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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及建议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及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
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发展正式起步。从2008年至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数年的扩张性增长,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贷款余额方面,都出现了逐年走高的趋势,只是近两年有所放缓和减少。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108881人,机构数量8673家,实收资本8234亿元,贷款余额9273亿元。自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资金短缺同时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将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资金来源不足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也限制了其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金额和数量,从而制约了其发展。因此有必要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加强其自身造血功能。
(二)融资渠道不通畅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增资扩股;二是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融资。股东增资扩股不具有持续性,不能完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现状,且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经营,一旦股东自身发生经营困难,无法提供资金支持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严重会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一是融资金额受限,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二是融资机构数量受限,融资机构数量不能超过两家。且在实际运作当中,向金融机构融资存在很多附加条件,因此此种融资方式依然不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上述资金方面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盘活小额贷款公司的存量资产变得尤为重要,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具备政策支持
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3年,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专项资产计划作为SPV独立于发起人、管理人、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扩大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主体及基础资产范围。相关部门关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系列政策表明,作为盘活存量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资产证券化将会有更好、更规范的发展。
(二)具备资产证券化条件
资产证券化简单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资产组合,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一般具有这些要素:一是拥有能产生稳定可控的现金流资产;二是该资产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缺乏流动性;三是需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及风险分散;四是需设立特定目的机构(SPV)实现风险隔离;五是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及必要的增级措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产恰可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打包出售给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再对基础资产中的现金流进行重组,打包成证券产品,同时引入信用评级等增信措施,最终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三、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阿里小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国内第一只以小额贷款包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资管计划成功募集资金规模约50亿元,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借鉴。但在实践当中,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是特殊目的信托(SPT),SPT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法律基础,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以信托形式进行的资产转让则可以实现完全破产隔离。而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券商为了开展证券业务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此类机构不具有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无法对基础资产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虽然证监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专项资产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的固有资产,当前述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发生破产的情况下,专项资产计划不属于破产清算资产。这样来看,表面上似乎实现了隔离,但这仅仅是证监会的规定,而证监会的规定在效力上属于部门规章,在诉讼时法院可以不使用。此种情况导致了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在法律主体上存在一定缺陷。
(二)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纳入合并报表的可能资产证券化设计
SPV的目的,就是实现转让资产的破产隔离。但在实际中,资产证券化的某些条款有可能使SPV被判断为发起人的准子公司,如果发起人实际控制着SPV,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的规定,须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旦合并,实质就变成同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先前通过真实销售所搭建的资产隔离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不论SPV和发起人原先的报表如何确认,从合并报表层面来讲结果都是一致的,这样就偏离了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精神,背离了资产证券化的初衷。
四、结语
综上,本文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核心是SPV的设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SPV法律主体瑕疵以及在产品设计时某些条款有可能导致并表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重点解决SPV法律主体的问题,并重点关注SPV的设计,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
财参考文献:
[1]郦勇强.小贷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探讨[J].财会学习,2016,19:224一22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 贷款
[DOI]10.13939/ki.zgsc.2016.42.090
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迅速,为缴存人在购房时提供了资金保障,也带动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逐年提高。根据2016年5月30日住房城l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89490.36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3349.74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已达到80.80%,比上年年末提高11.91个百分点。其中天津市、江苏省等6省市的个贷率已超过90%,全国住房公积金整体资金短缺风险与日俱增。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节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制约了其住房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属地化管理,资金封闭运作。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进行地区间的资金调拨,又不能与住房公积金体系之外的银行信贷资金或资本市场相互融通;另一方面,资产流动性差,住房公积金资金贷款业务单一,只能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城市试点保障房项目贷款)。一般来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一般实际还贷年限在 10 年以上,贷款资产的流动性较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节能力差,在应对流动性不足的状况时难以从外界获得资金融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收益稳、风险小、信用好、小额分散的特点,正是理想的证券化资产类型,因此,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应运而生,用以拓宽筹集渠道和化解流动性风险。
