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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离任审计意见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病史简介:赵咏梅,女,40岁,已婚。因"清宫术后13天,血β-HCG升高"入院,该妇平素月经规则,7/30天,量中色红,无痛经,LMP2010-08-26,2010-09-09无诱因出现下腹隐痛,为持续性坠痛伴阴道流血,色暗红,量多于月经量,彩超提示:子宫5.9*5.0*4.3cm前位,表面光,肌层回声欠均,宫腔内见0.7无回声区及杂乱回声4.1*2.4,宫腔内未见明显孕囊,子宫后方探及5.6*2.4cm,前方见6.9*3.7不规则液性暗区。尿HCG阳性。血β-HCG2226mIu/ml,入院行诊刮术,术后病理检查提示胎盘绒毛组织。清宫术后10天门诊复查(09-20日)清宫术后13天,血β-HCG升高,阴道流血1天"入院,该患因"阴道流血待查"09月09日收住入我院。入院时彩超示宫内杂乱回声,血β-HCG2226mIu/ml,行清宫术,术后予出院,嘱定期随访查β-HCG及彩超。前天患者至我院就诊,门诊查β-HCG22260mIu/ml,彩超提示宫腔异常回声,滋养细胞疾病不排除,子宫小肌瘤,右附件区囊性包块,诊断侵蚀性葡萄胎收住入院,该子宫宫体大小为5.4cm*5.0cm*4.0cm,边界清,轮廓规则,肌层回声不均匀,子宫肌层回声不均,子宫左侧壁探及3.6*2.3cm不均质回声,似位于肌层内,子宫后壁探及0.6*0.5cm低回声团,右附件区探及4.1*3.2cm无回声区子宫后壁探及0.6*0.5cm低回声团,右附件区探及4.1*3.2cm无回声区。拟"恶性滋养叶细胞肿瘤"收住入院,查体:T37.1℃,P65次/分,R20次/分,BP110/70mmHg(kPa),神清,心肺听诊无异常,腹平软,无压痛及反跳痛,肝脾肋下未及,双下肢活动自如。妇检:外阴已婚式,阴道通畅,见少量淡红色血迹,宫颈肥大,无举痛,子宫常大,无压痛,活动好,右附件区增厚,无压痛,左附件未及明显异常。辅助检查:彩超(2010年09月20日,本院):子宫宫体大小为5.4cm*5.0cm*4.0cm,边界清,轮廓规则,肌层回声不均匀,子宫肌层回声不均,子宫左侧壁探及3.6*2.3cm不均质回声,似位于肌层内,与宫腔不相连。子宫后壁探及0.6*0.5cm低回声团,右附件区探及4.1*3.2cm无回声区。入院胸部CT检查示右上肺叶尖段小结节灶。采取EMA-CO方案化疗。两个疗程后复查血β-HCG833.17miu/ml,阴道仍有不规则流血,彩超提示子宫宫体大小为5.7cm*4.8cm*4.1cm,边界清,轮廓不规则,子宫肌层回声不均,内膜厚0.6cm,子宫左侧宫底部可见4.0*4.0cm不均质回声,CDFI探及周边半环状彩色血流信号,子宫后壁探及0.6*0.5cm低回声团,双侧附件未及异常,超声提示:1.子宫异常回声,结合临床考虑侵蚀性葡萄胎,2.子宫小肌瘤。患者及家属要求行子宫切除。考虑其病灶化疗后未见明显缩小,结合其年龄生育情况及患者意见,经科内讨论后,予腰硬联麻下行全子宫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剖视子宫见宫角部包块内有血块及病灶,与宫腔不相通,并见小肌瘤结节。术后复查β-HCG17.68miu/ml。术后七天腹部拆线,切口愈合Ⅱ/甲。病理回馈术后病理提示:子宫肌壁间妊娠,子宫浆膜下平滑肌瘤,子宫颈未见明显病变。
讨论
子宫肌壁间妊娠是一种十分罕见的异位妊娠,宫内妊娠合并肌壁间妊娠更少。其孕囊与子宫腔及输卵管腔不相连,子宫上无小囊,也无憩室及先天畸形。其发生原因目前仍未十分明确。可能与子宫内膜损伤或盆腔手术有关。根据有关文献总结病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子宫内膜缺陷,患者有多次宫腔操作史,或曾行剖宫产,发生剖宫产瘢痕种植。②子宫浆膜层缺损:如盆腔手术后受精卵由输卵管伞端游走种植在子宫浆膜的缺陷处而植入子宫肌层。③子宫肌腺病:考虑胚胎可能随子宫内膜植入肌层内。④继发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后,困难的ET可能在子宫肌层形成"假道",从而使受精卵植入肌层。⑤滋养细胞的活性增强而蜕膜的防御能力减弱。临床表现为停经,尿妊娠试验阳性,有多次妊娠史,人流或药流不成功。如果流产或清宫过程中未见绒毛,应及时复查B超。MRI可作为子宫肌壁间妊娠诊断的金标准,但限于MRI普及率不高,临床常考虑B超检查结果及血hCG值。如果子宫肌壁间妊娠在子宫破裂前得以诊断,结合患者的年龄及生育要求,可考虑保留生育功能的治疗:①对于血β-HCG水平较低,病灶包块小,采用全身用药很有效。②对于血β-HCG水平较高者,可采用妊娠物局部注射。可在超声引导下经阴道局部注射MTX保守治疗肌壁间妊娠。③子宫动脉灌注MTX并行明胶海绵颗粒栓塞也可治疗肌壁间妊娠,④对于血β-HCG水平过高或药物保守治疗失败者可开腹或在腹腔镜下手术清除妊娠组织,修补子宫尚可保留生育功能。而子宫肌壁间妊娠发生子宫破裂出血难以控制或病灶较大者无生育要求,则可行子宫切除术。本例患者特殊点在于首次诊刮后病理见胎盘绒毛组织,宫内妊娠诊断明确.故临床初步排除异位妊娠可能,造成误诊为恶性滋养叶细胞肿瘤,进行不必要的EMA-CO方案化疗。但该患者化疗后病灶增大,手术指征明确,患者无生育要求,故可行全子宫切除术,手术方式及范围无误,对于子宫肌壁间妊娠患者全子宫切除术后,无需再进行化疗。该患者术后定期随访,HCG均在正常范围内。
关键词:审计 人才库 人力资源 机关管理
一、审计机关人才库的建立与管理
(一)审计机关人才库的建立
按照流行的分法,企业的人才库还可细分为业务类、技术类、管理类、营销类等子人才库。但笔者认为,审计机关的情况和要求与企业不同。站在审计职业化、审计综合性人才培育的目标上看,任何审计人员都可兼备业务、技术和管理等工作的禀赋。基于此,笔者认为并没有必要像企业的做法那样,对人才库进行细分,相反,完全可以通过数据库的思维,记录审计人员的各方面特征并进行管理。
(二)审计机关人才库的管理
1、人才库的数据库管理
