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2 16:18:38
序论:在您撰写建筑工程账务处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及面临的问题
会计准则对“甲供材料”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未作出特别规定,甲乙双方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都是允许的。在实务中,“甲供材料”业务一般有以下三种业务和账务的处理方式:
(一)处理方式一
一般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材料后再拨付给乙方,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将材料拨给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3)乙方收到甲供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4)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双方将甲方拨料视为对乙方预先拨付的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包括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为包含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与发票金额一致。这种处理方式较为完整地反映了材料的流转过程,但是却存在一个难解的问题:供应商的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却不能依据该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或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乙方未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将材料费用计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乙方是通过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拨料单作为凭证来记账,但拨料单作为甲方的自制凭证,没有外部的监管和制约,其可信度和证明力明显要弱于发票。
(二)处理方式二
实践中,有个别的情况甲乙双方会约定:甲方购买材料时要求材料商将发票直接开给乙方,材料就不再计入甲方的账簿,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并交付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乙方收到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3)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这种处理方式与方式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双方将甲方所购并拨付乙方的材料视为对乙方支付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结算时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包括材料金额在内。并且乙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但由于材料的实际付款人和发票上载明的付款人不一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涉税问题,并且也不利于甲方按工程进度对材料的管理,这种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三)处理方式三
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仍是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将材料拨付乙方时,直接将材料转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乙方不再进行账务处理,双方都在材料备查簿中对材料进行登记和管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在建工程(开发成本 )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甲方根据材料发票将材料费用直接计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得包括材料价款,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不包含材料价款。这种处理方式甲乙双方都凭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并且乙方收入不含甲供材料,应为其从事该项业务取得的真正的收入。但这种账务处理却不能完整地反映材料的流转过程,不利于双方方对材料和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甲供材料的税务管理及面临的风险
甲供材料工程历来是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的工作难点,也是漏税风险较高的一个领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业务,乙方应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加上甲供材金额的合计数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税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有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也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规定包工不包料也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税法的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建筑业不同经营方式的税负不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引发了一些争议。
比如对甲方来说,其所供材料部分是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货物发票入账还是根据工程承包方的营业税建安发票入帐?对乙方来说,其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加工材料部分的价款,发票金额是否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一直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坚持要求乙方营业收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必须要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各项税费,甲方只能根据乙方的建安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而不得以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入账列支费用;也有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乙方营业收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按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交纳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金,甲方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比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就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第一种做法对强化税收监管比较有利,但由于甲方虽然取得材料发票却不得依据材料发票计入工程成本,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列支材料费用,只能用拨料单等自制单据代替发票,对所得税的管理会产生一定风险,特别是如果乙方所得税是定率征收的,乙方所得税计算依据是否要包括甲供材料部分价款也存在争议;相对来说税务机关的第二种做法较为合理,更符合甲供材料业务的经济实质,但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防止甲供材料部分少缴营业税。
三、“营改增”全覆盖,将彻底解决甲供材料业务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的帐务和征管难题
