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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NAFTA;CAFTA;中韩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145-03
一、TPP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秉承自由贸易的精神,TPP中的很多规则打破了传统国际贸易规则的守旧模式和弊端,这其中就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变革。TPP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置在B部分,它通用于TPP成员国政府间就TPP协定的普遍适用、解释和实施所引发的纷争。TPP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主要为适用范围、磋商和谈判、仲裁三大部分的内容,也就是说,TPP的争端机制为“一局终裁”制,通过建立临时专家组(Ad hoc panel)一次性解决问题[1]。
B部分适用于当事方与另一当事方的投资者之间有关协定涵盖投资的争端。协定涵盖投资指:就协定一当事方而言,在协定另一方投资者领土内的投资,该投资在本协定生效之日业已存在的,或本协定设立、取得、随后扩展之日存在的,该投资是根据法律和法规具有符合宪法地位的,前提是这种形式要求没有实质性地损害一当事方给予另一当事方投资者的保护,或本章下涵盖的投资。
如果发生相关的投资争端,争端相关方应该先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争端,这包括利用无约束力的第三方程序,如斡旋、调解和调停。磋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争端的性质。一旦收到相关通知,国家当事方可要求相关投资者在3个月内先寻求国内可适用的行政审查程序解决,该种程序是该国家当事方法律和法规有专门规定的。这实际上规定了“先用尽国内行政救济措施”的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仅提出了用尽行政程序,而不是法院程序。
TPP国家当事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法主要是仲裁。TPP内涉及内容包括提交仲裁的事由、同意仲裁的表示、各方同意的前提和限制、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的进行、仲裁程序的透明、适用法律、案件合并、仲裁裁决和文书送达等内容。
总体来看,这种争端解决机制打破了传统国际贸易多边解决机制的做法。也应该看到,之所以有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缘于成员国以往国际贸易谈判的经验和对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变新的要求,是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纵深发展的最新成果。
二、TP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传统解决机制的冲击及其评析
(一)TPP争端解决机制对传统解决机制的冲击
1.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争端解决模式方面。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英文简称DSU)的规定,WTO成员自身经贸措施所引发的成员政府间的纷争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常设上诉机构(Standing Appellate Body)的上诉复审(Appellate Review)强化WTO争端机制的司法功能。该制度是WTO最引以为傲的成就,并成就了其国际法典范的地位。而TPP实行的是“一局终裁”制的争端解决模式,一次性解决争端,不可谓是对WTO多边争端解决模式的突破和创新。
二是引发管辖权争议。这是由于TPP力主自由磋商解决争端,TPP参照WTO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置磋商机制和专家组裁判机制,各方一旦将争议提交至专家组,那么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将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将必须履行。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在简化争端解决程序和强化专家组报告法律效力的同时,也导致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竞合的可行性出现。也就是说,争议的各方既是WTO的成员又是TPP协定成员时,将必然会出现“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等管辖争议问题的出现。而关于这个问题WTO未做规定,TPP协定尽管对冲突条款进行了设置,但对于WTO产生平行诉讼应如何解决也未作进一步的权威性说明和解释。①
2.对TPP对亚太区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2010年10月APEC会议上正式决议成立亚太自由贸易区,截至目前,该自贸区仍处于推进建设中,相关争端解决机制还未出炉。但是,在亚太区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也就是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这两个区域自贸区自成立以来,运行良好,强有力地促进了本自贸区经济的发展。本文以这两个自贸区作为亚太区域自贸区的代表,论述TPP对亚太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包括两项补充协定)规定了六套争端解决机制,几乎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争端,并针对不同的领域设置了配套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活动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多套争端解决并存,受案范围广泛。但是,该配套解决机制的不足也显而易见,诸如程序复杂、没有固定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仲裁机构的效力无法保障等问题。而TPP争端解决机制恰好在吸收NAFTA优点的基础上,弥补了以上不足。
相对NAFTA来讲,由于CAFTA是后来成立的,因此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要成熟一些,在很大层面上弥补了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并结合了成员国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设置了一些个性化的规则。例如,实行“一裁终局”模式、采取准司法争端解决机制、操作性比WTO以及NAFTA争端解决机制要明显加强、协调了与WTO管辖权问题等等。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也凸显出来,如仲裁员的组成、裁决的效力以及执行力度等等问题。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相同的是,TPP也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优越方面进行了吸收,并对以上缺点进行了弥补。
因此,可以说TPP争端解决机制是成员国对以往国际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优点的集大成,在对旧有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冲击的同时,另起炉灶,代表了新时代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典范。
3.与中国自贸协定下的常规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当前我国已与多个家和地区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关系。在具体争端解决机制上也采取了不同模式,并没有统一化。当前学术界比较关注的自贸区就是CAFTA、中韩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本文就这三个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做简要阐述。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上文已经简单论述,不再赘述。
中韩自贸区于2015年6月1日刚刚成立,关于双方争议的解决规定在第20章。从此章的内容来看,中韩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解决继续遵循采取双方合作和磋商的方式,并可以选择WTO或者双方共同参加的协议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纷争,明确规定了对国际公法解释惯例和世贸机构裁决的采纳和考虑。①
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正式成立,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吸收和借鉴了我国双边和多边自贸区的经验,形成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力图在国内建立一个自贸区典范,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上设立了集中管辖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审理临时仲裁和友好仲裁制度,创新出“一局仲裁”制,确立严格的专家组遴选标准以及简化裁决程序等,呈现出与TPP同趋向的争端解决规则。但也可以看到,在审理透明度以及对裁判者资质、遴选的要求方面,没有办法与TPP争端解决机制相媲美。
通过以上三种我国自贸区争端解决方式的简述,可以发现我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规划方面一直秉承的是时代特色和自有特点相结合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到TPP协定确实对以往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以WTO为代表的争端解决机制造成冲击。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国际自贸区实践的发展,旧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显现出滞后性,区域性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和特色恰好说明了这一点。TPP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秉承了美国自贸区的实践和成员国以往经验,因此,TPP新型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是一种必然和趋势,我们必须慎重以待,吸收和借鉴其先进之处。
(二)TPP争端解决机制评析
TPP协定带来的冲击不仅仅表现在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它所要求的全领域、高标准以及高透明化的投资贸易方式以一股飓风般的架势席卷着亚太地区的各个生活领域,包括一国的政治生活。因此,很多学者在讨论TPP时往往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然而,通过上述TPP对现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可以看出,TPP代表的是一种时代趋势,因而,它的积极方面是应该得到我们的正确看待和评价的。就TPP的争端解决方式而言,它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1.力促争端解决机制在公法与私法性质方面最大限度的衔接和融合
