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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民营部门(本文定义为除国有和外资部门以外的其它经济成分。在不能获得相关统计数据时,借用非国有经济的概念。)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带动部门。据国民经济研究所的报告,① 在“八五”后三年,非国有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平均已达82%,但在“九五”期间出现了明显回落 (参见表1)。民营部门的投资增速也出现了下降 (见表2)。本文以民营部门的上述变化轨迹为背景,从微观的角度探讨影响民营部门投资的内在因素。
一、当前民营部门的投资增速下降主要是其投资意愿不强的结果
1998年,我国国有部门投资增长17.4%,但民营部门中集体经济投资仅增长了8.9%,个体经济仅增长9.2 %,虽然都高于1997年,但还远远低于90年代中期以来的增长速度。
怎样看待这一态势,这是否是国有部门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挤出”的结果呢 ?由国有部门与民营部门投资增长的较大差距,人们往往想到所谓“挤出效应”,即建设资金大规模流向公共部门对非公共部门投资产生的负面影响。
判断公共部门投资是否导致“挤出效应”的关键指标是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状况。如果资金市场对政府支出增加的反应平淡,市场利率水平稳定,则不会产生“挤出效应”。反之,如果政府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导致了市场利率水平的上升,民营部门的投资就会因成本上升随之相应紧缩,即所谓的被“挤出”。按照这一理论框架分析当前情况,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中央银行从1996年以来已经七次降低名义利率。
第二,实际利率仍处于进入90年代以来的高位。但这种情况不是货币当局对政府扩张性财政政策反应的结果,而是由于自1997年下半年以来物价水平持续下降的结果。
第三,在商业银行利率仍然因指令性的管理体制而不能充分反映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情况下,已经市场化的银行间拆借利率水平的变动可在相当程度上反映资金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自1997年以来,银行间拆借利率水平一直稳中有降,1999年3月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平均利率为4.43,只相当于上年同期8.25的54%,比上月下降了0.007个百分点。这表明经济运行对银行贷款的需求没有产生导致市场利率水平上升的明显压力。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到,扩张性财政政策开始于1998年夏,但表2的数据说明,民营部门 (集体经济、个体经济 )的投资增速早在90年代中期即与国有部门一道开始大幅下降,而且其下降速率快于国有部门 (这是因为它们对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较国有部门更敏感 )。这一事实在相当程度上可说明当前民营部门的投资增长疲软只是其内在运动规律的表现。
实际上,在即定的市场条件下,如果把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定义为其投资能力的函数,则当前民营部门投资意愿不强 (国有企业也是如此 )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经济运行和体制改革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从一些典型调查的情况看,当前民营部门投资(特别是中小企业投资 )增长趋缓的态势与所谓“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是密切相连的。为什么当前会产生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的问题呢 ?
90年代中期之前,中国经济一直处于短缺之中。在这种由体制原因造成的短缺经济中,既有的生产力被各种清规戒律所束缚,因此造成了在各行各业都有大量的绝对的供给空白,即具有生产能力和能满足市场有效需求,但在实际上却因种种原因没有进行生产而形成的供给空白。体制改革使既有生产力以爆发的形式解放。民营部门的投资者们跑马占荒,将资金投入各种项目,占领绝对的供给空白,形成大规模的投资潮,但仍然可以获得相当的投资利润,因此在那一时期民营部门很少有人讨论和关注投资方向问题。以上判断从下述三项实证研究中得到证实。
其一,在80年代中期,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10省200家大型乡镇工业企业进行了调查,其中关于产品市场的结论是 :样板企业创办时主要产品销售的地域结构是,本地农民购买占19%,附近城镇居民购买占14 %,供销社和其它商业部门 (包括外贸 )收购占17%,本地国营企业订货占15 %,外地企事业单位订货占25 %.这说明,在乡办工业创办时,我国的需求结构确有一部分是适宜技术水平较低的乡镇企业来供给的,这保证了乡镇企业在创办时面对着一个确定性程度较高的市场。因此,在回答“什么是企业创办时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产品没有可靠的销路”的得分率在12种可选择的答案中仅列第8位。②其二,1991~1992年,原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工商局共同就个体私营经济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抽样调查,其中关于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问题的分析与上一项研究颇有相通之处。在回答近来哪年生意好做时,个体工商户的总的答案是从1979年到1989年生意越来越好做,而生意好做的第一位的原因是同行业竞争少,占44 %;第二位的原因是经营环境好,占24 %;占第三位的原因是社会购买力强,占18.4%,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所占比例之和高达86.4%.私营企业的情况大致相当,对生意好做的第一位原因,35.3 %的企业选择经营环境好,23.5%的企业选择同行业竞争少,12.3 %的企业选择社会购买力强,三者之和达71.1 %. ③ 当时的市场之宽松,绝对的供给空白之广阔,由个体私营经济从业者们的上述回答中可见一斑。
其三,1994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在福建和甘肃两省进行了一项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调查,对当时两省的企业技术创新的目标进行了排序,结果发现福建和甘肃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第一位的目的是降低成本和开拓新市场,以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而开发全新产品分别只占到第4和第3位。福建、甘肃两省远隔数千公里,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但当时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却高度一致,因而其调查结果是有相当说服力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统计局课题组研究报告的判断,当时“大部分企业是通过购置与新产品和新技术有关的机器设备而实现技术创新的,这一点可从技术创新经费的结构中看出”,企业的“独创型的技术创新很少,很难实现‘首次’技术突破和突破性创新,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创新是模仿、跟踪型的技术创新”。④ 由此可见当时宽松的市场环境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
