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3 16:35:56
序论:在您撰写调整管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鉴于上述情况,对教材可作如下调整,将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的配平教学移至氧化还原反应基础知识之后、第三章氧族元素之前进行。调整后优点是重点突出,难点逐步突破。当然,调整后起点高、难点集中,一部分学生“吃不消”。为此,我同时又对教学做了三个阶段进行的改革试验。
第一阶段:知识准备
1.在进行高一化学教学之前,先对初三化学进行复习。使学生对原子、分子、原子结构示意图;化合价的实质;化合价与电子得失的关系有较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
2.在进行氯气化学性质教学时,根据原子结构,分析反应中得失电子、化合价的升降等,使学生既掌握了氯气的性质,又能判断化合价变化、电子转移数目。
第二阶段:氧化还原反应基础知识及方程式的配平教学
1.基础教学:起点和要求稍高一些,使学生理解和明确以下两点:(1)氧化还原反应的实质、氧化剂、还原剂在反应中的作用;(2)在反应过程中,电子转移或偏移的总数目应相等。
2.练习教学:(1)训练氧化还原反应的两种表示方法:双线桥法和单线桥法;(2)根据化合价的变化确定电子得失及数目。
3.过渡教学:(1)进行确定氧化还原反应过程中电子得失总数目的练习教学;(2)趁热打铁,引导学生分析探索既然氧化还原反应中电子得失的数目必须相等,而每摩还原剂或氧化剂所提供或接受的电子的物质的量不一定相等。那么要使得失电子的数目相等,就必须使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物质的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而这个比例关系便是化合价升降数目的公倍数。学生理解了这一点,实质上就明确了配平所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4.配平教学:以练习为主,使学生熟练掌握用双线桥表示法分析配平简单的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
第三阶段:巩固、强化练习教学
1.强化训练:(1)在后面各章节的教学中,凡是遇到氧化还原反应,都引导学生分析并配平。(2)增大练习量。
2.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普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坚持辅导:根据学生存在的问题个别辅导和课堂辅导相结合。
一、中国需要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
(一)经济开放度的国际比较
如果用出口与GDP的比率和占世界出口的份额来衡量,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确实比20年前有了明显的提高。1978年中国的出口仅相当于GDP的5%,而1998年这一比率已超过了20%。中国占世界出口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0.78%,提高到了1988年的3%。不过,除了1994年,中国的出口依存度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低于周边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
大国经济由于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国内市场和资源,贸易依存度一般要比小国低。国内一些学者也认为中国的贸易依存度已高于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如果继续提高开放程度,会因贸易条件的恶化,造成资源外流。不过,中国的贸易依存度有可能被高估,据世界银行专家分析,中国的非贸易产品价格被低估了,按购买力平价对GDP进行调整后,中国实际的贸易依存度应下调10个百分点,高于印度,相当于巴西的水平。
(二)市场过度保护的代价
1994年以来,中国实行了以人民币汇率并轨为核心的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宏观政策的调整使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得到抑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明显加快,进口关税连续下调后,目前平均关税率已降到17%,实行数量限制的产品占进口总额的比重降到了20%。
然而,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3.8%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12.3%左右,而我国不仅关税水平高,实行数量限制的数量较多,而且管理制度不够透明。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高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
目前我国对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实行的关税税率相对制成品较低,但同时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限制。进口数量和分配由计划和生产管理部门决定,透明度不高。由政府代替市场平衡商品供求,缺乏灵活性,往往更多地照顾了国内生产部门的利益,而牺牲了用户部门的利益。
对国内能够大量生产或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中间投人品、资本品仍实行较高的市场保护。这种进口替代政策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政策,其成本是要国内用户承担的。长期实行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部门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形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例如,目前国内设备制造业低档次的产品生产过剩,而技术水平、质量要求较高的产品仍主要依靠进口。
直接用于居民消费的产品一直占进口总额的20%左右,其中农产品又占较高份额。前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外国品牌消费品绝大多数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这与我国对消费品征收关税有直接关系,例如,1996年我国平均关税税率为23%,而消费品关税为35.7%。在我国已成为消费品出口大国之后,继续对消费品实行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其消极作用非常明显。一方面,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不仅表现为消费者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而且消费的选择性也受到限制。据调查,目前我国市场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只及发达国家的20%。另一方面,高关税政策并没有增加政府的收人,只是给走私者和绕过关税壁垒在国内生产的外国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目前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为17%,但实际征收率(关税收人/进出总额)不到8%。其主要原因是免税的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将近40%。我国一方面对国内工业部门实行过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加工贸易发展出口和增加就业。这种进口替代和促进出口并行的政策,使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受到限制,因走私造成两个工业体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三)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在过去20年里,中国累计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亿美元。特别是在90年代,中国已连续5年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然而,从1996年开始,外资流人中国市场的速度明显放慢,1999年,首次出现协议金额和实际投人同时下降的情况。外资流人的减少固然受到国际因素和国内需求不足的影响,但政策环境方面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体系缺乏透明度。近年来中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但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例如,一些政策的出台,事先未向企业披露,甚至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资企业直到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另外,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给投资者造成疑虑。