人才库是一种数据库。建立数据库,记录审计人员的信息,是人才库管理的一大要件。这些信息既要涵盖审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学历、专业、年龄和所在部门等,也要准确描述其专业技术水平,这包括:取得的各类职称、各类执业资格;业务专长;实施过的项目类型、审计成果、获奖信息;等等。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可以准确量化,如年龄、工作年限;一部分可以明确归类,如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少数需要用文字进行叙述,如特长、专长。下面将看到,这部分可以量化或归类的信息是更具决定性的信息。
2、人才库的动态化管理
职业化既然是一种“化”,必然是动态的过程。因此人才库管理自然也遵循动态原则。在职业化的视角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都应当不断发展。从数据库的角度看,就是表中每行的各列数据不断更新的过程。为此,审计机关需要建立人才库数据的动态更新机制,并确保较快的更新频率,这样不仅能健全管理,更能激励审计人员知识储备的自我更化。
3、人才库的项目式管理
人才库的建立主要是为审计项目服务的。正常情况下,审计项目组成员可分为(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审计中坚力量,他们往往是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能力过硬的专家;二是审计机关新生力量,他们正处于审计职业能力的高速成长期;三是技术攻关人员,如信息系统审计领域的专家;四是相关管理人员,具体可以包括负责沟通协调、审计报告与审计信息撰写、审计整改、审计档案等工作的人员。如果从人员角色来分别,则包括主审、副主审、组员等等。
考虑一种简单的情况:某时段内审计机关的项目数量为N,其中,大、中型项目数分别为N1、N2;该时段审计机关的可用审计人员数为A,其中,高、中级职称人数分别为A1、A2;高、中级职称人员分配到两类项目的比率分别为P1-1、P1-2、P2-1、P2-2。由此可以分配出参与大型项目的总人数为A1 P1-1+ A2 P2-1;而平均分配到1个大型项目的高级职称人员为A1 P1-1/ N1,以此类推。实践中当然还会遇到更复杂的情况,如某审计项目要求应由具备某资质的人员若干名参加。
一般性地,考虑一段时间内,审计机关全部审计项目的集合为I,全部可用审计人员的集合为J。可以考虑按下列的流程进行分配。对于一般的审计机关,这一流程可以通过手工分配、后续调整的步骤来完成;当然,针对更一般、更复杂的情况也可设计成基于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的算法。
更进一步,还应考虑项目实施周期的不同,假设同一时点一名审计人员只实施1个项目,那么如果分配给审计人员项目A,则与A时间冲突的B、C、D均不再安排其参加;但若分配项目C,则仍可分配同一人项目D。此时,我们可以改进图1的流程,即在一个项目选择某审计人员后,将所有存在时间冲突的项目的备选人员库中,将该名审计人员去除。当然,最简便的情况仍是每个项目实施时间大体一致。在这段时间中,项目C、D可以视为一个“项目整体”进行人员分配。但无论如何,科学分配人员的前提是审计机关做好项目规划计划,较为精准地估计每个项目的起讫时间,并将全年的数十乃至数百个审计项目均衡划分到若干个时段;否则,各个项目实施周期的纵横交织无疑会为人员分配带来很大困难。
二、人才库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协调问题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39.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3- 0014- 02
1 经济责任审计运用绩效审计理念的意义
(1)有利于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随着公共受托责任观念的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对公共财产受托经营管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已不仅仅停留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而是更关心财政、财务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而绩效审计评价可以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有利于完善政绩考核和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目前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实行以GDP和财政收入增长作为衡量政绩指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领导干部职能“越位”,行为“错位”。因此,全方位地反映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能力,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作出综合绩效评价,能够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能够有效完善政绩考核。
(3)有利于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深化审计内容和创新审计方法。将领导干部单位职能履行情况、内部控制管理、重大决策等方面的工作实绩作为审计目标,可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层次和深化审计内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用因素分析、量本利分析、回归分析、时间序列等方法,科学进行经济测定、效率测定和效果测定及其评估。
(4)有利于审计功能的发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内涵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所需要的,使审计在查错纠弊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免疫系统”功能,使被审计单位立足制度建设,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配置效果。
