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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范文

时间:2023-08-10 16:51:54

序论:在您撰写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第1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真实出售 从属参与

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已有数年,有关文献不断见诸报刊。但这些研究大多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来论述,较少有从法律视角的阐释;大多偏重于对国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情况进行泛泛的介绍,较少有比较严密细致的规范分析。本文无意也没有能力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研究的方方面面都进行梳理和评论,仅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模式做一个重新审视。截至目前,我国除了一些贷款债权转让和境外融资的项目涉及资产证券化外,尚无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实例,进行实证分析和计量数理分析的基础尚不存在,因此文章将主要以目前已有的法学研究文献为参照,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并注意着眼于不同制度设计之间的比较分析。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涵义界定和融资方式、融资架构互相关联,论述将从上述方面分别展开。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的重新审视

作者在近来的阅读中深感虽然文献纷繁众多,但大家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却相去甚远,甚至有的文章本身对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把握都不能保持前后一致。有学者对资产证券化定义的困难说明了原因:资产证券化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和类型,这显然给其定义和性质界定造成了困难。 同时,不同学科之间的视角差异也导致了资产证券化定义的多样性,本文将主要评价几种典型的法学角度的定义。

第一种典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过程。’” 可以看出,作者引用了经济学研究者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如果可以赋予这个引证行为以学科之间关系的含义,似乎能够认为经济学研究对资产证券化这一制度创新的关注早于法学研究。相应的,该文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资产的原始权利人将资产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一般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该机构以这项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发行证券,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另一种代表性观点的持有者首先通过分析美国学者的资产证券化定义,总结出其基本的技术特征:“第一,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必须是由特定资产支撑的,支撑的含意是指由这些资产所担保或者证券代表了这些资产的部分利益;第二,资产证券化必须涉及资产转移的设计,以使支撑资产的证券与这些资产的持有者的风险隔离。” 接下来,作者引用了Shenker &Collettad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重新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同样,如果可以赋予这个行为以国别差异的含义,可以认为它反映了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研究方面,美国都领先于中国这一事实。

第三种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创立当事人和构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缺乏流动性的债权(金融债权性资产)转化为资本证券上的财产权得以流通的制度。”

先来评价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过程;但又认为资产证券化基本交易结构中的基础行为是资产出售。显然,定义中所说的“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范围宽于真实出售,文章对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定义和对其特征的表述是脱节的。

第二位学者采用的资产证券化定义和对其特征的描述也有出入。Shenker &Collettad定义中的出售是指证券而非基础资产的出售,该定义并没有说资产出售就是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重新出借基本财产时的风险的唯一架构;而该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必须涉及资产转移的设计,以使支撑资产的证券与这些资产的持有者的风险隔离,并且该学者在后文中明确:“简单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把能够产生稳定收入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该实体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所谓支撑的意思就是该证券由这些资产作为担保或者代表了对这些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并用发行证券所筹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这实际上把Shenker &Collettad的上述定义的外延缩小了。

比较一下可以看出,前两种定义实际上大同小异,都认为通过真实出售的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资产证券化必须涉及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第三种定义虽然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债权证券化或者债权流动化,缺点在于没有说明资产证券化的机制。

一般而言,证券化是指某项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化权利的过程,其中,无论是转换方式还是衍生方式,均可能涉及证券发行或募集资金的行为。转换方式又称“直接证券化方式”,是指将原始债权或相关权利予以份额化,并使其转换为有价证券,从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的方法;衍生方式是指证券发行人以其取得的原始债权或相关权利等资产作为基础或者担保,另行发行不超过资产净值的派生证券,并以金融资产的本息偿付该派生证券的方法。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检讨证券化的本质及其机制,而不是界定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的内涵和外延,鉴于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就是指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本文对之不做区分。我们认为,一个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其中,风险隔离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融资结构设计,真实出售只是其中一种。

在美国,银行作为创始人进行证券化的常用方法有三种,其顺序基本上是参与(sub-partition)、出售和更新。 所谓从属参与,就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借贷债权)在不转移权利关系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原债权者和第三者之间的契约,是原债权者将从相应标的债权得到的现金流(经济利益)向第三者支付的契约。 在从属参与的法律关系中,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创始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合同继续保持有效。资产也不必从创始人转让给SPV,而是由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的贷款,再转贷给创始人。此时,创始人对基础资产仍然保有所有权,不同于真实出售。更新一般用于资产组合涉及少数债务人的场合,如果组合债务人较多则少有使用,因此这种模式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实际上,更新这种方式还是发生了过程更加复杂的资产所有权的实质转移,有关真实出售的论述对更新也基本适用。所以,抛开更新这种方式不谈,恰当的资产证券化定义外延至少应该能够涵盖真实出售和从属参与这两种方式;如果将资产证券化的外延限制得过于狭窄,将不能很好地涵盖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类型。当然,有关从属参与是最经常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这一论断的坚实性似乎有待进一步考察;但从逻辑上来看,并不妨碍本文对资产证券化定义进行审视的正当性。

因此,我们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进而将之转变为证券化权利的过程;其中转换方式主要是通过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T)发行受益凭证,衍生方式主要是特殊目的公司(SPC)架构下的从属参与和真实出售。

在这里有必要谈一下担保融资(secured financing)。担保融资的涵义相当广泛,它泛指凡是通过提供某种担保的方式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的基础法律关系实质可能是赊销、借贷等,担保的方式可能是保证、抵押、质押、浮动担保、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等。担保融资强调的是融资过程中加强融资信用的方式;而资产证券化所强调的是特定资产流动性的增强,这两个概念的出发点和考察的对象不同。从属参与模式既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之一,同时也属于担保融资。

二、风险隔离方式的比较分析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的企业证券化虽然都是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但是他们的资产范围不同。传统企业证券化中,企业以整体信用为担保,资产证券化则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剥离”出来,以实现和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所以,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实现资产的特定化、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方式应该也能够多样化,创始人可以通过选择从属参与方式或者真实出售方式实现在证券市场的融资。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我们将通过分析从属参与的制度优势说明:真实出售不应该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模式。

采用真实出售方式,创始人可以将基础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并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但是,真实出售模式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比如在资产转移的时候就要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可能更加重要的一点是,创始人为了实现彻底的破产隔离效果,其对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通常被限制或消灭。 真实出售的受让方除了希望资产的价格能够按照历史记录记载的违约率进行折扣,通常还希望出售方提供更进一步的折扣。因此SPV(特殊目的机构)一般倾向于获得比支付其发行证券更多的应收帐款。这使得投资者、SPV、信用评级机构不会从原始债务人预期以外的迟延支付或者违约事件中受到损失。从资产转让方来看,为了通过获得更高的评级而得到更多的现金流,也可能有动力提供过度担保。尤其对于总体信用达不到投资级的企业,过度担保可能是其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实际上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创始人售出去的应收款一般都要大于支付发行证券所需的款项。因此,围绕过度担保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创始人希望在融资效果确定、融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过度担保的比率越低越好;相反,投资者、SPV和信用评级机构希望过度担保的比率越高越好。从某种意义上说,过度担保是创始人进行真实出售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必须承担的间接但实实在在的损失或者成本。

