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7: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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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业结构;分类;优化
一、产业结构的概念及传统产业分类
三次产业分类理论是新西兰经济学家费夏在20世纪40年代首次提出的,他根据不同的属性作为产业结构划分的依据。第一次产业是指农林渔等直接生产于自然资源的产业;第二次产业为加工取自于自然资源的生产物的加工业;第三次产业是于有形物质财富生产活动之上的无形财富的服务业。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国民经济发展出现了巨大变化,三次产业分类理论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社会分工的多样化和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产业范围逐渐扩大,使产业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新形式和新内容。三产业划分法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其次,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定适合经济增长的政策,三次产业分类理论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层次产业结构的提出
产业结构理论的作用是分析和掌握国民经济各产业发展的状况,判断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趋势,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依据。所以,产业结构的划分,离不开国民经济的结构。
准确地把握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就要分析各产业的发展状况,按各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比重来划分产业,准确把握国民经济发展现状和全貌。不仅要考察各产业对国民经济中数量上的贡献,还要考察各产业增长的质量。为此,我们将产业在国民经济所占的比重和产业所创造产值中的附加值作为划分标准,来对民国经济各产业进行划分。具体划分法如下:
基础产业。指在GNP(GDP)中所占比重大,但产品的平均利润率较低的产业,归纳为基础产业,主要包括为居民提供生活保障和为厂商提供生产保障的产业。其特点是生活必需品和生产必需品,利润率低,为其他产业提供生产和服务支持。
支柱产业。指在GNP(GDP)中所占比重较大,产品的平均利润率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产业,为支柱产业。主要包括附加值较高的加工业和一些传统服务业。其特点是产值大,是国民经济主要组成部分。产品利润率相对较高,它决定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
尖端产业。指在GDP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产品附加值高,引导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产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尖端产业的特点是,产值小附加值大、发展前景广阔,代表国民经济结构发展方向和趋势,引导和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
三、产业结构的优化
按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尖端产业来划分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可以清晰地显示国民经济结构。显然,基础产业是满足经济系统的基本消费需求和基本生产需求的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柱产业是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升级需求和生产不断发展需要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反映着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产业。尖端产业主要是新兴产业,规模较小,但发民迅速,其产业内部的变动,会引导和带动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结构的变化。
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依赖于产业结构的合理性。将产业结构调整到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结构,我们称之为产业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优化主要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进行调整。
从产业结构数量方向来考察,三个层次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要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基础产业是主要的和基本的需求,发展基础产业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其次才是支柱产业和尖端产业。其产业结构呈逐渐减少的“金字塔”型。对于中等发达国家来说,国民经济发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和尖端产业作为辅助的两级支持主导产业的发展。产业结构呈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锤体”型。发达国家则以尖端产业为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支柱产业作为基础的产业结构。呈现逐渐增加的“倒金字塔”型的产业结构。图1、图2、图3显示这3种产业结构的形状。
从产业结构的质量上分析,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国民经济以劳动密集型生产为主,基础产业便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并适当发展支柱产业,产业结构调整则是由基础产业逐渐向支柱产业过渡的方式,尖端产业则是完成这一结构调整的支持和辅助。对于中等发达国家来说,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国民经济以资金密集型生产为主,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就是产业结构内部的调整为主。支柱产业不断吸引尖端产业的新技术和产品,壮大支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则是在尖端产业的技术向支柱产业的扩散和转让方面,在开放经济系统中,则是完成技术输出和转让。
参考文献:
1、雷选佩.改进层次分析法在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评价中的应用[J].体育科研,2008(1).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探讨了国民经济数据的季节性影响,指出季节调整后的序列所具有的优点,然后分析了国际上流行的几种季节调整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一方面要进行季节调整方法的研究,另一方面也要开展国民经济数据的季节调整。
目前,我国公布的宏观经济时间序列都是实际数据,没有经过季节调整,在讨论、分析和研究时使用同比法,这与国际主流统计方法不一致。因此,我国有必要应用季节调整方法对经济序列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反映经济发展趋势,同时也跟国际数据具有可比性。
经济数据的季节性影响
可以把经济时间序列看成一些成分的组合。一般地,经济时间序列包括趋势循环成分、季节性成分、不规则成分和历法效应四个部分。
季节性成分是指时间序列围绕趋势循环年复一年地重复出现的一种有规律的波动,这种波动称为季节性波动。产生季节性波动的主要原因是气候变化,如寒冷的冬季使建筑业和农业生产减少、取暖燃油消费增加、外出旅游人数减少,这种影响会产生连锁反应。此外,一些固定的节假日,如国际劳动节、圣诞节、各个国家的国庆节,对商品零售额有一定影响,包含这些节假日的月份其商品零售额往往会高于其它月份。
经济时间序列月度(季度)数据是由每日的经济活动构成的,因此,其值可能受月份的星期结构、月份长度、移动假日等的影响,这些影响有时难以被季节成分吸收,被称为历法效应。月份的星期结构是指本月所含星期一至星期日的天数,一般地,这些天数对不同月份是不同的。不同月份长度对月度国民生产总值影响较大。由于月份长度的影响主要由每月中的工作天数决定,因此把这种影响归为交易日效应。同时二月份长度随年变化,可以单独考虑其影响,即闰年效应。移动假日主要指美国的复活节、感恩节和劳动节,还可以包括其它不固定日子的节日。移动假日前夕、期间和过后,人们的经济活动会发生较大变化,这种变化称为假日效应。
不固定日子节日为了提高不同月度或季度之间数据的可比性,进行季节调整是一种可取的方法。季节调整就是把原始序列中存在的季节性成分、历法效应剔除掉。季节调整后的序列只包含趋势和不规则成分,它有两个优点:可以及时反映经济的瞬间变化,反映经济变化的转折点,这对经济分析很有价值,能够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制定决策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能够发现序列的长期运动特点,从而进行规律探索,以预测未来基本变化趋势。
季节调整方法
