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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范文

时间:2023-08-15 16:55:19

序论:在您撰写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

第1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受限于自身信用等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时候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本文对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研究,旨在优化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上的选择,以促进其长期稳定的发展。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①普遍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借款的方式和范围都逐步扩大;②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这是由民间借贷的方便性和中小企业的用款迫切性所决定的;③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以,固定资产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低压要求,因此难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但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往往属于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融资需要;④差别定价严重: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调整的,不同的资金用途会有不同的借贷利率;⑤缺乏监管: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参杂着一些违法活动,民间借贷需要被监管,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法律保护,这样很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 正面影响

(1) 缓解资金压力

有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断流面临着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国家政策,很难进行对外融资,而民间却有着资金闲置,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极大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缓解了资金压力,通过借贷资金转化为投资生产,从而实现了企业的发展[1]。

(2) 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担保简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虑资金用途、借款企业发展潜力等,通过综合的分析选择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民间借贷,这就使得一些回报高、风险小的行业更容易受到民间借贷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金聚集在风险小、稳定性高的优势行业,促进了此行业的发展,小范围内的优化了资源配置。

(3)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等对外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一般是区域性的,借贷范围比较小,同时借贷双方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借款人对于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企业都比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实现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二) 负面影响

①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在担保措施、合同签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规范,这就增加了引起借贷纠纷的风险;②不利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但其利率较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数额过大、时间较长,高额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还款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③易引起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是其一个主要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企业无法走出困境,高额的利息会企业压力倍增,容易引发这种高利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④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这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并不受国家宏观调控,许多借款人并不问资金的用途,这就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有一些资金可能流入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行业中,一些受保护的中小企业反而不能获得资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可行性研究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根据其发展进度以及企业价值分为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的小企业其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是不一样的。

(一) 创业期的可行性

创业期仅仅是中小企业的一个起步阶段,在创业期阶段内,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其产品效果以及发展前景还没有经过发展的检验,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较大,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长期的资金维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过多的对外举债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还款压力,因此,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应为直接融资,如果采用民间借贷融资,应当主要考虑亲友互助、信用贷款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民间借贷方式的风险较小,且对于企业的还款压力较小,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二) 成长期的可行性

经过创业期的发展,处在成长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逐渐明朗起来,企业的风险较小,同时企业的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有了产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这个时期中小企业一般需要资金巩固生产、扩大生产以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进一步发展,虽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对外融资,此外,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厂、购买设备,企业也可以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成长期的企业已经有能力偿还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也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并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业竞争以及规模的扩大,此时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能够维持在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长远的发展,企业应当将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转型,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此时的资金需求主要为流动性的资金,除了与商业银行接触进行融资外,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并购或上市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方式,对企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进行融资,例如连锁经营、专卖等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出现短期的资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处于衰退期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已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企业正在逐渐走下坡路,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做好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工作,或延伸到其他领域二次创业,此时中小企业的规模逐步回缩,因此资金并不紧张,融资主要是为了产品和服务的转型以及二次创业,这个时期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吸引民间借贷长期投资,通过这种民间借贷方式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2篇

[关键词] 天使投资 民间融资 比较分析

一、“天使投资”和民间融资的定义

对于“天使投资”这一概念,根据美国杰拉尔德・A・本杰明及乔尔・B・玛古利斯所著的《天使融资――如何筹集和投资于私人权益资本》一书的描述,“天使”这个词是由百老汇的内部人员创造出来的,被用来形容百老汇演出的富有投资者,他们为了创作演出进行了高风险的投资。天使投资者对演出的投资是为了获得与他们倾慕的戏剧演员进行亲密接触的特权。而现在“天使投资”这个概念主要指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家进行创业。“天使”这个词指的是企业家的第一批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在公司产品和业务成型之前就把资金投入进来。我们可以把天使投资看作是风险投资的一个分支,以新兴的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为对象进行早期的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民间融资的概念主要指游离于国家正式金融体制外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及企业与企业等之间的民间金融活动。传统的民间融资主要是一种借贷的形式,靠民间借贷利差来盈利。在浙江一带“藏富于民”的环境中,民间融资往往是当地富人用多余闲钱进行投资获利的一种方式。

二、“天使投资”与民间融资的相似处比较分析

天使投资可以作为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说明天使投资和传统的民间融资有一定的相似处,具体表现在:

1.投资主体上的民间性

两者的民间性体现在投资主体大多不是官方的正式的投资机构,且投资资本大多为民间资本。天使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天使投资人,他们用自己的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投资收益也归他们所有。天使投资人不一定是专业的投资家,他可能是您的邻居、家庭成员、朋友、公司伙伴、供货商或任何愿意投资公司的人士等。而民间融资的投资对象也具有多样性,它不仅仅限于身边的朋友、亲戚,还可以通过行会的形式筹资,许多资金充裕者会把手中的钱集中到民间的“会”里,需要资金的企业可以通过“会”进行融资。在投资主体上两者都比较多样化,且投资资本大多数都是民间资本为主。

