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10: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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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迅速部署,抢抓机遇,积极争取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创新项目审批方式、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县纪委监察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纪委全会精神,开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示范点工作,切实加强对我县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落到实处,现各项工作正紧张有序地推进。
一、**县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措施的基本情况
(一) 加大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力度,确定任务目标
经过积极争取,上级下达给**县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10项,包括农村电网、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廉租房建设等7个类别,总投资2358.74万元。县人民政府提出目标要求,XX年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在XX年3月前开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8月底前完工。
(二) 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项目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对扩大内需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扩大内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20个县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投资、工业、金融、财税、监督6个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监督组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负责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并积极配合上级监督组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责任落到实处,每个项目工程由分管副县长牵头领导,项目单位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实施效果负总责。
(三)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条约的解释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就条约解释的规则做了规定。由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国际习惯法的编纂,因此无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是否是《条约法公约》的缔约方都必须遵守它。《条约法公约》第31 条解释之通则第1 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一般认为这一规定依次包含了三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方法(依其用语所具有之通常意义)、系统解释方法(按其上下文)、目的解释方法(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
(一)文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方法是指严格从文字、语法分析角度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而不考虑条文以外的其他任何因素的条约解释方法,它是条约解释过程中的首要解释方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 条第2 款规定:征收包括东道国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剥夺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不限于政府为管理境内经济活动而采取的非歧视性措施。此处的措辞是包括但不限于,换言之,依据该条款本身是可以做扩大解释的。
(二)系统解释方法
从方法论角度,系统意味着用整体的、联系的观点看待和考察事物。具体而言,在运用系统解释方法阐述条约文本中的某一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时,应注意其与其他法律规范或概念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的整体和上下文中的逻辑意义,由此作为阐明该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的依据。系统解释方法要求在解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第2 款时应考虑公约的其他条款。例如第3 款中规定的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出现违约的情况,一部分就在于因为采取了征收或类似的措施而使得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履行。
(三)目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方法是探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据此来确认法律条文的具体涵义,并尽量体现条约有关目的与宗旨的解释方法。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宗旨来看,它是支持外商投资的,更是出于对外商投资的保护而建立的,因而我们可以对第11 条做目的解释,使之扩展至东道国政府采取其他的产生了同征收类似效果的措施。综上,无论是出于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 条第2款解释的不同认定,还是考虑到公约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或者是从保护外资的角度出发,当前国际社会已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对征收外延理解的扩展。下面我们就从条约的扩大解释角度来理解公约中征收的含义。
