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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村寨旅游开发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更有大量的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海拔较高,且群山连绵。当地居民依山建房,村寨因之而成。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旅游扶贫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旅游需求的日益增强与多样化发展,许多少数民族村寨以原生态的自然风光、极具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各村寨纷纷掀起旅游开发的热潮。
村寨旅游的开发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近几年国内有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罗永常深入探讨了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利益保障机制建立的问题[1]。杨昌儒等认为社区居民不仅要参与决策和规划,还要参与项目经营和管理利益分配[2];江晓云则指出,“只有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合理的利益分割,才能积极参与旅游发展”[3]。还有学者以个案研究了村寨旅游开发对当地社会和村民的多方面影响[4]。纵观国内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村寨旅游开发所涉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文献还很少,大多侧重研究社区居民的参与问题,对诸如政府、企业、旅游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则显得十分薄弱,且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更显欠缺。基于此,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系统研究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同利益相关者,进而提出村寨旅游开发的一种模式。
二、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
村寨旅游的开发是一项利益关联性较强的工程,它不仅涉及到所在地政府、社区居民、民间旅游协会、文艺团体等当地利益相关者,也与企业、旅游者、媒体等外来利益者有关。所在地政府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主导者,除提供政策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还能起到重要的组织协调作用。社区居民是村寨旅游开发重要的参与者,社区居民参与广度如何直接影响到村寨旅游开发的成功与否。民间旅游协会是社区居民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渠道,同时也能就行业自律、对外交流学习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是村寨旅游开发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旅游开发的以市场为导向使旅游者成为其利益相关者,并在其中扮演特殊的角色。媒体是村寨旅游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平台,其重要性也日益凸现。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村寨旅游开发模式
虽村寨旅游开发的利益相关者很多,但鉴于村寨旅游开发的特殊性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与之发生联系的明显差异性,笔者提出一种村寨旅游新的开发模式即政府主导、社区居民主体、企业参与、旅游者合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的模式。
(一)政府主导
西部许多少数民族村寨有着良好的旅游资源,但发展旅游又受诸多条件的限制,如可进入性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居民发展旅游缺乏财力等。所以,实施政府主导战略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旅游开发,规划先行。政府应组织有关规划单位和专家编制好当地村寨旅游发展规划。解决可进入性差的问题是村寨旅游开发的前提条件,政府部门可考虑将其纳入财政拨款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预算。村寨旅游开发中涉及的征地、撤迁、补偿等问题,政府也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以妥善解决。同时,鼓励并支持当地居民参与到村寨旅游开发中去。
(二)社区居民主体
村寨旅游开发的目的在于造福社区居民,而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是其靠旅游致富的最主要途径,因而社区居民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主体所在。当前,社区居民参与的广度有限,参与的形式也较为单一,而且当地居民收入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些都不利于村寨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村寨旅游的开发应以社区居民参与为主,并不断拓宽参与的渠道。除了提供食宿服务外,当地居民还可从民族歌舞表演、特色旅游商品生产、村寨巡逻、环境保护、卫生整治等方面进行参与。
(三)企业参与
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村寨旅游的开发也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少数民族地区大多财力较弱,政府的投入有限,企业正好能弥补这一缺陷。当地政府应为企业搭好平台,积极推介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村寨旅游的开发,并辅以政策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参与和当地居民的参与应有所侧重,以避免相互间同质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企业在用人方面还应尽量任用当地居民,一则可以保持当地村寨旅游特色的原汁原味,二则解决了当地富余人员的就业问题,三则可以将外来企业与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四)旅游者合作
