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 16: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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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会组织 企业 文化融合
1.健全工会组织机构,建立属地化管理的工会组织
按《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成立工会组织23个、工会主席23人,下设分会或工会小组,工会会员人数3800余人。工会组织建立后,由所属各单位工会履行管理职责,理顺了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保证了工会工作及时、连续推进,公司工会荣获湖北省“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
作为民爆行业的领军企业,公司积极开拓市场,生产基地遍布全国各地。通过收购、重组等方式拥有了湖北昌泰、湖南二化、重庆万州、重庆力能、四川攀枝花、山东泰山等六家炸药生产厂及10余家民爆流通企业,这些企业的员工多数来自当地,大部分员工在加入公司之前就已经是当地工会会员。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工会积极探索新形势、新情况下工会组织建设的新课题,经过研究和探讨,提出建立属地化管理的工会组织,在与当地政府和行业部门保持良好合作的前提下,公司工会完成了工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属地化管理工作,做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为职工切实享受到应有的权益提供了保障。重组、收购企业工会属地化管理给公司工会带来了三大变化:一是打破了过去条条块块工会组织互不相关的被动局面;二是理顺了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三是壮大了区属地域性的工会组织。
2.工会属地化管理使职工重新找到“家”的感觉
“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让职工找到“娘家”,让工会真正成为“职工之家”是公司工会开展工作的目标。公司大大小小在建施工项目有20多个,分布在全国各地,自然环境非常艰苦,随着项目的完工和工作的需要,职工调动频繁。由于企业性质和工作环境所致,员工辗转全国各地,远离父母妻儿,经受着长期离多聚少、穷山恶水工作环境的考验,特别是近几年引进的大批大学生,更是面临着择偶和成家难的问题,而且这些大学生大多已经是公司的生产、管理、技术骨干。面对公司领导的重托、员工的期盼,各级工会组织以创建和谐企业为目标,把关心解决职工困难工作作为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落实“民心工程”、“人才工程”的高度上来认识。有制度做保障,更有人性化的管理,在外营点职工休息休假、集中休假时间和往返路费的报销上予以政策上的倾斜;职工的红白喜事和生病,工会给予慰问;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有家人到外营点探亲,工会出面热情接待;以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为己任,真情实意地为青年职工服务,关心和解决单身青年职工婚恋问题,筑爱铺路、牵线搭桥,并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举措让职工深切感受到企业和工会组织的温暖,有了家的感觉,极大地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为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3.以制度为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企业分忧,为职工解难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维护职工利益,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员企和谐,公司工会先后出台了“职工慰问帮扶管理办法”、“单身青年职工婚恋工作实施方案”等,全面建立了领导干部对口帮扶困难职工的长效机制,今年工作会上,总经理工作报告更是指出要深入践行强企富民为职工办好事,为职工办好八件实事好事:一是出台最低工资发放标准,确保各类津贴发放到位,保持职工收入适度协调增长,切实落实好向一线职工、关键岗位倾斜的政策。二是配合集团公司推行和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实现部分职工参加武汉宜昌两地职工医疗保险,并可在两地指定医院就医。三是进一步完善帮扶机制,加大帮困扶贫、金秋助学等活动力度,切实做到不让一个贫困职工看不起病,不让一个困难职工子女上不起学。四是大力开展单身青年职工联谊活动,建立红娘队伍,完善网络交友平台,完善奖励机制,继续帮助单身青年职工解决婚恋问题。五是确保廉租房租金补贴发放到位,对公司所属职工应保尽保,减轻困难职工租房经济负担。六是加大各子分公司易普力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七是继续关心待岗职工、单亲家庭、工亡家庭、零就业家庭生活,采取得力措施,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八是启动推进集团公司经济适用房区域化进程,为公司所属职工进入集团公司武汉、宜昌、新疆、四川等区域经济适用房争取条件。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企业稳定和谐发展。
4.着力培育共同价值观,推动文化融合
随着国家民爆行业改革步伐的深入,公司紧紧抓住民爆行业第一轮重组机遇,先后并购重组了5家民爆企业,完善了公司的产业链条,大大加快了易普力打造行业龙头企业的步伐。为推进企业文化融合,公司工会始终把实现价值认同、达成价值共识摆在突出位置,致力于用以易普力精神统一员工思想,用丰碑文化熏陶、培育员工。公司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座谈,先后对重组企业的干部职工进行了企业文化宣贯,定期安排公司其他领导带队到并购重组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对于并购重组后组建的新公司,派驻少数领导班子干部和技术管理骨干进入企业,他们不仅要承担具体的管理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成为传播公司文化的“种子”,成为践行企业文化的示范先行者,与此同时,易普力定期组织并购重组企业干部到本部相关岗位对口挂职锻炼,使其在学习专业技能和先进经验的同时,亲身体验和感受易普力文化,加深对易普力价值理念的理解和认同,公司还先后编印下发了企业文化核心理念手册以及宣贯课件,在公司网站上开辟企业文化板块,出版纸质刊物《葛洲坝易普力通讯》,并将《践行易普力文化先进人物故事集》发行到每个班组,公司工会通过新春团拜会、春节晚会、两节送温暖等活动将易普力大家庭的温暖送到了每个职工及家属,通过这些举措,搭建了并购重组企业员工对易普力最便捷、最直观的了解沟通平台,极大的增加了并购重组企业员工对易普力文化理念的认同,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归属感。
5.以活动和宣传为载体,巩固融合成果
为加强企业文化宣贯,推进企业文化的融合,公司通过文化专题调研、座谈会、业务交流会、文化宣传报告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易普力文化理念,充分利用文件、会议、通讯、网络、节庆活动等,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文化融合,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公司举办首届职工男子篮球赛,来自全国各地的子分公司的一线员工欢聚重庆,其乐融融,让大家第一次感受到易普力大家庭的友爱和温暖,2010年在重庆的“力能杯”、2011年的“新疆发展杯”、2012年的“二化杯”和2013年在重庆举办的“易普力杯”职工男子篮球赛每年如期举办,“家的温暖”迅速沐浴着来自全国各地的子分公司所在地的易普力人,此项活动每年轮流在全国各地的子分公司属地举办;2009年起,每年一届的“安全发展杯”知识竞赛,也已在全国巡回开展,并与当地政府安全管理总部联合举办,影响很大,特别是公司工会利用年度职代会和工作会,组织重组企业的干部职工在重庆交流和互动,更是拉近了总部机关与各子分公司干部职工,特别是公司领导与一线职工的距离,让并购重组企业的干部员工深切感受到易普力大家庭的温暖与和谐,同时,所属子分公司、项目部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易普力的使命、宗旨、理念等,使易普力文化得到当地政府和干部职工的认知、认可和融合,迅速提高了易普力文化的包容性、涵盖面和影响力。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理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新发展战略,其核心贯穿了“以人为本”极赋有人文主义精神的治国、执政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地方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首先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理念,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其次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理念,地方政府还应在三个方面进行理念更新。一是调整政府职能的“价值观”。如何更好的为社会、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因此,地方政府应注重提供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将地方财政投入的重心转向公共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二是树立利民便民的“服务观”。地方政府部门要改变以往“朝南坐”的工作作风和方式,主动“朝北坐”,“朝老百姓坐”。