但是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过度担保的存在,创始人可能倾向于保有对基础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在真实出售的模式下,资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创始人不得再对特定资产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当事人保留剩余索取权的约定很有可能影响法院对真实出售的重新定性。当然,如果创始人的信用评级是投资级,它可以把资产转移设计成会计上的真实销售,SPV支付完证券后,剩余资产可以被创始人收回,不用改变真实出售的会计处理。如果创始人的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保护投资者远离创始人可能的破产风险就是必要的,要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同时保留剩余索取权,一般需要设置双层SPV架构。在这种方法下,创始人先把应收帐款出售给一个全资拥有的SPV,设计出破产法上的真实出售,以获得破产法的保护。接下来,该全资SPV将应收帐款出售给一个独立的SPV,在不必构成破产法上的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实现会计上的真实出售。独立的SPV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来支付转让金额。当独立的SPV支付完证券后,可以在不破坏真实出售的会计原则的情况下,把剩余资产返还给全资SPV.全资SPV可以通过被兼并或者以发送红利的方式使剩余资产回到创始人手中。 由于一般来说,通过设定SPV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创始人多信用评级不高,加上在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否定单层SPV结构下的真实出售, 所以,大多数通过真实销售的资产证券化中,创始人要设立双层的SPV来实现对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比较而言,从属参与模式可以实现发起人对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并节约真实出售模式推行双层SPV架构的高额成本。从属参与模式下发生两层法律关系:创始人和SPV的担保融资关系,SPV和投资者之间的股权关系或者债权关系。就创始人和SPV的法律关系来说,实际上是创始人以基础资产为担保,向 SPV进行借贷融资;资产不必从创始人转让给SPV,创始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合同继续保持有效,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由于是担保而不是真实出售,因此如果担保资产在偿还完证券发行款项后仍有剩余,创始人对该剩余资产仍然享有所有人的权利。这样,既实现了在资本市场融资,提高了资本流动性,又减少了过度担保的成本。另外,从属参与方式可以延迟纳税并且合理避免资产转移过程中的部分税收。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真实出售方式虽然保证了基础资产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但也使投资者丧失了对发起人其他资产的追索权。从属参与模式虽然不构成真实出售,但SPV对创始人的特定基础资产设定有担保权益,在创始人破产时,对该项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从属参与也能够实现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当然,如果担保权人的权利行使受到破产和重整程序的限制,那么从属参与的破产隔离效果会差于真实出售。另外一方面,在从属参与模式下,投资者在以特定资产作为担保的基础上仍然保有对发起人其他资产的追索权,从而可能获得总体上比真实出售模式下更强的信用担保。

综上,创始人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实现特定资产的破产隔离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来加强特定资产的信用评级,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多的融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是采取从属参与还是真实出售模式,发起人要考虑表内表外融资的不同处理、保留对剩余资产的索取权还是阻断投资者的追索权以及税收等因素;投资者则要考虑追求基础资产的彻底破产隔离和保留对发起人其他资产的追索权这两种需求之间的权衡。单纯地通过真实出售模式追求彻底的破产隔离有可能加大创始人的总体融资成本,并且不能满足投资者对发起人其他资产保留追索权的偏好和需求。因此,真实出售不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交易的唯一模式。

三、SPV融资架构的功能考察

资产证券化一般涉及特殊目的机构(Specific Purpose Vehicle, SPV)的设立和运作,因此也常常被称作结构融资(Structure Financing)。SPV通常由特殊目的公司(SPC)或者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T)来承担。一般而言,在实践中SPV还可以由合伙来承担,但因投资人所负责任较重,而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实务上并不常见。 SPC和SPT各自有不同的制度功能,比如SPC能够发行的有价证券类型要比SPT广泛、多元,SPT由于受到其信托机构性质的限制,一般只能发行受益凭证,而SPC可以发行股权证券、债权证券、短期票券以及一些衍生证券;SPC组织设计具有相当弹性,较为投资人所熟悉和信赖; SPT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等等。SPV是特殊目的公司还是特殊目的信托机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不同的。我们本节将通过考察SPV的功能来验证,资产证券化并不必须包含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进而检讨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真正作用。

如果选择信托架构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导管体,则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一般是由创始人将特定资产通过设定信托给受托人而转换为受益权,受托人再将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加以分割,并以所发行受益证券表彰受益权,促进受益权的流通。从实质来看,创始人和受托机构之间并没有进行真实出售,而是订立了一个为潜在投资人利益的涉他契约——信托契约。按照性质的差异,受益权分为权益型受益权和债券型受益权。 如果发行的是权益型受益证券,则可以认为创始人和广大投资者之间透过受托机构进行了基础资产权益的出售。这个过程首先是创始人和受托机构签订特殊目的信托契约而形成信托关系,创始人将特定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其次,受托机构将信托受益权分割,发行受益证券并将发行募集的资金交给创始人。最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受托财产,向投资者进行特定资产权益的派发。如果发行的是债券型受益证券,取得债券型受益权之受益人,仅能依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之约定,就信托财产所生收益之一定金额享有信托利益,而不能主张配发财产之本金。 受托机构实质上通过发行债权型受益证券完成的是担保融资,整个过程并没有发生任何财产的真实出售。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信托机构作为SPV的融资架构下,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可能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在创始人和受托机构之间发生。

如果选择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导管体,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真实出售或者从属参与。前文已经论述了从属参与和真实出售的区别,在从属参与模式下,特殊目的公司并不承担实现真实出售的功能。

所以,SPV的作用不是作为真实出售的载体,而是更一般地,使创始人的特定资产与创始人本身实现风险隔离,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资产证券化和担保公司债的区别来进一步说明。发行资产基础证券或受益证券与担保公司债,形式上都是以企业特定资产作为基础或者担保,但其最大不同点在于,担保公司债是由企业自己对外发行,其用来设定担保的资产并未与企业固有资产分离,理论上企业仍然必须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责任财产;然而资产基础证券或受益证券之发行,则必须先将特定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托或合伙等特殊目的机构或导管体,并非由创始机构自己发行资产基础证券或受益证券,其用来发行证券的特定资产必须与企业固有资产分离。 应当明确,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不是同一个概念,破产隔离是风险隔离的一种较强的形式。前面已经论述,从属参与方式的破产隔离效果在特定的破产法制环境下可能比真实出售差,但这并不影响其能够实现特定资产必须与企业固有资产的分离,并不影响其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另一种可行模式。