美国普查局Shiskin等人首先于1965年开发的X-11方法,后来逐步形成标准X-11方法,其思想是用滑动平均来估计趋势成分和季节成分。1980年,加拿大统计局在X-11方法基础上开发了X-11-ARIMA;1998年,美国普查局在X-11-ARIMA基础上开发了X-12-ARIMA。
季节调整方法中,除X-11家族外,比较流行的方法还有SABL和TRAMO/SEATS,其中能够与X-11家族媲美的是TRAMO/SEATS季节调整方法。TRAMO/SEATS是TRAMO和SEATS这两个过程的组合,TRAMO是具有ARIMA噪声、缺省观测值和异常值的时间序列回归技术,而SEATS是ARIMA时间序列中的信号提取技术。TRAMO/SEATS方法首先用TRAMO过程对时间序列进行预调整,然后将结果传给SEATS过程获得各种成分估计。TRAMO/SEATS与X-12-ARIMA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季节调整结果也稍有不同。FindleyandHood比较了这两种方法,得出结论认为X-12-ARIMA在许多地方(如调整效果控制、异常值处理、季节模式识别等)要优于TRAMO/SEATS。
美国普查局于2008年推出了X-13A-S季节调整程序。此程序包含X-12-ARIMA的所有功能,同时融合了TRAMO/SEATS的优点。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探讨了国民经济数据的季节性影响,指出季节调整后的序列所具有的优点,然后分析了国际上流行的几种季节调整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一方面要进行季节调整方法的研究,另一方面也要开展国民经济数据的季节调整。
目前,我国公布的宏观经济时间序列都是实际数据,没有经过季节调整,在讨论、分析和研究时使用同比法,这与国际主流统计方法不一致。因此,我国有必要应用季节调整方法对经济序列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反映经济发展趋势,同时也跟国际数据具有可比性。
经济数据的季节性影响
可以把经济时间序列看成一些成分的组合。一般地,经济时间序列包括趋势循环成分、季节性成分、不规则成分和历法效应四个部分。
季节性成分是指时间序列围绕趋势循环年复一年地重复出现的一种有规律的波动,这种波动称为季节性波动。产生季节性波动的主要原因是气候变化,如寒冷的冬季使建筑业和农业生产减少、取暖燃油消费增加、外出旅游人数减少,这种影响会产生连锁反应。此外,一些固定的节假日,如国际劳动节、圣诞节、各个国家的国庆节,对商品零售额有一定影响,包含这些节假日的月份其商品零售额往往会高于其它月份。
经济时间序列月度(季度)数据是由每日的经济活动构成的,因此,其值可能受月份的星期结构、月份长度、移动假日等的影响,这些影响有时难以被季节成分吸收,被称为历法效应。月份的星期结构是指本月所含星期一至星期日的天数,一般地,这些天数对不同月份是不同的。不同月份长度对月度国民生产总值影响较大。由于月份长度的影响主要由每月中的工作天数决定,因此把这种影响归为交易日效应。同时二月份长度随年变化,可以单独考虑其影响,即闰年效应。移动假日主要指美国的复活节、感恩节和劳动节,还可以包括其它不固定日子的节日。移动假日前夕、期间和过后,人们的经济活动会发生较大变化,这种变化称为假日效应。
不固定日子节日为了提高不同月度或季度之间数据的可比性,进行季节调整是一种可取的方法。季节调整就是把原始序列中存在的季节性成分、历法效应剔除掉。季节调整后的序列只包含趋势和不规则成分,它有两个优点:可以及时反映经济的瞬间变化,反映经济变化的转折点,这对经济分析很有价值,能够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制定决策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能够发现序列的长期运动特点,从而进行规律探索,以预测未来基本变化趋势。
季节调整方法
美国普查局Shiskin等人首先于1965年开发的X-11方法,后来逐步形成标准X-11方法,其思想是用滑动平均来估计趋势成分和季节成分。1980年,加拿大统计局在X-11方法基础上开发了X-11-ARIMA;1998年,美国普查局在X-11-ARIMA基础上开发了X-12-ARIMA。
季节调整方法中,除X-11家族外,比较流行的方法还有SABL和TRAMO/SEATS,其中能够与X-11家族媲美的是TRAMO/SEATS季节调整方法。TRAMO/SEATS是TRAMO和SEATS这两个过程的组合,TRAMO是具有ARIMA噪声、缺省观测值和异常值的时间序列回归技术,而SEATS是ARIMA时间序列中的信号提取技术。TRAMO/SEATS方法首先用TRAMO过程对时间序列进行预调整,然后将结果传给SEATS过程获得各种成分估计。TRAMO/SEATS与X-12-ARIMA存在较大差别,因而季节调整结果也稍有不同。Findley and Hood比较了这两种方法,得出结论认为X-12-ARIMA在许多地方(如调整效果控制、异常值处理、季节模式识别等)要优于TRAMO/SEATS。
美国普查局于2008年推出了X-13A-S季节调整程序。此程序包含X-12-ARIMA的所有功能,同时融合了TRAMO/SEATS的优点。
关键词:货币政策工具;宏观调控
一、引言
货币政策作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日益受到各国经济决策部门的重视。在拥有成熟市场经济条件的国家中,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更为明显和突出。在此次金融危机发生以前的近二十年内,世界主要经济体呈现出经济稳步增长、通货膨胀保持较低水平的特点,这一期间被称作“大平稳”(Great Moderation)时代,对此研究者普遍认为,较为正确和成熟的货币政策是实现“大平稳”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对全球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对此,各国纷纷开展了各种版本的救市计划,努力使经济尽快走出衰退的泥潭。这其中货币政策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应对全球经济危机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随着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的合理运用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其中,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我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经济体系的运行和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也决定了我国在货币政策调控运用中需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和特点,综合关注我国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存在的多重性和调控机制的复杂性。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出现大的起落一直是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这实际上也对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在这一目标下,如何合理制定货币政策,综合利用利率调控、信贷规模管理等多种货币政策调控工具有效地实现调控目标成为货币政策制定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
回顾近二十年来我国货币政策调控的历史实践,在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全国在之后的几年内出现了经济过热的局面,通货膨胀形势严峻,在这一时期我国相应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在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下,我国经济过热的局面得到了有效缓解。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出口部门受到了较大冲击,国民经济增长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我国在1998年之后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转向为稳健,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防范通货紧缩趋势的出现起到积极的作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需求对我国经济增长巨大的推动作用随后几年开始逐渐显现,在以投资为主的国内需求和外部需求的双重作用下,我国从2003年开始经济又重新出现了偏热的趋势,货币政策对此又重新进行了微调予以应对,但总的来说,在次贷危机全面影响我国之前的近十年时间内,我国经济发展总体上呈现出平稳发展的特点,货币政策调控变化幅度不大,总体保持稳健的态势。然而,随着次贷危机后,全球主要经济体陷入了衰退,全球经济复苏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压力下,我国货币政策近几年的调控出现了明显转变:首先在2008年底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了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实行了大规模信贷扩张,扭转了当时宏观经济下滑的不利局面,然而随后国内以房地产为代表的资产价格过快上涨以及通货膨胀上行压力的出现,我国货币政策开始转向稳健,试图在通货膨胀治理、管理预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之间寻求合理有效政策空间。总的来看,近二十年我国货币政策是在不断学习和吸取相关货币政策理论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时间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国民经济形势变化,合理选择搭配货币政策工具进行相应调控,其历史实践表明,我国货币政策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正向推动作用。
