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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强化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扶贫专项资金是专为贫困地区提供的资金,具有设计范围广,使用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如果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没有做好会直接影响着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价值,导致贫困地区无法得到稳定的发展,也就无法减小贫困差距,因此需要人们意识到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对扶贫专项资金展开全面并且有效的审计监督来保证扶贫专项资金的有效落实。
二、强化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对策
1.采用事中以及事前介入的方法,展开跟踪审计
因为扶贫开发项目大多数是将村作为单位来展开规划以及实施的,其中涉及内容非常广,如果等到事后在进行审计工作,难度就会增大许多,因此可以采取事中以及事前介入的方法展开跟踪审计工作,通过提前介入来了解该项目规划是否可以得到关注的满足,是否可以真正的解决群众的问题,是否足够科学,是否尊重广大群众的意见。项目的具体实施是否有群众代表或者群众的参与监督,是否严格遵照项目规划进行实施,是否存在有浪费现象,采用这种跟踪审计的方法可以确保扶贫专项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
2.给予资金安全一定的重视,展开专项审计工作
为了可以真正的保证扶贫专项资金可以得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在村,乡镇,财政局,市扶贫办等实施单位的每一个具体的经办环节都不出现任何问题,就需要对扶贫专项资金展开定期的专项审计。借助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处在安全的状态,同时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原因的查找以及纠正,从而使扶贫资金可以发挥出最大化的效益。
3.给予项目建设一定的重视,展开决算审计
为了可以有效的防止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高估,对项目工程投资进行虚增,项目资金出现流失等现象的发生,需要对扶贫资金主导的或者是全额投资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重点查看项目的现场签证是否具有真实性,对工程造价中存在的“水分”展开严格的挤压,有效的防止扶贫资金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滴,冒,跑等现象。
4.和常规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对扶贫专项资金展开日常监督
其一,和每年都实施的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重点对扶贫专项资金市级的专户制度,专账制度以及报账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关注,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同时需要检查扶贫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进度进行拨付,有无存在拖欠现象,有无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多用现象。其二,?⒉普?部门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和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给予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一定的关注,看这些部门是否存在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截留或者是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其他办公经费支出现象的发生。其三,需要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骗取,挪用以及截留现象的发生。借助这种常规审计方法展开拉网式的排查以及监督,从而将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死角进行有效的清除,保证扶贫专项资金可以真正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用。
5.对审计力量进行整合,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因为扶贫专项资金具有实施周期相对比较长,实施的范围非常广并且使用对象也非常广这3个明显的特点,因此如果仅仅只是依靠审计机关来对扶贫专项资金展开审计监督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使审计监督工作实现全覆盖以及高质量的标准,因此也就限制了扶贫专项资金的更好使用。所以在强化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时,不仅需要将审计机关的审理力度以及审计力量加大。同时,还需要让市财政局的卫生,教育,交通,牧,水,林,农等扶贫项目综合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内审机关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力量进行充分的利用,使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以及管理工作可以得到全面的加强。市审计机关还需要加强对行业的管理以及对内部各项审计业务的指导,加强各项工作的协调,使审计信息可以得到共享,同时需要给予审计整改追踪督办工作一定的重视,对于在项目正在实施中出现的骗取扶贫专项资金现象,对项目进行随意调整现象,对项目规划进行随意更改的现象进行及时的纠正。
