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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7日电 (记者 孙玉波) 建设部近日下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资质管理。这一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办法提出,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企业管理知识培训班,在各级组织和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经过近6个月的紧张学习,完成了全部课程,今天就要结业了。在此,我代表“企业管理知识培训班”的全体学员,向公司领导、李斌技师学院领导及老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学习培训的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们感到收获很大,体会很深,启发很多。最大的收获是丰富了知识,思想观念得到了进一步更新。学习培训期间,公司立足于培养多元化、复合型人才,从服从服务于我们公司构建生产营销新格局的实际出发,先后给我们灌输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法律法规》、《企业文化》、《市场营销》等现代管理知识,使我们学到了工作岗位上没有学到的知识,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更新了观念,特别是加深了“发展是硬道理”的认识。
最大的感受是开阔了视野,对公司提出的“中长期经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认识更加深刻。通过参加学习培训,特别是通过专题报告会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后,使我们开阔了视野,认识到了差距,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加坚定了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特别是实现公司跨越式大发展奋斗目标的信心和决心。
最大的启发是学习、学习、再学习。通过参加这次学习培训班,我们更加感受到自身知识的不足,更加感受到学习的重要性。在公司实施“中长期经营战略目标”的新形势下,作为“公司”的年轻一代特别是优秀青年,公司领导对我们给予了殷切厚望,我们身上所肩负的责任将更加重大。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公司的改革建设发展,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不断地加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从科学发展观高度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充分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为推动公司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作用;功能
前言:在现实中,强化财务管理,依据财务管理系统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加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是实现施工企业目标的需要,施工企业发展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只有通过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施工企业才能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加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可以对施工企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保证企业资产的增值,实现最大收益。
一、财务管理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要生存就得要发展,其最终目的是要盈利。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必须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首要责任,来确保出资人的投资得到合理的回报。对企业来讲,其关键是钱从哪里来,物怎么管,财如何理。因此,管钱理财的功能充分体现在各项工作的中心,才能实现目的、责任和回报。相反,财务管理乱,则企业整体乱。财务信息假,财务工作差,则企业经济运行无质量。财务管理的真实性是把企业生产经营结果的统计、审计和归纳做好,其重要性还体现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辐射到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建筑施工企业从承揽工程的招投标开始,财务管理机制就已经启动。而招投标费用、签订合同、施工图预算、工程备料款、进度款、材料费、劳务费、机械等费用的发生无不处处显现财务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的功能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及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仅要尽可能取得最大利润,而且还要做到稳步发展,增强企业的流动性,避免风险,所以财务管理的职能是围绕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这一经营目标进行的。具体而言:
1、资金筹集
财务管理部门必须为企业筹集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债权人并满足企业生产发展和企业扩张所需要的资金。企业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资金,但财务在筹资决策时,必须对各筹资方式的资金代价加以比较和选择,使一定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量同企业的需要相一致。
2、资金投放
财会管理人员要会同有关管理者共同参与资金的投入,作出有关直接影响企业资源利用的决策,同时确定如何要有效地使用现有资产,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为做出投资决策,财务管理部门要负责汇集和分析有关资料,计算出投资的报酬。
3、收入分配
投资经营所得收入,用来弥补消耗的生产资料,一方面按照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对个人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要保证国家和财政收入。
三、对财务管理控制提出几点新的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企业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当遵循针对性。操作性和强制性原则,制定一套符合企业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
1.1 要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的资金融通、现金出纳、财会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以对预算编制 决算实施工作。
1.2 要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如现金、采购、报销、稽核等制度,实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3要求企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以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将财务管理工作与企业的经济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完善企业的财务控制工作
建筑企业要想提高自己的财务管理水平,必须要做好财务控制工作。而在财务控制工作中。而完善的财务控制工作主要体现在预算控制上。为了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必须做好预算工作,完善经营活动中的财务控制。企业做好预算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优化资源配置,把资金用在优势项目上,以获取最大的利益。二是要严格地执行预算。按照预算的计划分配资金,避免出现各种混乱情况,到时候出现资金上的问题。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定期检查和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严格管理。
3、加强资金管理,盘活资金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中心工作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和命脉,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资金运动的表现。资金运转顺畅,则生产经营展现生机,资金运转受阻,则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加强资金管理,首先要强化资金的调度,集中调控资金流向。要使资金合理运行,必须统筹全局,集中调度。如果企业的财权过于分散,则大量的资金形不成合力,虽然会出现一些局部的繁荣或生机,但整个企业必将陷入僵局。企业财务管理必须坚持预测、计划、控制、考核、评价,要量力而行,坚持量入而出的原则;合理安排投资方向,投资顺序和投资强度,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关系,着重是处理好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的结构关系。在安排资金计划时,必须首先打足生产经营资金,避免出现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防止挤占营运资金或举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尤其是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建更应慎重决策。切不可因盲目支付而造成近期资金紧张,远期包袱沉重的投资等决策失误;其次,必须狠抓资金的回笼,疏通资金活动的主渠道。使企业资金充裕活化的主要渠道之一是销售货款的回收,施工企业则是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加强应收款的管理这点非常重要。企业财务必须进行适时的安排,适时的控制,减少和杜绝因财务管理和控制不严带来的经营困扰。再者,加强资金管理必须限储压库,盘活沉淀积压资金,施工企业则是加快工程计量的进度,以加快日常工程资金的回笼。