就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中所使用的政策工具来看,可以大致分为数量型和价格型工具两种。其中,我国数量型工具主要包括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信贷规模的控制,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了利率调控和人民币汇率政策。目前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体系当中,以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最为频繁,效果最为明显,同时也兼顾了利率调控等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控手段。其中,随着我国基础货币供给越来越多受到外汇占款的影响,国内流动性增加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中央银行将商业银行体系内超额存款准备金作为主要的操作对象,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处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和位置,从而实现货币信贷调控的目的。此外,中央银行还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对货币市场流动性进行调节。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方面,从我国利率政策来看,通过对存贷款等管制利率的调节来引导市场预期,进而影响市场利率走势。随着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建设的逐步推进,以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为代表的利率市场化特征日益显著,微观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逐渐加强,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得到了一定改善。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银行利用利率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进一步强化了利率政策调控工具的运用,利率调控方式和调控机制更为灵活,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从汇率政策来看,我国于2005年7月实行了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到2012年6月,人民币兑美元已累计升值超过30%,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对于调节我国外部失衡、缓解外汇占款对国内基础货币投放压力、保持货币政策独立调整的空间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看,随着我国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的持续推进。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必然会综合运用数量型和价格型等多种政策工具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控。因此,考察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和作用的不同特征对于提高我国货币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有效性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分析和探讨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对宏观经济影响的研究中,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DSGE)在宏观经济政策分析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并逐渐为货币政策决策部门所接受,这一分析方法的一个显著优点在于能够避免以往经济模型中容易出现的卢卡斯批判和动态不一致,因此应用该方法可以提高模型在经济预测和政策评价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国内外研究中,Smets和Wouters(2007)、Chari et al(2008)、Blanchard(2009)、李春吉、孟晓宏(2006),许伟、陈斌开(2009)等分别采用此类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波动和经济政策效应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这为理解和掌握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和政策效应提供了很好的帮助。鉴于该理论体系具有较为完善的理论基础和较好的实用价值,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纷纷开发本国宏观经济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框架,其在政策效应分析、经济预测等领域的应用日趋广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可以预见,未来基于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模型在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制定、政策效应分析和经济预测领域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上,随着能够反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特征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的逐步开发和不断完善,该方法在我国经济政策效应的量化分析、经济发展运行中重要参数界定与测度、对我国经济未来运行态势的预测方面无疑将表现出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综上所述,本文将考察货币政策工具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分别讨论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政策效应。在具有微观基础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理论框架内,系统性、规范化地研究和分析货币政策不同调控工具对我国经济发展运行情况的影响和作用。
二、我国经济DSGE模型的构建及求解
本文旨在基于动态随机一般均衡理论,对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国经济运行情况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和探讨。本文建立了关于我国经济的多部门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该模型是基于新凯恩斯垄断竞争模型框架建立的,包括了多个经济部门:家庭、中间品生产者、零售商、政府等。目的在于考察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就金融调控政策而言,在这里主要集中分析货币政策调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情况。我国的货币政策中主要包括了数量型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两个大类,其中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侧重于直接调控货币供给量的工具;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侧重于间接调控的工具。
在具体分析中,以我国广义货币供给量来代表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在我国的执行情况,以一年期贷款利率作为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模型中所需要的其他经济数据包括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我国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所有数据均为季度数据,时间段为1998年第1季度到2010年第2季度。综上所述,本文将首先建立关于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包括了我国家庭、本地企业(中间品生产商、零售商),资本品生产者、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经济决策部门等,模型基本框架的建立如下。
本文模型中引入了两种货币政策工具,模型求解和估计时,分为两个线性系统分别进行。两个系统均包含技术冲击、货币政策冲击和理性预期冲击,两个系统的唯一差异体现在货币政策反应函数上。
三、模型参数估计、脉冲响应函数模拟
(一)模型参数的估计
1.部分参数的基本校准
2.部分参数的贝叶斯估计
以上是基于数量型和价格性货币政策工具给出的关于我国国民经济情况的模型估计结果。从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经济运行的特征参数,这些参数对于我们理解我国经济结构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和参考借鉴意义。此外,观察两个模型对同一参数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两者均较为接近,说明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二)模型参数的脉冲曲线模拟分析