总的来说,在实践中对甲供材料业务,企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税务部门主要有两套管理措施,并且这三种处理方式和两套管理措施都是结合实际而采用,也都不违反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二的情况下,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乙方结算时全额确认收入,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按乙方的发票计算工程成本,税企双方在计税依据和开具发票金额方面也不会有什么分歧。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按含甲供材金额的全部价款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确认收入,甲方在发出材料时不进入工程成本,收到乙方的建安发票再进成本,但由于甲供材是甲方购买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一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在方式三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就应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乙方营业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二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但相同的业务,却可能有不同的业务和帐务处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税务征管措施,发票的开具金额可能不同,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也可能不同,这就造成甲供材料业务领域税收风险相对较高。在实践中许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大包合同中还套有分包合同,一个项目要分多次开具发票,使得甲供材料业务税收管理越加复杂,税收风险很难根除。其实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来源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改革,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全面“营改增”后,甲方从材料商处购得材料时,获取材料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自己的进项税抵扣发票,甲方每次向乙方拨付材料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则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乙方按工程进度结转收入或完工清算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又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样每个流转环节都开具发票,各方的收入也同发票数额一致,这样环环相扣,形成链条,账务处理和税务管理的难题全部迎刃而解。
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二、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
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拟定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业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市长助理同志批准。现将“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若干规定为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违章建筑的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兼顾集体、个人利益,为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积累资料,根据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88)城房字第95号〕和京政办发(1988)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
1.凡我市城镇范围内建国以后违章建筑的房屋一律进行登记。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者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2.鉴于法规的延续性和时限性以及客观历史原因,对违章建筑本着“严格执法,宽严结合,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允许对部分违章建筑作从宽处理,确认其所有权。
3.违章建筑处理的时间界限。原则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准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为时限,以前的从宽,以后的从严。
二、下列违章建筑经过一定程序的申报审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给予从宽处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区300平方米以下,远郊区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区县规划局检查处理,其它由市规划局检查处理)后,出具证明。房屋登记发证部门可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为社会服务的煤气调压站、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权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内基本未扩大面积、不加层、不侵街占巷、与四邻无纠纷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内容施工,违章情节较轻,以及在一幢房屋内既有合法部分又有违章部分的建筑,但应在产权登记证上注明违章建筑数量。
三、其它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管理与房管机关在今后管理工作当中逐步研究处理。
本文作者:闫亚强工作单位: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应该向建设方出具建筑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就是说,在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就其全部营业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分包单位应就其完成的分包工程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能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因此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就不存在差额纳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分包单位就其分包工程营业额直接开具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总承包单位向建设方开具工程全额建筑业发票,扣除分包单位建筑业票款,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对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扣除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扣除的分包单位建筑业发票加盖扣除印章后,按其余额征收营业税。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没有法定的代扣代交义务。就目前实践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从税收征管的需要出发,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建设单位代扣代交总承包单位税款、总包单位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事实普遍存在。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却没有对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单位工程结算纳入本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简称总额法;第二种做法视分包工程与企业自身没有任何关系,分包单位工程的收入、成本均不通过企业损益科目核算,简称差额法。下面就总额法举例说明施工企业核算流程。例: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甲方一幢办公楼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合同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分包给具有装修工程资质施工的丁装饰公司施工。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价款2000万元。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完工(假定仅考虑营业税)。陕西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如下。(一)代扣代交分包单位税款的账务处理1.