2.投资规模都是以小规模投资为主,风险规避不强

因为天使投资主要是投资创业初期的企业,不同于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天使投资的金额一般较小,而且是一次性投入,它对风险企业的审查也并不严格,它更多地是基于投资人的经验判断。对于民间融资来说,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的借贷,投资规模不大,而且对于企业发展前景的判断主要是建立在对企业经营的判断及对企业主的了解基础上。两者都是属于高风险投资。

3.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

天使投资和民间融资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因为自身原因,往往在融资上有困难,而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小企业创立到发展过程中,融资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由于有这些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存在,另一方面有丰富的民间资本作为供给,所以天使投资和民间融资两者在这种环境下发挥了重大作用,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天使投资”与民间融资的不同处比较分析

天使投资和民间融资虽然都是利用民间资本以中小企业为对象进行投资的两种方式,但是两者本身的特点及发展上又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两者进入市场方式的不同

天使投资不同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者不需要任何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在双方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天使投资者的资金将直接投入到企业中去,属于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民间融资一部分在信息充分条件下可以进行直接投资,另一部分则通过“行会”,“协会”,“钱庄”等“中间人”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天使投资往往投资于创业前期,进入市场主要是企业的种子期,而民间融资则不限,不管企业发展到那个阶段,只要是有融资需求的都可以投资。

2.两者投资管理及盈利模式的不同

天使投资与民间融资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参与企业管理上。天使投资往往是一种参与性投资,也被称为增值型投资。天使投资人不但可以带来资金,同时也带来关系网络,带来经验,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指导等等,对于中小企业有扶持和帮助的作用。天使投资人与企业家有股权关系,投资人以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为盈利。而民间融资往往只是借贷资金,并不参与企业管理,与企业家是债权关系,以资本利息为盈利目的,不分享企业利润,但是民间融资高额的利息加大了企业成本,往往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负担,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3.两者退出市场的方式不同

天使投资最后的退出主要以企业出售为主,企业或者上市或者被收购并购,并且在退出战略上没有明确的时间约束,其在退出时机的选择上更加灵活,因此可以选择对双方来说都最为有利的时间退出投资。天使投资可以通过完善的资本市场规范、合理地退出,有利于保障投资人和企业家两边的收益。而民间融资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关系,时间上要求比较严格,而且退出方式上一般以直接收回资本为主,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此外民间融资在我国目前还属于灰色地带,一直以来难以监管和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常常容易偏离正轨,引发一系列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第3篇

――绍兴民间融资现状调查与风险防范研究(项目编号:125448)阶段性成果

摘要: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融资、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融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满足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民间融资却存在着诸如风险高、缺乏国家监督管理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绍兴市民间融资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实与理论相结合,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 民间融资 风险

近年来,中小民营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也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回顾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发现制约中小民营企业战略选择和战略实现的因素有很多,而融资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本文选取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为调查对象,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实与理论相结合,对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绍兴民间融资现状调查分析

(一)民间融资规模分析。绍兴市民间融资总规模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手续相对复杂,成本较高,等待周期较长,即中小民营企业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难度较大,加上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供给不足,所以中小企业不得不开展民间融资以解决资金上的需求。调查显示,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在2010-2013年的3 年间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到2013年,被调查中小民营企业中过半数存在民间融资行为。

(二)民间融资影响因素分析。通过对绍兴市中小民营企业调查分析显示,影响民间融资的主要因素依次为“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信贷松紧情况”、“市场利率变动”及“民间融资政策因素”,选项占比分别为63.8%、54.5%、36.2%和20.8%。由此可见,其中“企业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松紧情况”是影响民间融资的最主要因素。

(三)民间融资成本分析。根据对绍兴民间信用状况调查分析显示,在存在抵押物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年利率大约为12%左右,在无抵押物的情况下,有些民间融资年利率可能上涨至40%。在目前的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年利率为20%左右虽属正常,但仍然远高于同期同档次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法定贷款利率的1.5-3倍。至于民间出现的高利贷等形式年利率一般在6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民间融资成本较高,利率约定具有随意性。民间融资虽然给融资企业带来资金上的便利,但也增加了融资主体的财务费用。

