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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

时间:2023-08-16 17: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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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

第1篇

[关键词] 氨中毒; 急性; 群体; 救治

[中图分类号] R135.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5-059-01

急性氨中毒是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氨所致, 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中毒原因多由于盛氨容器、管道或阀门破损,使高浓度氨大量溢散,造成群体中毒,其中毒程度与氨接触的浓度与时间有关,如抢救不及时或不当,可迅速死亡。及时迅速的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处理该事件的发生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可以体现急诊急救水平。本文对2010年11月9日宁德冷冻厂氨泄漏及以往1998年-2009年氨中毒事件的急诊救治过程总结如下。

1 资料

1.1 一般资料 中毒病例按发生年限分为两组:1998年-2008年共49例为A组,2010年53例为B组(86例剔除10例儿童患者分流至儿科,4例患者出现眼部不适分流至眼科, 19例因恐慌导致轻微不适患者)。A组男25例,女24例,年龄26~52岁,平均37岁;中毒时间5~50min。B组男32例,女21例,年龄:15~68岁,平均40岁;中毒时间15~45min。

1.2 临床表现 参照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 A组全部病例及B组53病例均有头昏、胸闷、呼吸不畅,口咽黏膜充血、水肿,其中口唇紫绀、两肺湿性罗音A组4例、B组2例,意识朦胧A组2例;X线胸片表现:A组未检,B组肺纹理增粗及肺炎改变分别为3例及2例,心电图ST-T改变两组各2例。临床诊断:急性氨中毒。中毒原因:均为送氨管道或氨储存装置破损突发群体中毒。

1.3 事件描述

A组:1998年 7月某氨气管道泄漏,附近居民及工人共11人中毒,均送我院救治。2005年5月某制冷加工厂氨罐破裂泄漏,造成附近居民及工人共20名轻度氨中毒,并送我院救治。2008年 9月某氨气管道泄漏,附近居民及工人共18人轻度氨中毒,均送我院救治。

B组:2010年11月9日宁德某制冰厂氨泄漏,因事故发生时间处于午夜,氨气飘溢造成周边大量群众中毒,其中有86名被紧急送予宁德市医院救治。

2 方法

2.1 救治措施 A组:救护车运送病人,现场及途中行一般处理。门诊抢救予吸氧、静脉注射地塞米松、氨茶碱及超声雾化地塞米松、氧气雾化吸入普米克令舒(2005年开始雾化治疗),预防感染及其它对症治疗,危重病人收治相关科室。

B组:启动应急预案:值班人员接呼救电话后,启动急诊应急预案,紧急派一辆救护车先行赶往现场,同时简要问明现场情况,中毒大致人数,迅速另调3辆救护车,组织人员将中毒群众脱离现场带往医院。通知120分派其他医院增援分流患者。由科主任上报总值班,总值班第一时间通知带班院长,并通知相关科室做好以下准备:(1) 通知呼吸科及ICU做好收治患者的准备;(2) 通知设备科提供大量氧气袋及超声雾化、氧气雾化装置;(3) 通知后勤保障系统,准备大量氧气筒(考虑中心供氧不够使用)。

2.1.1 科主任迅速启动科内应急预案:通知科内8名医生达到科室,并安排其分管科内各区:a区 急诊输液厅由2名医生负责,b区急诊抢救室 由2名医生负责,c区急诊观察室 由2名医生负责,d区 急诊走廊 由2名医生负责。

2.1.2 护士长通知科室12名护士到达科室:1)2名护士专职充氧气袋,2)1名护士专职巡视吸氧情况,3)9名护士负责急诊抢救室、输液厅、观察室及走廊。

2.2 患者分检及分流方案:

2.2.1 由120接入科的每位患者均佩戴腕带,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简单询问病史将患者粗初步分为轻、中、重度,分别处置。

2.2.2 10例儿童患者(1-12岁)分流至儿科,4例患者出现眼部不适,分流至眼科。

2.2.3 2例老年患者合并冠心病、心房纤颤,头痛、干咳、气喘、胸闷,1例患者手足麻木、乏力,头痛、呕吐、咳嗽、呼吸急促,查生化示:低钾血症,收至急诊抢救室,由2名医生负责。

2.2.4 19例因恐慌导致轻微不适患者在急诊输液厅观察,给予氧气袋吸氧及心理疏导,由2名医生负责,50例患者感头痛、恶心、咽痛、干咳、胸闷不适,收至急诊留观室及急诊走廊,由4名医生负责。

2.3 急诊抢救方案 迅速判断病情及分类,轻度中毒者给予持续吸氧,出现胸闷、咽部不适患者给予普米克令舒雾化吸入及超声雾化地塞米松,中重度患者立即抢救,立即建立静脉通路,给予吸氧、雾化吸入,平喘、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应激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入专科病房。

