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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建议范文

时间:2023-08-09 17:18:00

序论:在您撰写市场监管建议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市场监管建议

第1篇

1.1一般时段不断巡查促规范在人员、车辆、物资、经费等方面,全面保障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需要,确保执法检查常态化。每年制定农资打假行动方案及专项整治方案,执法检查范围从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农膜等销售市场,逐渐拓展到生产企业,对畜禽养殖场瘦肉精、奶牛养殖场及加工企业三聚氰胺等违禁投入品使用同样开展执法检查。每个季度到生产厂家巡回检查1次,经销单位全年巡回检查不少于1次,个体经销商全年抽查率不低于50%,提高常规执法检查的密度和频率,确保农业投入品市场保持规范化状态。

1.2接到举报快速出击抓案件姜堰区农委“12316”和“农业110”2部热线电话同时开通,24h接受群众咨询和投拆举报。接到基层或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随时全面出动,赶赴现场取样取证,并进行笔录,按照案件处理一般程序进行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种子的源头和流向未查清的不放过,案件责任人未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上级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不放过,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根据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执法大队召开案件评议会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议定处理意见,对违法经营主体实施处罚。所有查处案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处罚裁量权,每个案例都办成标准案例卷宗。

1.3出现问题随时处置保稳定尽管农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违法经营、坑农害农事件和污染死鱼事件还时有发生。各行各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农业事故调查监察小组,发生农业事故、接到情况举报后,农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和农业执法人员同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分析鉴定事故原因。对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及时向群众解释说明,并拿出补救措施和办法,指导农民降低损失;属于农业保险理赔范围的,将形成材料移送农保部门进行理赔;对于农业投入品问题的,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追究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对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实行先赔后罚,尽量减少农民的损失,维护社稳定。对于损失重大、涉及面广、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全区未发生因销售、使用高毒农药和违禁兽药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因农资事故处置不当引发的群发性集体上访事件。

2农资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各自为政导致市场监管难目前,对农资市场具有监管执法权的主要是农业、安监、工商和质监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划分看似明确,实际工作中却是资源分散,缺少沟通,监管长效机制难以形成。

2.2识假辨假水平低导致农民维权难由于农资市场庞杂,进货渠道多,加上农民自身识假辨假能力低,当发生农业损害后,农民很难证明自己使用了哪些农资,更难证明损害是由农资问题造成的,直接导致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更加难以实现农资信息平等,很难凭借自身能力维护合法权益。

2.3分散经营导致行业自律难随着农资经营体制的放开,农资经营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主体扩大,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多成分的格局,但规模经营和连锁经营的不多,全区仅有的几家农资连锁店规模不大、管理松散,连锁模式基本属于只连不锁,大多数个体店进货渠道混乱,进货随意性大,甚至从流动商贩处进货,导致行业自律难、产品质量无保障。

3对策

3.1强化普法宣传,提高涉农法律普及率宣传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开展,要让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农业法律法规及农资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和自我保护能力,以营造出全社会支持参与农资打假、配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氛围,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3.2规范市场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要从建章建制上探索思路。一是从法律法规上入手,认真清理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是大力推行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积极创建“放心农资店”,限定农资产品经营网点和数量,提高经营资质准入门槛,限制经营数量,使诚信守法、懂技术的经营人员加入到农资经营服务当中来;三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所有的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必须进行登记备案或者通过资质审查确认,并要求经营者认真落实进、销货台账制度和针对销售的农资商品作出质量承诺制度,对购进的农资商品必须与供货商签订质量保证合同,对售出的农资产品必须有信誉保障,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农资产品便有据可查,并可将假劣农资产品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2篇

关键词:农药市场监管;问题;建议

枸杞是宁夏中宁县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也是中宁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农民来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县农民总收入的48.7%,农民人均来自枸杞产业的现金收入达到3600元以上。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市场上对枸杞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国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消费意识的进一步増强,迫切需要绿色、环保、高品质的枸杞产品。枸杞作为药食同源产品,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颇受人们喜爱。同时,枸杞也被多种生物喜爱,容易发生食害。为了消除发生食害的生物,广大种植户不得不大量使用农药,造成枸杞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现实生产中,农业执法、工商、质检,由于人员缺乏、农药销售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等因素的制约,造成对农药市场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农户大剂量、多频次使用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对枸杞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农药的潜在风险,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农药市场的难点、重点加以监管。