2.在市场准人方面存在较多的限制。外商投资的市场准人规定主要体现在《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根据指导目录,投资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属于政府鼓励的一些投资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投资者感到很难操作。制造业的许多限制类项目仍在执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如国内已经能够生产并满足需要的产品,限制外商新的投人。这种政策抑制市场竞争,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进步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限制和禁止类的项目中有许多属于服务业,如银行、保险、分销、电信以及专业服务等。市场准人限制中还包括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地理位置、业务范围限制等。过度的保护不仅使一些新兴行业丧失发展机遇,减少就业机会,而且落后的服务业阻碍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
3.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相比,在所得税和开设外汇帐户等方面享受了更优惠的待遇。但有些政策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多的限制。例如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与出口相联系的进口数量限制、外汇平衡要求、出口数量限制等。
二、政府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实施统一的经贸政策
(一)及时对外公布贸易政策
WTO要求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透明和公开,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WTO.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
加人WTO之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体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
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是WTO敦促各国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种重要方式。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我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经贸政策符合国际规范。
(二)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水平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要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谈判,要对贸易的损失做出补偿。
我国加人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的约束。例如,目前在农产品领域,WTO成员国100%的产品为约束关税,根据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在未来5年里,农产品的约束税率将由80%逐步降到65%。
我国自主降低关税计划是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5%,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0%。根据中美谈判的结果,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21%降到17%左右,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将在2005年降到9.44%。其中某些产品关税降低的幅度较大:
1.轿车现行关税税率是3.0升排气量以下的为80%,3.0升排气量以上的为100%。经过谈判,我国承诺2006年7月1日可降到25%,分年度降税方案为:3.0升排气量以下的轿车第一年降到63.5%,第二年降到51.9%;3.0升排气量以上的轿车第一年降到77.5%,第二年降到61.7%,2005年所有轿车一律降到30%。
2.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半导体、计算机、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现行的平均关税税率是13%。我国已承诺大多数产品到2003年实行零关税,部分产品在2005年实行零关税。
3.化工品现行平均关税为10.57%,根据乌拉圭回合部分国家达成的《化工品协调关税协议》,对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制成品分别实行零和5.5%、6.5%的关税税率。我国已承诺在2005年将2/3的化工中间体和制成品降到协调关税水平,部分制成品的降税实施期延长到2008年。化学原料在2005年降到2%。到2008年我国化工品的平均关税将降到7%。
4.纸和纸制品的现行税率为15—25%,到2005年降到5—7.5%。
5.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我国未来降税幅度相对较大的产品还有蒸馆酒、啤酒、钢铁、药品、建筑机械、医疗器材、玩具、家具等。
从总体上看,关税总水平的降低在我国工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可以减少高关税引发的走私压力和企业为获得关税减免而采取的“寻租”行为,降低关税给消费者和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同时,来自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国工业按照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促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三)取消工业品的进口数量限制
目前我国对385个税号的产品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WTO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将经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同时我国还承诺了24类产品的基期配额数量和过渡期内每年的配额增长率。
非关税措施对我国汽车、石化、化工等工业部门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关税,例如,列人进口配额目录的汽车产品共76个税目,约占全部配额产品税目的60%。虽然承诺的市场准人量只是提供了进口的商业机会,不是必须进口的数量,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经营直接干预的减少,价格竞争将对这些过去依赖贸易保护的工业部门产生相当大的压力。
