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范文

时间:2023-08-01 16:55:49

序论:在您撰写矿山安全生产建议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矿山安全生产建议

第1篇

一、安全综合整治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刘成副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审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治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严格审批、清理、整合采矿权,查处越界开采和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对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发改委:负责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不符合《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和《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制度考核办法》(冶矿行[]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或取缔的冶金、有色矿山,应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记注册;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力度。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依法决定关闭的矿井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并查处私自转供、偷接电行为。

各县、区也要成立由主管县区长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

(一)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年月底前,实现露天采石场全部实行台阶式或分层开采,彻底关闭一面墙式开采的采石场;年底,实现地下矿山全部实行机械通风;安全评估为A级矿山总数要达到矿山总数的以上。到年底,安全评估为A级矿山企业达到以上,C级矿山企业低于,彻底淘汰D级矿山。

三、安全综合整治标准

(一)矿山企业,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二)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私自增设开采作业面、变相分割、转包、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采矿的矿山要彻底取缔。

(三)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得到彻底整治。

(四)布局不合理、矿业权发生重叠的矿山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布局得到调整,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规范。

(五)矿山企业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⑴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⑵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⑶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开采(施工)。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⑸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米。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联络设施和措施。⑹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⑺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系统装置,严禁普通箕斗提人。⑻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⑼露天矿山要按设计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现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但最大开采高度小于米的小型采石场,要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⑽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并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⑾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山应有具体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炸药库、油库(储油点),主要进风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应有防灭火具体措施和设施。⑿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漏电、防触电的设施和措施。井下电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须设低压照明专线,工作面、天井、井筒应为安全电压照明。

四、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重点

(一)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为主线,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再进行安全评估,并把安全评估工作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已通过整治和评估验收的企业,按不同等级分类指导,重点监督。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是在年月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的,一律停止生产。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取缔非法(无证或证照不全)和关闭经整治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尤其要严厉查处证照过期还在继续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生产,对一证多家开采矿山,走整顿、联合、提高之路,规范科学的开采方法,禁止使用已淘汰的开采工艺和开采方式,逐步实现机械化作业、规模化开采。

(四)昌黎县政府将朱各庄乡;卢龙县政府将卢龙镇、木井镇和石门镇及全县选厂;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将马圈子镇、肖营子镇;抚宁县政府将石门寨镇、茶棚乡、杜庄乡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的乡镇,县政府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治本之策,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下大力,抓出成效。

五、安全综合整治时间安排

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商、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全部结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办字[]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进行专项整治。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年月底前,要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评估分级工作,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达到以上;完成以上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争在年矿山总数的基础上再关闭8%以上;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上升势头。

第二阶段:从年月至年底,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号),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查处力度,严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的先进经验,在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

六、安全综合整治验收方法

各县区要按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标准、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定时间,对非煤矿山企业逐矿审查、核定,逐矿验收。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区要对所属企业进行验收。市政府将对各县区验收合格的矿山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七、安全综合整治具体措施

(一)足额提取非煤矿山企业四项费用:

1、为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矿山维简费的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主管部门监督其提取和使用。

2、全员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万元提取,由县(区)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当年平均工资的倍,最低不少于万元。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所有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1、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在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确保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并符合规定;确保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力争在三年内取消规模以下矿山,实现一个矿体只发一个采矿许可证。只有一个法人的目标。

2、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矿山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工伤保险收缴力度。

(三)实施“科技兴安”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

1、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特别是在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顶板地压监控以及超层越界勘测等环节,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安监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县区要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年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年达到。

(四)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五)加大安全培训力度

第2篇

关键词:矿山 安全科学理论基础 问责 监测 建议

Abstract: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mine disaster accident frequent occurrence reason, does not lie in the safety produc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is not in place, mine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s ineffective, also do not depend on mine safety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is weak, but in mine safety basic theory research as well as mine monitoring technology lag; analysis of mine safety accident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current mine monitoring and fault detection technology,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proposal.

