及创业意向涉农倾向明显,57%受访者选择种、养殖作为创业首选。第三,盲目的风险预判。失地农民对风险的预判往往表现为两个极端,即盲目的悲观和过度的乐观。两种极端要么导致机遇错失,要么经营受挫,都极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投资培训效果欠佳创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促成其取得创业成功的关键。调查显示,75%以上的失地农民对创业投资培训抱有较高期望,然而实际的创业培训却因诸多问题难以达到期望。第一,培训内容脱离实际。原因之一,大部分培训师本身不具有创业投资的经验,能向学员灌输的仅仅是书本上的创业方式以及创业理念;之二,培训内容的选择上缺少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环节,内容不接地气;之三,培训内容零散,课程间没有形成体系。第二,培训形式单调。现有的培训以课堂灌输为主,造成培训内容过于抽象和枯燥,难以吸引失地农民的目光。第三,培训主要集中于创业前的培训,忽视了创业过程中的指导服务,使得创办企业的失败率高达70%以上,影响创业培训效果达到理想状态。
(三)缺乏必要创业投资金融支持金融支持的缺乏主要表面为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必要的金融信贷支持。创业的实施与资金支持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创业与工资性就业重要的区别。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仅有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金融网点少,且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抵押要求严苛,无情地关上了为失地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大门。第二,创业投资风险保险无门。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就能够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投身创业投资。但是,我国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和保险公司提供针对农民创业投资风险的保险险种服务。
(四)失地农民与政府工作人员合作协调性偏低生计问题单纯凭借失地农民的单打独斗是难以彻底解决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协作。但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间的对立较为明显,导致政府的理性与善意往往会被农民曲解,各种惠民性质的培训、项目推介都会不同程度地遭受农民质疑,严重降低政府工作效率,也使很多商机随着质疑的消释而烟消云散。
五、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引导对策
(一)搭建创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鉴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专业性与公信力兼备的推介平台的搭建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平台的搭建任务应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可以通过赋予相关部门创业投资信息的收集与职责,借助与企业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通过设立投资项目公告栏、信息公告网页或印刷品的方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与发行,及时将创业投资信息传递给失地农民。这一平台主要承担如下职责:第一,关注创业投资行业的宏观布局,适当引导失地农民投资行业与项目的选择,防止一窝蜂现象滋生与漫延。第二,鼓励非农投资。以旅游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一般投资周期短、技术要求低、生态负担小,易于形成招牌式特色产业链,如互助县小庄村等,政府可以通过奖励与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这一职责效能,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第三,宣传科学合理的创业投资理念,在失地农民中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观,正确对待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
(二)落实创业投资培训针对现有培训方式中的不足,加大国家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和财政支出力度的同时,首先,应该严格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培训机构与师资遴选,选择口碑好、实战经验丰富的机构与师资开展培训。其次,设立农民培训相关问题研究课题,邀请专人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内容体系、培训方式做研究,从理论上攻克失地农民培训零散、不成体系的难题。第三,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层次和分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培训,杜绝培训流于形式。第四,建立农民创业实训基地,帮助想创业的农民进入企业近距离学习实践,在具体的管理、操作中让想创业的农民身临其境地学习,促进其迅速成长。第五,增加创业中培训与指导。
(三)拓宽创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为了更好地推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必须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改革现行农村信贷制度,对农民开展信用评级、分级授信,简化对农民贷款手续,使其有更多的资金创业。第二,开办涉农商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积极推出费率低,覆盖面广的涉农商业保险,增强创业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第三,创新贷款担保机制,组建农民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创业农民解决融资难问题。