(四)民间融资期限分析。民间融资期限由资金供需双方共同确定,时间长短取决于融资者对资金的需求,融资期限在1个月以内或者1年以上均可,非常灵活,其中融资期限普遍是1年内。从调查分析来看,87.6%的民间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并且期限在6个月以内民间融资占41.5%。民间融资多数采取短期融资方式,显示出资金的“救急”功能更为明显,企业筹集资金需求主要应用于流动资金需求上。同时,资金供给方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也使融资期限趋于短期。

(五)民间融资来源分析。民间融资随着规模的不断增长,资金提供者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民间融资除了向个人和其他企业进行资金借贷外,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也成为民间融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民间融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调查分析显示,企业通过民间筹集资金时,其他个人(不包含企业股东和内部职工)为主要的借贷渠道,所占比例大概为42.6%,而中介机构筹集资金所占比例为26.2%,向企业股东和内部员工融资占比22.4%。总之,向个人和中介机构筹集资金是民间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六)从协议方式上分析。从企业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来看,有80%的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签订借据,16%的企业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而仅有4%的企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民间融资。从协议方式上可以看出,目前民间融资主体法律意识较强,多数能够采取契约化的借款方式。而且,从担保角度来看,采取“财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方式所占比例为58%,无担保方式所占比重为44%,从而可以看出借款人风险意识较强。

二、民间融资存在原因分析

近年来,民间融资无论是贷款主体还是融资主体都开始向着多元化发展,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近期融资问题状况,可以发现银行融资手续繁琐、企业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及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中小企业抵押不足、国家缺乏相关政策和信息不对称等造成了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见图1),其中对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最大的是银行贷款手续繁琐。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得不到满足,进而转求民间融资,导致民间融资规模迅速增长。

(一)银行融资手续繁琐。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佳,加上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许多财务问题导致银行不愿意将资金借给中小企业。企业从银行融资往往需要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较急、需求频率较高、所需金额较少,银行融资远远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民间融资解决了这一问题,一般无需任何手续,即使有手续也是简单列明借贷资金双方、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或借款利息的简单凭据。

(二)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债务担保,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偿债风险,因此,只有在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基础上,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才愿意为企业进行担保。由于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健全,业绩不够理想,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导致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其担保。此外,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相对较高,中小企业出于对担保费用的考虑也不愿找担保人或担保机构。

(三)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偏高。由于银行具有规避风险性及获取收益的本性,其向中小企业贷款收取的利率往往比国有企业高。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经营的项目无论是否成功,都由政府买单,银行承担的风险性相对较小。而中小民营企业往往没有专业的担保和政府承诺,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需要承担较大风险。所以银行势必会通过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来增加其收益性。

(四)中小企业抵押不足。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较少,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非常有限,并且提供的抵押物往往变现能力不足。目前,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可以为存款、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中小企业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但是中小企业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动产无法进行抵押获取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狭窄导致中小民营企业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且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大大增加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

(五)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现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后续配套制度,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缺乏相应实施条例,使得该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上有限,我国法律执行环境较差,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出台的相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也不够全面,系统落实不到位。

三、民间融资的建议分析

(一)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和引导。在中小民营企业的众多融资方式中,民间融资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国家而言,应当认识到民间融资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宽容地接受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并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及降低税负,让民间融资能够维持较低运行成本,为民间融资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以促使民间融资能够健康的发展。同时,民间融资机构应当考虑将行业内或区域内的中小企业纳入到民间融资对象中,通过行业内的资金互助方式,进行资金筹集,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或区域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民营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大力推进中小银行和非银行信贷机构的发展。加快城市中小银行的发展,将其职能明确定位为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明确其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对中小银行和贷款性金融机构采取特殊监管要求,允许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灵活的信贷评审和贷款,允许中小金融机构间相互拆借资金。

(三)扩大担保标的物范围。适当允许动产抵押,具有价值的商品可以贷款抵押。这样,企业资产盘活起来,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为规范担保标的物的抵押行为,对动产、知识产权、经营权、宅基地、各种权益、未来收益等等进行属地化的统一登记管理。

(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不断完善,也可以尝试借鉴国外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模式的不断创新,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国外的研究成果及从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自身因素,可以尝试利用国外先进的动产融资、典当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来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筹资难的问题。

第4篇

关键词:鄂尔多斯民间借贷

        引言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之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信贷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国内外许多研究对非正式金融现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数据涉及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但很少有研究系统的介绍和分析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概况、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现状、特点与成因、鄂尔多斯民间借贷问题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有限负面作用。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第5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 规范化 现状 对策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2][4][5]戚祥浩.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2011-08-12.