短缺时期的改革所引致的投资高速增长带来了两个合乎逻辑的后果。
其一是创新空白。在投资狂欢时期,投资可以有两种选择 :投资于现实的生产能力获得“现金”回报 ;投资于研究与开发以获得远期“支票”回报。当资金规模一定时,由于与“支票”相连的总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投资者们能拿到现金时总是要先拿现金,于是合乎逻辑的投资目标顺序首先自然是“现金”。
这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 )在这一时期对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较少关心,没有形成足够的新技术、新产品储备,即出现了创新空白。1993、1996和199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获专利授权的情况可在相当程度上表明这一点 (见表3)。
从上表的数据可以看出,1993~1997年间,无论是国有部门还是非国有部门,平均每个大中型工业企业每年所获授权的专利数量都少得可怜,竟然还不到0.2个。而世界上著名的大公司、如IBM、杜邦、飞利浦等,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高达数千件,目前都拥有有效专利数万件,这是他们雄踞国际市场的最重要的资本。虽然专利获取情况并不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全部,但它毕竟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看到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状况。
其二是高强度的重复投资。面对市场上绝对供给空白的诱惑和前期投资者们所获巨大投资收益的影响,投资者们争先恐后地通过模仿式的“创新”以加速形式投入资金,这必然导致生产能力相对过剩,进而出现市场的相对饱和。当绝对的供给空白消失时,投资狂欢即走到了它的终点 :由于创新空白的影响,所谓找不到好投资项目的问题出现,投资效益下降,风险增大,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趋弱,投资增长速度下降。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虽然民营部门现在所面临的外部意识形态和经济政策环境优于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但在市场竞争环境“恶化”的条件下,由于该部门创新空白的影响,企业提供有效供给的能力,即提供能在质量、品种、规格、价格、服务诸方面满足社会现实需求的物品和服务方面的能力相对下降,其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低速运行阶段,即所谓的“二次创业”阶段。在这一阶段,民营部门的投资增速下降主要是其投资意愿不强的结果,是一种内在自然趋势,它体现着企业进行调整和技术积累的要求,因而不应过分强调不利的外部条件 (包括社会偏见、融资渠道不畅等 )的影响,也很难用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的“挤出效应”来解释。按照熊彼特的看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经济的周期运动是可以用企业的创新状态来解释的,当创新在某一个时期较集中地出现时,大规模投资就会随之而来,于是带动经济走向高涨。而当创新扩散后大规模生产导致利润率减少,同时大规模的新的创新活动还没有开始时,经济增长和投资增长的速度就会趋于下降。⑤ 熊彼特的这一观点可以用来解释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也可以用来分析特定部门的运行轨迹,熊彼特当然也可以用来解释经济周期 (包括投资周期 )。
二、对民营部门出现创新空白的原因分析之??“熊彼特约束”
这一时期在民营部门出现创新空白还有其深层次的内在经济原因和体制原因。
所谓经济原因,就是“熊彼特约束”,即强调足够大的企业规模所具有的资源禀赋及其市场地位是创新的基本条件。按熊彼特的看法,创新是一项带有较强不确定性的活动,需要相当的技术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支持,由此即形成了对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制约。⑥ 在熊彼特之后,有关企业规模与创新之间关系的争论一直存在。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相对于大企业,小企业也有自己的优势,如研究者的报酬同他们的表现直接挂钩,因而有较强的创新动力 ;小企业内部便于沟通,因此实施创新的速度较快等。当着熊彼特的观点为许多早期统计数据所证实的时候,对小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的肯定也获得不少案例的支持。如英国的一份关于中小企业的研究报告指出 :“中小企业在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创新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任务。”美国中小企业厅的中小企业白皮书也强调了中小企业在技术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它指出,在70年代,美国40 %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尽管对“熊彼特约束”有着不同的评价,但我们认为,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的情况看,在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的这一特定阶段,熊彼特约束确实发挥着作用,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本状况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按照熊彼特的分析,发明、创新和创新的扩散是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同质的三个阶段,三个阶段所强调的共同因素之一就是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一些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冲破“熊彼特约束”进行技术创新,是因为它们具备两个最重要的必要条件 :一是有较强的人力资本,即这些企业的创业者们往往具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很强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 ;二是有一个较完善的资本市场,使中小企业的创业者们能筹集到技术创新所需的资金。我国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各方面的论述已相当深入,但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本的状况及其影响则讨论较少,因此本文将给予重点分析。
