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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问题范文

时间:2023-08-16 17:05:31

序论:在您撰写金融监管的问题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金融监管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9?雪10-0046-02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层原因: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缺失

美国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监管制度一直被视为全球典范,然而却在美国出现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失控问题。金融监管者面对市场风险的沉默、纵容和不作为使得金融监管作用几乎失效,监管机构没有能够在危机爆发之前冷却市场的盲目乐观态度并阻止市场参与者的过度投机行为,反而让更多的投机活动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最终酿成今日不可收拾的苦果。美联储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关注房贷标准放松问题直至危机爆发,还没有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就此观之,先有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缺失,才有金融监管制度建设不能及时跟进金融创新步伐,进而金融监管的效力不能有效约束市场行为,风险由此不断积聚,最后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一种必然。笔者认为,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缺失是危机爆发的深层原因。

二、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

金融监管是政府行政力量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自身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由此,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与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大有区别。从金融监管在社会经济领域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来看,笔者认为,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是金融监管者对于国家和民众赋予其从事金融监管活动的基本职责的履行。

三、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及评判标准

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应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国际协调责任等方面构成。

(一)经济责任

金融监管者通过对经济金融领域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稳定币值,维护金融稳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这是金融监管者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具有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两方面内容。

1.监督责任: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的社会责任。

2.管理责任: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责任。

对经济责任的考察我们可以通过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和各项经济指标,尤其是CPI等核心指标进行量化考察。金融越稳定,经济越发展,金融监管者的经济责任就得到充分实现。金融监管者经济责任的实现,也就是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最基本实现。

(二)持续发展责任

金融监管者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持续发展责任包括创新责任和保护环境及资源责任两个方面。

1.创新责任:金融监管者须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实施有效管理,但绝不是限制其发展。监管者必须做到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促进金融产品的合理创新,进而保证金融市场的活力。我们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每年新增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的数量、交易量和市场稳定性来评价金融监管当局在创新责任方面的行为。如果金融市场通过金融监管者的监管并没有使金融产品的创新受到限制,相反,金融产品被更快速、更有序地推出,并实现风险可控、稳定运作,那么金融监管者的创新责任就被充分实现。

2.保护环境及资源责任:虽然金融监管者不直接从事物质部门生产活动,但其有权力将资本在社会各领域和行业进行调配。对那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对那些产能过剩、资源利用率低的行业,金融监管者应进行资源的有效调配,敦促有关金融企业,限制在这些领域的信用投放。对于保护环境及资源责任,如果金融监管者能充分考虑社会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承受力,对资本资源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领域的贷款发放提供有效指导和控制,那么金融监管者在此方面的责任就能充分实现。

(三)法律责任

金融监管者制定相关条例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责任。金融监管者有制定相关条例的责任,同时金融监管者的行为也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对金融监管者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考察。如果金融监管者能充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金融体制改革推进程度,制定出配套的法规条例,及时规范新增的金融产品和新出现的交易行为,那么金融监管者的相关责任就得到实现。其次,我们通过了解金融监管者是否坚持自律,切实做到依法监管对其进行评价。金融监管者腐败行为的减少甚至杜绝是评判其法律责任的重要方面。

(四)道德责任

金融监管者满足社会准则、规范和价值观、回报社会的责任。金融监管者是社会的一员,作为社会一员必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其又处于行业之监管地位,对其的道德要求理应更高。我们可以通过对金融监管者在日常工作行为中是否严格按程序办事,能不能始终坚持工作原则,做到公正审批,保守机密,不搞寻租等来对其进行考核和评判。

(五)国际协调责任

金融监管者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各方共赢的责任。如今,一国经济不再为一国之经济,一国金融不再为一国之金融。金融监管者只有勇于承担起国际协调的责任,借鉴国际经验、吸取别国教训,加强境外合作,才能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者如能充分认识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努力学习他国经验,对金融行业的新趋势有正确的研判,以及能与国际监管力量充分合作,在反洗钱、化解金融风险和解决金融危机等领域形成合力,并有效扩展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影响力,那么就实现了其国际协调责任。

四、如何加强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

(一)完善高校教育,注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金融人才培养

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又一次提醒我们要注重金融人才的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其社会责任感的培养。而这方面的教育工作一直以来被各高校普遍忽略。所以,我国要建设一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金融监管队伍,就必须从人才培养的过程开始加强教育,转变高校教育观念,完善教育体系,设置相关课程,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只有从教育抓起,从人才成长的过程抓起,才能实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改进选拔机制,加强内部约束