众所周知,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仅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争议,也就是受理的内容主要为成员国内的措施涉嫌违反了协定的规定而导致的纷争,对于私人主体性质的纷争往往无所作为。TPP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方面实现了突破。TPP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规定了常规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鼓励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只要成员国认为有益于争端的解决[2]。”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人可以在国内提讼,并且TPP明令禁止这种行为[3]。TPP鼓励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伴随着成员国一定义务的设定,也就是说,“成员方应当提供适当的程序,以确保有关提起仲裁的协议得以遵守,并确保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4]这也说明,此规定将争端解决机制在公法和私法性质方面尝试做最大程度的融合。可以看到,我国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在此方面吸收了此规定,或许这也代表了今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
2.实现对“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的同等维护
TPP协定以全面性著称,这里的全面指的是贸易领域的全面性以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上最大限度的多元性。但全面也只是相对的,TPP协定也不是以多元化为发展追求的。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只是确保TPP整体上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故而也不乏例外规定的设置[5]。从TPP争端解决机制排除在外的情形,有很大一部分WTO所未能调控和涉及到的领域,因此,就这些排除情形的争议解决问题,构成了TPP强制力无法覆盖的领域。但这也并不意味这些领域的争端无法解决,因为TPP争端解决机制赞同磋商和合作,这也就意味着允许政治手段来解决纷争。
TPP争端解决机制最让其成员引以为傲的突出亮点在于其争端解决机制对“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的维护,这主要表现在TPP争端解决机制对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的严格设置上[1]。它打破了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对这两个问题的不重视,辅之以常规解决机制来保障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力度,因此,是迄今为止最为严格以及最高标准的劳工和环境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体现的是“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体现了TPP对这两种义务的同等维护。
3.TPP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更为鲜明
前文中讲到TPP实行的是“一局终裁”模式,打破了WTO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并且吸收了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从处理争议的时效性来看,TPP争端解决的时效比WTO缩短了数月。此外,在裁决的执行上,也相较WTO有很大程度的简化,并没有规定复审程序,这就大大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
众所周知,WTO上诉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司法性,但上诉机制却不是唯一路径。因此,为了强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TPP争端解决机制改进了WTO中同样存在的专家组程序,并实现了突破。这主要表现在对庭审公开性的要求、争端方诉讼材料最大限度公开的要求以及要求专家组接纳非官方书面意见的要求等[1]。另外,对于专家组成员的资格及其遴选也在WTO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和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都凸显出TPP争端解决机制鲜明的司法性。
4.法律技术操作上更为精细
由于TPP争端解决机制实行的是“一局仲裁”的简易模式,因此对专家组法律技术的操作性明显加强,这也是争端解决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在具体操作上,TPPM行了细致化和精细化的要求。这就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公约依据。这是因为WTO的只是笼统以“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来进行说明,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给争端方也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TPP法律技术的精细还体现在对WTO裁决的先例的认可上,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专家组对已有WTO裁决意见的考虑,将WTO法理纳入了TPP协定的解释要素中,这也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突破。
三、TPP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适应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通过前文对TPP争端解决机制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TPP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是目前最为先进和前沿性的争端解决机制,集大成以往国际贸易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它代表的是今后国际自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向,因此,问题的焦点已经不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是如何提高自身对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适应能力问题。尽管我国新签订的自贸协定(诸如《中韩自贸协定》、《中澳自贸协定》)以及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制度设计上都有TPP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类似设置,但也应该看到我们背后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已经不仅仅是规则层面上的简单考量,而是国家的整体能力方面的考虑。因此,为了更快地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在国家整体经济建设以及暂时不能加入TPP谈判的一些考虑因素方面,得到提升和强化,以争取尽早加入到TPP谈判中,实现我国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对庭审透明度的强化
近年来,信息公开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是保证权力得到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同样的,对于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庭审透明化是裁决司法化和公正化的强力保障。我国新近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均对这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不可谓是明显的不足。我国应积极借鉴TPP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庭审透明化的要求,接受公众对庭审裁决的监督,从而保障裁决的效力和公信力,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接轨。
(三)严格对裁判员资质的要求和遴选
前文中讲到,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中韩贸易协定》以及《中澳贸易协定》对专家组裁判员资质的要求上,较之以往更为严格,并呈现出与TPP同趋向的要求,但裁判员的资质水平要求和遴选程序上仍有不足,应以TPP为范本,积极借鉴有益经验,构建一套更为完善的裁判员资质和遴选规则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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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rgot E.Kam inski,TheU.S.Trade Representative's Democracy Problem:The Anti-Counterfeting Trade Agreement(ACTA)As
摘要: 直接投资和组合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两种基本方式。在信息不称的条件下,当项目的生产成本和投资者产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较低时,直接投资更受青睐;而当市场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较低时,投资者更偏好组合投资;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更适合直接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取得公司控股权将是FDI的首选战略。
中图分类号: F830.591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1)06065805
Method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Based on Information of Market
KONG Qiny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3, China)
Key words: FDI; FPI; liquidity; information;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bstract: Direct investment and portfolio investment are the basic Under the assumption of asymmetric information, the FDI is more popular when project cost of production and probability of investor’s liquid crisis is low. While probability of market liquid crisis is low, the FPI is more popular. Compared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developing countries are more suitable for direct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obtain controlling stake in the company will be the preferred strategy of FDI.