据前述90年代初期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调查结果,在抽样的47382个个体工商户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仅占0.6 %(其中在工业部门仅占0.3 %),还低于全国总人口中1.9 %的具有大学学历的比例 (见表4)。在接受调查的3161位私营企业经营者中,具有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19.3 %,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仅占4.5 %(见表5)。
上述两表的数据反映出当时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力资本素质是相当低的。在这样的人力资本基础上确实是很难进行发明和技术创新的。
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力资本素质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该调查报告虽然没有直接涉及,但却分析了文化程度高低与经营效果的关系。该报告指出,在个体工商户中,其文化程度高低与其年纯收入高低成正比,小学以下的平均纯收入低于平均水平,大专以上学历的收入水平比平均收入水平高60 %.在私营企业部门也是一样,经营者文化程度越高,企业的纯收入也就越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年均纯收入比平均水平高2.1倍,比小学文化程度的高2.8倍。上述调查结果从另一角度证实了民营企业人力资本状况对其发展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90年代中期,尽管市场竞争的强度大大提高,但由于“惯性”和投资狂欢期外部环境的作用,民营部门的人力资本素质没有出现本质性的变化,即使在大中型工业企业中也是如此,(见表6)。从表6可以看出,在1993~1997年期间,民营部门独立核算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人员总数虽然有了较大的增长,但平均到每一个企业 (还是大中型企业 !)也只有24名,五年间没有什么增长。
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中,技术开发投入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外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指出,在当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3 %的企业几乎不可能存活10年以上。那末我国民营工业部门技术开发投入状况如何呢 ?据我们的调查,成都市1998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绝大部分是民营中小企业 )的技术开发费用只占销售收入的1.1 %,只相当于成都同期大中型工业企业的47.8 %.由于技术开发投入少, 致使新产品开发数量和投产数量很少,同期平均每户企业当年投产的新产品0.53个,正在开发的新产品0.25个。⑦ 如果把上述数据中大中型企业所占的份额扣除,则小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还将进一步大大降低。成都市新津县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是比较好的,1992末,该县共有私营企业56户。但至1998年末,仅仅6年光阴,这些较早创业的私营企业中已有2/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没有新技术、新产品的储备而退出了历史舞台,幸存者中也还有相当比例因同样原因陷入困境。全国民营部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投入状况也不令人乐观。在近几年中,其技术开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仅远远低于3 %这一国际标准,而且也低于国有企业,1996年的比重竟然还低于1993年。直到市场制约变为十分明显的1997年,独立核算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支出占销售额比重才有较大增长,但还是远远低于3 %(参见表7)。从近几年平均每户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绝对额看,从1993年到1996年,民营企业技术开发支出一直低于国有企业,名义增长率为35 %,(参见表8)。但如果考虑价格因素,则1996年的技术开发支出比1993年实际上下降了8.7 %!与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指标的变化一样,到1997年,由于市场制约日益显现,按可比价计算的平均每户独立核算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实际支出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参见表9),但仍低于1994年的水平。
以上分析表明,直至1996年,民营部门的技术创新状况从总体上看仍然没有出现质的飞跃,直到1997年才有所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经济界在关于熊彼特约束的讨论中,对于小厂商在创新中的良好表现的解释之一就是一些原先在大企业或政府研究机构工作,对某些领域的技术积累有相当了解的技术人员向小企业的转移从而将创新引入小企业,⑧ 这一过程在我国也已开始。其主要特征就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劳动制度的改革,国有经济中越来越多的技术人员离开国有企业“下海”创业,大大加速了技术资源由国有经济向民营经济的转移 (虽然转移方式往往不很规范 ),使得一些因体制原因在国有经济部门无法转化的创新技术实现了商业化。在成都调查中我们发现,与那些较早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相比,成都民营企业中最有活力的部分是一批90年展起来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主要在电子、制药、机械、材料等行业 ),而这些企业所赖以生存的新技术、新产品最初大都是源于国有经济的,由本企业自主研究开发的不多。我们认为,随着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技术资源 (包括人力资源和技术成果资源 )转移和交流的扩大,“熊彼特约束”的影响将趋于弱化,民营部门的技术创新进程将有可能加速。
三、对民营部门出现技术创新空白的原因分析之二??体制约束
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所谓体制约束,是指民营部门的投资者们由于自身的内在弱点的限制,其投资和经营行为往往带有短期化的特征,不愿意在研究和开发上作长期投资。在这方面的有关文献中,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家族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的影响讨论较多,而本报告的讨论则主要集中于集体经济。
在对非国有经济的研究中,对集体经济应给予特殊的注意 (由于数据和资料的限制,以下我们主要讨论城镇集体经济 )。我们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除了考虑到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和集体经济在整个非国有经济的就业、产出和投资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外,更重要的是由于集体经济的发展本身已经到了一个特殊的转折阶段。