1 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证券交易市场的逐渐规范,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场所和技术手段。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基本构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公司债市场发展迅速,这些都为公积金证券化提供了场所。
第二,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居民储蓄高速增长,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储备了充足的潜在投资者。同时,随着基本养老保险金覆盖面的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越来越高,资金的再投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中国的保险业在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业务后,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将成为其新的投资领域。主要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等,均可将收益安全、稳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其投资方向的理想选择。
第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完全满足证券化资产的基本条件:即可接受的信用特征(保持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拖欠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等),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的期限结构清晰,本息完全分期摊还,借款者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等统计分布,资产有较高的变现价值,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第四,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已有一定基础,并有银行类似成功经验可借鉴,同时,资本市场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已具备一定法律基础。国家完全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政策性支持品种,在政策、税收、服务费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2 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安排
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明确,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2014年10月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提到要盘活存量贷款资产。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指出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
3 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实例
武汉公积金中心依据住建部等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定,积极沟通有关方面,终于取得了支持。
2015年6月底,“汇富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正式发行,以武汉市公积金中心为原始权益人。证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其中优先级证券为4.75亿元,次级证券为0.25亿元,优先级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次级证券由武汉市公积金中心自持。
“汇富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收益权为偿付支持,就其资产特点而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信用好的特点,是理想的证券化资产类型;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原始权益人,民生银行为托管银行和资产服务机构,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计划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为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新世纪评级为本专项计划提供法律和评级服务。发行规模为5亿元,其中优先级证券为4.75亿元,次级证券为0.25亿元,优先级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详见下图。
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将公积金贷款资产转化为投资者可以购买的有价证券过程中,涉及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主承销商、托管银行、投资者等各方面的利益。武汉市此次成功的探索,不仅考虑了技术层面,更重要的是制度建设方面的突破,为各地公积金中心提供了新的思路,提出了一条实施直接融资的可行途径。
参考文献:
[1]刘畅.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思路及方案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5.
关键词:上市公司 资产证券化 融资效果
我国股票市场正在向全流通的规范市场转变,上市公司原有的股权融资偏好将会受到抑制,股权融资将会成为一种非常昂贵的融资方式,按照优序融资理论(Myers,1984)的融资顺序:企业首先选择内源融资,其次是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最后才是发行股票。然而我国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内源积累速度远远跟不上自身发展速度,过多地依靠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导致破产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增加,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精巧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可以有效地增加资产流动性、减少信息成本和委托成本、重新配置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来创造价值。在我国企业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初期,相对于非上市公司,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由于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资本市场融资经验,并且具有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和实力,因此,上市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具有相当大的潜力。
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效果
(一)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通过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出售进行融资,这种融资可以使得上市公司减少对传统股票融资和债务融资的依赖,从而改善资本结构。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缓解股票融资产生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最重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与其基础资产的质量和效率紧密挂钩,这种机制对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有激励作用,可以克服现行股票融资方式下上市公司恶意圈钱导致资产质量低下的后果。同时,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克服传统债务融资产生的破产成本,使企业在维持一定水平的资产负债率和权益比率的状态下筹集资金。