2 经济责任审计运用绩效审计理念所面临的困难
(1)缺乏广泛基础。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中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问题依然存在,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行为的规范化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为绩效审计的广泛和深入开展造成一定的困难。
(2)缺乏清晰的认识。目前,部分审计人员缺乏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宏观角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对如何把握绩效审计缺乏科学、宏观的认识,理论上的探索准备工作也没有跟上。
(3)缺乏相对独立性。我国的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体制,审计的委托者、审计者与被审计者拥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社会利益,权责关系不明晰,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
(4)缺乏健全的评价标准体系。没有健全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衡量标准,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无法控制。一是现有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体系存在局限和不足,二是工作绩效具有多元性,差异性大,难以获取准确的绩效信息。
(5)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审计人员。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绩效审计需要具有各种知识结构的审计人员参与,而现阶段我国的审计人员配置较为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满足绩效审计的要求。
3 经济责任审计运用绩效审计理念的几点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财政资金的运用,无论盈利或非盈利,同样有效益的问题,由于其数额巨大,关系重大,影响广泛,更加需要核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情况。因此,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需要转变观念,要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对财政资金的效益进行审计,在审计方法上更多的是了解事实、收集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2)加强实践,逐步深入。坚持可行性、重要性和实效性的原则,逐步深入开展审计实践。一是分析筛选审计项目,逐步推进绩效审计理念的运用。要结合现有的审计资源配备情况,选择被审计单位财务工作比较规范、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较高、相关评价指标及数据较易取得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选择在政府管理、资源运用等方面比较重要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选择被审计单位绩效水平的改进空间较大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二是要侧重于可能存在的严重铺张浪费、控制薄弱、效率低下、效益不高、效果不好的环节开展审计工作。
搞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审议法规草案是其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打造良法、实现善治的关键程序。如何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不仅考验着地方人大的政治智慧和担当,也考验着执法者的水平和能力。
其实,对于审议,地方人大并不陌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人大一项经常性、普遍性的监督方式,广泛运用于人大工作监督实践之中。但是,审议法规草案虽然同属“审议”之列,但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的“审议”相比,要求更高,规范更严。从相同的方面看,两者都是对被审议的议题发表看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不同的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重在“审”,即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针对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其相关工作和问题,一个接着一个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和态度。而审议法规草案,重点在“议”。即在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提出建议意见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反复讨论、争辩、交锋、博弈。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只要真实、全面、准确、鲜明地反映出席、列席人员的意见即可。而审议法规草案的“审议”,显然不能马虎随意,必须慎重对待,对法规草案中的每一款、每一个条文,都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沟通,达到比较一致的意见,为最后表决提供基础。