纵向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作为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却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令人瞩目的颓势。从全国角度看,城镇集体经济就业人数自1991年起已连续7年下降,下降幅度达46 %,其中1998年比1997年下降32 %!从我们最近赴成都调查的情况看,城镇集体经济就业人数自1992年至1997年 (暂时没有1998年统计数字 )已连续5年下降,下降幅度为17 %;1998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19.9 %的情况下,集体经济投资反而下降了12.2 %;在成都郊区新津县,1998年全部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40.8 %,但其中集体经济下降22.1 %!同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4 %,但农村集体经济投资下降88 %!
从1997年的横向截断面看,情况更是触目惊心。根据刚刚完成的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截至1997年底,我国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资产负债表的城镇集体企业达72.1万户。其中产权明确并已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为36.3万户。权属性质暂时不清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33.6万户。在已完成清产核资的36.3万户城镇集体企业中,工商企业为31.3万户,城镇集体金融企业为4.7万户。1997年末,城镇工商集体企业的全部资金损失和资金挂账为所有者权益的63.4 %,比国有企业高44个百分点,当年合计亏损17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8.2 %,负债率在100 %以上的 (即资不抵债 )和空壳企业 (即挂账损失大于所有者权益 )占总户数的50.8 %,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城镇工商集体企业已经破产。集体金融企业问题更严重。据统计,1997年4.7万户集体金融企业的净亏损达91亿元,资本利润率为 -10.7 %,而同期国有金融机构的资本利润率为9.7 %;累计资产损失和经营挂账达519.1亿元,为所有者权益的94.3 %.这样,至1997年末,全部集体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有31.4亿元,不足当年亏损额的35 %.换句话说,如果1998年集体金融企业的减亏幅度低于65 %,则从整体上看,集体金融企业实际上也破产了。 ⑨我们认为,对集体经济的这种绝对萎缩状态,已不能简单地用市场变化和管理不善来解释,应当从体制的角度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集体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复杂的背景、财产来源和管理形式。形成了城镇集体、乡村集体、老集体、新集体、大集体、小集体以及真集体、假集体等名目繁多、令人眼花缭乱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我国的统计制度,所谓集体经济单位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1991年9月9日,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这是迄今为止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最权威的阐述。对这样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本报告将其定义为所谓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以下简称集体所有制经济 ),以与其它形形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相区别,并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为了能获得一种更具有概括性的结论,我们的分析将以《条例》提供的体制框架为目标,对集体所有制经济运行中的其它实际问题暂不涉及。
虽然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过重要的角色,有过自己辉煌的业绩,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今天,其内在的缺陷和矛盾已使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的角度分析,这些缺陷和矛盾集中体现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上。
劳动与资本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根据按什么原则来分配劳动成果。在一般市场经济中,企业中的劳动和资本同作为稀缺资源,它们各自所获得的报酬的比例是通过市场机制的配置,即劳动者和投资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形成的,因此没有哪一个为主的问题。而根据《条例》的规定,作为集体经济,其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第4条 )”,同时允许“入股分红”(第5条 )。在经典作家的论述中,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者组成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 ⑩ 在这里,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要素不参加分配,因而根本没有入股分红的余地。
我国集体经济由于要“自筹资金”,而且可以“吸收职工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条例》第5条、第21条 ),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不可能实现经典作家所设想得那种按劳分配,于是出现了两种分配原则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按劳分配与前述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是不同质的,以下讨论中所称的按劳分配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现在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究竟怎样来贯彻《条例》所规定的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呢 ?对此,《条例》没有给出具体答案,各方面也没有一致的说法。一种相当流行的说法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这却是似是而非的。因为即使在私有制企业中,如果不考虑资本收益,劳动者们也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我们认为,就集体经济而言,有可能被接受的设想之一是在分配中使资本的收益低于市场上资本的平均收益。因为如果允许资本的收益达到市场平均水平,那末其分配方式就同在分配方式上没有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其它非国有经济一样了。然而,在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之下,从投资的角度看,必然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总是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考虑资本投向的。
