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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对经济纠纷有个准确的了解是我们分析并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和关键。何为经济纠纷?我们知道经济纠纷,又可称之为经济争议。而具体的定义则是:因经济义务以及经济权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争议,其意指为经济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引发涉及的经济内容的纠纷,且主体间是平等的。这也称之为经济纠纷。可见,经济纠纷的纠纷内容是多样性的,则也就决定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性。
2.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的经济活动。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维护各自独立的经济权益为主要准则,又伴随着经常变幻莫测的客观情况,因此会发生无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经济权益争议,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从而便产生了我们口头所说的经济纠纷。一般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这几种方法。具体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简单、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产生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充分协商以及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础上才可通行的。而这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协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终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而很多问题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调解
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彼此间发生了争议、且不能相互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调解途径。进行调解可向当事人双方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来达成调解协议。
2.3仲裁
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所订立的相关仲裁条款及其他书面形式,即其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仲裁。当前我国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一裁终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这一前提下申请执行仲裁。
2.4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订立相关仲裁条款,且发生纷争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还是具有其自愿的这一特点,如解决时可能会引用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在我国,解决其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其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解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
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即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构成的,与学科、理论及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纷争及其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就已备受各国法学界关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研究领域。不得不说,国外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到现今为止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便不再累赘复述。在国内,近些年来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方面的研究已较有成果,其发展相对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继问世。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见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极大重视,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多元化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构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立法以及实践的主题皆较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学界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对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运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时在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民事案件时,是必须要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相当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法律原则不但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诉讼带有一定的成本,这里不仅是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诉讼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通过对以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了解与分析,本文认为,由于,经济纠纷内容复杂,在主持和解、调解等活动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关调解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解。②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③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不会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在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适度干预,这就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这种结案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通过调解来结案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对法院的调解都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这也是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并且,从审判务实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也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时,调解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而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将民事权益争议更及时、更彻底地解决;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以及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5.总结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合理低价;造价纠纷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ender offer "low" risk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bill of quantities, put out the project cost disputes and solution in the phases of the resulting decision-making in the bidding, contracting, construction design changes, project settlement.Key words: engineering the bill of quantities; reasonable low price; cost disputes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思路,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使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行为具有了不同以往的“低价”风险因素,对此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对策和解决的措施,来提高经营管理的综合水平,适应市场经济日趋的变化的需要。