(二)有助于拓展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充分利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融资,使原先被闲置的资产价值被再度深挖掘,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融资空间的大幅提高。虽然很多上市公司本身的资信程度不一定能达到很高的评级,但自身有很多优良资产,以这些资产为基础进行证券化,使得ABS本金和利息的偿付直接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保证,并且通过破产隔离技术和信用增级机制使融资主体的信用等级退到了次要地位,这样就较好地回避资信评级较低的问题。从整个金融体系看,资产证券化融资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企业融资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被动局面,部分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使整个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三)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销售与破产风险隔离机制降低成本和信息成本,使投资者对基础资产拥有比较透明的信息,从而加强评价能力,这使得信息不对称形成的柠檬市场折扣得到削减。同时,为确保预期现金流的可实现性而发展的信用增级机制使得发生风险时损失首先由发起人和第三方来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等显性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相对于股票或债务等融资方式而言,在时间成本、寻租成本等隐形成本上也有很大的优势。从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情况看,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ABS基本上都达到了AAA的高信用评级,并且大部分ABS都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其流动性得以增强,这些都使其融资成本远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随着未来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规范,发行ABS的便利还会提高,隐形成本还将降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将会更加突出。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潜力
(一)上市公司具有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例中基础资产的类型主要集中在企业大型设备租赁、高速公路收费、企业大额应收账款、水电气资产、市政基础设施等,这些资产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权属清晰,相对独立,并且在基础交易和结构设计方面也力图保证现金流的安全性。我国上市公司从行业分布来看(如表1所示)处于电力、供水、供气、交通运输、仓储业的上市公司为120家,且市盈率水平较低,亏损和ST、PT家数较少,反映其经营状况良好,这些行业现金流稳定、主业清晰、未来前景明朗,这意味着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有适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或项目,这使得上市公司未来资产证券化面临极大的潜力。
(二)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获取信息的成本
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内部人相对于外部投资者对于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拥有更多的信息,外部投资者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在购买证券时会给予一定的柠檬市场折扣,折扣的大小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相对与非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而言,上市公司总体经营情况比较透明,财务报表的定期披露使投资者已经知晓其历史业绩,甚至对公司的声誉有了基本的定位,对公司的主要优势和缺陷以及未来增长潜力或风险都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更容易准确判断,上市公司比较容易让投资者,甚至是中小投资者了解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状况,从而降低信息成本,并使参与主体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扩大,使发行对象不仅仅局限在机构投资者范围。
同时上市公司的声誉机制也能够有效缓释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风险。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但若ABS的实际收益低于发行时所承诺的水平,投资人不能达到预期收益,这将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声誉,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融资成本,甚至是股价。所以在操作中,上市公司有动力选择资产质量优良、未来收益率稳定可靠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以维持其长期市场声誉,以便保持顺畅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
(三)上市公司具有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和良好外部环境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股权全流通,未来上市公司的股权市值将反映投资者对该公司的评价,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建立股票期权制度来完善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如前所述,上市公司通过真实出售的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股权价值,因此上市公司具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内在动力。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开展,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券商开展ABS业务的基本特征和试点原则,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由于上市公司与券商关系密切,且券商十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因此,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般由熟悉的券商投行部门为其量身定做,且券商在安排ABS的流通性方面也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协助申请ABS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因此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也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备一定的优势和良好前景,合理运用这种融资方式必将带来公司融资成本的减少和相关收益的增加,从而使公司利润和每股收益得以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也会进一步增强,这样整个资本市场将会出现投融资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金高军,杨保建.资产证券化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J].商业研究,2005.4
3.叶凌风.资产证券化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2
作者简介:
而自2014年以来,央行、证监会等中央部委也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住房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增强住房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能力。2014年9月,央行、银监会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同年10月,住建部、财政部及央行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说,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了政策春风和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城镇职工住房金融需求的日益增长,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作用日益凸显。但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模式,导致区域之间的资金不能流动融通,限制了其住房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一些城市中心受限于资金规模,其个贷比率长期处于警戒高位,贷款发放排队轮候的现象时有发生,流动性不足和融资手段匮乏已成为制约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重要瓶颈。通过传统的同业拆借等手段实现资金融通虽然可行,但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如区域隔离、拆解利率定价及风险承担问题等);然而通过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则能够有效地拓宽筹集渠道和化解流动性风险。从理论上讲,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也有多种,如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归集资产、廉租房投资建设项目贷款资产等。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首选。