因此资本总是不断地从收益较低的企业和行业流向收益较高的企业和行业。这样,当市场中存在其它能够按照市场机制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机会时,外来投资者就没有足够的动机将其资金投入以按劳分配为主的集体经济。在集体企业的设立阶段,这种障碍有可能使企业难以获得额外 (在企业职工按平均原则入股以外 )的稀缺资金,形成先天不足 ;在企业的发展阶段,这种障碍又使企业难以吸收外来的直接投资,特别是难以吸收风险资本和技术资本的进入,这对企业的发展无疑是十分不利的。第二,对已存在于集体经济内部的资本来说,由于存在着一个较高的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的外部诱惑,因而足以形成资本外流的动机,这对于企业来说又是一个不利因素。
在传统的集体经济中,劳动对资本的“排斥”还明显地体现在企业的决策机制上。如果说在收益分配上投资者的收益权还能通过分红得到某种体现的话,那末在参与管理的权益方面,投资者们可以说是颗粒无收。《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由企业的职工 (代表 )大会决定。也就是说,企业的决策管理权也是“按劳 (劳动力 )分配”的,投资者们无权参加企业的决策过程。由于入股而成为企业投资者的企业职工虽然有决策权,但那只是来自他们作为企业职工的身份,与他们的投资全然无关。在这样的条件下,显然很难设想投资者们 (特别是外来投资者 )会有多高的投资热情。
对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中的这种内在缺陷,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其根源仍在于劳动与资本的矛盾,即根据什么来分配劳动成果。如果偏重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则资本的收益必然受影响。反之,如果偏重于投入资本的份额,则劳动者的积极性就可能受到影响。那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基础的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中,是否可能寻求到一个劳动与资本的最佳结合点,在这一点上,劳动和资本对企业收益的要求互不矛盾而且均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呢 ?从理论上说,这种结合点是存在的,但它要求的条件很苛刻,即企业职工劳动贡献的均质化 (每个职工所投入的劳动是一样的 )和投入资本的平均化 (每个职工投入的资本数量相等 )。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利益才能归于统一和协调。很明显,在社会实践中,这样的苛刻条件不可能实现,于是在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与资本的矛盾及其对企业运行负面的影响就是不可避免的。
显然,在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参加劳动成果分配的条件下,分配方式越是倾向于按劳分配,资本收益的水平越是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对资本的排斥性(对外部资金流入的抑制和对内部资金流出的激励 )就越强。由于“投资决定了经济使其物质资本存量增长的速度,从而决定了经济的长期增长和生产率”,对投资的排斥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必然使企业的发展无法持续。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集体经济企业实际上是“准国营企业”,产出的价格和资本配置都由计划决定,收益分配实际上是由政府而不是企业决定,因此资本的稀缺性和集体企业运行中内在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矛盾往往被政府的行政干预所抑制和掩盖。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体制改革发展到现阶段的今天,集体经济企业中的这种内部矛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于是以产权明晰化为核心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逐渐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据我们调查,在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方面,许多地区都已经作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改革和探索。如四川成都市新津县,通过推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使绝大部分的集体企业 (包括原来一直经营较好的集体企业 )都完成了体制创新,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完成了产权量化到个人的明晰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完成了这种产权明晰化,并按市场原则处理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则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企业就不复存在了。
显然,为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也必须探寻适合其发展的多种表现形式。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将在大生产领域由于其内在缺陷而必然趋于弱化以至消亡。我们预计,在未来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非国有经济内部的所有制结构都将出现重大变化。这就是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将逐步弱化以致消亡,与之相关的就业、产出和投资都将出现绝对的下降,其比例在整个非国有经济中将逐步萎缩。虽然从某种角度看,这是一种代价,但如果那些原被束缚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能够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形成更高的效率,提供更多的产出,那末这种代价是值得付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此应有所预见和准备。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话,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克服传统意识形态的障碍,本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原则,尽早对集体经济的改革进行全面深入的专门研究,加速对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争取在“十五”期间基本完成改革进程。从投资的角度看,在传统的集体企业完成改革之前,我们对其投资持续增长的预期不报乐观态度。
①参见《中国宏观经济分析》,1999.6.