2.4 数据统计 将每名患者以下数据进行统计:1.中毒时间;2.中毒程度;3.患者由120接至急诊到经过初步治疗病情稳定(或转入其他病房)时间。

3 结果

3.1 治疗转归 A组2例重度中毒患者转入ICU,4例中度患者收治呼吸科。43例轻度中毒查心电图、X线胸片、肺功能均正常,56小时内全部治愈出院。

B组50例急诊留观室及走廊患者吸氧、氧气雾化普米克令舒或超声雾化地塞米松后,咽痛、胸闷、干咳症状基本缓解,查胸片未见明显异常,考虑为轻度氨中毒,45小时内全部治愈出院,3例抢救室患者查床旁胸部X线,血常规,生化八项,血气分析等,综合分析为中度氨中毒,给予吸氧及氧气雾化普米克令舒2毫克Bid,及静注甲基强的松龙80毫克及头孢唑啉钠,预防感染等治疗后,79小时治愈出院。

3.2 数据分析

表1 两组患者中毒时间、中度程度及病情稳定时间统计表

通过分层统计,并列四格表分析,运用t检验(a=0.05)1.两组患者中毒时间统计学无明显差异,2.B组处理轻中度患者时间明显缩短;3.B组无重度氨中毒患者,两组重度区组未进行比较。

4 结论 由于启动有效应急预案,B组轻中度氨中毒患者得到适当救治的时间窗明显缩短,急诊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5 讨论 快捷有效的院前急救是突发群体氨中毒抢救成功的关键。氨是具有强烈刺激性的气体,污染人体,吸收组织水分呈强碱性,造成组织化学性碱性灼伤,使局部组织溶解、坏死。多为吸入性中毒,主要损害呼吸系统,致口腔、喉部、气管、支气管黏膜弥漫性、糜烂性损害。早期可因喉头水肿、痉挛而窒息死亡。治疗过程中可由于声带水肿,大块组织脱落突发阻塞而窒息,后期由于肺间质纤维化、瘢痕形成致呼吸功能不全。A院前急救未开展气管插管,1例于院前窒息而死, 未启动科内应急预案, 中毒时间延长。B组接呼救电话后立即指导现场呼救者正确施救,缩短中毒时间;现场与运送途中的护理和有效治疗,减轻了呼吸道损害,避免了各种原因的窒息死亡。急诊科有组织的及时规范治疗超声雾化吸入地塞米松、氧气雾化普米克令舒等,阻止或减轻了病情的进一步发展,B组的成功救治主要得益于较迅速的院前急救。

但目前我院急诊整体医疗结构仍有不足:1、120院前急救人员较少,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院里未及时增派人员及车辆,导致事故现场仍有大批病员流入其他医院;2、医院硬件设施不配套,大量患者入院后,中心供氧支持不足,仍需氧气袋供氧,造成大部分工作均用在充氧气袋,浪费了医疗资源;3、对医护人员缺乏保护,出现场的120急救人员,转运患者后大部分不同程度氨气中毒,需要治疗;3、各医院间协作不足,未达到各个医院资源共享,未统一调配,均处于单独行动阶段。

在急性氨中毒事件中,我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均表现出了忘我的奉献精神,为成功救治大批中毒人员做出贡献,但在该事件中相应的医疗条件也表现出了不足。今后急诊的发展方向是:各个医院间协作、院前及院内资源共享、提升院前急救的软件及硬件水平,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审计 独立性 安然事件

一、独立性基本概念

曾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的托马斯・G・希金斯在1962年将独立性概括为两种:一种是实质上的独立性,另一种是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委托业务的时候,不受外界因素的约束、干扰,要时刻保持无私的意识;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审计师保持一种超脱于被审计单位的姿态。

二、安然事件―独立性缺失的严重后果

(一)安然事件――弥天大谎

安然曾名列美国500强第7名,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并且被称作“美国新式工作场所的典范”,《财富》杂志曾连续六年评选其为美国最有创新精神的公司,它的股价最高时达到90美元每股,总市价达到700亿美元。

2001年10月,安然公司公告称第三季度亏损6.18亿美元,其中,处理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损失占5.44亿美元;11月,安然公司承认1997―200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失实严重;12月,申请破产保护。

(二)安达信的审计情况――缺乏独立性

安然公司自1985年成立以来,一直由安达信审计其财务报表。但是安达信除了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还为安然提供咨询业务,甚至帮助安然公司记账,这使得安达信与安然公司关联过于密切,也使审计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安达信1997―2000年连续四年为安然公司的审计报告发表无保留意见,以1997年为例,安达信提出的审计调整金额为5100万美元,占当年安然净利润的48.6%,在被安然拒绝调整的情况下,安达信仍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这严重违反了审计准则的规定。1999―2000年,安达信还主要针对安然公司的开办费及部分能源合同所涉及的会计政策的变更进行了解释性说明。2000年,安然公司了内部控制能够保证财务报表可靠性的声明,安达信也对其出具了认可的评价报告。