一、农药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枸杞农药经营个体多而分散,监管难度大中宁县枸杞农药经营个体达250多家,遍布中宁县城乡各地,规模大小不一,比较分散,枸杞农药市场虽然多次整动,但仍然存在无照经营和流动销售的情况。现今,农业、工商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装备差,无法做到高频次全面检查,只能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日常监管难度大。(二)枸杞农药假冒伪劣花样多,监督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目前,中宁县枸杞农药市场依然存在套证农药、冒牌农药,甚至还有过期农药、无效农药、含量不足农药,同类农药中混有其他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花样多,识别困难大。目前,中宁县虽然成立了枸杞等农产品检测中心,但高端精密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缺乏,无法满足大量的抽查检测工作需要,致使在问题处理过程中缺乏检测数据,以至于不能准确及时处置。(三)枸杞农药销售市场混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中宁县枸杞农药营销体系不健全,多级批发、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农户很难辨别真伪。另外,农户购买农药时,往往跟风买,买廉价农药,不从正规渠道购买。购买时不索要收据发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标识,发生农药纠纷时,农药追溯过程困难,得不到有效维权。(四)枸杞农药监管手段单一,社会监督不足当前,中宁县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药监管网络,但监管仍然以突击抽查为主,不能从源头上做到动态监管,监管手段单一。在监管过程中,依然以执法部门为主,缺乏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的机制,无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对农药市场监管的强大威慑力。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措施

第3篇

1.1农药经营主体不规范

一是无证无照经营。在农村部分经济条件好、劳动力富余的农民为了方便周边群众,自行采购少量农药进行销售,农贸市场流动摊销点也有存在,这些经营者缺乏办理证、照的意识,由此出现无证经营。二是农村的经营户多头分散进货,走乡串村经营,使执法人员难以监管。

1.2农药市场发育不健全

一是经营户分布“散”,由于以前没有合理布局,凡是提出申请经营户都能通过审批;分布在各乡镇的农药经营网点不合理,有的过多,有的过少。二是经营主体“弱”,由于农药经营户多为个体户,资金、技术、规模都不足,管理能力和整体实力较弱。三是经营行为“乱”,主要是进货渠道乱,品种乱,价格乱,无序竟争的现象普遍存在。

1.3农药经销人员素质低

有许多农药销售人员缺乏基本农资常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弱,进货把关不严,导致假冒伪劣农药流入市场。

1.4农药台账建立不规范

经营者存在应付思想,索证索票不够完善,进销货台账记录过于简单或不记录,购买的农户不愿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1.5农药市场监管机制不顺畅

一是多头管理,农药监管涉及面广,监管农药市场有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由于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建立。部门间管理分散,重复检查,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发霉的高毒、剧毒、假冒伪劣农药难以处理,多年存放在办公室的房间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目前只能封存,无法处理。

1.6农业执法力量分散,监管工作不到位

当前,秦州区植保植检站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但存在执法人员、执法经费和执法工具配备不全,职能发挥不到位,农业执法力量弱,执法效率低,很难开展经常性执法工作,只能应付一些突出性的检查整顿工作,影响着农药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2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执法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乡镇、田间地头等,结合科技培训对农药的安全使用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向经销户和农民宣讲真假伪劣农药识别、套证侵权、一证多用,无证经营、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种类、农药标签解读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农药经销户的法律意识及农民在购买农药时的识别能力。

2.2突出农药市场整治重点

在执法整治中,要以农村代销店、不定点的游摊、无固定门店的流动商贩为重点整治对象,对未取得证照,经营“三无”假劣、过期失效农药、流动经营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堵住非法农药流入农村市场的源头。

2.3提高农药经营准入条件

农药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对农药经营者重新审定农药经销标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备案,要求农药经营者要有一定资金和技术双重要求,零售店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元,门店要有规范的门头标识,且面积不小于25m2,仓库面积不小于50m2。目前农药经营者多,且自身素质不高,农药市场品种太多,农民素质普遍较低。对品种知之甚少,农民购买农药主要靠零售经销人员的推荐介绍。

2.4建立健全限用农药销售可追溯管理制度

加强高毒农药定点、专柜专帐经营检查力度,落实高毒农药销售实名制。重点检查高毒农药是否设置专柜经营、专帐登记,购销台帐内容记录是否规范,对高毒农药台帐记录内容不规范的经营户进行详细指导,建立和完善高毒农药定点专柜经营可追溯管理制度。