要消除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坚持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建立注重社会效果和公众满意程度的地方政府政绩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不仅要看GDP的增长,而且还要看经济社会是否得到协调发展,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是否得到提高;要将为民服务,为民执政作为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把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作为地方政府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努力建设一个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是政府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反映着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政府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变化而调整和转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关键是要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是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转到为企业服务和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进一步放开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真正变管理为服务,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等微观经济活动,要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是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
二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是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机制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政府的影响要越少越好,政府应远离直接配置资源,不要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要从社会资源的分配者变为监管者。同时,应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努力营造“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社会氛围。
三是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地方政府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政府应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强化危机管理意识,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同时,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政策支持的重点、财政保障的重点要进一步向社会事业、公共事业发展倾斜,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倾斜,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倾斜,向扩大社会就业、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倾斜,切实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四是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关系上。地方政府要更大程度地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将政府所承担的某些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协调性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承担。同时加大规范和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养人”和收费两个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健康发展。通过处理好上述“四大关系”。加快把政府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上来,特别是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社会环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
转贴于 三、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
政府管理方式,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为贯彻管理思想、执行管理功能,提高管理功效和实现管理目标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方法、手段、技巧等的总称。政府管理方式是实现公共管理理念和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保障。在政府管理方式上,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这种“指挥式”、“控制式”的管理方式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将更加广泛而深入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地方政府面临的不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国内市场,而是一个强调法律规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开放的世界市场。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尤其是管理方式必须从“管”字当头的控制型政府管理方式向立足于服务和监督的服务型政府管理方式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不仅要参照WTO规则和精神,而且也需要顺应国际公共管理改革的潮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外国有益做法。当前发达国家城市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通过这一途径来改变长期以来政府管理的方式,以提高政府治理的整体水平。无论是公共服务社会化,还是建立“服务型政府”,都应从以下十个方面入手,使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方式能够体现国际潮流和改革的前瞻性:(1)增强服务意识。加入世贸组织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如何适应WTO规则,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从过去“直接管理经济”逐步转变为“服务于经济”尤为重要。只有“服务式”管理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开放性的世界市场。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尤其要为企业应对WTO 的挑战提供良好的外部服务,比如,给企业提供咨询和建议,使企业充分了解和利用好WTO过渡期条款。同时,通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国内外市场动态等信息,为企业判断市场走向,开发新产品提供服务,帮助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为企业尽快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外部环境。此外,政府还要为国民以及外商服务好,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国投资经商办企业。(2)积极发挥政府导航者作用。政府不应是无所不在的划浆型政府,而是能够制订合乎公平合理游戏规则的掌舵型政府;政府的主要功能不仅是服务的提供,更重要是确保服务的持续。(3)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政府应提供有效的意见管道,鼓励民众关心并参与公共事务,将民间力量导入社会发展的网络之中,形成共同治理结构。(4)形成公共服务的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意味着活力,竞争有助于公共服务品质的提高。地方政府应抛弃公共服务的独占心态,鼓励民间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以此刺激政府改善管理,提高质量。在公共服务主体上,不搞一刀切,而是从实际出发,能够由私人和非盈利机构承担的就交给它们去承担,反之,则由政府来承担,发挥政府(公共域)、企业(私人域)和社会(第三域)三方的积极性。政府在改革公共服务供给的时候,可以把某些事项转让给私人部门,也可以转让给非赢利机构,三类组织承担最适合自己的工作,实现彼此的优势互补。(5)政府运作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政府固然要依法行政,但并非事事受制于法令规章,地方政府要以人民的利益为依据,在合法范围内,行政人员以达成目标为指引,发挥创意,以弹性、有效、便捷的方法完成任务。(6)以顾客为导向。政府以创造民众利益、服务民众为目的。用市场的观点来说,就是针对顾客的需求来提供服务。因此,地方政府应以顾客为导向,检讨并改变传统服务生产和提供的方法,建立顾客回应系统,倾听顾客的意见,满足顾客的要求。(7)政府财政应强调如何开源,而非一味重视节流。传统财政理论强调节约开支,未来的地方政府要强调如何增加利润的观点,政府部门应发挥企业经营的精神,进行有效的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收益,解决财政困境。(8)前瞻性政府。事先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救。政府要重视战略思考和长期规划,能够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出妥善的对策。(9)分权化的政府。地方政府要讲求分权的管理理念,授权下级政府或派出机关发挥因地制宜的功能,对内讲求参与管理,授权于下级,通过集体努力提高行政效率。(10)市场取向。未来的地方政府是积极、主动、非官僚化的,它运用市场的力量,鼓励民间扮演过去政府承担的部分角色,使民间机构共同分担营运的风险,协助政府处理公共事务,促进政府机关提高行政效率。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公共政策、法规和行政过程的透明度