村寨旅游开发与旅游者关系密切。一方面,村寨旅游的开发在以自身旅游资源为特色的基础上,还得以游客的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旅游者在村寨旅游开发中应采取积极合作态度。少数民族村寨地区大多经济水平较低,居民的生活条件很差,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落后,而外来的旅游者个人或家庭收入普遍较高,生活舒适,受教育程度高,进而他们到少数民族村寨地区旅游常有一种优越感,甚至有些游客还将其强加于当地居民。其消极影响是巨大的,它常会导致当地居民心理的失衡,或看不起自己民族的民风民俗,或对外来游客新生厌恶。显然,这样的局面有违村寨旅游开发的初衷。因此,旅游者在与当地居民交往过程中要尊重当地社会的风俗习惯,切不可贬低并试图加以改变。同时,游客要有环保意识,采取环保行为,不能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
除了政府、社区居民、企业和旅游者,其他诸如民间旅游协会、新闻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应发挥其监督响应的双重作用。目前,有些村寨已经有民间的旅游协会,但主要限于旅游接待方面,如四川省丹巴县甲居村就于2003年8月成立了甲居片区藏寨旅游居民接待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产生过重要作用。民间旅游协会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民居接待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同时,协会在旅游接待分流、旅游安全、文艺活动、环境卫生、协会会员互相交流学习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部分村寨无序的旅游开发导致了诸如环境破坏和社区居民争利现象的出现,这引起了不少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另一方面,村寨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离不开媒体的宣传,新闻媒体还应从中寻找正面的新闻素材,积极响应村寨旅游的开发。
四、结语
村寨旅游的开发还涉及其他诸如政府、企业、旅游者、新闻媒体、旅游协会、文艺团体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处理其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更值得研究。本论文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我国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现状和国内学术界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尝试性地提出“政府主导、社区居民主体、企业参与、旅游者合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的村寨旅游开发新模式,并就不同利益相关者如何发挥各自作用作了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罗永常,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利益保障机制[J],旅游学刊,2006(10):45-48
[2]杨昌儒,潘梦澜,贵州民族文化村寨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5):8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村寨旅游开发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特别是广大西部地区,更有大量的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海拔较高,且群山连绵。当地居民依山建房,村寨因之而成。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旅游扶贫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旅游需求的日益增强与多样化发展,许多少数民族村寨以原生态的自然风光、极具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各村寨纷纷掀起旅游开发的热潮。
村寨旅游的开发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近几年国内有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罗永常深入探讨了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利益保障机制建立的问题[1]。杨昌儒等认为社区居民不仅要参与决策和规划,还要参与项目经营和管理利益分配[2];江晓云则指出,“只有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合理的利益分割,才能积极参与旅游发展”[3]。还有学者以个案研究了村寨旅游开发对当地社会和村民的多方面影响[4]。纵观国内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村寨旅游开发所涉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文献还很少,大多侧重研究社区居民的参与问题,对诸如政府、企业、旅游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则显得十分薄弱,且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更显欠缺。基于此,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系统研究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同利益相关者,进而提出村寨旅游开发的一种模式。
二、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
村寨旅游的开发是一项利益关联性较强的工程,它不仅涉及到所在地政府、社区居民、民间旅游协会、文艺团体等当地利益相关者,也与企业、旅游者、媒体等外来利益者有关。所在地政府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主导者,除提供政策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还能起到重要的组织协调作用。社区居民是村寨旅游开发重要的参与者,社区居民参与广度如何直接影响到村寨旅游开发的成功与否。民间旅游协会是社区居民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渠道,同时也能就行业自律、对外交流学习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是村寨旅游开发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旅游开发的以市场为导向使旅游者成为其利益相关者,并在其中扮演特殊的角色。媒体是村寨旅游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平台,其重要性也日益凸现。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村寨旅游开发模式