本文基于以上模型,考察了我国货币政策调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情况。限于篇幅,本文所关注的我国经济的重点有两个方面: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我国地区的通货膨胀(我国消费者价格指数)情况。可以看到,当数量型货币政策(货币供给)扩张时,我国实际产出明显的上升趋势,通货膨胀也出现上升。1%正向货币供给波动会引起产出大约0.8%的波动,其政策效应显著的持续期大约可以达到将近10个季度左右;与此同时,货币供给增加还会引起通货膨胀的上升,1%正向货币供给波动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上升近2.5%,并可维持较长的政策效应期。同时,货币供给增加对消费者消费、企业投资都有着明显的正向推动作用。相对来看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可以发现,当价格型货币政策(利率)提高时,我国实际产出明显的下降趋势,通货膨胀显示出现下降而后上升。具体而言,1%正向利率冲击出现时,我国通货膨胀在短期内出现一定的下降,而后逐渐呈现出缓慢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利率政策对于我国通货膨胀的抑制作用有限,然而利率上升可以使得产出出现明显下降,但其作用力度明显小于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对产出的影响,1%的利率正向冲击仅仅可以引起产出不到0.5%的波动。在消费方面,利率提高的增加会相应减少居民消费,显示了价格型政策工具在消费调节中的产生负向作用,使得消费水平下降,更多的消费预算可能变为居民储蓄。同时,利率的上升对投资的抑制作用也较为明显。
总体来看,就调控效果而言,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无论在政策效应的力度还是持续期方面均优于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此外,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对通货膨胀的治理效应并不理想,可以看到,尽管在最初利率的提高使得通货膨胀出现明显下降,但在随后的时间内,通货膨胀逐步上升并依然维持在正向的态势。同样的情形出现在价格型工具对消费、投资的影响上,其作用力度也相对小于数量型政策工具。这说明,现阶段,在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体系当中,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相比于价格型工具能够发挥出更大的调控效力。
事实上,受限于我国经济结构特点和金融体系发展的相对滞后,我国数量型工具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双顺差的局面,外汇占款连续快速增长,基础货币被动投放,造成我国国内货币供应量不断扩张,因此尽管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发展特点来看,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的效果相对更为有效,但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导致了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存在着一定的被动性。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近年来,受到我国人民币汇率调整逐渐趋向均衡汇率、经济危机导致外部需求减弱和外汇占款增长放缓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上有了较大的调整空间,独立性和主动性有了一定的加强,然而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依然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就我国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我国微观市场主体仍然缺乏足够的市场化意识,事实上这正是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完善的一种体现。我国金融资源的价格体系长期存在管制现象,金融市场又缺乏足够的投资渠道,这造成了微观主体在进行决策时往往对金融市场价格变化不敏感,存在预算软约束、非理性投资等问题。在这种条件下,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控效果必然要打上折扣,影响其政策效力的发挥。
四、本文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本文的分析表明,从货币政策工具对我国经济的调控效果看,执行以货币供给总量调控为代表的数量型工具优于以存贷款利率为代表的价格型工具。事实上,我国经济近年来取得加快发展,其经济增长结构中投资拉动所占比重较大,这其中更多是以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为主导。由于存在预算软约束等方面的原因,这类企业在融资、投资中对于资金成本(利率)并不敏感,对其影响最大的是贷款规模的大小。因此,当货币政策收紧,以信贷规模为代表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对这些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影响十分显著,相比之下,价格型工具作用受到了一定限制,事实上,这正体现了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不完善,资本价格效应难以充分体现的现状。在当前金融宏观调控中,政策效应最为明显的依然是对信贷规模的管控。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人民银行多次提出将综合采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经济调控。这说明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将会有更多施展的舞台,其前提条件必将是我国利率市场的不断推进和完善,这也正是我国“十二五”期间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各项金融市场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初步建立起以shibor为代表的短期利率体系和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代表的长期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程度有显著提高,利率在货币政策制定和对宏观经济影响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种种证据表明,中央银行采用利率调控的现实条件在逐渐完善,以利率为代表的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在正逐步加强。
综上所述,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与稳定息息相关。因此,密切关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化趋势、详细考察多种货币政策措施、工具的政策效应特征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较快发展时期,与之伴随的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资产价格波动(特别是房地产价格)和一段时期内通货膨胀预期的不断增强,应当看到货币政策将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充分理解和把握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考察我国经济运行的特征,对于相关政策制定、保持区域经济发展与稳定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龚六堂,谢丹阳.我国省份间的要素流动和边际生产率的差异分析[J].经济研究,2004,(1):45-53。
[2]郭涛,宋德勇.中国利率期限结构的货币政策含义[J].经济研究,2008,(3):39-47。
[3]江曙霞,江日初,吉鹏.麦克勒姆规则及中国货币政策检验[J].金融研究,2008,(5):35-47。
[摘要] 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意味着中国将从对外商品输出为主转变为资本输出为主。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中国大量输出人民币,中国国际收支将从双顺差到基本平衡,再转化为逆差,在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中,中国需要保持经常项目的顺差,因为经常项目顺差是一国竞争力和货币价值的基石,中国应该选择资本项目逆差。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会引起中国进出口政策,金融市场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人民币国际化将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向注重国内需求。
[中图分类号]F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7-0020-08