【关键词】扶贫资金 审计 重点 方法
扶贫资金是国家从财政中固定拨款用来帮助贫困山区或者经济落后地区的人民群众的一种资金,主要用来帮助人们改变困难的生活情况,发展生产和生活。现实生活中扶贫资金的使用存在很严重问题,例如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套取扶贫资金用于,以建设“农贸市场”为名多次申请扶贫资金等,这些导致真正需要扶贫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基于这种现状,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显得格外必要。
一、扶贫资金审计的重点
对扶贫资金的审计非常重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要知道重点部位,这样才可以高效的对其进行审计,将扶贫资金使用的更加合理科学。
(一)重点抓住扶贫项目立项、审批过程的审计
扶贫资金一定要运用到真正的扶贫对象或者项目中,只有将这些资金运用到正确的人身上才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审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审计法》对扶贫立项环节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人员要将这些扶贫项目和国家所规定的扶贫要求进行认真核查,对立项和审批过程进行详细检查,这一环节是扶贫资金合理科学使用的起点和关键。
(二)重点抓住资金流转过程中的审计监督
扶贫资金是在乡镇扶贫项目立项之后由国家从财政中专门拨出的一笔资金,它从中央达到乡镇,由乡镇地方官员按照国家确定的扶贫计划流转到具体人或者具体活动中,扶贫资金由上级流转到乡镇这一过程中存在很多贪污和私吞等情况,例如某省主任段某某将村里扶贫资金贪污入狱10年,某村原党支部书记等6名村干部虚报、挪用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补助项目工程款10万元,因此审计人员应该将重点放在扶贫资金的流转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对每一笔资金支出去向进行核查,应该对资金支出的金额进行记录和备份等,对这个资金流转过程进行审计监督是减少腐败的重要一步。
(三)重点抓住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性审计
扶贫资金最关键的作用是帮助人们群众改善现有的困难生活,帮助他们可以脱离贫困,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审计资金的使用效益,只有保证资金确实有效益,那么这样的资金支出才有价值。例如2006年,国家在包括宁夏在内的14个省区进行“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试点完成以后对其结果进行审计,发现互助资金起到了缓解资金不足和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扶贫资金的使用性效益主要是指资金是否真正对人们有用,是否运用到关键的部位,解决了真正现存的困难,对资金使用效益性审计是评估资金非常重要。
二、扶贫资金审计的方法
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是将资金运用到正确位置的关键,因此要进行科学合理审计必须掌握一套合适的方法,具体如下:
(一)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
扶贫资金审计是对其使用情况结果进行审计核查,使用过程进行监督,这一过程一般是对其扶贫资金使用整个流程进行审计,在这同时我们还需要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所谓的专项审计调查,是整体审计过程中的某一个局部进行详细调查,例如对扶贫对象真实性进行审计核查,对扶贫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对扶贫资金流转过程科学性进行审计等,这种专项调查对增加审计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二)财务收支真实性与预决算审计相结合
扶贫资金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在这个审计过程中,就是要对扶贫资金支出的去向和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预算是活动项目进行之前根据现实情况运用科学程序进行估计出的资金总额,决算是整个活动进行之后,根据在活动进行时所消耗的资源,计算最终的资金总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确定经费使用合理,同时可以保障扶贫进行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三)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
审计活动进行之后,审计结果应该对扶贫资金使用有误之人有所惩罚,扶贫资金使用之人应该附有相应的经济责任,例如如果有贪污浪费的情况,就应该有职位上的惩罚,停职或者降级等,例如某市三起扶贫资金贪污案例,案例中相关人士都进行处分或者送往司法机关,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扶贫资金项目使用者真正负责任。
(四)与计算机软件审计相结合
计算机现在在各个行业使用特别频繁,在扶贫资金审计也可以运用计算机,我们可以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储存、计算和汇总等,最终建立扶贫资金数据库,例如在某省扶贫资金专项审计调查中计算机就发挥了积极作用,方便资金的查询和分析,使审计更加快捷和科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扶贫资金是一笔用来帮助贫困群众的资金,对其使用情况的审计非常重要,我们要对其立项审批过程、资金流转过程以及效益性进行重点审计,同时采用专项调查和计算机等方法,希望对扶贫资金审计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学军,刘胥雯.政府绩效审计标准分析――基于2008年至2010年审计署政府绩效审计项目[J].财会通讯,2012,(36).