Key words: MineSafety science theoryAccountabilityMonitor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 TD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作为重要基础产业的各类矿山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经过近几年的安全整治,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但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型矿山,其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工程技术非常薄弱,也是诱发矿山灾害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矿山是我国三大高危行业之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各个矿山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矿山安全工作,安全形势在总体上有所好转, 但是仍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灾害事故频繁发生的现象。2006年,我国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针对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十一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思路;对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提出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但从一些文献得知,矿山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一些弊端,如安全科学理论基础研究滞后、矿山安全问责体制不够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现分述如下:

1.安全科学理论基础研究滞后

目前,安全科学理论基础主要是建立在“ 老三论” 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基础之上的,通过安全系统论分析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信息论监测检测搜集分析处理各种安全信息进行灾害事故预警,通过控制论对灾害事故进行控制,由此建立起安全系统论、安全信息论和安全控制论,构成安全科学基础理论。但是利用安全系统理论只能分析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能分析灾害事故发生的机制。由于机制不明,对灾害事故的预警只好采用统计学的方法,利用过去和现在的数据去预测未来,时间是有方向性的,未来不是过去和现在的简单继续,利用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本身就存在缺陷,有其局限性。由于对灾害事故发生的机制不清楚,预警又没有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对灾害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是不可能的。

2.矿山安全问责体制不够健全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的问责制在2003年SARS风暴中首度启用后,在接下来的2004年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湖南“嘉禾违法折迁”案等事故中都进行了运用。但是综观这些被适用了问责制的事例中,似乎唯独缺少了矿山安全事故的问责,难道我国的矿山安全已经到了足以令人放心的程度吗?显然不是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分析,“十一五”规划期间,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民意识不断增强,为做好“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础。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伤亡事故多发。二是职业危害严重。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每年新增患者约1.4万人,且仍呈上升趋势。三是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依然薄弱,一些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存在生产工艺技术落后,管理、技术人才缺乏。四是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低。安全监管监察装备落后,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应急支援等支撑体系尚不健全。这当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尤以煤矿行业为主。

在安全生产中引入问责制,其本质在于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强化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最近几年发生的矿难事故处理结果来分析,不难发现在这几次的矿山安全问责事例中仍旧存在我国当前问责制度存在的“通病”:

(1)问责形式单一,未能明确具体责任。

(2)问责主体缺位造成问责难以达到公正性。

(3)问责缺乏可依循的程序。

3.我国矿山安全监测工作的现状

3.1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煤矿等矿山企业高产、高效、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对此都十分重视,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研制生产和推广使用环境安全、提升运输、供电、排水等监测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通过监控影响矿井安全的环境参数因素,如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等,实时监控矿井的安全生产状况。上述这些参数借助于计算机、传感器、信号传输与处理系统进行集中监测并在紧急情况下,如瓦斯等参数出现超限情况下发出报警,进行区域断电控制。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也需按照【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文加快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把“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关,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原则,把“六大系统”建设与矿井生产系统布置、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应用、应急救援等工作统筹考虑。

我国现有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虽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3.1.1 我国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现状

早期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大多以模拟技术为主,由传感器、传输线、解调器、计算机、调度显示盘等组成。存在精度低、抗干扰能力差、识错纠错能力弱等先天不足。安全监控系统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矿山大多已将其作为一项重大的安全装备。但是由于当时相当一部分监控系统技术水平低、功能和扩展性能差、现场维修维护和技术服务跟不上等原因,这些监控系统或者己被淘汰、或者已被停产,因此造成相当一部分矿井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己装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老系统服务年限将至,已经没有继续维修维护的必要,这些系统急需更新改造。同时,在"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文件中,规定我国各大、中、小煤矿的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但是,大大小小的系统生产厂家不断出现,在国家尚没有统一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各自制定自己的通讯传输协议和接口、子系统标准,致使各生产厂家间的设备不能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严重影响了系统作用的发挥,同时也阻碍了煤炭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技术的推广。

由于煤矿井下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因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同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因此,一般工业监控原理和技术难以直接运用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