因此,对于设区的市的人大来说,审议法规草案是一项全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也是打造良法的前提和基础,要充分认识法规审议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审议的原则方法,要在总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法规草案的审议机制。要建立议前法律学习制度。在法规案审议之前,举办专题讲座,请专家学者介绍法规案所规范事项当前的国内外情况,以及涉及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等,为审议法规提供保障和支持;要落实审议意见发言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范,既保护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言论自由权,同时约束一些组成人员漫无边际、漫不经心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出审议意见时,要提得准、提得实,提到“点子”上,不讲套话、空话,审议应当着重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协调性方面的把关,不拘泥于表述技巧和文字性争论;要建立分组审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每一个组成人员有发言机会、有时间发言,特别是对涉及部门职责、体制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涉及行政许可、强制和处罚等实体问题时,要求分M审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言,努力使个别意见变成一致意见,或者否决该个别意见;要建立审议重点发言人制度。针对每个议题,事先确定3~5人在集中审议时就立法关键问题作解释性、说明性发言,以便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要探索法规审议辩论制度,对分歧大、牵涉广、影响深的问题,组织辩论,进行深入的探讨,让不同意见充分表达。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召开分组联组会议,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报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关键词] 医院建筑 基建管理
[Abstract] Articl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ospital buildings, combined with the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Hospital of reality, make the hospital infrastructure, management of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for different management approaches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ocess of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hospital buildings,Infrastructure management
引言
现代化医疗建筑已不是单纯进行医病的场所,而是一个人文化、生态化、智能化、艺术化的建筑群,其基础设施是这一建筑群的基础。医院基础设施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医院建筑,而医院建筑的管理,是给公众留下医院整体性和综合实力的第一印象的关键。特别是对于大型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更应努力改造医院的就医环境,营造绿、静、美、安的诊治气氛。这就要求医院的基建管理部门以病人为中心,以为临床一线服务为宗旨,将基建工作抓紧、抓好、抓细,为患者提供一个温馨、顺畅的环境,为医院争创一流环境、一流业绩和一流效益打下坚实可靠的基础。
深圳市人民医院始建于1946年,已有61年的历史,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现有建筑多为上世纪80年代后改扩建的。最新的建筑已经使用10年了。总体来讲,建筑物的水、电、医用气体、电梯及建筑结构、装修均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管理方式,以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
一、做到心中有数
基建管理人员对各科室的位置、面积、建筑状况、水、电、气及装修情况、使用情况一定要清楚,对科室的病床数、医护人员数、门诊量等医疗参数也要了解,这样对于科室存在的问题、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问题的性质,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条例,并认真按条例执行,管理起来才会得心应手。
二、勤巡查
以每月(30天)为单位,在月初制定出全月的巡查计划,力争做到每周、每日都有计划地巡视,走访各科室和病区,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尽可能保证不影响临床工作,并减少安全隐患。
三、有计划统一管理
依据上级相关部门文件,制定出适合医院具体情况的基建工作一系列管理条例,经院内党政联席会通过后,严格执行,并按期补充修改,使其日臻完善。
1.依据工程大小,划分工程类别