二、公约对征收作出的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一词在国内法中早已有所体现,我国的宪法和刑法中均有关于扩大解释学说的规定。这两个领域关于扩大解释大都主张作出超出字面的解释,以此来适应社会情况的变化。国内的扩大解释多半是从主观的角度出发,主张是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和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国际法领域的扩大解释却是采用客观的方法对相关的事项作出合理解释。国际法学者费奥勒(Fiore)在其《编纂的国际法》一书中就提出了三条有关扩大解释的规则:第一条:在原则上,适用解释法律的规则以对条约作扩张解释是不适当的;除未预见的场合外,须依从缔约各方的意思,并思考对作为该协定客体的该案可以适用的每一规定。第 二条:对于本身明白清楚的一个规定,进行类推而予以扩张解释是不适当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应被认为只适用于构成该条约主题的事项。规定不清楚、不精确,因而含糊时,可以引用类推。可以参考相同的缔约各方之间有关类似事项的另一条约的条款来消除含糊。第三条:任何倾向于限制缔约任何一方自由行使权利的规定,必须按最狭义的意义来了解,正如任何其他对个人普通法上的自由的损害一样,引起负担的规定也须按狭义了解,如果所用的词语并不明白表示该缔约方约许了担任或实行某种行为。
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在必要的情形下,无论是缔约方还是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条款采取较为广义的解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 条是关于承保险别的规定,其对征收及类似措施是这样定义的: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考虑到国际法上允许在适当的、不偏袒某一缔约方的场合下,作出扩大解释,因而对征收及类似措施可以解释如下:首先,行为的主体是东道国政府,除指其中央政府外,还包括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在担保合同中还可以扩展至事实上的政府。不但包括东道国政府本身的作为,而且,还包括东道国政府同意、授权、批准或指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央政府为机构和地方政府,或对其同意、授权、批准或指示的行为负责是国际法所公认的。
风险行为仅仅指东道国立法上的行为,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一般学者均认为,这里列举的引起风险发生的行为只限于:第一,行政上的积极作为,例如,没收、查封外国投资者的财产;第二,行政上的消极不作为,例如拒绝警察保护,或有义务为某作为,但没有作为;第三,立法上的积极作为,例如,通过国有化法令,但不包括立法上消极的不作为。原因就在于,机构不能以东道国缺乏某些法律为理由,向东道国索赔。也不包括司法机关为行使其职权而采取的措施和独立的法院和仲裁庭在其管辖范围以内,作出判决和裁决的行为。此外,公约明文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排除在外。这类措施包括三个标准:第一,这类措施是政府通常采取的,而非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第二,这些措施是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的;第三,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这类措施包括:税收、环境和劳动立法和保护公共安全的通常措施。但如果东道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这类措施,其积累的结果等同于征收,也被视为非商业风险。
其次,行为的客体,受保护的包括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还保护产生于投资的大量利益。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在股份式直接投资时,表现为取得利润的权利,控制和自由处分股份利益的权利;在非股份式直接投资时,表现为: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请求权,将这一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和参与投资项目管理的权利;大量利润指投资企业的基金和有形财产,投资项目的利润在非股份式直接投资中是指投资企业履行其对投资者义务的能力。由此看出,无论是学者还是MIGA 本身的业务细则都对征收做了较为宽泛的界定。而在国际实践中,征收的定义早已不是那么局限化,类似国有化、间接征收、管制征收等词语的出现,让征收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这里尤其要提到的就是间接征收和管制征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现已对这两种征收形式给予了肯定。
由于这两个概念都是近几年国际投资领域新近发展而来的,它们不像直接征收那样具有明显的外部特征,更多地包含着一种渐进式的措施,手段也颇具多样性。间接征收是相对于直接征收而言的,东道国不是直接在物理上转移投资者对其投资财产的占有,而是指国家的有关措施干涉了投资者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部分或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合理预期。间接征收的规定存在于各式各样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所采用的措辞虽各不相同,但所要表达的实质意义都是相同的。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那些所谓的与征收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与征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其他任何具有征收同样效果或同样性质的措施均等同于间接征收。管制征收则是一些西方学者提出的概念。其实征收本身就是一种管制(regulation),在20 世纪80 年代的经济理论和政策辩论中,管制这个术语就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而征收本质上也是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一种干预或控制。从文本来看,公约采纳了对征收作出扩大解释的做法,然而,实践中,大量有关投资争议的案例,均对征收作出了扩大解释,并在发展中不断予以更新和完善。
三、征收的扩大解释在国际实践中的运用
国际投资实践中,专门针对征收存在争议的案子较少,通常是一个案子涉及几个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征收。这里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投资领域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此进一步加深对征收扩大解释的理解。
(一) Metalclad Corporation v. Mexico 案