3.1.2 现有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虽在保证煤矿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这些系统监测参数单一、系统性能价格比低,难以满足煤矿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现有系统通常都是针对某一监控对象而开发,为单一的环境安全或其他专用监控系统,从而造成硬件不通用、软件不兼容、信息不共享。用户难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实现环境安全、运输等多方面底层监控的目的。

(2)现有系统均在同一水平上重复开发,若要进行新领域的监控,需要重新开发,且开发周期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现有系统均没有将数据、声音、图像等多种媒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难以提高信息及系统的利用率。

3.2 矿山设备故障诊断发展概况

随着计算机和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它不断促进了矿山工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生产装备不断向着大型化、高速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使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同时对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性能要更好,功能要更强,精度要更高。这些要求必然使设备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昂贵。大规模生产的流程化也越来越普遍,故障诊断技术也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各种各样的矿山设备中。在我国的现代化矿山建设中值得推广。机械故障诊断技术可以大量应用在矿山生产中,根据传感器件测量的振动、温度、噪声等信号,以及油样分析、无损探伤检验等结果,判断工艺流水线甚至整个矿山的生产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出现故障的苗子,以便随时进行在线维护,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及时安排在维修项目中,以便在停机检修中处理,不至因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

3.3 常用矿山设备故障诊断方法

机械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的方法有很多,而且还在不断地发展,按照设备状态信息的物理特征进行诊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振动诊断;(2)声学诊断;(3)温度诊断。

故障诊断技术可根据不同的诊断对象、要求、设备、人员、地点等具体情况,对设备的诊断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矿山机电设备的故障诊断技术中,除采用机械中最普遍采用的振动监测和温度诊断外,油磨屑分析近年来也被用于国内外的矿井机械设备的监测上,并且越来越广泛地得到了成功的运用。

4.矿山设备故障诊断技术应用的关键问题

故障诊断技术应用关键在各种故障信号的测量方法选定后,故障全断技术在矿山生产中具体的应用关键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4.1选择合适的测点位置,尽可能靠近能反映重要设备运转信息的故障源,能够决定关键设备和工艺流水线能否正确生产状态信息。

4.2建立基准(正常或额定运行时)的信息库。在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所测定的上述各量对照设计值确定一组额定值和允许变动的范围作为基准值对照表,当设备不正常时,所测取的值就能和基准值进行比较,经诊断后发出需要维修的提示信息。当设备故障严重时除了能发出警告信号,甚至还能控制设备进入保护状态。

4.3为了能保证测取信息的准确可靠性,防止干扰信号产生误诊断,还应在硬件和软件方面设置过滤环节。

5.建议

在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同坐在火山口上,企业该如何落实预防方针,如何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如何避免坐在火山口上,给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首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化安全管理体系,将影响安全生产的各个要素,包括人、硬件、软件、环境等,纳入系统予以管理控制。对系统各要素本身和相互关系的要求及其实现或满足的的方法都要识别、确认并规定清楚,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要素间接口的问题,应予以评估,确保体系有充分的预见性和适宜性,以便对相关内容做出规定,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别是从体系建立和运行初期,必须充分的识别和评估系统的缺陷和风险,避免遗留出错(特别是关键错误)的机会。