(四)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也是农产品的净出口国,但由于耕地资源不足、农业劳动力大量过剩、生产单位细小、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大宗农产品生产方面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因此,我国将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豆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按照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配额量要达到近三年实际进口的平均量或国内消费量的3一5%。这没有超过我国在《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中关于将粮食进口量控制在国内生产总量5%左右的规划水平。
目前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水平,同时由于生产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短期内适当增加进口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从长期看,提高我国农业部门的竞争力,取决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突破和广泛应用以及农业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的制度改革。
(五)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
我国已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8种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里逐步放开经营,即国营贸易不再作为国家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目前由国有独资外贸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外贸经营体制,将逐步向包括国有、合资、外资、股份制、集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制过渡。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推动国有外贸公司的改革,尽快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方式,改变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亏损、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局面。
三、完善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两项基本原则。我国有关国产化政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当地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汽车产业政策规定国产化与进口散件的关税税率挂钩。贸易平衡规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制程度与当地生产产品挂钩,例如,要求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出口必须大于进口,进口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30%。这些规定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产品的配额、许可证限制,违背了取消数量限制和原则。加人WTO后,我国将修改现行政策法规中与WTO有关协议和条款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要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除定期向WTO通报本国外资政策变动情况外,还需建立政策机制,指定媒体公布外资政策,并保证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外资审批将根据公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程序力求简单、公开和有效率。
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人方面。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将允许外商进人银行、保险、分销、电信、运输、法律咨询和会计等服务行业。不过,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各个部门都有过渡期,同时保留了审批程序。
电信服务。中国将参加WTO基础电信协议》,取消各类服务地理限制的过渡期分别为寻呼和增值电信3年,移动通信5年,国内有线服务6年。但在外商股权、管理控制权、国际通信出人口局方面,仍受国家限制。
银行服务。中国将加人《金融服务协议》,承诺在5年内逐步取消外资行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理限制。
保险服务。中国将在加人WTO后5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证券。允许外商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业务范围限于A股的承销,B股、H股及境内外政府、公司债券的承销、自营买卖和买卖,不允许从事A股交易。
分销。分销包括贸易、批发、零售、维修、运输、仓储和其他辅助服务。除少数商品外,中国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营品种、数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盐和烟草外,外商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工业品。
1998年我国第三产业占GDP的32.9%,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服务部门发展相对滞后,或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引人资金、专业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新兴的服务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开放市场不仅对各类服务部门产生竞争压力,同时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安全。
四、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宏观政策
加人WTO后,国家对经济贸易的管理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同时又要承担维持经济稳定的职责,因此,尽快建立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将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
(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机制将成为平衡国际收支的主要经济杠杆。
在降低关税水平、取消数量限制、普遍实行国民待遇后,人民币汇率在平衡国际收支方面的作用就变得更为重要。1994年的外汇制度改革,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但目前外汇市场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交易主体过少,外汇供求主要由中央银行控制,远期外汇市场尚未建立,企业缺乏回避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外汇风险的手段。因此中央银行不得不承担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全部责任。为了使人民币汇率真正浮动起来,需要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一是要放松外汇管制,二是要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三是要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四是要建立远期外汇市场。