第6期孔庆洋,等: 国际投资方式:基于市场信息的分析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9卷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成为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量。仅从资本流动净额计算,2001年私人资本流入净额由160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5790亿美元,增长2.619倍①。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FDI)和间接投资(FPI),FPI是股权投资者谋求投资收益,而FDI获得了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公司或企业的实际管理者②。中国的对外投资以直接投资为主,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由1991年的7.59增长到2008年的406.9亿美元,增长明显。FDI在中国的平均年收益率约为22%[1],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收益率下跌至2.53%③,不同投资方式收益差异明显。[2]
以往的研究主要以信息为视角分析投资者流动性对投资收益的影响。Hart认为FDI投资者由于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他们要比FPI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的未来信息及风险[3]。所以Perez-Gonzalez发现当FDI进入某一企业或项目时,该股票的价格就会上涨,因为市场预期FDI发现了有利的信息。[4]Goldstein发现当投资没有成熟前,FDI投资者因流动性困难而被迫出售其投资时,购买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出的价格会明显低于FPI投资者出售相同项目的价格。这种价格折让,相当于直接投资的固定成本[5]。所以Goldstein提出了一种投资选择方法,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感兴趣而流动性需求较高的投资者应选择FPI;对预期流动性要求较低,具有较高管理效率的投资者更适合FDI。
收稿日期: 20110831;修回日期:20110913
基金项目: 安徽师范大学特设专业建设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 孔庆洋(1968),男,吉林省白山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金融学;吴洁(1983),女,安徽宿松人,讲师,研究方向,公司金融、国际金融。
①国研网数据库,数据为现价, 。。劳动成本的数据来自于国际劳工组织网站数据库,为回避统计口径和汇率问题,我们尝试以成本的增长速度,即成本年度增长率(cost)作为反映成本的影响因素,可以回避工资或劳动成本的时间度量不一致、统计内容口径及汇率等问题。
金融市场发生流动性危机,是指金融市场由于流动性短缺而使金融市场正常运行受到了严重影响。使用虚拟变量来度量流动性危机,1表示发生金融危机,0表示没有发生金融危机。信息变量也同样处理,1表示发达国家,0表示发展中国家。ε指企业或项目的生产能力,以东道国的GDP增长率代替。
(3)控制变量。除解释变量外,还有其它因素景影响投资选择。考虑到跨国投资有跟随战略的特点,各国之间贸易流量(SPMY)影响投资选择。除此之外股票市值(GPSZ),反应金融发展程度也是很好的控制变量。
三、模型估计
1. 变量的单位根检验。样本相比截面个体时间跨度较小,时序的累积特征不明显,所以单位根检验只能作参考。综合各种检验方法,所有的变量都在0.05的显著水平下平稳,结果和经验有一定差距,但这符合数据的特征。所选择的变量都是相对变量或增长率变量,相当于变量差分,本身具有平稳变量的特征。
2. Hausman检验。Hausman检验的2都大于在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结果见表1),所以拒绝模型为随机效应的原假设,检验的结果为固定效应。在该模型中, 固定效应的含义是模型中的系数αi为确定性变量,即模型中省略因素对个体差异的影响是固定不变的。
3. 模型估计结果。模型1-4选择固定效应,时间似不相关回归(Period SUR),系数方差估计选择White diagonal方法。由于信息和市场流动性因素的特殊性不能使用这种的回归方法,所以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将在模型3和4中检验。
在表1(见下页)所列的模型1-4中,模型整体上显著,F检验的P值都为0,调整的R2都大于95%,说明几乎不存在遗漏变量,因变量的信息基本都能够被解释变量说明。DW值都接近于2,模型不存在自相关,这表明面板数据模型会降低自相关的影响。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基本结论
在控制了GPSZ和SPMY等因素的影响后,劳动成本增长率(Cost)、市场信息透明度(infor)的面板数据回归发现,劳动成本增长率(Cost)、市场信息透明度(infor)(模型3除外)的参数估计值符号都为负。这表明,较低的成本、投资者流动性较差和不完全的市场信息都使投资更偏好直接投
表1信息及市场流动性对投资方式影响的检验
模型1模型2模型3模型4因变量投资方式
2FDI-GZBLR投资方式
2FDI-GZBLR组合投资
GZB-FDI直接投资
FDIc-20.1628***-17.0128***-15.1274***-13.3682***成本(cost)-2.3633***市场危机(crisis)-4.9704**-4.4427***5.0362***-0.126959**信息(infor)〖4〗10.4688***-0.7916***GDP增长率(gdp)0.2960***0.2266***-0.2064***0.0278*贸易(GPSZ)0.0580***0.0668***0.0857***0.0095***资本市场(SPMY)-0.080047***-0.0752***0.1154***0.0457***Ad-R20.7872240.81440.82800.781257F值28.66024***70.2934***22.7303***87.55489***DW1.9099872.20952.12472.156642Hausman检验的值214.568913.658911.971214.2568注: Ad-R2表示调整的拟合优度,表内其它值依次为参数估计值。*、**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下显著。
资。变量Infor的参数回归结果还表明,信息发达国家倾向于吸引间接投资。模型1、2和4中GDP的参数符号为正表明,东道国较高的增长率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效率较高对FDI更有吸引力,发展中国家更适合直接投资。
(二)政策建议
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结论可以为中国对外投资和货币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1. 选择增长潜力高、生产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根据模型和结论,投资收益由技术、管理水平和生产成本决定。所以无论是FDI或FPI投资于经济增长潜力高,生产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是获得高收益的保证。但由于发展中国国家金融市场不发达,信息不充分,FDI更适合发展中国家。中国财富基金和企业对外投资应选择经济增长较快的亚太等地区进行投资。
2. 中国财富基金可适当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FPI投资。如果投资者对企业没有管理上的优势,选择FPI投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相对成熟,信息较为充分.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相对成熟,抗冲击能力也较强,对FPI有较强吸引力。同时市场的流动性也能满足如中投等大型基金的流动性要求。
3. 发展中国家应加强民族品牌的保护。由于国际投资在发展中国家更偏好直接投资,同时中国经济增长潜力较大,中国将是FDI通过并购等手段获取企业管理和控制权的主要战场之一。当中国取消外资的合资企业股权限制后,通过增资或并购取得中资企业控股权将是FDI的首选战略。产业控制权的丧失,不仅是资本之争而且会恶化市场竞争环境,降低经济增长潜力。
4. 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后市场条件,进行直接投资。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复苏,但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债务高悬,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很强。若发生新的市场流动性危机,各国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也将面临通货膨胀的约束,那么有效利用我国的外汇储备进行直接投资不但可以降低货币升值的压力,而且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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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投资法;碳排放权;碳信用;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9-0079-06 收稿日期:2011-03-16
国际投资自由化对东道国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一分为二的(蒋红莲,2008)。一方面,外国投资带来的资金和技术可以提高东道国的污染防治能力。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加速了东道国的资源消耗与环境破坏,使东道国面临的环境压力更为严峻。对于国际投资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非常活跃的分支,气候变化对国际投资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也被称作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指企业和各种营业性组织在营业活动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其所获得的排放许可,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韩良,2009)。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可转让性。外国投资企业可能会通过初始分配或排放权交易持有碳排放权,甚至会有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东道国的碳金融市场。如果东道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生重大变动,则可能影响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投资于碳排放权的外国投资者能否得到国际投资法的保护就成为国际投资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国外已经出现了专门研究气候变化与国际投资法之间关系的文献,但国内还缺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从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入手,分析碳排放权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
当一项投资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时,首先要处理的问题是其受理的事项是否构成投资。有关“投资”的定义一般规定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协定中。在某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UNCITRAL机制)下,上述协定中的内容是判断是否构成投资的唯一标准。然而,在ICSID仲裁机制下,投资还必须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对管辖权客观要件的规定,即“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该条款要求提交仲裁的事项还必须构成“投资”(Lisa Bennett,2010)。由于ICSID是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因此本部分将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以及具体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对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进行分析。
