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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主体范文

时间:2023-08-17 17:34:40

序论:在您撰写公共管理的主体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公共管理的主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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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当今公共管理制度亟待完善的现实决定的。在多元主体下认清公共管理制度的现状,明确创新公共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困境,对于构建长期稳定的公共管理制度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多元主体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经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落后的公共管理制度会束缚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法则,会不断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就是要破除生产力发展的楞楞框框,摒弃那些阻碍生产力进步的制度,不断用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去武装人们的头脑。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市场体系、改善人民生活的必然选择。

2.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内驱力。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健全民主制度,而制度的健全离不开制度创新。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必须加强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要贯穿于这一过程的始终。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保证实现依法治国、规范党政关系、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在反腐倡廉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共管理制度,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

二、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创新面临的困境

1.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竞争不充分。由于历史因素影响,我国公共权力的配置表现出单极化、单向性的特点。公共权力多为国家垄断,国家与社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划分不清晰。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社会组织逐渐兴起,但不管在运行机制还是组建模式方面,都是政府占主导地位,突出表现在政社界限模糊、运行模式固化、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社会组织缺乏市场竞争的自主性。政府的行为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并不是自下而上的公共抉择,加之法律制度与民主化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的竞争环境很不充分,多元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分散不能很好地整合,一些社会组织的利益与公共事业的利益很可能发生矛盾,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数量庞大的职能性社会团体挤压了公共主体的竞争空间,也造成了主体竞争不充分。

第2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社会结构向着纵深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公共管理事务也出现了更加复杂的趋势。完善社会主义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公共管理模式已经成为管理者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阐述了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创新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公共管理 制度创新 困境

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当今公共管理制度亟待完善的现实决定的。在多元主体下认清公共管理制度的现状,明确创新公共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与困境,对于构建长期稳定的公共管理制度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多元主体下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经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落后的公共管理制度会束缚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法则,会不断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就是要破除生产力发展的楞楞框框,摒弃那些阻碍生产力进步的制度,不断用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制度创新去武装人们的头脑。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市场体系、改善人民生活的必然选择。

2.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内驱力。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健全民主制度,而制度的健全离不开制度创新。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必须加强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要贯穿于这一过程的始终。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保证实现依法治国、规范党政关系、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在反腐倡廉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共管理制度,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

二、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创新面临的困境

1.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竞争不充分。由于历史因素影响,我国公共权力的配置表现出单极化、单向性的特点。公共权力多为国家垄断,国家与社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划分不清晰。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社会组织逐渐兴起,但不管在运行机制还是组建模式方面,都是政府占主导地位,突出表现在政社界限模糊、运行模式固化、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社会组织缺乏市场竞争的自主性。政府的行为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并不是自下而上的公共抉择,加之法律制度与民主化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公共管理多元主体的竞争环境很不充分,多元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分散不能很好地整合,一些社会组织的利益与公共事业的利益很可能发生矛盾,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数量庞大的职能性社会团体挤压了公共主体的竞争空间,也造成了主体竞争不充分。

2.政府与民众面临的困境。公共事业的决策者可能会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在公用事业的决策过程中,如果在决策中没有社会的监督,就有可能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存在行政效率低、执行力不强的问题。这些情况就要求公共事务的管理必须出现新思路、新方法。而民众的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公共事务的管理有赖于民众的参与。但在公共事务的具体管理中,民众的参与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些在经济上处于优势或者具有较强政治话语权的人或组织往往拒绝民众参与公共事业。

3.多元主体参与公共管理的措施。要实现多元主体下的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管理者要开拓思路,创新公共管理机制,逐渐形成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管公共事务的新局面,通过彼此的合作关系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同时,管理者要培育社会组织,促进公共管理事务的多元化发展,形成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公共事务管理的水平,兼顾大众与私人利益,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社会组织的培养要依靠民间力量,管理者应鼓励民间合法组织的活动,提升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应不断将政府承担的服务性工作、技术性职能分离出去,鼓励民间组织来完成,要不断破除政府对传统公共事务的垄断,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活力与创造力。优化社会治理资源,通过契约化形式将公共事务的管理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事业单位,让公众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以实现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此外要积极搭建公共管理的平台,建立公民参与机制,将政府对话、民众参与、社会组织协调三者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建立权力与利益关系、责任关系,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责、利制度化、模式化,形成三者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平衡统一关系,从而实现公共事业的创新性管理。

参考文献

[1]何水.中国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多元主体之互动与合作[J].云南社会科学,2007(2)

[ 2 ] 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 J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1)

第3篇

公共部门是指被国家授予公共权力,并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管理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法定服务的政府组织,政府是公共经济部门的最主要成员。

公共财政管理地位和作用:

1、公共财政管理是对公共资源进行直接管理,必然使其在政府管理中具有核心地位;

2、在西方国家,公共财政的政治制度背景使公共财政管理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舞台之一;

3、公共财政管理是一个变动性很大的领域,这使得它较其他领域具有更多的活力;

第4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 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

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由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带动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国有企业的变迁,引发微观经济层次由单位化的经济组织向市场化的经济组织的转型。中国国有企业转型虽发生在经济领域,但其根源却深植于非经济领域。因此,国有企业转型问题并不仅仅是个经济制度的创新问题,它还涉及到公共管理的创新问题。

