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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范文

时间:2023-08-03 16:10:12

序论:在您撰写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第1篇

西门子股份公司系“SIEMENS”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开关、插座等。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经授权获得该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提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

2010年5月,西门子股份公司发现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某摊位可能销售了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该摊位经销商邮寄了《律师函》,称该摊位可能销售了未经西门子股份公司授权的开关、插座等电气产品,建议其采取相关措施。

2010年6月19日,西门子公司在该摊位公证购买了涉案开关、插座若干,并取得收款金额为122元的《收据》一张和盖有“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以及名片各一张。

郑某系该摊位的经营者,并确认收到了该律师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郑某销售的产品与西门子公司的正品进行比对,西门子公司的开关、插座产品的正品内侧均印有20位编码,郑某的产品上没有编码,且二者在产品外包装袋、产品构造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

西门子公司还了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灯火公司),理由是其未尽监管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

商标侵权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行为包括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前(一)至(五)项,即(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条第(六)项属于间接侵权的情形,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就本案,海淀区法院认为,郑某认可收到了律师函,其应当知晓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郑某作为经营者,其亦未证明其销售的开关、插座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销售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万家灯火公司是否侵权

本案的争议在于,万家灯火公司并非直接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海淀区法院认为,郑某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灯具,与其实际经营的项目一致,万家灯火公司为其提供发票并无不妥。西门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公证购买涉案商品之时万家灯火公司知晓郑某销售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西门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万家灯火公司在收到本案状之后应当知晓郑某销售了涉案商品,但在诉讼中,西门子公司认可郑某在收到本案状之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故万家灯火公司在知晓郑某销售了涉案商品之后,已经尽到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不构成对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在前几年我们熟知的秀水街公司相关案例中,法院却认定秀水街公司为被告于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构成共同侵权。

同样是综合市场,为何万家灯火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秀水街公司却成为共同的侵权行为人?

综合市场监管义务的认定

不管是万家灯火公司还是秀水街公司,作为综合市场,两家公司均与相关摊位的经营者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的摊位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等,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两家公司的权利 义务看,均包括对市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有权决定市场经营时间、经营品种、范围等,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调整,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秀水街公司负有维护市场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市场作为经营管理者,提供经营场所,应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综合市场如果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应知”情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西门子公司案中,权利人律师函寄送的对象为摊位的经营者,且在收到本案状之后,郑某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故万家灯火公司已经尽到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在秀水街公司案中,权利人给秀水街公司的律师函中已经列明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摊位,要求秀水街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如有问题可与律师联系,并提供了详细联系方式,但实际上,秀水街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涉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致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继续。故可以认为秀水街公司存在“应知”的情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市场知识产权法律

风险提示

综合市场规模大,涉及摊位多,涵盖文具、服装、鞋帽、五金、建材、家电等各行各业,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比较多。综合市场如何积极有效应对?

首先,综合市场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认真审查摊位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留存好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要证件的复印件。尤其应当注意审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备案经营者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其次,综合市场应当与摊位经营者签订相关合同,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在综合市场内诚信经营,保证其展示及出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权利,不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综合市场还可以就如因摊位经营者原因导致侵犯知识产权时,综合市场被判承担责任时,约定具体如何在摊位经营者和综合市场之间进行分担。

第2篇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政府介入;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15-04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界定

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以来,经历了探索发展、整顿治理、规范和再发展等几个阶段。20多年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作用日益深化,产权交易的广度和深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清楚地界定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助于准确地定位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同时这也是进一步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