(一)《华盛顿公约》第25条
《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对投资进行定义,但ICSID仲裁庭在解释第25条时指出,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事项必须符合管辖权客观要件巾的投资定义,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投资的判断标准。在Joy v.Egypt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各国有可能在条约定义中将明显不属于投资的事项列为投资,因此《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为投资定义增加了额外构成要件。争端当事方不能通过合同或条约将不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事项定义为投资而使ICSlD具有管辖权,否则第25条就成了无意义的条款,即使该条款没有对投资进行具体的定义。在MHS v.Malaysia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投资的客观要件包括五个因素:(1)持续性,或至少保持长期关系的预期;(2)定期的利润或回报,即使最终没有获得利润,也应有回报预期;(3)风险承担,风险部分来自于持续期间和回报预期;(4)实质性投入;(5)对东道国发展的重要性。国际投资法专家Christoph Schreuer(2001)也认为投资是由这五项因素构成的。下面将根据这五项因素来判断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的投资。
1 持续性。在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持续性这一要求上,需要从碳排放权是否属于证券投资以及碳排放权的持续时间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碳排放权是否属于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场所。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交易可在三大市场上进行,即场外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场外市场的交易没有经纪人,直接在企业之间进行,其价格是保密的。现货交易为用现金即期交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为在一定期限后以固定的价格买人或卖出碳排放权的期权(Onno Kuik,Frans Oosterhuis,2008)。在场外市场与现货市场上交易的碳排放权被视为商品,而在期货市场上交易的碳排放权被视为金融工具。因此,在不同场所交易的碳排放权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在现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可获得比在更具投机性的期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更有力的投资保护。然而,区分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并不是关键的,因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是否包括证券投资并不明确。Giorgio Sacerdoti(1997)指出,《华盛顿公约》并没有一般性地将证券投资排除在外。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很少以“短期资本”为理由而将其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
第二,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持续时间为5年。尽管持续性并没有时间门槛,但“持续性”这一用语旨在将可在瞬间买入并卖出的股票等排除在外。因此,碳排放权的5年持续性应该能满足持续性要求。《华盛顿公约》的最初草案对投资进行了定义,即“投资是指任何金钱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投入,这种投入是无期限的,或如果界定期限,最短为五年”(Georges R.Delaume,1986)。虽然《华盛顿公约》最终没有纳入这一条款,但这一定义为持续性的判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并能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符合持续性要求提供支持。
2 回报预期。碳排放权的所有人当然具有回报预期,因为碳排放权可在市场上出售而获得现金。因此,碳排放权符合回报预期的要求。
3 风险承担。碳排放权的所有人承担着碳排放权市场价格下跌甚至丧失价值的风险。例如,根据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数据,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从2008年6月开始直线下滑(郑勇,2010)。可见,碳排放权的价格在实践中会经常上下波动。因此,碳排放权符合风险承担的要求,这一点也不存在争议。
4 实质性投人。这一问题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因为投入的程度取决于投资者持有的碳排放权是通过购买还是免费分配获得的。如果投资者取得的碳排放权是通过免费分配获得的,则不存在实质性投人。只有支付了费用的碳排放权所有人才能视为符合实质性投人这一要求的投资者。
5 对东道国发展的重要性。ICSID仲裁庭可能会认为,排放交易机制是东道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一部分,外国资本的进入可使碳排放交易机制更具活
力,因此对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毫无疑问,碳排放权肯定符合这一要求。
总之,根据上述五个因素,ICSID仲裁庭很可能将碳排放权视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的投资。要求投资必须符合这五个因素的理论被称为客观主义解释理论,是对投资进行限制性解释的理论。然而,ICSID仲裁实践中还存在着主观主义解释理论,该理论认为,当投资争端当事人合意将争端提交ICSID仲裁时,其对投资的定义便在主观上确定了。换言之,在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交国际仲裁达成合意时,就意味着他们都承认其争端已经满足了《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投资的法律要件(季烨,2008)。按照客观主义解释理论,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已基本不存在障碍,何况ICSID仲裁实践中主观主义解释倾向已日趋强势。然而,ICSID仲裁庭除了要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外,还必须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具体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二)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所有处理投资争端的仲裁庭都必须审查提交其审理的事项是否构成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协定中的“投资”。在UNCITRAL仲裁中,只需分析这一个问题,而在ICSID仲裁中,这是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外后需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虽然每个投资协定都不一样,但美国式BIT对投资类别的规定具有代表性。与大多数投资协定类似,美国式BIT对“投资”的定义非常宽泛,即“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资产”,并列出了具体的投资类型。下面将分别对将碳排放权归人许可证、财产、股票或债券的情形进行分析。
1 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权利。
最有可能包括碳排放权的投资类型是美国BIT范本第1条g款所列的“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权利”。实际上,有关采矿许可与石油开采权的争端占ICSID案件的15%以上(Thomas Pollan,200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排放权是对环境资源容量利用的一种行政许可(邹鹏,201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的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应松年,2005)。然而,碳排放权是否可纳入这一类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美国BIT范本第1条g款中的许可证通常指的是“基于许可取得的在东道国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法上的权利”(M.Sornarajah,1994),但大多数排放交易机制对碳排放权的定义中都没有授予任何公法下的权利或资格。比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强调,碳排放权只在满足指令要求的目的上有效。《马拉喀什协定》也指出,“《京都议定书》并不为附件一国家创设或授予任何排放权利或资格”(UNFCCC,2001)。换句话说,企业并不拥有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虽然一些学者指出,碳排放权的所有人拥有将其在市场上交易而获得价值的权利,因而在私法下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M.J.Mace,2005),但公法权利的缺失可能减损碳排放权“许可证或执照”的性质。事实上,美国BIT范本在附加说明中指出,判断具体的许可证或执照是否构成投资的一个考虑因素是“许可证所有人根据东道国法律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如果东道国法律没有创设任何权利,则该许可证或执照可能不构成投资。然而,只要根据东道国法律存在某些权利,这一附加说明对于判断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就不是决定性的(Lisa Bennett,2010)。如上所述,即使没有授予碳排放权公法上的“排污权”,碳排放权由于其市场价值仍然存在着权利属性。此外,上述附加说明并不存在于所有的BITs,只有少数对美国生效的BITs包括这一附加说明。而且,如果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BIT没有包括这一说明,则其母国与东道国的BIT中包括这一说明的碳排放权投资者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获得投资保护。
2 无形财产。
美国BIT范本第1条h款规定,投资包括“有形或无形财产、动产或不动产”,这为碳排放权构成投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类型。虽然将碳排放权归入财产没有归入许可证或执照那样直接,但财产性质对于将碳排放权视为NAFTA下的投资非常重要,因为NAFTA所列的投资类型中并不包括许可证或执照。财产权是“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碳排放权可以使用、交易或放弃,因而符合财产的这三个属性(Elias Leake Quinn,2009)。也有学者列出了财产的六个共同性质,并指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也具有这六个性质:(1)明确界定。每一碳排放权代表一公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2)有明确的法律框架调整。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就是一个法律框架;(3)明确的所有人。国家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碳排放权的所有人;(4)所有权的不可撤销性,除非规定的情形出现。碳排放权通常在五年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5)自由转让。《欧盟排放指令》允许碳排放权在欧盟全境转让;(6)承认第三方权利。登记系统允许第三方控制碳排放权账户(M.J.Mace,2005)。因此,碳排放权构成无形财产。