虽村寨旅游开发的利益相关者很多,但鉴于村寨旅游开发的特殊性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与之发生联系的明显差异性,笔者提出一种村寨旅游新的开发模式即政府主导、社区居民主体、企业参与、旅游者合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的模式。
(一)政府主导
西部许多少数民族村寨有着良好的旅游资源,但发展旅游又受诸多条件的限制,如可进入性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居民发展旅游缺乏财力等。所以,实施政府主导战略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旅游开发,规划先行。政府应组织有关规划单位和专家编制好当地村寨旅游发展规划。解决可进入性差的问题是村寨旅游开发的前提条件,政府部门可考虑将其纳入财政拨款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预算。村寨旅游开发中涉及的征地、撤迁、补偿等问题,政府也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以妥善解决。同时,鼓励并支持当地居民参与到村寨旅游开发中去。
(二)社区居民主体
村寨旅游开发的目的在于造福社区居民,而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是其靠旅游致富的最主要途径,因而社区居民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主体所在。当前,社区居民参与的广度有限,参与的形式也较为单一,而且当地居民收入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些都不利于村寨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村寨旅游的开发应以社区居民参与为主,并不断拓宽参与的渠道。除了提供食宿服务外,当地居民还可从民族歌舞表演、特色旅游商品生产、村寨巡逻、环境保护、卫生整治等方面进行参与。(三)企业参与
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村寨旅游的开发也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少数民族地区大多财力较弱,政府的投入有限,企业正好能弥补这一缺陷。当地政府应为企业搭好平台,积极推介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村寨旅游的开发,并辅以政策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参与和当地居民的参与应有所侧重,以避免相互间同质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企业在用人方面还应尽量任用当地居民,一则可以保持当地村寨旅游特色的原汁原味,二则解决了当地富余人员的就业问题,三则可以将外来企业与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四)旅游者合作
村寨旅游开发与旅游者关系密切。一方面,村寨旅游的开发在以自身旅游资源为特色的基础上,还得以游客的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旅游者在村寨旅游开发中应采取积极合作态度。少数民族村寨地区大多经济水平较低,居民的生活条件很差,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落后,而外来的旅游者个人或家庭收入普遍较高,生活舒适,受教育程度高,进而他们到少数民族村寨地区旅游常有一种优越感,甚至有些游客还将其强加于当地居民。其消极影响是巨大的,它常会导致当地居民心理的失衡,或看不起自己民族的民风民俗,或对外来游客新生厌恶。显然,这样的局面有违村寨旅游开发的初衷。因此,旅游者在与当地居民交往过程中要尊重当地社会的风俗习惯,切不可贬低并试图加以改变。同时,游客要有环保意识,采取环保行为,不能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
除了政府、社区居民、企业和旅游者,其他诸如民间旅游协会、新闻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应发挥其监督响应的双重作用。目前,有些村寨已经有民间的旅游协会,但主要限于旅游接待方面,如四川省丹巴县甲居村就于2003年8月成立了甲居片区藏寨旅游居民接待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产生过重要作用。民间旅游协会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民居接待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同时,协会在旅游接待分流、旅游安全、文艺活动、环境卫生、协会会员互相交流学习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部分村寨无序的旅游开发导致了诸如环境破坏和社区居民争利现象的出现,这引起了不少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另一方面,村寨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离不开媒体的宣传,新闻媒体还应从中寻找正面的新闻素材,积极响应村寨旅游的开发。
四、结语
村寨旅游的开发还涉及其他诸如政府、企业、旅游者、新闻媒体、旅游协会、文艺团体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处理其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更值得研究。本论文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我国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现状和国内学术界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尝试性地提出“政府主导、社区居民主体、企业参与、旅游者合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的村寨旅游开发新模式,并就不同利益相关者如何发挥各自作用作了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罗永常,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利益保障机制[J],旅游学刊,2006(10):45-48
[2]杨昌儒,潘梦澜,贵州民族文化村寨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5):8