目前,我国已积累了15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居民外汇存款超过了300亿美元,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已经具备了逐步放松外汇管制的条件。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中央银行已经取消了信贷规模总量限制,国有银行通过补充资本金、实行债转股、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也加快了商业化经营的进程。在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之后,为了让中资银行尽早熟悉利率市场化环境中的竞争规则,适应银行业扩大市场准人的挑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在近期内有突破性举措。据此,我们可以预计在各方面条件日趋成熟的情况下,199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所设定的目标将在未来5年里逐步实现。
(二)逐步改革税收体制,实现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表现在进口设备的关税减免、出口退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随着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减免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的作用将逐步削弱。
我国目前17%增值税率过高。(新加坡为3%、台湾省5%、加拿大7%)。一是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成为阻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本地成品和零部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高税率导致普遍的欠税、逃税和出口退税中的骗税行为;三是增加了已交给高关税的进口货物的成本,容易引发走私行为;四是不能照实征收与出口退税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如果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同时加强征管,不仅不会减少财政收人,反而有可能规范税制,降低依法纳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目前,所得税减免仍是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这会造成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长远看,所得税减免作为国家实施产业优先发展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的重要手段,对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
(三)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将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主要根据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来安排政府投资、国有银行的贷款、税收减免,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和外资的市场准人政策也是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加人WTO后,受有关规则制约,市场保护只限于幼稚产业和少数例外产品。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范围将会相应缩小,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也会减少。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加强。在市场开放的过渡期内,政府将主要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补充资本金、债转股、鼓励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和实现规模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将根据有关保护幼稚工业的条款,在过渡期内对少数产业提供合理的保护。另外,中国目前近有8亿人生活在农村,在较长时期内,国家将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稳定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业投人,特别是用于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改良品种、调整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入。
中国政府将继续实行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不符合中国习惯的文化产品进人、保护生态环境等为目的的准人限制。
五、鼓励强者,保护弱者是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后,将引起不同利益群体收人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异常激烈。无论是在工业还是在服务领域中,都存在高素质的技术、营销和管理人才向外商投资企业流动的趋势。政府正在推进收人分配、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高素质人才在创造价值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和政府所认识。政府将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允许本地企业采取多种收人分配形式吸引人才。
对于在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下岗或失业人员,国家将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向他们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同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再就业。
六、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市场开放也会带来风险,因为贸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必要的干预,克服市场缺陷。我国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开放市场,有可能出现某些进口产品大量涌人的情况,为了防止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劳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除了运用既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将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法》或《保障措施条例》,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
关键词:世界银行;借款国;调整贷款;政策性附加条件
一、世界银行调整贷款的特点