安全基础理论的核心是灾害事故的发生机制、预警与控制理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将“复杂系统、灾变形成及其预测控制”作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也将“矿山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及动力学演化过程”作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重点领域之一。灾害事故的发生机制是预防与控制的基础,而对机制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复杂孕灾系统演化的动力学机制基础之上。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社会不断发展所带来的各领域的生产,面对新的形势以及各方面的挑战,我们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采取多项重大举措,意在治理我们社会正常生产所带来的各方面的安全问题,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同时急需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这也是基础工作,现面临的问题不是我国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上无法可依,而是人们对其不重视,或是重视的力度不够。面对种种现实各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我们当前需要做的很多,要将安全科学研究理论知识转化到我们实际工作当中去,要通过相关安全培训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组织管理者、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特别对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学习职工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认识到遵章守纪、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的重要性。让每一个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者、劳动者都能真正懂得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谈到安全生产工作,我认为首先要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到生产领域当中的每一个人,包括从业人员以及我们的管理人员,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首先,一个人的安全意识可以说非常重要,因为很多事故都是由人的自由度、人的失误、人的习惯、人的思想情绪、人的操作水平、人的责任心、人的职业道德等因素所造成的。其次,安全生产工作需做到预防为主,预防工作贵在“预”,预是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预和防的关系就是想与做的关系。预是一种思维活动,防则是预指导下的实际动作。只有把预的工作做到位,才有可能防到关键处。最后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广大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总体来说,实施综合治理也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所决定的。而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迫使防治手段需多样化。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抓落实也是一步很重要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而且得落实到人、落实到位。我们在正常生产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程、各项安全措施等,再美好都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去落实这些、如何从真正意义上落实到位。再就是保障安全生产就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法定的责任,首先要明确责任,然后要有人负起责任,最后就是对责任者的追究。所以说,抓落实这项工作必须得明确人的责任。在现实安全生产中,要把明确责任同矿山安全问责制联系在一起,要毫不容情使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管理者、劳动者的管理、岗位职责,还有相应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都要切实到位,我们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自己严格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国家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能缺少外部有组织力量的监督和保障。对未明确责任管理的单位,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面说到从法律、行政的手段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抓安全也得重视加大对安全的投入,这也是保障正常安全生产的一个条件,要引起我们管理层对安全投入这块的重视。所以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生产单位要确保安全生产中要有良好的安全投入这个保障。要杜绝一些企业只顾盈利不顾安全的现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关闭,不留后患。安全生产条件要靠人以及通过现代的高科技等手段来创造,这当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既要用制度管人,又要人去执行制度,安全设施需要合格的操作者,安全生产管理要有称职的管理者,这些都离不开人,再先进高科技含量的安全设施也脱离不了人的操纵,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技能培训和管理者的相关管理培训,杜绝违章操作,进一步完善日常检修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制定一些较详细的危险情况分析和相应的防范应急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安全检查的工作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安全运行基础。

其次,完善矿山问责制度。完善的问责体制是体制发挥有效功用的前提,事实也表明了我国目前的矿山安全问责体制,由于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其在遏制我国矿山安全事故频发方面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一、以法律的形式完善问责制度,使得问责制度更加的强势,以便为完善问责主体。

二、明确矿山安全问责的客体,即谁问谁责。

三、理清矿山安全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

四、补充矿山安全问责的形式,我国目前矿山安全问责中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责任中的引咎辞职。

五、建立一套完善的问责程序。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中,要通过各方面措施来加强管理,从上到下、从管理者到劳动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明确到人。

面对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社会日益增长的经济文化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安全生产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生产经营单位要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管理制度,不断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不断加大对安全的投入,不断加强对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培训。

最后,完善矿山安全监测及故障诊断系统,实现综合检测,建立数字化矿山,从技术角度及早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数字化矿山的发展为煤矿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了步伐,而综合监测系统正是数字化矿山体系中的核心模块。

参考文献: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2009]44号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管-[2011]108号

[3] 孙华山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11:16-38

[4] 李仕雄,李洁,刘年平 矿山灾害事故的状态预警与状态控制模式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8年学术论文集 2008.12:179-181

[5] 林崇建,周亚越 我国完善行政问责制之路径分析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3):1071

第3篇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年1月10日,*省长签发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一件大事。为切实落实《办法》,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委托颁证问题

《办法》第六条规定:颁发管理机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委托颁证机关(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及其受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向受委托颁证机关颁发《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委托书》,明确受委托的单位、委托范围等事项。各受委托颁证机关在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场所张挂委托书正本。

各设区市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凡独立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各设区市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另行授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江西安全生产信息网公告全省受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单和委托范围。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一是企业应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二是受委托颁证机关收到不属于自己受委托颁证范围企业的申请,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关于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条件指的是要符合《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国家标准,其中:

1、小型露天采石场还应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的要求。

2、开采地热、卤水、矿泉水的生产系统还应当做到:开采范围内的地表按要求布控监测点;进行地表下陷监测,建立监测台帐;建立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的制度。