三、安然事件引发的审计独立性思考

(一)审计职业内在与独立性相矛盾之处

会计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关联。会计师的很大一部分收入直接来自委托企业。与企业保持密切关系从职业的角度来说显然非常重要,这也是是公共会计和审计活动的明显特征,甚至是这一职业的支柱。

职业组织的倾向。在美国,会计审计业务已经大量集中,逐步发展成为仅有的少数大型会计公司垄断的局面。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就难以生存甚至于销声匿迹。

(二)增强审计独立性的措施

建立审计师定期轮换制度。若能实行审计师定期轮换,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特定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最长年限,比如4-6年。这样一来就可通过规定服务期限来避免CPA同客户之间建立过于密切的关系。

限制审计师向客户公司流动。从安然事件中可以看出,这一事件发生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安达信员工大量流向安然公司,从而造成了审计单位和委托人之间过于密切的利益关联。因此可出台相关规定,在审计结束后两年内审计单位员工不得去客户公司任职,从而达到遏制利益关联形成的目的。

加强非审计服务的监管。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发展和开拓,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因素,它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是会计服务市场激烈竞争的结果,更是市场机制对资源合理配置的结果。允许会计师提供非审计业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客户必须严格地限制为不接受该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这样才能保证形式与实质的独立性,才能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取信于社会公众,而且还可以形成内在牵制机制,使各事务所之间可以相互监督。

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法规体系。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国家法律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行事,严厉打击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的欺骗和造假行为。同时,要积极建立对审计工作的监控体系,明确哪些组织有资格监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应有作用,对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义务加以明确,尤其是对审计工作独立性有影响的,防止注册会计师因自身利益受委托人摆布,从而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四、结束语

审计独立性虽然是一个动态和多样化的概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会由于社会群体的不同而出现差异,但无论如何,独立性都是确保审计的重要保障。在安然事件后,我们意识到维护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性。当独立性正在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是确保审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美】纳普, 孟焰. 当代审计学: 真实的问题与案例[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姜锡明,郑石桥.独立审计实证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王辰.试论审计独立性――基于安然事件的分析[J].中国市场, 2010

第3篇

为了检验办公建筑能耗模型自动校正方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将选取一栋实际办公建筑来进行验证。本章将首先建立该办公建筑的IDF能耗模型,并计算首次能耗模拟输出同实测能耗的误差。手动调整照明功率密度和设备功率密度后,运行自动校正软件,并对校正结果进行分析和对比。

二、实际建筑能耗模型

1  建筑概况

所选大楼建筑共19层,层高均为4.8m,总建筑高度91.2m。标准层面积为1093.7 m2,总建筑面积20780 m2。该办公大楼空调系统为VAV系统。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常年运行。夏季制冷,冬季制热。办公建筑工作时间从8: 00到18:00,提前一小时制冷哄热。采用建筑能耗模拟软件EnergyPlus进行初始模型的建立,首先应该建立办公建筑的几何模型并设置温区,温区是指出狱相同温度的一定体积的空气和所有构成其边界的传热和蓄热,即只有一个温控器的区域。综合朝向和纵深因素,本次模拟将整个地下室划分一个温区,将地上楼层划分为第一层、中间层和顶层三部分。对于第一层,中间层以及顶层,每类楼层均划分为五个区,分别为东区,西区,南区,北区以及中间区。地上楼层温区划分如图5-1所示。

本次模拟使用EnergyPlus官方网站提供的上海市典型气象年逐时气象数据文件进行模拟计算。模拟周期为:4月1日0时一9月31日24时,也就是第二三季度。在建模过程中,根据建筑设计资料和实际运行情况(部分参数由于缺乏实际数据,依据ASHRAE90.1的附录G和要求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定),部分重要参数在初始模型中的设定值见表5-10    

三、能耗模型的校正及结果分析

1  EnergyPlus直接仿真结果

在上一节的基础上,我们在EnergyPlus输入相关参数,运行IDF模型之后,得出的该建筑在二、三季度的逐月分项能耗输出如表5-3所示。            

为了更加明显的看出建筑分项能耗计算值同实际值得对比,本文分别对照明能耗、设备能耗、空调能耗和总能耗进行了对比。建筑照明能耗实际值与计算值的对比如图5-4所示,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实际能耗大于计算能耗,均方差变异系数为17%,远远高于ASHRAR 14标准水平,但是大体趋势是一致的。