有人总结,SPV的正常运转要实现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与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 实际上,即使是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SPV的资产证券化中,也不能把SPV的本质功能简单地概括为破产隔离。首先,这三项破产隔离功能中,只有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是SPV的真实作用,另外两项却都是使得SPV正常发挥破产隔离功能所必须避免的、由SPV本身这一制度设计所额外带来的成本或者负面效应。SPV的功能不是实现SPV自身的破产隔离,而是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因此,SPV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实现基础资产与创始人的破产隔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自身破产和母公司破产并引发母子实质合并的风险。

四、中国制度语境下的真实出售

离开了具体的制度语境来谈资产证券化不同模式的优劣差别,只能提供一种思维方法和规范分析的研究框架,判断某种制度设计是否可行和具有效率,还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语境上。

有学者认为,在美国担保权人的权利行使要受到破产和重整程序的限制,这正是美国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法律原因。 该学者注意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理论的地方性知识的特性,但又认为该理论可以通过对破产隔离原则的运用,解释不同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从而具有了一种迷人的普适性, 并认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在中国可以帮助债权人避免担保制度中存在的无效率现象。 本文不去评价在美国法律环境下,破产重整程序对担保制度的种种阻碍的实际效果,也不去讨论真实出售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有无必要以及是否可能避免担保制度中存在的无效率现象;在我们看来,有关中国担保制度的无效率及其矫正的问题,需要另文讨论。本文将分析在我国的破产法制下,某项财产被设定融资担保和被真实出售后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和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取回权的实际效力状态。

这一分析具有现实意义的前提是创始人真实出售某基础资产后仍然对之实行占有或者管理。实践中,如果财产被真实出售后不由创始人占有或者管理,则该财产不会进入破产程序,自然不会受到破产程序的任何影响。但在很多时候,创始人会作为服务人来管理或者收取应收帐款。有时候SPV会发现任命一个服务人来管理或者收取应收帐款比较节约成本。服务人一般应是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具有一定经验和便利的机构。在许多时候,由于创始人不愿放弃与客户的业务联系,所以尽管它们把应收帐款卖给了SPV,但还是作为服务人继续保持与这些客户的联系。这样,不管是创始人把代为收取的应收帐款放在自己独立的帐户还是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创始人和SPV在银行共同开立的封闭帐户中,如果创始人破产,都可能涉及对该财产性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优先受偿中的“优先”是何种涵义,是否优先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按照文义和体系解释,应当认为破产财产不受第三十七条破产清偿顺序的约束,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就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径行优先受偿。

如果真实出售是信托架构,则一般是受托的信托机构代表持有权益型证券的投资者向创始人主张取回权;如果是公司架构,则是SPC直接向创始人主张取回权。按照中国《破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十二条明确:他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风险分散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美国五大投行消失殆尽。而多米诺现象也导致了全球的经济下滑,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美国的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以我们很多的启示,次贷危机的发生很难说是资产证券化本身所具有的先天的缺陷造成的。事实上美国的居者有其屋的房地产政策对于美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美国的过度的透支消费文化对于次贷危机的发生埋下了潜在的威胁,随后的监管不严,金融杠杆化过高,评级机构发生道德风险以及随后危机发生时监管部门的错误决定都是这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次贷危机本身是否具有先天缺陷到值得考量了。有鉴于此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吸取美国次贷危机中发生的损失而制定我国的特有的制度。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初, 酝酿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才面世。2005年底,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开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诚信托获准发行不超过43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金融稳定的意义

(一)是银行进行有效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

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问题,从而成为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管理。银行资产和负债不匹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流动性和期限不匹配;2利率的不匹配。银行资产和负债不匹配是因为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等中长期,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其负债主要是活期的存款等短期,流动性较高的资产;银行的资产长期才能收回,而负债可以根据存款人的意愿支取。因此,合理匹配银行资产和银行负债便成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内容。如果俩者不能很好的匹配,一旦发生挤对的情况,银行就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甚至出现倒闭的情况。而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长期的,流动性差的贷款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从而解决流动性和期限搭配问题。

(二)有助于以市场方式处理不良资产

我国在不断的尝试银行发行次级债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要通过次级债的方式来解决我国巨大的不良资产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原来的不良资产十分巨大,而资产证券化则是通过构造资产池实现了流动性差的资产实现出售,采用这种办法可以实现不良贷款中的次级贷款实现出售,对于解决不良资产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分散资产风险,提高流动性

发起人通过真实销售,在将原来独立承担的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转移给担保机构和投资者的同时,也提高了流动性。如果不采用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虽然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借款,变卖短期证券资产或增加活期存款解决流动性问题,但向金融市场借款会提高资金成本;变卖短期证券资产不仅要支付变现成本而且可能使资产蒙受损失;大幅度增加活期存款在短期内很难实现。此外,期货,期权虽然也是转移利率风险的手段,但是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较大,要求对利率走势的准确预测,同时需要宽松的金融监管制度环境。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在分散资产风险,提高流动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一)拓展信用增级方法,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由于受法律的限制, 政府无法提供担保,我国缺乏主导的信用增级方式。现阶段我国信用增级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 可以尝试采用银团担保的形式来取代政府担保,这样既可以增加信用等级,又可以分散各家银行的风险;另外,采用多家保险公司联合保险的形式来实现信用增级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此外要通过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我国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信用评级业务的合规性运作,杜绝其在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可以考虑由政府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二)引入个人投资者。发行资产证券化很大程度上市为了分散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而美国的次级贷款只能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这样银行的金融风险被适当的降低了,但是整体风险并没有从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散出去。引入个人投资者有这样的好处。可以拓宽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我国的投资渠道过于集中于股票市场。银行可以在向个人投资者出售以住房抵押贷款为现金流的次级贷款,这样可以分散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同样可以使得一些愿意分享我国房地产市场繁荣的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

(三)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了规避商业银行最大化自身利益而增加的市场风险,应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水平, 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将业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行为,加强对基础资产的审查,提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确保我国资产证券化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 定价 实物期权

一、目前高速公路收益权定价方法

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符合最近国家提出的“盘活存量资产”的要求,近期的发展很快,但要进行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就必须首先解决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的定价问题。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基本以高速公路的收益权为主,因为目前我国政府特许收费权是不能转让的,只能转让该权利项下的收益权。对于高速公路收益权传统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流贴现法,一种是相对估价法。