深圳市人民医院基建工程按造价分为三类:
(1)零星修缮工程:一般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工程;
(2)实行院内公开招标的工程:造价在5万~20万元以内;
(3)实行社会公开招标的工程:20万元以上的工程。
基建管理人员根据自己具备的专业知识,估算出工程预算,确定工程的大小。按以上分类,属于零星维修工程,填《零星工程维修表》,包括工程内容、工程量及估算,经科室主任、基建管理员签字,方可开工;属于院内公开招标工程,严格按照医院规定并在院纪律检查科的监督下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属于社会公开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部门进行招标。
2.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医院建筑的专业性、复杂性、多样性、公共性的特点,要求基建管理人员在一项工程开工前务必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做好做细,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明确工程的目的及要求,与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多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找出既能满足临床要求又合乎建筑结构的施工方案,并反复推敲,使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可实施性,一旦确定,尽可能不要再修改,以确保工程如期保质完工。
3.基建工作质量为本
医用建筑是最为复杂的建筑类型,涵盖多项技术领域,有诸多特殊要求。要求我们从工程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设计、监理、合同签订、招标、施工、竣工,从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理单位共同严把质量关,而对于一些没有工程监理的零星维修工程、隐蔽工程,基建管理员一定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全程监控质量,做好施工日志,做到每一环节都有据可查,并建立风险制度,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法律责任。
4.造价管理
医院基建管理员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核实工程量,这就要求基建管理员具备专业建筑知识,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场核实,做好施工日志。基建管理员审核确定了工程量,再经基建会计审核后,送交权威中介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定额及各省市有关规定(例如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进行结算,最后以权威部门的结算价作为工程的最后造价。
每一项工程都经过了基建管理员、基建会计和造价工程师三步审计,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
5.工期问题
医院工程有其特殊性,首先考虑到不同科室患者就医的季节性,安排好施工时间。其次在施工前做好施工的一切准备,一旦开工就不能随便修改,保证工程如期完成。例如:如果进行眼科的装修改造,一定错开寒、暑两个假期。因为,学生眼病患者最多,又一般在假期治疗,寒暑假患者就医数通常等同于其他月份患者总数,因而一定错开寒暑假,且在寒暑假之前做好基础设施的检修,为迎接大批患者的到来,做好准备。
6.工程款的支付
严格按照相关条例,依据合同按期付款,这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7.基建管理员应具备的素质
基建管理员必须具备专业建筑知识,这是进行基建工作的基础,同时面向市场,了解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各种材料行情、造价指数,相关规范内容及变更,要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加强学习,充实自我,与现代化医院建筑的发展同步。
(一)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过于严苛
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界定见诸于第12条所规定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法律上承认”,则意味着保险利益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为准。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但凡没得到法律明文认可的利益,均不构成《保险法》所述的保险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不仅仅只局限于法律上承认或者法律上明确禁止这两种,还应包括法律上虽没有明确承认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的“第三种利益”。按照“法无禁止即合法”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来理解,“第三种利益”也应受到保护。而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第三种利益”仍然不属于保险利益。显然,从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保险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来看,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有待扩展。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约定不合理