[要害词]利益相关者村寨旅游开发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非凡是广大西部地区,更有大量的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海拔较高,且群山连绵。当地居民依山建房,村寨因之而成。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旅游扶贫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旅游需求的日益加强与多样化发展,许多少数民族村寨以原生态的自然风光、极具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各村寨纷纷掀起旅游开发的热潮。
村寨旅游的开发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近几年国内有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罗永常深入探讨了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利益保障机制建立的问题[1]。杨昌儒等认为社区居民不仅要参与决策和规划,还要参与项目经营和治理利益分配[2];江晓云则指出,“只有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合理的利益分割,才能积极参与旅游发展”[3]。还有学者以个案研究了村寨旅游开发对当地社会和村民的多方面影响[4]。纵观国内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村寨旅游开发所涉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文献还很少,大多侧重研究社区居民的参与问题,对诸如政府、企业、旅游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则显得十分薄弱,且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更显欠缺。基于此,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系统研究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同利益相关者,进而提出村寨旅游开发的一种模式。
二、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相关者
村寨旅游的开发是一项利益关联性较强的工程,它不仅涉及到所在地政府、社区居民、民间旅游协会、文艺团体等当地利益相关者,也与企业、旅游者、媒体等外来利益者有关。所在地政府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主导者,除提供政策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还能起到重要的组织调解作用。社区居民是村寨旅游开发重要的参与者,社区居民参与广度如何直接影响到村寨旅游开发的胜利与否。民间旅游协会是社区居民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渠道,同时也能就行业自律、对外交流学习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是村寨旅游开发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旅游开发的以市场为导向使旅游者成为其利益相关者,并在其中扮演非凡的角色。媒体是村寨旅游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平台,其重要性也日益凸现。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村寨旅游开发模式
虽村寨旅游开发的利益相关者很多,但鉴于村寨旅游开发的非凡性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与之发生联系的明显差异性,笔者提出一种村寨旅游新的开发模式即政府主导、社区居民主体、企业参与、旅游者合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的模式。
(一)政府主导
西部许多少数民族村寨有着良好的旅游资源,但发展旅游又受诸多条件的限制,如可进入性差、旅游基础设施建造落伍、居民发展旅游缺乏财力等。所以,实施政府主导战略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旅游开发,规划先行。政府应组织有关规划单位和专家编制好当地村寨旅游发展规划。解决可进入性差的问题是村寨旅游开发的前提条件,政府部门可考虑将其纳入财政拨款的公路基础设施建造预算。村寨旅游开发中涉及的征地、撤迁、补偿等问题,政府也应组织调解有关部门加以妥善解决。同时,鼓励并支持当地居民参与到村寨旅游开发中去。
(二)社区居民主体
村寨旅游开发的目的在于造福社区居民,而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是其靠旅游致富的最主要途径,因而社区居民是村寨旅游开发的主体所在。当前,社区居民参与的广度有限,参与的形式也较为单一,而且当地居民收入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些都不利于村寨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村寨旅游的开发应以社区居民参与为主,并不断拓宽参与的渠道。除了提供食宿服务外,当地居民还可从民族歌舞表演、特色旅游商品生产、村寨巡逻、环境保护、卫生整治等方面进行参与。(三)企业参与
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村寨旅游的开发也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少数民族地区大多财力较弱,政府的投入有限,企业正好能弥补这一缺陷。当地政府应为企业搭好平台,积极推介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村寨旅游的开发,并辅以政策优惠。值得注重的是,企业的参与和当地居民的参与应有所侧重,以避免相互间同质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企业在用人方面还应尽量任用当地居民,一则可以保持当地村寨旅游特色的原汁原味,二则解决了当地富余人员的就业问题,三则可以将外来企业与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四)旅游者合作
村寨旅游开发与旅游者关系密切。一方面,村寨旅游的开发在以自身旅游资源为特色的基础上,还得以游客的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旅游者在村寨旅游开发中应采取积极合作态度。少数民族村寨地区大多经济水平较低,居民的生活条件很差,人们的文化教导水平落伍,而外来的旅游者个人或家庭收入普遍较高,生活舒适,受教导程度高,进而他们到少数民族村寨地区旅游常有一种优越感,甚至有些游客还将其强加于当地居民。其消极影响是巨大的,它常会导致当地居民心理的失衡,或看不起自己民族的民风民俗,或对外来游客新生厌恶。显然,这样的局面有违村寨旅游开发的初衷。因此,旅游者在与当地居民交往过程中要尊重当地社会的风俗习惯,切不可贬低并试图加以改变。同时,游客要有环保意识,采取环保行为,不能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环境。