(一)现金流贴现法

现金流贴现法在实践和理论两方面都日趋完善和成熟,但其有效性是建立在两假设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求能够准确预计未来现金流,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对经营策略不做任何改变。但事实上一方面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中的参数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误差,现金流的不确定性使得预测人为因素较强,另一方面由于涉及较长时间,内外部环境可能存在很大变化,管理者的经营策略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不确定的投资和风险使得预测出现失真状况。

(二)相对估价法

相对估价法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目标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企业,分析、比较目标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物企业的价值,最后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其核心是合理选择可比对象,通过比较确保评估对象的价值能够正确评估。

相对估计法简单易行,常用于资产定价的辅助评价方法,其主要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选择已有市场交易的可比对象,第二步是选择一种标准化的价值衡量方法(如选择市盈率与目标企业的收益进行比较)。较为常用的主要有市盈率、价格与账面价值比、价格与销售额比、托宾Q值等。但由于目标企业的资产可能本身就没有得到客观评估及对于资产的复杂性考虑欠缺,存在很大问题。

二、定收益权定价的实物期权法

(一)实物期权法的介绍及与高速公路收益权的联系性

通过上面的介绍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依靠现金流贴现法和相对估价法不能提供高速公路收益权的全部信息,这时就需要一种新的计算方法与思维方式,实物期权方法很贴切的满足了这一要求。实物期权是由金融期权衍生而来的,其标的资产不再是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是某个具体的项目。它的概念最初是由Stewart Myers提出的,他指出一个投资方案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与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相比较,实物期权的思维方法不是集中于对单一的现金流的预测,而是把分析集中在项目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上,即项目未来现金流的概率分布状况。当使用关于现金流的概率分布和未来预期的市场信息时,实物期权分析方法把金融市场与投资项目的决策联系起来,对未来现金流没有人为主观的预测。

与传统的分析方法相比,实物期权分析方法的结果是,高速公路投资项目中的不确定性和投资机会伴随有更大的投资价值。在大型基础项目中,实物期权的典型类型包括:扩张期权、紧缩期权、放弃期权、延迟期权、担保期权等。现行的实物期权的定价理论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以B-S模型为代表的偏微分方程法,第二种是以二叉树、三叉树模型为代表的动态规划法、以蒙特卡洛模拟法为代表的仿真法。

由于高速公路开发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和复杂性,目前高速公路收益权定价过程中存在费用标准及费率调整方式、进行改扩建投资时点及投资规模、政府担保对项目的影响、收费公路周边土地开发等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传统的定价方法考虑的较少,而实物期权由于考虑到基础资产的风险、价值和结构,所以应用于高速公路收益权的定价要比传统方法更加切合实际,但并不是说传统的方法被彻底抛弃,而是将其与实物期权法相结合。

(二)实物期权法下的B-S模型

在实际定价应用中,高速公路的收益及成本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实物期权的管理柔性方面主要采用B-S模型、二叉树定价模型等;期间投资的可延迟性体现在实物期权的延迟期权上主要采用复合实物期权;项目在未来时间里的改扩建及道路周边的开发等体现在实物期权中的增长期权上,主要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对于政府支持体现在实物期权中的一般看涨看跌期权,主要采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和B-S模型。考虑到实际操作的方便性,主要采用B-S模型来对高速公路收益权进行定价。

S为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当前价值,但由于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演变过程符从几何布朗运动,不会发生突然的向上和向下跳跃,所以S即为预计每年的通行费率和交通量的乘积的折现。按照BS模型的要求应当采用连续复利的方法计算现值,根据相关的敏感性分析采用年复利方法对结果影响不大,所以方便起见,可以使用年复利折现。

通过上文的讨论及在实践中的分析得出在实物期权方法下得出的基础资产价值由于其考虑到基础资产的内涵实物期权所以要高于传统方法计算出来的价值。一方面计算出来的价值更具有科学性与准确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高速公路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得到的收益,更有利于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清.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研究[D]. 长安大学,2012.

[2]魏亚南.基于实物期权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方法应用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2.

[3]唐丝丝.我国PPP项目关键风险的实物期权分析[D].西南交通大学,2011.

[4]陈,翟金宝.基于实物期权的高速公路建设时机抉择模型[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3).

[5]覃正标,蒲云,胡敏杰.基于模糊实物期权的基础设施BOT项目价值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第4篇

[ 关键词 ] 资产证券化 定义 动因 效应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概念的文献综述

起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金融机构在高利率政策、经营环境恶化的历史条件下寻求自救的结果。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出现的时间虽然较短,但发展十分迅速,加之交易结构复杂,涉及交易主体较多,目前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或观点。

1.关于资产证券化定义的研究

自从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nier)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词后,多年来,许多学者和权威机构一直都在力求对资产证券化下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被称为“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博齐教授(Frank J.Fabzzi)认为“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

1991年,美国学者格顿纳(Gardener)对资产证券化给出了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者提供的一种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的市场信誉。”在他的定义当中,证券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融资证券化,即指资金需求者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从资金提供者那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增量资产的证券化,这种证券化又被称作是“一级证券化”;二是指资产证券化,即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并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这种证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被称为“二级证券化”。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通过对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界定进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这样一种证券,他们主要是由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益”。

2.关于资产证券化分类的研究

在资产证券化分类上,李勇按照资产池资产和投资者的关系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过手证券、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孙奉军将抵押担保证券分为抵押过手证券、剥离式抵押担保证券和担保抵押债务证券三种类型。

吴群按照可证券化的资产来划分,分为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私人资产抵押贷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等十种类型;按照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来划分,分为转递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和转付证券三种基本形式;按照资产证券化的支持类型来划分,分为普通资产证券、信用卡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债务和资产支持优先股等五种类型。叶德磊将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品种分为股票、基金收益凭证、抵押证券和信用债券四种类型。

3.关于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研究

唐文进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美国模式、德国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和加拿大模式等四种主要模式。

吴福明将房地产证券化划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和房地产有限合伙两种模式。孙奉军将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划分为“完美模式”和“试错模式”两种模式;一般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表外模式和表内模式两种基本模式。

二、关于资产证券化动因及效应的文献综述

1.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张超英(2004)在《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效应》中认为通过信息技术新成果和统计新手段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监督技术进步改善了市场的不完善性,从而使得经济主体间能够运用某种方法以证券形式直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空间被进一步充实。做为银行,面对金融市场的这种竞争,其战略选择就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技术,将自己的非证券形态的贷款资产转换为以基础资产为支持的证券,由资本市场持有。这种新的证券被创造出来,就会在配置效率的尺度上改善金融体系的效率。