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住房抵押贷款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贷款组合,售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机构的特殊目标公司(以下简称“SPV”),特殊目标公司再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抵押证券,通过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承销商)将这些证券化的抵押贷款销售给投资者(养老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债券投资偏好者)。通过上述金融手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低流动性的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内部的信贷风险转移和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达到拓宽筹集渠道、化解流动性风险以及实现信贷资产风险社会化等多重目的。而从国际经验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既是资产证券化最为典型的形式之一,也是发行最广泛的证券化产品。我国首批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MBS”就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可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助资产证券化技术改善住房信贷融资和风险管理既有可行性,也是大势所趋。
二、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和障碍
1.住房公积金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要素还不具备
从理论上和技术上讲,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可行的,但从现有条件来看,实现这一目标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我们知道,完成一次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主要有:首先,发起人将一块具有良好现金流的信贷资产隔离出来作为证券化的标的;其次,中介机构将标的进行审计、评级和估价;再次,证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相应市场上交易,发起人以标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对价获取一次性折现的现金;最后,标的资产产生的现金回流至投资者处还本付息。而实现上述流程的关键要素是:一是建立标的资产的法律结构;二是适当的资信评级及内部分级;三是实现较为准确的风险定价。就目前来看,住房公积金实现资产证券化的上述关键要素还均不具备,除在法律制度、组织体系方面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外,还面临着诸如怎样实现成本收益平衡以及科学合理的风险定价等一些不容回避的技术问题。
2.运作成本较高,产品收益率低,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从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来看,即使住房公积金在法律框架、组织体系成熟的条件下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能也将面临可接受发行成本与投资者的预期回报无法撮合的尴尬。我们知道,由于市场认为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一般要高于同期限同级别的可比证券(如国债),因此,其到期收益率一般要高于可比证券的收益率。我们从2010年以来发行AAA级资产支持证券与同期限国债利差的波动趋势情况分析来看(见图1),各期限AAA级资产支持证券与同期限国债均保持1.50%以上的价差。如顺德农商行于2014年8月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14顺元CLO”,其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平均加权期限0.96年)的发行利率为5.45%,而2014年5月份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债1年期年利率为3.60%(五年期为5.41%)。
可以想象,住房公积金要顺利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其AAA级产品要以不低于同期限国债产品的利率水平才可能被市场投资者认可。但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其利率水平与市场相对脱钩。目前,住房公积金五年期贷款年利率仅为4.00%,与五年期国债5.00%左右利率水平就有100 (Basis Point)的息差水平。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还很难达到成本和收益平衡。此外,发行证券还存在各种佣金、税费及各项管理费用,其综合成本通常也很高。因此,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另一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实现成本和收益的平衡。
3.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付率较高,不利于证券发行
即使解决成本和收益平衡问题,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也将面临其他技术问题。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为例,其定价方法主要涉及两个部分,一是确定提前清偿假设,二是选取定价模型。提前清偿假设是前提,也是产品定价的基础。实践表明,贷款提前偿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前偿付率越高,越不利于产品定价。这是因为在MBS的交易过程中,在没有提前偿付的情形下,资产池的现金流相对稳定;但由于部分借款人提前还贷,资产池的贷款本金回收要快于预定的摊还速度,同时也造成利息收入的减少,从而直接影响资产池的稳定性。我们从“建元2005-1”和“建元2007-1”的历史数据分析可知,两只MBS产品的平均提前偿付率分别达到18.07%和17.18%,而根据美国证券行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的统计,美国同类产品的提前偿付率要远低于我国,约为2.5%-8%之间。
我们再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提前偿付情况,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机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更加便民、宽松的冲还贷政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选择逐月批扣或按年(半年)批扣等多种方式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缓解流动性不足,绝大部分管理中心一贯鼓励职工提前还款。因此,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提前偿付率要远高于商业银行。笔者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通过整理和筛选 2009年至2012年委托建设银行江苏省扬州市国庆分理处发放的4组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见表1),可以看出,这4组贷款提前偿付率还是相当高的,2009年和2010年的两组贷款提前偿还率甚至超过了30.0%,而如此高的提前偿还率是难以构建稳定的证券资产池的。而从另一角度讲,较高的提前偿还率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加权平均期限相对较短,具有较低的期限溢价。我们根据2014年中国邮储银行发行的MBS产品“邮元2014”的测试情况可以估算,如果提前偿付率高4个百分点,将使产品的加权平均到期期限缩短1年,而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曲线,1年的期限利差约为10bp-15bp。可以想象,高达30.0%以上的提前偿还率将面临怎样低的期限溢价。可以说,较高的提前偿还率是住房公积金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一个较大难点。
4.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差异较大,缺乏统一标准
此外,住房公积金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将其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种类进行分解,然后对其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依据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信贷证券。但目前,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属地化管理,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在具体操作中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化的抵押贷款发放程序和贷款合同,一些城市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之间所执行的贷款流程和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些分中心和管理部的标准化贷款业务近年来才刚刚起步。因此,就目前来说,大部分城市中心还缺乏相当规模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积累,难以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相似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集合。此外,住房公积金还未实现省级统一管理,省内各城市中心采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也不尽相同。而且直至2014年,住建部才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数据标准,各城市中心贯彻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还需要很长的过程。可以说,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缺乏统一标准也是住房公积金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又一难点。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制度安排