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意味着中国将从对外商品输出为主转变为资本输出为主。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需要大量输出人民币。人民币是货币,货币作为国际货币,需要具有国内外私人和官方提供交易结算、投资媒介和记账单位等功能,本质上意味着非居民的资产负债表上广泛地持有该货币的头寸。这必定会导致国际收支赤字,否则无法向世界其他国家供应清算和储备货币。具体来说,逆差将成为常态。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会面临提供国际流动性义务与本币汇率稳定之间的权衡,在国际收支总体长期逆差的情况下,全球市场的规模(即经济边界)和国家层面(即政治版图)之间的差异在货币制度上存在矛盾,即本国利益和全球货币需求之间存在冲突,这就是特里芬难题。
人民币国际化不是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的唯一目的。国际收支平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即使没有人民币国际化,中国的国际收支也需要调整。人民币的国际化中需要中国的国际收支从双顺差走向基本平衡,然后再迈向逆差,所以可以说,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人民币国际化无法逾越的阶段。
目前,美国经济萧条,失业率高企,美国宽松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及美元的价值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欧洲债务危机四伏,日本经济一蹶不振。全球金融危机以及连锁反应导致国际货币体系面临变革的强烈需求,而中国经济正处于上升阶段,人民币在升值的通道中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人民币逐步成为各贸易伙伴愿意接受的货币,因此目前正是人民币走出去的绝佳时机。
中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从国际收支顺差到基本平衡,再转化为长期逆差,是采取国际收支总体逆差的方式?还是在结构上选择贸易项下逆差或是资本项下逆差?在长期逆差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特里芬难题?这些变化对中国意味着什么?国际收支结构变化的背后是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进出口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中国经济将在全球进行延伸和布局,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将发生重大转变,这需要有明确的战略定位和路线图。本文关注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国际收支结构的变化和选择,以及由此对中国经济结构所带来的影响。
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特点
目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最突出的特点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不仅规模大,而且双顺差的态势有增无减。像中国这样连续15年基本保持“双顺差”,而且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将持续的国家较为少见。在历史上只有几个经济体能够保持双顺差状态超过10年。
根据宏观经济学理论,一国收入一投资+消费+进出口差额,即进出口差额一(收入一消费)一投资一储蓄一投资一净储蓄,这里的进出口也包括了服务,也就是经常项目的余额。由此看来经常项目顺差是储蓄大于投资的结果。
国际收支平衡表有一个基本的等式,即经常项目的余额(CA)、资本和金融项目的余额(FA)、错误与遗漏(EO)以及外汇储备的变动(ARES)之和必须是0。
在没有官方干预的情况下(ARES为O≥,假设EO=0,这样国际收支的均衡条件为:CA一一FA
这个式子说明在中央银行不干预外汇市场的国家,经常账户顺差必须与资本和金融项目的逆差的规模相匹配,反过来也一样。也就是说,作为均衡,经常项目余额/GDP与资本和金融项目余额/GDP应该落在坐标轴上45度线附近。选取了主要发达国家(G7)和一些新兴经济体按GDP规模的国际收支余额的情况,可以看出,按经济规模发达国家的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余额方向相反,数额基本匹配。但是新兴市场的中国和俄罗斯是个例外。
理论上来说,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是最佳状态。在经常项目平衡时,如果一个国家的资本项目是顺差,这时资本项目顺差等于所增加的外汇储备(以购买美国国库券等的外国资产为表现形式),而外汇储备增加则意味着本国资本的输出。
“双顺差”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国际收支格局。王梓(2006)认为,双顺差将会降低所在国的福利。因为一般情况下,新兴市场国内投资回报率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库券收益率。在经常项目顺差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大量引入外商直接投资(FDI),除非外国所有权同技术的引入不可分割,同外商直接投资(FDI)成功转化为相应贸易逆差的情况相比,FDI未能转化为相应经常项目逆差(贸易逆差)将导致国民福利减少。
1.经常项目。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外国公司;发行与上市;法律协调
近几十年来,中国支持和鼓励境内企业通过境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框架。作为新兴市场的中国想要深化改革金融市场,促进本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不能仅仅限于境内公司“走出去”,还应包括境外公司“走进来”。跨境上市活动双向化是中国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契机,也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必然为之的举措。中国长期作为跨境上市资本输出国,其监管框架较为简单,较少涉及到境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内容。若允许外国公司来华证券融资后,在利于我国提高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跨境上市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方面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国家独立和独立行使监管权力使得各国资本市场法的割据状态,这些法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跨境上市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才能促进资本市场开放有序、公平地进行。为此,有必要采取特殊的方式来解决资本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冲突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方式,而且在确定准据法后涉及到实体法层面的调试。
一、人民币国际化与金融市场的关系分析
货币国际化需要一定规模的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有深度和开放性的金融市场同时要增大国际社会对该货币的信任。其中,金融市场的建设举足轻重。先前我国人民币国际化依赖于离岸金融重心建设的途径,离岸市场资金池规模局限导致人民币流动性不足,适时地开放境内金融市场,允许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为人民币创造回流途径,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重要的一步。
(一)人民币国际化为金融市场开放创造条件
2013年3月23日总理在瑞士发表的《携手迈向中瑞务实合作的新未来》的演讲中表示:“我们将坚持深化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稳步推进股票、债券、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人民币跨境适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市场可兑换,拓展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①自2009年启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以来,人民币被广泛应用于外贸、旅游、投资和储蓄,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本币互换协议,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将之列为国家外汇储备之一,上海自贸区为允许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提供试验田也必将深化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近十年来在人民币国际化取得的成效为金融市场的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扫清了一些技术障碍,符合我国金融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要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要依赖于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可发展新的金融衍生品(如中国存托凭证)。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的单向性使得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规模受到限制,仅仅依靠发展人民币离岸中心的途径,没有建设人民币境内回流的渠道。亚洲开放银行(ADBI)研究院Barry Eichengreen 和Masahiro Kawai提出的人民币国际化较为稳妥的一条道路就是离岸金融市场只是作为人民币国际化开始的平台,并需要建立到岸金融中心②。允许外国公司来华融资正是此途径中重要的一步,可以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度。