3 股票或债券。
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股份的性质(朱家贤,2009)。本文在上述分析中也指出,碳排放权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而美国式BIT范本所列的投资类型包括“股份、股票以及对公司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NAFTA也有类似的条款,这是可纳入碳排放权的第三种投资类型。这一投资类型通常被理解为包括证券投资。因此,即使仲裁庭认为碳排放权更类似于股票和债券而不是财产,仲裁庭仍然可将碳排放权作为这些具体协定下的投资进行保护。一般而言,这种证券投资已被纳入投资协定的范围。一些仲裁裁决也认为,证券、贷款和股份是这些协定所保护的投资。例如,在阿根廷债务危机中,这些类型的金融工具就引起了大量的投资仲裁。由于投资协定对投资的定义已扩张至证券投资,因此即使在期货市场上购买的碳排放权也可以构成投资。
大多数BITs所列的投资类型是描述性的而不是穷尽的,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BITs中,“投资”定义均采用了广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定义方式(陈安,2007)。即使BITs中没有与碳排放权完全匹配的投资类型,碳排放权也因其具有投资特征而符合广义的投资定义。而且,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对投资的解释趋于更宽泛,试图覆盖所有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石慧,2006),很少基于所提交的事项不构成投资而拒绝管辖。因此,不管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还是具体投资协定,碳排放权都可以构成投资。
二、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的影响
如果碳排放权构成投资,则东道国有关碳排放权的某些措施可能引发国际投资仲裁。近年来,已有很多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环境措施提起投资仲裁。如果东道国采取了使碳排放权贬值的行动,或者在
分配碳排放权时对国内企业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或者采取了其他违反投资保护的行动,则投资者可能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下面具体分析碳排放权可能引起的投资争端。
仲裁庭最有可能认定为征收的是东道国采取的使碳排放权贬值的管制措施。例如,东道国可能认为碳排放权的价格太高而通过向市场投放更多的碳排放权来压低其价格。更为极端的例子是东道国放弃排放交易机制而实施其他减排制度。要符合征收的构成条件,管制措施必须达到使碳排放权几乎完全贬值的程度,仅仅价格下降还不足以构成征收。然而,放弃排放交易机制将使碳排放权完全失去价值,因此符合征收的标准。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本来有一项政策,不允许成员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排放配额的分配数量,但在德国对这一政策提起的诉讼中,欧盟初审法院了这一政策,允许德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碳排放权的分配数量。由于欧盟成员国现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自由调整排放配额的数量,这就增加了出现征收的可能性。假定德国最开始分配给了德国境内的一家阿根廷企业1000单位的排放配额,该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后,只需使用400单位排放配额,而计划将节余的600单位排放配额在市场上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政府将该企业节余的600单位排放配额撤销,则构成对碳排放权的征收。
东道国的减排政策还可能违反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德国采取措施使外国投资者的排放配额贬值或失效,而没有对德国投资者采取同样的政策,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在排放配额的分配阶段,如果德国对本国企业免费分配排放配额,而要求外国投资者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排放配额,也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当然,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并没有对投资的准人提供国民待遇,而只要求对设立后的投资提供国民待遇。因此,国际投资仲裁庭可将配额的分配视为准入前的阶段而不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
最后,如果碳排放权被视为投资,还可能使东道国的政策因违反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而陷入投资仲裁。
三、国际投资法如何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
一方面,对碳排放权提供投资保护可以促进企业对碳排放权的投资,这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对碳排放权提供投资保护会影响各国调整排放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而各国在尝试建立排放交易制度时恰恰需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灵活性的丧失可能使各国暂缓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由于哥本哈根会议与坎昆会议都没有达成有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的自主减排行动尤为重要。在这一背景下,减少对各国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的阻碍所带来的利益就大于加强投资保护带来的利益。为了使东道国在实施排放交易制度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国际投资法可采取以下方式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Lisa Benett2010)。
(一)将碳排放权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
为了给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最大的调整空间,最极端的做法是将碳排放权完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之外。美国BIT范本的附加说明能够为这种排除提供参考,但该附加说明还不足以为东道国提供足够的调整空间。该附加说明要求根据东道国国内法对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进行审查,而这种审查需要仲裁庭对其并不熟悉的东道国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有必要将碳排放权明确排除在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之外,而且应在东道国的所有BITs中有系统地进行,以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棘轮效应。
然而,在这种极端方式下,外国投资者的碳排放权不受投资保护,因此东道国可以不受约束地歧视外国投资者。当然,这一问题并不严重,因为碳排放权的投资地位与碳排放权所有人不受歧视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例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就规定了非歧视的内部保障机制,即使碳排放权不构成投资,其所有人也不会受的歧视待遇。
(二)仲裁庭对碳排放权提供较低的投资保护
一种既能保护投资者又能为东道国的管制提供足够灵活性的方式是由仲裁庭对碳排放权投资提供较低的保护。这需要仲裁庭在判定管制性征收时给予公共利益更多考虑,只对设业后的行动适用非歧视原则,并降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标准。仲裁庭应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并提供更多的管制灵活性,使东道国在实施排放交易制度时能够反复试验。
然而,这一方式并不能消除投资者提起仲裁的可能性。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没有先例制度和上诉机构,即使一两个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之后的仲裁庭仍可能做出相反的裁决。事实上,即使东道国有胜诉的把握,高昂的应诉成本也会使东道国约束其管制活动(Daniel C.Esty,DamienGeradin,1998)。不管仲裁庭是在管辖权阶段还是在实质审理阶段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东道国都要支出相应的应诉成本。当然,如果仲裁庭认为碳排放权根本不构成投资,则东道国只需承担管辖权阶段的应诉成本,如果仲裁庭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而在实质审理阶段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东道国承担的应诉成本则更高。
(三)规定环境例外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绿地投资;跨国并购;经济发展水平
1.从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之间的联系说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不同阶段进入方式的选择
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各有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两种方式可看做是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两个阶段。初级阶段为绿地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不具备最基本的工业和生产技术,而跨国并购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如东道国必须具备并购的条件和投资环境,具有可以并购的目标企业,具备能保证投资商从事有效生产和经营的条件和政策。一方面,在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些跨国并购所需要的条件不存在,国际直接投资不得不放弃跨国并购的方式。另一方面,国际直接投资母国之所以进行绿地投资,是因为母国具有相对于东道国来说先进的技术或其它垄断性资源,这样进行绿地投资可以使跨国公司最大限度的保持垄断优势,充分占领目标市场,并且投资母国新建厂房、生产能力、销售渠道等,对东道国工业及技术水平要求较低,因此在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初级阶段,投资主体愿意也不得不采取绿地投资的方式。
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第二阶段则为跨国并购的方式。这是因为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满足了跨国并购的条件,有了十分成熟的或者比较成熟的行业和可以成为跨国并购的目标企业,因此,跨国并购可以说是跨国直接投资和东道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也是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第二阶段。
2.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国家国际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论证