政务公开是指公共部门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其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抄录、收听、观看等多种形式,依法利用公共部门所掌握和控制的信息,依法对公共部门权力运作进行监督。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对于我国地方政府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行政效能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当前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对策和措施:在信息公开方面,刚刚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还应当及时、便民。这项规定在全国省级政府中首开其例。上海市认为,在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法治政府是基础,而信息公开、透明又是法治政府的基础,建立一个信息透明的政府刻不容缓。
1.在思想层面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推行政务公开是一项关联度大,影响面广的行政改革,它涉及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由于传统思想观念和权力作用的影响,政务公开会受到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能与非本能的抵制和阻碍。因此,需要地方各级公共部门领导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破除恩赐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抛开应付式的政策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意识,为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思想认识氛围和工作环境。
2.在技术层面上,继续推进政府上网,整合政务公开各种技术形式的功效。要加强政务公开部门对地方政府上网工程的领导权,尤其加强对政务信息的内容规范和管理;要不断提高和深化政府信息网络建设,不仅要静态地公布政务信息,而且要加强动态政府的上网,实现政府职能上网,建立真正的电子政府、智能化政府;要加强政务信息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反病毒、反黑客技术,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内容和形式的规范进行必要的规定和约束,保障政务信息网络的规范安全运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具体实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依照法律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所有。
村农民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其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由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机场、堤防、闸坝、测量标志、文物,以及通讯、广播、电力线路等保护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组织土地的分等定级,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监测制度,编制土地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类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用途,统筹安排各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修订,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计划和非农业用地年度计划、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荒地、荒山、水面等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开发国有土地,须向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同时提交土地位置平面图、规划草案、资金证件等,经审核后,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不足一千亩的,由各行署、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吊庄基地使用国有荒地、荒山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集体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规划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风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开垦耕种;开发土地资源严禁毁坏森林、优质草场、野生中药材基地、水产资源,不得妨碍蓄洪泄洪。
第十六条 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要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或退耕造林、改牧的,须经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和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占用。
第十八条 各类农、林、牧、渔场和自然保护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在本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农业用地范围内充分利用;超越范围用地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批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从事经营性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土地复垦。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对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维护水利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不得荒废耕地。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烧砖瓦、采砂、卖土、建坟。
第二十二条 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该土地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换发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缩小规模的;
(二)土地征(拨)后,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农场停办或无力经营的;
(四)征(拨)的生产、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而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也可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许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需要收回时,有青苗的,只补偿青苗费。
第二十四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农业户转为城市户后,原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迁居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超过复耕期限仍荒芜的承包耕地;
(三)已划拨二年仍未开发利用的荒地;
(四)建新房后腾出的原宅基地;
(五)经批准划拨二年仍未建房的宅基地;
(六)乡(镇)村企业和非种植专业户停业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收回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和议定征地费用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化整为零,不得先用后征或先征待用。
跨县(市、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征(拨)用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报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连同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用地申请书等,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同时持有关批件:
1、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应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
3、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核实拟征(拨)土地的权属、面积、类别,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征(拨)用土地协议。
(三)土地管理部门对征(拨)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用地许可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申报,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用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用土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按上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拨)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拨)用耕地超过三亩至五亩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二十亩的,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