该案因一块位于墨西哥Guadalcazar 市的场地而起,该场地及其所有权于1993 年被其原始所有人,一个名为COTERIN 的公司(以下称C 公司) 卖给Metalclad 公司( 一家根据美国的德拉华州法律所设立的公司) 的子公司。经墨西哥联邦政府批准,C 公司自1990 年起在场地上经营一个废物转换站。1993 年,C 公司获得了建造废渣填埋点的三项批准,其中的两项批准是由墨西哥联邦政府环境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证明,该证明涉及废渣填埋点的建造及运营,第三项批准是由场地所在州州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同年,Metalclad 公司完成了对C 公司的收购。但就在Metalclad 公司准备投入建设处理厂的过程中,联邦州政府连同市政府接连发动了几场阻止处理厂运营的公众活动,并以缺少城市建设许可为由拒绝了Metalclad 公司的后续申请。最关键的墨西哥联邦政府环境部还颁布了一项生态法令,宣布划定一块保护稀有仙人掌的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包括了废渣填埋点所在的区域。
换言之,该法令有效地、永久地( affectivelyand permanently)排除了填埋点的运营。仲裁庭在对征收进行解释时,采用了宽泛的解释方法。认为,征收不仅包括有利于东道国的公开的、蓄意的夺走财产,如直接剥夺或正式强迫转让权利,而且包括隐蔽的或附带的对财产使用的干涉。这种干涉具有使所有者丧失对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使用权或丧失对财产合理预期利益的效果,即使并非必然是为东道国带来明显的利益。仲裁庭认为墨西哥市政府有意地拒绝给予申请方公司合法经营其设施所要求的许可,认为这一行为超出了市政当局的职权,有效且非法地阻碍了请求人的垃圾掩埋业务,是一种相当于征收的行为,并裁决给予申请方以损害赔偿。在作出第一个征收裁决后,仲裁庭还发现,由联邦政府环境部颁布的生态法令具有永久阻止Metalclad 公司运营其废渣填埋点的效力,因此该法令的颁布永久性地阻止了Metalclad 公司希望通过运营废渣填埋点获得经济利益的预期,并且Metalclad公司在开始投资前也无法合理预见到该法令的颁布,因而州政府颁布法令的行为也被认定是一种征收的行为。
(二) Pope Talbot v. Canada 案
Pope Talbot 是一家设立于美国俄勒冈州的木材公司,在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省拥有子公司,该子公司主要业务之一是将软木从加拿大出口到美国。基于1996 年美国与加拿大签订的《软木贸易协定》( US - Canada Agreement onTrade in Softwood Lumber,以下简称SLA),加拿大对从本国四省(英属哥伦比亚、魁北克、安大略和阿尔伯塔) 出口到美国的免税木材实行配额限制制度。 Pope Talbot 发现自己在SLA 实施的头三年中,分配到的出口配额有了无法说明的减少。1999 年3 月,Pope Talbot 以加拿大政府的SLA 配额限制制度违反了NAFTA 第11 章为由提出了仲裁申请,主张加拿大政府的出口管制制度剥夺了其投资能力,割断了其产品与传统、天然市场的联系。
Pope Talbot 公司指控加拿大政府的行为构成了征收是基于两个理由:首先是依据美国与加拿大订立的软木材协议的初期施行;其次是因为可免费过境的软木材的出口量在持续不断地减少。在该案中,仲裁庭采用的是较为广义的解释,将征收扩大至渐进式征收之外以包括规制行为,同意Pope Talbot 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的权利是受保护的财产权益,继而加拿大政府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Metalclad 案中,至关重要的是政府行为的效果( 无论其意图如何),尤其要关注投资者是否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以及投资者是否合理地依赖政府的陈述与保证。在Pope Talbot 公司案中,仲裁庭更重视政府措施对投资的干预程度。据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征收领域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尽管各国内部对构成征收行为的评判标准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习惯国际法还在继续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也由此引发了一些忧虑和争议。
关键词:扩大内需 措施 经济学 评析
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7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居世界第3位,出口总额列世界第2位。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达到了65.2%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约15%,我国的出口不仅支撑了全球贸易的增长,而且对国内经济的贡献率也大大增强,为国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缓解了严峻的就业压力,带动了国内GDP高位持续增长。但2008年,风雨突变。据海关统计,当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前一年同期增长8.9%,增速同比回落9个百分点,不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也创下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的最低点,并首次降至个位数。海关总署的分析文章认为,由于美国仍是中国的第二大出口市场,且正是对美出口增幅回落造成同期我国外贸总体出口增速减
缓。采取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应对经济下滑是当务之急。
二、扩大内需之十大措施
经济增长有“三驾马车”,即扩大国内投资,刺激国内消费和扩大外贸出口。内需,即内部需求,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个方面。扩大内需主要是通过扩大国内投资和国内消费来带动国民经济增长。在全球经济放缓、需求疲软、外贸出口下降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内需就成为我们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关键。为此,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这十项措施:
一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二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三是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六是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
七是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八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九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
十是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三、十大措施之评析
为什么出台这十项措施?能否起到预期效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怎样看待这些措施?