在总包单位代扣代交税款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应付账款6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3)交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贷:银行存款2400000(4)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5)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19400000贷:银行存款19400000(6)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2.在建设单位代扣代交税金的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77600000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应付账款6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400000(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4)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19400000贷:银行存款19400000(5)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二)总包单位差额纳税的账物处理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就各自的工程部分就地交纳税款,也就是总包单位差额纳税的情况下,华达建筑工程公司账务处理1.华达公司完成工程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55000000收到甲方一次性合同结算款时借:银行存款80000000贷:工程结算800000002.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代扣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贷:应交税费———营业税1800000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贷:应付账款200000004.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20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05.0华达公司确认项目收入费用时借:营业成本7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营业收入80000000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时借:工程结算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合同毛利5000000比较而言,第一种做法的特点是全面地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成本,符合《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核算的原则性规定。第二种做法尽管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相符,但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成本。也没有全面反映《建筑法》《合同法》中规定的总承包方的义务。再者第一种做法确认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差异,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施工企业对工程分包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施工间接费用;临时设施费用;核算
一、施工间接费用的核算
施工间接费用,顾名思义是指施工企业在以获得企业最大利润的前提下,为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所支出的费用,其大致可分为间接人工费、间接材料费和其他间接费。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水电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排污费等等。
1.施工间接费用归集的账务处理
(1)施工间接费用核算的分配。施工单位应为“间接费用”设置专门的科目,以了解其使用情况,同时将其划入成本类,在借记科目中应填入实际产生的各种费用,在贷记科目中需要按照收益对象分配结转施工费用法,在分配期末,需要做到无余额。
(2)施工间接费用的归集。间接费用的使用贯穿于整个施工工程中,一般难以分清具体的受益对象,因此,在费用发生时,应先通过“工程施工―――间接费用项目进行归集,成本计算期末再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成本。
2.施工间接费用分配的账务处理
为了便于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相比较,进行工程成本分析和考核,施工企业所属各施工单位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应与预算定额所规定的间接费用取费标准口径一致。在根据施工图进行费用估算时,间接费用必须要根据工程的性质以及施工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估算,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准确估算出费用的所需值。目前,施工企业的间接费用估算一般是根据其直接费用的估算值计算出来的,即按直接费用估算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在实际工作中,一个施工单位内部一般既有建筑工程又有设备安装工程,还有辅助生产和机械作业部门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有一部分是提供给本单位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也有一部分是对外单位成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销售,还有―部分是提供给本企业的在建工程等。因此,各施工单位所发生的间接费用,必须先在这些不同类别的工程、产品、劳务和作业之间进行分配,然后一般情况下,辅助生产部门、机械作业部门为本单位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提品、劳务和作业的成本不负担间接费用;而向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建工程等销售或提品、劳务和作业的成本,则应负担间接费用。因此,各施工单位间接费用的分配一般需要分两次进行。
(1)建筑工程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建筑工程间接费用的分配一般采用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建筑工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计算的。
(2)安装工程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安装工程间接费用的分配一般采用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安装工程中产生人工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的。
(3)产品、劳务、作业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产品、劳务、作业间接费用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人工费用比例法,一种是宣传费用比例法,施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现举例说明间接费用的分配及其核算方法如下:某建筑公司第一工区本月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总额为1220l0元。假设本月份只有A车间厂房工程和B车间厂房工程两项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因此,本月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可采用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分配计入各建筑工程成本该算对象。则:
A车间厂房工程的直接费成本=693600+346280=728280(元)
B车间厂房工程的直接费成本=468400+23420=491820(元)
A车间厂房工程应分配的间接费用=728289×[122010/(728280+491820)×100%]=72828(元)
B车间厂房工程应分配的间接费用=491820×[122010/(728280+491820)×100%]=49182(元)
根据上式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A车间厂房工程72828
―――B车间厂房工程49182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122010
