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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4-0064-02
0引言
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基本原则,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平衡公众利益与土地产权主体权益之间的关系,同时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众参与从西方传入中国,在中国的发展遇到了各种困难,同时社会的发展促使民众参与的增多,也导致了新的变化。总而言之,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机制的逐步完善必将会给公众带来更大的利益,对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公众参与的概念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1]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叙述,但是总体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的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通过各级政府组织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利用、战略安排的一种综合性规划。
公众参与概念的界定同样没有统一的结论,但是其两个基本要素包括:1)公众参与的主体是普通社会公众或者组织,而不是国家的权力机构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的专家;2)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影响政府公共决策,促进其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因此,简单而言,公众参与是指作为参与主体的社会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在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地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并且能够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活动。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用地紧张,建设用地规模要压缩,但东部要率先实现现代化、中部要崛起、西部大开发、东北要振兴,基础设施要跟上、新农村建设推进,几乎所有地区都有加快发展用地的“正当理由”。但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由于目前还没有完备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规划的结果不能很好的满足公众的需求和利益,这样就会导致公众的不满和怨言,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公众的参与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主要体现在一下3个方面[2]:1)公众参与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在要求,一个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能够造福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更切实关系到百姓的根本利益。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公众的参与,只依靠政府官员和规划专家的意见是远远不够的;2)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有效保障土地的利用价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公众的参与时,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就会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导致规划不能有效的贯彻落实,也就不能有效监督滥占耕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行为;3)公众参与是监督规划实施的重要前提,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应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作用,只有公众参与了才能有效制约破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而让公众参与和了解规划是监督的必要前提。
3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自1990年以来,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观念从西方引入中国,从此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地方积极探索实践,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和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得公众参与的机会逐渐增加。但是,公众参与规划的有关法规制度、组织机构、监督保证体系等还很不健全,甚至关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条件、内容、方式等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3]。因此,总的来说,中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众参与行为仍处于初级阶段,停留在 “象征性参与”的阶段,与真正的公众参与还有很长的距离,主要表现在目前制度建设仍然很不健全,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的正常实施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4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众参与的主要措施
评判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好与坏的基本标准是此规划的实施能否有效地解决实际存在的土地利用中的具体问题,能否合理利用和保护现有的土地资源,能否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然而,我国前几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信息往往局限在政府职能部门,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出来的结果往往就会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层规划”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不同的力量并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最终目的,真正的体现民意,使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能够满足人民的需求[4]。
由于固守思想的影响较为严重,在中国普通公民对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对公众参与的理解也不够深刻,为了加强公众参与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来,以下几种方法是必要和有效的[5]。
1)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因为只有健全的公众机制才能保证公众参与的合法地位,才能通过合法手段维护群众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及将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和具体形式等法律化;
2)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识,培养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目前各级政府或国土部门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体,这就使得规划的制定过程中有着过多的行政命令而缺乏公众参与的意见。久而久之,公众的自主参与意识就很淡化。所以非常有必要对广大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让公众真正全面地了解其本身的参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和意义,逐渐培养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一条链效应;
3)改变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走向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经之路。目前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同层次上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例如民意调查、公众代表会议、成果公告等已经逐步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开展起来。总的来说,科学的容易被公众所接纳的方式,如公众座谈会、公众听证会、问卷调查、访谈等会使得公众更容易参与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来;
4)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因为公众有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知情权,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前提,透明度和公开性的提高有利于改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避免政府部门的主观决策性,能够客观的制定具体的规划措施,切实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
5 展望
目前全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已经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将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有重要的意义,将成为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这一阶段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来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的顺利实施,使社会各界关于土地问题的科学观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有所体现,从而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更符合实际的情况,更好的为公众服务,为经济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周怀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公众参与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2]陶丽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研究[J].农技服务,2011,28(2):244-245,253.