要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首先应当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产权入手。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在狭义上一般指物权,即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在广义上,产权则包含更多的内容,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利,同时还涉及劳动力资源等,其范围之广无疑可以涵盖所有的要素市场所反映的交易内容。其实,在实务操作中,产权不仅涵盖了企业的存量资产,如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同时它还包括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体现社会关系的社会经济权利,它们是可以凭借其获得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本权利。而且,产权(包括物权)一旦突破了法律对其交易方式的限制,取得了证券化的形式,对证券化后的产权进行交易就是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市场就进化成了证券市场。现在的股票市场其实就是发行和交易证券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证券市场的初级形式,是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排除产权交易市场在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要素市场的性质。这是因为,现实中产权的交易往往涉及整体的要素转移,这其中包含了劳动力、土地、技术等诸多要素,并且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已经或正在酝酿着进行产权和技术市场的整合。因此,基于上述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实践以及广义的产权概念,将产权交易市场的属性界定为一个兼有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性质的综合性或系统性市场较为科学。事实上,产权交易市场在实践中所表现出的融资功能上的突出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属性应为资本市场。它属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平台,其产生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因此,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产生之初,它更多的是服务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以及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这却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的产权主要属于国有的状况。前文已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一产权,应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这就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的客体应是多样化的,而这里的“多样化”无疑应当包括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样化。有鉴于此,本文所述之产权交易市场,将特指为实现国有产权和其他各类产权的流转与调剂,由国家、行会和市场制定交易规则、以价格机制为指导,并由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有形和无形的交易场所。

二、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也不可能不介入。实际上,政府在我国产权市场建设中起着特殊的、重要的作用。目前来看,政府的行为在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既有缺位的地方也有越位的地方。因此,研究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不仅是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同时它更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中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政府的行政权力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介入应该深入到何种程度?政府、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三方应该各自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理论界和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鉴于现在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完善,其交易的产权主要属于国有,应当由政府来大力支持产权市场的发展,包括资金支持以及促成交易等,认为产权市场应当是集交易平台与评估、监管于一体的机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交易的内容和对象也将由国有产权为主导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并存,因此,行政力量不能过分介入,应当实现监管与运作的彻底分离。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析之如下。

首先,政府过度介入市场会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阻碍资源优化配置。前文已述,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它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的退出通道,是推动多种经济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所以,在当前甚至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肯定、而且必须介入到产权交易市场中,尤其是国有产权的交易。然而,国企改革乃是我国改革的一大顽疾,任何问题一沾上“国企”两字就复杂起来,产权交易市场中亦是如此。在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对国资产权并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事实上,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把握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政府尽量不参与资源配置;二是一旦参与要以市场手段来进行。但是在我国产权交易实践中,某些政府部门常常采取“拉郎配”方式撮合买卖,人为干预交易方向。政府对市场过度地介入,不仅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而且由政府不恰当干预进行的产权交易通常也难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不仅如此,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无疑应是多样化的,交易的内容和对象势必也将由国有产权为主导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并存的局面。因此,无论从市场现实的状况,还是从其长远的发展来看,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都不应过度地介入。

其次,政府过度介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利于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且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会影响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而且还会造成市场的条块分割。从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来看,由于产权交易市场能带来本地会计师业务、律师业务、评估业务和并购等咨询业务的发展。这是一个有着巨大商业利

益的机构,而任何利益之争都足以引诱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其成为有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并为其自身谋取利益。在另一个方面,基于获得政府的“指定”或“认可”,中介机构将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寻租上,而这无疑将会影响这些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而影响这些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作用的充分发挥。

其实,政府的行为只有在限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并实行自愿议价的合同时,市场才能有效地支配经济行为,并且保证出现的任何租金将因为竞争性的进入而消失。但是,如果政府超出这个限度,而干预到市场的细节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

综合以上的论述,笔者以为,为了规范发展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应从原来的“管交易”转变为“管市场”,即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应从对交易行为的直接管理转变到提供交易规则的层面,将政府定位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监管者,使政府职能归位到“市场监管”上,由此建立一个“有效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产权交易运作体制。具体来说,在交易所与政府的关系上,应由主管转变为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交易所可以是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多元投资主体,关键在于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上、利益上完全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运作。而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减少直接干预,其主要职责应当仅限于培育公平的交易环境,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化,即:制定转让办法,规定转让程序,并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干预具体的转让项目。