首先,政府为什么出台这些措施?显然,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防止经济下滑,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宏观经济学告诉我们,衡量一国经济进步与否的良好指标是人均实际GDP,而人均实际GDP的决定因素可以归结为一个词――生产率。增加物资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源和技术知识的投资,是提高生产率,维持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分析十大措施,有如下特点:
1、投资的主体是政府。
2、投资与政策支持双管齐下。
3、投资拉动举措向民生方面倾斜。十项措施其中至少有五项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与欠发达地区或低收入人群有关。
4、首次把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税制转型改革列入了扩大内需的举措之中。
5、首次将促进经济增长与结构调整紧密地结合起来,提出了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6、注重开发清洁能源,加大物资资本、人力资本和技术知识的投资。
7、着重经济发展,不忘环境保护。
8、既重投资拉动,亦重消费能力培育。
总之,这十项措施明确具体,重点突出,统筹城乡,支持发展,改善民生,惠及百姓,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之,央行连续降息与及时出台的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的积极作用,必将一起发力,提升经济增长的活力。
四、个人观点
1、十大措施应以增加中低层居民收入,完善保障体系,培养消费能力为重点
消费对GDP增长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但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常常是“重投资、重出口、轻消费。”先是“开发区”热,后是“基本建设”热,再后来就是现在的“房地产”热。导致产能过热,消费不旺。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的最终消费率偏低,属于典型的高储蓄、低消费的国家。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看,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般应为80%左右。
所以,我们应花大力气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居民的收入,特别是低收入者的收入;坚持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建立符合国情的市场化、国际化的消费政策体系等。改善居民预期和防守心理,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提高居民消费倾向。心中牢固树立消费是生产力,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力,增加消费才是硬道理的信念。
2008年11月23日,发改委对外宣称起草消费刺激方案,方案涉及调高个税起征点、大范围提高社会工资、建立对低收入阶层补贴的长效保障机制、提高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等数个领域。这意味着继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后,中国试图将拉动居民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又一引擎,对于消费者增强信心绝对是个利好。
2、顶住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人民币升值将导致中国经济崩溃。出口商品价格上升,出口更加困难;失业率将上升;农业受到严重冲击;劳动力价格上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日本常说的:“失去的十年”,罪魁祸首就是美国1985年逼迫日本签订广场协议,迫使日元升值,成功地把日本20多年的发展财富转移到了美国。这场美日的经济战争,以美国完胜而告终!美元以暂时性的贬值换取了日本20年的财富。我们必须引以为鉴,决不能步日本后尘。
3、防止其他负面因素的抵消作用
发出保增长的强有力信号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是促进科学发展的首要目标。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十项具体措施,中心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受愈演愈烈的国际金融危机等影响,今年前三季度我国经济增长9.9%,增速同比回落2.3个百分点,第三季度回落到9%,增速面临进一步下滑的风险。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今年年中国家已将宏观调控任务调整为“保增长、控物价”。当前,“保增长”成为最重要任务。财政政策从“稳健”转为“积极”,货币政策从“从紧”转为“适度宽松”,就是要以扩大内需弥补外需的不足,防止经济增速大幅下滑。其中,今后两年多时间内约4万亿元新安排的投资对经济的拉动最为直接。
扩大投资规模与优化结构并重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通过扩大财政支出,使财政政策在启动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中发挥更直接、更有效的作用。
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我国于1998年宣布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其主要措施是增发长期建设国债,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稳定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针对投资过热等问题,于2005年转而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
此次财政政策从“稳健”转“积极”,意味着我国将再度加大财政支出,扩大投资规模,其政策力度大、效果直接,能有效刺激经济。
从十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可以看出,这次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但着眼于拉动经济增长,更强调了夯实基础、保障民生,体现了扩大投资与优化结构并举。此举既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应急之策,更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
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合理扩大信贷规模
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意在增加货币供给,就是要在继续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同时,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007年下半年,针对物价上涨过快、投资信贷高增等现象,我国货币政策由“稳健”转为“从紧”。如今,货币政策转为“适度宽松”,货币供给取向发生重大转变。其实,在今年年中货币政策已进行了灵活审慎的调整,9月份后央行连续三次降低利率,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为防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金融的冲击,有必要及时灵活地调整包括货币政策在内的相关经济政策,力争把这场危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央行新闻发言人李超此前已表示。
以投资带消费 以消费促增长
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扩大内需已成经济工作重点。初步汇总,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等方面建设,从今年四季度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我国去年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13.7万亿元,而这次仅两年多时间新安排的投资就达到约4万亿元,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将十分明显。
扩大内需,眼前靠投资、长远靠消费。从十项措施可以看出,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为消费创造条件,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等更是直接拉动消费的举措。以投资带消费、以消费促增长,成为扩大内需十项措施的一大亮点。
这次中央采取的扩大内需政策,将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避免重复建设;既有利于拉动当前增长,又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既能有效扩大投资,又能积极拉动消费。
百姓将从十项措施中受益
在这次公布的宏观经济政策重大调整中,改善民生被放在相当突出的位置。民生工程位列进一步扩大内需各项建设之首,通过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力度,改善居民生活、增强消费能力,以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的意图十分鲜明。