1、“合理低价”风险的特点、形成、控制
1.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并考虑风险因素,对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进行自主报价。“合理低价”是能否中标和能否获利的一个临界点,这种矛盾决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但又不能过高,所以施工企业要根据市场普遍的行情和内部企业的成本控制能力对工程量进行科学、合理的报价,要充分的了解竞争对手。“合理低价”中标意味着对合同价格的明确确定,但是建设工程往往都有施工工期较长而导致不确定因素变化较大的特点,如建筑材料价格变动、施工项目的变更等增加成本的风险,所以中标的施工企业只能从降低成本、创新施工技术、精心组织施工等途径中获利。
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建立,要求预算部门必须具备一定施工经验,预算人员如果不能吃透招标文件,不领会业主意图,不懂施工流程和工艺,不理解施工组织设计,是不可能确定“合理低价”的。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断推广的今天,清单计价的指导原则就是要企业自主报价。企业自主报价就必然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针对市场的变化建立和完善企业定额。企业有了自己的定额,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以适应新的招投标市场,使企业投标报价做到胸中有数、有章可循。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少有企业有自己的一套企业定额,为此,呼吁我们的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管理、施工经验等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适合本企业先进的内部定额,这个定额对外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对内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部核算的依据。只有建立施工企业自己的定额,才能不断完善企业自主定价的机制,不断发展壮大。
1.3在防范和解决低价风险的对策时,一方面要施工企业迫切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投标报价时要科学认真对待,把企业自身的管理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等落实到清单项目的报价中,实现“投标是施工的战略研究,施工是投标的战略实施”。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起企业的内部定额,改变管理观念,把建立企业定额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大事,并随着施工技术、市场环境的不断发展而得到不断更新和完善。最后要加强合同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到合同的严密性和技巧性,对增加施工成本的因素及违约责任等加以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还处在推广阶段,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知识结构是个新的挑战。无论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到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都要求我们的造价从业人员要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计价规范、计价体系,并且要求造价人员不仅要会精确计算工程量,懂得施工图纸,熟悉施工工艺,还要明白施工组织措施所发生的各项措施费用,而且还要熟悉国际惯例,掌握合同中的各种条款。投标单位的造价人员在投标时还要掌握一定的报价技巧。只有这样,我们的造价人员才能紧跟形势的步伐,做到与时俱进。
1.4工程造价人员应该积极的参与到合同中去,以便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一般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更时,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当某项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而引发综合单价发生变化,在结算时单价是上涨还是下浮,如何调整也应在专用条款内做详细约定。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在明确投标时的基准价格后,合同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今后材料价格如出现异常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风险如何分担,合同价款应做如何的调整等。
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规范造价咨询单位的市场行为,提高造价咨询中介的服务意识,更新观念,使造价咨询单位从只围绕标底或清单的编制和结算的审查中走出来,要树立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观念,深入到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为控制工程投资做好服务。严格监理行为,如果说招标是工程项目的“立法”过程,监理则是工程项目的“执法”过程。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的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不仅包括传统的工期、质量、造价三大指标,还应加上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构成较完整的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工程监理应实行公开招标并推行区域回避制度,以监理队伍的信誉、能力、业绩、价格为依据,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2、工程合同造价产生纠纷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
2.1现阶段,各种合同条款的不严密和不合法的无效条款仍然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有以下几点: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要求补偿;对主材大幅上涨不给予补偿;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甲方拒绝付款;施工方对合同中不合法的无效条款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更改;现场签证不严密,或因监理方受贿心虚,对乙方多报工程量。
建筑市场的混乱和恶性竞争,使得施工企业争相压价,然后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再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牟利:偷工减料、强压成本、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采取行贿拉拢甲方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变更价格或虚报工程量。当上述手段都起不到作用时,施工企业便法律,通过法律保护双方利益而引起工程造价纠纷。业主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提出不合法的无效条款迫使施工方无利可图,而施工企业故意接受这些不合法的条款,签订合同,而后诉诸法律,寻求法律手段来达到增加工程造价的目的。另外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对业主缺乏约束力,对于他们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造价管理流于形式,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还有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和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调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纠纷。
2.2为避免工程造价纠纷,在签订合同条款时要严格约定合同条款内容,施工方和业主都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的压价要求;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投标报价要全面、准确、合理;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在开工前要签订材料价格上涨补差的规定性文件,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另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工程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各阶段增加的工程造价,从而避免因工程竣工后因结算的积压互相扯皮而引起的纠纷。