3、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的生产系统,不需进行安全评价,只需进行安全评估。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即采掘作业必须分阶段开采,采用机械铲装的,阶段高度不得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人工开采的,砂状岩土阶段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软岩土阶段高度不得大于3米;工作阶段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采粘土的自然安息角;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必须满足铲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行走。

四、关于提交文件、资料

《办法》第八条规定: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山企业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关于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在申请领证时,应当提供上述证照原件供受理人员验审,同时将上述证照复印件提交给颁发管理机关。其中采掘工程施工企业无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

2、关于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①主要负责人指的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场)长和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及大中型以上企业的总工程师。

②安全管理人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③*年起,全省统一使用新印制的《江西省非煤矿矿山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和《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分别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明材料。原已取得《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或《江西省注册安全主任证》(非煤矿山行业)的,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应依据颁证权限,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申请换取新证。

④从*年起,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需经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即谁发证(包括受委托发证)、谁负责考核。

3、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该材料由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内容包括:应参加培训的人数、实际培训的人数;培训的内容、培训用时;参加考核人数、合格人数等,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予以表述。

4、关于工伤保险的问题。

鉴于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安排。对尚未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地方,在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不要求企业提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但企业必须提交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作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3、8号文件精神,企业应当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我局会同省保监局另行协商。

5、关于安全评价、评估

①安全评价机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内容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要合理选择评价方法和合理划分评价单元,评价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非煤矿山的现状,结论只能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出现“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模糊性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②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必须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其中对一时难于整改完成的,还要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报告;企业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应向评价机构反馈;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核实,并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再次反映。企业对安全评价机构建议采纳情况,也须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反映。

③对含有尾矿库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中应具有从事尾矿库管理、技术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④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需事先由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认可后交由申请单位作为申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

6、关于开采方案设计和图纸

在生产矿山开采方案设计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属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当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实测图应由企业自行提供,也可由企业聘请具有测量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帮助测量制图。

五、关于两个独立的生产系统及申办需提供的材料

《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两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并分别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即独立生产系统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尾矿库的其尾矿库应属独立的生产系统,需单独申请,并应当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四项文件、资料。

六、关于征求意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指的是与颁证机关或受委托的颁证机关同级、且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为方便、快捷实施许可,征求意见也可由企业到相当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取得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日常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提出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意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不做审查。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关于新建、改建、扩建

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按照颁证或受委托颁证的权限,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专篇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矿山基本建设,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按照颁证或委托颁证权限,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新建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改建、扩建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评价报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时,应请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八、关于公布已取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每年1月份、7月份在一种以上媒体公布一次颁证情况。

九、关于农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场(点)

农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场(点),指的是农民用于自家建房、农村自修小型水利和乡村公路,且不以经营为目的的临时性采石场(点)。

十、关于建设项目的时限

非煤矿山企业在初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盖章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正副本一律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受委托颁证机关许可审查时,使用受委托颁证机关公章或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的安全生产许可专用章。

十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负责人签字

颁证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必须由其负责人在审查书上签字。这里所说的负责人即可以是颁证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具体分管业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施,由颁证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自行决定。

十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时限

第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石膏矿山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石膏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石膏资源极为丰富,保有储量为15392万吨,占全国总储量的65%,居全国第一位。全省现有石膏矿山生产企业51家,年生产能力约700万吨。由于石膏资源在全国尚未确立为重要原材料,因而至今没有专门的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生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尤其是多年开采后留下了300多万平方米采空区,极易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1993年和*0年枣庄市石膏矿曾发生过两起事故,分别造成12人和5人死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结合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大了对石膏矿开采及大面积采空区的监管力度,做了大量工作,在采空区的监控和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设计依据不够充分,采空区监控和治理手段不够科学,部分矿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较缺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还远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研究治本之策,切实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奋斗目标。自*6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采空区全面进行监控和治理,具备放顶条件的,有计划地崩落采空区;不具备放顶条件的,建立起准确、可靠、完善的监控和预测预报系统。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程。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设计可靠,监控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综合治理目标。

二、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提升安全水平

(一)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石膏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山,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收回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取缔。