措施一: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
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建设内需驱动型经济的发动机。此次政策调整立足民生,旨在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同时将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对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将具有重要作用。
措施二: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快搞好这些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设施建设,全国广大农村将会呈现出新面貌。
措施三: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建设一批客运专线、煤运通道项目和西部干线铁路,完善高速公路网,安排中西部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加快城市电网改造。加快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能发挥投资对经济直接拉动作用,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夯实基础,又能为广大群众的出行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条件。
措施四: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财政投入,然而,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弱化、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现象仍然突出,文化教育事业仍需加快发展步伐。这次国家加大对这些方面的投入,必将使我国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广大农村医疗卫生、教育落后的面貌有一个大的改观。
措施五: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防护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要抓住这次宏观调控的机会,动员全体人民更加积极投身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让我们的祖国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
措施六: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
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目前,我国高技术制造业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但与发达国家差距仍非常大,在全球的竞争力排名靠后。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和服务业发展,是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国家将加大这方面的支持力度,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努力让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从而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措施七: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需要3年左右时间,灾区群众真正实现安居乐业的道路仍然漫长。中央这次加快重建进度,明年灾后重建基金提前安排200亿元,不仅有助于灾区经济加速恢复,更主要的是惠及广大灾区群众,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居民收入,帮助他们早日安居乐业。
措施八: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更多地要靠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民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助于释放他们的需求潜力。
措施九: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这不仅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利润,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扩大就业,职工也能更多地分享到企业的发展成果。
措施十: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扩大信贷会刺激经济增长,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会拉动消费和投资,一举多得。
一要正确处理“上与下”关系。所谓“上下”关系是指中央投资与各省(区)市投资二者之间的关系。从目前各省(区)市推出的扩大内需投资数额看,一定程度上带有抢夺中央投资的内在冲动之虞,部分省(区)市的计划投资数额已大大超出其财政所能支撑的限度。
从本义上讲,4万亿的中央投资传递的是一种强烈的政策信号,地方政府必须在扩大内需上拿出“真金白银”,配合中央投资,不断放大中央投资扩大内需的政策效果。如果地方政府旨在4万亿中多分“一杯羹”,而不能从自身的区情及其财力出发,认真落实扩大内需的地方投资,中央“种子投资”的导向和放大效应将大打折扣,甚至中央投资最终也难以落地生根,发展壮大,搞不好,还可能带来新的烂尾工程,引发新的矛盾。同时,地方政府投资,如果超出其财政能力,大举外债,也会造成严重后果。
为此,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和强化对地方政府申报项目的审核,确保中央投资的效益;另一方面要着手研究制定针对地方政府投资扩大内需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盲目滥用投资的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扩大投资的行为。
二要正确处理“政与社”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地方政府投资与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新一轮拉动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将引导和推动社会投资推向了前台,政府投资更多地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如北京今后两年计划将安排政府投资1200亿元到1500亿元,同时推出措施确保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1万亿元;上海到2010年将安排1600亿元政府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预计拉动全社会投资超过1.1万亿元。但是,中西部的一些省(区)市在引导和推动社会投资上显然比较滞后,缺乏及时的有针对性的计划安排和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对扩大内需的促进作用,同时有效地避免地方政府投资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挤出效应,各地方政府既要高度警惕投资冲动,投资约束软化,更要切实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资领域,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投资额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东、中、西部不同发展水平地区的社会资本投资鼓励政策,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培育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机制,并有效的引导它们投向正确的方向。
三要正确处理“长与短”关系。新一轮扩大内需政策是应对国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而出台的,一定程度上会对各地区既定的发展规划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进一步蔓延和发展,未来发展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很多,对我国的进一步影响还有待细心观察。为此,各地方政府必须妥善处理好地区长远发展(包括“十一五”规划)与应对短期发展困难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长与短”兼顾。要力争将克服短期发展困难与推动区域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以扩大内需为契机,认真查找制约区域长远持续发展的薄弱环节,实行有效措施,确保长远规划实施的完整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国家有关部门也要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适当调整对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考核,引导地方政府向着中央调控的方向发展。