现行《保险法》第12条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人――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现行《保险法》只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没有要求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众所周知,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降低道德风险,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尤其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真正的道德风险因素其实来源于受益人,而非投保人。因此,保险利益原则所规制的对象应该是有权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而非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若受益人与投保人并非同一人时,机械性地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有悖于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源。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模糊
现行《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试图兼顾英美法系的利益主义和大陆法系的同意主义。现行《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见诸于第31条,第31条第1款首先明确列举了具有保险利益的四种情形,第2款又补充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显然,根据第2款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满足第1款所规定之四种情形,抑或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可视作双方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如此宽泛的认定,可能诱使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以利益相许引诱被保险人的同意,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进行赌博,则必然有悖于保险利益原则之避免赌博行为的目的,也不利于控制道德风险。
(四)人身保险利益审查责权不明
现行《保险法》第3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其与被保险人存在的关系和利益进行如实告知。由于保险利益的认定属于专业知识领域,普通大众难以准确认定,因此保险利益的审查责任应交由保险人来完成。只要投保人投保时就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进行了如实告知,保险人一旦承保,则应意味着保险人认同保险利益的存在,将来不得以“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但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审查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保险人未做明确审查而签发保单的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后果也由投保人承担了。
二、人身保险利益立法完善建议
(一)开放式地拓展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
2014年8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要达到5%及保险密度要达到3500元/人的目标。如果保险利益仍然局限于现行《保险法》所要求的“法律上承认”,则将严重制约保险业的发展空间,《意见》中提出的2020年的远景目标也很难实现。因此,为适应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提升保险业在经济、民生领域中的地位,必须开放式地拓展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将“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修改为“正当利益”,即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正当利益”。所谓“正当利益”,不仅包括“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包括了法律上没有明令禁止的,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经济利益。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应更正为受益人
建议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更改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功能是降低道德风险和防范赌博行为。要实现这2个功能,其核心应该是保证保险金的领取人与被保险人需要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金的领取人――受益人与投保人并非同一人时,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实质意义。
(三)进一步细化现行《保险法》第31条第2款