2016年8月,审计署对湖南郴州市汝城县开展扶贫审计,随后在当地掀起一场整改风暴,且持续至今。
小县城里来了审计组
汝城县位于湖南省东南部,与粤赣两省交界,人口仅40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6.8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8323元,是个小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
2016年8月,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农业处16人的审计组来到汝城,审计该县2015年至2016年9月的扶贫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署直接对全县的扶贫工作专项审计,在汝城县是第一次,在该县隶属的郴州市也是第一次。汝城县县长黄志文回忆,“审计人员不断地和县领导、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谈话,大家都感觉到审计署非常重视这次审计,我们也感受到了压力。”
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副特派员辛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围绕中央提出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每年都要持续组织开展扶贫审计。在湖南,审计不仅覆盖全省40多个国定贫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还要覆盖该县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各类涉农资金,并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社保兜底扶贫等各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有时候,一个贫困县审计长达3个月,一定要查深查透。”
带着“查深查透”的要求,汝城审计组一头扎进了堆积如山的各种资料中。审计人员彭君舟说:“我们在汝城的两个办公点,一推开门,只能看见一堆堆文件资料,走近一看才发现有人在埋头干活。”
这些资料从表面看起来大多并没有问题,辛风说,从这些表面“完美”的资料中找到突破口,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是个挑战。此前,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实施的湖南省农林水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对全省近3000个水利项目进行分析,准确地在湘西自治州某县一个项目中揪出了蛀虫。
常识有时候非常管用。汝城县上塘村农业合作社交易中心项目引起了审计组的注意。“以前从来没碰到过在村组建设交易中心的情况,这不合常理。”彭君舟说。
从资料来看,该项目主体结构为一栋两层楼房,建筑面积近900平方米,项目申报、验收等资料都很齐备,对其功能介绍却语焉不详,这进一步加深了审计人员的疑问。
审计人员决定前往上塘村实地调查。一到现场,根本不见交易中心的影子,却在项目所在地看到一家酒店。原来,该项目虽以农业合作社交易中心名义申报,但申报前就已经明确按酒店进行设计,建成后直接用于酒店经营,通过该方式,套取扶贫资金50万元。
同样靠实地走访,审计组发现汝城县文明瑶族乡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度缓慢。
在辛风看来,只有严明的审计纪律才能保证审计避免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贫困县、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大多地处山区,山高路险,有的村甚至不通车。有时为了核查一个项目可能要搭上一天时间。” 辛风说,尽管如此,审计组仍然拒绝使用汝城县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而且一到汝城县,审计组就将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贴在了办公楼门口,还公示了廉政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全县人民监督。
2016年10月,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指出了汝城县扶贫工作中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部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展缓慢等问题,提出了统筹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强化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等意见和建议,对该县的扶贫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汝城掀起整改风暴
专项审计结束后,汝城县掀起了一场整改风暴。
汝城县县长黄志文说,从最初的压力,到后来把这次审计当做规范管理的机遇,汝城县正视问题,力行整改。
汝城县从严抓好整改落实,追回违规资金231万元,惩处了一批违法违纪人员,其中就包括上塘村的村干部们。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发现,半年前还是一片空地的文明瑶族乡易地搬迁项目工地上,一排排崭新的安置房已拔地而起。汝城县定下目标,2017年搬迁7126人,全面完成易地搬迁扶贫任务。
在整改中,汝城县也悄悄学会了审计组的高手路数。比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贫困户识别不准问题,汝城县组织住建、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建立部门信息比对机制,用一个月的时间,清查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将一批不符合标准的人及时清理出贫困人口序列,确保贫困人口精准识别。
辛风评价,整体而言,汝城县以前在扶贫资金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推进等方面存在部分问题,但审计指出后,整改比较到位。
黄志文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如今,审计及问题整改已经成为常态,汝城县不仅要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各项问题,还要持续深入放大审计的监督功能。
2017年3月,汝城县采取村级自查和县级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查了全县309个村的财务,共查出各类问题580个,清退违规资金36万元。
2017年6月13日起,汝城县派出4个财务审计检查组、4个现场比对复核组,对全县80个精准扶贫村的扶贫资金,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督查。
这是审计署专项审计后,汝城县整改的两次大动作。乡、村两级机构也是湖南全省狠抓扶贫腐败的重点。
湖南省纪委副书记李宗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扶贫资金、惠农资金下去以后,一般来说,村里出问题,肯定与乡里的干部有关系,如果没有乡干部的支持、帮助或默许,村干部要‘雁过拔毛’,是不可能的。反过来,村干部也要买通乡干部。这是个规律。”
为此,2016年,湖南在全省加强乡纪委配备,以党委换届为契机,每个乡配备3名专职纪检干部,专职监督。“这样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从制度上盯防扶贫资金被‘雁过拔毛’”。
涉农资金点多面广,项目分散,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审计工作非常繁杂。要使这项审计取得成效,笔者认为,应把握一条“主线”、突出一个“实”字,做到“四个结合”。
所谓把握一条“主线”,就是要牢牢把握资金的流动这条主线,从账户入手,资金走向哪里追踪审计到哪里。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先要从资金管理单位账户入手,摸清资金来源和去向及使用的总额,对原始单据进行复核、对比、分析,从中发现疑点。对工程项目要对其招投标资料、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资料、工程款发票、付款情况等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对发放给农户的资金要认真审核发放表,重点审核表上农户签名是“农民字”还是“干部字”,我们对某乡“毛竹林低改补助发放表”审核时,通过仔细核对笔迹,发现很多属于“干部字”。通过上户调查,证实几张发放表金额150 000多元全是假的,都是干部冒充农民签字;对购买种苗等材料款项,不仅要认真审核发票、合同、验收单、检疫证等,还要和运费、干部差旅费结合起来查,如果其它资料都齐全,而没发生运费和差旅费,这就很值得怀疑。