四要正确处理“点与面”关系。中央出台的扩大内需十项举措,涉及面很广。从目前地方政府公布的扩大内需投资领域看,地区雷同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由于各地方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同,政府的财力不同,面临的发展矛盾也不同,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中央的政策,片面地追求上下步调一致,必须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兼顾其他,做到点面结合。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扩大内需投资的面可以宽一些,点可以多一些;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面窄一些,点更集中一些。
因此,各地方政府有必要根据各地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本身的发展阶段和特点,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扩大内需方案,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则有效。只有这样,才可避免地区内部不同部门、不同产业、不同人群之间争抢有限投资,造成僧多粥少的矛盾。
五要正确处理“大与小”关系。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热衷于争上大项目、大工程,关注大企业的发展,此次扩大内需也不例外。大项目固然有投资大、政策优惠多、容易出政绩等优势,但大项目同样也蕴涵着建设周期长、管理要求高、投资风险大。大企业有税收贡献大、劳动生产率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等特点,同样也有内在的类似大项目的一些缺点。并且,无论是大项目,还是大企业,未必适合所有地区的发展阶段性需求。一些发达地区,受资源、环境的硬约束,大项目落地的成本越来越高,而边际收益却呈下降趋势。对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的一些中西部地区,上大项目、大企业也有许多不利因素。
因此,各地方政府在扩大内需投资的过程中,要切实从自身的发展条件和需要出发,辨证地分析上大项目和上中小项目的利害关系,合理选择扩大内需投资的规模和结构。该大则大,该小则小,不要贪大求洋求全。
六要正确处理“内与外”关系。从目前各省(区)市公布的扩大内需投资计划看,基本上是各擂各的鼓,各唱各的调,基本上见不到各区域之间主动协同拉动内需的创新尝试。在强调统筹区域发展,强调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今天,各地区相互分割,自行推动扩大内需,很难避免新一轮的区域恶性竞争,进而导致各地方政府扩大内需措施的失灵。国家应该充分吸取以往区域之间无序竞争造成的大量重复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涉及跨区域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机场、港口、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有意识地引导相关区域加强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区域合力。国家可考虑成立专门的高层协调机构,强化区域之间扩大内需的利益协调。
服务业占GDP的比例,在发达国家为70。,世界平均水平为50。,而我国仅为32。,这说明了我国服务业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程度也在逐步扩大,如何把握时机以更好地吸引外资成为了当今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 服务业 FDI 外国直接投资 政策 模型
一、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影响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及以双边甚至多变的投资条约。其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1.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
这一类措施是只对进入东道国建立各类服务性企业和机构加以种种限制、管制,甚至禁止;或者采取自由放任态度。限制和禁止的措施具体包括有:(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企业,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由倾向性的限制或鼓励某类投资方式;(3)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4)对服务业投资的企业数量的限制。
2.与国民待遇有关的措施
这一类措施会影响服务业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些措施决定了外国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所得到的待遇是否高于、地域或等于国内企业。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税收、外汇、借贷、进出口、投入产出和进入当地市场的种种规定,很多方面使大多数跨国服务企业考虑是否进行投资时的关键因素。另外,这类措施中很多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所禁止或限制采用的内容,主要有关原材料采购和进出口平衡等。
3.其他有关措施
这一类措施虽然在理论上不像上述措施那样会对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造成影响,但在实际上可能会发生作用。如,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鼓励措施;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保护措施,与外资资本安全相关的以及与外企撤出权相关的措施,包括保护措施和担保,有关政府强制没收、国有化、赔偿和争端解决的规定;一般性法令框架,如对垄断的规定,竞争政策,审慎性的规定及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保障等等。所有这些都会间接影响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这些政策措施实施的工具主要是法律、法令、规定、规则、政府文件等,可以通过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以达到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以上各种政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进入采用限制措施,这是从整体的政治经济状况考虑,实际上却是会给服务业带来损失的,因为这一措施主要保护了国内服务业的低效率、低技术水平、低发展速度和高昂的服务价格。如果单纯从经济方面看,这类措施对东道国服务业的伤害是很大的。但如果从一国整体来看,该类措施对一国的国家安全、和文化的完整性所带来的好处却不是能够简单加以衡量的。当然,随着国家目标的变化,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些措施都在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放松。这一点在最近金融业的政策方面体现尤为明显。
二、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服务业的政策阶段
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进入政策调整和外商直接投资低速稳步发展时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开始从注重数量向提高质量、效益和优化结构方向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了引导外资投向,使之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6月联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做出明文规定。1995年国务院决定将金融领域外资试点城市在原来13个的基础上扩大到24个,即深圳、汕头、珠海、厦门等。到1996年底,全国已经批准建立各种金融机构148家。保险业利用外资,以1992年中国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有条件地试办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位初始,199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广州。1997年12月又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使之日趋合理和完善。产业目录调整后,我国重点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
第二,为了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向结构优化发展,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领域,尤其是在服务业方面。例如,外商获准对金融业的投资范围不断扩大;中外合资外贸经营和商业零售业企业获准试行;允许设立中外合营合作进出口商检机构;对外资进一步开放会计市场;允许设立中外合作航空公司,逐步对外资开放国内航空市场等等。在加入WTO后的前五年内,每年有四个新的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2003年7月10日中国开始全面实施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截至2004年11月26日,已有23家境外金融机构的QFII资格或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投资额度总计31.75亿美元。这表明中国证券投资吸引外资的步伐迈出了重要一步。