1.转型时期国有企业公共性的缺失问题

尽管这些年国有企业在经济实力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华丽数字的背后,国有企业还有很多必须解决但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从国有企业的性质来看,前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只注重国有企业的经济性,而忽视了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国有企业的国有本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企业,它不仅需要关注自身经济目标的实现,更需要关注其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实现。1979年,国有企业在放权让利试点中,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1983年,国有企业开始实行以税代利制度;1986年底,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1993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阶段。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显著提高了国有企业市场化水平,对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进程中,面对民营经济以及跨国公司迅速成长而形成的巨大竞争压力,国有企业确立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逐渐放弃了作为公共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刚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既不愿意承担那些长期以来以国有企业办社会形式而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没有在企业内部树立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由企业国有性质决定的社会责任的基本意识。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为了从形式上消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形象,开始实施政企分离的措施,国有企业转型的过程几乎成为了公共性丧失的过程。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是按照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惯例进行的,就在我国进行企业改革的同时,即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的企业管理正在由“以资为本”逐渐转向“以人为本”。西方管理学界和众多企业开始信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即企业不是仅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机构,它也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考察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发展要受到市场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双重约束,过分依赖这两条原则中的任何一条都会造成严重的扭曲。忽视市场准则的企业将逐渐丧失活力,而忽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又可能导致“资本主义剥削”。事实上,改革以来,国有企业转型的问题就是不平衡地强调一条原则比另一条更重要。我们今天面临的挑战就是如何认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认识国有企业的公共性缺失问题。

2.国有企业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理论依据

从国外最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发展来看,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在公共治理的理论体系中,国有企业被看成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公共管理主体之一。所谓公共治理理论,是伴随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管理危机和市场与等级制的调解机制发生的危机以及公民社会的不断发育和众多社会组织集团的迅速成长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主张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等途径,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仅包括长期垄断公共管理主体地位的政府部门,而且还包括诸如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等非政府部门的参与者。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私界限的模糊既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也表现为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象以前那样明显。

在公共治理的理论体系中,政府并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因为当代社会的公共管理是一个责任共担的社会管理系统,国有企业、非赢利组织均参与其中并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在肯定政府在公共管理结构中居于最重要主体地位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任何政府的能力都是有限的。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徳鲁克论证了当代政府的有限性和管理对象的特定性,而且也只有有限政府才能实现强力政府和高效政府。在政府改革中,应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作用,并需要从“政府失败”、“市场失灵”来思考公共管理各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的必要性。因此,政府机制存在的失灵现象,决定了公共管理中国有企业回归的必然性。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管理理论范式,公共治理理论必将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共管理活动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

3.国有企业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实践依据

从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不论这个国家采取何种经济体制,也不论这个国家经济水平高低,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在西方主要国家当中,法国是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比重最高的国家之一。据统计,1990年,法国拥有国家直接控制和国家控股50%以上的国有企业共2268家。在东亚,新加坡主张公共服务提供多元化与合作化,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加。1974年成立了淡马锡金融控股公司,100%为财政部全资拥有,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股权。新西兰把国有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写进其法律之中。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非竞争性的行业,在基础产业、公用设施等领域占有主导地位。作为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它们主要活动于非竞争性产业或承担非竞争性项目。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相比的一个重大区分,那就是国有企业必须更加重视社会责任目标。这几乎是世界各国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共同特质。从各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践历程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国有企业是政府推行各项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发挥经济职能以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社会公平、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工具。公共性是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

政府与企业是社会环境中的两大主体。理解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动力的最佳方式,就是去调查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由于这两套制度都受到了缺陷和不足的影响,因此,国家政治经济的成功就依赖于每一方在复兴另一方时成为积极伙伴的能力。在提供社会福利性利益、构造消费者保护政策、为广大工人设定工作场所方面,国有企业起着极其重要且具有建设性的作用。但目前的现状是,国有企业活动的社会维度并没有被认为取得了成功。尽管目前国有企业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多样化的目标需求,将使未来的国有企业在参与社会活动时,更多地反映出基本价值和公众的标准。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来看,相对于更加严密的政府控制来实现社会福利而言,国有企业的相对独立性提供了更多的好处。过去若干年的改革发展表明,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没有一个单一的结合模式能够对社会问题提供持久的解决方案。随着时代的变迁,必须奋力对政府与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复兴,把国有企业纳入到公共管理轨道,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彰显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以使政府和国有企业互为对方的力量之源。

4.企业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参与公共管理的实现路径

从公共管理的意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一个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饿社会责任。在国有企业推进市场化的转型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悄然兴起。20世纪90年代,许多跨国公司相继建立自己的生产守则,后演变成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2000年7月,“全球契约”正式启动,它倡导用“共同价值和原则”规范企业活动,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尽管中国的企业以自己的行动方式和表述特点一直承担着社会责任,但“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更多地被看成是全球化时代一种新的话语。其目的就是要使中国企业能够在全球化时代与全球对话。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跨国公司生产链在中国得到不断强化和延伸。在后工业社会成长起来的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对中国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问题。

未来国有企业发展受到市场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双重约束。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就是使国有企业由市场化的组织走向社会化的组织转变,由股东至上追求利润最大化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追求企业社会责任转变。新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在于,当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投资完成后,生产经营者必须进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所谓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不是一个数量概念,而是一个结构概念,既它通过调整分配模式、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实现,从而在社会结构层面提升整个社会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结构的稳定。社会责任投资是能够同时实现双重目的,为投资者带来利益,并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改变社会。这种包含赢利追求和社会发展追求的全新投资价值观,不仅使国有企业参与了公共管理,给人类带来了积极的结果,也决定了其生命力和重要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

[3]叶保强、陈志辉:《商亦有道》,中华书局,1999年。

[4]臧跃茹,刘泉红:对深化中央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探讨2008-02-25中国经济信息网。

[5]科斯:《企业的性质》,三联书店,2000年。

第5篇

关键词:区域公共管理困境;主体功能区;整体性治理

长期以来,区域公共管理作为区域发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一直倍受政府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关注总是与问题的存在息息相关。当前传统区域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无遗,“低效率”、“权威碎片化”、“职能分散化”等等问题的存在把区域公共管理带入举步维艰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的存在,学界开始就区域公共管理的新路径进行探索,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整体性治理作为学者们的宠儿有望成为区域公共管理的新出路,同时主体功能区概念的提出,又使得整体性治理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结合成为一种必然。