(二)提高石膏矿山规模化水平。对现有石膏矿山通过合并、重新调整布局、统一规划等措施进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上,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7年底仍达不到规模要求的,由当地政府决定关闭,有关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石膏矿山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要科学计算矿房和矿柱的留设参数,明确对采空区的处理措施,顶板允许冒落的,必须明确冒落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顶板不允许冒落的,必须保证矿柱、顶板和底板在服务年限内安全可靠。

(四)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强化职工培训,推进科技进步,改善作业条件,提升管理水平,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石膏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石膏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一)依法落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石膏矿山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石膏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石膏矿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排查、监控和治理采空区等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全面责任。

(二)石膏矿山企业要设有1名经专业培训、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其中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大型矿山还应当配备采矿、地质、测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企业现有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或其他工程技术人员。

石膏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4次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上述人员下井带班情况记录档案,并至少保存2年。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石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下井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制度。

(五)严格执行定期填图制度。矿山企业要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和装备,及时准确地填绘开采和掘进等有关图纸,每月填写1次井上下对照图,每个季度向县级安监部门提交1次。要建立采掘工程考核制度,确保矿房、矿柱符合设计要求。

(六)主要生产系统符合规程要求。矿山企业的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升运输应采用有资质单位生产的标准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按规定对风速、风量及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必须配备检测报警仪,不间断检测气体浓度,采矿和掘进工作面每班检测不得少于2次。矿井排水设备设施应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探放水制度,编制探放水设计。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采空区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八)加大安全投入。矿山企业要按照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每年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足用好安全费用。要积极配合科研单位,为有关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保证大面积采空区治理和监控所需要的投入。

(九)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满足要求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和应急救援装备。要针对本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企业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就近的矿山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协议。

四、切实加强对采空区的治理和监控工作

(一)建立采空区监控、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矿山企业要根据采空区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监控和治理措施。采用房柱式崩落法开采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采用房柱法开采的,要建立人防和机防相结合的采空区定期监控制度,对于来压比较明显有冒顶危险的,应采用先进的监控仪器,24小时不间断预测预报,并将监控预报情况及时上传到各级安监部门信息平台。

(二)完善强制放顶安全措施。对于具备实施强制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施放顶期间的安全。

(三)建立采空区定期普查制度。县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要对石膏矿山采空区面积、地面村庄等建筑物、顶底板位移及片帮、监控仪器的完好性、矿井之间贯通等情况进行1次普查,建立相关记录。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并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

(四)加强对石膏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监控的科研工作。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石膏矿山采空区问题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安全生产科研单位,对受水害威胁石膏矿山矿房矿柱参数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论证,研究开发预测预报采空区顶板冒落仪器和采空区的封堵措施,对房柱式崩落法采矿方法和采空区强制放顶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

五、加强领导,完善石膏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网络

(一)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石膏矿山安全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石膏矿山大面积采空区监控和治理的资金投入。

第5篇

一、加强领导,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管理者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付双建副省长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办字〔*〕247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2、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并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开采。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5、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联络设施和措施。

6、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系统装置,严禁普通箕斗提人。

8、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9、露天矿山应当按设计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现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且最大开采高度小于50米的小型采石场,应当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

10、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并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山应有具体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炸药库、油库(储油点),主要进风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应有防灭火具体措施和设施。

12、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漏电、防触电的设施和措施。井下电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须设低压照明专线,工作面、天井、井筒应为安全电压照明。

(四)安全综合整治时间安排。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全部结束。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年6月,为深化整治阶段。要全面完成评估分级工作,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达到30%以上;完成90%以上的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争在2003年矿山总数的基础上再关闭8%以上;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上升势头。