不止如此,金融业开放领域还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2003年10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自2003年12月1日起,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商务部公布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零售业对外资开放。此外,我国政府按照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扩大对外资的准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资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
三、我国吸引服务业外国投资的政策传导
从最初颁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开始,政府通过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做出明文规定来指导服务业外商投资的方向。1997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调整后,对外资的鼓励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等领域。而对外商金融业投资获准范围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外商在这一领域的直接投资,中外合资外贸经营和商业零售业企业的运营也获得准许。由于政策调整后,部分优惠政策的取消,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额在这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1999年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仅为113.65亿美元。其占FDI总额的比重也在持续下降,2001年降至20.21%。这一阶段服务业内部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与上一阶段相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外商投资于房地产、社会服务业的比重相对下降,商业、饮食业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仓储业投资比重上升,成为该时期外商投资的热点。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全面与国际接轨,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也在加深,这对我国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深远影响。从2002年至今,服务业利用FDI合同额一直稳步增长。这与我国这一时期实施的吸引服务业外国投资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由于2003年及2004年实施的政策开放程度扩大,使得对外开放程度较大的服务行业外商直接投资比重下降;扩大对外开放程度的服务行业外商直接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包括金融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等,之前由于我国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对金融业的外国投资较少,而政策放宽后此方面的外国投资则有了明显增加;而由于电信业的开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仓储业所占比重明显上升;新型服务业发展迅速。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业和科研、综合技术服务都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不过,如果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对象是面对我国国内消费者,投资者更关心对竞争的保护和市场状况,那么对投资鼓励就不会很感兴趣,而对该国的服务业投资进入的限制则极为敏感。如果投资的服务也是“出口型”的,如旅游业主要是为吸引东道国以外的游客,投资方面的鼓励就变得很重要了。所以这一方面政策实施的效果也特别明显。
至于最近最有影响的QFII政策,只要降低QFII的资金规模,一旦资金规模闸门打开,QFII的投资后劲将是惊人的,这样一来,投入国内证券市场的金额将不低于基金公司,而QFII将成为外资流入的又一重要形式。
四、启示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日后引进外资政策调整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处理好服务业市场开放和合理保护的关系。要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与入世承诺,积极、稳妥、有序地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把握“渐进的”和“有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 对服务业外资企业的责权利做出明确划分。加强对服务业整体行业的开放结果的研究, 特别要对外资进入金融、电信和商业零售等单个行业未来发展状况进行预测。
2.转换政府职能, 营造适合于服务业外资的制度环境。(1)对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行业进行改制, 推进产权多元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培育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同时, 通过出售、兼并、租赁等方式放开国有中小型服务企业。(2)推进部分服务领域的产业化; 促进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3) 争取人民币资本项目逐步放开, 实现汇率浮动市场化。(4) 建设和推广宽带网络服务, 降低交易费用, 消除时间和空间阻碍, 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5) 保护知识产权。
3.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从我国经济和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现代服务业, 对服务业内部结构进行调整。首先, 继续创造条件增加劳力密集型服务业外资流入, 以发挥我国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其次, 抓住当前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机遇促进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服务业快速发展,如推广通关改革, 完善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 发展国际现代化物流, 加强国际电子商务建设等, 从而形成制造业和服务业协同发展。再次, 吸引这方面的外资投入在未来的主导产业---信息和生物技术等知识型服务业方面, 使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向合理化发展。
4.在主要经济地带建立企业并购中心。应以推动服务业跨国并购为契机, 在全国主要经济地带建设现代服务业的高地, 为进一步促进跨国并购的发展提供更好的配套服务, 借助外资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5.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业外资对城市的基础设施要求很高, 特别是中心城市的CBD区域, 往往是以金融、保险、咨询、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服务业聚集地, 服务业企业要占入驻CBD 全部企业的三分之二。
参考文献:
[1]康灿华 苏 芳: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及其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国际商务版-2006年6期
[2]赵 楠: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基于1998年~2003年经验数据的分析.经济经纬-2006年5期
[3]查贵勇 顾 诚:中国服务业FDI与服务贸易发展关系实证分析.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年4期
[4]张红霞:我国服务业FDI流入的经济效应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6期
[5]葛 菲 王志伟:入世与我国服务业利用FDI.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5年12期
影响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及以双边甚至多变的投资条约。其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1.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
这一类措施是只对进入东道国建立各类服务性企业和机构加以种种限制、管制,甚至禁止;或者采取自由放任态度。限制和禁止的措施具体包括有:(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企业,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由倾向性的限制或鼓励某类投资方式;(3)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4)对服务业投资的企业数量的限制。