考虑一个简单的融资问题,一个身无分文的EN为发起事业需启动资金K,向一个富裕的VC进行融资。为简单起见,我们假设有很多富有的VC寻找良好的投资机会,而良好的项目较少,所以,模型中的EN具有议价能力,可以发出一个接受或拒绝(take-it-or-leave-it)的要约。如果合约承诺VC的预期回报至少为K,则VC愿意接受该合约,这定义了VC的个体理性约束。这个项目的技术特性描述在图1中。因此,该项目的回报是随机的,并依赖于实现的状态θ———来源于可能的状态集合,及一个行动a———来源于行动可行集A。缔约双方在收入方面均是风险中性的,他们的效用函数定义为UEN(r,a)和UVC(r,a)假设为如下简单形式。VC只关心该项目的货币回报,EN不仅关心货币的回报,也关心其他无形的东西,如信誉、特定的人力资本、个人满足感等,这些非货币性的收益依赖于在自然状态下的行动选择,用h(θ,a)表示(h(θ,a)可以是正的或负的),称其为EN的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是不可观察或由第三方可证实的。显然,缔约双方有关行动的选择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出现如下情况,EN有时采取没有最大化货币回报的行动。因为大部分的投资项目相当的复杂,缔约各方指定事前的对应行动a∶A,是不可能的,⑦即使能够做到这样的对应a(θ),可能也是事后难以执行的。因此,双方必须找到另外的方式———比如,未来行动的决策权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一方或另一方,并附带货币激励计划,以实现最想要的行动计划a(θ)。也就是说谁拥有控制权———谁做出关键性决策———成为融资合约的一个重要维度。这里采用Grossman和Hart、Aghion和Bolton、Bolton和Dewatripont的假定⑧:合约双方能够完美识别何种状态θ发生,但合约不是直接依据状态θ而是依据公开的信号s而定,而信号s不完美(imperfectly)和状态θ相关。信号s———可以有多种解释,比如短期绩效变量(利润),或者违约(不违约)———在时期1才能识别。最后,我们假设所有的货币回报是可证实的,EN开始时财富为零,EN的事后财富不能为负数。为方便解释,简化假设如下:事前合约还必须明确如下规则:(1)VC的补偿计划:在未来的行动不可证实的情况下,由于合约依赖于信号———而不是状态,及第二期的回报,所以补偿计划为t(s,r),因为只有两种可能的回报r∈{0,1},及EN零财富约束的情况下,这里只考虑小于等于r1的线性偿付:t(s,r)=tsr+ks≤r。(2)控制权分配规则:这里要区分单边控制权(unilateralcontrol,指一方拥有完全控制权)分配和联合控制权分配。单边控制中最一般的情形是:(αB;αG)∈[0,1]2,其中αs表示在获悉信号s后,VC获得行动决策权的概率。对应的(1-αs)表示EN获得行动决策权的概率。联合所有权分配的情形是:(μIB;μIG)∈[0,1]2及(μEB;μEG)∈[0,1]2,其中对一些s∈{sG,sB}有μIS+μES>1②。μIS和μES分别代表在获悉信号s下VC和EN获得行动决策权的概率。若缔约双方同时获得行动决策权,则将来的行动必须获得一致同意。如果双方出现分歧,则企业陷入停滞,双方均获得零收益。联合控制下,关于行动的谈判博弈如下:我们假设,EN向VC发出“接受”或“拒绝”的合约。如果VC接受EN的行动选择,则也是企业的行动选择。如果VC拒绝,企业陷入停滞,双方均获得零收益。这里的事后再谈判博弈近似EN机会主义的极端情况。显然,一个典型的合约将明确一个控制权分配规则或行动计划,但二者不能同时确定。因为事前的行动计划覆盖控制权分配的目的:如果一切预定,控制将变得毫无意义。当初始合约是不完全的,那么缔约双方在获悉真实状态后希望重新谈判的概率可能上升。我们假设一旦状态θ暴露给双方,EN可以据此提供“接受”或“拒绝”的新合约给VC。如果VC接受新合约,旧合约作废并执行新合约;如果VC拒绝新合约,旧合约得到执行。当然,VC接受新的合约,当且仅当和旧合约相比,新合约不会让他变差。
二、最优控制权分配分析
本文不考虑行动可证实的情况,正因为行动不可证实,才出现了问题。在行动不可证实时,控制权分配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单边控制、相机控制③和联合控制。下面,分别讨论每种形式的效率条件和可行性。由上面的分析可知,EN控制总是能够实现有效率的结果(有可能在再谈判之后)。这里的前提是,VC有无限的财富,他总能够“贿赂”EN采取事后有效率的行动。EN控制下的投资效率没有问题,但VC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其原因在于,即使EN采取有效率的行动,VC也分享不到再谈判的收益。VC何时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呢?假定hGC>hGL但hBL<hBC:在θ=θG时,EN会采取有效率的行动继续;在θ=θB时,EN则选择无效率的行动继续,VC受损。缔约双方有三种合约策略,诱使EN在θ=θB时选择清算。VC仅仅最大化货币回报而不是整个的回报,他未必总是选择一个事后有效率的行动。比如在好状态时,若yGC<yGL,那么即使继续是事后有效率的,VC也更可能选择清算,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的。现实中,不乏EN和经理抱怨VC的过度短视———他们没有给企业持续经营的潜力以正确的评价。如果初始合约诱使VC选择一个事后无效率的行动,那么EN能否贿赂VC通过再谈判诱使一个有效率的行动选择呢?很遗憾,EN是零财富约束的。如果yGC(1-ts)-ks<ts(yGL-yGC)成立,EN也没有足够的金融资源贿赂VC选择继续而非清算。不等式的左边表示好状态时在再谈判行动选择继续时EN可抵押的总财富,不等式右边表示VC从清算转换到选择继续所需要的最低贿赂。由前面的分析可知,EN控制总是有效率的,但可能是不可行的;而VC控制总是可行的,但可能是无效率的。状态依存的控制权配置又是不可行的。①现在我们考虑另一种控制权安排———信号依存控制:当sG实现时,控制权分配给EN;当sB实现时,控制权分配给VC。下面考虑这个信号依存控制(后面就用相机控制代替这一表述)。
三、结论和不足之处