现行《保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即视为具有保险利益。从现行《保险法》的条文来理解,“同意原则”是独立存在的,即只要被保险人同意,而不需要满足31条第一款规定的4中情形,保险利益就存在。脱离了特定关系限制的同意原则,不仅不能充分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和赌博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于“同意原则”的对象加以适当的限制,进一步细化该条款。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为,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经济利益,且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 肾移植;术后;护理;健康教育
肾移植是终末期肾病病人恢复健康而有活力生命的最佳选择。对10例肾移植术后因缺乏自我保护常识而致不同程度并发症病人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健康教育与护理措施,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本组肾移植术后病人10例,男7例,女3例;35岁~65岁;2例因劳累及饮水量不足,造成机体抵抗力下降,引发尿路感染;1例因移植后效果不佳,继续行抗排斥、血液透析治疗;1例因饮食不当,致肾功能逐渐丧失,行移植肾摘除。通过对10例肾移植术后病人进行护理和健康教育,病人术后异常情况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并发症减少,生活质量提高。
2 护理
2.1 心理护理 术后护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病情多变,加上医疗费用昂贵,使病人和家属产生急躁情绪而出现焦虑,心理负担较重。根据病人生理、心理等特征的不同,加强与病人和家属的沟通,多巡视,帮助病人稳定情绪,向其解释治疗计划,取得病人及家属的合作,使病人感到亲情的温暖,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主动配合治疗[1]。
2.2 一般护理 为病人创造良好的住院环境,给病人以心理安慰,使病人心情舒畅,消除因住院引起的恐惧感,有利于疾病的恢复。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天通风2次,通风时注意室温在20 ℃,湿度60%,同时注意病人保暖,避免受凉。
2.3 生命体征的观察 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对高热38 ℃ 以上者,4 h测体温1次,遵医嘱给予药物或物理降温。术后24 h内每小时测血压、脉搏1次。24 h后若病人血压脉搏稳定可改为4 h测定1次。
2.4 口腔护理 观察口腔黏膜有无溃疡、口腔炎,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给予生理盐水、1%呋喃西林或5%碳酸氢钠液含漱,保持口腔清洁湿润,增进食欲,预防口腔感染。
2.5 皮肤护理 及时更换被服,保持床铺干燥、整洁、舒适、柔软,嘱病人勤换内衣,同时注意观察病人皮肤颜色等有无异常,减少皮肤感染。
2.6 饮食护理 病人术后禁食,肠道排气后可进半流质饮食,1 d~2 d后可改为普通饮食。饮食应补充营养和水分,给予清淡、易消化、高热量、高维生素、优质蛋白、流质或半流质饮食。嘱病人少食多餐,鼓励多饮水,饮水量不少于2 000 ml/d,但忌食各种补品,以免诱发排异反应。
2.7 记录出入量 每日准确记录出入量,术后24 h内每小时记录1次,以后可根据病人情况改为4 h记录1次。观察尿液性质和量。
3 健康教育
3.1 自我护理指导 指导病人自我护理方法,避免因护理不当导致病情复发、感染引起不良后果。检查移植肾的大小、软硬度,触摸时有无疼痛以及伸直下肢时有无牵引痛等。预防感冒,肾移植病人因长期服用免疫抑制剂,机体抵抗力下降,容易引发上呼吸道感染及其他感染。注意增减衣服和自我保健,避免到公共场合或与有感染的人接触,出现咳嗽、发热及其他不适应立即就诊。
3.2 饮食指导 控制饮食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延缓移植肾功能减退,减少抗排斥药物引起的并发症[2]。指导病人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注意饮食卫生并告知病人少食多餐,根据尿量、出汗多少决定饮水量,不能暴饮暴食以免增加肾脏负担。口味清淡,避免油腻,注意平衡营养,以优质蛋白质、高热量和多种维生素、低脂、少盐、易消化饮食为好,多吃水果,尽量避免食用豆制品,多食绿色蔬菜,避免进对胃肠道刺激性食物,如咖啡、茶等,戒烟、酒,少食用嘌呤类如海鲜类、动物内脏等,限盐,补钙以防止骨质疏松。不吃或少吃罐头制品,严禁服用人参、蜂乳之类补品,以免诱发排斥反应。
3.3 活动指导 身体锻炼对病人恢复重新生活和工作的信心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如散步、打太极拳,增强体质,多呼吸新鲜空气,避免直接暴晒于太阳下,可戴太阳帽、涂防晒霜。锻炼强度由少到多,不要伤及藏在髂窝里的移植肾。
3.4 门诊复查 定期到门诊复查,开始为每周1次,病情稳定后3个月~ 6个月逐渐改为2周1次,6个月~12个月后,每个月或2个月1次。主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及环孢素a(csa)浓度测定,必要时检查胸片,移植肾b型超声,掌握移植肾的功能情况,控制血压、体重,按时服药,不能擅自停药,如出现高热、咳嗽、咽痛、少尿、尿路不适感、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就诊,以防发生不良后果。
肾移植术后的护理对病人的恢复非常重要。因此加强健康指导,帮助病人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是改善病人生活质量,延长移植肾寿命的关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