调整贷款是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设立的一种政策性非项目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借款国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其具体做法是: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贷款,用于支持该国宏观或部门经济结构调整。调整贷款可分为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是世行在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的,最初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而进行的经济调整,并促进其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重点是支持国民经济宏观结构调整。结构调整贷款有双重目的: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资金,帮助其缓冲来自外部的冲击;以贷款为杠杆,促进借款国实行政策和结构改革,从根本上建立一种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一些国家不愿或没有能力推行涉及面较大的结构调整计划,世行引入了部门调整贷款,着重支持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的政策调整与机构改革。部门调整贷款的实施扩大了调整贷款的范围,其只涉及单个部门,操作比较简单,政治上更易于接受,部门政策和机构改革通常可为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和提高部门效率提供潜在的指导。部门调整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具体部门的全面政策和体制改革。如果借款国执行贷款项目的能力不强,总的经济管理水平或国民经济的规模尚不允许进行结构调整时,可选用部门调整贷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平衡国际收支已不再是调整贷款的首要目标,当前其重点是促进借款国推行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机构改革。
世行的贷款条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强调通过财政政策(包括减少财政赤字、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第二阶段改革增加了一项新的结构改革,特别是实行开放的贸易体制和农业自由化。第三阶段改革强调私有化(尤其是银行和电力部门的私有化)和政府改革。2000年以来,在世行贷款中,调整贷款的数额与项目数量有一定的波动,但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见表1)。
与项目贷款相比,调整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政策性强。调整贷款不是用于建设特定项目,提高产出水平,而是直接以政策调整和机构改革为目标。使用调整贷款必须满足特定的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要求,使用结构调整贷款的国家必须制定世行认可的结构调整计划,就贸易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投资计划、资金动员、机构改革等方面的调整作出承诺。具体的政策要求包括实行国有经济私有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含利率和汇率)自由化、放开价格、取消财政补贴、压缩公共部门投资、改革税制和机构改革等。第二,支付速度快。项目贷款评估一般需1~2年,而调整贷款的准备过程较短,只需6个月甚至3个月。第三,使用灵活。项目贷款需专款专用,各项贷款必须符合评估报告中规定的用途。而调整贷款的目的是为借款国提供一种缓冲,使之能缓解因实施调整计划而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冲击。借款国在贷款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由度。结构调整贷款可由借款国自行安排使用,部门调整贷款也可在-定范围内安排使用。
二、世行调整贷款的政策性附加条件
获得世行结构调整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第一,借款国必须是由于经济结构等原因陷入或面临巨大的国际收支逆差,财政赤字剧增且一时难以扭转。第二,借款国必须与世行进行对话,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修改国家投资政策,并要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以及可能取得的积极成果等。最初,与调整贷款的目的相应对,世行对借款国提出的政策要求是:必须实施紧缩性的短期稳定政策,通过有秩序地减少支出,对国内需求水平进行调整;必须实施结构调整,理顺商品的相对价格,改革各种规章制度,使经济运行更有效率、更有弹性,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经济恢复到持续稳定增长的道路上来。在20世纪80年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90年代以来,世行逐步确立了以“华盛顿共识”为调整贷款的条件。其核心是借款国必须实现经济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
调整贷款自实施以来,在世行内外,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关于调整贷款的效益;关于调整与贫困阶层。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是否必要以及执行效果。政策性附加条件是调整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和执行的关键。从世行统计看,使用调整贷款的国家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各国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差异很大,有的几乎全部执行,有的则基本没有执行。借款国在申请贷款时为能得到贷款,往往承诺接受各种政策条件,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由于各种实际困难而大打折扣。有些专家指出,在调整贷款作为快速支付手段和作为政策杠杆这两种职能之间,能真正实行的往往只是前者,后者则十分有限。
世行的贷款条件更多的是受到来自许多借款国的指责。有的认为,这种附加条件是以贷款为诱饵,将世行的主张强加于人,带有明显干涉他国内政的色彩,政治上难以接受。更多的观点是对附加条件本身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有人指出,不发达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特征,但各个国家不发达的原因却各不相同。而世行开出的药方往往从概念出发,脱离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如,在附加条件中,世行强调调整和收缩公共部门投资,鼓励私人投资。而研究表明,在低收入国家收缩公共部门投资的结果往往不是私人投资的增加,而是减少。因为在这些国家,弱小的私人部门的发展需要公共部门的带动和依托,削减公共部门投资往往牺牲了必要的支持性活动,如基础设施等。有学者认为,全球化被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所控制,而世行是全球化的工具;世行贷款的条件损害了穷人的利益。梅茨尔委员会(theMeltzerCommis-sion)的观点是,世行贷款挤出了中等收入国家的私人借贷,也纵容了受援国政府的腐败和浪费。世行经济学家的分析报告也显示,世行的结构调整贷款常常未能起到培育经济增长或减少贫困的作用,贷款条件已经损害了国有产权改革,并且许多世行投资项目几乎未能产生经济回报。但也有的观点认为,世行设定贷款条件是为了确保贷款偿还,从本质上说,是为保持世行的运转。对于IBRD来说,既要维持庞大的运行费用,又要对IDA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贷款的正常偿还和合理的收益(尽管世行贷款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设立附加条件是必要的。