为适应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监管需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业长远发展的客观要求,应改进选拔机制,加强内部约束。在人才选拔环节,除看重金融监管者业务水平以外,应更加注重金融监管者个人的社会责任。重用“有才有德”者,慎用甚至不用“有才无德”者。对金融监管者行为的监督,应从法律上明确,制度上限制,具体工作程序上规范,增加内部监控力和增强其惩罚措施。

(三)加强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既需要对自身行为的内在约束,也需要外部制约。我国处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要强化金融监管者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监管,就须首先加强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用制度措施、法律手段规避金融监管者渎职、失职行为,防范腐败现象,提高其不作为和犯罪成本。

(四)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市场机制

我国一直以来的金融监管方式相对粗放且单一,行政性审批过多,市场机能不健全。由此造成金融监管者的“审批权限”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监管行为尺度过宽。将来须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市场机制,用合理、周密的工作程序限制监管行为的随意性和人为性,有利于金融监管者社会责任的实现。

第2篇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风险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网络化、自由化浪潮下,面临巨大的挑战,亟待创造性的革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将面临着更大的考验,金融监管所肩负的责任更加艰巨,维护金融稳定发展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1.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国国际信托公司等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产生新的金融风险。

2. 各金融监管部门自成系统,缺乏配合。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的目的是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相互业务的发展,金融机构业务日益走向综合化。这种分业监管体制容易造成某些领域的监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而造成重复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成本。

3. 监管手段单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通常由五类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行使监督职能,分别是董事会、中介机构、媒体、行政监管、司法诉讼。越靠前面的机构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纠错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补救性质也越强。因此,行政监管属于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监管手段,而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独立性差,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机制并不完善,造成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赖于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监管的效率比较低。而且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在金融监管模式中有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英国模式、日本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线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一)我国的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我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二)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 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 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3. 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4. 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5. 监管部门实现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必须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必须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必须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必须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6.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与相关国家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认可水平,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达到在国际范围内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文云,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国际金融研究》.

[2]刘国玲、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北方经贸》.

第3篇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6)丰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金融业自律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监管方式,为提高监管效率,应该在行政监管的方式上,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的作用。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

第4篇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科技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创新产物,在发展初期阶段势必会出现一些风险,这就需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尽快度过风险的高发期。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风险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平台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些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促使互联网金融资产规模更加庞大。电商、门户网站以及搜索网站争先恐后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相比较,具有更多的优势,比如说:互联网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广泛等特性,给传统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比如说: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给互联网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就需要不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规避其劣势,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严峻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环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跟进。即便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完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的关注,但是出台一部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还需各相关部门在加强互相联系的情况下,从立法、经费、人员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互联网金融立法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同时,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受到侵害,投资者也难以运用相关法律进行维权,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更加猖獗,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更大的困难。

(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环境给监管带来困扰。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然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一些弊端,为互联网金融虚拟环境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上网注册等可以采用匿名,还可以设置虚拟账户等,互联网金融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对方的签名或者是影像等相关证据的记录。在网上进行交易一般都是通过密匙、证书数字签名等一些虚拟认证方式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这样的交易存在着隐蔽性,金融机构识别客户也主要凭借这些电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的身份验证信息,轻易就能获取巨额的资金。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活动自身存在的隐蔽性,给其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空白。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获得了法律认可。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监管环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P2P平台悄然崛起,而P2P贷款平台由于监管的主体不明确,仍旧被排除在监管之外。银监会在2011年出台《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人民银行也曾在2013年出台了《支付风险业务提示》,但是这些只能对投资者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很多P2P借贷平台的资质参次不齐,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创新的名义开始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这给监管带来更大的困扰。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朝着地方化发展,金融监管的整体发展趋势是把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经被纳入了监管体系,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仍旧游离在监管之外,比如说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等。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起源于民间,在地方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金融机构集权式监管方式不适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监管的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不断强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同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监管指导与统筹的责任;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构建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比如说:一行三会、工商、司法等部门。规定期限举行例会并交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情况,并加强监测与预警,控制互联网虚拟性风险向着实体金融蔓延;三是积极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自律作用。只有加强行业间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为了更好地推动行业间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的活动秩序,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并制定出风险发生以后的应急处理方案,及时监测并防控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正常活动秩序。五是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于跨国际性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需要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实施监管,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活动秩序。