[3]严金明,张梅英,蒋文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信息系统[J].中国土地科学,2003,16(6):44-45.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
一、土地规划认知
土地规划指的是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本国的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等,所作出的长期安排的活动。土地规划的目的在于保证土地的利用,同时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是土地规划的依据,最终使得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城市以土地为载体,它是具有多种功能的人口聚集地,不言而喻,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我国,城市规划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客观条件而因地制宜,在合理统筹安排部署下,使得其余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均衡协调地发展,但是,对于土地利用中的总体规划来讲,其主要关注的是耕地数量的保护以及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对于产业用地布局分散在农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等规划在次要等级的规划之中。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领域的现代化建设都处在一个渐进的过程之中。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我国政府不断进行着土地利用相关制度的建设,同时也颁布、修订了诸多的法律及法规,使得土地利用规划受到了整个社会的普遍重视,与之相应的,各级政府按照规划规划使用、管理土地的意识大大的增强。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整体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实践仍然不尽协调。对比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的本质概念、特征属性两个方面,不难发现,城市规划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一种,其与总体规划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中,由于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不完善性,使得规划实施环节容易造成脱节,导致土地利用方面出现整体与个体利益相悖、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脱节问题产生。其只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利用规划的种类较多,分工不明确。土地利用规划三大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与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又分为五级,分别是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按理说是层次完整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各级总体规划职能分工的不明确性,以及内容相似雷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则相对缺乏,致使详细的方案规划活动不能够积极地去开展。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而言,国外最高级别的土地利用规划,往往是比较宏观的,只是对下一级别的规划,单方面的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在其他的地方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则上,内容详实,分类细致,有的甚至是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不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等方面各成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无法有效发挥对于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土地利用需求的整合作用。同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一般是属于计划性规划,其出发点是土地供给,前提是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重心在控制,有效引导需求;而城市规划,则是按城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来进行,着眼于发展。二者在规划的目标、时间、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编制规划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等等的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最终导致了城市发展规模不断的突破各种规划的失灵现象。其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部体系,在目前而言,仍然存在协调性与衔接性差、形式死板的缺陷,这些原因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规模的控制规划失灵。
3、政府规划干预政策存在缺陷。政府干预政策的存在的原因是市场失灵,而政府干预手段的一种体现即是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政府规划干预措施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往往也存在缺陷,比如规划指标下达依据不充分、规划指标设定不科学等等的因素造成非农建设用地量稀缺导致城市规划与总体规划相悖以及缺乏公共参与等。
4、激烈竞争。激烈竞争导致了城市间冲突和区域性矛盾不断地加剧,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国家、区域、城市越来越受到重组化的影响。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市场化和全球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国地方政府之间开始存在愈发激烈的竞争关系,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由原先变成了发展地区经济、增强城市竞争力,由于城市之间竞争的关系的进一步加剧了,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城市间区域性的矛盾激化。
三、应对措施
1、规划编制。强调的保护基本农田、维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向全面保护国土资源方向转变,最终目的是达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理想是保障区域发展的公平性和人与自然共存的和谐性。
2、转变控制体系。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应当由以指标控制体系为主向,同时结合以宏观控制手段为主、与空间布局相结合的概念转变,弱化单纯的指标控制、分配作用,不断地加强产业布局优化、用途管制的规模等,做到少说假大空话,一定要切中要点,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效率。
3、保证指标设置的弹性化。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指标的控制是无可避免的,因此,规划的制定必须要保证指标设置的弹性化,其目的是降低信息不完整的特点带来的规划制定不科学,以及脱离实际情况的带来的风险。
4、引入适当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可以适当的引入公众参与的机制,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配置,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5、规划实施。构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各级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数据的透明化。同时,实施保护规划的价格屏障,加强重视价格机制,以期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间的空白。此外,还应该不断的提升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保证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城市规划、甚至其他的下级规划,在各级政府单位的职责范围内都能够得到顺利的实施。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学;研究型;教学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学》课程是“土地资源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目前已有100多所高校在土地资源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开设本门课程。上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教育工作者在该课程的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教材建设方面,以前使用的是各校自编教材,1983年由农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土地规划学》全国统编教材。随后,面向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土地科学丛书等都有《土地利用规划学》教材的身影。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在专业课程设置中具有重要地位,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学》的教学改革和精品课程建设,探讨土地利用规划课程体系的优化与重组,并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学》课程建设与土地资源管理人才培养的关系等等,部分学校根据自身厚实的专业背景形成了独特优势,许多高校的《土地利用规划学》成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其学科定位、培养目标等为我们提供了有利借鉴。但作为地理科学一级学科下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具有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不同的背景和知识结构,《土地利用规划学》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等不能照搬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模式。因此,根据培养具有特色的创新型和实践型的规划人才的迫切要求,适时优化和组合国土规划的教学内容,构建具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特色的《土地利用规划学》研究型教学内容框架,并在实践中检验其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为资环专业的高效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 教学内容改革设计思路
《土地利用规划学》的研究型教学思路是以培养具有科学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复合型规划人才为目标,紧密结合学科研究前沿与课程基础理论,开展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内容的优化重组,探讨探究案例式、“亲验式”等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同时结合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研发思维,促进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形成;探讨“课堂、学校、单位”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及其结合时机、途径,切实提高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规划设计技能,增强学生的工作应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其教学改革设计思路主要体现在:
第一,突破传统的以教师及课本为核心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强调“以教学内容为基础,以技能培训为推动环节,以师生互动、规划高级人才和管理者与学生互动为通道,以实践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开放式教学模式;
第二,突破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思想,强调教学、实训、创新思维一体化,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规划人才;
第三,提出“学生进入企业、社会,规划高级人才和管理者进入课堂”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培养机制;提出“课堂、学校、单位”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及实现的时机、途径与措施。
2 理论教学改革内容的筛选
《土地利用规划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庞大,以少而精和避免重复的原则进行了各部分内容的精选,明确和突出授课的内容重点难点,详略得当,减少了与其他课程不必要的重复,并增加新知识点,适当拓宽讲课内容,如增加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工作各专题等内容,介绍新的学术观点如在土地供需预测课程讲述中加强对新方法的运用的论述,加强实践环节和土地利用规划知识的综合运用如将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体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与潜力分析专题研究相结合等,开阔了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提高了综合归纳分析的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章导论:土地、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评价、土地管理的有关概念、内涵等
课堂讨论:土地与土地利用概念?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土地利用问题?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土地评价程序;我国5个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课堂讨论:结合生活实例讨论土地评价的程序?