一、传统区域公共管理的困境

本文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共同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博弈。利益永远是最佳向心力的来源,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区域政府实现合作,并共同解决区域内公共问题和提供公共产品。但在当地方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原处于合作状态的各地方政府会毫不犹豫的偏向属于自己的地方利益,这也就会使区域合作受到破坏乃至破裂。尤其是在“政绩等同GDP”的考核制度下,区域公共利益常常难逃“公地悲剧”的下场。区域公共管理和公共物品的供给一般更多体现在长远效益和集体利益上,有着为官一任只关心自己政绩的地方政府行政人员,在这种“大家”和“小我”博弈中更多的是关心自己的利益。博弈中的地方利益的胜出,直接就导致了区域公共管理过程中区域公共问题的出现和地方之间的恶性竞争。主要表现在区域环境破坏严重且无人治理,区域产业同构化严重等方面,在环境方面,忽视生态的竞相发展衍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而“搭便车”的心理作用下治理也成为口号,最终区域共有的环境问题日渐严重。在产业发展方面,缺乏大局意识的重复性建设和雷同性产业布局在区域内肆意繁衍,而最终多因导致区域相同产业间的恶性竞争或因不适合本区具体情况而被迫停止而告终。

(二)区域政府合作缺乏长期有效的协作机制。传统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一般是通过会晤和协商来就某些区域公共管理事务或公共物品的供给达成一些口头承诺或协议,然这种合作一般多是就具体问题的解决为前提的,且问题解决之后即为终止。这种短期的合作也就多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药方,且基于区域“共同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博弈,在具体合作进程中,各地方政府都是各有各的调,难以有效地协作解决问题。长期有效的区域政府合作协作机制一般是基于利益而存在的,没有这种长远利益的存在,政府合作长期有效协作机制也就缺乏原动力。再者当前我国各级政府还处在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渡性阶段,距“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职能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扮演一个近乎全能的角色,政府作为中缺乏合作意识。

(三)区域政府合作形成的决议缺乏权力性。当前,我国区域政府合作的决议由地方行政长官联席会议形成的某种协议或口头性承诺,这种决议一般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在具体合作的执行中缺乏权威性和约束性,甚至在不愉快的合作的它将只能是一纸空文。且由于区域政府合作没有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一般都没有建立相关的合作机构,即便建立了一些诸如合作执行办公室之类的机构,在执行合作形成的决议过程中,也将因其自身的临时性和缺乏权利性导致决议的执行难以落实。

二、区域公共管理的新路径―整治性治理

(一)整体性治理的起源。在新公共管理理念风靡世界几十后,20世纪90年,西方世界在对新公共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反思基础上,面对政府改革所面临的“碎片化问题”开始了一轮新的寻求“公共部门协调机制和改革”的运动,开始有人提出“整体性政府”、“网络治理”、“水平化管理”等各种理念。这些理念的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通过制度化和有效地“跨界合作治理”以解决复杂棘手的公共问题, 增进公共价值。[1]而这个共同之处的根本也就是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在对新公共管理的批评的基础上,以佩里・希克斯和帕却克登・力维学者们开始提出了整体性治理模式( holistic governance)。[2]希克斯认为, 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理念,它针对的是新公共管理运动所强化的碎片化问题。他还认为,具体到功能上,整体治理针对的是碎片化带来的以下问题:一是转嫁问题,让其他机构来承担代价。二是互相冲突的项目。三是重复,它导致浪费并使服务使用者感到沮丧。四是互相冲突的目标,一些不同的服务目标会导致严重的冲突,五是由于缺乏沟通,不同机构或专业缺乏恰当的干预或干预结果不理想。六是回应需求时各自为政。七是公众无法得到服务,或对得到的服务感到困惑。八是由于没有考虑问题的原因,而是强调可得的或固有的一套专业干预,从而导致服务提供或干预的遗漏或差距。所有这些问题正是治理中的一些协调、合作、整合或整体性运作想解决的。

整体治理除了是应改革需求而生外,它也还是对传统合作理论和整体性思维的一种复兴。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合作理论和整体性思维曾本就是被广泛应用的传统方法,只不过在一度的公共管理改革中被轻视。此外也还有学者认为整体治理的兴起与数字时代的到来密切相关。学者彭锦鹏认为,政府电子化改革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对不同政府层级、不同机构单位、不同政府网站进行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整合。他认为“没有高度发展的电子化政府,就无法跨越政府的层级鸿沟,也无法将数量庞大的行政机构和单位用电脑连接起来, 以便向民众提供整合性的服务。”

(二)整体性治理与传统区域公共管理模式间的区别。整体性治理是对传统公共管理中公共行政“碎片化”的一种战略性回应,是解决区域公共管理的一种新路径,它不同于传统区域公共管理模式。这里的传统公共管理模式主要指传统官僚体制和新公共管理。传统公共行政里的官僚体制是一种以刚性科层组织为行为主体,以权威和行政命令为协调手段,强调集权且一切以中央利益为前提,自上而下进行决策的制度模式,缺乏灵活性,社会公信力较低。新公共管理主张在公共行政中引入市场机制,将政策职能和管理职能分开,在公共部门中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对公共机构实行绩效管理,并通过多种形式的授权改善公共部门的工作。它以“经济人”人性假设为前提,在公共行政中引入竞争机制,试图以合同和契约的市场组织手段解决公共管理中的一切问题。也正是这些导致了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的结果是政府权威弱化,职能分散化、碎片化,公共行政丧失原有的调控、干预和有效获取信息的功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缺失,最终公共管理低效率、低效益。在对新公共管理改革问题反思的基础上,整体性治理被提出。整体性治理有效针对新公共管理存在的权威碎片化和分散化,提出“整合”、“协作”“网络化治理”等整体性理念,注重资源和利益相关各方的聚合,并把聚合各方通过稳定的关系构成一定得网络关系,强调网络关系中行为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在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前提下通过互动、沟通、协商等方式相互协作,行政聚合效应,达到整体合作大于简单相加的最佳效应。整体性治理在网状管理结构中有效地整合各种资源,优化管理职能,拓宽服务范围, 并在服务运行方案中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自此, 整体性治理实现了跨界合作的最高境界。