(三)征(拨)用银川市规划区内菜地超过三亩至五亩,耕地超过三亩至十亩,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三十亩的,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拨)用土地面积超过以上审批限额至耕地不足一千亩,其他土地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按征(拨)用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审批该建设项目用地,但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该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征用园地、苗圃、人工鱼池和人工草地,按征用耕地对待。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征(拨)用土地的文件,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砍伐费。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沟渠和其他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构筑物以及废弃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被征(拨)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再提出额外要求,阻挠施工。
第三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只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用地单位除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按自治区规定减免。
第三十五条 县属以上良繁场、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生产试验基地,可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用地合同,确需征地的,应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与工程项目征地同时报批。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测绘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经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长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间,用地单位应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向被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用地,可先使用,然后办理补偿。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按乡(村)建设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园地、林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
(一)引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四分。
(二)山区、牧区: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分;使用平川旱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六分;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分。
县级人民政府在上述用地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标准。
本办法公布之前农村居民已有的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农、林、牧、渔场职工建住宅用地参照场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用地面积:建在城镇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二分,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建在农村的,执行当地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归国定居华侨的建住宅用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被占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项目,服务于本乡(镇)各村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只服务于本村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非农业生产经营场地,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定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用地协议期满,继续经营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停业的,限期交还场地,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要按年度向土地所有权单位缴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理口粮进城镇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建生产经营场所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权限、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土地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监督检查证》,依法行使土地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治理以及土地权属变更、土地费用收缴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可依法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建设工地、土地开发利用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涉及国家重要军事、科技等机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占地或破坏土地资源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规定罚款和给予行政处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转让的土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对滥垦乱用土地,乱采矿、砂、石、土等人为原因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第五十条 荒芜承包耕地的,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不经批准在承包耕地上建果园、挖鱼池、造林的,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责令支付恢复耕地原状所需的费用,并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具体实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负责本乡(镇)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依照法律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集体所有。
村农民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其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由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机场、堤防、闸坝、测量标志、文物,以及通讯、广播、电力线路等保护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调查,组织土地的分等定级,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监测制度,编制土地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类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用途,统筹安排各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修订,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计划和非农业用地年度计划、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荒地、荒山、水面等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开发国有土地,须向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同时提交土地位置平面图、规划草案、资金证件等,经审核后,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不足一千亩的,由各行署、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吊庄基地使用国有荒地、荒山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集体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规划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风沙前沿的沙荒地禁止开垦耕种;开发土地资源严禁毁坏森林、优质草场、野生中药材基地、水产资源,不得妨碍蓄洪泄洪。