2.3按照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都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的办法。双方对纠纷产生的原因都应心中有数,大家如果能从长期合作的愿望出发,通过细致的磋商、仔细的查阅,纠纷是不难解决的。经过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再者如调解都不能解决时,双方就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讼来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是民事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近年来,××*法院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2005年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件,审结7件,而2006年上半年就已经受理13件,审结3件。民事纠纷,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这种纠纷是可以调和的,可以化解的,然而若处理不当,则可能激化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所产生的纠纷,可以说较其他民事纠纷更敏感,更易激化。处理不当,便会造成集体上访,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如何处理好此类案件是重中之重,但对于如何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部门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形成争议的时间大多久远,有很大一部分纠纷形成属“历史遗留问题”,给查明案件的事实带来了难度。
近年来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已经年代久远。我国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然而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时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可以说大大超过诉讼时效,然而当时用人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往往手续不全,处理决定的回执上既无被处理人员的签字,亦无送达人员的文字说明。原告以没有收到决定书为由向本院,导致案件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十多年甚至近二十年前的劳动纠纷现在来审理,必然存在许多困难。比如就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现在相比,肯定存在一部分差异,用现在的法律法规去死套从前的案件无异于刻舟求剑;另外由于各种文书疏于管理,许多证据已经遭损坏、遗失。当事人包括证人在内的陈述和证言亦可能产生偏差和出入;当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有的已经调换,有的退休,有的调动,有的甚至已经死亡,出庭参审难度大。而用人单位的新负责人往往表示对此案一概不知,这必然对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带来难度。往往致使审判工作陷入僵局。
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当事人饭碗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容半点疏忽大意
劳动争议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来说较为特殊,被告方多为企业,大多穷困,而且有一部分是集体性地进行诉讼。今年上半年,××××公司的此类案件9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0%。劳动争议诉讼大多涉及当事人的身份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吃饭问题。所以,作为法院来不得半点怠慢。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以人为本,亦要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护航。如果能够达到双赢,则是最理想的结果。然而,由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转型,被各用人单位除名的人员比较普遍。而地方上特别是我们××*来说,安置职工的能力是比较有限的。2005年××*财政收入总共2000多万。如果不管原告的要求合不合法都一并解决地话,每年需1000多万元,超过财政收入的50%,这显然是不可能办到的。因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给经济发展带来负担。因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当地人民的生活稳定以及幸福安康是息息相关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注意法律的公正,又要考虑到社会效益。既要以人为本,又要有大局意识,这就必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果二者相冲突时,法院会面临二难选择。
三、引发案件的原因往往不明确,责任不明晰
产生争议的责任在谁?对于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时程序不完备,对此,被除名的劳动者平时也不去理会,认为无所谓,真到退休年龄了,才重新予以重视。就这种情况而言,责任如何划分?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一般说来难以量化,大多是解决身份还是不解决的问题。调解难度较大,既然难以量化,也就难以用责任的划分进行量化的判决,而劳动者在单位面前,往往是弱势群体,若处理不当,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效果。
因此,在民事审判中,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所要做的工作是非常艰巨的,面临的实际困难亦是客观存在的,各企业单位近年来纷纷进行破产改制,这样无形中必须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所以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有持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显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企业的破产改制中存在的矛盾仍然不少,需要做的工作仍非常艰巨。而矛盾产生后,最终必然会到法院来解决,作为法院容不得丝毫回避。面对这些困难,该如何解决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作为参考:
一、公生明,廉生威,严格依法办案。
作为法院,依法办案是唯一的宗旨。不依法办案法院就失去了最本质的意义。只要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提出的诉请不合法则坚决予以驳回,裁判文书有理有据。有力说服败诉一方的当事人,作好息诉工作。
二、在民事审判同时宣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协调各部门,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的社会已走向法治,那么我们的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能再像以往那样草率决定,要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各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劳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和政治素养。
三、及时做好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息诉息访工作,及时向区委、政府、人大等相关部门汇报。
劳动法不是真空里诞生出来的法律,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的秩序,政府维护的是社会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我们不仅仅要掌握在诉讼中的动向,亦要掌握审判前的来龙去脉和审判后的息访息诉工作。这就必须多向区里汇报,政府可针对本院的汇报,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各部门不要推卸责任,把当事人当足球踢,只要属于自己所管职能,就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能解决的,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亦要有好的态度。告知其解决途径,不要当事人一来就让人家吃闭门羹,避免当事人与政府产生敌对情绪,也不要有那种“反正法院会来处理,不关我事”的想法,法院适用的是法律,而社会的和谐,政府的公信力靠的是我们所有的职能机关、所有的干部共同建立的。
关键词:管理 问题分析 解决途径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人口的飞速增加使得住房问题越来越严峻,这些在客观方面督促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然而,随着以下事件的产生——某某建筑工程久久不能完工,影响生产;某某小区房屋出现严重裂痕;某某建筑工地施工人员遇难
1 建筑成本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1建筑成本预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制度不完善由于缺少较为完善、规范的预算编制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的工程预算编制工作较为随意且不切实际。
2)预算人员素质较低。
3)整体管理意识较差由于起步较晚,重视程度不够,我国对于施工过程的整体管理还不够完善,只是重点对不同的阶段进行预算管理,设计、施工和管理部门缺少沟通和交流,很少会从全局出发对整个工程进行综合的预算、管理。