4、进行成本费用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成本费用控制是指对企业成本费用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纠偏活动,是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保证目标成本和成本费用计划实现的重要措施;是保证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的必要条件;是促进降低成本费用的有效途径。
5、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进行科学化管理
首先要抓好财会人员业务知识的更新,抓好相关领域基础知识的培训,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在财务审计方式上,积极引进现代计算机技术,实现内部审计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完善和推广使用审计软件,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同时通过审计软件的运用,将企业财务管理的财务数据导入审计系统中进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的整体状况,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要引进竞争机制,搞好机构内部人员交流,建立流动上岗、定期轮岗制度,促进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还要运用先进设备进行财务管理,加快会计信息沟通,从而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挖掘内部资源。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进行科学化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引进现代人才管理机制,以提高财会人员素质,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同时,通过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将财务管理数据建立一份数字档案,再同时导入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财务应用的整体状况,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特种物业等)三种以上;
2.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8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须3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省优,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0~40万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2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市优。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
第七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批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所有高层建筑、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及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等物业管理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前各省辖市已审批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按本规定进行清理并换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各省辖市统一登记、编号,报省备案。
第十条 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含股东协议);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4.托管物业规模、类型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7.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管理人员职称有效证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8.企业设立批文、企业内设机构文件、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内设部门职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经营业绩资料;
10.企业托管物业获市级以上优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未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报、变更情况、违章违纪情况等;
4.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5.从业人员上岗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的,资质审批部门可降低其资质等级,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因更名、分立、破产等发生变更情形的,应交回原批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或注销手续。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量和要求也与日俱增,文化课成绩已经不再是评定人才的唯一标准,社会需要更多具有高综合素质、能够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人才,这对于中职学校来说不仅是一次巨大的挑战,同样也是创新管理模式的一次机遇,本文正是针对中职学校班级企业化管理方法的实施进行论述,指出了企业化管理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希望对班级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职学校 企业化管理 必要性 实施
班级企业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手段,对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大有好处,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良性竞争意识,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使他们提前体验到企业的文化氛围,有助于学生未来的发展,因此,对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由于中职学校自身的特点和办学模式,使得企业化管理对中职学校而言比其他学校更为重要,我们需要通过企业化管理使学生在完成学业之前就拥有一定的企业理念,这将极大程度上的增加学生未来的和谐竞争能力。
一、中职班级企业化管理方法实施的必要性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中职学校班级管理的整体水平不高,极大程度上的制约了教学质量和学生今后的发展,班级企业化管理方法的实施不仅是给中职班级管理的一只强心剂,更是帮助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班级企业化管理不但是必要的,更是重要的,笔者认为企业化管理方法实施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中职学校生源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国教育长期处于轻视职教的误区,加以舆论导向的影响,致使中职学校生源质量一直得到提高,还有很多学生在入学前缺乏正确的思想指导,这些都使得中职学生在面对竞争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上,往往还出现不自信、与人沟通困难、适应能力偏低等现象,在进入企业后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用于适应环境,难以符合当今企业的要求,因此,引入企业化管理方法使学生提前适应企业环境是中职学校生源问题的迫切需求。
(2)我国就业形势日益严峻
由于高校扩招、人口老龄化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就业形式日益严峻,同时由于中职传统班级管理方法的落后,导致中职学生往往出现缺乏坚韧性、纪律性的情况,很难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核心竞争力低下将会是影响学生随未来发展的关键,所以,我们要在学习阶段就让学生体会到企业管理的严格,培养他们爱岗敬业的影响,积累与同龄人相比更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以适应严峻的就业形式。