第6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福建沿海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55-03

福建沿海经济是海西经济的一朵奇葩,鲜艳、夺目、灿烂,滋润其成长的血液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沿海的民间融资,估计就平潭、福清二地民间融资额年数百亿。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的方式要求不断创新,以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沿海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特殊情况下,特殊金融手段对经济的作用,有利我们开阔视野,坚持科学创新。

一、沿海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福建沿海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民间融资十分盛行,其规模广,融资数额大,从人员参与情况看城乡家庭有70%~80%参与过民间的借贷活动,融资金额一次性达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经常发生,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1.银行贷款的过度规范性与沿海经济的活跃性产物。从理论上讲,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在谋利的同时应为社会发展经济服务,但金融服务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为此银行具有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从风险管理上讲,平均分摊风险的方法最低,所以银行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会一次性大规模贷款;其次银行信贷中信用贷款额很小,满足不了活跃的沿海市场经济的需要;三则手续烦锁,让贷款者知难而退。由于,沿海地理位置的特点及沿海的人才优势,沿海经济在区域经济中占比大,项目大项目多。办工厂做出口贸易、劳务出口、承包隧道工程等经济活动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经济活动的频繁性、大规模性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为此急需融资,银行一般而言办理的是担保贷款,又以质押担保优先,而民间的经营活动者,常是可质押物的有效证件不够齐全,或质押后可融资金额小,或融资手续烦锁,为此向民间敞开了融资的大门。民间融资其特点就是融资的利息高,一般无质押物,手续简单仅凭一张借条,而融资的数额可大可小。

2.由于沿海经济规模较大,资金需求量多,经营者常是个体合伙经营,其可质押的财产有限,难以一次性从银行完成足够的融资,为此民间融资就成了完成大规模经济活动融资的又一个资金源泉。购一条海上运输船,购价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其首付资金是该船总价的30%左右,资金量达数千万元,在没有取得船所有权证件之前是不能向银行融资的,为此,这庞大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当取得船的所有权证件后,后续购船资金通过银行的船贷而得;再如闻名全国的平潭隧道施工产业,基本上都是个人挂靠有效资质后向全国各大型工程公司承揽工程,具有工程规模大、工程总造价高的特点,造价常是数千万、数亿不等,承揽者前期购买大型铲车、汽车、吊车等机械动则数百万,再加上工程质量风险质押金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光凭个人有效资产向银行贷款无法获得足够的经营资金,于是不得不向民间高利息融资。

3.沿海经济经营活动常以亲缘性合伙,或社会成员合伙而为,这就可能为经济活动编织了一张张民间亲缘性融资网,或社会性融资网,或血缘性加社会性组合民间融资网,把民间的融资规模做得更大。中国是一个重血缘的民族,从古至今均有寻根的观念,而福建沿海地区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红白喜事大张旗鼓,在体现讲人情排场的背后一张张无形的亲情融资网在生根发芽。亲人之间互相借贷,利息一般均以市场价偿还,在有些大规模融资时,其亲情融资网络会向社会朋友延伸,融得大规模资金,构成了亲情社会融资网络。

社会成员合伙的经济体,目的在于利用合伙人之长规避自己之短,组合成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活动的从业者,思维敏捷、朋友多、办法多,在需要大规模融资时更能有效地编织社会亲情融资网,向社会成员不断延伸的融资网,正因为经济活动中的精英作用,使沿海的民间融资遍地开花。

4.民间融资借款,在速度上比银行贷款快,在资金使用时间问题上可以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短则几天借贷结算,长则一年结算,为民间经济活动打开了便利之门。

5.高利息回报的诱惑,让沿海民间融资的土壤更加肥沃。福建沿海民间融资利息回报高,正常情况下在每元每月1分息至每元每月2分息计算,高的达每元每月2.5分息或每元每月3分息以上计算,比银行存款高出数倍的利息回报,银行很难从民间获得长期揽储,大量的民众把资金流向民间的借贷。

二、沿海民间融资方式及成因

(一)融资方式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观察民间融资的方式,其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特点,所有的方式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经济融资服务。

1.从出资人获利程度的差别看有三种方式:(1)参股融资:把资金作为股份参与经营。出资者享有生产经营中的获利后分成的权力,分成的多少一般按占总股份的多少按比例分成;亏损时出资者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融出资金者按占总股份多少相应地承担亏损责任。即赚钱时股份越大,获利越多,亏损时股份越大亏损越大。(2)利息融资:指的是出资者不承担生产经营中的亏损,也不享受生产经营中的利润,而是以一种固定的事先约定的利息方式到时结算,一般情况下为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5厘,或每元每月利息为1分8厘,或每元每月2分左右,高的达每元每月利息达3分以上。(3)股份式与利息式捆绑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中,约定其中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参股资金,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亏损责任,享有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分成;同时也约定总参与资金的其中多少为利息融资,不承担经营中的损失,不享受经营利润,按事先的约定的利息按时还本付息。