第一工区财会部门根据上述会计分录,即可将间接费用登记到“工程成本明细账”和“工程成本卡”的间接费用栏内。通过以上核算,第一工区财会部门已将本月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应负担的各项施工费用,集中反映在工区的“工程成本明细账”和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成本卡”中,从而为计算工程的实际成本提供了必要的资料。
二、临时设施费用的核算
1.临时设施费用的核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是由该建筑安装工程位置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过程的流动性所引起的,并随着企业承担的工程任务的转移而清理。施工企业进入新的施工地点,需要解决职工的吃住、材料物资的储备等问题,因此,为了保证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搭建一些临时的住房和设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待到工程结束后再对其进行适当的拆除处理。
建设临时设施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应由施工企业缴纳。施工现场原有可供利用的各种设施,应尽量加以利用,确需搭建的临时设施,也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划的要求,根据施工期限的长短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安排。
2.临时设施的账务处理
(1)临时设施购置的账务处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设施一般是施工企业用银行存款购置的,因此,在进行记账处理时,应该按实际支出进行账务处理,在借贷科目中分别填入“临时设施”和“银行存款”。而对于需要安装的临时设施,其所产生的费用,则需要在核算科目中先记入“在建工程”,即在借贷科目中分别填入“在建工程”和“原材料”、“应付工资”,以进行区分。等到设施搭建完成,并且能够投入使用时,则需要根据搭建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在借记科目中填入“临时设施”,在贷记科目中填入“在建工程”。
(2)临时设施推销的会计处理。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需要的费用根据施工的工程而各异,因此,就需要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费用的使用情况以及工程的有效期限对其进行合理的摊销,使得账务不至于太过混乱。但是,在对临时设施进行摊销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临时设施费用的计算方面,应该是从该费用产生的下个月才开始进行摊销记录;其次,对于临时费用的减少方面,应该是从该费用产生的当月起开始进行计算,并在下个月停止对其进行摊销;最后,对于摊销费用的记账处理方面,应该在借贷科目分别填上“工程施工”和“临时设施摊销”。
(3)临时设施清理的账务处理。临时设施的清理一般是指对其进行拆除、报废处理等。对于该处理过程也需要进行记账处理,而且记账的金额要根据该设施清理的账面值进行记录,即在借记科目中填入“临时设施清理”,根据已提摊销数,在借记科目中填入“临时设施摊销”,根据其账面价值,在贷记科目中填入“临时设施”。而在对该设施进行出售、拆除等过程时所产生变价收入和残料价值,在借记科目中应填入“银行存款”或“原材料”,在贷记科目中应填入“临时设施清理”;而对于清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则需在借记科目中填入“临时设施清理”,在贷记科目中填入“银行存款”。清理后,如果产生了净损失,则需要在借记科目中填入“营业外支出”,在贷记科目中填入“临时设施获现”;如果是产生了净收益,则需要在借记科目中填入“临时设施清理”,在贷记科目中填入“营业外收入”。
三、总结
总而言之,施工间接费用是施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组织、调控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的费用,也是施工企业众多支出费用当中一项不可避免的项目支出,还是一项共同性的费用耗损,施工所产生的间接费用不能够直接的记入到工程成本当中,而必须要先对其进行归集处理,然后预测该活动所能引起的受益工程,再将产生的间接费用计入到该受益工程当中。间接费用在归集时应进行如下处理:即在借贷科目分别填上“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低值易耗品”,“累计折旧”。而在进行分配结转时,在借贷科目分别填上“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某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临时设施是指施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组织、调控和管理活动中,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而在施工现场购买的一些临时所需的设备所产生的费用。购买临时设备所产生的费用,施工单位可直接在借记科目中填上“临时设施”,贷方就应填上“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对于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够完成的临时设施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则需要在核算科目中先记入“在建工程”,等到工程完成且进入使用状态时,再将该费用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到“临时设施”科目。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首先必须所有为该项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完工后,要有工程峻工单、工程决算单、固定资产转资单。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项目结转为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在建工程核算内容较复杂,涉及到各方面的内容较多: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领用的自产产品;购入的工程物资;辅助生产车间为在建工程提供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劳务等;由于不可预测等原因造成的工程物资及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盘亏及报损;在建工程应承担的工资及福利费、工程款的支付、相关税金的缴付等等.要想在建工程成本精确无误地转固定资产,诸多环节中每一个环节均不能出错.在本文中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间的确定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类别的确定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首先应该分清楚要转入固定资产的类别,是生产类的机器设备如自动化控制设备、工器具、线路、还是非生产类的其他工器具或房屋和建筑物等等。总之转固时间和转固类别的确定,做到事先心中有数,因为这个一确定直接影响折旧率,直接影响每年固定资产净值,转固定资产前要把握好。
二、确定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类别
如果是房屋和建筑物,注意该项在建工程涉及的增值税,应该抵扣的一定要抵扣,不该抵扣的一定不能抵扣。建筑物、构筑物或以其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其进项税额均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管道、消防、中央空调、嵌在建筑物内的监控系统、采暖、通风、电梯、智能化配套设施等,同时发生在建筑物的购进材料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做账时为进项税转出。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要抵扣指的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为生产性的机器设备等,其对应的运费和为购置机器设备而付出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暂估价值的确定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
通常企业在实际发生的在建工程项目中,常常会出现工程完工后承包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况,出包方只拥有部分发票只能暂估入帐,这就涉及暂估价值的确定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的数值确定:
(一)暂估价值
财务部门没收到工程决算单单据,即出现“无法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状况,此时应当根据工程预算、合同或者实际造价等,按暂估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待收到工程决算单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折旧
对于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收到工程决算单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要注意不单独核算的建筑物和独立核算的固定资产不同账务处理