第三章土地规划的数学基础:坐标系、投影、标准分幅等内容的讲解
作业与讨论:请将H-49-84-(45)旧编码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 89-92》新标准进行转化后的编码,并写出过程。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与原则:本部分内容安排一次课时间查阅资料,准备课件;然后每个小组负责一个理论的课堂讲授。
第五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概念、性质、目标、任务、编制程序
布置作业,准备下次课讨论: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演变历史?现在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重点与创新:从宏观层次概述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年)的背景、理念、成果等
课堂讨论:所在家乡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讲座:计划请校外或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一个专家给学生做一个次讲座。
第七章土地利用供需预测:基础数据预测,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分析,土地供给量预测案例;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土地供给平衡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案例;
布置作业并讨论:以武汉市或所在家乡城市为对象,阐述城市建设用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那些途径或措施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粮食安全法进行耕地需求量预测的程序?
第八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土地利用结构概念、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分析方法、土地利用结构、拟定方法结构与布局调整地要求、步骤,土地利用分区模式、方法及案例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题及大纲等讲解、展示:实施评价、适宜性评价、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题,潜江、鹤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成果
作业与讨论:根据各专题研究的需要,以家乡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某一个专题为研究对象,制定一个资料收集清单及收集方案。
第九章居民点用地规划:居民点和居民点用地,城镇化问题、城镇体系规划,居民点规模及其预测,居民点布局,村镇用地规划
第十章耕地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耕地规划的基本理论方法、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的方法、程序等
第十一章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主要结合基本农田土地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讲解(整体框架、水资源平衡分析、耕作田块规划、土方工程量计算与调配、田间道路配置、排灌工程的设计与布局、规划设计预算编制)
课堂讨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等的施工工艺分析?
第十二章土地利用规划方法与实施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GIS、LLIS)、土地利用规划论证方法,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课堂讨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对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许多土地利用问题有什么作用?
3 实践教学改革内容的确定
改革传统的以教师及课本为核心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在实验课引入研究试验学术气氛,由学生提出问题,教师指导学生制定实验研究方案,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试验技能;同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基本技能如GIS、CAD等的训练,切实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实践教学内容主要结合单位GIS等实验室的条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具体操作,其考核结果要求学生根据提供的实验报告格式要求,至少提交2个实验报告和相关成果图件。根据实验课时的限制,针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特点,拟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教学内容。
实验一:土地利用规划基数转换
熟练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及其编码,将某某县土地现状分类(二调,2009)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过渡期,2005)均转化到土地规划基数分类体系中,并借助ArcGIS将一幅分幅图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空间数据基数转换。
实验二: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
以耕地需求量预测为基础,列举耕地需求量预测所需要的资料清单,并以某某县为例,采用粮食安全法预测规划期间(2010年和2020年)的耕地需求量。再此基础上,撰写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提纲。重点掌握借助Excel实现趋势回归、灰色预测等方法预测人口、各行业用地需求等。
实验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间的关系
学习某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指标分解的数据表,试提出对某某县指标分解需要收集或掌握的资料清单。
实验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编制
以实验一进行了基数转化的分幅现状图为基础,结合野外关于基本农田、预留建设用地等调绘成果,以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为依据,借助ArcGIS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重点掌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编制要求及编绘技巧。
关键词 社会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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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China)
【 摘 要】: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配置土地和安排土地空间结构的必要手段,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待土地利用规划,做好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使资源可持续利用。本文阐述了现阶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领域的基本情况,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综合考虑选定区域,运用指标法对选定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通过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对各评价指标值进行标准化并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价指数,从总体上评价规划方案对环境的影响。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指标法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我国的土地利用现状,运用指标法对土地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指标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对各评价指标值进行标准化并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价指数,从总体上评价规划方案对环境的影响[1]。
1有关概念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简称规划环评)是指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其核心在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2]。
2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2.1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的建立
根据规划环评的原则和目的,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指标体系从农用地保护、建设用地保障和土地生态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12项指标。
2.1.1农用地保护。选取了农用地增长适宜度(正向型)、耕地综合变化度(正向型)、基本农田变化度(正向型)和补充耕地集中度(逆向型)4个指标,分别用农用地对人口的弹性系数、标准农田面积、人均基本农田面积和补充耕地县级行政区个数来表征。
2.1.2建设用地保障。选取了建设用地增长适宜度(逆向型)、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度(逆向型)、城镇工矿用地集聚度(逆向型)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度(正向型)4个指标,分别用建设用地对GDP的弹性系数、人均城乡建设用地、新增城镇工矿用地片数和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吻合率来表征。
2.1.3土地生态建设。选取了生态服务功能变化度(正向型)、自然景观变化度(正向型)、退化土地整治度(逆向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度(正向型)4个指标,分别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自然景观保存面积、退化土地面积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湿地面积表征。