三、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调整贷款至今依然是探索中的贷款方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既适应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调整、改革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世行业务重点向政策导向倾斜的倾向。可以预见,世行调整贷款将继续在世行贷款中占据重要地位。不管在这方面存在怎样的争论,但世行是不会放弃政策附加条件的做法,仍会将其置于重要地位。梅茨尔委员会认为,试图说服世行放弃这种有害的贷款附加条件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条件深深根植于这些机构之中。不过,世行也认为有必要减少贷款的附加条件。最近,世行发现其现行政策不够灵活,因而减少了一些附属贷款条件,特别是在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方面的要求。世行承诺将定期评价其政策条件的实施情况,但并没有计划去重新公开讨论那些政策本身。通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世行已认识到,只有当改革的措施真正成为借款国政府自己的主张时,这些措施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因此,世行在制定条件时,将更多地强调借款国政府的参与,并尽可能使政策条件简化,集中于最核心的部分,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因此,可以预期,世行将会继续实施调整贷款,并以项目贷款来补充调整贷款的作用。但在提供贷款时,将会强调改善商业环境的政策改革;重视公共部门的投资政策和私人部门的发展;在设计调整计划时兼顾促进增长和减少贫困问题。
面对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我国应采取的策略是: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市场不完备,只能选择经济转轨较容易的地区对外开放,并指定一定的税收政策以补偿市场不完备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圳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享有很多独有的和先发的优势。加入WTO后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投资环境而言,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我们将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行一致的无差别的优惠、特权和豁免等政策。随着部分对外资限制措施的取消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将使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2003年3月2日起,外资进入进出口领域的限制得以放宽。外商可以设立合资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的地区由原来仅有的上海浦东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的两地6家试点扩展至全国。由此可见深圳不可能再享有特殊优惠政策。进入21世纪之后,新一轮创业浪潮前所未有,年轻的深圳正进入不同于以往的发展阶段,最大的不同之处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国改革的总体推进,深圳享有的政策优势将不复存在。全国的改革呈现千帆竞发、万马奔腾的景象,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湾城市发展势头强劲,发展空间广阔,具有很大的后发优势,西部大开发的全面展开。这些都是深圳利用外资形势所发生的引人注目的变化。深圳已经被历史的浪潮推上了一个新的、较高的起点上,在这样的形势面前,深圳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稍有懈怠,就会落后。
二、加入WTO后外商投资趋势方面的一些变化
以往多年,外商主要将中国作为其低技术含量的加工组装基地,近几年来,外商在华投资行为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过去,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将全面进入包括研究、开发、管理、营运在内的各个领域;过去,外商投资往往以国际市场为目标,把深圳作为低成本的加工制造点,中国加入WTO后更多的投资者将以国内市场为目标。新形势下,深圳面临诸多挑战。
1.国际资本加大了对华投资的力度,并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增强企业竞争力。一些跨国投资公司将地区总部或全球制造基地迁至中国,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或营运中心成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一种“时尚”。由于深圳在跨国公司全球布局中战略地位不断提高,著名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首先锁定深圳。近年来世界500强进军深圳的步伐明显加快,朗讯科技、达能、康柏电脑、汉莎航空、伊斯曼柯达、翠丰、吉之岛等前来“加盟”,2003年又有12家世界500强公司到深圳投资或增资,在深圳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已有98家。深圳已不再是简单的加工制造基地。富士康、以色列RIT公司、奥林巴斯等一批跨国企业相继在深组建起了“脑库”;沃尔玛、家乐福、吉之岛等跨国商业零售巨头走进了深圳人的生活;宜家、欧倍德、塔吉特、汤姆逊等世界知名跨国企业去年也来深投资。
2.投资领域拓宽,对服务业的投资将成为跨国公司的投资热点。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有了新的要求,那就是资本能够自由流动,企业能够上市筹集资金,以适应现代金融经济的需要和企业规模发展的需要。在融资国际化和证券化背景下,外资更趋向利用中国的资本市场、股市来投资和发展,而不仅仅是自身已有的利润。原因在于竞争趋向激烈的时候,利润更低,投资企业需要社会来共同承担投资的责任和风险。而金融市场趋向开放以后,外资更趋向以金融资本的形式出现,而不是实业资本。而服务业的开放及其高额利润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将引导外资更多趋向投入服务业等新领域。
按照加入世贸承诺,我国将逐步开放过去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的服务行业,扩大服务市场准入。原来开放程度较低的我国服务业将成为外资进入的重点领域。美、英等外国金融保险机构已与深圳地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深圳正积极拓宽外商的投资领域,将依照中国加入世贸协议的条文率先向外资开放金融、商贸、基建投资、中介服务等4大领域。
三、加入WTO后深圳利用外资对策的调整
1.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建设。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调查,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投资,已越来越重视软环境而不是政策优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地区间的经济竞争日益加剧,投资发展环境成为一个城市和地区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关键因素,决定着资金和人才的流向。深圳如何继续保持和开拓深圳新优势,除了要在体制上继续创新、在产业结构上继续优化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继续全面地优化深圳的投资发展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软环境不好,就会限制硬环境的发展。软环境中政务环境的改善带动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善。所以深圳市政府应加快行政提速,提高服务意识,办事效率,减少行政审批,压缩行政收费,降低营商成本。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转变。从国内外经验来看,良好软环境要通过法制化来保障,上海先后出台了110多个涉外经济法规。深圳也应根据WTO规则废止、修订与WTO相冲突的法规,制订符合WTO要求的涉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符合国际惯例。并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了进一步发展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还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内大多数地区相比,深圳市政府在政府职能转换上领先一步,但重“管理”轻“服务”情况依然存在,社会环境的国际性不够。为了让海外的投资者有比较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市政府应多建一些双语教学的国际学校及港台子女学校,以及高档次的医院,还应兴建咖啡、酒吧一条街等生活配套设施,更好地吸引国外高层次的跨国财团进入深圳投资办企业。