美国学者威廉姆斯•斯坦通(1998)在《The under investment problem and patterns in bank lending》一书中从另一角度提出资产证券化的动因,他指出,资产证券化释放了银行对于准备金的过量需求,同时提高了流动性供给能力,保障了经济的平稳增长。

2.对资产证券化效应的研究

(1)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金融效应的研究。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微观效应主要体现在降低微观主体的成本、降低微观主体的风险和提高微观主体的收益三个方面。

①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相关研究 Benvenist和Berger认为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风险相对大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使风险从风险回避型投资者向风险中立型投资者转移,实现帕累托改进。Pavel和Phillis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银行的财务杠杆和节约管制税,从而提高股东回报率。

James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通用汽车承兑公司(GMAC)的汽车贷款证券化与同类的传统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进行了比较,发现证券化能为GMAC每年节省1.3%的融资成本。

②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微观主体风险的研究 Hassan从期权定价模型中发现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银行整体资产的分散化程度,从而降低了银行风险。

Hess和Smith等认为证券化提供一种减少风险的工具,多元化投资组合和融通新的资产与操作的新手段,从而增加了原始权益人的财富。Greenbaum和Thakor都认为资产证券化由财务状况好的安全银行进行,进行证券化表明银行是处于安全状态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呈负相关性。

担保假说派和市场假说派虽然都认同资产证券化有降低银行的风险的效用,但在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风险之间关系上却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前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呈现正相关性,风险越大的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愿望越迫切,后者则相反。

Avey和Beryer认为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间的关系因银行规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规模小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内在风险呈现为较强的正相关性;而对于规模大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内在风险呈现为较强的负相关性。张超英则从数理上推导出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化解风险。

③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微观主体收益的研究 Pennacchi的研究认为证券化产生于银行规模的比较优势,规模越大的银行越易于进行证券化产生于银行规模的比较优势,规模越大的银行越易于进行证券化。

Stanton在运用信息不对称的模型分析自有资本管制给银行融资行为带来的影响时,也分析了银行的融资行为和经济循环的走向,指出证券化减少了对准备金的过量需求,同时提高于流动性的供给能力,有助于经济走出衰退气。

Hugh通过实证分析证券化交易对原始权益人的股东的财富效应,还定量分析了对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的财富效应,指出一笔证券化交易能为原始权益人的股东带来平均大约5%的超额回报,为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带来了不显著的0.21%的财富增加。

孙奉军运用古典经济学原理从理论上探讨了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证券化主体帕累托改进的效应。

(2)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宏观金融效应的研究

1969年美国经济学家戈德斯密斯教授出版了《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对金融效率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认为从宏观角度看,金融效率则受国民经济状况、金融发达程度和金融制度等因素的制约,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基础。

Black,Garbadet和Silber认为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市场深化、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功能的改良。他们用一个模型说明GNMA证券的可售性随着GNMA市场增长而增长。这种附加的可售性影响了对GNMA证券的需求和对FHA抵押证券的直接持有,两者之间具有替代性。

Kolari,Donald和Ali等通过实证说明抵押利率将随抵押市场证券化增长而下降,两者之间负相关。

Heuson和Pasrmere等不赞同这种负相关。他们认为两者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互为因果关系,较低的抵押利率能够导致更多的证券化。

参考文献:

[1]Avery, B. and Berver, A.N., 1991 a,“Loan Commitments and Bank Risk Exposure”[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5

[2]徐加胜“ABS:金融新领域”,《金融会计》,2000年第九期

[3]叶德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23一227页

第5篇

关键字: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

引言

2012年11月18日FSB①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全球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美元,美国位居第一,占统计数据的35%,欧盟位居第二。其中,中国2011年按OFI②统计的"影子银行"规模为0.4万亿美元,占所有被统计成员国总量的1%。

作为影子银行的主战场,资产证券化在过去十年间里为影子银行的利润贡献度达到20%以上④。在为影子银行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成为了影子银行系统中最重要的操作平台。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避开资本监管限制,扩大业务规模的目的,商业银行始终具备着资产证券化的强大动因。那么,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涉及几个法律主体?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什么状态?典型案例有哪些?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基础理论

(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定义

1.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本身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概念,其具有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并且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对其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经合组织(OECD)于1999年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相对)同质资产打包、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证券,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的过程"。本文认为该定义最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涵义,故予以采纳。

2.种类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繁多,凡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均可以证券化处理。现在国际流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1)由消费贷款(汽车、信用卡)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ABS,即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2)以债务凭证(债券等)支持发行的证券是CDO,即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3)以抵押贷款支持发行的证券是MBS,即抵押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现今,甚至连知识产权都可以证券化发行⑤。

本文主要讨论的范围是,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MBS)。至于我国正在大力推动的汽车贷款证券化、基建设施收费权证券化、企业金融资产证券化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篇幅内面面俱到,故不划入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主体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受托人。其中需要解释的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可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投资者融资.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运作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土的发展历程

相比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30年风雨路,我国本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有其特殊性。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历程是"自上而下"式的推进模式。"政策兴则兴,政策废则废"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的高度概括。

2004年末,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强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两家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请示。经过国务院的批准,2005年初,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 3个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6个部委组成的资产证券化部际协调小组宣告成立,同时宣布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2005午12月15日,随着开元200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年第一期个人体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⑥

2007年开始,第二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在我国本土展开。这个时期的试点机构数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银行和机构。

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美国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被指责为引起次贷危机的导火索。我国政府出于谨慎性考虑,于2009年停止了试点工作。

2012年5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座谈会上表示,2012年要继续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安全、简单、适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为市场释放出了政府即将推动第三轮资产证券化的信号。

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独有的发展特点:(1)国家扶持为主,这与美国在自由化市场中自行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大不同;(2)全部产品都经严格审核,所有产品均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经两大机构审核后方能发行(3)监管部门实时监管,从产品策划、到发行、到后期运作都是由国家政府牵头和管理。所以,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去讨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还为时过早。反而更加切乎实际的是,研究各个主体的地位和契约关系,通过合同契约来强化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涉及的机构包括: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

一.中文著作和期刊

1.辛乔利:《影子银行:揭密一个鲜为人知的金融黑洞》,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

2.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黄蒿,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

4.沈炳熙:《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北京:北大出版社,2008年

5.刘向东:《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6.孙雅静:《资产证券化一般流程分析》,载于《财税金融》,2012年第4期,第31页

7. 俞国程:《次贷危机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启示》,载于《前沿》,2012年第12期,第108页

8.纪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前行》,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7期,第90页

9.李倩:《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速金融市场融合》,载于《中国金融》,2012年第13期,第88页

10. 魏强劲:《次贷危机下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载于《论坛》,2012年第6期,第11页