建筑设备能耗实际值与计算值的对比如图5-5所示,可以看出,计算能耗大于实际能耗,通过计算,均方差变异系数达到26%。如图5-6所示,建筑空调能耗的实际值和计算值的对比中,计算能耗明显大于实际能耗,通过计算,均方差变异系数达到35%a

在建筑总能耗实际值与计算值的对比图5-7中,计算能耗明显大于实际能耗,但是大于的趋势却没有空调能耗的对比值看起来那么明显,并且均方差变异系数为19%,低于空调能耗和设备能耗的均方差变异系数,这是因为照明能耗中的差值抵消掉了空调能耗的差值,因此在后面的模型校正中,不能仅仅看总能耗的一致性。

2  模型校正过程和结果分析

通过上面能耗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直接采用建筑总能耗进行校正的话,很容易出现在照明能耗计算值大于实际值,而设备能耗计算值小于实际值的情况下,建筑总能耗的计算值同实际值相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建筑总能耗的计算值同实际值误差很小,但是实际上整个建筑模型同实际的建筑模型还是存在很大的误差的,因此在模型校正的时候,应该分开进行校正或者在目标函数中对照明、设备和空调能耗都给予相应的权重值,才能够保证最后校正结果的正确性。

从第二章的灵敏度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在进行灵敏度分析的13个参数中,会对照明能耗产生影响的只有照明功率密度,会对设备能耗产生影响的只有设备功率密度,因此对照明能耗和设备能耗的校正调整起来是非常方便的。在手动将照明能耗和设备能耗设定到12W1m2和8W/m2之后,运行结果如表5-4所示。

照明能耗和设备能耗的对比图如图5-8和图5-9所示,通过本次调整,照明能耗的均方差变异系数降低到了4.6%,设备能耗的也有了大幅度的降低,为9.7%,均达到了ASHARE 14的标准。但是建筑总能耗和空调能耗的误差并没有受到很大影响,因此还要进行下一步的自动校正过程。              

在分别对照明功率密度和设备功率密度进行改变之后,下一步的自动校验中就不再对照明能耗和设备能耗进行校正,因为其余的参数中对这两类能耗都没有影响。通过对剩余5个参数,.也就是制冷机COP,人员密度,风机效率,新风量和外墙传热系数进行寻优,经过11次的迭代计算后,建筑能耗模拟结果对比图如图5-10和图5-11所示。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建筑能耗数据的计算值和实际值的吻合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由表5-5可知,通过校正,整个建筑模型的逐月数据同实际值变得比较吻合,整体建筑总能耗的均方差变异系数降低到了6%,而空调均方差变异系数降低到了7.9%,较之前的有了明显的提升。

建模自动校正前后参数都发生一些变化,具体参数的变化如表5-6所示。

从表5-6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整栋建筑的参数变化来讲,人员密度有了比较大幅度的改变,也正是因为人员密度的改变,才会减小计算值中的空调能耗直到同实际值比较匹配。通过参数前后的改变,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围护结构、内部得热还是空调系统,建筑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实际参数之可能都会发生变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各个参数进行短期的监测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在模型校正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无法避免的误差。

  1)办公建筑的实际天气情况受到当年气候的变化,而我们在模拟时使用的天气文件时官方提供的多年前的天气文件,这份天气文件描述的天气情况同当年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种误差没有办法避免。

  2)办公建筑在一年的实际使用中,可能存在部分区域没有使用的情况,各个房间的使用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除非清楚地知道整栋大楼的具体使用情况,否则模型无法反映出这种随机性。同样的,这种随机性并不具有代表性,也就是根据今年的使用情况而专门建立的模型可能不符合明年的使用情况,因此在建立办公大楼能耗模型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因此这种随机性带来的误差在所难免。

  3)同样的,办公建筑实际运行中,空调系统、照明和设备的使用同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例如空调系统在使用的过程中,在过渡季节的使用时间是很难确定的,比如某一年的4月份比较凉爽,那么空调系统当年的每天的使用时间可能会很短,这种随机性也很难在模型校正过程中避免。

虽然有很多误差都是模型校正很难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通过模型校正,模型从各个分项上的对比都比原始模型更加接近实际运行值,不管是照明能耗、设备能耗还是空调系统能耗。在上述三类能耗中,我们可以看出照明能耗和空调系统能耗的模拟仿真值同实际运行值的吻合程度很高,但是设备能耗的模拟仿真值和实际值在曲线的变化趋势上不太类似,造成这部分误差的原因很可能是在当年的假期日程和能耗模型中设置的不同;除此之外,在上面提到的办公建筑的使用的随机性也会导致这个问题的存在。

虽然自动校正的结果具有不如意的地方,但是该方法可以让分析人员在己知建筑情况比较不完整的情况下进行最大程度上的校正和未来建筑能耗的预测,提高准确度的同时也减少了人员的工作量。