第十六条 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要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或退耕造林、改牧的,须经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基地和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占用。
第十八条 各类农、林、牧、渔场和自然保护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在本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农业用地范围内充分利用;超越范围用地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批自用。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从事经营性采矿、采砂、采石、烧砖瓦、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土地复垦。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对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维护水利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不得荒废耕地。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烧砖瓦、采砂、卖土、建坟。
第二十二条 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该土地使用权的原确认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换发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缩小规模的;
(二)土地征(拨)后,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农场停办或无力经营的;
(四)征(拨)的生产、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而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也可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许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需要收回时,有青苗的,只补偿青苗费。
第二十四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农业户转为城市户后,原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迁居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超过复耕期限仍荒芜的承包耕地;
(三)已划拨二年仍未开发利用的荒地;
(四)建新房后腾出的原宅基地;
(五)经批准划拨二年仍未建房的宅基地;
(六)乡(镇)村企业和非种植专业户停业后的经营场地和生产场地。
收回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和议定征地费用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化整为零,不得先用后征或先征待用。
跨县(市、区)的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气、输水管线等建设征(拨)用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报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连同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用地申请书等,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同时持有关批件:
1、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应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
3、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核实拟征(拨)土地的权属、面积、类别,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征(拨)用土地协议。
(三)土地管理部门对征(拨)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用地许可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申报,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用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用土地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按上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拨)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拨)用耕地超过三亩至五亩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二十亩的,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
(三)征(拨)用银川市规划区内菜地超过三亩至五亩,耕地超过三亩至十亩,其他土地超过十亩至三十亩的,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拨)用土地面积超过以上审批限额至耕地不足一千亩,其他土地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按征(拨)用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审批该建设项目用地,但其征(拨)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合计数不得超过该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征用园地、苗圃、人工鱼池和人工草地,按征用耕地对待。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征(拨)用土地的文件,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状况,参照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2、零星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砍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砍伐费。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沟渠和其他水利设施,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协商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构筑物以及废弃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被征(拨)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再提出额外要求,阻挠施工。
第三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只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负责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的商品菜地,用地单位除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按自治区规定减免。
第三十五条 县属以上良繁场、农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生产试验基地,可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用地合同,确需征地的,应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报批。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与工程项目征地同时报批。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测绘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经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长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用地期间,用地单位应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向被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用地,可先使用,然后办理补偿。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按乡(村)建设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园地、林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
(一)引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四分。
(二)山区、牧区: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分;使用平川旱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六分;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分。
县级人民政府在上述用地限额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标准。