2.采用多种利用外资方式,实行跨国并购。无论是从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的角度,深圳都应把跨国并购作为重要的引资方式来考虑。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以股权转让等形式为主的跨国并购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新一轮浪潮,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较之以前的投资方式相比,很显然,外商在投资方式中更愿意用购股的形式来投资。对跨国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好处可能就是能缩短建设周期,加快投资周转速度。
外资并购目前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个持续的热门话题。外资进入一改合资、合作、独资等惯常手法,趋于多元化。深圳市提出要在2年的时间内,打造2条国际资本进入深圳的资本高速公路。与修建普通的高速公路不同的是,深圳市政府把建设国际资本高速公路的任务交给了专门负责产权交易的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潘新平介绍:“我们提出建立两条国际高速公路,实际上是建立两条管道,把国际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这是第一个管道;第二个就是服务市场,这是第二条管道。你只要把服务做好了,把要购并的市场很多的亮点的东西拿到市场上来进行交易,国际资本有利润可赚,他就肯定要到这个市场上来。”通过产权市场并购企业,可以大幅缩短国际资本进行投资的周期。
3.在发展传统制造业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放宽投资领域。以往深圳得益于有利的区位优势,制造业特别是外向型制造业发展很快,是深圳吸引外资的重点产业。今后深圳的制造业还有很大发展潜力,深圳应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吸引更多跨国公司跟随产品的上、下游供货商来深落户,加盟深圳的产业链。在发展传统制造业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放宽投资领域,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优化外资投资产业结构、布局结构。针对服务业已成外商投资的新热点,应鼓励引进国外服务业的现代化理念、先进管理经营经验、技术手段和现代市场运作方式,以改善服务业的结构,提高服务业的水平。深圳在投资环境方面有较大的潜力可挖,第三产业在香港占85%强,而深圳第三产业只有40%的比重,发展第三产业深圳大有可为。因此深圳应在服务领域先行先试,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并充分利用深圳离香港近,成本低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深港合作,引入跨国企业的物流、采购等业务。
关键词:跨国财务管理跨国并购跨国破产清算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比以往要快得多,同时出现新的内容。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财务管理也被迫不断地进行自身的调整,来适应跨国公司的发展,这对跨国财务管理形成了一系列的挑战。跨国公司在目前阶段出现一些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跨国并购增多、跨国破产清算增多等,跨国公司需要考虑怎样对这些业务进行更为有效和稳妥的财务管理。
跨国并购问题
跨国并购是在境外进行并购,并购方往往对境外的并购市场的熟悉程度比对国内的要低,因此跨国并购的风险比国内并购的风险要大,这些风险主要以财务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跨国并购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的行为增多,如何更好地处理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问题,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新问题。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要关注和处理好两个关键的问题: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和融资决策,这两个问题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
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情况下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估算目标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各个时期的预期收益,体现所有收益,得出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价值的准确评估依赖于各期收益的预测,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目标企业的信息基础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往往依靠评估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进行的是跨国并购,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比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审计报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这样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未来的经营状况、未来的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就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在被收购方占据地利的情况下,一般会高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而导致实际的收购价高于目标企业的实有价值。这种高估对收购后的经营也不利,因为没有正确把握目标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
融资决策是指为企业并购筹集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定出最佳的融资方案。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金融创新相当活跃,进行融资的可选渠道大大增多,进行跨国并购的融资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融资,也可以进行企业外部融资,融资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财团融资、认股权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等,当然也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其他种类的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至于具体应选择哪些融资方式以及相关风险如何等问题使财务管理难以决策。