三、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监管模式的确立无疑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政府调控市场运行的模式,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大体可以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集中型监管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在集中型监管模式中,更多强调的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管。

事实上,政府他律监管是行政权力作为市场外部力量对市场内部均衡的强制干预。这种强制干预以市场失灵理论为其合理存在的逻辑基础,对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市场交易的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监管同样存在“死穴”,由理性人组成的政府同样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由政府单独进行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存在如下的缺陷:首先,政府监管在手段上天然存在“刚性”,过硬的强制性会导致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对市场主体的揉搓:其次,上文已述,行政权力广泛而深入地介入产权交易市场,必然会产生权力的寻租,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说服监管机构放松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监管政策:第三,产权交易市场运行的技术性强,制度复杂,这就对监管机构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有较高的要求。除此之外,由于当前甚至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监管的目标有时会和产权交易市场自身的运行方向发生背离:现今政府更多的将产权交易市场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客观的、纯粹的、独立的市场运行体系来对待,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政策违背市场运行规律情况的出现。

(二)自律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政府并不直接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而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间接规范整个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为。

诚然政府监管存在的缺陷正是自律监管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正如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一样,自律监管也有其自身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首先,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属于民间团体,因此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监管措施过于“脆弱”,行业自律组织最严厉的制裁措施莫过于将违反其自律规则者驱出组织之外,却无法制止其原有的商业违规行为;其次,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并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如果自律监管涉及到其他行业,必然会发生“偏袒”的情况;再次,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一样也要有监管机构,也要制定监管规则,也要监督规则的落实情况,即自律监管要有监管成本,但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仅适用于该行业内部,适用范围有限,其监管的绩效较小;第四,有的自律组织自身也参与市场交易,这就造成“裁判员”与“运动员”职能不分的情况。

(三)中间型监管模式

依前文所述,政府对产权交易市场不仅应该进行适度的介入,而且还应将政府定位为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一个监管者,使政府职能归位到市场监管上。因此,政府监管在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中无疑是肯定且必须的。但是,如单采集中型监管模式,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介入未免过深;若单采自律型监管模式,则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中将会出现缺位的状况,而且基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客体大部分属国有的现状,仅仅依靠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实难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有鉴于此,为了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优势互补,相互协调与相互配合,笔者认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应采中间型监管模式。

所谓中间型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它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与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相配合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发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宏观管理作用。也能充分体现行业组织和产权交易机构灵活机动的特点,把上述两种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无疑更适宜于采用这种模式。

四、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设想

前文已述,政府应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适度的介入,以一个市场监管者的身份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管中,若仅由政府单独进行,则行政权力不免过于广泛而深入地介入产权交易市场,有违将政府定位为市场监管者的初衷。有鉴于此,自律监管的引入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接下来的部分将继续以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为思考的中心,主要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方面,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构建的设想。

(一)政府监管

1,政府监管机构的选择。针对当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交易对象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的特点,笔者认为,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理应对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负责。事实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政府监管的重任是有其法律上的支持的。诚然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同时,《暂行办法》中第10条又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但具备了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的权力,而且其与产权交易机构形成了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欲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仅如此,产权交易机构还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为进行评审。现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大产权交易试点市场负责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由上分析,国家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工作,加之当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际上已取得了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的资格。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选择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应是在当前企业国有产权占产权市场交易对象主体地位的背景之下的过渡性做法,因为:首先,国家明确规定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但随着产权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中企业国有产权占交易对象主体地位的情况极可能有所改变,届时,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主体的产权将会成为主导力量,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不仅与理不合,且不能实现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其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具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权,但它毕竟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如果国家不明确赋予其监管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职能,长期由其承担监管主体的责任将倍受置疑。第三。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监管主体,其理论基础在于它拥有国家赋予的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权,而承认选择权的隐含条件就是各地有多个产权交易机构的存在,但笔者认为,经过交易机构的整合,一旦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大市场建立起来以后,这种选择会失去其实质上的意义,而由国资监管机构肩负产权市场监管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因此,鉴于我国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完善程度与经济大背景的原因,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是希望其填补政府监管部门缺失的空白,通过其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创造监管条件,为未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打下扎实的基础。将来,我们可以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分离出一个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委员会专事产权市场监管,也可以借鉴上海设立“产管办”的监督办法和证券市场“证监会”的监管体制,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而设立这个机构的时,应由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程度和我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速度来决定。