第二阶段:从*年7月至*年底,为巩固提高阶段。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查处力度,严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的先进经验,在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经过整治,A级矿山企业达到50%以上,C级矿山企业应低于8%,淘汰D级矿山,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五)安全综合整治的验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目标、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成由有关专家和部门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对非煤矿山企业逐矿审查、核定,逐矿验收。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设区市要对市属及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验收;各县(市、区)要对县属及以下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验收。上一级要对下一级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矿山维简费的2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5—10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2—5万元提取;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增强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瞬坏玫陀诘钡氐蹦昶骄?工资的20倍,最低不少于15万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在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确保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并符合规定;确保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进一步加大矿权整合力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力争在三年内取消规模以下矿山,实现一个矿体只发一个采矿许可证。只有一个法人的目标。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矿山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工伤保险收缴力度。

(三)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30%,*年达到50%。

(四)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五)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和《*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消除安全隐患。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

(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强化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取得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监部门批准的培训范围和国家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培训,认真审查被培训人员资格,严格程序,确保培训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审核,促其依法培训。

(七)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予以关闭,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各种证照。

(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特别是在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顶板地压监控以及超层越界勘测等环节,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九)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用,使其切实担负起全省非煤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相关设区市要在*年内建立完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矿山救援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合理安排应急救援组织正常经费及必备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购置和更新等资金,出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必要时由同级财政预备费解决。加强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整合救援队伍,全省培育2—3个救援基地和省级重点救护队伍;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工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第6篇

2009年是安全生产年。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今年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降低事故总量、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紧紧围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患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现就做好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突出重点、治理隐患、抓住源头、夯实基础,努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经济发展作出努力。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冒顶片帮、高处坠落、坍塌、放炮、中毒窒息和透水等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力争一般事故稳中有降,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三、监管重点

(一)巷道顶板管理。加强巷道顶板管理,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留足留好保安矿柱,严禁超宽超高开采。加强爆破后的顶板检查,及时拆除松石。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拆除松石发生安全事故。定期对主运巷和行人巷道进行检测,观测地压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矿山采空区管理。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矿山,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必须有切合实际的地下采空区处理方法和安全应对措施,切实做好超前探测工作,摸清采空区情况,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部分利用老采空区作为运输和行人巷道的地下矿山,在采空区范围内设立岩移观测点,定期对采空区上部地表岩层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作业人员,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三)地下矿山通风和防尘管理。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落实执行通风和防尘管理制度,加大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力度,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保证作业地点的风质、风量、风速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四)作业人员多、作业中段多的地下矿山管理。作业人员多、作业中段多的地下矿山,要调查摸清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限期治理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防范措施,定期监控检测,严防事故发生;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露天矿山边坡管理。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巩固和提高中深孔爆破技术;严禁掏采、一面坡、伞岩作业。

(六)大型排土场管理。矿山企业要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制定和完善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准入,按时按质完成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全市187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到2009年6月届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加强对矿山企业和中介机构监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尽快落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延期。

(二)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要督促矿山企业健全隐患排查责任制、隐患排查报告制、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危险源分级管理和监控等各项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确保安全生产。通过持续深入地抓好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突出重点,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改露”矿山、地下开采铁矿,较大型排土场等重点矿山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事故。根据矿山现状,市安全监管局确定28家矿山作为市级今年的安全重点监管企业,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一次。县级安监部门也要参照市的做法,确定重点监管部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整治,防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四)把好关口,抓好矿山建设工程“三同时”工作。按照矿山建设工程“三同时”工作要求,对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未在设计中落实的,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开采设计,坚决不予审批;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内容不全,结论不明确的,不按批复要求设计、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通过严格执行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新建矿山的安全准入关。

(五)夯实基础,继续开展尾矿库、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排土场等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对尾矿库、排土场安全工作和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抓好尾矿库、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排土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尾矿库、地下开采矿山矿井机械通风、排土场调查中排查出来安全隐患,加大整改督促力度,限期整改隐患,确保尾矿库、排土场安全无事故,确保地下开采矿山作业场所通风状况良好,防止因通风不良造成中毒窒息事故。

(六)统筹规划,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安全标准化是预防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市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各县(市、区)安监局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学习贯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把《规范》中标准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实施原则、创建步骤、评定原则、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学深、吃透。并针对本地区各类矿山的特点,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督促各类企业对照安全标准化规范,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第7篇