2.1 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选择
发达国家是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主力军,也一直占据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垄断与优势地位。从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对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贡献度来说,全球国际直接投资发展变化的特点与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发展变化的特点基本是一致的,因此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演变与世界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演变过程基本是一致的。以美国为例,其国际直接投资主要进入方式也经过了从绿地投资演变为跨国并购的过程。
据《探索跨国企业:关于总部在美国企业的原始资料》相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之间,美国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主要是采取绿地投资的方式,只有在1966年至1970年间,美国跨国并购占其国际投资的比例高于绿地投资,跨国并购所占比例为49.1%,绿地投资为43.7%,其它投资方式为7.2%,其余时间内,一直是绿地投资占其国际投资的比例高于跨国并购,因此在这段时间内,美国绿地投资额与跨国并购额占其国际直接投资比例大小关系与占国际投资的大小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1951年至1975年间,除1966年至1970年间,美国的国际直接投资以绿地投资为主,也可以说这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第一阶段,即以绿地投资为主的阶段。
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之间,跨国并购在美国国际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保持上升的趋势,但上升的幅度较小,80年代后期则呈现出加速上升的趋势。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统计,1990年至2003年间的14年中,美国公司的跨国并购案共计16000多起,年均超过1000起,并购金额约5700亿美元。跨国并购额超过当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50%的年份有10个,超过70%的年份为6个,并且跨国并购额不超过国际直接投资总额50%的年份有3个集中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表一显示的是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并购所占的比例。
表一可以看出从1995年至2001年,跨国并购一直是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这于美国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也是一致的。另有据数据显示,在2004年至2009年间,美国跨国并购额在其国际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一直高于80%,甚至有的年份高于90%。因此可以说,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际直接投资已进入到第二阶段,也就是以跨国并购为主要方式的阶段。另外在这一阶段中,美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际直接投资方向由发展中国家转向发达国家。
表一 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并购情况 单位:亿美元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国际直接投资额 3287 3590 4643 6439 8650 12632 7600
跨国并购额 2290 2750 3420 4110 7200 11000 6000
并购所占份额 69.7% 76.6% 73.7% 63.8% 83.2% 87.1% 78.9%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1995年至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
2.2 发展中国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的选择
由于经济、技术等发展水平有限,虽然在某些领域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可以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但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总技术水平低于发达国家的现象。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进行国际投资时,一般缺少向发达国家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所有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行的国际直接投资较少。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虽然技术水平低于发达国家,但在另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上相对于当地企业而言存在着竞争优势,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直接投资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直接投资时,东道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例如我国,目前绿地投资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随着我国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投资主要进入方式的也将会由绿地投资逐步演变为跨国并购。
在我国建国初期,由于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与鼓励下,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开始有了新发展。在“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初级阶段,主要是国内企业合并重组,增强公司实力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发展速度缓慢。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经过近十年的积累与准备,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开始呈现加速上涨的趋势,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从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来看,我国的国际投资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分布以亚洲、拉丁美洲最为集中,2008年末,亚洲、拉丁美洲的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分别为1313.3亿美元、322.3亿美元,分别占总量的71.4%和17.5%。2009年末,我国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存量超过同期存量总额的90%,在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存量为181.7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7.4%;其中,在亚洲、拉丁美洲、非洲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分别为1855.4亿美元、306亿美元、93.3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75.5%,12.5%和3.8%;在欧洲、大洋洲、北美洲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存量分别为86.8亿美元、64.2亿美元和51.8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总量的3.5%、2.6%和2.1%。投资地区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决定了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以绿地投资为主。
联合国贸发会议FDI数据库显示的我国1990年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绿地投资额和跨国并购额,以及绿地投资额和跨国并购额在我国国际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其中我国际投资额来看,我国的国际投资额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2004年以来,对外直接投资额呈现迅速上升趋势。从绿地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来看,在统计的将近二十年中,绿地投资所占比例低于50%只有3年分别为,2000年48.9%、2003年8.3%,200年27.3%,从数据可以看出,绿地投资是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2.3 最不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方式
[关键词] 海外投资 投资基金 投资风险 风险规避
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数将超过7000万人,2030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最高峰为22.06%,退休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例将为47.39%。在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快的情况下,如何支付日益增加的养老金成为政府有关部门面临的难题。随着社会保障面的扩大,资金缺口会更大,作为储备基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满足填补缺口的需要,就必须实现保值增值。
一、海外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对托管资产的年收益率要求不低于通货膨胀加上三个百分点,2003年、2004年、2005年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1.8%、5%、1.8%,但从近年的数据看,2001、2002、2003、2004年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57%、2.32%,全国社保基金的营运能力并不令人满意,没有达到《暂行条例》的要求。