②参见《东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资本运营与投资问题》,陈剑波,1999.3.
③参见《中国个体私营经济调查——经营、利润、收入》,1993.3,军事译文出版社。
④参见赵玉川 :《中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统计方法和统计结果》,载《1996年全国统计科学讨论会论文》。
⑤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有关熊彼特的词条。
⑥参见熊彼特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79.
⑦参见《成都市1998年技术创新工作情况及1999年工作安排意见》。
⑧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有关熊彼特的词条。
⑨参见同志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上的内部讲话,1999.6.22.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会计教学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为持有目的,而非直接用于出售,并且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由于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目的不同,其确认也可能不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但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不属于固定资产,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企业持有的以备出售的房屋属于该企业的存货,也不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同时满足该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但应注意个别情况,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虽然不能直接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但有助于企业在相关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净化环境,保证员工安全,或减少未来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与固定资产组合才能发挥功效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不是确认为存货,如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部件。对于固定资产各个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或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方式不同的情况,折旧方式或折旧率有所差别,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并且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可确认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按照固定资产修理后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处理。
在会计教学过程中,应把握好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以及个别特殊情况,可以提出多种类型的问题,如安全设备、抗灾设备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维修设备、备品备件是属于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如何确认?如何判断固定资产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展开互动式教学,培养学生的固定资产相关职业判断能力,掌握固定资产确认的理论知识。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计量,是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支付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购入价款、相关税费、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及其他间接费用。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包括购买、自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融资租入、债务重组等,因此其成本初始计量的方法也不同。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分析判断,不需要安装的,购入后就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安装的则是在安装调试后达到合同标准或设计要求,方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对于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按照单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成本分配,从而分开确认固定资产成本,即使款项中还有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也是按此种方法计量。对于延期支付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固定资产,实质上该项固定资产具有融资性质,应以延期支付购买价款的现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计量成本。自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但未办理竣工结算,应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等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调整暂估价值。
在会计教学时,应引导学生通过固定资产基本原则和知识理论做出专业的职业判断,如何判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何对购入的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进行初始计量?延期支付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期限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处理?自建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的时间?自建期间的利息支出、停工损失等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计量成本?等等有关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问题都要求学生具备专业的职业判断能力,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教学
(一)固定资产折旧
基于职业判断能力的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教学的关键应该放在折旧的含义、性质、折旧范围、计算依据和要求上,固定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其价值不断减少,因此应该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之内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分摊,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判断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对于己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扣除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已全部计提但仍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需要进行折旧处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需要补提折旧。对于自建、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调整后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对于更新改造、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转入在建工程,也不需要计提折旧,等再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再重新计提折旧。
在会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培养学生判断固定资产在各种情景、状况中如何进行折旧处理,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哪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选择?固定资产单独计价的土地是否计提折旧?等等。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预期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损失,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企业预计的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是其公允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的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之间的较高者。新会计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准备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学生在实际会计处理是能够发挥职业素质,分析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准确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应该进行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需要具备专业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教学中,学生应掌握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是什么?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和公允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资本化后续支出和费用化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时产生的更新改造、维修的费用支出。对于能够提升性能、预期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对于将固定资产某项未单独确认的部件替换时,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成本进行核算,并将被替换部分扣除,避免重复计算固定资产成本。对于维持固定资产原有功能、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应予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要分析该项固定资产属于哪些部门,从而进行准确划分。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当发生设备改造时,应做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在会计教学中,学生应判断何时进行、如何进行固定资产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房屋装修支出如何处理?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时替换部件如何核算?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时又该如何?