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将信贷资产转化为投资者有价证券持有权的过程中, 涉及原始债权人、贷款申请人、证券特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贷款服务商、证券投资者等方方面面的利益。由于目前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尚未释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相关融资功能,因此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还缺乏最主要的政策依据。因此,我们应积极研究发展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支持和政策依据,如《证券法》、《会计法》、《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一是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与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条款给予特殊的豁免或政策补充。二是逐步明确推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诸多制度安排,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和审批程序、资产证券发行人发行条件、SPV构建、信用增级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等。
2.争取国家重点支持,降低证券发行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实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离不开国家的重视和支持。一是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二是要设立较高公信度的国有SPV(可以由国开行独资成立,也可以由财政部或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专责购买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资产,通过实现资产证券化,达到真实出售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资产和风险隔离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提供必要的担保或保险保证以提高发行评级,通过高评级增加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竞争力。四是要尽量降低或减免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各种税费、手续费和增级费用,以降低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成本。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也可以争取兼当贷款服务商角色,负责贷款资产池的管理,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
3.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付模型建模研究,增强提前偿付测控能力
前文所述,在MBS定价过程中,提前清偿假设是前提,也是产品定价的基础。因此,开展提前偿付风险研究,探索构建符合住房公积金行业特点的提前偿付模型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将影响提前偿付的因素归纳在一起,引入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提前偿付率进行全面的预测。住房公积金提前偿付影响因素主要有部分偿还、再融资和重置等几类。部分偿还考虑的是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变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增长或新增家庭成员共同还贷)、还贷政策及借贷习惯等因素;再融资主要考虑的是利率变动或贷款政策的变化;重置考虑的是户籍迁移、房产价格波动及房产交易等因素。实践证明,在近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过程中,提前清偿模型的完善和运用的确对防范提前偿付风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应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特征,建立起具有行业特点的提前偿付模型。在发展资产证券化之前,通过模型的积极试用,积累经验,并不断对模型加以完善和改进。
此外,通过建设高效的信息数据库,筛选符合证券资产池准入条件、有着较低提前偿付率的贷款集合也是另一条途径。有数据表明,住房公积金提前偿付率与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月收入(具体反映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成正比。但如何筛选符合条件的贷款集合离不开资料详实、功能强大的数据库,只有建立一个庞大的贷款信息数据库,形成对贷款提前偿付行为的数据积累,并以此展开贷款提前偿付建模研究和贷款数据筛选、集聚研究。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快对贷款数据库的建设,致力打造一个完整、开放、高效的,能够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网银收付平台、不动产登记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等系统的贷款信息数据库,为未来发展住房贷款证券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4.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基础数据标准化
证券化资产的首要特征便是证券化资产的同质性及合同的标准化, 因此, 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基础数据标准化是发展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发行的必要条件。而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化就是要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贷款要件、贷款服务和信息管理的标准化。贷款流程标准化包括按照标准化的借款审核、统一标准的资料收集和信息录入、统一标准的审批、质押担保和放款流程等。贷款要件标准化则包括贷款申请表、所附材料、征信报告、借款合同、抵押或担保合同等要件的标准化。贷款服务标准化主要针对还款的收集、催欠、资产保全等制度的标准化。信息管理标准化即是要推行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的标准化,重点是尽快贯彻实施2014年住建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以超前的思维,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基础数据标准化进程,为未来开展资产证券化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何为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结构性创新融资产品,具有表外融资、真实销售以及低融资成本的特性,可以盘活公司资产,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ABS的实质是把未来具有稳定收益的独立性资产作为支持发行证券的活动。原始权益人(卖方)将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理论上讲,可产生稳定且能可靠计量的未来收益的资产都能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原始资产,拥有这些原始资产的原始权益人都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21世纪,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渐入佳境。2005年,“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掀开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序幕,两年内,共有9支产品相继发行,基础资产涉及应收租金、高速公路收费、BT应收账款、电费收益权等,累计融资262.85亿元。
2006年4月,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这是国内首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发行总规模4.86亿元,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总规模4.76亿元,法定到期日2008年1月;次级受益凭证为910万元,法定到期日2008年12月。
试点期间,ABS的认购对象确定为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凭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
2007年,监管部门对试点成果进行总结,暂时停止对相关产品的审批。2009年4月,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2011年8月,远东租赁“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功设立,募集资金人民币12.79亿元。本项目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总规模为人民币10.89亿元,发行次级受益凭证总规模为人民币1.90亿元。