1.2建筑成本预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的解决途径
1)采用先进方法,合理预算建立及时最新的数据库信息,把握价格变化,根据市场上材料、机械设备和劳工费等费用的涨跌确定合理的工程投资指标和预算依据来编制工程预算,即为实时、动态的将预算定额进行改变,提高其准确度。
2)完善监管、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预算监督管理机制,成立一个完备的建设施工监管组织,进行预算责任分担,加强对工程预算编审相关人员的工作监督管理,对进行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的人员要组织对其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可以委托经核实批准的部门进行预算管理。
3)构建有效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构建有效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将整个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合理的结合,有效的控制工程预算。必须加强对立项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进行造价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加强设计、施工和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沟通,相互之间的联系更加的紧密,使信息能够及时更新,其他部门就可以实时的进行相应调整。
4)控制施工阶段的成本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的成本控制是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条件的变化要进行提高标准、改变设计和扩大面积等等较大的变更时,要对照预算成本进行及时的计算与核实,并且要补充相应的工程预算内容,确保预算编制内容的实效性,防止支出超过预算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建筑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建筑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没有质量,市场竞争力就无从谈起。在建筑中,常常见到的不少质量问题,就其根本原因就是质量管理乏力。
2.1 建筑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市场管理不完善
当前,在建筑业时常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现象: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从而使得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或完全没有安全管理的经费。
2)工人自身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建设一线人员90%以上是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律意识薄弱,违章作业严重。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事故伤亡者也多属于此类。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该培训的人员没有得到培训,特别是新人场工人大多没有受到过安全教育,班前活动没有进行。二是“三类人”、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技能工种、企业三级教育流于形式,培训效果不明显。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某些企业普遍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不能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现场或生产一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得不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大力支持而使管理薄弱化,对文明工地标准敷衍、应付,特别是对转包和靠挂工程,建设单位的指定分包商存在着只收管理费而疏于管理的现象,项目部安全员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制止违章、消除隐患的作用。这必然会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多多。
4)对重大危险源认识不足
重大危险源是指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损失巨大的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
2.2建筑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解决途径
(1)加大安全教育,政府应勇于挑起农民工的安全基础教育的责任。
(2)大力培育专业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进行资质评定、资格评审,通过劳务公司,建立一支稳定的施工队伍,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有效性的培训,使农民工掌握专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政策法规等。
(3)禁止挂靠施工。a.从招投标开始,严格审查承建资格,不准超范围施工;b.政府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是挂靠、私自分包的工程经查出,坚决严肃查处c.开展群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4)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即进厂教育、二级单位(项目部)教育和班组教育。
(5)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3 建筑进度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建筑进度管理是确保按时完工的主要管理措施,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进度管理问题。
3.1 建筑工程进度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建筑进度控制的制约因素很多,如:工程本身的管理、施工环境、劳动力施工、风险问题、物资供应问题等,有些建筑工程的承包方通常实施的是粗放式管理,往往在施工的细小环节容易出现疏忽,从而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正常竣工,不得不使工期后延。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进度与质量、成本等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讲,加快速度的前提必须增加成本,但是在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考虑得不够周全,常常顾此失彼,或者注重了进度忽略了质量,或者注重了质量却延误了工期。
3.2建筑工程进度管理中的主要问题的解决途径
1)明确指导思想,增强施工进度控制的意识。
建立项目管理的模式与组织构架。一个成功的项目,必然有一个成功的管理团队,一套规范的工作模式、操作程序、业务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建设,由于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进度的关键。因此要针对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和设备因素、机具因素、地基因素、资金因素、气候因素、环境因素等等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精心管理,按施工计划深入施工现场管理。
3)加强施工项目的信息调查和管理。
注意有关现场施工条件的资料,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气候环境资料,以及交通运输条件,能源供应情况,辅助生产能力等。还要在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之前,对已建成的同类或相似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资料进行收集,并认真进行分析、整理,列出控制的约束条件,明确影响工期达到强制时限,为编制项目进度作好充分准备。
4)针对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进行施工进度控制。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就是根据进度目标确定实施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和调整,以实现进度控制的目标,具体的讲,进度控制的任务是进行进度规划、进度控制和进度协调。要完成好这个任务,应做好三项工作:第一、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总进度目标和总计划;第二、要对进度进行控制,必须对建设项目进展的全过程,对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进行比较;第三、进度协调的任务是对整个建设项目中各安装、土建等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的进度搭接,在时间、空间交叉上进行协调。
当然,建筑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会不断出现,我们只有不断探索改进建筑管理的新方法,才能适应时展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郑建斌.建筑工程管理要点分析[J]. 价值工程, 2010.