2,政府监管的内容。政府应该从多方面、多角度,按照产权交易程序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鉴于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产权多属国有,因而就以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为例。政府对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有产权的监管,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权“流转顺畅”的总体目标出发来进行。首先,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应认真落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要求,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其次,在交易监管方面,应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最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行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媒体和国资委网站可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不准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并通知各企业不能到这些机构去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二)自律监管

从广义上看,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自律监管应该包括行业组织自律监管和产权交易机构自我管理两个部分。

1,行业组织自律监管。产权交易行业应借鉴其他行业的管理经验,成立产权交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其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自律性组织可以借鉴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经验,形成一套有效的会员管理规则,对产权市场从业人员的进入资格和执业操守进行认证和监督。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一批运作规范的产权交易经纪公司来支撑,自律性行业组织能在人才培养和公司规范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而已经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的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保证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产权交易机构的自我管理。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运作,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应发挥好其交易场所的基本功能,在信息、交易撮合、价格发现以及交易纠纷调处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产权交易机构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交易撮合、签证上,要抓住进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加强其监督功能和配套服务功能。例如,对入场交易的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如,企业在产权交易前后有许多工作要做,但企业缺乏产权交易实际操作的专门知识和专业人才,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提权评估、代办公证、代办工商变更登记或股权登记、税务登记等交易前后一系列配套服务,进一步提高其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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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施工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在竞争中站稳脚根并寻求发展,单纯地寻求外部环境的改善已经行不通了。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苦练内功、加强企业的自身建设,树立本企业的良好形象,从而在业务竞争中保持优势已经成为众多施工企业的选择。而现场安全管理作为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作用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2 安全生产管理

2.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企业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而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施工均来自施工现场,所以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都是围绕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管理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项目部经理安全员班组长民工这是纵向管理,而横向就是与之平行的部门之间的安全管理要到边。

2、行业管理

建筑安全监督站,就是行业管理部门,属于政府派出机构。它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建筑安全监督站里又分为3个科室,分别是稽查科、安全科、管理科。稽查科工作职责范围是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到位;文明施工情况等;并行使处罚权。安全科的工作职责范围是平常的例行检查与指导,对施工现场进行4个控制点的验收,对标化工地进行评审,对安全台帐资料进行检查,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管理科工作职责范围是工程前期开工的手续及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等。

3、国家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察,主要对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给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罚。

4、群众监督

一般指工会组织及劳动者对企业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这是劳动者的一种直接监督形式。

5、劳动者遵章守纪

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多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安全意识淡薄、专业技能差、违章指挥等。因此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工人都要自觉的遵章守纪守纪,就能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2.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1、消除人的不安全行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解决的是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与安全生产技能,让他们能够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拒绝招收老、弱、病、残的工人进场。

2、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解决的是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对施工用电、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深基坑工程、塔吊和升降机的搭拆等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如施工用电需采用三相五线制并实行三级漏电保护装置;塔吊和升降机必须检验合格并由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员操作等措施。

3、控制环境的不安全动态

环境的不安全动态主要解决的是周围环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造成的影响。其中气象条件产生的影响很大,施工现场的塔吊在五级风以上是不能吊运的,安全管理人员就要及时制止;在雨季施工基坑时要做好排水降水工作,防止基坑由于土质液化而坍塌;施工现场的至高点要设置避雷针,防止被雷电击中;南方属于台风多发的地区,台风季节做好临时设施的加固措施,实时监控台风动向,在台风来之前要撤离临时宿舍的人员到安全的地方。还有社会环境,如战争、动乱、传染病期间的安全措施。