三、固定资产处理会计教学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损毁、报废时应做终止处理,涉及账面价值、折旧、减值、相关税费等项目计量,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清理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调整预计净残值,使其能够反映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的金额,并且不能超过其原账面价值。在会计教学中,学生应掌握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哪个科目?如何处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摘 要 本文主要针对新准则下企业等固定资产核算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 固定资产 准则 核算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曾,需要购建大量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之优劣,将直接关乎企业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笔者对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做以初步探讨。
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因此,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只有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建(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油气资产、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其中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合法等。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
关键词:检验监测 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一、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主要变化
(一)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提高了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一般设备由原1998年的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500元以上提高到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由原1998年的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800元以上提高到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1500元以上。
(二)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
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还允许事业单位根据自己制定适合的固定资产的目录和分类方法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三)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行计提折旧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部分使用了权责发生制,对除图书、档案、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使得“固定资产”科目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相应都得到了冲减,但折旧费用不计入当期支出。
(四)重新设置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有关的科目
首先,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有关的资产科目中,除了原1998年的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保持不变以外,增设了“在建工程”科目,用于核算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等;其次,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最后,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处置业务。
二、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新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的提高更符合现在物价水平,提高了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
近几十年来随着通货膨胀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有相当多的检验监测日常耗材虽然很明显具有低值易耗品特征,但却仅仅是由于价值达到了原1998年的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核算标准而纳人固定资产处理,造成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低效。
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分类适合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配置情况。
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专门用于检验监测的设备,仅仅服务于检验监测活动,比如各类检验设备;二是用于整个单位的日常行政办公,比如办公用的电脑、打印机等;三是既用于检验监测的设备,又用于日常行政办公的通用固定资产,比如房屋及构筑物、汽车和办公家具等,四是各类图书、档案资料。2013年的新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所分类的六类固定资产可以很好的和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对应。
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符合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资产的实际消耗情况。
新制度采用固定资产虚提折旧的方法,对收入支出表没有影响,不会改变收付实现制下的预算支出,又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了固定资产随着使用消耗后的价值,解决了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旧制度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导致的资产虚增,会计信息失实,财务状况反映不真实的问题,同时又不影响报表支出与现金流支出的一致性。
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有关的会计科目设置更合理,符合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态。
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专业检验设备多,大多需要安装,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少固定资产已经达到报废状态,原1998年的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态做出规定,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固定资产实际的状态分别归入不同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这样可了解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态,与现实相符。
三、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执行新制度的方案设计
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执行新制度方案应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制定相关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分类方法,各类折旧方法选择以及折旧年限、工作量的确定
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分类可以参照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分为六类。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笔者认为,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分类非常相关,检验监测类事业单位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其实际工作中的消耗情况也不同。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因其价值消耗过程与使用时长有很大关系,故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专用设备的价值消耗过程与使用量有很大关系,所以宜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不计提折旧。
折旧年限、工作量目前也没有统一规定,笔者认为,使用年限平均法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由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出统一规定,而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专用设备由于专业性太强,建议由各事业单位自主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后交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固定资产清查
首先取得清查前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然后对照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逐项判断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目前状态,分为正常在用、在安装、建造、改建、扩建、修缮、盘亏或者毁损、报废几种类别,编制清查后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三)帐目调整
按照新制度设置新科目。
由于固定资产确认的价值标准提高,将有一部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转帐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清查与确认与否的判断进行分析。对于达不到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作为“存货”科目核算,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对于按照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应作为“在建工程”核算的固定资产金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准备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上述工作步骤全部完成后,就可以按照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相关的日常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1]夏旭.刍议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核算[J].经济研究导论 2015第8期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投资 经济发展 状态空间模型
固定资产投资是一个国家(地区)经济增长的前提保证,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国民经济不断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建立新兴部门,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的地区分布,增强经济实力,对加快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数据的选取与说明
数据来源于江苏省统计年鉴年度数据。文章选取1974―2008年江苏省的GDP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数据取对数,以消除异方差。LNGDP代表国内生产总值,LNTZ代表固定资产投资。
二、研究方法说明
首先检验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这样建立二者长期均衡关系才有实际意义,并且通过实证研究得到的政策建议才具有未来的推测性。并且由于经济的发展,江苏省的经济结构不断地发生变化,经济变量影响关系也可能发生变化。利用状态空间模型可以很好地反映二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以消除经济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干扰。
三、数据平稳性检验
由表1可以看出,LNGDP、LNTZ的检验统计值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序列是非平稳的;两序列的差分序列的检验统计值小于临界值,说明二者的差分序列是平稳的,两个原序列都是一阶单整的。
四、协整关系检验
在进行协整检验之前,首先建立无约束的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确定模型中变量的最佳滞后阶数,根据AIC准则,确定VAR模型最优滞后阶数为1。本文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对LNGDP、LNTZ两个序列进行检验。