对整体性治理与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比较,台湾学者彭锦鹏作做了比较系统的归纳。(见表一):

表3-1

资料来源:彭锦鹏:《全观型治理: 理论与制度化策略》 ,《政治科学论丛》 ( 台湾) 2005 年第23 期。

三、主体功能区建设对区域公共管理的新要求

主体功能区建设意在实现国土空间的重新规划,以空间功能分割为基础,协调空间功能互补协调发展,使资源和要素在市场环境下得以自由流动和有序共享,最终达到空间整体效率最大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跨界合作的最高境界。而这目标的实现必须是建立在主体功能区建设能突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约束,推进区域公共管理改革,实现主体功能区建设与区域公共管理新路径有效结合的基础之上。

(一)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约束。在学界对行政区划的界定一般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对行政区的划分;二是指行政区域本身。本文取第二种解释,即行政区域本身,当然这解释也是第一种解释行为的结果。传统行政区划中形成的行政区经济、行政区行政、区域管理理念、区域管理模式、区域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等都在一定主体功能区建设形成约束。

行政区经济是指行政区划刚性约束下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区域经济现象,是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悖的一种区域经济。其所坚守的必然也就是行政区划内的地方利益,犹如一种“诸侯经济“一般,在地方经济与区域经济的博弈中,行政区经济必然是对区域公共利益采取抵制态度的。而主体功能区最求的区域利益重新调整,实现区域整体效益最大,这也就要求必须打破是传统行政区经济对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不自觉的约束。

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区域行政突破传统行政区的刚性约束,以区域整体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强化区域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倡导主体功能区行政,实现健康的跨界治理。而我国的传统行政区划行政由于中央的分利放权和地方自主发展的积极性高涨,行政区的行政一切自然都以地方利益为出发点,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有着强烈行政区域边界意识的“内向型行政”是主体功能区建设必须消除的障碍之一。

主体功能区建设意在实现跨区域的无缝隙协作及治理,而传统行政区划的管理理念在行政地域观念的约束下,总是以繁荣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为基本前提,对于“外溢性”的跨区域公共性问题,一般都有着搭便车的心里,谁都不愿充当解决问题的主力军。也这正是这种管理理念,使得涉及几个或多个行政区划的问题往往难以得到妥善处理。

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基于不同国土空间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开发潜力,对不同区域进行功能定位,形成一个系统的分工体系。在此分工体系下,不同的区域依据各自的区域条件,发挥本区优势布局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而传统行政区划的区域管理模式下,出于政绩的比较,很多行政区划内的管理趋同。在发展管理中,不考虑自己身实际情况,跟风进,盲从照搬别人的发展模式,最终导致区域发展的失败或低效率。这一冲突也是主体功能区建设所必须克服的。

我国传统行政区划区域管理评价指标简单且无针对性,多是一刀切的做法,不考虑区域间客观存在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过分依赖GDP指标,忽视地域差异和获取GDP数字的代价。在GDP等同政绩的行政管理理念的驱使下,不少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顾及GDP的代价了,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不计为此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甚至有的行政区划内行政官员为追求在任内的政绩,不惜采取“竭泽而渔”的发展方式。而这一切皆源于传统的区域管理评价指标的作用,故实现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必须重塑新的区域评价指标体系。

(二)主体功能区建设和整体性治理有效结合。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对国土空间以功能分割为基础的一种新的发展规划,它需要构建新的区域分工体系。而这种新的区域分工体系需要突破原有的区域行政区划及区域公共管理的约束,这也就一种新的区域治理理念来主导这场公共管理的改革。前文我们已经对整体性治理作为区域公共管理的新路径作了相关的论述,整体性治理所倡导的“整合”、“协调”、“信任”“网络治理”都与主体功能区建设很好的契合,尤其是对主体功能区建设突破传统行政行政区划弊病的束缚极为重要。故主体功能区建设与整体性治理的有效结合,将是我国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治理主体 设置主体 建设主体 管理主体 理事会

中图分类号: G25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2)02-0037-06

Research on the Governance Bodies Setting of Public Library Service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Library's setting body is the government which takes the most important responsibilities to set up and manage public library, and provide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Types of setting bodies can be divided into independent and union one. Construction body is the government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and funds. Types of construction bodies can be divided into independent and union one. Types of union construction bodies can be divided into main, supportive and participate one. Reasonable setting of public library council improves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public library. There are six types of public library service system, such as: pure central-branch library, close central-branch library, semi-close central-branch library, loose central-branch library, close

alliance, loose alliance.

Keywords public library service system; governance body; setting body; construction body; management body; council

我国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从管理模式转向治理模式,一些公共图书馆如深圳图书馆已开始建设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工作。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也应采用治理模式,这涉及国家、政府宏观方面的政策、法律及政府的出资人角色等,也涉及服务体系内部的治理结构,其中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治理主体的合理设置是关键。

1 政府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角色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改革方向是“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实现政府在国家权力人与所有者代表两个方面职能的分离:一、政府具公共管理职能,是公共图书馆的宏观管理者;二、政府具有举办公共图书馆的职责,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出资人或所有者代表,行使公共图书馆所有权,是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主体和建设主体,其原有的管理主体角色由公共图书馆理事会代替。

2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

治理主体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参与者,包括所有者、设置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等。

2.1 所有者

我国公共图书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统一所有,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具体由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代行所有权;各公共图书馆对馆内国有资产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资产需要审批,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是全民。一般情况下,所有权只为所有者所拥有和行使,但全民无法直接履行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的职责,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需要委托给政府代为行使,政府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代表。我国各级政府目前实际控制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是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控制人,所以,我国各级政府常常被认为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1]。不管各级政府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还是所有者代表,各级政府覆行公共图书馆出资人职责并行使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的角色不会发生改变,这是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治理主体的基础。