海外资本市场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存在巨大的差距。2003年,美国、香港股市涨幅分别为25.04%和63.68%,同期成熟市场的平均涨幅为25.54%,同年,上证综指涨幅仅为10.27%,1982-1993年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香港的社保基金组合平均收益率分别为9.6%、10.8%、7%、13%和8.6%,而全国社保基金01年至04年的平均收益率尚未超过3%,可见社保基金海外投资可以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90年代初以来,社保基金运营国际化的趋势愈演愈烈,投向海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不断上升,各国也纷纷放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证券的比例限制,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士、英国、美国的海外投资占本国社保基金的比例分别为16.05%、.29.53%、9.07%、5%、2.5%、60.08%、34.69%、14.01%、17.12%、34.27%、5.79%、6%、26.06%和4.33%。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实践说明了必须进行海外投资,进行全球化投资组合管理,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全球证券市场的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分散风险,规避国内股市变动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冲击。
二、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信托投资方式,是一种间接金融工具和中介金融机构,以金融资产为专门经营对象,以投资为根本目的,通过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集合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根据证券组合投资原理将基金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并通过独立的托管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其收益并承担风险。按照投资对象划分,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认股权证基金、房地产基金和贵金属基金。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股票和债券。投资基金以其具有风险分散、专业管理、流动性强、费用低廉、服务完善、业绩良好等特点,深受各国投资者的青睐,投资于投资基金不失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海外投资方式的最佳选择。
1、从投资成本和投资决策来看全国社保基金应该选择投资基金。一方面,在国外进行投资分析时,必须取得外国的投资信息和有关资料如外国公司报告与公司经营情况,并进行横向、纵向分析,这需要投资者投入大量的信息搜集成本。美国10-KREPORTS规定美国公司于每季经营结束后两周内必须把其经营情况公诸于投资者,并保证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浏览公司历年报表,但其他国家则不然,如法国每年一次公布财务报表,且经常推迟至年终后六个月才公布,这种不经常公布财务报表的情况增加了国际投资分析的困难,自行派出人员进行投资决策很难找到准确、及时的信息;其次,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新增境外股票投资5亿美元至8亿美元,新增境外债券投资1亿美元到3亿美元,这个数额只占全国社保基金总投资的很小比例,如果自设机构进行运作,需要我国派出大量的专业人员,并付出大额的信息搜集费用和人员工资费用,从人力、物力等投入成本角度考虑都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投资基金具有费用低廉和专家理财的特点。首先,与直接投资相比,选择投资基金更能节约投资成本,投资基金收取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管理费用、交易费用、保管费用。全国社保基金作为大额机构投资者,在佣金上可以享受优惠,当投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超过5年,可以得到销售服务费用的豁免。管理费用和保管费用一般一年征收一次,且数额较小,分别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0.4%-1%和0.2%;其次,投资基金具有投资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能够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不需要投资者自己花费大量的信息搜集费用,也相应减少了投资成本的支出,全国社保基金选择投资基金更为明智。
2、社保基金的投资原则要求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选择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表1对金融投资工具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方面比较其优缺点,从中权衡得出适合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是投资基金的结论。
投资基金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分散投资、专业化管理、较低风险的间接投资工具,投资者投资于投资基金的目的以及基金广受欢迎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基金能像期货、期权、外汇、股票等高风险工具那样,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投资者带来暴利,而是它能使投资者在不用自己少操心的情况下,通过基金经理的专门管理,去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并同时有效的抵御年复一年的通货膨胀。从风险、收益及抵御通货膨胀能力各方面看,投资基金比其他投资方式更加稳健,并可以通过对债券、股票的组合搭配,可以达到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也有一定流动性的目标。
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投资于股票和债券,为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选择提供了许多国际经验,其中以美国为典型。在美国,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是共同基金,共同基金以其固有的投资分散性、机动灵活性和高效服务等优势,成为美国一项重要的退休金投资工具。截至2000年底,美国的退休金市场规模达到了12.3万亿美元,其中2.5万亿美元的资产,也就是整个美国退休金市场的20%,都投入了共同基金,这2.5万亿美元退休金计划资产占到了整个共同基金总资产的35%,美国的退休金计划成为了共同基金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美国主要形式的退休金计划有以下几种:个人退休金计划即IRAS(INDI-VIDUAL RITIREMENT ACCOUNTS)、403(B)、401(K)、457、自雇者退休金计划。按保守估计,目前个人退休金计划账户中至少有25%的部分是以共同基金形式存在的,而自雇者退休金计划投向共同基金的比例更高,从目前的趋势看,将来投向共同基金的退休金规模将会继续扩大。
三、投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也叫做不可转移风险或系统性风险,是由于市场周期波动而导致的投资回报不确定所造成的风险,它不仅仅作用于一种股票抑或是一个行业,而是作用于整个市场或其大部分,降低投资组合的相关系数是降低总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的有效方法。由于各国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独立,造成各国的商业循环周期不一致,加上各国的工业结构不同对宏观经济因素非预期变动所造成的冲击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最终导致各国之间股票相关系数有时低于国内股票相关系数,在同一期望报酬率下,国际股票组合的风险低于国内的风险;投资于低相关度的证券才能降低组合风险。我国属于新兴股市,新兴股市与成熟股市(诸如:美、英、法)间的报酬率相关系数很低。根据国际财务公司(IFC)新兴股市资料,墨西哥与美国S&P500指数及EAFE国际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4与0.47,其他新股市(包括我国)与两指数的相关系数也很低,新兴股市国家的投资者可从投资于工业国家股市获得投资风险分散的利益,全国社保基金要最大限度降低总投资风险,可以购买国际性投资基金。
2、汇率风险。外汇风险直接关系到全国社保基金的收益。对于短期债券,通常用外币远期或期货契约来规避。
3、国家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政权风险。由于有关政府政策或政府行为的变化使得投资回报发生风险。具有丰厚利润的外国债券到期年限经常是五年、十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投资前必须做好国家风险的评估工作。评荐一个国家的信用等级,应该考虑经济力量的强弱、财政赤字的大小、贸易盈余的大小、自然资源是否丰富或贫穷、工业结构,以及政治是否稳定。国内债务/GDP的高低,外债/GDP的高低与负债净额/贸易顺差的高低这三个比率越低,代表信用等级越高(背信风险越低),目前,世界银行、Euromoney和Nstitutional Investors:三家机构对不同的国家进行风险评荐。虽然不同的评鉴方法会产生不同的评鉴结果,但有些国家仍能得到一致好的评鉴等级,这些国家应该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的首选,这些国家依次是:美国、日本、瑞士、德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4、世界各地资本市场在交易成本上的差异十分显著,有时可相差数倍之多,这一差异对社保基金最终投资收益势必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交易成本越少,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就越高。全国社保基金拿出一定份额投资于指数基金是个不错的选择,指数基金不像其他基金需要大量的数据分析成本,只需要追踪目标指数即可,因此收取的管理费用低,通常是0.5%-1%,其他基金一般是1.44%-3%;指数基金因不需频繁的买进卖出,只是在投资者需赎回的时候才出售,在投资者投入资金时才买进,基金周转率低,典型的指数基金每年只周转2%,而一般的基金每年要周转80%,因此交易成本也低;由于指数基金的处理只是由于股东赎回才出售,所以每年的资本利得都很少,据沃顿经济学院的伊米尔.西格教授估计,税收和交易费用一般会使投资收益减少大约4.5%,而对指数基金来说,则只有1.5%。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宋斌文.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理性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5.
人们对知识的表述最混乱,因为它的概念最难以理解。真实的情况是,知识是人们认知和识别自然与社会的信仰、理念和思想意志,即信念和思想意志。人们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首先是家庭教育和社会经历;其次是学校课堂学习。一个人做事很有原则,其理念先进,意志坚强,不易被错误事件干扰或诱惑,我们称此人很有知识。同理,一个拥有专业博士学位并有十多项专利发明的机械工程师,在道德品质、合作精神和工作投入方面经常发生问题,那么我们称此工程师是一位技术专家但可能不是一位知识分子。企业的知识主要有理念制度和党政工团资产等,显然,知识是相对独立于技术之外的一种生产要素。那种把技术等同于知识的做法是极其错误和有危害的。科技界、教育界和学术界大量“造假”或腐败的事实,就足以证明技术人才不等于知识分子。人们也经常把信息与知识混同。某一个具体的信息可能是一种知识,但知识却不一定是信息。经济上的信息是一种很具体的生产品和商品,它是社会和自然发生变化及其后果的信号消息。这个信号消息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要素资本里的信息主要有网络信息、纸质信息、电子产品信息、信息组织等。信息资本的投入和配置是企业解决新生产要素不确定性及其跨时间配置的重要方式。同其他传统生产要素一样,信息、技术和知识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可用会计上的要素资本平衡表加以完成。那么,技术、知识和信息是如何转变为资本的?生产过程是资本产生的必要条件,完成交易过程则是资本产生的充分条件。技术、知识和信息都是人们生产劳动的产物,这些劳动成果在拥有了所有权凭证之后,所有人可以出售而获得财务货币,出售之后的技术、知识和信息,则变为其新的所有者的资本。在这里,资本的产生有三个关键性条件,一是劳动生产过程,即萨缪尔森教授所说的资本是生产的产物;二是所有者或持有人取得所有权凭证,即在合约上确立产权关系;三是进入市场完成交易过程。