跨国公司进行融资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往往是比较高的,比如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发行企业要承担较高的债券利息,发行佣金也较高,实际上是一种高息风险债券,其融资成本相当高。如果并购后的企业经营不善,会使企业的负债增加,导致收购不利甚至收购企业破产。二是融通的资金结构要和企业的资金结构相匹配,资金的结构是指企业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以及相对应的资产比例。如果企业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大,其清偿短期债务的能力强,就可以较高地通过流动负债的形式进行融资。相反,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小,适宜于对长期负债的清偿,可以较多地以长期负债形式进行融资。三是注意融资币种的选择和汇率风险,跨国并购的融资如果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要根据外汇风险情况进行融资决策,币种选择尽量选择预期贬值的货币,以避免汇兑损失;如果不能进行币种选择,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国破产清算问题
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发展迅速。这种经济形势促使了各国之间的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使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内。企业有生有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所谓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牵涉的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处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破产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宜。但各国破产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因各国经济文化历程和法制建设道路不同,各国破产程序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只能趋同,不可能一致,具体运用哪个国家的破产法,有时最后的结果大不相同。各国破产法的差别主要分为支持债权人的利益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类型和折衷类型。更多情况下,各国都坚持适应的破产法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WTO;国际投资;资本出口中性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2.用综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多国直接抵免我们选择了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这意味着,当各个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低不一时,采用此法会由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使适用高税率的分公司的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国际重复征税,从而偏离资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维护居住国的财政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境外投资者要面对比国内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国际上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又日渐普遍,我们认为应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这样既可减轻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竞争压力,免受歧视待遇,又能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1.薪酬调整机制不健全。S企业主要采取基于职位的薪酬体系,同时辅以薪随岗移的调整性政策体现薪酬变化。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并不能在实际中很好的反映岗位变动后合理的薪酬变化。通常情况下,当员工实现了升职,即职位从低岗位调整为高级别岗位时,其薪酬能够随之提高。但是相反情况下,如果员工因某种原因,其职位由高级别调整到低级别职位时,现行的政策下却并没有明确的调整机制,因此薪酬水平没有随之降低。如此将会使得公司的用人成本增加,同时不能很好的反映企业薪酬体系的公平性。此外,出于出发点是基于职位的薪酬体系,公司员工工资的调整较大程度的参考了劳动时间和工作资历,没有能够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绩效功效来灵活的反映该员工的贡献,由此可能会导致有能力者反而会因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而造成人才流失。再次,公司现行的薪酬机制,对当地物价变动、社会最低平均工资的变化判断不足,没有能够灵活反映,导致了员工可能面临薪资质量下降的窘境,降低了员工满意度。
2.绩效考核不科学严谨。S企业采用的是一套综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了基本工资与业绩挂钩、参考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出勤率等,但是不难发现各个部门和各岗位由于在岗位性质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绩效考核的指标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各个指标间的权重变化不突出,即是整体的指标设置其合理性还有待商榷。我们会发现,在各主管对其员工进行绩效考评的过程中,由于主管领导对考核指标理解和判断标准不同,导致了在考评时有的趋向于严格,有的趋向于过松,使得绩效考核成绩容易出现明显系统误差。
3.缺乏薪酬管理技巧。薪酬管理的出发点,是满足人性的需求。马斯洛需求理论认为:“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在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考虑高层次的需求”。毋庸置疑,物质奖励是满足最低层次需求的保障条件,现代企业管理也将其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然而这并不能代表有效激励的全部措施。从现在来看,增加薪酬和福利是该企业运用最多的员工激励措施,然而反观其结果,员工的离职率并没有随之显著性下降。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在薪酬管理方面缺乏技巧,没有过多的关注员工在非物质形态激励的需求,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还不足够。
二、企业薪酬改革实施建议
1.改革测评方式。作为一家成熟的商业企业,S企业在现行的薪酬体系基础上,应当适度的采纳现代方法,进行相应的测评方式改革。在年度考核中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不同职级的薪酬水平进行合理档级调整。同时对每个员工不仅要对个人业绩与工作能力进行评估,还要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原则,侧重考察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创新意识等方面的评估,通过全方位的评价来对对员工的薪酬调整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