2.从贷方偿还利息的高低分类有三种:(1)低利融资:该种融资方式一般为每元每月利息1分计算,或者每元每月1.5分计算。该种融资一般要项目获利高,风险小;要么是融资数量大,要么是亲朋至友。只有这样较特殊的情况才能得到较低利息的融资。(2)常规利息融资:沿海目前最常见的融资利息为每元每月1.8分计利息,或每元每月2分计利息,这种融资利息常在社会大众参与融资时使用。(3)高息融资:高息融资每元每月计息3分以上,常发生在该融资项目不被看好,或借期短,或者融资人被认为不够信任等原因就会产生高利才能融到资金的现象;其二个原因是当市场上资金紧缺时,融资利息也就更高;更特别的情况就是关照式,由于特殊的关系融资方关照被融资方,让被融资方获取更多的利息。

3.从借贷人之间人际距离看融资方式:(1)借贷人之间直接融资:借出资金方与贷款资金方直接见面商谈,约定回报利息,偿还时间,立下借据后即时成交。(2)牵线搭桥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起因是因为融资方人际关系不够广,借贷之间不够熟,或不够了解,于是贷方常会找人说合,其说合常出于人情,说合人一般不谋求回报。(3)朋友式融资:在自己好朋友之间融资。(4)组合式融资:家族式捆绑朋友式,或亲情式捆绑朋友式,即通过家族人与家族人朋友的关系,引导朋友来一起融资,或通过亲戚与其朋友的关系把他们的朋友请进融资圈,前者为家庭捆绑朋友式,后者为亲戚捆绑朋友式。

4.从融资资金取得的难易度看融资方式有四种:(1)标会式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是事先成立一个可出资、融资的人组成协会,有会员需融资时协会在负责人的牵头下召开会议,动员每人出资。融资方以竞标式的方式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即谁出利息高资金就归谁使用),并立契为约,写清归还时间,计息方式。标会方式是中国民间使用很久的一种互助方式,目前沿海地区使用这种方式融资比较少,原因是以竞标的方式融资容易抬高利息,而使偿还成本提高,再加20世纪80年代中期,福建的平潭、福清出现过骗会的事件,该方式融资渐渐变得不再盛行。(2)私下协商融资:就是借贷双方互相协商借款方应承担的利息多少,归还时间、归还方式;若是以股份融资就协商占股的成数多少,说明其分享盈利与风险。这种方式目前在沿海特别盛行,原因就是在于它的直接性,双方自愿性,可协商性。(3)掮客式融资:当融资困难时,贷方找社会上比较有人际关系的,有经验有信用的人帮其融资,一般的情况是在原有计息的基础上加息让掮客获利。掮客会根据其要求融资者的项目情况,信用情况有所选择地为或不为,因为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掮客要负责把所有资金按约定利息、约定时间偿还给原始借出者。

5.从借贷人形成的构图看融资方式可分为三种:

1)两点连一线式

2)三点二线式

3)金字塔式

(二)借贷方式形成的原因分析

形式服从内容,形式为目的服务,福建沿海的民间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融资人的需求不同,融资人面对的客观环境不同而形式不同的融资方法。从调查情况看,呈如下情况:(1)人际关系好、财产数量多、经济项目利润高融资简易,常为两点一线式,且利息较低。(2)融资人人际关系差,财产较少,且经济项目被认为利润不高则利息较高且融资图常为三点二线式。(3)融资数额大的融资图更为复杂,往往成金字塔型。

三、被融资方可行性论证的依据要素

沿海民间融资能够实现,其信心主要来自借贷双方的彼此信用,贷方一般无须从法律意义上使用质押物质押,但被融资人也会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心评估、观察其融资人是否有偿还能力,然而评估依据简单,可行性较低。在民间被融资人常使用如下几个要素考评融资的偿还能力:

1.观察融资人家庭产业的大小。融资人家庭房子大而多,车子名牌,店面多,或经营的产业兴旺,被融资者就认为他偿还能力强,当融资者向周围群众融资时就比较容易,反之融资就比较难。所以沿海人盖大房买名车的多,除了其使用功能,重要的起到宣传功能的作用,体现其能力本事之外还可以凭借家庭的产业继续融资经营。

2.多方打听融资人,曾经的信用度。在沿海群众的思维中,经验思维起到很大的作用,被融资人通过考察融资人过去的为人,融资偿还的信用状况,再决定是否把钱借给对方。当考察结果为良性时融资就容易,当考评结果为不良状况时对其融资就较难。在实践中表明,过度依此思维的人,由于对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的要素缺少考虑,承担较大的风险,纠纷也容易发生。