2.2 设置主体

设置主体是负有设置(举办)公共图书馆的各级政府,负责为某一区域提供覆盖全区域的、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

2.2.1 设置主体的作用

(1)设置主体负有设立、建设公共图书馆并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指覆盖全区域、普遍均等的服务,下同)的主要责任。政府负有设置(举办)公共图书馆的责任,是公共图书馆的出资人和设置主体,对已设置的公共图书馆行使所有权、提供所需的建设经费和负责管理,担负为所在区域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主要责任。

(2)设置主体是行使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的主体。公共图书馆治理是基于所有权关系上的管辖和控制[2]。公共图书馆决策权力和内部治理的权力来源于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需要行使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的主体的授权。治理结构中需有行使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的主体。某一个公共图书馆或某一个服务体系治理单元可能存在多种建设主体类型,如在联合建设主体中可能存在设置主体充当的主要建设主体、中央省级等上级政府充当的支持性建设主体、下级政府充当的参与性建设主体。但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下,支持性建设主体和参与性建设主体不适合作为行使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的主体。设置主体作为行使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的主体,体现了哪级政府设置了公共图书馆就行使该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政、财政体制。

(3)设置主体的单一或多元作为区分纯粹型总分馆制与其它服务体系类型的依据。治理单元内部设置主体多级多元,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相应分散,不利于我国公共图书馆的集中管理和总分馆体系建设。如果一个治理单元由同一个设置主体设置,则整个治理单元的所有权归由该设置主体行使,实现治理单元所有权的同一,这是我国目前进行纯粹型总分馆制建设的可行模式,与我国“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相适应。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的限制,有些治理单元在所有权和设置主体层面难以实现同一,形成治理单元多级多元的联合设置主体,这样,治理单元便成为其它服务体系类型。

2.2.2 设置主体的类型

设置主体分为单级独立设置主体和联合设置主体。单级独立设置主体是指在一个治理单元内只有一个设置主体负责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一般为治理单元内最高级别的政府,如纯粹型总分馆制中省/市/县政府分别是总分馆服务体系唯一的设置主体。联合设置主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共同成为某一治理单元的设置主体,实现能力整合,在某一治理单元内联合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在省/市/县为一个治理单元内部,下级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支持能力设立和建设公共图书馆,参与总分馆体系建设时不愿意放弃该分馆的所有权或在未设立公共图书馆的情况下,参与总分馆体系建设时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所在辖区分馆的设置主体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统一总馆、分馆的所有权没有必要。在目前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下,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一个治理单元内存在多级多元的设置主体,总馆、分馆、承办馆、成员馆各有自身的设置主体,如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总分馆制和联盟模式都是这种情况。其中总馆、承办馆的设置主体在治理单元内起核心作用,称为核心设置主体,其它的设置主体称为非核心设置主体,核心设置主体具有较强的经费支持能力并承担更多的责任。这种多级多元的联合设置主体存在于治理单元内部,因为只在治理单元内部存在所有权控制的问题。如对于一个覆盖地级市城区的公共图书馆治理单元来说,设置主体仅限于市级、区级政府,中央、省级政府虽然可以成为支持性建设主体,但不会行使所有权,乡镇、街道办政府如没有承担设置主体的能力则不能成为设置主体。

2.2.3 设置主体设置的考虑因素

(1)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经费是困扰公共图书馆发展的难题,设置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费支持能力。目前我国的乡镇、街道办政府普遍缺少作为设置主体的能力。

(2)设置主体能力的整合。把不同行政级别的设置主体整合起来,联合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

(3)治理单元的情况。治理单元是指能有效共享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所辖区域。治理单元可以分为独立的治理单元和多级的治理单元。独立的治理单元基本不与外界有效共享公共图书馆服务。多级的治理单元内部含两级或两级以上的治理单元。我国整个县、地级市的市区、大城市的区适合为最基层的治理单元,可用适当的模式作为成员参加上一级的治理单元。如县级的治理单元可用松散型总分馆制/联盟模式参与地级市的治理单元,地级市的治理单元可用松散型联盟模式参加省级的治理单元。当然,大城市中心城区也可以建设一个单级的治理单元。某一设置主体在不同级别治理单元的作用不同,如县政府在县级治理单元起核心作中,而在地级市治理单元起非核心作用。

(4)服务体系的类型。一个治理单元确定采用某一服务体系类型,则确定了设置主体所采用的设置主体类型。如纯粹型总分馆制由治理单元内最高级别的政府为单级独立设置主体,而其它服务体系类型的治理单元由区域内政府组成联合设置主体。

2.3 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是负责公共图书馆建设所需经费的政府。对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负有责任的政府,都可以成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设置主体当然也是建设主体。我国各级政府包括中央、省级政府和其它各级地方政府都负有为所在辖区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责任,只不过不同级别的政府承担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某一级政府能否成为某一个治理单元的建设主体应取决于该级政府是否具有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实际能力。

2.3.1 建设主体的类型

建设主体可分为单级独立建设主体和联合建设主体[3]。单级独立建设主体在一个治理单元内由一个政府独立负责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所需的经费,它也是单级独立设置主体,即在一个治理单元内只有一个设置主体、一个建设主体。联合建设主体是指在一个治理单元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共同成为建设主体。联合建设主体包括主要建设主体、支持性建设主体和参与性建设主体。主要建设主体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主要责任者和主要投入者。设置主体在由联合建设主体组成的治理单元内是主要建设主体,承担所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的主要责任、大部分经费投入、日常管理成本和管理责任。一个存在联合设置主体的治理单元存在多层级的设置主体,也相应存在多层级的主要建设主体。除设置主体作为主要建设主体负有建设公共图书馆的主要责任外,上级政府或下级政府都负有在某一区域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责任。中央、省级等上级政府给予某一治理单元或其内部某一公共图书馆一定的经费补贴,从而成为支持性建设主体。相对设置主体来说中央政府、省级政府负有支持性责任,所以在设置主体的经费支持能力欠缺时,中央、省级等上级政府应该且有必要承担支持性建设主体的责任。下级政府付出经费“购买”主要建设主体为所在区域提供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而成为参与性建设主体。支持性建设主体和参与性建设主体不是治理单元的设置主体,不行使所有权。尽管有些基层政府自身无力成为设置主体和主要建设主体,但它毕竟也有为所在辖区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责任,虽然这种责任相对设置主体的主要责任来说是次要责任。所以我们应该把这种有经费支持能力的基层政府纳入建设主体的范畴。如县政府作为该区域纯粹型总分馆制的单级独立设置主体和主要建设主体,负有在该区域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主要责任,而县政府的上级政府即地级市政府、省级政府、中央政府及下级政府负有在该区域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次要责任,上级政府负有支持性责任,下级政府负有参与性责任。