第4篇

关键词:立式油气分离器 采油站 计量间 安全

中图分类号:C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336-02

一、概述

立式计量分离器通常用于中等或较低油气比的场合,其特点具有承受较大的液体波动能力,对液面控制要求不是十分严格。分离器是采油站常用的计量设备,采油工就是在计量间里通过倒通流程进行油井的计量。可以说计量分离器是采油工接触最多的计量设备。同时在安全部门来讲又属于特种设备里的压力容器。

二、安全性分析

目前,采油站90%是在野外,工作环境相对比较恶劣,然而计量分离器就其体积大自身的特点又大部分暴露在室外,同时又是采油计量的主要设备,对其安全使用尤为重要。结合计量分离器现场的使用,计量对分离器进行简要安全性分析。

1.计量分离器往往是和计量间作为一个整体安装在采油站内,计量分离器与计量间底部共用一个平台或基础,由于分离器与计量间本身自重不同,势必对基础压强有大有小。水泥砖混结构基础的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水泥砖混基础容易受到地面松散程度的影响,春季地面冻土层开化,会造成基础下沉。计量间板房与分离器自身重量不同下沉的程度也不一样,如果某一方基础下沉严重,应力超过管线承受应力,有可能发生管线断裂的可能。

2.在分离器的日常维护过程中必须通过固定梯进行登高作业,固定梯全部是通过焊接的方式与分离器连接,固定梯与分离器的焊接点是一处被忽视的重点检查部位。计量分离器从上往下1/3处一圈焊有防雨挡板,在挡板下面有一层保温层,保温层内部固定梯的焊接点很难进行检查。分离器的防雨挡板一旦发生锈蚀,雨水会进入保温层,保温层有一定的密闭性,雨水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蒸发掉,因此很容易造成梯子的焊接点锈蚀,久而久之形成松动的可能,带来不安全的隐患。

3.计量分离器顶部装有安全阀,安全阀出口经法兰连接有引管,引管出口处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安全阀引管一般只是通过安全阀出口固定在分离器上,固定点在上部。当安全阀开启时,气体会通过引管排出地面,这样气体在第一个弯头处会对引管行成一个应力,气体在引管排放口排放时,对引管有个反作用力。两个作用力相加可能会造成安全阀引管“甩龙”的可能。因此安全阀引管必须在下部也要有固定。计量分离器大部分在室外,室外气候环境恶劣。安全阀引管下部如果没有固定,风会吹动引管来回摆动,造成引管与安全阀的焊口、安全阀本身、安全阀与分离器连接法兰等部位的疲劳损伤。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4.计量分离器正式投入使用后,分离器内部液体成分相当复杂,有原油、地下水、天然气、地表水、地层砂等等,而且这些物质都是在以一定温度,一定压力下作用其分离器内部,其内部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逐渐形成腐蚀。为了防止以外的发生必须定期对分离器内部进行检测。

5.计量分离器的玻璃管液位计是量油关键,采油工是通过玻璃管液柱的高低来计算油井液量。传统的液位计由于玻璃管自身材质的特点,加上操作者操作不当,很容易造成玻璃管的断裂,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解决方法可以对玻璃管液位计进行改进,选用有保护外套的玻璃管液位计,可以防止由于玻璃管断裂造成的安全事故。

6.计量分离器进出口阀门大部分采用球形阀门,开关阀门时又主要通过专用扳手,扳手不是固定在阀门上,可以随时卸下。分离器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进出口阀门不能第一时间开启或关闭。进出口阀门开关标识不清是另一个安全隐患。由于采油站规格化的管理模式,大部分计量间内部都经过刷漆的工作,阀门本体与管线一样刷上相同的颜色,阀门开关标识就被覆盖掉了;或者阀门本身设计上的缺陷,缺少开关的标识。这样容易对阀门的开启关闭形成错误判断,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结论

综上所述,采油站立式油气计量分离器安全、正确的使用是保证员工安全健康、油田稳定发展的基础。分离器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管理工作必须深入到各个环节,完善各级管理制度,定期校对安全附件,加强管理者、操作者培训学习等等,所有这些必须制度化、只有将各个环节规范化管理,并落实到各个方面,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邹艳霞.采油工艺技术[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6:5.

[2]张纲.特种设备安全监察[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7.