【关键词】农村 拆迁 成因 解决
一、案例介绍及其争议焦点
被拆迁人刘鹏鹏是某村一农民,由于县政府实施旧城改造计划,刘鹏鹏家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的范围,随后政府拆迁小组就刘鹏鹏家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刘鹏鹏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刘鹏鹏认为其占地面积600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至少应得到300万元的补偿费,而政府提出的补偿费用尽然只有150万元,故刘鹏鹏一直居住在其房屋,当起了专业的“钉子户”。后经过权威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刘鹏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价值200万元,遂政府将对其补偿费用提高到21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刘鹏鹏的房屋价值,10万元作为对其搬迁的奖励),但刘鹏鹏一口咬定,那个补偿文件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给300万坚决不同意拆迁。因为不能拆除刘鹏鹏的房屋,政府的旧城改造计划不能顺利进行。
本案中的争议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因而被拆迁人当起了“钉子户”,导致拆迁难以进行。
二、本案中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
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虽然近年来进行了许许多多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而且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也是此起彼伏,但是政府从未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是在部分法律中直接规定参考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直接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关文件。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实属不妥:首先农村房屋拆迁是一个大工程,值得制定一部效力较高的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次,《土地管理法》侧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规定,而并不将农村房屋拆迁作为其规制对象,显得不够专业;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只是针对城市的房屋拆迁进行规制,在我国,农村与城市的土地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因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很难适用到农村房屋拆迁中来。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拆迁补偿标准低。不管是已有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法律文件,其规定的补偿标准都比较低。这种补偿标准低不仅体现在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较低,而且还表现在补偿的项目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处境。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文件,仍未发现有任何一部拆迁法律法规或者地方规章有关注到被拆迁农民的日后生活和就业问题,农民本来生活在他世世代代居住的庭院里,但是突然让他们住进了高楼大厦,给他们的农业耕作带来很多不便,有的地方甚至在拆迁的时候也同时将农民的土地征收,使得农民更是无业可抄,精神更是陷入空虚之中。若是在此种情况下,还不对农民进行较好的一个物质补偿,农民当然不乐意,纠纷也因此产生。
政府服务意识差。政府服务意识差、失信于民,使得百姓对政府的行为缺乏认可,即使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在百姓看来就是政府官员贪赃枉法,非法作出的。事实上,在拆迁中政府部门枉法行政的行为也确实屡见不鲜,有时候往往拆迁房屋的面积和地段都差不多,但是,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却相差悬殊。而只要被拆迁人闹腾的比较厉害,政府就会大额增加其补偿的标准。在这种背景下,只要涉及到拆迁补偿,哪怕政府给出的补偿非常合理,拆迁户都会想当然地认为给出的标准低,必须闹,只要闹就会多给钱,因而各种纠纷就不断了。
三、关于本案争议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争议:
(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使得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更严重者可能闹出人命。故笔者认为,针对这一情况,现阶段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使得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被拆迁农民在解决房屋拆迁补偿费用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基于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文件,故考虑到法律文件的急迫需要性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也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以解决各地此起彼伏的拆迁纠纷,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二)适当提高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许多农民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更高的补偿额才去当钉子户,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与政府对抗。因此,适当提高拆迁补偿的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应高于城市,尤其不应该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为参考进行补偿。因为一方面农村居民每年的收入都是很少的,以收入为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较好的社会保障,而对于农民来说,最大的社会保障就是那块地,且农民在精神上也依赖于那一片土地,因此对农民的补偿应该适当地提高,必要时可以高于城市。
(三)提高政府服务意识
政府失信于民,源于政府职能的沦陷。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已经论述的很清楚了:人民通过公共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政府集权力于自身,其承担着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若其不能积极行使权力,定分止争,使百姓安居乐业,其首先已经违反了公共契约,则社会公民有权利解散共同体,那么政府将面临的危险。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同时也承担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职能。所以应积极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积极为百姓服务,建立人民可信的政府。只有人民对政府产生信任,百姓才能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才能减少拆迁纠纷。
一、 各权利人之间关系不容易协调
承包经营户的占有使用的土地,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属性,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并且进行相应的处置。但是农户的承包地是一种他物权,其所有权归根到底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因此,在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土地所有者、继承人、协管人这几方的关系处理不好的话,极易产生纠纷,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利进行。