二.学位论文

1. 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2. 吴云峰:《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为视角》,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3. 闾梓睿:《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4. 唐立楠:《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 许柳:《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 李亚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三.外文文献和其他资料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2》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3.中诚信信用评级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项下资产支持证券2012年跟踪评级报告》

4.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发行说明书》

5.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机构报告2012年》

第6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系统风险;资产证券化;相关性;金融监管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并演化为多国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风起云涌为我国资 产证券化的发展增加了诸多阻碍。我国有学者提出“美国金融危机应成为中国的前车之鉴, 中国需要缓行或暂时停止资产证券化”。[1]资产证券化不是洪水猛兽,我们不能 因噎废食 。在当前次贷危机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系统风险之间存在何种联系?怎样才能 减少系统风险?以阻止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此,笔者将围 绕资产证券化的倒买倒卖运作模式、资产支持的证券流动性不足以及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复杂 性作论述,揭示二者间的关联性,以期裨益于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

一、前提论: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及资产证券化的界定

系统风险是近年来学术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时髦词语,但对于到底哪些 风险属于系统风险,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监管当局都没有形成共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 会的系统风险定义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内在联系,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违约可能波及其他人。 比如,X市场中A客户违约,可能会影响到中介人B在X、Y、Z市场的履约能力。”“系统风险 指的是不能够通过分散投资方式祛除的市场风险”。[2]美国学者舒瓦茨较为全面 地概括了金融市场系统风险表现形式和实质。他认为,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具有两个特征:一 是某个经济 意外事件,如市场失灵、金融机构破产等,导致市场恐慌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引发一连串的 市场失灵,导致金融机构或公司等破产,或者金融机构或公司等一连串的巨大损失;二是最 终 导致资本成本增加,或者融资渠道减少,通常表现为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舒瓦茨认为, 系统风险和正常市场波动中的市场下行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不能够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化 解。

同样地,虽然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金融学最热门的词语之一,但何谓资产证券化?迄今为 止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实质性定义,现有的定义几乎都是描述性的。美国货币监理署于 1997年的“资产证券化指南”对其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金融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债权人拥有的对信贷资产或者其它应收款项的权利被打包、证券化,然后 再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出售。与之类似,维基百科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证券化是一种 结构化金融方式,包括对能够产生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进行组合,再包装成证券,然后再出售 给投资人。[3]克劳福德把各种资产证券化的描述性定义总结为:对缺乏流动性的 资产(通 常是金融资产)进行组合,再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具有流动性的证券的方式出售组合资产融 资(或者是出售资产内含的风险),而这些证券本息的偿付几乎完全依赖于被组合的基础资 产。[4]相对于描述性定义,克劳福德认为一个实质性的定义更能帮助我们理解证 券化的本 质。因此,他给资产证券化下了一个更抽象的定义,即: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结构化的方式 ,利用与资产未来表现相关的信息,目的是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产或者分散资产上的风险。 结合通常的描述性定义与克劳福德给资产证券化下的实质性定义,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资产证 券化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证券化是市场用来转移资产信用风险的一种结构化产品,它与 其他风险转移产品的重要区别在于,用于偿付投资人本息的基础资产被打包成了一个独立的 法律实体(SPE/SIV等);其二,从市场博弈方面看,证券化的实质是发起人、信用增级、 评级机构、券商、投资人等交易参与人,有效利用与基础资产未来表现预期(风险预期)相 关的信息,参与同一市场链博弈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原因论:金融市场系统风险与资产证券化的关联性

(一)资产证券化的倒买倒卖市场运作模式增加市场泡沫

从单笔交易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倒买倒卖运作方式,是导致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利益冲突(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如果从市场整体上看,倒买倒卖运作模式则 是市场信贷标准降低、泡沫累积,进而催生系统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早期,绝大多数市场交易都带有政府背景(以房地美、房利美、吉利 美发放的抵押贷款为主),由于存在政府干预,放贷标准没有失控。但是,随着私人性质证 券化交易的兴起,放贷标准开始整体下滑。因为没有外来管制,证券化交易带给抵押行业的 剥离风险但坐收服务费功能,难免会导致出借人或组织人为谋求市场份额而纷纷降低放贷标 准。如果有金融机构独善其身,不愿降低身段吸引借款人,其结果必然是出局。同时,尽管 抵押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降,但由于市场竞争压力,放贷人并不能相应地提高这些信贷资产 的风险利差。这意味着证券化交易链条的末端――投资人不能获得和基础资产信用质量相应 的较高的利息收入。这种人为的较低风险利差,反过来又会刺激住房需求,导致房价上扬, 进而制造更大的市场泡沫,滋生市场欺诈。[5]由于房价上涨,在没有外界干预的 情况下, 市场肯定会要求抵押贷款的条件进一步放松,因为借款人也想从房价的上涨中分一杯羹。与 此同时,在证券化各个环节的高额服务费用的引诱下,金融机构也渴望市场上有更多的抵押 信贷资产供自己进行证券化运作。同样,只要房价持续上涨,抵押贷款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就 会很低,因为抵押人可以通过再抵押方式融资,或者直接出售房屋,偿还按揭贷款。在这些 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金融机构之间通过降低放贷标准,“挑战底线竞赛”以谋取市场占有率 便在所难免了。

不难看出,房价持续走高是维持上述市场运转的基本条件,“挑战底线竞赛”带来的劣质抵 押信贷的中长期风险被短时间的房价泡沫笼罩住了。很明显,房价上涨是不可持续的。一旦 房价下滑,大量劣质基础资产的低信用本质就会显露无遗,虚假繁荣累积的市场泡沫瞬间崩 溃带来的市场恐慌,足以使金融市场整体陷入困境。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不足增加系统风险

足够的流动性是市场实现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前提条件。在一个有流动性的证券市场,投资人 如果看低某种产品的未来走势,他可以通过卖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相反,如果投资 人选择长期持有某种证券,则表明他看好该种证券的未来市场。证券产品的市场基准价格正 是通过这种途径实现的。

传统不动产投资市场不允许卖空操作,投资人因而无法通过卖空的方式来矫正市场对未来价 格的过高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卖空操作,则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假 设投资人认为资产池基础资产价值被高估,或者认为被证券化的抵押信贷资产风险过高,这 些看空的投资人的卖空操作会促使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降低,进而促使发起人提高抵押贷款 利率。购买基础资产的成本上升,意味着投资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热情就会降低,市场就 不会盲目狂热。但是,私人性质的证券化交易的运作方式却排斥了卖空操作。由于每笔交易 的资产池都具有 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这使得通常的金融期货价格评估模式变得异常复杂,对基础资产池以及 其支撑的不同类别的证券进行市场估价非常困难。这些缺乏透明性的证券事实上很少有市场 交易,它们大多数处于非流动状态,其价格依赖于发起时的评估,而不是市场公正竞价。没 有卖空操作,实际上等于剥夺了看空市场者参与到市场中来的机会,市 场中只剩下看好后市的乐观主义者,证券的价格就会一步一步地攀升,这反过来又会刺激缺 乏流动性的不动产的价格上扬,增加市场泡沫。