第5篇

关键词:网络;软件;反盗版; 知识产权

随着网络的普及,互联网成为盗版软件的集中地。由于互联网无国界,海量存储和传播迅速的特点,使得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盗版问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软件在线安装系统(Software Online Setup System)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解决软件的发行及盗版问题。首先,它充分利用Internet的普及性和便利性,通过网络来安装软件,只有购买授权的用户才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软件。如果有多台电脑也可以很方便的控制所要授权安装的次数。

软件在线安装系统(以下简称SOS系统)主要由客户端、服务器端和WEB网站三部分架构而成,采用OBJECT PASCAL为主要的算法语言,BORLAND DELPHI为主要的开发工具。系统的整体工作流程如下图:

以下是完成客户端功能的关键代码:

begin

  ltemp:=softidedit.Text+'&'+PWDEdit.Text;

  if sosidtcpclient.Connected=false then

    begin

      sosidtcpclient.Host:=sosip;

      sosidtcpclient.Port:=sosport;

      sosidtcpclient.Connect();

第6篇

公知常识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某项技术在其所属领域基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及该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已经被广泛地接受并应用,以至于该技术在该领域已经到达了“公知化”的程度,就应被认定为公知常识。但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公知常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同时,对公知常识的判断主体,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拟制的“人”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并没有一个客观明晰的界定。因此,在专利行政案件审判中,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对公知常识的问题认定时常产生分歧。为此,本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公知常识认定的64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力图通过分析专利行政案件中有关公知常识认定的情况,找出各方分歧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

一、专利法律法规中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均体现在《专利审查指南》中。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3.3规定,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1规定,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3.3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行政判决中涉及公知常识认定的情况

第一,根据认定公知常识的方式不同,通过对上述64份判决的分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以审查证据的方式认定某项技术是否为公知常识的情形

在上述64份判决中,涉及证据审查的判决共有9份。这其中,有5份判决中涉及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教科书或专业辞典。另外4份涉及证据审查的判决情况如下:

(2014)京知行初字第179号判决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的相关认定,确定相关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公知常识。

(2015)京知行初字第275号判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的自攻螺钉用螺纹的国家标准,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

(2014)京知行初字第78号判决和(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号判决经过分析3GPP标准文档的形成过程及其法律性质,均认定上述标准文档不能单独证明某一技术特征为通信领域的公知常识。

2.以说理的方式认定某项技术是否为公知常识的情形

在上述64份判决中,有36份判决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进行了说理,其中大部分是相对较为简单的说理,如(2014)京知行初字第110号判决认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非金属绝缘层可为塑料层,考虑到塑料材质可为透明或者半透明性质的材料,并可采用局部透明的方式,因此这属于公知常识”。

在上述36份判决中,有4份判决对公知常识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分别是涉及中医药领域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3438号判决、涉及通信电子领域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58号判决、(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号判决以及(2015)京知行初字第2227号判决。

3.一笔带过的情形

上述64份判决中,有19份判决是以如“本专利权利要求X相对于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之类的评述简单带过。

第二,从认定结果方面进行分类,在上述64份判决中,绝大多数判决均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正确,仅有以下3份判决改变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公知常识认定的结论:

(2015)京知行初字第591号判决认定在烟叶的存储后期需要采取措施抑制醇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撤销了被诉决定。

(2015)京知行初字第2227号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2并非所属领域公知常识,并撤销了被诉决定。

(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号判决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申请人已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并未举出公知常识性证据,亦未进行充分说理,在被诉决定中直接认定区别特征1、2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据此撤销了被诉决定。

通过对上述64份判决的统计分析可见,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的专利行政案件审理中,有关公知常识认定的问题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1.涉及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判决很少,64份判决中仅有9份;2.进行详细说理的很少,64份判决中仅有4份;3.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不同的很少,64份判决中仅有3份。

三、审判实践中进行公知常识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上述64份判决的分析,结合笔者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的专利行政案件审理中对公知常识进行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如下:

1.当事人举证不积极

在进行公知常识认定时,当事人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无疑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目前审判实践中这种理想状态往往难以出现,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某项现有技术属于公知常识的积极性很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专利行政案件中,有一些现有技术虽然没有被收录入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但其的确已经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时被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泛接受和应用,已经成为公知常识,甚至有一些实际上属于生活的常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是有相当难度的。第二,某些技术领域有其独有的特性,以通信领域为例,该领域的技术更新速度很快,许多新出现的技术迅速在行业中大量应用,很可能未等到该项技术被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收录,该项现有技术已经被通信领域的技术人员广泛接受并应用,进而成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举出公知常识性证据显然过于苛刻。第三,当事人往往将用以证明某项技术为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局限于《专利审查指南》列举的三种形式。但实际上,除了上述几种公知常识性证据,当事人是可以提交其他的证据用以说明某项技术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已经被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泛应用,已经达到“公知化”的程度。

2.法官过于依赖技术调查官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审查员在被诉决定中未进行充分说理就将某一技术特征认定为所属领域公知常识,法官对上述认定存有疑惑但无法形成内心的确信。面对这样的困境,法官不可避免地对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支持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