(3)迎合中职学生的年龄段特点
中职学生正处于对新鲜事物充满强烈好奇心的阶段,如果不能加以正确的引导,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而企业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手段,能够吸引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中职学生的主观意识正在逐渐成型,由于个体差异性而导致个性化发展的特性也在不断加剧,企业化管理能够更好的迎合他们年龄段的特点,发挥自身最大的功效,提高学生未来的发展潜力。
二、中职学校班级企业化管理方法的实施
班级企业化管理的优势不言而喻,但是班级毕竟不是企业,如果完成照搬现实生活中企业的管理方法,不仅不能使学生拥有更多的收获,甚至还会起到反效果,因此如何实施企业化管理尤为重要,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认为其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构建以班主任为主导、学生自主管理的班级企业化管理模式
中职院校班级应该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一致的企业化班级管理体系,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中职学生学习、实习和参与学校、班级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首先,应该建立班级的企业化部门管理系统。以民主的方式选举班级管理层,班主任自任董事长,由班级管理层主持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长负责。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班级企业化制度管理系统。中职院校应结合班级的具体实际构建企业化制度管理系统,实现班级制度的企业化。
(2)将竞争机制融入到班级管理当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日益激烈,如果不能适应如今的竞争机制,难以避免会被他人淘汰,所以,在实施企业化管理的过程中就需要我们引入竞争机制,不仅是班级内部的竞争,也是班级之间的竞争,通过良性竞争促进学生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在竞争的过程中要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还可以通过适当的物质奖励促进学生的进步。在学期末通过教学评价、民主投票等方式来评定管理层是否合格。
(3)引入企业文化理念
当今社会企业的竞争就是智慧的竞争,任何一个成功的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同样,任何一个优秀的班级都有独树一帜的班级优势,并形成了特有的班级个性。这不仅能够团结班级,统一班级上下的人生价值观,还能培养他们的集体荣誉感,树立为班级努力、为集体努力进步的使命感,对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培养也具有深远意义。
三、结束语
中职学校的班级管理水平一直不高,加之高校扩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中职学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占据一席之地,因此,我们需要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培养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其中企业化管理的方式能够很好的解决现阶段班级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班级的整体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具有高素质的多元化人才,为学生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梁卫.浅谈中职班级引进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创新[J].职业,2013(11).
[2]王军华.基于能力培养的“班级企业化管理模式”分析[J].经营管理者,2009(06).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伤残评定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当有企业医生开具的工伤诊断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等费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与争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第三条 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全国规划,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初审、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是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第六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经营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二)规模效益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度产量1亿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度产量2.5亿片以上,销售收入2.8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装备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印刷企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光盘复制企业拥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盘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检测设备。
(四)创新研发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光盘复制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4%。印刷复制企业建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专利,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印刷复制企业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五)管理体系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际与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绿色环保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国际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其中,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七)人才队伍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高级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盘复制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90%,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印刷企业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要求的印刷复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立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
第九条 印刷复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以及有关申请 材料。报告要同时载明地方给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和终审。
通过考核和终审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新闻出版总署门户网站(gapp.省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通过公示的印刷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或者“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的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过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方面的优惠扶持:
(一)项目资金方面
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产业政策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评选奖励方面
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
(五)进口设备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光盘复制企业,可以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进口各种类型设备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而且进口设备只限于企业自身使用。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