本办法公布之前农村居民已有的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农、林、牧、渔场职工建住宅用地参照场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城市郊区菜地的还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用地面积:建在城镇的,灌区每户不得超过二分,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建在农村的,执行当地农民建住宅用地标准。归国定居华侨的建住宅用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并妥善安置被占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项目,服务于本乡(镇)各村的,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只服务于本村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各类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非农业生产经营场地,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须提出书面申请,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定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得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用地协议期满,继续经营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停业的,限期交还场地,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要按年度向土地所有权单位缴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理口粮进城镇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建生产经营场所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经营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权限、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土地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乡(镇)土地管理员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监督检查证》,依法行使土地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管理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治理以及土地权属变更、土地费用收缴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可依法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建设工地、土地开发利用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涉及国家重要军事、科技等机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占地或破坏土地资源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规定罚款和给予行政处分: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
(二)个人建房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七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转让的土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对滥垦乱用土地,乱采矿、砂、石、土等人为原因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第五十条 荒芜承包耕地一年的,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罚款,旱耕地处以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罚款,并限期复耕;逾期不复耕的,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立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工作汇报
近年来,周口市川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川汇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周口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城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做到“两明确、三加强、建立四项制度”,有力推动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改革城区体制落实属地管理
管理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与核心。
20__年以前,川汇区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单位负责,条条管理”的管理体制,全市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驻周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市计生委城区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华街道办事处接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大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转非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使原来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以“条条”和户籍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
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依据《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的8个委局和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人口和计生属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围绕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属地管理对象。
20__年3月,川汇区城区区划由原来的1个街道办事处扩大为5个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适时召开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原新华街道办事处管理的191个公共单位和24个社区居委会按照新的管辖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划分和交接过程中我们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单位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单位属性,其计划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单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计生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综合服务的职能。辖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的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业务,落实计生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公共单位的计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又要向本系统的主管委局负责。市委、市政府还规定对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级机构对其下属的二级机构有政策外出生的负连带责任。近年来,先后对8个二级机构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其主管的6个委局实施了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等处理,对单位的正职和主管副职、计生专干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搞好城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落脚点。
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我们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川汇区创建规范化社区居委会 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新华路街道通桥路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个街道的所有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达到了“三个加强”。
(一)、加强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四级人口和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成立有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辖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副主任;住宅小区或者若干个住宅楼组成的楼院配备一名楼院长,担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选取计生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等人员担任楼长或门栋长。