由于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法官并非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公知常识的时间点往往早于案件审理之时,因此,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准确地界定数年之前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具有相当的难度,而在生物、化学、医药、电子、通信等领域,相关技术问题造成的障碍更是法官在短时间内难以克服的。由此,法官对所涉案件技术事实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尤其对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已经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这一问题的界定,相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尚存差距。

反观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其往往具有相关领域的硕士甚至博士学位,其从事的审查工作也往往与其专业背景相吻合。而且审查员在日常工作中每天会接触大量相关领域的技术方案,这也使得审查员在技术问题的判断上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审查员对所涉案件技术事实的认知水平通常高于从事专利行政案件审判的法官。也正是因为法官与审查员对技术事实的认知水平存在相当差距,才会导致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支持产生依赖。

3.判决说理不充分

通过对上述64份判决的分析不难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存在说理不够充分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对公知常识认定问题说理是否详细充分与所涉的技术领域以及所涉技术本身存在一定关系,一些根据生活常识或基本科学知识即可判断属于公知常识的技术客观上并不需要详细说理。其次,审判实践中,在当事人并未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法院对某项技术是否属于公知常识进行说理论证时,确实存在“越公知越难以说明”的情况。

四、有关公知常识认定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审判实践中,公知常识的认定给法官带来不小的困扰,当事人对此也争议很大。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现状,为有效解决前文所述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在审判实践中形成鼓励当事人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的导向

《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了列举,即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三种形式。一般而言,如果某项技术已经被载入上述文献,就可以认定该项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此外,审判实践中还有依据国家标准或者在先生效判决进行公知常识认定的先例。可见,除了上述文献,当事人还可以提交其他形式的证据用以说明某项技术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已经被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泛应用,达到“公知化”的程度。

证明某项技术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最有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供证据。一方面,证据能够明确地显示时间,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以案件审理时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判断涉案专利在其申请日时的创造性;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为另外一方或两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提供了机会,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不仅能使裁判更大程度地接近事实,更有利于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使当事人信服。因此,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有关某项技术属于公知常识的主张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而这种鼓励和引导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判决中充分评述相关证据进而作出裁判,不仅让当事人意识到提交证据的现实意义,也可以让当事人对何种证明程度可以被法院采信形成合理的预期。

第二,结合涉案公知常识本身的技术特征及其所属技术领域的特性有针对性地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只能通过说明理由的方式进行。但如何才算说理充分,必须结合公知常识本身的技术特征及其所属技术领域的特性进行判断。

1.对于诸如“相对于机动车道路,人行道路和非机动车道路均属于慢行道路。”【参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61号判决】之类的“公知常识”,究其本质,其实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九条所指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对于此类“公知常识”,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也无需说理,径行认定即可。

2.对于诸如“加强筋能够提高构件的强度和刚度。”【参见(2014)京知行初字第46号判决】之类的“公知常识”,基于基本的科学知识即可判断其在所属领域已经属于公知常识的,其也无需法官过多地说明理由。

3.对于其他当事人没有举证或者囿于所属领域的特性难以举证,且无法根据基本的科学知识直接判断的“公知常识”,法官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申请日时所属领域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该领域技术人员对某一技术特征的接受和应用程度,在充分论理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第三,合理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形成司法主导的公知常识认定规则

审查员有专业技术背景,其以中立裁判者的身份作出的审查决定理应得到法官足够的尊重,而法官寻求技术调查官支持以厘清技术事实也是合理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如果过分相信审查员的认定或过分依赖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支持,在没有形成足够的内心确信的情况下作出判断,不仅有损裁判的说服力,还会有让渡司法审判权之虞。

第7篇

一、存在的阻力及原因

(一)民行抗诉案件本身的模糊性

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象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多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邻里关系纠纷为主。基层社会是“熟人社会”,这些种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通常都有亲友邻里关系,他们之间的经济交往过程往往是依靠民间的风俗习惯和彼此的信任进行的,并不注重防止产生纠纷的程序和手续的办理,甚至忽视必要的法律要件,因此造成在纠纷发生进而诉诸诉讼程序后对案件事实难以进行认定,或者在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复杂结果。“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案件的证据多为证明力不强的言词证据,或者其它证明力不强的孤证,就使得这些案件在民行抗诉审查之后因为案件事实的模糊性而不宜提起抗诉。

(二)当事人对民行抗诉的不了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时间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基层检察院一年提请抗诉的案件通常仅在10件左右,加之宣传力度不强,社会公众对民行检察工作并没有很清晰的认识,甚至连一些政法类学校刚毕业的科班生都对民行检察工作知之甚少。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习惯采用提请再审、上访的形式进行救济,只有在律师等提醒下才知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也是一种便利的途径。这种信息不畅通是民行抗诉案件在数量上一直无法提升的重要原因。即使是到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的当事人,对民行抗诉本身的理解上也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1、申诉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就能使其申诉请求得以实现,因此对民行抗诉抱以很大希望;2、被申诉方当事人认为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是站在申诉当事人一方,有违法律监督之中立的角色定位,从而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不满,甚至于抵触。后一原因是当前民行抗诉工作的一个很大阻力。