(三)金融市场开放利于进一步深化人民币国际化
目前,中国在促进资本项目自由化主要采取四管齐下的方法:放宽外国直接投资;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发展离岸金融产品;推出人民币回笼在岸投资的新方法(如RQFII)。2014年10月份启动的“沪港通”也实现了在资本项目管制条件下跨境证券投资的双向开放。这些举措无疑都扩大了金融市场的开放,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然而在跨境证券发行上市方面我国只实现了单向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规模受到影响。开放境内资本市场允许外国企业来华融资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的需求。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化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冲突
证券跨境发行与上市通常至少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发行人属人法(发行人本国法)和公司上市地法(目标市场法),若跨境上市同时发生在多个国家时,则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外国公司跨境上市就面临多个国家的证券法管辖,则会产生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产生及表现
证券法的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资本市场法强烈的属地性质要求其适用范围也应当包括对本国市场产生影响的外国交易参与者或者跨境证券交易活动③,针对本国资本市场上的证券发行或上市活动,各国立法机关均有权主张行使立法管辖权,在此情况下,执法管辖权虽然仍有地域性,但由于所涉主于境外或行为发生在境外,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就具有域外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司本国法及目标市场法的冲突,即属人法和属地法的冲突。具体而言,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所导致的法律管辖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外国公司在我国的证券行为,一种是外国公司在外国的证券行为。
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时面临的是我国基于属地管辖权和外国基于属人管辖权两个国家的法律管辖。主体和行为不在一国时,对于证券行为行使属地管辖权依照“场地支配行为”而为,在外国公司的证券行为涉及到投资者个人时,对于熟人标准认定则是依据自然人的国籍或住所而定。这种情形则是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冲突。另外一种情况,外国公司在外国从事的证券行为应当只由外国基于属地管辖权而管辖,但由于该行为可能给内国投资者或证券市场带来实质影响时,也会形成法律冲突的情形。此种情况可能存在多个属地管辖权的冲突以及多个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冲突。而更多的是后者,美国Schoenbanum V.Firstbrook④一案可体现之。
(二)各国及国际上通常解决方法
欧盟及美国均采用单一立法的方式协调证券法律冲突。虽然欧盟在证券领域立法通过指令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但各国之间的证券跨境上市所带来的法律冲突主要通过各个国国际私法予以解决。欧洲众多国家主要有单一法律适用原则和区别法律使用原则两种做法。单一法律适用原则主张整个涉外证券受单一实体法控制,如果将股票的问题割裂开来使用不同国家法律会带来很多麻烦,造成司法任务过重,使用这一做法的国家有前南斯拉夫;区别法律原则主张根据涉外证券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匈牙利。欧盟从法律适用及统一证券实体法方面着手解决影响欧盟市场一体化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努力从未停止过,但这些统一的实体法想要渗入到具有公法特性的证券法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现今国别冲突规则或统一冲突规则依然有其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美国一是通过单方面限制其证券域外适用来解决法律管辖冲突,二是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美国采取合理原则来限制其司法管辖权的方式限制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外国发行人对美国投资者无实际损害,则不应行使管辖权。另外,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将涉外证券的法律适用分别列于第九章财产和第十三章商业公司中。把证券体现的权利、政权转让规定于财产篇章,把股票持有人的股东地位、义务规定于商业公司篇章中,分别详细地对证券性质、证券交易、证券服务合同、信息披露欺诈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解决外国公司跨境上市的法律冲突方面的国际立法十分有限,在实体法方面主要体现在IOSCO的一系列关于协调信息披露标准的规则,准据法方面的主要成果是国际海牙司法协会2006年的《关于间接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的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主张的法律适用首先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但要受到营业地的限制。
反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规定可谓一片空白,勉强涉及到证券方面的只有第39条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对于证券性质、证券交易、证券服务合同、证券欺诈等基本内容不见踪影。在适用法上的缺失无疑给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不确定性,不能为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提供一个稳健的法律环境。
三、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实体法问题
(一)《证券法》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1款和《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境内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必须是根据公司法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规定构成了外国公司来我国证券市场融资的根本法律障碍。且在《证券法》第238条规定的跨境发行或上市证券是单向性的,只有“走出去”,没有“引进来”,对于外国企业到境内发行上市的法律制度依然是个空白。《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定义规定过窄,使得证券市场双边开放后产生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时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窘状。另外,在《公司法》上也没有关于外国公司法律地位的完善制度,这无疑造成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无法可依。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须法制先行,对跨境证券持有结构、跨境股东权利行使机制和跨境证券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均要有所规定。
(二)双边监管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证券市场开放方面,我国以往均属于跨境上市资源的输出国,所构建的监管法律框架也以此为主,未以保护境外投资者利益为宗旨,对于外国公司来华融资的监管前所未有,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且作为跨境上市资源输入国,应当以境内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依归,这需要借鉴发达市场的先进经验,对现有的双边监管框架进行一定的拓展和修改,以适应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带来的监管新问题。我国《证券法》几次修改主要依然采取了分业监管的模式,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但是一方面我国国内经营逐渐呈现混业经营格局,这对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混业经营也已成为全球化趋势,在跨国综合性金融集团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时,在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之间进行双边合作,对我国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对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双边监管合作过程中如何避免监管重叠和防范监管漏洞,避免出现相互制约的局面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监管重叠造成监管权限混乱并且加重了发行人的负担,而监管漏洞则导致市场套利行为易发,在双边监管合作中均应避免之。