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2、做到一事一交底,事事指派专人负责,不违章指挥,认真履行分部分项安全交底制度,随时随地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实施经济罚款。

3、组织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提出本周安全要求或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做好记录。

4、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自检。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落实,并做好记录。

5、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6、发生人身伤亡和未遂事故时,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和向上级报告,接受检查和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除现场保护,强行复工。

7、按建设部检查标准,组织项目部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对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并定期考核 。

8、负责组织对现场使用的脚手架和机械设备等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能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安全使用运行状况,随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2 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指示和精神,坚持原则,尽职尽责。

2、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定时向项目经理汇报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参与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

3、督促项目部领导,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4、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随时随地督促有关人员解决不安全问题和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遇重大险情或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工,立即采取妥善措施或上报处理。

5、负责组织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7、作好本项目安全生产资料的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档案工作。

3.3 各生产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法令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危险区域施工。无有效安全措施的有权停止作业,汇报项目经理提出整改意见。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爱护机械电器等施工设备,不准非本工种人员操作机械、电器。

3、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职工之间,应相互监督,制止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立即整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作业。

5、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保护现场,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

4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1、 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2、 文明施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3、 脚手架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点、构件间距与剪刀撑、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卸料平台、安全通道。

4、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5、模板工程安全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

6、“三宝” 、“四口”防护检查应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

7、 施工用电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8、物料提升机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

9、施工电梯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

10、 塔吊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

11、 起重吊装安全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

12、施工机具检查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评价。

5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

施工现场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要落实的责任人,进行三定原则即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方案,未整改完成的不准恢复施工。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公司债券债券市场监管机制

1引言

以前,我国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实行的严格管制涉及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和发行规模限制、利率管制、投资规模管制等,多头监管、交叉监管等现象的存在,完善的政府监管体制并未建成。

政府对债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是一门科学和艺术的结合,如何合理监管又科学地培育市场良性发展是当前研究的课题。为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不仅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而且需要由政府部门对各个主体行为进行监管,对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予以制止,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那些故意或恶意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以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2004年初国九条颁布以后,我国证监会协调12个部委成立了六个专题小组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其他五个小组如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专题工作小组、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专题工作小组、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专题工作小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专题工作小组、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方面的专题工作小组的政策相继落实,唯有“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专题工作小组”的政策建议没有得到落实。主要问题是有关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未达成共识。

直到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才肯定了公司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思路,赋予证监会统一监管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的职能,公司债券的发行、信息披露、上市交易、结算等监管制度,现已明确由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应该说至此国九条提出的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思路都得到了落实,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已经形成。

2改进政府部门监管机制

对公司债券市场的政府行政监管分以下三点。

1.健全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保证公司债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地运行。现有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仅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等进行了规定,为了保证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仍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如制定《公司债券法》等。

2.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监管。我国债券市场经历过发债公司缺乏诚信,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投资者缺乏风险意思,没把公司债券当投资行为而当储蓄行为,当公司债券到期出现信用危机时,自己难以承担风险,而向政府施压,使得政府在发展公司债券问题上有所顾虑,影响了公司债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出现这种现象说明政府监管不到位或是监管错位,在防范和化解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方面,缺乏足够有力的政策制度和应急措施,对发行人履行信用职责方面监管不力。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保障公司债券市场可持续发展。2007年底我国证监会公开招考的六十名稽查人员,表明提高稽查办案的效率和水平越来越受到证监会的重视。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参与公司债券运作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的工作性质都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公司债券全面信息,提高发行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自主决策。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求这些中介机构尽职尽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意识,所做出的决定和提供的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加强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管