表2结果表明:在显著水平5%的水平下,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存在一个协整关系。这说明江苏省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存在长期变动关系。
五、格兰杰因果关系
前面的检验结果说明,能源消费与产出水平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为了理解江苏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必要测算两者之间的因果方向。在回归方程中,一个解释变量影响因变量,意味着解释变量的变化引起了因变量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对江苏省经济产出数据与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进行关系检验的结果如表3所示。
检验结果显示,固定资产投资是经济增长Granger原因,经济增长不是固定资产投资Granger原因,但是两者都不存在反向的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苏省的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但并不是严格的双向因果关系。江苏省的经济增长受投资拉动的迹象明显。
六、建立状态空间模型
状态空间模型是由一组观察方程和状态方程构成。在这里,以状态空间模型考察GDP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建立如下形式模型:
得到的估计模型如下:
量测方程LNGDP=4.21+SC1?鄢LNTZ+εt
状态方程SC1=0.025+0.959sc1(-1)+ηt
图1是状态方程的估计值的线图。
在考虑经济结构变化的基础上以及估计的SC1可以看出,投资的产出弹性是出于震动的上涨,但是总体的趋势向上的,这意味固定资产投资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七、结论
第一,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具有双重作用,它既能增加生产能力,又对生产构成需求,即兼有供给效应和需求效应。短期内,投资主要是作为一种需求影响经济发展,而从长远来,投资供给效应的作用更为时显。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增长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固定资产投资是江苏省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拉动因素。第二,通过Ganger因果检验表明,江苏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增长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必然会引起GDP的增加或减少,而GDP的变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协整检验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的长期增长影响显著。这表明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始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而固定资产的投资由于其存在的内在刚性,对经济波动的反映程度较弱。第三,通过状态空间模型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来愈大,已经基本上达到了0.62,江苏省应该提高投资效率,发挥其重要作用。统筹兼顾,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注重规划,确保投资均衡发展;坚持市场规范和结构改善并举,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
【参考文献】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虽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已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该资产确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定义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了解释,具体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并未及时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一般告知的答案是对方未开具发票、因设备质量出问题产生了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原因,而合同纠纷往往源起买方,因为有的合同明确规定买方未经卖方签字确认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视同已验收。固定资产已达到预计使用状态,企业迟迟未暂估入账,究其主要原因是企业为完成下达目标考核的利润指标,通过不增加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达到自己的目的。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和第三十四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准则指南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会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要求,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再按调整后的资产原值计算应计提折旧,扣除已提数,得出在后期折旧年限中应分摊折旧额,无需调整已计提折旧额。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10]79号发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规定可理解为,固定资产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12个月内取得发票后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12个月就不能追溯调整。
以上就形成了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初始计量差异,应进行纳税和追溯调整。例如:某企业购建一项固定资产,预算总造价为600万元,2010年6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48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保留残值为零。
分析: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60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30万元(600÷10÷12×6),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480万元。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6万元(30-480÷10÷12×6)。如果至2011年6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6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6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540万元,调增2010年折旧3万元(30-540÷10÷12×6),之后按计税基础540万继续计提折旧。
由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除厂房外)的预估成本主要是设备款,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企业与供货方签订的设备合同款是含进项税的,会计人员在财务处理过程中,有的直接按合同价,有的按合同价扣除进项税后的价格进行暂估入账。由于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价值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文件规定比较含糊,只靠会计人员自己的理解,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税法上却无具体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初始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本文仅以外购、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例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在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均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支出计价。
(二)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因其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计价。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价款折现。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虽然暂估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但最终还是以竣工决算的成本进行计量。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与税法的差异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就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确定每一纳税年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折旧范围、折旧基数、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估计变更等。由于会计目标和税收职能的不同,致使上述因素均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得税法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和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估价入账固定资产调整原价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指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扣除净残值后的差额为折旧总额。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但是有些情况下也会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因此必须准确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应当计算应补交或者应退的税款。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少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减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多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增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四)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其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虽然也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但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纳税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关于预计净残值,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是相同的,均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折旧方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采取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企业不得缩短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变更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的改变,均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论会计方法如何改变,计算所得税时仍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折旧扣除。申报所得税时,只需将本期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额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七)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税法变更的差异 税法变更是指税收政策的调整。依据实体从旧原则,从新税法实施之日起,改按新的方法计算折旧,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仍适用两税合并前的折旧政策。企业应按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申报所得税时只需要对本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额,做纳税调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