2.3.2 设置主体与建设主体的关系模式

设置主体一定是建设主体,而建设主体不一定是设置主体。一个治理单元的设置主体与建设主体的关系按设置主体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单级独立设置主体。存在于纯粹型总分馆制的治理单元。其模式包括:(1)单级独立设置主体是单级独立建设主体,两者是同一个政府;(2)单级独立设置主体+联合建设主体,单级独立设置主体是主要建设主体,其中联合建设主体的模式包括:①主要建设主体+支持性建设主体;②主要建设主体+参与性建设主体;③主要建设主体+支持性建设主体+参与性建设主体。

其二联合设置主体。一个治理单元的各个设置主体是主要建设主体,最高层的核心设置主体是服务体系的核心主要建设主体。核心主要建设主体不仅要负责总馆或承办馆的建设任务,还主要负责治理单元的建设任务。其它设置主体是各自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或所在区域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主要建设主体。其模式为:联合设置主体+联合建设主体,其中联合建设主体的模式包括:①核心主要建设主体+主要建设主体;②核心主要建设主体+主要建设主体+支持性建设主体;③核心主要建设主体+主要建设主体+参与性建设主体;④核心主要建设主体+主要建设主体+支持性建设主体+参与性建设主体。

2.3.3 建设主体设置的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现有的公共图书馆建设基础差异悬殊,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和设置主体、建设主体的设置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依各地人均GDP水平差异因地制宜地选择服务体系的类型及设置主体、建设主体的设置模式[4]。

2.4 管理主体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是行使公共图书馆决策权力的管理机构,决策权力由代行公共图书馆所有权的设置主体行使或授予其它机构行使。治理模式下,政府不再直接行使公共图书馆决策权力,丧失了作为公共图书馆管理主体的资格。政府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出资人、所有者代表和设置主体,必须选择新的管理者即管理主体来完成公共图书馆的管理重任,实现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的分离。公共图书馆要组建具有决策权力的管理机构:(1)个体公共图书馆以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决策型理事会作为自身的管理主体;(2)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组建服务体系的决策型理事会作为服务体系及其成员的管理主体[5]。政府虽不再是管理主体,但通过派代表进入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公共图书馆的决策型理事会,主导决策,政府的出资人权益得到充分保证,同时通过决策型理事会能实现公共图书馆的分权制衡、多元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可以是设于个体公共图书馆内部的决策型理事会,也可以是设于公共图书馆外部的服务体系决策型理事会。

2.5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治理单元内各个公共图书馆。这些公共图书馆在治理单元内有不同的角色,是总馆还是分馆,是承办馆还是成员馆,他们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与他们所在的服务体系类型相适应。

3 各类型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设置

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可分为六种类型:纯粹型总分馆制、紧密型总分馆制、半紧密型总分馆制、松散型总分馆制、紧密型联盟模式和松散型联盟模式[6]。各类型服务体系的治理主体设置存在差异。

3.1 纯粹型总分馆制的治理主体设置

纯粹型总分馆制是由同一个设置主体设置、同一个管理机构管理的图书馆群[7]。纯粹型总分馆体系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个设置主体,决策权力来自同一个设置主体,

(1)设置主体。纯粹型总分馆制的设置主体为单级独立设置主体。适合作为纯粹型总分馆制的区域有整个县、地级市的市区、大城市的区,省/市/县政府是单级独立设置主体。分馆的所有权可通过划拨等形式上移给总馆的设置主体,即实现分馆的设置主体上移。

(2)建设主体。单级独立设置主体可以作为治理单元的单级独立建设主体,也可作为主要建设主体与其它级别的政府组成联合建设主体,中央、省级、地级市等上级政府可以成为治理单元的支持性建设主体,在经济落后的县级治理单元特别需要上级政府的经费支持,区级治理单元也可能需要市政府的补充经费;下级政府可成为参与性建设主体。联合建设主体的设置应因地制宜,是否需要组成联合建设主体需视单级独立设置主体的财政支持能力而定,多数县级政府作为单级独立建设主体的财政能力是不足的,需要中央、省级等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

(3)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和治理结构。设置主体设立服务体系决策型理事会,作为整个服务体系、总馆、分馆的管理主体,治理结构:设置主体—理事会—总馆—分馆。设置主体下放决策权力给决策型理事会,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再由理事会授予总馆对整个总分馆体系的管理执行权,实现理事会决策权与总馆管理执行权的分离。

3.2 紧密型总分馆制的治理主体设置

紧密型总分馆体系存在多级多元的设置主体和建设主体,总馆、分馆原有的所有权关系不变,总馆、分馆的所有权分别归各自的设置主体。

(1)设置主体。紧密型总分馆制的设置主体为联合设置主体,总馆、分馆各有自身的设置主体。省/市/县也适合建设紧密型总分馆制,省/市/县政府作为核心设置主体与下级政府组成联合设置主体。

(2)建设主体。设置主体是各自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建设主体。从整个总分馆体系看,形成了总馆主要建设主体+分馆主要建设主体的联合建设主体模式。其中总馆的设置主体在总分馆体系承担更大的责任,为核心主要建设主体。在经费不足的治理单元内,中央、省级等上级政府也可作为支持性建设主体对治理单元或其内部任一个公共图书馆提供经费支持。本模式不存在参与性建设主体。