所谓突出一个“实”字,就是要求审计人员一定要务实,要“沉”下去,深入实地,这是审计工作成败的关键。我们搞涉农资金审计绝不能就账查账,要把从账面获取的资料,发现的疑点,深入农户到群众中去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对工程项目不仅要深入实地勘查,审核其工程量和造价,而且还要走访群众,了解这个项目是什么资金建的,什么时候建的,防止发生甲项目套乙项目,新项目套老项目重复报账情况。我们对某乡审计时就发现退耕还林项目套油茶林项目,一笔种苗费两边重复报账,违法所得落入个人腰包。对在外地采购的苗木、材料等有疑问的还必须派出审计人员外调或函调。
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报账票据不规范。项目承包人及相关人员,仅凭一账白条领取工程款,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除少数村以外,无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章,报账手续不规范。白条报账极为严重。此次审计的乡镇所属村级财务,财政扶贫项目普遍存在白条报账现象,除向税务部门完税的票据为正式票据外,其余的几乎全部是白纸条,一账白条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容易成为滋生村官腐败的温床。
2.财务管理混乱,未实行专账专户管理。本次审计的乡镇和村级财务来看,部份乡镇未实行专账专户核算,尤其是村级表现更为突出,所有村均没有进行专账专户核算,未实行专账专户管理,通过抽审村级项目发现,一些村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均未按照扶贫资金性质进行核算,乱记会计科目,有的村将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资金如转移支付资金等记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有的村将与资产相关的村村通水泥路资金、饮水解困资金等记入收益科目。账务处理上也未实行专账反映,而与村其他财务收支相混淆。
3.虚报项目套取专项资金。部份乡镇政府以村级名义申报项目,套取项目资金,在村级财务报账,而资金根本没有下拨到村相关项目上,被乡镇政府套取挪作他用。
4.挤占挪用现象严重。从所审的村来看,每个村每年的转移支付资金只有6万元,而村干当年工资支出就达几万元,另外还有办公费、招待费、业务联系费及其他一些日常开支,仅6万元远远不能满足支出,相当一部份财政扶贫资金被挪用于公务接待、业务联系及交通费等方面,有一个村近几年招待费达17万多元,业务联系费8万多元,挤占挪用相当严重。
5.未履行审计手续。根据《修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修府办发[2010]48号)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大部份村实施的10万元以上扶贫项目,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情况下,直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没有按规定报县审计部门审计。
6.工程项目疏于监管。大部分项目由村委会当业主,多采取义标,重大工程项目没有实行招投标和预决算,由村干说了算,项目施工方资质、项目质量、峻工验收等未按照严格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未有签证。对项目实施过程没有进行监督,导致一些项目未按立项要求和标准实施,达不到设计要求,影响项目质量。
7.随意调整项目。审计发现一些项目申报时为农业产业化项目,可实施时变成了公路工程或其他项目,未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
8.存在真假两套账。如有的乡镇做两套账,看似手续齐全,资金收入和支出相对应,没有任何问题,实际是用来应付上级检查,而另外和村级经费账混在一起做的那套账才是真账,存在问题较多,经不起检查。
9.账务处理不及时。本次审计发现大部分乡(镇)所属村财务账目处理均以农历年为记账年度,未按会计年度(公历年)处理账务,属于2013年发生的会计业务,到2014年才做账或没有做账,有的甚至是用报纸捆好的零星票据,有一个村班子调整后,尚有以前在店铺购买的各种货款10多万元没有结账,原出纳处还存有100多万元的票据未办理移接交手续,至审计时止还没有做账,财务相当混乱。
10.扶贫资金拨付不及时。一些相关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环节较多,审批手续较为繁琐,导致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专项资金安排的时间与项目实施的时间相差甚远,既影响项目实施进度,也使项目难以及时发挥效益。
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建议:
严格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资金使用单位要增强专款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行为。要规范工程项目发包、承包、预决算等行为,通过正常的发包、承包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工程竣工后要经过相关单位验收,投资大的项目还要按规定报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村级支出要经过村会计、村支书、村民理财小组和乡镇经管站逐级审核,确保支出票据规范、事实清楚。严格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规,坚决制止白条报账,规范村级财务核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对乡镇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从本次审计的情况看,村级财务账目均由乡镇经管员负责做账,而乡镇经管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财会业务知识难以更新等问题。如有一个乡镇至现在还是聘用一位已经退休的60多岁的老经管员在做账,这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对一些不合规的票据他们也很难坚持原则予以抵制,不愿意得罪人,财务核算也是沿用传统的做账方法,因此县扶贫、农经等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对乡镇经管人员的财会业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针对目前农村财会人员的现状,建议县人事等主管部门招聘一批大专院校科班毕业生,集中时间进行集中培训,然后由县统一分配到乡镇基层经管站,充实基层财会人员队伍,以解决乡镇财会人员严重缺乏和青黄不接的问题。
建立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扶贫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针对目前扶贫资金重拨款,轻监督的现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订立一套符合实情的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制度,变分散撒“胡椒面”为集中投入,切实解决多头拨款、职责不清、各行其是的问题,使各项资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配合使用、及时拨付、便于监管,简化审批手续。同时将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扶贫、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长效机制。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各种周转金;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一是组织学习,统一认识。组织全体乡村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有关会议精神。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是搞好扶贫开发工作的根本措施之一,开展加强监管、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是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的根本保证,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监管意义重大。