(二)采取原则导向式监管方式。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不管是在发展方向还是发展模式方面都还未定型,金融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时,处理一些出现的问题时应该保持一定的弹性。采取原则导向式的监管,就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吸收新兴金融行业初期发展阶段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防范出现死管乱管的现象。另外,在金融风险安全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监管创新,从而促使互联金融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与修订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风险特点,制定新的监管规则。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以及性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以及风险的防范与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进而把网络信贷以及众筹融资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尽快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体系,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以及互联网安全等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内容要进行明细划分。并要尽快系统化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联系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三是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并要求监管部门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规范化的指引。

三、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在互联网发展的影响下,必然会面临更多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监管机制,不断汲取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经验并与实际的国情相结合,寻找出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出路,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剑波,丁子格.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4,8

[2]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第5篇

(一)积极推行“全面监管”的金融监管原则,构筑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监管体系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消除监管的“盲区”和“真空地带”,实现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当然,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并不意味着用单一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监管对象。例如在美国的改革方案中,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其适用的监管标准要明显高于同类金融机构,而对于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期货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则只要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而没有进一步的监管限制措施。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根据金融发展的需要和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的风险水平,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完善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的监管体系。

(二)慎重考虑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寻求监管模式的均衡点

选择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形式,考虑的基点是该形式能否更好地发挥金融业的整体效益,能否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就中国而言,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的明显作用在于:不仅帮助经济从虚热状态中解脱出来,而且使资本市场在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得以迅速成长。尤其在各金融主体缺乏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不甚到位的情况下,分业是有效率的。如果选择金融混业,则负效应突出表现在:将会加剧国有金融独大的行业垄断,增加金融体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性风险,等等。然而,金融体制的变革是在西方“混业航母”借WTO之力挑战国门的情况下,迫使国人做出必须顺应大势的应对。只要预期收益高于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那么,这种通过自上而下的行动来消除原有制度的某种低效率或不均衡的强制性变迁,就可能发生。

(三)加强监管机构协调与发展,设立制度化实体化协调机构

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专业化分工必然会带来相应的协调问题。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建议首先将协调机制法制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由国务院副总理牵头、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四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

二、关于资本监管的改革

(一)降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

降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是保障其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普遍认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美国政府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的时候保持足够高的资本水平,已减少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欧盟酝酿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并在经济繁荣时增加提取预期损失准备;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推动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修改;加强业绩与薪酬相联系,综合考虑长期与短期业绩评价等方式防止激励制度的短期行为,从而消除薪酬制度的顺周期性。

(二)提高商业银行高风险业务资本要求

提高高风险业务的资本要求是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的关键。商业银行高风险交易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祸首之一。关于银行的交易账户,要求银行增加不同时期在险价值的额外资本缓冲,增强违约风险管理,制定交易账户下证券化头寸的风险加权要求;关于银行证券化业务,提高银行对诸如交易账户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的信息披露,以帮助投资者了解银行风险程度;对于在证券化业务,提出更高的资本金要求,对银行从事复杂的在证券化投资业务加以一定的限制。

(三)采用简单和透明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简单和透明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能更准确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计算方法的过于计量化使商业银行能够利用计量规则有效地去“节约”资本金,大大降低资本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国提出要采用更简单、更透明的资本充足率计量方法,综合运用计量和财务报表来计算资本充足率,也开始考虑利用杠杆率对资本监管的补充。

三、关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改革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应和新版主协议密切协调

比如在《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中加入“开展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向协会提交风险敞口情况”的条款,同时建议《办法》明确规定由交易商协会承担市场数据备案、汇总和分析,由此明确一个从新产品备案直至面市的体系,建立高效而灵活的新产品推出机制。

(二)坚持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协调并举

功能监管方面包括场外产品中的保证金、担保品管理、交易基本规则等,机构监管主要监管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由于参与交易的机构种类很多、身份各不相同,如银行间参与者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监管方,因此,机构监管和功能的监管应当相互配合。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内控

金融机构在推动衍生品创新发展的过程中,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要从客户投融资及风险管理需求出发,密切跟踪和分析市场动态,精心研发设计具有明显市场价值的结构性产品;还要将审慎的客户风险评测和充分的产品风险揭示作为衍生产品发展的基础,致力于开发与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力相适应的结构性产品,在产品设计与创新中统筹兼顾产品风险与收益,走自主创新、理性创新、可持续创新的路子;注重稳步提升结构性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估值、计量、管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能力,有效控制衍生产品的创新风险。