2.5加强农药产品标签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开展农药标签整治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区域是边远乡镇、村农药经营店;重点检查国家禁限用农药、农药产品有效成分不足或随意添加其它不明成分、种类与登记不符、冒用农药登记证号、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每年完成抽检农药产品标签100个。对在检查中发现经营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经营户,给予警告和处罚,并责令其将不合格农药产品,返回厂家,立即停止经营销售。

2.6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一是全面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执法人员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二是继续完善“两帐一卡一书”制,实现农药可追溯管理,确保农民购买放心农药。三是做好农药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明确农药为重点商品,将农药质量监管工作重心,由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转移到事前防范。四是健全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销店自然淘汰出局,提高市场的准入标准。

2.7设立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第4篇

一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农村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冒牌食品、假食品、劣质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缺斤短两食品。有的食品以色素、糖精、酒精等勾兑而成;有些食品的某一些成份的含量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儿童食品,色素、糖精、防腐剂等严重超标;有些食品制作相当简单、粗糙,并且这些食品包装简陋,包装物大多是有毒的塑制品和劣质的纸张;有些食品包装上所标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缺斤短两。是重大问题。

二是经费、人员、设备保障不足。××区工商分局监管辖区面积____平方公里,__个社区居委会,___个村,农村人口__._万。工商部门现有在编干部___余人,下设__个工商所,__个_____投诉联络站,分布在__个行政村、__个大型市场、超市。由于经费缺口大、执法人员少,技术设备差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同时还由于一些农村经营户素质较低,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存有抵触心理,加之“一会两站”没有经费,严重阻碍_____投诉联络站工作的推进,致使农民自我保护意识长期得不到提高,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将一些过期、变质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给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三是信息传播途径较少。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够,加上信息传播途径少,使农民对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知之不多或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认识不到假冒伪劣食品给自己身心带来的危害,这是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最大的障碍。

四是农民防范意识较差。农民收入低下而且缺少对食品质量危害性的认识,所以购买食品往往只图便宜,不求质量,致使质量差、价格低的食品在农村很有市场,就像有些食品经营者说的那样“真的卖不出去,假的卖的很快”。

五是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假力度不够。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商品进货渠道多样,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市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检查的时间、次数不够,削弱了打击力度,给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农村的商业网点较分散,进货渠道和形势多种多样,越是假冒伪劣商品,进货渠道越隐密。由于上述因素,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销售活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势头。

六是存在着质量标准不适应、检测体系不完善、执法体系不科学等问题。质量标准不适应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尚未形成规范化运作,缺乏足够的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上推进速度滞缓。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构成,现已制定和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贮运、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____余项,但由于制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尤其突出。

检测体系不完善。目前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部门不但数量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口众多的偏远地区缺乏应有质量检测设置。同时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有限,很多食品的检验检测项目需省一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完成。落后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与许多普通消费者一样,大多凭借外观来检查产品标注、保质期等是否合乎规定。

执法体制不科学。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离,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管理权限与所承担的责任大多不对称、不匹配,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近十个部门,部门分工职责交叉,往往导致重复执法。而一旦出现问题,则会相互推诿。加之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执法主体缺失,监管效率低下。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除工商有下设机构外,相关职能部门大多数在农村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得不到有效延伸。农村虽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但形如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办(站)的基层协管机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定岗定编问题,没有运行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工作得不到扎实深入地开展,多数仍然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二、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要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规的立法进程,促进食品安全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目前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但与确保食品安全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调,确保食品安全。

(二)要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各监管部门要以此指导生产者与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操作,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农民标准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树立质量安全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生产与经营。

(三)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区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争取支持,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资源,形成“政府牵头抓总、各监管部门全力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打造“放心消费”环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经费作保障,建议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使工作开展有物资保障,便于拓展市场监管的领域,不断更新执法设备,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积极探索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第5篇

一、种子市场现状

1.种子经营人员素质较低,售后服务不完善

一是种子经营人员农业科学基础知识、种子使用技术贫乏,不能正常开展咨询服务。二是法制观念淡薄,进N随意性大,不过问种子来源和质量,网点与网点之间随意串换种子,用甲公司的种子销售发票销售乙公司种子。三是对抗检查销售未审定品种种子或者其他违规种子,采取隐蔽销售或者开一本发票,甚至不开发票,逃避检查。四是随意多家种子企业的种子,不按规定变更营业执照和到农业部门备案。