(三)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复杂性是引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催化剂

复杂系统经济学是经济学近年来兴起的一个全新研究领域,它主 要是利用复杂系统科学来解决传统经济学理论中背离市场实践的一些难题。与传统经济学将 经济领域视为封闭系统并趋向均衡不同,复杂系统经济学认为经济是一个开放的,并且不断 适应外界环境变化的内在进化系统。复杂系统并不一定趋向均衡,即使是一个看似理想的必 然趋向均衡系统在实际演变过程中可能也会存在一定的变数。复杂系统理论认为,市场越 复杂,其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就越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复杂系统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复杂多样;二是证券化程序、方法的复杂性,这两方面都会影响市 场的有效性。

1.基础资产的复杂性对市场的影响。 被用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除了住房抵押贷款外,汽车信贷、信用卡应收账款、不 动产租金、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设备租赁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政府彩票收入、版权使用 费等,都可被证券化后出售。由于不同种类基础资产之间的个性差异,对每种类型资产的 评估,包括违约风险评估、利率风险评估、提前还款风险评估等,都要求有不同于其它资产 的价值评估模式。更有甚者,利率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之间还存在内在联系。当市场利率降 低时,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可能性就增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就 会增加。[6]这些风险本身也是变动的,尽管存在评估其动态变化的数学模型 ,但这些 模型本身具有很大的推测成分。这些固有模型会因为考虑到利率变动而愈加复杂,它们 会依赖越来越多的假定条件和历史数据。如果这些历史数据本身不够准确,根据它得出的评 估结论肯定也不准确。如果组成资产池的基础资产不止一类,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的复杂程度 会成倍增加。

2.资产证券化交易运作方式的复杂性对市场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复杂系统特征,不仅会阻碍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更有甚者,它 还可能导致整个市场系统的崩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系统特征阻碍了信息披露功能的发挥。 信息披露是保证证券市场公正、效率的主要手段,但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特性,却成了投资 人及其他市场参与人获取必要资讯的障碍,而这些必要资讯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证券化 交易信息披露难题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事无巨细的信息披露本身需要花费巨额成本;其 二,即使所有相关信息都得到披露,对这些纷繁复杂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所需要的大量成 本,对投资人而言可能也是得不偿失的。根据“合理毋知理论(the theory of ration alignorance)”,当信息分析成本超过收益时,信息需求方会理性选择“毋知(ignorance )"。具体到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在决定是否花费更多时间、雇佣更多人 员对可能的投资对象进行分析时,会权衡确定增加的成本与不确定的未来收益。比如,次贷 危机爆发前,除了准确预测房价下跌的幅度外,几乎所有可能导致次级抵押证券市场崩盘的 危险,特别是抵押贷款质量的下降,都有所披露。然而,投资人并没有在意这些风险。出现 这种状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证券的复杂性,已经使完全理解它的风险变得不可能。次 贷危机中,许多基金管理人都缺乏分析不同种类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源,他 们主要依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信用风险顾问公司Tempus Advisors首席执行官爱德华?格 里贝克指出,许多机构投资人主要依靠他们的评估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部分原因就是市场已经变得如此复杂。

(2)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系统特征增加了市场预期的难度。 当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高度复杂时,市场参与人,甚至包括交易组织人都可能无法预计交 易的所有后果。比如次贷危机中,尽管ABS CDO的基础资产证券符合多样化特征,但事实表 明,这些基础资产证券本身的基础资产(主要是次级抵押贷款)的表现具有内在联系――因 房价下跌导致系统性违约。这种内在联系几乎没人注意到,甚至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尽管类 似的例子美国以前已经发生过。再有,来源于基础资产本利的现金流在不同类别投资人之间 的区别分配,使得基础资产池如果出现违约,不同类别投资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冲突。比如 ,如果在违约初期服务人即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尽管需要花费一些即时成本,但长远看 来是有利于投资人整体的。但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层级结构,不同类别证券持有人 取得本息时间、顺位等上面的差异,有利于投资人整体的行动,并不一定对每种类别的投资 人都有利。服务人在行使是否重组、采取何种方式重组的自由判断时,可能会因损害了某一 类别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招致对方请求损害赔偿。证券的结构越复杂,服务人越难全面考 虑重组的后果,面临请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服务人通常不愿基于自身判断而 采取重组行为,他们宁愿坐等违约风险累积、放大,最终危及市场稳定。

3.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系统特征降低了金融市场抵御市场传染的能力。 金融市场传染(financial contagion),是指个别金融机构的突发困局向市场内其它关联机 构的传播,对它的研究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造成金融市场传染 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恐慌,而市场恐慌主要源于市场的复杂难辨。因次贷危机引起金融市场系 统灾难,其直接原因就是CDOs、ABS CDOs结构的复杂难辨,致使部分次贷支持证券的局部问 题因市场恐慌而迅速传导至整个证券化市场及其它信贷市场,进而引发市场系统灾难。由 于投资人并不总是能理解CDOs、ABS CDOs等复杂证券的运作模式,他们的投资选择很自然地 依赖于顶尖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当部分“投资级证券”出现损失时,投资人很容易出现恐 慌,担心其它高评级证券也会出现类似损失。

三、结论:加强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防范金融市场系统风险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资产证券化是美国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系统风 险存在正的相关性,因此,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范金融市场系统危机成了金融危机后中 国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首要任务。政府在发展证券化市场过程中的主要角色是监管市场规范运 行,保证公平公正,防范市场系统风险。联系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以及政府在以往证券市 场监管中的具体表现,本文认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应当注意如下原则:

1.坚持以有限管制间接管制为原则,减少直接干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本质 上是规避法律管制的结果,如果不是规避法律强制加在担保权上的“破产税”,规避法律对 金融机构的强制资本储备要求,资产证券化很难会像今天这样迅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出现 以及发展,背后的潜台词是大范围的市场管制没有效率。政府规制的前提是市场失灵,但市 场是否失灵,失灵的具体表现等等,都需要通过市场实践才能表现出来。受长期计划经济传 统以及部门利益影响,我国管理层习惯于直接干预,喜欢动用准入限制措施,如将特殊目的 受托人限定为有限的信托投资公司等。这些措施不仅缺乏市场逻辑,而且很容易阻塞市场发 挥正常功能,导致市场扭曲,结果不是纠正市场失灵,而是导致市场失灵。