(五)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
除了政府、社区居民、企业和旅游者,其他诸如民间旅游协会、新闻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应发挥其监督响应的双重作用。目前,有些村寨已经有民间的旅游协会,但主要限于旅游接待方面,如四川省丹巴县甲居村就于2009年8月成立了甲居片区藏寨旅游居民接待协会,该协会成立后,对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产生过重要作用。民间旅游协会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民居接待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同时,协会在旅游接待分流、旅游安全、文艺活动、环境卫生、协会会员互相交流学习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部分村寨无序的旅游开发导致了诸如环境破坏和社区居民争利现象的出现,这引起了不少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另一方面,村寨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离不开媒体的宣传,新闻媒体还应从中寻找正面的新闻素材,积极响应村寨旅游的开发。
四、结语
村寨旅游的开发还涉及其他诸如政府、企业、旅游者、新闻媒体、旅游协会、文艺团体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处理其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更值得研究。本论文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我国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现状和国内学术界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尝试性地提出“政府主导、社区居民主体、企业参与、旅游者合作、其他利益相关者监督响应”的村寨旅游开发新模式,并就不同利益相关者如何发挥各自作用作了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罗永常,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利益保障机制[J],旅游学刊,2009(10):45-48
[2]杨昌儒,潘梦澜,贵州民族文化村寨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5):8
[关键词] 乡村旅游开发模式
一、乡村旅游的涵义
目前,乡村旅游尚无统一认可的概念。国内的观点一般认为乡村旅游的概念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发生在乡村地区,二是以乡村性作为旅游吸引物,二者缺一不可。
乡村旅游就是以乡村地域及农事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风情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进行休憩、观光、体验及学习等旅游活动。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乡村独特的田园风光和人文景观;二是各种农事劳动,即与农、林、牧、副、渔各产业相结合的一些参与性强的劳作活动;三是乡村特有的一些民俗和风土人情。
二、乡村旅游的开发模式
1.目前的研究进展
近年来,乡村旅游在我国蓬勃发展,目前我国乡村旅游的年接待游客人数已经达到三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400亿元,乡村旅游已经成为旅游业新的增长点。
针对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很多学者做了研究,综合目前的国内研究,根据不同的影响因素和划分标准,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表1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分类
第一类划分标准主要是从投资、管理的角度考虑发展模式,解决如何实施乡村旅游开发的问题;第二类划分标准从游客动机出发,考虑乡村旅游项目的设计,要设计富有乡村特色的旅游项目,让游客真正融入并感受最纯朴的乡村生活情趣;第三类划分标准实际上概括了目前乡村旅游的基本形态,主要是从旅游资源的特点和区位分布、特色吸引物来探讨开发模式。第四类标准依据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和路径,指出其发展的动力、成因和方法路径。从发展路径来看,我们可以将乡村旅游的开发模式归纳为两种:
(1)景点依托模式(或者称毗邻资源模式):是乡村景观与旅游景点(区)结合、连动的旅游开发模式。该模式依托已有的旅游景点(区)的吸引力和客源流来开发乡村旅游项目,使单纯的观光旅游与体验乡村风俗有机结合。
(2)都市依托模式(或者称毗邻客源模式):此种模式的乡村旅游主要是依托大城市的市场发展起来的,其客源市场主要是都市里的居民,旅游者出游的目的以放松心情、享受休闲为主。
可以看出,目前乡村旅游的开发模式有多种,但依据前三类标准划分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缺乏可模仿、推广和借鉴意义,可操作性较差,要实现可借鉴、推广,必须研究其发展过程和路径,所以本文将重点研究依据第四类标准划分的开发模式。,即景点依托型与都市依托型两种模式。
2.两种模式――景点依托型与都市依托型
(1)景点依托型。该模式主要是指,在著名旅游风景区周围发展乡村旅游,其客源市场主要是来自全国各地甚至海外的旅游观光者,针对这些游客,来深度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借助紧邻城市的区位优势开发的城市居民旅游(严格地说来是对乡村差异性的资源和对城市市场的相邻关系的双依托)。其资源优势主要是自然环境,其产品要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兼有观光的体闲;二是与景区旅游相结合的乡村旅游产品。
(2)都市依托型。都市依托型模式是指借助乡村自有的或者相邻的原有名胜地的引力优势所开发的多样客源的城乡居民旅游(严格地说来是“搭便车”形成的差异性产品组合,实际上也是双依托)。其资源优势是自然环境兼原有名胜,其产品要素是兼有体闲的观光。
这种模式下,因为客源距离旅游目的地较近,所以重游率高,易形成忠诚客户,从而向周末度假休闲方向发展演变。旅游者在享受质朴的田园风光时,深入到农户家庭,同吃同住,体验真正的农家生活。
综上所述,乡村旅游开发必须在不同的开发区域,针对不同的旅游客源及旅游需求,采取不同的开发模式,在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时,要注意将这两种开发模式结合起来运用。 详见表2。