2.与国民待遇有关的措施
这一类措施会影响服务业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些措施决定了外国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所得到的待遇是否高于、地域或等于国内企业。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税收、外汇、借贷、进出口、投入产出和进入当地市场的种种规定,很多方面使大多数跨国服务企业考虑是否进行投资时的关键因素。另外,这类措施中很多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所禁止或限制采用的内容,主要有关原材料采购和进出口平衡等。
3.其他有关措施
这一类措施虽然在理论上不像上述措施那样会对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造成影响,但在实际上可能会发生作用。如,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鼓励措施;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保护措施,与外资资本安全相关的以及与外企撤出权相关的措施,包括保护措施和担保,有关政府强制没收、国有化、赔偿和争端解决的规定;一般性法令框架,如对垄断的规定,竞争政策,审慎性的规定及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保障等等。所有这些都会间接影响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这些政策措施实施的工具主要是法律、法令、规定、规则、政府文件等,可以通过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以达到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以上各种政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进入采用限制措施,这是从整体的政治经济状况考虑,实际上却是会给服务业带来损失的,因为这一措施主要保护了国内服务业的低效率、低技术水平、低发展速度和高昂的服务价格。如果单纯从经济方面看,这类措施对东道国服务业的伤害是很大的。但如果从一国整体来看,该类措施对一国的国家安全、和文化的完整性所带来的好处却不是能够简单加以衡量的。当然,随着国家目标的变化,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些措施都在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放松。这一点在最近金融业的政策方面体现尤为明显。
二、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服务业的政策阶段
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进入政策调整和外商直接投资低速稳步发展时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开始从注重数量向提高质量、效益和优化结构方向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了引导外资投向,使之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6月联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做出明文规定。1995年国务院决定将金融领域外资试点城市在原来13个的基础上扩大到24个,即深圳、汕头、珠海、厦门等。到1996年底,全国已经批准建立各种金融机构148家。保险业利用外资,以1992年中国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有条件地试办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位初始,199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广州。1997年12月又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使之日趋合理和完善。产业目录调整后,我国重点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
第二,为了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向结构优化发展,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领域,尤其是在服务业方面。例如,外商获准对金融业的投资范围不断扩大;中外合资外贸经营和商业零售业企业获准试行;允许设立中外合营合作进出口商检机构;对外资进一步开放会计市场;允许设立中外合作航空公司,逐步对外资开放国内航空市场等等。在加入WTO后的前五年内,每年有四个新的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2003年7月10日中国开始全面实施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截至2004年11月26日,已有23家境外金融机构的QFII资格或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投资额度总计31.75亿美元。这表明中国证券投资吸引外资的步伐迈出了重要一步。
不止如此,金融业开放领域还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2003年10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自2003年12月1日起,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商务部公布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零售业对外资开放。此外,我国政府按照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扩大对外资的准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资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
三、我国吸引服务业外国投资的政策传导
从最初颁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开始,政府通过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做出明文规定来指导服务业外商投资的方向。1997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调整后,对外资的鼓励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等领域。而对外商金融业投资获准范围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外商在这一领域的直接投资,中外合资外贸经营和商业零售业企业的运营也获得准许。由于政策调整后,部分优惠政策的取消,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额在这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1999年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仅为113.65亿美元。其占FDI总额的比重也在持续下降,2001年降至20.21%。这一阶段服务业内部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与上一阶段相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外商投资于房地产、社会服务业的比重相对下降,商业、饮食业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仓储业投资比重上升,成为该时期外商投资的热点。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全面与国际接轨,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也在加深,这对我国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深远影响。从2002年至今,服务业利用FDI合同额一直稳步增长。这与我国这一时期实施的吸引服务业外国投资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摘要]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经济全球化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在实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直接投资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投资的重点逐步转向服务业,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服务领域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990年我国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额为20.06亿美元,而2004年则达到了33.59亿美元。而虽然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在逐步上升,其占总值的比重却一直较低且有下降的趋势。1998年服务业利用FDI流量的比重为29.7,而2004年则下降为21.9,与国际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