在楼院长的配备上,我们做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参加竞聘者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楼院居住;三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四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没有违反计生政策。通过民主推荐、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组织考察,5个街道的24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480名计生楼院长,并对她们进行了岗前培训,使她们很快进入角色。为了更好地稳定队伍,调动其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增拨12万元经费,使24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副主任月工资达到400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从计生事业费中挤出十几万元,给计生楼院长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岗位补贴。
(二)、加强了阵地建设。
我们统一明确阵地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资金20万元,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公服务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具备条件的设立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在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和康检咨询室设置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政策法规等宣传版面,在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附近设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计生宣传版面、标语、宣传橱窗和政务公开栏,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社区能及时享受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
(三)、加强了软件建设。
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我们设计并统一印制了社区楼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更新完善了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台帐。原来的社区居委会计生台帐是以户口为基准建立的,人户分离和空挂户的问题突出。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逐楼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按现居住实有人员为基准,重新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台帐,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页,并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
对居住在辖区内无固定职业、失业的以及与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按主管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业务。
对居住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按协管类管理,此类人员由已婚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和服务,并由单位所属的街道(镇)计生办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的《川汇区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工作单位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该职工的生育节育及康检信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类管理,对此类人员和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
经过4个月的努力,我们共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289人,其中主管类2288人,协管类11669人,流动类1332人。排查出漏档漏管已婚育龄妇女655人,剥离和移交到镇村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532人。目前社区居委会达到了“网络队伍建立健全,计生台帐更新完善,管辖区域不留死角,服务阵地温馨美满”。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措施
为有效地开展城区属地化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居民楼院集中入户排查登记,对漏管漏档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建立楼院台帐,纳入管理和服务。楼院长、门栋长每周到所辖居民楼院了解情况,收集人口和计生变动信息。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人口和计生工作例会,收集各楼院的新婚、出生、节育、迁出、迁入、失业、就业、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时变更楼院计生台帐。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手续移交制度。
严格落实公共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单位每半年向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川汇区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康检信息通报单》。对辞职、辞退、除名等脱离原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移交计生管理服务手续,社区居委会接收到《信息通报单》和移交手续后向其单位反馈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制度。
街道计生办固定专职人员分片包段,主要负责沿街门店和较大的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对流入、流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上门登记建档,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康检和催寄康检证明等工作。他们对流动人口全部实行免费办证、免费康检、免费四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四免一上门”服务。
(四)、建立目 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各市直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内部要建立垂直负责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市人口计生委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纯属农村的永安路、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的考核方案进行;对纯属城区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按城区的考核方案进行;对既有农村又有城区的杜甫路、孝义街道办事处分别按两种方案考核,其成绩按照城区和农村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记分,合并后记入总成绩。
四、几点体会
川汇区城区的属地化计生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我们感到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除阻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动城区属地化管理机制的进行。为做好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街道两级财政每年都把城区和流动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到位,将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由过去的计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实。
(二)、社区建设是基础。
落实属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关键是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只有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确保社区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积极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才能把城区计生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
(三)、强化责任是动力。