2.2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通过建立规划环评指标体系,对各评价指标值进行标准化并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价指数,从总体上评价规划方案对环境的影响。
2.2.1 指标值的标准化
指标值的标准化方法如下:如果用ai、amax、amin分别对应指标值、最大指标值、最小指标值,对于正向型指标,标准化值(Ai)可以表示为:Ai=ai/amax,(i=1、2、3、……12)。对于逆向性指标,标准化值(Ai)可以表示为:Ai=amin/ai,(i=1、2、3、……12)[3]。辽宁省锦州市的指标值标准化见表1。
2.2.2权重确定
采用特尔斐法确定指标值的权重,辽宁省锦州市各项评价指标权重见表2。
2.2.3 综合评价指数计算结果
用M表示综合评价指数,Ai表示各项表征指标的标准化值,Ki表示各项二级指标对应的综合权重,则M=∑(Ai×Ki),(i=1、2、3、……12)。辽宁省锦州市综合评价指标见表3。
3评价结果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2005年、2010年、2020年综合评价指数是逐年增大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实施总体上有利于促进锦州市的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指数反映规划方案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正面的,因此,该规划方案的实施有利于锦州市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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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对策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安邦立国之基。中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匮乏。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与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近年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作为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经济活动综合平台的土地规划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以保障土地规划的作用充分发挥。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土地利用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总体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基础。亦即以区域内全部的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和保护等方面所做的统筹安排[1]。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存在问题
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不高
土地规划是政府进行土地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尊重。从规划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规划指标被提前突破、先用地后规划、违反规划和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认为规划就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2]。这与一些地方领导规划意识薄弱,依法行政观念不强,轻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忽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法律的严肃性有一定关系。
2.2 公众参与意识薄弱
在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3]。究其原因,其一是政府没有像其他发达国家政府一样为公众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和条件,其二是公众对自身知识或者专业理念持有怀疑态度,从而导致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气氛不高涨。其三是公众误认为土地规划是国家或者政府层面上的事情,与自己毫不相干,因而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和心理,从而降低参与的积极性。
2.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关系不清,协调不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跟随城市规划走的现象较为普遍。比如,往往都是编制了城市规划之后,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再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关系理不顺、理不清。与此同时,各地都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势必会导致农用地的转换,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将屈从于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致使建设与粮食难以保持平衡。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抓紧出台《土地规划法》,并将其作为一部与《民法》、《刑法》等具有相同威慑力的法律固定下来。及时研究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整个土地规划法律制度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5]。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现象毫不姑息,提高违法成本,进而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完整的反馈机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约束、引导、影响地方的土地利用及规划管理。
3.2 提高公众参与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只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它的执行也与每个老百姓息息相关。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全效仿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公众参与制度也不大现实[6]。但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公平角度出发,我们需要民主的科学的进行土地利用,在制定、修改、实施土地规划的整个过程中提高公众参与度,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环境,保证土地规划接地气,有人气,顺利实现规划目标。
3.3 理顺两规关系,加强两规之间的衔接,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部分。从规划范围的角度来看,两者是面与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7]。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均服务于城市建设发展,只有做好两个规划的有机结合,才能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要使两规协调一致,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立立体的土地利用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强调“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前提下,也要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解决吃饭问题需要保护耕地,但更需要通过经济的整体发展,尤其是农业科技的发展来根本解决吃饭问题。因此,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使两规在指导思想、规划图件、基础数据等进行相互衔接,建立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结合、相互支持的联动机制,才能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和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8],从而形成互利共赢、互补协调的格局。
4 总结
通过分析可知,只有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真正将规划当成法律,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都按照法律进行。并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鼓励倡导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编制,为公众提供合适的渠道和机会,进而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规划的透明度。还要理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两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联动,才能最终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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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密切联系: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样都是主要由耕地构成,都要实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一般都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绝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同时,二者又有区别:基本农田是地块概念,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一般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划定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区域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以基本农田为主,但并非都是基本农田,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零星的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由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