表2都市依托型与景区依托型的开发模式
三、本文的回顾与总结
本文首先研究了乡村旅游缘起、概念,以及开发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即景点依托型和都市依托型的开发模式。当然,关于旅游开发策略中的产品策略、营销策略等都未进行考虑,有待于未来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乌恩等:试论乡村旅游的目标、特色及产品,北京林业大学学报[J],2002.05
[2]唐代剑池静:中国乡村旅游开发与管理.浙江大学出版社[M],2005
[3]乌恩:地域文化与旅游规划.人文地理[J],2001.16
[4]文军唐代剑:乡村旅游开发研究.农村经济[J],2003.10
[关键词]客家围屋;旅游;开发状况;对策
客家围屋主要是指分布于闽粤赣三省交界的客家人聚居之地的民居建筑,其典型代表为闽西的圆形土楼、赣南的围屋、粤东北的围龙屋。客家围屋是客家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载体,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也有很高的科学技术和美学艺术价值。从旅游开发角度而言,围屋资源丰富,分布既广泛又集中,富有特色的围屋在赣南、粤东北星罗棋布,而最集中的闽西永定县有最著名的土楼360座。其次,围屋具备知名度高,可观赏性强,文化内涵深厚等特点,在客家旅游开发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客家围屋旅游开发现状并不理想,还存在许多的问题。
一、客家围屋旅游开发所存在的问题
1.客家围屋旅游资源开发很不充分
客家围屋资源丰富,分布广泛,但开发时间短,开发历史不长,还处于粗放型的低级开发阶段。客家围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蜚声中外,直到1991年永定县才成立旅游局,振成楼楼主林日耕成为永定土楼第一位导游,开起了土楼风味饭店,兼营旅游商品和土特产,推开洪坑村发展旅游经济的大门。直到2008年,福建土楼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永定县的土楼旅游才开始真正热起来。直至现在,拥有中国客家围屋第一县称号的龙南,已开发的围屋旅游景点数量依然不多,还没有一条旅游项目很丰富很成型的围屋旅游线路。许多的围屋资源仍“养在深闺无人识”。
2.客家围屋旅游客源开拓不够力
客家旅游拥有广阔的客源市场,全球客家人总数约8000万,海外客家人高达1000多万,主要分布于台港澳、东南亚、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现实的情况怎么样呢?据永定县旅游局统计,2009年共接待游客216万人次,旅游总收入9.08亿元,2010年1月~2010年5月共接待游客破100万人次,旅游收入7.24亿元,土楼在2010年1月~2010年6月接待游客31.75万人次, 2010年在永定县过夜的旅游人数为34.55万人次,不到全部游客的六分之一。分析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客家旅游中围屋旅游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游客多为周边县市的短途游客。福建省旅游局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省接待的一日游游客占全省接待国内旅游人数的40.1﹪,在永定县过夜的游客比例远低于全省平均比例。2010年,龙岩市接待入境游客仅2.24万人次,位列福建省倒数第二名,与厦门市155万人次相比,可谓天壤之别。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客家旅游中,京沪江浙及海外旅游发达地区的游客为数不多,还具有广阔的开拓空间。另外一个事实也可以佐证,2008年龙南开展“客家文化年”活动,并举办了第一届“客家围屋文化节”,提出一个“龙南人游龙南”的口号,而且是政府公务员先行垂范。
3.客家围屋旅游主题不突出,活动形式单一,内容单薄
各县市制定旅游规划时,片面追求点多面广,以致主题分散。如永定县的旅游曾提出“一城三组团”,即“客家文化城”、“东部土楼文化旅游组团”、“西部休闲度假旅游组团”、“北部生态农业旅游组团”,在对外宣传时面面俱到,而没有特别突出“土楼旅游”品牌。各地在产品开发和线路编排上又未做到规模性开发和综合性开发。游客活动只停留于散点的观赏,或看振成楼,或看承启楼,或看遗经楼。尽管每座土楼、围屋都有其不同的形式、特点,有其特定的历史与文化,如果导游不讲究艺术与技巧,游客就很容易产生审美疲劳,认为客家围屋就那么回事,大同小异。另外,各种民俗节目的表演也流于形式,场面单薄稀疏,游客参与度低,互动娱乐功能不足。
4.客家围屋旅游管理较为混乱
资源一旦变为商品,就必然产生许多的利益冲突和纠葛。以永定县湖坑镇洪坑村为例。永定县1991年成立旅游局,1995年下设客家土楼旅游开发公司,2008年土楼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整个洪坑村作为民俗文化村景点发展旅游,2011年成为国家5A级景区,土楼门票由最初的5元一路涨到现在的90元。政府作为文化遗产的保护者和旅游开发的主导者,举措不当引起了许多问题。由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洪坑村不得建设新房,已有的水泥洋房也被涂成土黄色,村民的住房要求被严重压制,新的安置选址一拖再拖,竟达十年之久。近年来政府对旅游开发建设投入不低,也陆续征收了部分田地用以建设票务中心和停车场所,但征地补偿费的标准过低又引起村民的很不信任。旅游开发中,村民对自己的就业、收入又不满意。村民在旅游公司中主要从事清洁、安保工作,无法参与公司的高层管理;许多村民费心尽力无法考取导游资格证,质疑导游资格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以致许多妇女非法从事无证导游工作,私设摊点经营商品;而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摊点的设定,不时引起村民与旅游公司的激烈冲突与对抗。旅游公司的门票收入在2008年前从未向村民分红,公司并不主动向村民公开信息,在村民强烈要求并爆发行动后,2009年每个村民分红300元,2010年分红730元。围屋作为大家庭小社会和谐相处的典范,旅游开发却引起了许多的不和谐。
二、客家围屋旅游开发的原则及对策
1.加强保护
各文物保护单位应大力宣传古民居古村落保护的重大意义,提高村民及各级政府官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避免旅游开发性破坏,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尽可能保持围屋村落的原貌,千万避免诸如贴白瓷砖、铺大草坪一类的都市化商业化笑柄。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经费投入。许多的围屋有空壳化趋势,没有什么人居住,更容易毁坏,政府要及时征收,定期检查维护。对损毁严重的围屋及时修缮,整旧如旧,无法修复的围屋则原拆原建。对于并非核心重点的围屋,可改建变更为围屋旅馆,外观必须保持原貌,内部则予以现代化宜居性改造,尤其要改善卫生设施,增设新卫生间,厨房及相应的电器设备。
2.精心开发