现将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97〕首规委办规字23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委办规字第23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1996年8月颁布了“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其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基本适用。为适应住宅发展需要,满足居民家用电器增多对用户需求的增加,经首规委办、市供电局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作以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电度表的选用
每户户用电度表的有前线应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二、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它电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设计,各支路线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三、其它
【关键词】智慧工地;大数据;智能化
1工程概况
某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40万m2。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绿色施工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成果,如此重要的项目,如何进行好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尤为重要。作为地区首批智慧工地示范项目,该项目将运用BIM技术、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实现项目工地的员工管理、物料管理、进度管理、生态管理和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
2.1工人安全教育管理
1)实名制人员教育交底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拥有员工实名制认证功能,可以实现工人实名制签到。在工人接受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时,通过扫描员工人脸,可以实现培训签到并生成安全交底签名手续。2)安全体验馆教育培训安全教育体验馆可以现场模拟爬梯、安全带应用、墙体倾倒、高处坠落、平衡木及撞击等场景,使员工的教育培训更加身临其境,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1]。
2.2工人违章作业管理
1)远程视频监控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全覆盖,尤其是工地大门、材料库房、施工重点区域等重点场所,确保视频监控覆盖,安保人员定期检查巡视。视频监控数据通过网端传输至智慧工地平台,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智慧工地后台或登录手机端实时查看现场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情况,提高作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2)未戴安全帽抓拍及报警在工地的出入口和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安全帽抓拍告警系统,及时发现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章行为,对于违章情况及时发现并告警管理人员。3)临边洞口声光报警在施工现场的电梯井口、孔洞、高处边缘等高危易坠区设置声光警报系统,当人员靠近边界时,系统自动感应并发出声光警报,后台给管理人员发送相关信息进行提醒,有效降低现场高空坠落风险[2-5]。
2.3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通过智慧工地平台,监理人员可以将现场质量隐患和问题拍照上传至后台,相关责任人收到后进行问题整改。管理人员对问题或违章等情况全过程审核,并生成整改通知单、考核结果、安全日志等,实现问题缺陷闭环管控,提高缺陷隐患处理效率。在起重机、升降机、卸料平台、高大支模、爬梯等高危设备附近覆盖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高危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全程监控记录、异常告警,切实提高高危区域的风险管控能力。
2.4风险源监控管理
智慧工地平台可以自动记录已经识别的风险源,并且支持打印,可张贴在工地现场。通过扫描智慧平台二维码,查看风险源具体信息,监管人员可以随时查看风险源管控执行情况,并直接将数据形成清单,按照要求上报给政府监管部门。
3人员管理
3.1人员实名制管理和考勤管理
在智慧工地平台上,将所有参建员工信息录入员工实名制管理模块,建立员工实名认证的管理系统。实名制系统可以应用于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和日常考核管理,对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切实规范员工作业行为,加强员工安全管控。员工实名制管理系统还可以应用于员工的日常履职考勤管理。员工日常考勤信息可以采用门禁系统、移动平台考勤等方式。门禁系统考勤是在项目门口设置人脸、指纹、身份证识别考勤机,员工进入工地施工区域时,门禁系统会自动生成考勤记录。同时,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也可以使用智慧管理平台移动端,进行人脸识别打卡考勤,记录员工出勤情况。管理人员可以登录智慧管理平台,通过后台查看员工考勤记录,系统可以自动分析员工出勤数据,计算出员工出勤率、单日出勤数等,并设置考勤预警条件,对岗位出勤不满的情况进行预警。
3.2从业资格管理和教育交底管理
智慧工地平台可以录入员工信息,并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资格证书登记、备案等,对证书数量进行动态管理,对资格证书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提前预警。进行现场安全班组会或者安全技术交底时,使用智慧管理平台终端进行人脸识别,生成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签名记录。
3.3工人诚信管理和工资管理
智慧工地平台具有人才考核功能模块,可以从考勤、作业技能、工作效率等多维度对员工进行考核。管理人员根据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权重、打分等,并将考核结果生成人员档案信息库。同时,系统中设置黑名单功能,将失信员工或者严重违章员工计入黑名单系统,将其与授权的企业共享,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智慧工地平台的另一重要部分就是工资管理模块,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利益,影响到企业用工稳定。工资管理模块可以与考勤记录、奖惩记录进行自动核账,对工资与考勤不符、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不符、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及时发出告警。通过工资管理模块可以对工资发放问题及时预警并提醒管理人员解决,避免用工薪酬纠纷。
4质量管理
4.1质量隐患巡查管理和实测实量管理
质量管理模块是智慧工地系统的又一功能。系统将采集的质量和缺陷问题进行分类统计,按照分包单位、责任人、问题类型及趋势等进行分析,自动生成数据报表,对关键缺陷进行预警。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后台查询和统计质量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4.2质量检测报告管理
管理人员可以将各种试验检测报告以及验收材料上传至智慧工地平台,数据资料可以与授权部门共享,相比传统纸质方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智慧管理平台与政府部门平台可以进行数据传输,实时检索查阅相关信息。
5进度管理和生态环境管理
智慧工地进度管理系统采用斑马双代号网络图代替传统Project进度管理,可以展示出劳动力资源的使用情况,管理者可以据此预判劳动力资源使用效率并进行人力资源调配。通过对比前锋线数据,自动显示实际工期和计划工期差别,工程进度展示更加直观。施工现场安装传感器,实现对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能源消耗等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提醒管理人员采取相关措施,改善现场施工环境。
5.1扬尘噪声监测
项目现场设置有环境监测仪,对周围环境的温湿度、噪声和PM2.5等指标进行实时检测,并通过端口将数据上传至智慧工地平台,当环境超标时进行告警,提醒管理人员并自动启动现场喷淋系统,降低粉尘颗粒浓度,管理人员收到告警后,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环境干预,降噪除尘使环境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5.2废水监测
工地废水达标后排入市政管道,在排水口设置污水感应传感器,并将数据上传至智慧工地平台,后台设置污水氨氮阈值、SS范围值、COD上限值,当监测数据达到事先整定值时,系统自动预警,平台发送预警信息至责任人和政府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则采取措施确保工地废水达标。
5.3废弃物监测
项目工地现场对废弃物分类存放,分别按照建筑碎料、剩余混凝土及房屋装饰等类别分区域存放,在存放密闭空间内安装监测仪器,数据自动上传至智慧工地平台。当垃圾数值达到设置的数值后,会产生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发送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垃圾处理。
5.4废气监测
项目工地现场设置废气传感仪器,主要监测环境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指标,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智慧工地平台。当现场监测数据超过整定值时,系统进行预警,并发送信息至责任人,提醒责任人采取措施改善现场空气质量。
5.5能耗监测
通过现场水、电端口设置的智能水表、电表,将使用数据传至智慧工地平台。通过平台进行数据监测和统计,并设置能源使用指标预警值,当现场水、电、气等使用数据达到预警值时进行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发送至管理人员。责任人排查能源消耗异常情况,查明能源消耗异常原因,达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