在2007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强调“要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央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债券市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和债

券信用评级制度,提高债券发行主体的市场透明度,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要“改进债券发行方式,建立健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发行机制”。归结起来,就是要有效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健全债券信用责任机制。

公司债券的具体监管工作可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例如,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将继续存在,各类金融机构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监管和操作可继续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实施,但各个监管部门都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五种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公司债券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尽责态度,包括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国际经验表明,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不真实、信用评级失真等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的诚信和尽责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出现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时,监管当局都会依据相关法律,严肃追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如安然公司的破产便直接导致了安达信这样一个有90多年历史的世界级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审计市场。

目前,在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管理中,对中介机构提出了相应的业务规范。但由于债券发行采用严格的审批制度,实际上是监管当局承担了对发行人资质的判断,而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尚未建立严格的责任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合规检查、评级机构的债券信用评级往往成为债券发行的一种程序需要,这些中介机构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要建立公司债券的市场化运作框架,除了监管当局改革债券发行管理体制外,还要进一步强化相关中介机构的信用责任,严格要求这些中介机构为其业务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促进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职业、行业的准则和规范,同时建立健全对不尽职和违规中介机构的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构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有效市场约束,形成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市场化机制。为此,应抓紧制定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力,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总之,只要牢牢把握住公司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定位,依托场外市场;注重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强化市场参与各方的信用责任及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切实转变监管理念,逐步放松管制,鼓励市场创新,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就一定会步入可持续发展的大好局面。

4结论

为企业、投资人、中介机构的利益在公司债券市场中的分配提供法律保障。逐渐让公司债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得到规范发展,使公司债券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整体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直到2007年才正式启动。很多理论问题处在探索阶段。本文就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机制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从改进政府部门监管到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监管,都会给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后若干年,我国政府在积极支持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督公司债券市场。

参考文献

【1】曹凤歧.中国资本市场创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

【2】安义宽.中国公司债券.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6月

【3】徐洪才.中国资本市场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6月

【4】肖林.中国债券市场发展战略.上海:百家出版社,2003年10月

【5】史文清.证券市场监管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5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以、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督查督办相结合、企业自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大排查大督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严重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全面推动落实各方安全工作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县经济运行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原则。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各部门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认真梳理,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领导、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做到“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股室、所(分局)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落实问题隐患整改督办责任,执行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归档、资料齐全、责任清晰、闭环管理。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领导要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具体抓好落实。

三、工作内容

推动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和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深入排查市场监管领域内各类安全隐患并跟踪督查督办,直至隐患消除。

(一)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食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及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及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严查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全面督查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其次,要督促库存食用酒精或高度白酒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排查库房是否符合存储条件,生产加工车间内粉尘密度较大的企业除尘设备安装是否满足需要、电器设备是否安装防爆装置、是否定期清理积尘等。还要排查生产加工中用电量较大、厂房车间较陈旧、生产用电线路老化、生产相关设备设施及原辅料等属易燃物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定期开展防火隐患排查以及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大池腌渍、发酵工艺的酱腌菜、果脯等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操作流程及制度。

2.严查食品流通重点环节安全隐患。以酒类、校园周边、农村食品市场、食品仓储、冷库及冷冻冷藏、小经营店等为重点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及安全生产宣传。严查掺杂使假、山寨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严厉整治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经营、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督促食品经营者排查、消除易燃易爆品、码垛、冷冻冷藏介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3.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安全风险隐患。严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法规知识年度抽查考核制度(合格率达90%以上),监督抽考企业覆盖率达95%以上;严格落实餐饮单位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加工操作、餐饮具洗消保洁、“公筷公勺公夹”分餐等制度;严格排查食品与非食品混放、“五防”措施不到位、环境卫生不达标、网络订餐不规范等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从“互联网+明厨亮灶”实施、陪餐制度落实等方面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监管方面