(三)民行抗诉中检法认识不统一

民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质疑和纠错性质的监督方式,因此在提起抗诉过程中难免会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和冲突。首先,检法两家在个案认识方面的差异。由于民行立法比较笼统,会因为证据采信和个人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对于同一个案件,民行检察干警可能按照民行案件办案标准进行审查,从抗诉的角度去看待案件;而审判人员对于同一个案件则可能会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待,这势必造成对同一个案件产生不同看法。

其次,检法两家对民行抗诉认识不统一还表现在法院对民行抗诉工作本身的抵触,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会影响法官甚至法院的形象。在民行抗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民行抗诉案件受理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为多,因为当前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办案都有考核要求,这使得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多采取回避的态度。这种监督活动有赖于被监督者的态度,而且在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的情况下其实效可想而知。因此,来自法院的阻力使现行法律规定的民行抗诉力度受限,导致民行抗诉工作处于被动而且举步维艰。

(四)民行抗诉机制方式存在漏洞

其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虽然都有民行抗诉的相关制度设计,但多是原则性、模糊性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权更是没有规定可操作的保障性措施,比如对检察机关在民行抗诉过程中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也只是原则性规定,给抗诉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程序相当繁琐,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对于基层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基层检察院只能先受理审查,然后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实践中,尽管该同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通常作出受理再审,但绝大部分都不是自行再审,而是将案件按法院内部监督程序,以裁定形式指定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样,原审人民法院行使了再审职权,这种被动式的监督难免导致其效果效力的低下。可以说如果法院坚持从上到下的维持原判,检察机关也是无可奈何,就造成“你抗你的,我判我的”的尴尬情况。法律规定了繁琐的民行抗诉程序,使得一个民行申诉案件如果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和审判机关的审理,整个程序走下来,一般都要跨一个年度甚至更长时间,我院之前受理的民行抗诉案件就有因为时间太长问题而导致当事人放弃民行抗诉这一途径。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吃透法律法规、做到对案件的全面把握

民行检察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的适用,特别是民行抗诉案件通常是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抗诉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这首先就要求民行检察干警具备精湛的法律功底。为此,民行检察干警要及时跟进学习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适用,通过办案、研讨、汇报等形式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践操作,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民行案件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具备涉及面宽的特点,因此民行检察干警在充实自己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多涉猎其它领域的知识,成为复合型的办案能手。

其次,民行抗诉案件的复杂性就决定了检察干警如果要高质量地完成抗诉案件必须做到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严把抗诉案件标准,多思考多分析,务必消除责任心不强,拖拉懒散等不良态度。及时跟踪案件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适时调整办案的方式方法,同时实现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

(二)做好民行宣传、悉心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民行抗诉工作容易受到来自社会民众和当事人的质疑,往往在于没有充分做好民行宣传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为了加深社会民众和当事人对民行抗诉工作的了解和理解,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工作宣传:1、树立“口碑就是奖杯”意识,以办理精品案例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民行抗诉案件,从案件的妥善处理为切入点提升民行抗诉工作的形象。2、加大采用常规性和经常性的方法对民行抗诉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好宣传内容,加强与媒体、社区、学校、企业等沟通,采取案例讲座、上街宣传、派发宣传手册、编发网络微薄、群发宣传短信、电视流水字幕等形式广泛宣传民行抗诉工作的职能、任务和作用,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民行抗诉工作的社会知名度。3、重点加强与人大、党政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机构的联系沟通,让更多的纠纷当事人了解民行检察工作,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

(三)加深检法理解、促进抗诉与审判相协调

加深检法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工作进行:1、民行检察部门要精心研究案件,提高抗诉案件的说理水平。以认真制作民行抗诉书为载体,做到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全方面的把握,重点对法院裁判的错误部分作出详细符合逻辑的论证。2、在民行案件抗诉的过程中,要主动与审判机关交流沟通,可以针对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和争议问题与他们进行探讨和切磋,同时注意交流方式方法的把握以避免审判机关的抵触情绪,尽可能使检法两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达成共识,从而达到抗诉目的。3、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座谈、联席会议等形式,与法院审监部门互通交流,对近期抗诉案件类型、数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相互学习和研究,实现在案外的协调统一。4、在与法院的沟通过程中,民行检察干警要经常换位思考,做到及时总结,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在对错误裁判进行纠正的同时积极做好正确裁判的息诉工作,实现与审判的良性互动。

(四)改进工作方法、灵活并用各种息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