年总体工作思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以省局确定的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年”为主线,抓重点、攻难关、强基础、把源头,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促进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力争确保全镇安全生产零事故。

一、深化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专项整治

1、加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一字号)要求,重点抓好地下矿山防透水工作。要求雨季前组织矿山进行水害隐患的全面排查,完善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落实矿井防治水害事故的救援预案和应急措施。

2、加大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及专项整治力度。各非煤矿山要重点从立项、设计、施工、生产运行、闭库等环节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企业要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各非煤矿山要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关闭,履行闭库程序。重点加大对无尾矿处理设计的洗选加工厂及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运行的尾矿库(沉淀池)、机砖厂、捞沙厂的专项整治。

3、加大地下矿山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和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力度。年底前全镇所有的地下矿山必须全部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实现矿井机械通风;对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要编制通风系统改造方案设计,限期整改;对拒不进行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或未按设计限期整改到位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矿井机械通风安全要求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

4、加大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专项整治力度。各采石矿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省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管一字号)的要求,切实抓好露天采石场“一面墙”开采的安全整治,加大打击非法开采力度。对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未实施中深孔爆破开采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经安监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资源整合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机械化水平,为实施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创造条件。要按照“四查”、“五化”的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采场边坡管理,严禁“一面墙”无台阶开采,有效遏制采石场滑坡、坍塌、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1、继续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前三个月进行延期申报,凡是不符合申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责令其限期整改。

2、全力抓好矿山尾矿库的安全许可工作。各非煤矿山要抓住尾矿库专项整治的时机,全面调查摸清无证运行的尾矿库的情况,督促尾矿库企业今年一季度前必须申请到位。凡未申请的,由区安监局下达停产指令书;对现已运行库6月30日前必须全部持证生产运行,否则一律关停;的建的尾矿库工程建设项目,在试运行3-6个月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颁证机关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运行,直到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临近许可期限的矿山企业尾矿库必须提前3个月向颁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3、严格“三同时”行政审批制度。各非煤矿山要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各非煤矿山要严把新建露天矿山、井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重点要求对新建的露天采石场初步设计中必须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否则不予批复;凡新建的地下开采矿山初步设计中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不予批复。凡对采石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竣工验收未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地下开采矿山安全设计竣工验收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且主要安全设施(设备)、通风效果经依法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严禁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运行。

三、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1、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生产单位、职能机构以及各岗位人员必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位。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建设边生产。

2、着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各非煤矿山要建立“全镇统一管理、乡镇组织落实、专家服务指导、企业全面负责”的标准化试点工作格局。要坚持以典型引路、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全面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引导企业从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入手,继续完善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的达标评级工作,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着力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着力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必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要求完善技术图纸资料和安全档案管理等15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现场的安全标准、标识等。

5、着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矿山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账户,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整改资金,保证培训教育、劳动保护、检测检验及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等安全设施及装备的投入到位。同时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并做好对矿山从业人员雇主责任保险的续保工作。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1、大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高对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宣传,制定政策。应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坚决淘汰技术工艺落后的无安全保障的设备设施装备,特别是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和安全无保障的设备。要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采用先进、实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走“科技兴安”道路,从根本上改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

2、积极推广安全租用的爆破开采技术。各企业要巩固“三通一次点火”和非电导爆管起爆技术。全镇所有地下矿山实施爆破作业必须推广使用三通一次点火和非电导爆管起爆技术,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点散火爆破的作业方式。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现中深孔爆破开采、规模化开采、机械化开采、标准化开采、科学化开采,改善露天采石场开采条件,提高露天采石场的本质安全水平。

3、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的管理工作。

各非煤矿山要针对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中的危害因素和危险源特点,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诊断、识辨、分级以及监测监控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加大事故隐患治理技术研究,重点研究开发矿山采掘、通风、运输、提升等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治理关键技术与装备,尾矿库危库、险库和病库治理技术,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数据库,创造本质安全化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全面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进一步对全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强制实行安全检测检验。矿山企业要对安全检测检验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区安监局。有关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标准,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并要完善检测检验方法,规范提高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做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检测检验的试点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肃事故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