(3)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和治理结构。紧密型总分馆体系要求总馆、分馆的管理权力集中统一,总分馆体系决策型理事会有必要拥有总馆和分馆全部的决策权力。联合设置主体设立服务体系决策型理事会,作为整个服务体系、总馆、分馆唯一的管理主体,治理结构:总馆设置主体、分馆设置主体—理事会—总馆—分馆。总馆设置主体、分馆设置主体下放决策权力给总分馆体系决策型理事会,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再由理事会授予总馆对整个总分馆体系的管理执行权,实现理事会决策权与总馆管理执行权的分离。

3.3半紧密型、松散型总分馆制的治理主体设置

半紧密型、松散型总分馆制存在多级多元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总馆、分馆原有的所有权关系不变,总馆、分馆的所有权分别归各自的设置主体。

(1)设置主体。总馆、分馆有各自的设置主体。可采用半紧密型总分馆制的有省/市/县(市)区域范围,省/市/县政府作为核心设置主体与下级政府组成联合设置主体。大城市的市馆和区(县)馆之间可采用半紧密型/松散型总分馆制。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建设一个治理单元,市馆与区馆采用半紧密型/松散型总分馆制,区的范围可采用纯粹型/紧密型/半紧密型总分馆制,市政府作为核心设置主体与区政府及下级政府组成联合设置主体。大城市的市馆与县馆可建设二级的治理单元,县级的治理单元可采用纯粹型/紧密型/半紧密型总分馆制,作为成员参与市中心城区的市级治理单元,市级治理单元既包括中心城区的成员,也包括县级的治理单元,从而形成二级治理单元。地级市馆和县馆之间可采用松散型总分馆制,形成市级治理单元和县级治理单元,市级治理单元既包括城区的成员也包括县级治理单元的二级治理单元,市政府作为核心设置主体与县政府组成联合设置主体。

(2)建设主体。设置主体是各自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建设主体。从整个总分馆体系看,形成了总馆的主要建设主体+分馆的主要建设主体的联合建设主体模式。总馆的设置主体应成为总分馆体系的核心主要建设主体,在总分馆体系建设中承担更大的责任。在经费不足的治理单元内,中央、省级等上级政府可作为支持性建设主体对治理单元或其内部任一个公共图书馆提供经费支持。这两种模式不存在参与性建设主体。

(3)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和治理结构。设置主体的决策权力分为两部分:①总馆、分馆的设置主体把总馆、分馆的业务/服务的决策权力交给总分馆体系决策协调型理事会。总分馆体系的治理结构:总馆设置主体、分馆设置主体—理事会—总馆—分馆。决策协调型理事会是这个总分馆体系的管理主体,也是总馆、分馆的管理主体。总馆和分馆的设置主体下放业务/服务的决策权力给总分馆体系决策协调型理事会,再由理事会授予总馆对整个总分馆体系的业务/服务管理执行权,理事会行使业务/服务决策权力,总馆馆长行使业务/服务管理执行权,实现业务/服务决策权与管理执行权的分离;②总馆、分馆的设置主体保留除业务/服务外剩余的决策权力。总馆内部设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总馆设置主体—事理会—总馆,总馆理事会也是总馆的管理主体;分馆内部设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分馆设置主体—事理会—分馆,分馆理事会也是分馆的管理主体。总馆和分馆的设置主体下放除业务/服务外的决策权力给总馆、分馆的决策型理事会,再由理事会授予总馆、分馆除业务/服务外的管理执行权,理事会行使除业务/服务外的决策权力,总馆馆长行使除业务/服务外的管理执行权,实现除业务/服务外的决策权力与管理执行权的分离。综合两种情况,总馆馆长拥有总馆全部和分馆业务/服务的管理执行权。

3.4 紧密型、松散型联盟模式的治理主体设置

紧密型、松散型联盟模式存在多级多元的设置主体、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承办馆、成员馆原有的所有权关系不变,承办馆、成员馆的所有权分别归各自的设置主体。

(1)设置主体。承办馆、成员馆有各自的设置主体。大城市的市馆和区(县)馆,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的市馆与县(市)馆之间可采用紧密型联盟模式/松散型联盟模式,市政府和区/县级政府组成联合设置主体。省、地级市、县(市)三级治理单元因地域覆盖面大可采用松散型联盟模式,省、市级治理单元内部的政府组成联合设置主体,治理单元内最高级别的政府为核心设置主体。如地级市政府是市级治理单元的核心设置主体,也是省级治理单元的设置主体。

(2)建设主体。设置主体是各自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建设主体。从整个联盟模式服务体系看,形成了承办馆的主要建设主体+成员馆的主要建设主体的联合建设主体模式。承办馆的设置主体应成为治理单元的核心主要建设主体,在服务体系建设中承担更大的责任。在经费不足的治理单元内,中央、省级等上级政府可作为支持性建设主体对治理单元或其内部任一个公共图书馆提供经费支持。这两种模式不存在参与性建设主体。

(3)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和治理结构。服务体系协调型理事会没有决策权力,承办馆/成员馆的设置主体全部的决策权力作用于承办馆/成员馆。服务体系治理结构:承办馆设置主体、成员馆设置主体—理事会—承办馆、成员馆,这个协调型理事会不是服务体系及其成员的管理主体,联盟模式的服务体系没有管理主体。各馆法人治理结构:承办馆设置主体—理事会—承办馆;成员馆设置主体—理事会—成员馆。承办馆、成员馆的设置主体把全部的决策权力授予本馆的决策型理事会,再由理事会授予承办馆/成员馆馆长对本馆的管理执行权,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力,馆长行使管理执行权,决策型理事会是各馆的管理主体。

4 结语

全民是公共图书馆的所有者,各级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行使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主体,明确服务体系设置的责任、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主要责任和管理责任,设置主体代行公共图书馆的所有权。合理设置建设主体,明确各级政府经费投入的责任;明确主要建设主体设置,保障大部分经费的投入;合理设置支持性建设主体,保障补充经费的投入;合理设置参与性建设主体,明确下级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责任。设立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设置主体授予理事会决策权力,实现公共图书馆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的分离,理事会把管理执行权授予公共图书馆管理层,实现决策权力与管理执行权的分离。

参考文献:

[1]肖容梅.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36(3):4-11.