(四)加强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信息披露

加快建立衍生产品的中央交易对手机构和清算机制,减少信用风险敞口及名义净头寸总量。对交易采用电子化处理,加强交易的确认、公布和执行,降低交易确认的延迟等也相当重要。鉴于目前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行业自律的特点,金融机构必须遵循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部门、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各方责任,维护场外衍生产品市场能够正常和健康发展。

四、关于系统性风险监管与维护金融稳定的改革

(一)重新审视货币政策在控制系统性风险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防范资产价格泡沫中的作用

次贷危机之后,国际社会提出要重视货币政策在防范资产价格泡沫中的作用。如“泰勒规则”的提出者泰勒教授撰文指出,如果美联储按照“泰勒规则”早点提高利率,那么就不会有后来的房产价格泡沫和次贷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货币政策目标中加入关注资产价格的因素,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资产价格上涨,但还不足以完全控制住资产价格泡沫。因此,完全通过货币政策来防范资产泡沫不太容易,还需要由审慎监管政策来分担。

(二)金融监管政策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以控制系统性风险

实现此目标,需要在促进创新与控制系统性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对监管和信息指标进行重新设计,以便有效评估系统性风险;设定最低资本金比率和最高流动性比例及杠杆化比率;风险管理不仅要反映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还要反映系统性风险;设计缓解金融市场顺周期问题的制度;强化公司治理以增强市场约束;重组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框架;监管体制改革必须考虑金融监管自身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激励机制。

(三)关注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风险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国家财政能力和可信度,成为一国能否度过危机的关键支撑。政府所付出的资源,无疑会增大或有负债和财政风险。对国家资产负债表进行完整的情景分析,考虑金融部门、对外部门、政府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存量和流量变化。政府还要在危机过后,及时、有序、稳妥地退出,并且要与市场保持良好沟通。在正常时候,需要建立和储备充足的财政资源以应危机之需。

(四)关注跨国系统性风险

全球金融监管机构需要有效协调,共同应对跨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开发危机防范和处理的政策工具,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充足流动性的机制。

(五)防范“太大或太关联而不能倒闭”问题带来的风险

监管机构被金融机构影响过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冒险行为问题仍然没有有效解决,在危机前如此,危机期间也是如此。

五、关于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改革

(一)明确国际合作中的态度、立场和策略,平衡与协调各国监管成本与收益

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又一次成为国际经济事务中的热点议题。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在其中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它们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二)积极参与国际协调与合作,促进各国监管信息联通与共享,防止风险传递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第6篇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当中央银行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予以分类制定并开展监管时,可以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扩张的政策时,在货币政策传导工具的作用过程中,其所监管的对象则集中于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将监管政策以功能模块化的规则形式进行确认,观察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机制并实施正面引导的积极监管,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所要求的监管广度与深度。

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紧缩的政策时,其所监管的对象则灵活调整至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压缩功能的制度安排。这样,监管规则依照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进行确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无论货币政策如何变化,监管政策都无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风险以外的存在意义。

第二,功能性监管可以消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降低冲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监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无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论国内单独监管,还是跨国合作监管,都应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资金集聚机制的提供、资源转移便利的提供、风险控制的提供等等,来重组监管机构,重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的组织与执行的独立性,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供给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实现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遵循货币政策的调整需求及各项金融资源的转换系数与货币政策敏感系数,来调节规则,实施监管,从而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集权运行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困境。

第三,功能性监管可以在体制改造的长期过程中,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具有风险的快速传递特性,对其所开展的体制性改造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极易暴发“监管套利”行为,降低监管效率,消除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因其所具备的监管广度,以及监管对象的适时灵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业银行的“套利”动机。

同时,功能性监管也可解决金融创新给监管提出的新问题,也就是无论金融产品如何日新月异,其功能是基本稳定的,如网上支付与传统支票,都共同发挥资金支付功能;无论传统信贷,还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都发挥资金集聚与风险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监管对象,不但可以促进创新,提高金融产出效率,还可以及时进行风险监控,消解银行体制转轨时期的风险累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1]魏革军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N].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杨瑞龙主编.国有治理结构创新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梗阴症结及对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5]李晓西,余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国民经济活力[J]金融研究,2000,(7).

第7篇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分析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问题。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历史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社会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目前,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