制定整体综合开发方案,精心设计旅游线路。针对现在各景点门票高涨,游客直呼玩不起的现象,要改变“门票经济”的观念,提倡餐饮酒店、休闲度假等综合开发和经营管理,延长旅游产业链,改进综合服务配套功能,让游客游有所值。要充分利用围屋这个场所,穿插祭祖、庙会、民俗展演、手工艺制作等活动,既能让游客体验客家文化的独特性、差异性和知识性,也能让游客积极地参与各种活动,充分感受到旅游的趣味,达到身心愉悦的目的。既使游客对围屋全貌有充分的感受,又让游客可观、可赏、可品、可参与,全方位体验客家生活,感悟客家文化魅力。从而延长游客停留时间,大大增加游客在景点过夜的机率,既体现客家人的热情好客,也体验客家乡村夜景,游客也不会疲于奔波。如此一来,客家围屋旅游的档次、水平就得到了质的提升,旅游收入也成倍增加。
3.加强宣传,积极开拓客源
客家围屋旅游的发展,首先要从战略层面上确定自己的客家文化品牌。以围屋为基本,以围屋为切入口,深入挖掘开发富有魅力的客家文化,使客家民居文化、饮食文化、农耕文化等有机融合,整体呈现,从而确立自己产品的特异性、差异性,维持客家文化的整体性。既能有效地吸引非客家旅游人群,也能使海内外客家人尽享熟悉之感、亲切之情,内心油然而生返祖归宗、返璞归真之意境,纠结于心头的寻根问祖之情结得以释然,从而成为最稳定的潜在客源市场。客家围屋旅游发展,还要特别重视整合营销传播的战术策略。整合营销传播是以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为出发点,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体和方法,如举办大型节庆活动、拍摄电视专题片及《土楼春早》一类的电视剧、利用报刊广告、宣传图片、网络技术、编撰旅游指南、诗词小说、设立客家旅游专列等,频繁地与消费者沟通,在消费者脑海中树立围屋旅游的品牌价值。整合营销传播重视消费者,强调建立消费者数据库,掌握该区域的人口结构、旅游心理、旅游习性、旅游满意度及媒体传播渠道,建立维持与个别旅游消费者、与众多旅行社的联系,并经过长期的互动,达到口碑宣传的效果,以吸引更多的游客。
4.加强管理,创新机制
政府要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政府的职责是倡导旅游开发,制定旅游开发战略规划,有效地监管规范旅游企业行为,创造维护有利于旅游发展的社会环境,实现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开发。政府鼓励吸引企业来投资开发,或者通过股份转让、股权激励等形式改制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公司则鼓励村民以围屋作为资产入股,或者置换收购、租借围屋,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商业运作管理,更好地吸引外地旅游开发管理的专业人才,并充分利用当地土导游,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旅游队伍。引进知名旅游品牌入驻合作,以扩大宣传,提升形象,以更专业的手法去开展市场推广。
5.重视村民利益,和谐开发
政府发展旅游的根本动因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当地村民的收入既是首要任务,也有重大意义。只有从旅游开发中得到实惠,村民才乐意把自己的围屋作为资源出让,主动参与到围屋旅游开发中来,丰富围屋旅游的内容与文化内涵,如居民家庭的开放、各种民俗活动的表演。围屋的主人是村民,旅游公司要真正把村民当做主人,及时主动地与村民沟通,尽可能吸引安排村民在公司就业,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实践证明,只有村民安居乐业,才能增强村民的主人翁精神,增强村民的自豪感和服务意识,才能展现客家人良好的精神风貌。客家山歌唱得更加欢快,民俗表演更有滋味,才能使游客真正体验到客家文化韵味,感受到围屋人的纯朴热情。只有和谐的氛围,才能给游客留下好印象,景点才会有好口碑,旅游开发这块蛋糕才能做大,围屋旅游才能做成当地的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围屋旅游品牌的树立,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更利于围屋的保护,更利于围屋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汉民.客家土楼民居[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
[2]邱国锋.闽粤赣客家古民居旅游开发研究[J].经济地理,2001,(11)
[3]檀小舒.客家文化与永定土楼旅游资源的深开发[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3,(1)
关键词:科学处理;文物保护;旅游开发
文物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如何保护好文物,是世界各国都在关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并为此制订了大量法规,采取了不少得力的措施,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在日益增长,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旅游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也是日新月异、发展迅猛。于是,不少地方掀起了旅游开发的热潮。旅游开发当然是一件好事,但也给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因为绝大多数的旅游开发都涉及到文物的保护问题。
有人认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搞旅游开发,文物保护就得让路。于是,有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追求经济效益,干脆把文物保护单位承包给旅游公司。而旅游公司作为企业,它在经营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所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开发过度,甚至出现乱修、乱改、乱拆、乱建,毁真造假等不负历史责任的现象。为此,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其目的就是要保证文物的安全,维护文物的原真性。
于是,有些地方又干脆把文物彻底封存起来,让其与旅游完全脱钩,实行“为保护而保护”的政策,结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其实,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关系,是一种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关系。因为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旅游资源,往往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利用文物旅游资源的条件发展旅游业,其本身便是对文物资源的一种保护与开发。也就是说,文物只有被利用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那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也只有通过旅游才可达到用“物”说话的目的,才能充分体现其作为文物的价值。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大力发挥文物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独特作用。