二是组建机构,加强领导。乡、村两级分别组建成立了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由乡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乡纪委、乡行政监察室、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与国土、乡会计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乡纪委行政监察室合署办公,由乡纪委副书记负责日常事务;各村相应成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立以来,采取集中开会、电话沟通、按资金使用渠道分部门研究落实等各种形式开展工作。
三是制定方案,精心部署。由乡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小组制定下发了《乡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任务范围、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召开乡纪委、乡行政监察室、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国土所、乡会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村党支部书记会议,专题布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整改,完善管理。
(二)落实规定,依法规范使用扶贫资金。根据《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五个方面。(1)扶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乡村道路、基本农田、小型和微型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户用沼气、村级通电、贫困户住房改造和异地移民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2)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开展科技扶贫。(3)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补助。(4)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5)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支出。
坚决做到“五不准”。不准把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全面开展自查。对照上述要求,以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村为单位,根据乡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由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国土分别对我乡2010年至今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监管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完善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力度。
按照《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区纪〔〕36号文件《区乡镇纪委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制度、措施、办法,普遍建立了扶贫资金专户制、扶贫项目和扶持资金公示制、扶贫资金报帐制和定期审计制、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等。
一是扶贫项目逐级申报制度。即村报乡,乡报区与扶贫办、财政局,区统一将项目上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项目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纪检监察到项目、管理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验收到项目。
二是扶贫项目资金区级财政报帐制度。坚持区财政管资金,扶贫办管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均实行区级财政报帐管理。
三是扶贫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扶贫项目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项目实施村报帐資金直接转入乡财政专户,凭乡纪委行政监察室监督验收通知书去乡财政支取到户资金,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乡纪委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项目的录入工作。
四是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坚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公示。项目实施村对批准项目资金、实施单位、项目验收等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都坚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
五是扶贫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区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扶贫办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党政领导、乡纪委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负责人、扶贫项目实施村党政领导、村项目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应通过实地踏看,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对项目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结论,对项目建设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作出客观评价。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按规定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做好项目档案工作。
六是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乡纪委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年度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进行严格检查。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坚持村纪检小组对项目资金的监督。项目村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必须有村纪检小组组长),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发票的审核、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行监督。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扶贫项目实施不够及时,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二是公益类项目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贫困村无法承担管护投入。
三是扶贫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缺口大、筹措难。
三、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研究,争取更大支持。搞好项目规划,认真研究国家当前为防范金融危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国家、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争取上级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