二、承包地抛荒或用途非农化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或者继承人距离被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较远的情况。这些继承人或是已经不从事农业经营多年,或是距离所继承的承包地较远,丧失了对继承的承包地进行经营、管理的现实可能性,容易导致土地抛荒,或者承包地被继承人不适当地处分转为非农业用地,如宅基地、商业用地等。
三、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
在土地发包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的原则,不仅要考虑人人有份,还要按照土地的位置、等级、肥力等因素,将集体经济组织内供发包的土地分为优、中、劣等几种类型,然后在每一种类型的土地里面再平均分配给各承包户,这样的发包形式无疑将造成土地的零散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不加规制地都用分别继承的方法加以解决,就会导致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地块规模的狭小,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与我们所追求的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协调统一
《农业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而2002年通过的《土地承包法》中只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及以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而耕地、草地等则不能被继承。
五、继承人在新承包关系中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并在剩余的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但是继承人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到相应的机关登记的话,继承人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在受到来自集体经济组织或第三人的侵害时,就不能找到有利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造成继承人在法律上和新承包关系中地位不明确,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六、多种方式相结合解决纠纷的措施 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是未来的农业生产一个发展趋势
土地过分零碎化不利于现代化技术的使用,影响土地的集约效益的发挥。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防止土地的进一步零碎”的原则。在继承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应采取继承人共同经营管理的方法,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一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这样就避免了土地的分割,防止了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归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完全不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显得不太合理。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过程中,应坚持“集体的所有者地位有所体现,保护继承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理顺各权利人的关系,避免产生纠纷,以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利进行。另外以下三个方面问题要合理的解决:
1.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最方便、使用最多的解决方法,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和农村的安定团结,同时降低了解决问题的成本。
一、农村土地纠纷新特点:
由于部门上级涉土案件不复议、法院不受理,土地纠纷案件都集中到仲裁部门来解决,由此土地纠纷出现新特点:一是侵权纠纷增加,争要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减少;二是流转给亲戚朋友的增加,村里二轮承包前流转出去的减少;三是流转合同写的条款多详细的增加,不写附加条件的减少;四集体访的增加,个访的减少;,五是提出仲裁调解的多,政策咨询的少;缠访的丁子户,赖子户多,解决起来非常棘手。
二、土地纠纷的类型
(一)2010年农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换发土地使用证确权时由于地界不清产生的侵权纠纷:
(1)村与村地界不清,通过确权发现外村农户种着本村地而且没与任何村签定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村里要求收回外村农户占地,而现种地户即不交费也不退地产生纠纷;典型的是长安村39户种文化村460亩耕地,文化村与长安村农户要地引起群访进省两次,解决了2年才要回争议地。(2)五慌资源发包时地界与国有林场不清,林场重复发包产生纠纷。(3)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地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发生纠纷。
(二)流转违约产生纠纷:
(1)连房带地一起卖的,由于当时地不值钱没明确地流转费用和年限,现种地效益好想违约;(2)流转给地邻或亲戚朋友只是口头答应先种着,没写书面合同,现在反悔强种地,(3)合同上有违约条款;如果要地返还承包2倍或几倍赔偿,流转方按现在地价给付赔偿,要回地自己经营或再重新转包仍然挣钱,按违约责任提出违约。总之种种违约都是流转方被现有利益驱动的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产生的纠纷:
因历史原因,30年正本合同与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不相符。比如延河镇的福山村在二轮土地展包时是顺延发包的,按一轮土地承包时的户签定的二轮合同,当时户在人不在的地都给签上,但是当时谁种该地谁又领到了土地使用证,造成同一块地一个人拿着正本合同,一个人有土地使用证,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
(四)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里亲属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很容易引发纠纷。比如延寿镇长发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大部分没签,村、屯干部种地多的有100亩以上,在他们不当村干部之前又都将自己地签入合同内,现在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情况是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村里的五荒长期低价发包,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化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里不平衡产生纠纷。群访案件都是这么形成的。
三、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据中央、省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这次调研中我们总结出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方法,仅供参考。
(一)由于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带来的纠纷,尽量用协商的办法解决。由县乡政府牵头司法仲裁部门配合对双方进行调解,把权属明确后,让现在种地农户向明确所有权的集体少交点承包费,待二轮承包期满再收回土地。
(二)对于农民已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因流转而引发的纠纷,可由村级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如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但裁决前仲裁员也应做大量细致工作尽量调解,本着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以免裁后法院不受理给上访人带来无路可走,或出现强种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