不单独核算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备一同转入固定资产,而独立核算的固定资产从在建工程直接结转。
五、在建工程是装修工程,出包方账务处理注意首次装修和以后装修账务处理不同
首次装修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在建工程成本中,直接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第二次及以后装修的固定资产和建筑物,按其净值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待装修结束后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再转入长期待摊费用,一般不低于五年内摊销。
六、在建工程正确地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也要注意
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账务处理,即资本化或费用化。标杆是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间作为界线,而不以竣工决算为依据。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费用结转购建固定资产成本中;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同样按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七、 结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贷方对应科目也要心中有数
在建工程核算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工程,在建工程完工以后,按照在建工程借方所归集的成本,从贷方分别转入有关科目。这里要注意“大修理工程、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工程“在完工时,不能转入固定资产,即不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账务处理借方分别是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摊费用, 贷方结转在建工程的各明细科目。
上述几点在工作中尤为注意。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涉及面较广,在建工程又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做好在建工程成本核算,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资产拥有情况。故加强在建工程成本核算管理,正确反映企业资产真实情况,有利于企业管理者根据真实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一般下列情形下,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些条件中建筑行业应该属于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但建筑企业一般经营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建设周期长,多为夸年度施工等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一般都是上亿,收入更是上亿以上,有些建筑集团企业年收入达到上佰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核定征收的话,给企业财务账务处理带来方便,方便企业更好控制成本核算,但国家流失的税收风险更大。对这种状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并解决。
一、核定征收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因素
营改增下我国的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没有多大的变化,还是实行工程项目经理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都是老板(项目经理)自己联系工程项目,再挂靠符合工程项目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这种运作模式的账务处理是,建筑企业承担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包括财务税务风险,施工企业以收管理费扣除企业费用后作为企业的利润,这种账务处理利润是薄利的,根本就不能用建筑业行业的利润率一般都在15%--30%左右来算,因为建筑企业收的管理费一般是合同价的0.5%-1.5%点数,最终可想而知企业利润非常低,在这种模式下,建筑行业的利润率15%--30%左右应该都在项目经理的收益里,而建筑企业最终把这部分收益放入工程成本,于是企业便想方设法增加工程合同费用特别是成本费用的支出,虚增费用、加大成本,使利润控制在管理费下扣除公司费用、税金及附加费后的金额,因此上缴所得税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为了防止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建筑行业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的弊端
由于建筑企业成本是先确定合同毛利,再由合同收入减去合同毛利倒算出合同成本。而合同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科目结转而来。在合同成本结算中,绝大部分未取得发票,仅以收据入账,只有少量原材料入库取得货物销售发票,绝大部分金额未取得发票以入账。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却也存在弊端,由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便放松对成本费用发票审查,甚至没有检查,导致建筑企业认为没有发票也可以,便以大量的收据入账,致使一些材料供应商不开发票,建筑企业材料成本占收入一半以上,如果这些提供材料的供应商都不开发票,那流失的税收金额不是核定征收这点所得税能相比的。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表面看好像达到了加强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税收环节来看,恰恰是因小失大,导致大量材料、人工劳务应交税款流失。所以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从根本上节流税款流失。在个人所得税上,由于企业把项目经理收益部份放入建筑企业成本中,隐藏了个人收益,更是漏缴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对建筑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定期审核发票管理账务
税务机关对建筑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防止企业所得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对预征税款,账务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但应该定期审查成本费用的发票,防止材料供应商销售环节税款的流失,定期进行税务审计。
(二)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建筑工程的个人所得所得税实行预征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用项目经理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多为个人,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合同、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项目经理的合同收益,按建筑业行业的利润率15%―30%左右确认收益所得实行预征。
(三)加强税务检查,定期下单位普及发票管理
一般企业账务处理都是以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但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特别,加上项目经理普片认为付了管理费就完成合同任务,发票的重要性对他们来说,跟本就不重要,只看眼前利益,这为建筑企业带来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的风险。所以应当加强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意识,建筑企业也要加强项目经理的发票的重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营改增的新形势,我国建筑行业单位必须转变现有的财务管理观念,结合营改增的新形势新方法,对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略性改进,切实降低企业所得税财务风险,加强企业财务核算的职能,加强财务管理意识,加大对企业成本控制力度,推动企业管理型转变,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申祥吉.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弊端及解决思路[J].财经界,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