1.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领域,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人员防护等管理制度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岗位培训;企业是否配备了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消防设施是否在有效期内,重点生产部位是否使用防爆灯;企业生产中使用的酒精、汽油等危险化学品是否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专库是否远离其它建筑物;实验用化学试剂是否专库或专柜存放,易制毒试剂是否专柜存放并双人管理;毒性药材是否在视频的监控下,视频是否正常运转;企业实验室管理是否规范并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医用氧生产企业是否按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医用气瓶是否经检验并在有效期内,是否配备防静电设施和防静电工作服;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是否有不按批准的处方工艺生产、擅自降低生产标准和条件、非法添加等行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外购饮片分包装、染色增重、参杂使假、非法添加、出租出借证照、走票过票和未经检验销售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检验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可溯源,是否存在编造生产、检验记录,随意删改、任意取舍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受权人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停/复产报告制度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ADR/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

2.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使用领域,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进货、不按照规定条件储存运输、货账票证款不一致、记录做假等行为;持续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采购销售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行为;疫苗、血液制品等经营使用单位的冷链设施设备、温湿度监测数据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记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购进、使用过期疫苗问题;特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做到流向可追根溯源,确保不发生特殊药品流弊事件;严肃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对挂证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进行处罚;加强含麻制剂的监督管理;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等监管薄弱环节和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流通环节违法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生产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

重点围绕全县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责任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设备定期进行监督检验,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工作情况两个方面,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危险化学品相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重点设备,突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宾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区域等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突出“国庆”“中秋”等重点时节,突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问题。

1.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各工业园区及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单位、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重点排查整治盛装毒性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等高危介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及各类气瓶等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2.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区域等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电梯重点整治日常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落实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大型游乐设施重点整治设备无证制造、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使用、未按规定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及持证作业人员等问题。

3.锅炉、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车辆。持续强化对煤改气煤改油锅炉、工程建设领域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重点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管理和教育。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各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加强特种设备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未持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5.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并有效运行。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在用特种设备特性,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

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及获证企业户数,建立台账,健全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工作安排

(一)深入开展大排查行动。从9月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企业系统排查、乡镇所全面检查、县局督导督查,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重点部位、重点领域与重要时期节点检查相结合;二是企业自查自检与部门全面检查相结合;三是督导督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严查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执行制度和规范要求情况;同时要认真落实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

(二)深入开展大督查行动。从10月至12月,在全县范围开展大督查,县局成立4个综合督查组,不定期对专项行动进行综合督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隐患进行跟踪整治、销号管理,对工作履职不力、问题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进行严肃问责,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三)深入开展大整治行动。从10月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督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成立4个督查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与督导检查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统一组织精干力量,统一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检查办案程序和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排查大督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履职尽责。要提高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务求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对于发现的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各督查组要坚持全面检查与督查督办相结合、企业自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督促各所(分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现场反馈相关责任单位。

第6篇

关键词:建立 食品生产 质量安全 监管机制

近几年,通过全国集中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的质量状况明显好转,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较大幅度增强,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量大面广,质量状况不稳定,仍然给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胁,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开展的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同时,探索标本兼治之策,建立起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已势在必行。经过多年的相关综合业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笔者认为只采取几次专项整治活动是不能奏效的,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有采取多种措施并举,多管齐下,发挥其综合功能与整体效应才行之有效。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辖区分片包干制和巡回检查制,使辖区内每个区域都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控之中

即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国质检〔2004〕433号)的要求,把辖区内每个区域,包括街道、乡镇及城乡结合部,划分若干个责任区,将各责任区内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任务落实到责任区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各责任区负责对本责任区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藏匿等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依法处理和向本局领导报告的职责。并采取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落实打假目标规范生产经营责任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等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同时,还要制度化规定责任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到责任片区巡查走访和监督检查,随时掌握企业的生产情况,有没有制假窝点等等。一经发现有假冒伪劣行为,立即依法处理。这项工作真正做好了,假冒伪劣的源头就堵住了。