3.考察融资者经营项目的利润高低。因为被融资者大凡非经济项目考评的专业人士,他们仅依据民众口传的资料作为考评要素,所以口传中利润高的项目融资容易,利润低的项目融资难,而对于经营项目中的动态变化风险被融资人无法感觉。

4.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与否,也很大程度上影响融资人的融资。在福建沿海家族式融资、亲戚式融资比较盛行且容易,好朋友之间融资也比较容易,人际关系差融资比较困难,所以沿海人善于建立比较良好的人际关系,一则因生活需要,二则为融资需要。

四、沿海民间融资的现况特征

沿海民间融资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改革开放使经济更加活跃的同时,其民间融资也不断升温,随着岁月的变迁,随着市场的磨炼,沿海民间融资目前具有如下特征:(1)民间融资在福建沿海不管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民间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2)随着政府法律宣传的力度加大,随着借贷经验的增长,盲目出资借出人有所下降,特别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潭、福清标会融资资金被骗的规模性事件,民众对融资的风险更为警觉。(3)经营者原始积累不断增加,原贷方变为放贷者的现象逐步增多,他们把富余资金借出,以获得比银行高几倍的利息。(4)融资的旺盛程度与否,与沿海地区经济活跃程度相关,经济活跃时,融资也就活跃,利息回报较高,经济不够活跃时其融资也比较萧条,利息回报较低。(5)被融资人考察经营项目获利与否,被借出资金者作为是否借出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经营项目获利能力强则融资方便,否则融资较困难。

五、沿海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1.有利的一面:沿海民间融资尽管与中国的金融制度规定,甚至与中国相关的法规不完全统一,但客观地说为中国沿海经济的发展起了输血的作用。不管是沿海的海上运输业,还是平潭民间向外承揽隧道工程,其民间融资的作用都立下了汗马功劳。海上运输业的30%资金来自民间融资,承揽隧道业的90%资金来自民间,它很大程度地解决银行贷款难且贷款不足的特点,为沿海的经济大循环、为沿海民众的就业提高和沿海民众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现在的沿海人收入有的一年收入数百万、数千万,打工的一年也有几万元,家庭高楼小车不足为奇,为地方、国家的税收、国家GDP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大大改善了地方的民生建设。

2.弊的一面:由于沿海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的特点,与中国银行借贷利息回报制度相抵触,虽然中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中国法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中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而民间借贷却有可能超过该界线,所以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相违背的地方;其二,由于借贷人之间无质押物质押,当贷方无力偿还时,纠纷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其三,由于百姓难识别诚信融资与骗局融资,常有借出资金方血本无归,造成人民群众的损失。

六、规范、引导创新沿海民间融资的几点意见

在沿海银行正规融资与民间的非正规融资并驾齐驱,擎托起沿海经济的一片蓝天。金融服务要为经济服务,要促经济的发展,对沿海的民间融资一方面要加以肯定,另一面要引导创新,打击金融犯罪,让其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发展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1.在法律框架下政府应为沿海民间开办风险银行提供指导帮助,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可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开展融资业务,控制规模,规范融资行为,政府加强监管。

2.加大民间典当行的建立,让其为沿海人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先富起来的沿海人已有了不少的财富,他们有条件典当融资,可减小被融资人的风险。

3.政府或民间组织可训练一批有专业水平,有很强能力的人员,对民间数额巨大的融资,对融资者的资金流转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提高资金安全性,工资费用、抽成让被融资者提供,或借贷方共出。

第7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中小企业;民营银行;监管

1民间融资概述

1.1民间融资定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行为。它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以资金筹措为主,以获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利息为目的。

1.2主要形式

1.2.1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主要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广义的民间借贷则是指除狭义的民间借贷外的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借贷行为。它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互助型的民间借贷,另一种是高利借贷。

1.2.2 有价证券融资

最近几年民间融资出现了新的形式,如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这些有价证券主要被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以取得借款,有些民间融资借贷双方还会约定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和手续费。这些有价证券融资方式在民间融资中较为流行。

1.2.3 票据贴现融资

由于银行汇票风险较低,加上银行办理汇票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所以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小型银行不予办理小面额票据的贴现。为了获得生产经营中急需的资金,小面额票据持有人常常会到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增值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手续简单,融资速度快。其利率一般通过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受金融机构利率的直接影响。

1.2.4 企业内部融资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差、可抵押资产少、信用等级低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筹集资金。为了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得以进行下去,企业不得不向其职工进行筹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义向职工筹资,这种资金筹集方式的利率一般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1.3民间融资的特点

1.3.1 手续灵活、简单。

借贷双方一般为亲朋好友或者本地方的人,当资金需求者需要资金的时候,自己或者通过中介者向资金富余者说明借款意图、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相关事项,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借贷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复杂的手续,即使有手续也只是简单地记载一些事项。民间融资中大部分是私下达成的交易,对借款者来说,手续灵活简单。