2.种子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由于县级种子管理人员中有一部分原来从事销售工作,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较低,对于品种实验推广、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行业管理性工作较陌生,对种子政策法规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程度也不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种子管理工作。

3.品种引进急于求成,现得利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种子市场的竞争,就是品种的竞争。所以,无论是当地的种子业户,还是其他地区的种子业户,都会把引进和新品种作为企业的目标,而现实中真正的新品种由于育种单位的繁种量有限和实施了品种保护制度,一般关系的种业户根本不可能得到权,所以,大多数种子业户把引种和品种目标投向了邻近省份,希望能引进好品种得到好的经济效益,一些有经验的从业人员将引进的品种先进行一年实验再开始大量销售。而一些对种子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从业人员,引进来新品种就大量销售,根本不计后果。

4.监管力度不够

受地方编制限制。种子管理人员少、种子管理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对边远地区的种子经营业户经营状况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农村食杂店等无证代销种子的现象只能通过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而有时由于取证难,在现场及时查到几袋种子也无法对其处罚。这样使村屯无证代销种子的现象屡禁不止。

5.种子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主要表现在个别企业把自己企业育成和购买品种权的品种中表现好的一个品种做成5-6个品种的包装。还有的企业以自己企业的一个审定品种名称套装其它企业育成的3-4个品种。个别不法业户为了追逐高额利润,私上包装冒用别人的品牌。盗号套号现象非常严重。更有甚者把滞销品种包装成紧俏品种,把不合格的陈种子与新生产的合格种子混合,以优质种子高价出售,蒙骗群众损害农民的利益。

二、建议

1. 建立准入制度,确保种子质量

实施种子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商品种子入市准入。建立强制性种子质量抽检制度,实现对农作物种子流通入市环节质量全面监测,尤其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的抽检密度;二是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准入。进一步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限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入市的门槛。同时建立退市制度,对不合格的种子强制召回、退市,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注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清退出市场,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2.建立种子质量保险制度,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平衡种子使用者、经销商利益,使农民在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实现生产自救。建议设立种子保险制度以降低经营风险。如发生种子质量问题时,若经营户暂时无力赔偿时,先由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从经销商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相关的责任主体实施追偿,以真正起到降低生产经营风险作用,使农民的利益切实得到有效保护。

3.加强培训,提高种子经营者综合素质

加强种子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技能,也是杜绝违法经营,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各种培训渠道,使从业人员能够正确了解种子的特征特性、判定种子质量、识别所经营种子的真假,能够掌握种子储藏保管以及高产栽培、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种子专业知识,同时使经营者必须学会如何制作经营档案。总之,使经营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6篇

1.证券的涵义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2.证券的起源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都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由此而产生的资金问题也随之加重,资金的短缺制约着企业经营和进一步的发展,这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股东共同出资经营,将筹集资本的范围扩展至社会,产生了股票这种形式,投资者投资入股,并按出资额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权益和承担责任义务的凭证,向全社会各个阶层发行,以此吸收了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实现了融资的目的,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

1603年,在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导下,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他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组织,它是第一个联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对财富的渴望,荷兰政府也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大大的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信誉,政府将一些只有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利赋予它,这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权限,由此,成千上万的国民愿意把他们的积蓄投入到了这项利润丰厚和巨大风险并存的商业活动之中。不久,他们还创造了一种资本流转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使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兑现,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将安身立命的积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风险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为了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几乎所有的荷兰人都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许许多多的外国人也纷纷前来。

现今,股票只是资本证券的一部分,资本证券中海包括债券和新股认购权证书等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表现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仅仅包括资本证券。有价证券还有一种概念,就是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相关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要权受法律保护。商品证券包括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证券至今已有几百的历史了,证券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证券形态的融资等活动,产生了交易的需求,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企业、股份公司等实现了筹资等目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其监管体制发展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成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同时也使监管的制度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在起步阶段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监管,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和深圳、上海两地政府参与管理,上海和深圳都颁布了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性的监管机构。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实行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这是的证券市场监管依然是分散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监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深知金融风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调整,1998年后,再次实行了重大的改革,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将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直接领导地方证券部门。199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我国证券管理职能由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证券监管模式。2001年,证券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跌,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加大,证券公司等都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全行业都收到了影响。此后,中国证券市场又一次推行了改革措施,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使证券市场出现转折。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能。但是,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监管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很难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内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手段上,我们仍注重行政手段,将指令性行政计划管理手段照搬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规律的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无秩序的诱导因素。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特别是在综合素质上,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条件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监管的综合素质也是提高证券监管的重要环节。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策略及建议