2、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质量安全义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工作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保障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通过真正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岗位责任制、自查自纠制、质量分析会制、质量信息报告制、人员教育培训制、完善进销台帐制和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等诸制度,才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3、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由于食品生产具有规模小,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且量大分散面广、易流动等特点,特别是酱油、食醋、小型白酒生产、小食品、饮料加工等生产企业,多为家庭作坊式,量大面广,多数比较隐蔽不易发现,加之质量技术监督人员人手不够等(县区局一般10人左右)。仅靠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分片包干、巡查监督,还很难做到疏而不漏。因此,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把制假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制假者就无处可藏,就会无生存之地。按照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的规定,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能够极大地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4、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确保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主要是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核和发放,让食品生产企业在“环境、生产设备、设施、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产品标准、人员、检验设备、质量管理、包装标识和储运要求”等方面达到必备条件。对达不到必备条件的,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作用很大。在实施这项措施时,最重要的是要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治理工作(如与药监、农业、工商部门),需要建议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的,要及时做好建议工作。同时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5、加大监督检查的次数,把好产品出厂关

第一、三条措施,对防范无证、无照生产,躲藏隐蔽生产尤其有效。这条措施,则用于日常监督防范正常生产企业的产品出问题。增加的抽查次数,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容易出问题的阶段、区域、企业和质量不稳定的产品,每年可多安排几次,也可采取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方法。就我们这里的情况而言,建议最少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对信誉有不良记录的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如酱油、食醋、小食品、饮料及小麦粉等),一至二个月抽检一次。对于数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或多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拟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建议卫生、工商部门吊销相关证、照、最低程度应停业整顿,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把住源头关口。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帮助群众了解真伪、引导消费,通过市场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这样一来通过来自市场的外部压力和消费者监督,企业就能从切身利益的角度,增强和生产合格、优质产品的内在动力和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自律意识。

6、依法从严惩处,让制假者得不偿失

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罚。使制假者在法律上成为打击的对象,在经济方面成亏本行为。为此,要按《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可采用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对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生产者,可限制其终生不得从事本行业生产,也可实行“黑名单”制向社会公布等好的措施。

7、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群抓群也,综合治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方面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另一方面,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发挥地方政府在质量安全方面负总责的优势,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各级政府、组织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群抓群防,综合治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第7篇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专利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氛围,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推动XX振兴发展,现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为XX树立竞争有序发展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专项整治行动以保护商标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各专营服务店、各类展会、商品批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领域,以食品、药品等为重点商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工作重点

1、通过线上线下综合整治和案件集中查办,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和系列案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对商标、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扩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的社会影响。

2、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将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并逐步推进联合惩戒,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3、加强品牌建设政策引导,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使用自主品牌,实现品牌创新,以走品牌价值化道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法

1、本次专项整治由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牵头,各监管所配合,科室承担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资料收集归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2、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将根据整治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以现场指导、交流探讨等方式助推各监管所总结经验、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5月底前):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商标、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宣传过程中注重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并重,发挥组合宣传效果。

2、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阶段(6月1日—10月31日):重视案源线索的全面搜集整合,及时处置消费投诉、权利人举报、综合监管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线索,实现处置全覆盖;加强案件溯源,重点打击生产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断侵权源头;整合执法力量,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执法行动,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注重两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以查办大要案为抓手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强有力震慑。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整治工作中的利弊得失,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探讨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整治工作的常态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长治久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强化组织,形成合力,来实现整治工作的统筹落实,切实规范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紧抓源头治理。

要对全区各区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全面搜集整合,在实现全覆盖处置的同时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以重点区域为突破口,全面切断侵权源头,确保整治工作实效,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力求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违法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

要切实提升商标、专利侵权专项整治工作的问题发现率和处置率,对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阶段发现的各类问题予以全面规范处置,力争查处一批、震慑一批,同时规范一片,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