另外,我国双边监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双边谅解备忘录也存在内容过于粗糙,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使之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而其他的监管方式在我国也有待深度发展,若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现有的双边合作法律框架并不足以应对可能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需完善之。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体制的基石,贯穿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整个过程,是保护投资者的一把利剑。目前欧美各国的首次信息披露制度上基本趋同,这是由于他们均基本采用了IOSCO的《外国发行人跨境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标准》的十大原则的内容,其中各国国内规定有别的一般是关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一些如财务信息、公司信息、关联交易等方面要求一般大同小异。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发行上市阶段也制定了各种相应的信息披露准则,但对披露内容与欧美等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有较大的不同。例如,美国SEC的20-F表格详细规定了所需披露的内容,内容制作要参照S-K条例的规则。在涉及到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时,还特别要求披露在第一上市地国或其母国有关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则的变化的信息。我国对于境内企业披露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对于外国公司的披露义务是实行双轨制,对其要求比国内公司更高,更为详尽,亦或是一体化,对国内外公司实行同样的信息披露制度?双轨制对国外公司披露制度要求过高会否影响其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融资的积极性?若一体化时,外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规定的披露义务大相庭径时应当如何协调?这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要求。
四、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协调
(一)法律适用制度的选择
对于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活动,我国法律理所当然是基于属地原则对此进行规制,而证券交易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对我国境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则取决于我国证券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各国对于跨境证券监管的普遍做法是强化单边立法下的国际监管协调,我国也必须从立法层面强调我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才能为我国与他国的证券法律冲突寻求法律适用。而构建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相关法律制度时,对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应当考虑在内,通过冲突规范,对股东权利、股份交易、信息披露责任和要约收购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因证券信息欺诈所带来的侵权问题上,可充分应用侵权自体法的基础上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外国企业的证券侵权行为发生在内国的适用中国法;其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但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等。
(二)实体制度的安排
1. 《证券法》的修改
在实践中,我国可以采取从阶段性立法到全面立法发展的方式,首先在试点区域允许外国公司来华发行和上市证券,边实践边累积经验,发现问题,逐步推广到全面立法的阶段。在全面立法阶段,势必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使得外国公司来华融资有法可依。首先,对“证券”定义进行扩展,以适用未来产生更多的创新衍生证券产品时均可将之纳入到证券法的规制范围内。其次,可以在《证券法》第238条增加第二款:“境外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内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内上市交易的,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这样一来,授权国务院对此进行规制,通过更为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对不同法律形态的跨境证券进行不同的规制和监管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制度。再次,对一些重要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见下文。
2. 信息披露制度
IOSCO已经公布了一些列的最佳实践准则(Best Practice Standards)以促进跨境证券发行披露标准的统一,欧盟和美国大量采纳IOSCO提出的披露要求时也保有自己国内立法的不同。例如,欧盟对公司基本情况和治理情况披露的要求,但美国则对之没有要求。另外,一些国家出于竞争考虑,产生标准“竞相追底(race to bottom)”的现象,我国在证券市场开放时不能出于竞争的需要放松信息披露的的要求,可以在参考IOSCO的国际通行做法的同时,对外国公司制定较之国内公司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在《证券法》中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利于保护国内的投资者的利益。
3. 双边监管合作
从国内监管层面来看,我国要适应实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协调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限及合作,克服因监管混乱而带来的金融环境的不稳定,同时要加强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提高自律机构的监管权力,使政府与自律机构相协调。在国际层面,要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资质机构的合作,加强彼此间信息流动,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现有的双边证券合作达成的法律文件进行重新审视,完善该合作法律框架,对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发展更深层次的内容,如应对危机的监管合作等。同时,要加强双边监管法律文件的可操作性,协调配置监管权力,促使监管有效性和合理性。
五、结语
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是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产生的事物,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促进资本市场国际化需制度先行,外国公司来华证券融资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的研究只是冰山一角,只是对法律适用和主要的法律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合作等方面进行研究,但这也正是外国公司来华上市所面临的基础性的法律问题。扫清外国公司来华上市的法律障碍,才能充分发挥这一活动对资本市场国际化的积极作用,深化人民币国际化,迎合市场需要的同时,也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保证投资者的信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2014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研究生创新课题: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外国公司来华发行与上市证券的法律协调问题(项目编号:2014S0504)。本文系结项成果。
参考文献:
[1]Barry Eichengreen,Masahiro Kawai:Issues for Renminbi Internationalization:An Overview,ADBI working Paper Series,No.454,Jan.2014.