1.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让证券市场成为正常、有序的交易场所,要为所有的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环境,能够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因此也必须严肃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的建立、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引导资源用于生产效率较高的经济部门,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对证券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

法律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依据和保障,国家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随着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对监管法律法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都表明了,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有效管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法制不完善,市场参与者不成熟,这更加说明了证券监管的重要性。在注重法制和国家监管的同时,证券市场还必须强调自律,证券市场组织者、参与者都要进行自我管理、相互监督,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交易过程复杂,影响制约因素多元化,单凭国家监的管机构的监管远远不够,这就需要证券市场的所有利益主体都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自律对各方自身利益也是息息相关。

第7篇

关键词:转型经济;中介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证券市场的话题在我国成为热点,有关投资者保护和加强监管的呼声日趋高涨。国内学者不断撰文发表看法,提出政策建议。但是,我们发现那些多年以前就提到的一些问题仍然在重演,投资者保护的整体状况并不见明显好转,监管中的许多漏洞时时被媒体抓住炒作一番。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地位得不到提高,监管中到底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监管者执法的效果和水平?结合我国转型经济的特点,不难想像,证券市场作为经济转型时期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根植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国情中,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困难也就离不开这样的大背景。而目前学者们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大部分没有被采纳可以说明这些政策建议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说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能够拉近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二、文献综述

王石河指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架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不要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必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规范运行。文章就如何确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做了探讨。曾宝华指出,中国证券市场上诸多混乱现象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之中。证券市场监管陷入这些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监管承载过重,范围过宽,导致力不从心;法律监管执法不力,推脱责任,导致威慑失效;自律监管力量微薄,碌碌无为,形同虚设;社会监管不遗余力,但是茫然无助,效果有限。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是证券市场的制度性扭曲。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改革的产物,有一定的独创性,却没有历史的继承性,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夹杂着计划和市场的双重色彩,因此监管所面临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市场本身所面临的问题。

1、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开始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并没有被及时发现。银广厦事发之前,证监会曾经做了两次巡回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交易所主要负责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但由于定期报告相对集中,认真审核所有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很难做到,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且,在持续披露阶段,证监会不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触,主要从报刊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触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说,这两道防线本身就有许多漏洞,即使前后设防,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解释以澄清疑问,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判断。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2、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违规处罚力度不够,除了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1)目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补偿问题还没有得到满意解决。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我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仅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一个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这些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

(2)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中小受害投资者在向不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赔偿时,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只有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法律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

3、监管处罚不力。监管处罚不力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约束不严:二是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

4、中介机构功能错位。在西方国家,像会计师和审计师一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有人来帮助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及时、充分的信息。中介机构通过树立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来确立自己的市场信誉,尽管有时代价高昂,但却可以增加对中介服务的需求和服务的报酬。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中介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我国中介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受到扭曲。以会计师行业为例,其初衷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搞“三查”,角色一开始就完全错位。在政府的长期荫庇下,注册会计师也养成了风险意识差、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识欠缺的“恶习”。虽然此后全行业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没跟上,加之全行业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如下:

1、培养专业人才。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布莱克研究了转型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所需的法律和机构。他建议像诚实可靠的法庭、监管者和诉讼人等机构必须是本土的;而那些好的资本市场规则是可以从外部引进的,但必须注意与本国现存的法律框架相适应,并尽可能地将规则建立在现有的行业环境中。然而,培养专业人才(投资银行家、会计师、证券业律师和监管者)的工作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所以,应加大力度培养大批的专业人才从现在做起。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导向以及经济奖励,引导相关专业人才向该方面发展。

2、健全法律法规。(1)随着我国各项法律逐步健全,我国的《证券法》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具体规定怎样的行为将处以多少的罚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2)因为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代表人在选定以后,要代表股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都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并征得其同意,这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也要付出极高的成本。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简化诉讼环节及规定。

3、加大处罚力度。皮斯托等人指出,在转型经济国家,是执法效率而不是法律规章条文对金融市场发展规模的影响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并得到了Berkowitz等人的证实。公司治理无非是政府治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再优秀的法律条文也无法替代软弱的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