1.3.2 利率弹性大。

总体来说,民间融资中,中小企业借款利率高而个人借款的利率则较低,前者的年利率一般在15-30%之间,后者一般在10-20%之间,前者融资金额较大,后者融资金额较小。因此在民间融资中不同借款者利率弹性大。

1.3.3 融资规模大、主体多元化。

金融危机之后虽然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刺激经济运行,但对于个人以及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而言,要想从中获得融资上的便利还是很困难的。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民间融资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优越性逐渐显现出来,中小企业对其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在需求规模增加的同时,需求主体也逐渐多样化,不仅有个人与中小企业,还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组织。

1.3.4 区域性明显。

民间融资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中小企业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发展水平等因素紧密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一些金融生态发展较好的大城市,民间融资相对较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量也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如浙江、广东等地区民间融资活跃。

1.3.5 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民间融资的便利性已在生产生活中充分体现出来,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民间融资逐渐从“地下”转向“地上”,特别是商业银行一些业务的推出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实行使中小企业融资更加紧张。种种因素促使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逐渐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1.4民间融资产生的合理性

1.4.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都是普遍现象。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此时民间融资却能解决它们的燃眉之急。无论初始投资还是后续追加资本,由于民间融资的低门槛性,中小企业均能从获得所需资金。民间融资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了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的进一步优化。

1.4.2 优化资源配置。

由于借贷双方比较亲密,借款人可较方便的对贷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评价,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对贷款项目进行实时监督,了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民间融资中的信息优势可以使借款者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发展前景及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做出最佳决策,提高了资金的安全度。所以在缺乏相关监管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为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配置提供了条件,即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

1.4.3 促进金融制度的创新。

民间融资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个人日常生活的紧急开支和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要。我国资本充足,但存在的状况却是,一方面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本,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却难以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的融资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民间融资的发展正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种匹配不平衡问题,它使资金最小障碍地进入所需领域,因此民间融资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制度的创新。

1.4.4 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民间融资的诞生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融资主体的垄断格局,带来了竞争性的融资环境。随着民间融资的不断发展,正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正规金融机构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必然会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民间融资形式的介入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最终实现其整体效率,降低金融市场风险。

1.5民间融资与高利贷的区别

1.5.1 合法性不同

民间融资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融资的本金以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超过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但高利贷却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1.5.2 存在基础、借贷目的不同

民间融资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而高利贷存在的基础却是小生产占优势的旧生产方式。民间融资主要用于生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高利贷则主要用于生活性消费,与生产没有密切关系。

1.5.3 对经济的作用不同

民间融资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节约交易成本,保证社会大生产的顺利进行。高利贷的借贷对象主要是仅用于维持简单生产的小生产者,它具有资本剥削的性质,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小。

2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原因分析

2.1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分析

2.1.1 治理结构不健全。

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产权制度,多为家族式经营,公司行为不规范,经营机制落后,企业集权化严重,内部沟通不畅,组织僵化,效益低下。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创业初期很难引入风险投资。

2.1.2 忽视财务管理。

由于多为家族式经营,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常将企业的财务工作交给自己的亲信去打理,缺少内控机制,增加了财务风险。同时这些财务人员往往缺乏专业性,导致成本失控、报表失实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使得资本的安全度大打折扣。即使有了好的项目,也没有一支精干的队伍去经营,导致技术创新的效率低下,融资能力缺乏,融资成本和风险较高。

2.1.3 规模小、实力弱。

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会受到资金和能力的限制,使得企业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缺乏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在技术和规模上的劣势使得企业在规模和成本上缺乏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难以实施差异化战略和成本领先战略,企业抗风险能力差。

2.1.4 退出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阶段对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公司法》规定的硬性条件相差甚远,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以及过高的市场准入条件致使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愿望落空。能不能安全地将资本从中小企业撤出,也是风险投资家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由于其较高的退出壁垒限制了较多资本的介入。

2.2商业银行原因分析

由于利益导向机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主要是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提供贷款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提高信贷资金收益率。大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较健全,给商业银行的贷前审查、贷中跟踪检查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商业银行能够时刻根据掌握的资料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这一方面节约了银行的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贷款的安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的贷前审查中容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将资金投向贷款条款以外的业务,致使商业银行遭受道德风险。

2.3金融环境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还很不健全,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发行股票和债券,可现行的《公司法》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要求很高,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不满足发行的条件,即使部分企业能够发行也因其前景不被投资者看好,很难吸引投资者。中小企业的股票很难达到上市的要求,一方面上市的成本太高,企业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和会计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上市评估,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即使其股票能够上市,也因其不被投资者看好而带给企业负面影响。从发行债券的角度来说,我国债券发行采取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资信度不高的企业是不能进入债券市场的,因此从整个金融大环境来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很大的困难。