[2]Dr Jing Bian:The Develop of Offshore Renminbi,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and Regulation ,J.I.B.L.R.2015,30(1).
[3]韩龙:《试验区能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资本项目开放的有效试验吗》[J],《上海财经政大学学报》,2014年8月
[4]韩骏:《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我国股票市场对方开放的战略涉及》[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5]李永森:《资本市场开放路线图》[J],金融业对外开放,2014年第14期。
注解:
①
②Barry Eichengreen,Masahiro Kawai:Issues for Renminbi Internationalization:An Overview,ADBI working Paper Series,No.454,Jan.2014,p15
[摘要]2016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在拟定《人民银行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下文合称“新《标准》”)。新《标准》明确了2017—2018年集中采购的政策导向与有关规定,加强了采购实施的规范性与透明度,同时对分支机构在新形势下开展采购工作、加强采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采购;管理;标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144
1 新《标准》的主要变化
1.1大幅提高限额标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
新《标准》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将货物、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见表1)。由此可见,新《标准》大幅提高了公开招标与分散采购的限额“门槛”,更加注重集中采购项目的规模化。
1.2分支机构集中采购实施主体受到严格限定
新《标准》对集采目录内、各级政采网不能满足需要的项目由委托社会机构组织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改为委托总行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方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组织实施。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委托社会机构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改为只能委托集采中心组织实施。
2.委托社会机构组织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1.优先在政采网中选择采购
2.委托总行集采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2 对基层行采购管理的主要影响
2.1分支机构集中采购管理面临新挑战
新《标准》推行后,原通过自行组织、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实施的集采项目,均将转为委托集采中心组织实施。分支机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将发生较大变化,使原有的管理要求难以适应。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与工作规程迫在眉睫。
2.2预算与采购需求编制的要求更高
按新《标准》要求,分支机构部分集采项目将委托集采中心组织实施,要求分支机构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提早安排好各类采购项目,以更好地适应集采中心的工作流程与采购周期,从而提高采购效率。同时,集采中心较分支机构实施部门更为专业、规范。这对采购需求编制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2.3基层行组织实施集采项目存在一定困难
新《标准》要求下,基层行面临的主要困难有:一是部分县支行地方政采网提供的产品种类有限,难以全部满足业务需要。二是部分县支行地处偏远,没有中央、省级政采网所确定供应商的销售点,需求量小且运输成本较高,供应商配送积极性不高,影响采购效益。三是部分地市或县支行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不够成熟。根据西安分行前期摸底调研,部分地市中支对应的地方政府采购中心不愿接受人民银行委托任务。而全部委托总行集采中心组织实施协调成本过高。这种情况下,如何引导、组织基层行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规范高效实施采购,成为新形势下采购实施环节亟待解决的问题。
2.4零星采购风险有所提升
零星采购由于在集采目录外,且金额较小,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其审批程序、实施过程均相对简单。新《标准》推行后,零星采购上限由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工程类120万元),使以往部分分散采购项目划归零星采购。目前,零星采购规模较大、种类繁杂,但缺乏统一的制度与规范的程序,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和采购风险。如何建立便于操作的零星采购内部控制流程、规范开展零星采购项目是下一步采购管理关注的重点。
3 新《标准》下优化采购管理的建议
3.1尽快探索新形势下采购管理模式
建议各级机构进一步加强会计财务部门的采购管理职能。一是立足实际,积极与集采中心沟通,探索研究适应当前形势的工作模式与管理流程,加强关键环节的管理力度,全力保障各类采购项目顺利开展。二是利用会议、培训等多种渠道,向需求、实施部门宣传政策,并加强对地市的指导,使新《标准》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
3.2提升部门预算与需求编制质量
建议各级机构加强“矩阵式”管理,进一步发挥综合性业务部门的主体作用。一是加强项目库管理。加强业务中长期规划,及早安排项目入库,充实项目储备,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库内项目执行时间。二是提升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进一步发挥综合性业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将预算编实、编准、编细,便于次年有条不紊地组织采购。三是加强采购需求编制的规范性与完备性。组织需求部门按照集采中心有关要求,规范编制采购需求。特别是与人民银行特殊业务相关的项目,采购需求务必完整、准确反映业务需要。同时,建议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设备的配置标准与需求编制指南,便于全系统统一更新。
3.3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组织实施集采项目
建议各级机构按照新《标准》要求,组织实施部门合理安排集采项目。一是充分掌握中央及地方政府采购网各类产品,并加强与需求部门的沟通协调。政采网产品能够满足业务需要的,优先通过政采网选择采购,提高采购效率。二是充分发挥政采网的作用。利用政采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采购手段,尽可能多地发挥政采网选择采购的优势,切实满足各项业务需要。三是适度集中,对于在政采网中选择采购或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确有困难的基层行,由管辖行根据情况适度集中组织实施,增加规模效益并降低运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