2.坚持慎重选择资产证券化类型,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原则。在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迅 速发展的背景下,为有效地防范与化解系统风险,对待资产证券化等类型的金融创新应当慎 重。次贷危机表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风险是导致银行放松对放贷的监督,致使贷款质 量整体下降,引发系统风险。次贷危机的这个教训,在我国发展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时必须 时时谨记。会不会导致贷款泛滥,是当前选择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类型时应当贯彻的一条原 则。“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必须有优质的金融资产,即高质量的债权组合,能够带来 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同时未来现金比较均匀地分布于资产的存续期”。[7] 首先我 国应严格把关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质量,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缓行。但是对投资者而言,不良资 产所蕴含的风险可能随时爆发,一旦风险爆发,投资者由于利益 损失意识到不良资产风险时,投资信心就会丧失,于是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对于一般 信贷资产,包括企业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也应该暂缓 推行证券化。一旦放开限制,这些贷款的质量即有可能整体下降,进而引发市场系统风险。 特别是住房抵押贷款,当前的房地产泡沫已经很严重,如果放手让银行对这些贷款进行证券 化运作,不仅会进一步累积泡沫,现有的很多反泡沫措施(比如提高存款准备金控制贷款规 模)也会失灵。

3.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原则,防范系统风险。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最好的防腐剂,尽管次贷 危机向传统信息披露的效果提出了挑战,但各国避免市场系统风险的主要做法仍然是加强信 息披露。比如,美国政府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欧盟要求评级机构公开评级模 式、方法,而不是直接干预评估程序、行为。我们在制度设计时也应该借鉴这些做法,规范 信息披露要求,并严格监管机构监督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准确。首先根据不同资产 证券化类型交易,分别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与发行股票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类型繁多,交 易法律结构差异很大,不同基础资产类型交易、不同法律结构交易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往往差 异很大,因而有必要防范市场系统风险。其次,应建立准确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虚高是导 致次贷危机的另一重要原因。准确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市场效 率上看,准确的信用评级是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定价的基础,信用评级大起大落势必造成市场 恐慌,进而引发系统风险;而对于投资人来说,一定的信用评级是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质 量、交易法律结构(包括各参与人的资信状况)的综合反映,信用评级机构实际上承担着对 发起人、信用增级机构、服务机构等的监督职责。我国要保证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准确,应制 定一定范围的强制专门技术规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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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Study On The Relevance between Asset Securitization

第7篇

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否,虽然不能左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但对其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试就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思.瑞尼尔,论文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以后资产证券化就在金融界开始流行起来了。

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下的定义是:“资产证券是指主要由现金流支持的,这个现金流是由一组应收帐款或其他金融资产构成的资产池提供的,并通过条款确保资产在一个限定时问内转换成现金以及拥有必要的权力,这种证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够通过服务条款或者具有合适的分配程序给证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资产支持的证券。”

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使不流动资产能够得以流动,主要依赖于三个机制:资产组合机制、破产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

1.资产组舍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待资产化的资产(债权)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解和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的这个功能首先是通过资产组合机制实现的。对某项资产来说,其风险和收益往往难以把握,如提前偿付或到期不还。而对于一组资产,情况就不同了,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整个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收益变化会里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通过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做出可信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规避组合中资产的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等。

2.破产隔离机制

在构造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应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设机构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硕士论文从而不会影响对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这一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特设机构的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资产转移可以被视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转移被认定为丰日保融资,则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偿付担保。当出售者遇到破产或清算时,已转让的资产就有遭受牵连的风险,影响本息的偿付,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但如果资产的转移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发起人就能实现资产的表外处理。当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使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利益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破产隔离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中,而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3,信用增级机制

信用增级机制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是用于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利息的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总称,信用增级就是使投资者不能获得偿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要素定义

在进行会计确认之前必须保证某项经济事项符合相关会计要素定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举例说明:甲出售一组应收账款给SPV,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甲以这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签订担保合约,则甲在应收账款表外化的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上会出现一笔服务资产和按合约确定的担保负债,郎甲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PV的资产负债表上相应产生有担保合约确认的新金融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医学论文(4)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权益工具,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3.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指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吲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随着金融创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荣,传统的资产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运用这一宽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会计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确认问题

从会计要素的确认方面看:所谓确认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体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对证券化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核心问题,即资产证券化是“真实销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这决定了证券化的资产作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对发起人意义重大。

(一)“担保融资”和“销售”确认分别对会计报表带来的影响

如果该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融资,发起人在资产负债表上继续将证券化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募集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其交易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该项交易被确认为销售,转让的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得到的现金及其它与转让资产无关的资产作为销售收入,产生的新业务是销售收入的减项,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二)两种会计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与金融合成法

1.传统的确认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如果发起人还保龆出售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则该资产不能做销售处理,而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将现金流入视为以此资产为担保的负债”。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随着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证券化交易过程曰益复杂。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具体表现在:

(1)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多项复杂的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各方。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职称论文交易就不能视为销售,发起人就达不到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2)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做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发起人与证券持有人达成协议,承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损失,提供其面值10%的担保。由于担保合约的存在,使得发起人仍被认为保留有证券化资产的相当部分的风险与报酬,因而全部证券化资产仍继续被确认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相反,如果发起人转让全部证券化资产,而向某一独立第三方购买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担保。则其确认证券化资产的出售业务,同时只需对面值的10%部分确认为担保负债。

2.会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第125号准则:《金融汝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该准则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按照这种方法,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应该将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已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能否视作销售来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可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加以确认,这样就能与移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区分开来分别处理。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一项转让者失去控制权的金融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应确认为销售。

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体现会计的实质终于形式原则。

3.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与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较

当交易的结果导致发起人的金融资产发生转移时,两种方法的确认结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应收账款给SPV的例子,甲保留对资产服务的权利,SPV要求附带对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担保限额,即承担了坏账损失的相应风险。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应终止确认这组应收账款,同时按照合约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担保负债;另一方面,SPV由于获得了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直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笔资产,将甲提供的担保合约确认为一笔金融资产。但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继续确认这笔资产,而把得到的现金时作一笔担保负债。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证券化资产作表外处理,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

由此可见,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更能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发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处理时,会计报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容易成为其操纵利润的工具。掩盖债务,虚增利润,这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持续的经营,且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从事表外融资,高估利润,低估负债,是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已经填补了在指导、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国通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设想,顺应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的形势已将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制定出来,将基本框架建立了起来。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一大进步,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当操作指南出台之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将正式进入实务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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