技术由工程师、科学家或企业员工生产出来,其成本有科技人员工资、实验室仪器和设备或材料消耗、电力照明,以及计算机系统等,如同“机床”、“起重车”和“电力”等商品一样,其生产成本由原材料钢铁、加工设备机床、劳力、场地、专门技术,以及管理组织支出等项目构成一样。企业的“机床”“、起重车”和“电力”等物质资本,与生产“机床”、“起重车”和“电力”所投入的人力、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不可等同。人力的成本有衣食住行支出、父母养育监护支出、学校教育支出、医疗支出,以及供职单位的培训支出等。高质量的人力经过交易过程转化为人力资本后,该人力资本的价值高低决定于其未来收益净现值多少,即决定于其创造财富的多少。技术和人力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不同生产要素。被投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经过劳动者的工作变成产品而被消耗。生产的产品供人类消费,供新的生产消费的产品则会转变为新的资本。所以,新产业、新产品和新的生产过程的开发,是资本产生的源泉。因此,哪里研发、产生了新的产业和新产品,特别是新兴技术产业,哪里就有可能是探究资本孕育的源泉。
技术资本的产生源于新兴产业和新生活方式的出现,引发对新技术的需求。技术被投入生产过程,生产出新产品和新的社会活动方式,这些新的产品和活动方式,可被人们自由选择和自由买卖,实现产权化。于是,技术开始转化为资本,成为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原动力。显然,技术资本的孕育、产生和形成由五个环节构成:(1)新产业和新生活的出现;(2)生产劳动有结果;(3)登记生产成果凭证使之产权化和商品化;(4)完成买卖交易;(5)进入新的经济过程。前两个环节的良好运行决定于生产力的先进程度,最后两个环节的持续进行决定于经济制度的科学化。而生产劳动结果、登记所有权凭证和完成买卖交易,则是资本生成的三个关键性环节。它们是技术资本生成机制的核心,又可称创造性资本机制。图1表明,本文提出的技术资本生成过程和原理,以及“资本生成的三个关键性环节”,实际是萨缪尔森、索托和马克思三位大师的资本理论组合。过去,我们对资本的理解有些像盲人摸象一样,只强调“货币变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没有想到“劳动者变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货币和机器设备成为商品”,更没有认识到,“劳动者变为资本,实质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前提条件”。学者们盛赞马克思发现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本文则更推崇马克思关于资本的产生需要资本载体或标的物成为商品并在市场里出售实现其价值的观点。生产劳动产品变为商品的条件也是需要经过出售环节,即“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可是,人们没有思考,劳动产品为什么能够销售出去而变为商品呢?赫尔南多•德•索托教授给出了答案:根本原因在于产品登记了所有权凭证,产权归属得到确认。国家在法律上和民间在契约上都明确规定以该物品的所有权凭证为准绳。一项技术要转变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的技术资本,该技术就要属于商品和有明确的产权归属,而且一定要登记所有权凭证;该项有产权证书的技术被准备进行生产的人或企业购买后,该技术就成为这个人或企业的技术资本。所以,技术被人们发明之后,要变为技术资本,就需要发明人或拥有人登记技术的所有权凭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将该技术出售给生产领域的企业,那么该技术就成为企业的技术资本了。新资本诞生后,就会寻找新兴产业,从而进入新的再生产过程及其循环。
作者:罗福凯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关键词】黄金市场;黄金投资;拓展渠道;建议
一、我国现有的黄金投资方式
1.实物黄金
实物黄金包括金条、金币和金饰等。实物金条一般都有固定的标准以便于交易流通,所需投资额较高,流动性较差,投资者想要套现只能将金条回售给发行公司或者银行。且投资实物黄金只有在金价上升之时才可以获利,金价与黄金的供需关系有较大的关联性,供需关系是黄金价格变动的首要原因,世界黄金供给主要有矿业产金、官方售金、再生金、净生产商对冲,需求则是制造业用金、官方储备金、商业用金。在持有黄金期间,并不会产生利息收益。然而,投资实物黄金并不会产生类似于纸黄金的交易费、佣金等,降低了投资成本,且黄金价格波动风险较低,近十年来黄金价格都是稳中渐长,虽然2013年一季度末黄金价格急剧下跌,但是现在金价已逐渐回升,黄金的保值性质决定了其价格的稳定。
2.纸黄金
纸黄金又称“记账黄金”,是一种账面上的虚拟黄金,即通过电子记账的方式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和持有的份额。相对于黄其投资的其他方式而言,纸黄金投资门槛低,不像黄金期货、黄金T+D一样高起点,比较适合普通投资者,数据显示,黄金投资中,纸黄金占48.9%,实物黄金占23.6%,黄金期货占18.6%,黄金延期交易占8.9%。同时,纸黄金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且便于操作,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投资策略,既可以选择长期持有来实现增值保值,也可以短线操作以赚取黄金价格上涨的价差,从升值中获利。纸黄金虽然具有的一系列便利投资的优点,但是其并不是安全无忧的,依然存在着各种潜在风险,除了常规的市场风险之外,还有着信用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等。同时,在银行开立的纸黄金账户在交易中存在手续费,交易成本较实物黄金投资高。
3.黄金T+D
黄金T+D,即黄金延期交易,是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黄金延期交易与其他黄金投资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一、双向交易,黄金延期交易不仅可以选择从上涨中获取收益也可以在金价下跌时获利,解决了实物黄金与纸黄金仅能进行单向投资的问题;二、日夜连续,黄金延期交易在晚间有夜市,不仅能够使金价波动较大的晚间得到监控,也可以方便投资者白天正常工作;三、杠杆效应,黄金T+D与黄金期货一样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交易,能够城北的放大利润,当然也能放大损失,风险也较高;四、交易日期灵活,但是会存在延期费用以及手续费。
4.黄金期货
黄金期货是指以未来某时点的黄金价格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投资者通过到期时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差价来赚取收益。黄金期货与黄金T+D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两者的制度设计和风险管控也极为相似。投资可以双向建仓,交易方式比较灵活,可以对冲平仓或者实物交割,保证金制度,具有较大的杠杆性,少量资金可以推动大额交易,成倍的放大风险和收益。但是与黄金延期交易有所不同的是黄金期货有最后交易日,不可延期,并且有每日涨跌幅限制。
5.黄金ETF
黄金ETF是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以黄金为基础资产进行投资,追踪现货黄金价格波动的金融衍生品,与黄金期货一起成为黄金衍生品的代表。黄金ETF与股票ETF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其标的由股票指数变为单一黄金价格,与纸黄金相比,黄金ETF由实物黄金进行支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实物金,同时允许股票账户参与黄金投资。2003年美国出现第一支黄金ETF,拓宽了黄金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近日,我国的首批黄金ETF--国泰黄金ETF和华安黄金ETF已获证监会批准,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业务,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90%。尽管我国的黄金市场发展较短,黄金ETF更是新生事物,不确定性较大,存在较大风险,须谨慎操作,但是由于其进入门槛较低,手续费用低,也会给黄金市场带来一场革命,对其他投资方式会造成一定冲击。
6.其他类黄金投资方式
黄金股票是指黄金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上市或不上市的股票,主要是金矿公司,黄金股票不仅投资于黄金,还投资于金矿公司,其收益不仅受黄金价格涨跌的影响,也受黄金公司运营状况的影响,投资行为涉及比较复杂的公司关系,对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黄金股票的交易费用较低,灵活性强,但是其风险较高,对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能力高,适合经验丰富的投资者。黄金类QDII是指在境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实物黄金或与黄金相关的证券、基金、黄金ETF的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是QDII制度在黄金投资市场方面的运用。黄金类QDII可以投资海外较为丰富的黄金投资品种黄金市场,能够较好的配置资产组合。
二、我国现有的黄金投资渠道
1.交易所渠道
在我国通过交易所投资黄金市场,主要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在不同的交易所,投资黄金的方式也不相同:投资选择黄金股票可以通过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开立的证券账户。其投资形式与投资于其他行业的股票类似,主要不同之处在于间接投资的标的是黄金;黄金期货则需要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完成,黄金期货于2007年9月11日被证监会正式批准上市,2008年1月正式挂牌,是我国内地黄金期货产生的里程碑,具有重要意义;黄金延期交易仅能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同时其开展的也有黄金现货业务。
2.商业银行渠道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较为广泛的选择,是拥有投资客户较多的一个投资平台,因此,黄金投资额较大的主要方式都在商业银行柜台开展。实物黄金买卖,商业银行能够提供投资性金条、金币、金块,如“龙鼎金”“如意金”“金元宝”等,同时,也对其售出的黄金开放回收渠道,此外,还有纪念性的金币、金章,其回收较为不易,但收藏价值很高。现今,黄金投资比例最大的是纸黄金,纸黄金业务仅在商业银行开展,其步骤主要是首先开立个人黄金交易账户,再根据当期黄金价格以及个人对未来黄金价格的预期做出买入或卖出的选择,利润来源与低买高卖的差价,其中并不会产生实物黄金的交割。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开展的有业务,个人黄金延期业务的交收以及个人实物黄金交易。
3.专业黄金投资公司
由于专业黄金投资公司的发展较为迅速,不仅能够提供高质低价的实物黄金,还能够提供专业化的投资咨询建议,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通过黄金投资公司进入黄金市场。黄金投资公司主要以实物黄金、金制品定制销售、黄金投资咨询管理等为主要业务。由于黄金投资公司的实物黄金成色足,认可率较高,其回收与商业银行实物金块相比,折旧极低,黄金的变现、流通能力比较强,成为投资实物黄金的最佳渠道。同时,由于黄金投资公司的专业性使得其能够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专业水平不高的投资者依然可以涉足于难度较大收益较高的黄金投资方式,因此黄金投资咨询管理也是黄金投资公司的招牌业务,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客源以及收益。
4.金店柜台
金店柜台主要以工艺黄金为主,类似于金首饰、金摆件等,同时经授权还可以出售纪念性金条,依然属于黄金投资的范畴。主要的销售机构如老凤祥黄金、老庙黄金、中国黄金、周大生等。工艺性黄金的价格要高于投资金,因为除了黄金之外还有工艺费的加成,并且回收时折旧费比较高,变现及流通能力较其他类型的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