3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3.1非法集资的行为屡禁不止

中小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着正常融资需要的集资活动,集资者由于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资金或者由于认为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成本太高而选择非法集资的方式;另一种是无融资需求的集资活动,集资者利用虚假宣传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企图以非法集资方式骗取他人资金。

3.2高利贷充斥民间市场

银根的紧缩使得银行不得不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份额挤掉,而投向优质客户。大量中小企业涌向民间融资市场,需求量的激增使民间融资的利率“水涨船高”。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民间融资成了压榨中小企业利润的最强力量。中小企业支付高额利息获得了经营所需资金,虽然解决了燃眉之急,却肩负着重大的财务压力,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中小企业不得不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生产,但很多情况下,由于高利贷对经济的巨大伤害性最终使得中小企业归于破产。

3.3引起社会问题

民间融资的法律界限比较模糊,借款手续不规范,对资金链的各个环节都很敏感,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民间融资还易导致诈骗行为,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民间融资是双方当事人自发的行为,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都没有法律保障,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可能采取非法律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容易影响社会治安。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方式获得资金,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虽然民间融资门槛低、效率高、手续简单,但这些也是它的缺点。借贷双方迅速达成交易,不确定因素很多,易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3.4法制化的具体实施办法不明确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涉及到民间融资的有两处:一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使闲散的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利用,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这为民间融资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另一个规定是支持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这也为民间融资找到了另一条渠道。这些规定虽然为民间融资指明了方向,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允许民间资本转变为银行资本只是来源上的转变,却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4规范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措施

4.1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出《民间融资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民间融资适用的原则,确立民间融资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民间融资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允许中小企业以吸收股本金、内部职工集资等方式融通资金,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契约化。

4.2引导成熟组织演化为规范的中小商业银行

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定程度上由于银行业垄断造成的,过分地追逐利益,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甚少。因此应积极引导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转化为规范运作、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改造现存的成熟的金融组织,或通过合并整合成为地方性的民营商业银行,或通过吸收民营资本改造我国现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使之为中小企业服务。

4.3完善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机构要充分尊重中小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和规律性,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中。一种方式是建立金融监测反馈系统,颁布监管指引,充分发挥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作用,规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银监会还应积极与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其他部门的合作,及时掌握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使用状况,并将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公布,让市场公开透明化,增强市场效率。另一种方式是建立民间融资安全的运行环境,充分发挥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联合力量,加强对自发形成的民间融资组织的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组织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行为,要形成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

4.4完善民营银行的进出机制

民营银行的建立将会使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行为更加正式,通过民营银行的进入和退出使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更为规范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监管部门要根据民营银行的特点制定系统的经营法规完善民营银行的进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出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信誉标准,对其建立详细的档案并定期审查;二是禁止股东高分红行为,严禁恶意抽逃资本的行为;三是将资本金进行分类,并为每类资本金设置风险系数,时刻关注资本金的安全情况,限制民营银行资本金进入高风险领域进行投资;四是进一步完善民营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识别能力,规范对关联交易的会计核算,避免出现虚增利润或者故意增加亏损的不法行为。

4.5发展民间融资中介组织

4.5.1 信用互助社

这种组织主要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互助式信用组织,其资金来源以及借贷对象都只限于该组织内部的成员,基本上不与外界进行资金融通。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基于中小企业协会的信用互助社,相互之间筹集资金然后借给急需资金的组织成员。

4.5.2 行业协会

为了给民间融资的双方提供咨询与指导,可以尝试设立民间融资行业协会,加强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管理和制度管理,在全行业形成相互监督、互帮互助的融资氛围。该协会应该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融资指导,规范其民间融资行为。

4.6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民间融资对信用担保要求不高,即使是这样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仍然有助于中小企业获得民间融资。为完善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的担保体系,首先必须完善我国企业的征信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财务和业务运营信息一体化管理,做到信息透明化,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应使担保机构的所有形式多样化,不仅要有政府的参与还应有民间联合经营;最后还应发展再担保结构,由政府部门主导该机构,充分分摊风险,降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参考文献:

[1] baike.省略/view/1249649.htm.

[2] 徐慧玲.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州学刊,2008(1).

[3] 李有星,张传业.民间融资的类型及其法律特征[J].法制与经济,2001(8).

[4]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当前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J].金融与经济,2008(11).

[5] 白晓革,胡俊峰.提升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能力的策略研究――基于优化企业内部机制的角度[J].企业发展,2010(1).

[6] 甘琪.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法规――以“珠三角”为例[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