[2]黄颖,徐引篪.图书馆治理:概念及其含义[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30(1):24-26.

[3]蒋永福,刘春艳.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概念、类型与设置原则[J].图书馆建设,2010,(11):2-5.

[4]蒋永福,张世颖.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设置及总分馆服务体系构建方案研究——“4-4模式”构想[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0,(4):26-30.

[5]李明生.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及其成员的理事会设置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1,(2):75-78,83.

[6]李明生.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紧密度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0,54(11):27-30,61.

第7篇

【关键词】大型居住社区 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大型居住社区的公共治理问题研究主要包括对其历史沿革的阐述以及管理模式的研究。在探讨国内外理论研究之前,首先必须要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之一,也就是大型居住社区的概念。笔者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09年编制的《上海大型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导则》中找到定义,即用地规模约为5平方公里,人口规模约10万人,以居住功能为主体,生活与就业适当平衡、功能基本完善的城市社区。从这个具有官方色彩的定义中不难看出,2009年上海的大型居住社区概念还仅仅停留在住区功能的层面上。另外,学者刘华钢对大型居住社区的定义描述则是:相当或者超过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城市居住区级用地规模或居住人口规模,且没有城市道路穿越的单个完整的居住区。而李鸿新和李钊对大型居住区的界定是: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规模的居住区。对于开发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的社区,则称为超大型居住区。从上述的各项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大型居住社区的概念大体上是以居住社区的体量规模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不难发现,从城市规划角度方面,国外研究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和代表时代特点的经典理论。从整体概念上讲,大型居住社区应当是属于居住社区的一种。作为体量巨大的一个存在,国外理论界的研究将其归纳于城市地理学研究范畴之中,其核心理念通常是以人为本。这其中主要包括:在1882年由西班牙工程师玛塔提出的带状城市(Linear City)构想,接着在1902年由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第一次提出了在欧洲大陆上具有深远影响的“田园城市”理念,其内涵主要包括在兼具城镇的社会基本架构的同时又拥有乡村自然风貌的城市。到了1929年,美国建筑师佩里(C.Perry)根据其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居住空间组织方式。而在1928年设计的美国新泽西州新城之际,美国人Radburn创造性地采用了“大街坊(Block)”概念,而在当今社会中,被人广泛接受的Shopping Mall就是配合大街坊应运而生的。

此外,对于居住社区管理模式的理论探究,笔者发现其大多属于社会学研究领域。因众多社会学家所持观点和研究角度的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区管理理论。这其中主要包括以美国农村社会学家C.J.加尔平、芝加哥学派的R.E.帕克、古典学派的R.D.麦肯齐等为代表人物提出的社区区位理论,以美国学者I.T.桑德斯、W.萨顿、J.克拉扎,以及社会学者E.O.莫依为代表提出的社会体系理论、还有以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J.伯纳德、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W.A.葛木森等一批学者为代表提出的社会互动理论等。

相比较国外学者在城市规划领域和社会学领域对居住社区成熟的理论研究体系,国内理论界对大型居住区的相关探讨更多地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类是针对大型居住区的形成原因、存在问题和建设对策的研究。其中主要以我国沿海发达地区中的居住社区为研究对象。叶荣责(2002)通过对广东地区的大型居住区形成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揭示了大型居住区对城市的影响、公建设施建设模式和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郑新明(2003)对广州番禺北部的大型居住区进行了全面研究,从其形成的背景、发展动机与发展历程,分析了大居存在的问题,对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了合理性建议,并对番禺北部大型居住区的未来进行了展望。刘华钢(2003)对广州城郊大型居住区的形成和影响进行了研究,从多元主体参与的微观层面分析了城郊大型居住社区的形成机制,以区域性视角审视广州城郊大型居住区对城市社会空间结构、城市空问结构和形态发展、城市运行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从制度设计和规划控制两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此外,上海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课题组于2003年提出了上海大型居住区的选址布局建议,对大型居住区综合开发(包括规划设计、开发机制和配套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朱小地(2005)选取了北京市三个代表不同时期的城市边缘大型居住区(方庄地区、望京新城和回龙观地区)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各自存在的主要问题。罗长海、华晨(2005)以杭州市为例分析大规模城郊住区开发中景观资源的私有化问题,从社会、市场和政府行政3个层面研究景观私有化问题的根源,并相应地提出应摆脱小农意识、积极引导市场运作及改善行政方面的对策。

第二类是对大型居住区规划设计功能定位的分析探讨。陈天等(2005)认为在进行大型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单从设计层面来进行规划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区生成与发展的需要,而应找到社区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开始阶段规划师就应该对设计项目进行策划。陈瑞莲(2005)对地方政府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分析。李鸿新和李钊(2006)总结了目前国内大型居住区设计开发的各种理论,提出应把绿色生态设计和新城市主义作为大型居住区设计的理论基础,并在一系列规划项目中对其进行实践。

第三类是部分开发企业与项目策划机构从房地产开发的角度对大型居住区 的设计和开发等方面进行的分析研究。例如夏南(1999)介绍了万科地产在城市近郊开发大型居住区的选址理由,提出近郊大型居住区应选择较低的容积率和有组织的人车共存方式,并以深圳四季花城为例指出围合型规划方式的设计要点并介绍万科地产未来的发展方向。赵路兴(2002)总结了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特点,分析其形成机制,指出大型房地产项目的影响并对如何完善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