当前研究文献中的指标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过分强调财务指标、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实际不够等,鉴于此,本文运用徐绪松[15]提出的探索图工具,把复杂科学管理的系统思维模式运用到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中来,吸收其系统化、模块化和视觉思考的思维方法,找到影响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的因素,构建了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初步系统模型,然后通过大样本问卷调查,基于因子分析的结果,得到修正的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系统模型,以期为推行创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提供支持。
探索图是利用CSM系统思维模式,由研究者通过对整体环境的考察,依据自身的经验、拥有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创造想象力,使用更大环境考虑问题的观点来创造出的一张图。这张图的形成是一个集体创造的过程,它展示了所有会影响或可能会影响研究主题的因素[16]。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探索图的形成步骤如下:(一)初始:按决策问题需要,召集风险投资家、创业管理者、研发人员、外部专家等有关专业人员对决策问题进行探讨。(二)提问:会议主持人提问,请各专家根据自身背景进行思考,影响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的因素有哪些。(三)各抒己见:每个专家成员充分发挥其想象力,发表看法,主持人根据每个专家的观点和提议,画出诸多影响主题的因素,用椭圆表示,形成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的初始探索图。(四)综合分类:待各人充分发表意见后,针对椭圆表示区,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对所有的提议进行视觉分析,从整体出发,剔除多余的、综合相同的,将同一类的因素用连线连接,然后再用无规则的圈圈起各类因素,对删去的因素的椭圆加个标示。(五)命名:深入进行视觉思考,结合其他因素,对闭合曲线命名。该类别的命名并非定名,只表示为初始名,最终名由互动分析决定。(六)互动分析:互动分析使用双向箭头表示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探索图的创造过程是将主观意识的形象思维与客观意识的逻辑思维相结合形成辩证新思维的过程。经过以上步骤得到的分类互动探索图如图1所示。经过整理,形成了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的探索图,也即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初步系统模型,如图2所示三、系统模型修正:因子分析实证研究本研究中,应用大样本问卷调查的方式,将探索图中19个椭圆因素构建19个问卷调查题项,对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初步系统模型进行调查。首先通过专家评判和采用克隆巴赫系数及Item-to-TotalCorrelation值计算问卷的信度和效度,结合相关阈值剔除不合格的题项,达到精简量表的目的,然后使用因子分析降维数据,提取关键属性因子,信度效度分析得到修正的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系统模型。
本次大样本问卷调查通过各种创业投资机构渠道共发放了120份出去,回收102份,统计整理得到有效问卷84份,计算可知问卷回收率为85%,问卷有效率为82.4%,从而保证了因子分析数据基础。通过专家评判和计算克隆巴赫系数及Item-to-TotalCorrelation值,将初步模型中的19个椭圆因素题项精简为16项,其中将项目毛收益和项目净收益合并为“项目收益”,技术可靠性和适用性合并为“可替代技术”,删除了“售后服务”。接下来对剩余的16个题项数据进行充分性检验,KMO的值为0.902,巴特利特球体实验的卡方值为565.486,显著性概率为0.000表明该调查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使用SPSS软件对16个题项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为简化操作,将16个椭圆因素分别用x1-x16表示),再使用因子分析,得到的解释总方差结果,选取特征值大于1.0以上的共同因子,为前6个主成分,这6个主成分可以解释16个指标的85.842%的信息量。旋转后的成分矩阵如表1所示:接下来对问卷的效度和信度进行分析。SPSS工具分析结果表明,提取的6个公因子对变异的解释能力是85.842%,且各指标的公因子方差均大于0.4,说明该问卷的设计符合特征有效性。数据的内部一致性由Cronbach'sAlpha系数测定为0.867,说明所使用数据具有较好的信度。根据之前的结果,得到修正的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的系统模型如图3。
创业投资项目的特点是风险高同时收益也高,但是投资的成败难以把握,因此首先要对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加以识别和分析,将这些因素作为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指标,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避免盲目投资或经营不善带来的损失。在模型的初步构建过程中,复杂科学管理的探索图工具在面对决策问题中的大量复杂因素时,能有效地梳理影响因子间的因果关联关系,从而为后续的大样本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工作提供坚实的研究基础。本研究首先运用探索图工具,充分利用专家的智慧,构建了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初步系统模型;然后,采用大样本问卷调查,结合专家评判及因子分析方法,得到修正的创业投资项目风险测评系统模型,为推行创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提供了支持。
作者:石黎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信息管理学院 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
[关键词]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