那么,该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呢?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并不难,最关键的是要讲究科学性。也就是说,要通过最科学的规划来解决。文物要保护,旅游要开发。但旅游开发决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科学的规划就是要兼顾两者的利益。所以这个规划必须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直到专家论证、行政报批、政府审议等严格的程序,才能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既不会造成对文物的损害破坏,也不会产生不利于旅游开发的后果。如果做到了这点,那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也就自然理顺了。
当然,要做到科学处理,还须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探索出妥善的方式,制定出最佳的方案。在这方面,笔者觉得敦煌研究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众所周知,敦煌莫高窟是著名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胜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在这里自然也显得特别突出。据统计,来莫高窟的游客数量几乎年年在不断增加,而游客增加便意味着对莫高窟环境人为扰动的增加。有监测表明:大批游客参观,导致窟内温度、湿度频繁变化,打破了洞窟原有的恒定环境,这已经成为导致壁画屡遭病害的重要原因。敦煌研究院曾在体积为143m3的第323窟做过试验,发现40名学生在窟内滞留37min,呼出的67%的水汽、52.3%的二氧化碳留在了窟内。窟内二氧化碳因此升高了5倍,空气相对湿度上升了10%,空气温度升高了4℃。而这些都会侵蚀壁画,使病害加重。
游客参观对洞窟的不利影响已被科学试验所证实,而参观的季节性、时段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据统计,到莫高窟来的游客大多集中在7、8、9月。这3个月的游客量占全年游客总量的65%左右。旅游旺季,莫高窟日接待游客达3000~5000人,“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则要超过5000人。而一天之中,游客又集中在上午10点到下午3点这几个小时。游客过于集中,使一些洞窟常常处于非常“疲劳”状态。
莫高窟现在被评为“中国最值得外国人去的50个地方”之一。有人预计,在未来几年内,莫高窟年游客接待量将超过100万人,游客日流量也会超过万人。需求与能力之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莫高窟所承受的“负荷”将越来越重。我们不得不担心——莫高窟将来会不会被“累”垮呢?
因此,莫高窟面临两难境地——既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来换取旅游业的发展,又不能因保护文物而将远道而来的游客拒之门外。
那么,该如何把对文物的有效保护与旅游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呢?著名专家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认为,对莫高窟的旅游开放,要体现科学、合理、和谐、适度的原则。
为此,敦煌研究院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以下相应对策:
(1)参观实行预约、预报,分时段、有计划地接纳游客,科学疏导分散游客,防止无序涌入,以降低洞窟利用强度。在旅游旺季,如果没有预约,将不能如愿参观石窟。
(2)对开放洞窟实行“轮休”制度,以便给开放过度的洞窟提供“喘息”的时间。
(3)增设旅游线路、景点,合理安排参观时间,对游客实行分流,以避免游客过于集中、拥挤。
(4)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减少游客在洞窟内的停留时间
乙方:李小东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乙方在**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开发时间为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期开发时间为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条 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2、乙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一)土地出让标准
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二)林木植被处理
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
(二)乙方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m2的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1/3,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县旅游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金为投资总额的1%),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动工后返还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还50%。
5、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发(2005)3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武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
6、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必须有 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8、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