2012年11月,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划总规模16.3亿元,优先级规模15.9亿元,次级0.4亿元。
近年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伴随整个经济的发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等问题也日渐突出,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经过前期的试点与总结,该产品将逐渐成为企业常规融资品种,监管机关与市场投资者对该产品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资产证券化意义何在
中航租赁近年来努力在融资方式上追求创新突破,不断拓宽资金渠道,通过增资扩股、拓展境外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为飞机、船舶及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当前深化金融改革重要的金融创新形式之一,将有效地为租赁公司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破解资金来源困局,进一步促进租赁资产流动性,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打开更广阔的空间。
首先,实施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公司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收益性。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九条的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以现有发展速度,融资租赁行业在不立即增资的前提下,公司发展普遍将受到限制。另外,大量应收租赁款的未来现金流目前只能体现在资产负债表里,无法立即产生价值。
资产证券化方案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创新性途径,简而言之,通过把这些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打包销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实现真实销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提前下表以给后期业务发展提供空间。即使资金加速回笼,又有效地锁定了风险。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投入新一轮资产生息的业务当中,在做大自身收益的同时,为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等领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和增值服务。公司要想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收益,须统筹运用多方资源,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盘活这些数额巨大的未来现金流,让这只“金蛋”提前孵化。
其次,实施资产证券化将有力地拓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运营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资产证券化方案,可以拓宽公司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公司资金的筹集能力,优化融资结构,使得资金更好地与租赁项目相匹配。目前该计划产品利率成本普遍低于市场利率,这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
再次,实施资产证券化将增强公司的知名度,提升公司在行业和客户中的地位。能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表明了公司在治理结构、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等方面均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符合了一个优秀企业的标准。与银行保理、信托产品不同,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直接融资产品,该产品向境内符合购买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发行后将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知名度,扩大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操作方式是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资金流动方向是:租赁债权的拥有者租赁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租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那里取得销售租赁债权的资金。SPV以这些债权为基础发行租赁债券,由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把租赁债券销售给投资者,并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取得销售租赁证券的资金。这种租赁债券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中航租赁本次发行的ABS以券商通道设立SPV,为标准产品,按照规定和流程于2014上半年拿到正式批文,也是在证监会资产证券化产品改为备案制之前被批准的最后一批标准项目。
具体来说:假设原始权益人按5%(为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4%的78%)的折现率将余额为5亿元(假设应收账款的支付频率为每月883万元,共60个月)的应收账款销售给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付给原始权益人44,159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参见下表:
公司5亿元应收融资租赁款实现真实销售,在产品销售完毕即可一次性获得全部募集款项44,159万元,同时需修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账户,通知承租人直接支付给约定的支付管理计划专项账户。
该方案顺利实施后将实现以下有利因素:
1、表外融资,降低财务风险,减轻发展规模受限压力。若利用银行贷款负债融资,会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不断增加,财务风险渐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使公司实现表外融资,在销售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同时可以继续新增租赁资产,即在不增加自身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实现大规模融资,有效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收益,以减轻注册资本对租赁资产规模的限制压力。
2、节约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难度。发行相关成本费用为: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0万元左右;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50万元左右;银行托管费约0.1%每年;计划管理费0.5%~0.9%每年。该产品取得的综合融资成本为6%左右,等于取得银行的五年期贷款利率下浮7%。
3、真实销售,违约风险转移。租赁公司在做每一笔业务时都经过审慎决策,但无法确保每笔业务都会按时足额地还款,公司面临着承租人的违约风险。本方案则是将租赁资产打包,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出售给投资者,将公司面临的违约风险部分转移,达到真实销售。
4、增加资本充足率,为业务发展打开空间。因为将风险权重的“应收租赁款”转变为风险权重为0的“现金”,使得公司资本充足率有所增加,为公司未来业务打开更大的空间。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方案所隐含的不利因素:
1、资产证券化提前实现收入的同时亦减小了公司租赁资产规模。资产证券化销售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同时减小了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虽然提前实现收入,但公司总租赁资产规模也有所降低。可能会对公司在社会中介评级或行业资产排名等方面有所影响。
2、产品发行失败带来的风险损失。由于方案设计、审批、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产品最终不能成功发售。前期需支付证券公司、律所及信用评级机构相关费用,如不能成功发售将成为公司损失。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蕴含一定风险,因此在必要的风险分析后还要对一定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因此几乎所有公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都使用了某种形式的增信措施来提高信用等级。证监会也《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指出资产证券化项目应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选择高资信等级的关联企业为该产品提供担保,一方面有利于主管机关对本产品的顺利审批,提高发行成功率,另一方面能大幅提升本产品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的手段有很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由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自身设计来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主要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