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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目的范文

时间:2023-08-01 16:55:34

序论:在您撰写财务审计目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财务审计目的

第1篇

关键词 :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 财务审计 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背景资料:

1.2009年**市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新水建管[2008]73号文的批复,计划投资810.3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01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20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109.3万元。

2.该项目报送建安工程投资为6,387,650.02元,我审计机关审定建安工程投资为5,359,656.4元(人民币),审减造价1,027,993.62元。

3.该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如下: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6,547,010.71元(包括审计建筑工程费5,359,656.4元,输变电工程42,702.32元;自动化测报安装工程127,500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实际为941,351.99元。

4.该项目概算批复待摊投资为941,000.00元。

5. 未完工工程投资预计达32万元

6.请问:为规避审计风险,编写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二、从背景资料分析,需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1、建设项目投资没有按批复计划完成。

(1)、计划总投资为810.3万元,实际完成投资为6,621,479.24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604,327.25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实际为941,351.99元。

(2)、必须要弄清楚的有关概念及其关系: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三部分: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设备投资、3、待摊投资。

2、财政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国家要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3、存在未完工工程投资

三、项目专项资金没花完,财政、建设单位、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建设单位建议:因为有未完工工程部分,我们决不能让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让国家将该资金收回。如果让该资金收走,再争取资金难度很大,既然资金没有花完,就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以征地、购买料场等形式来增加投资,增加待摊投资,来把剩余的项目资金消化掉。

2、业主建议:要求监理增加签证的工程量,来达到满足完成投资计划。

3、还有一些其它的建议。

四、审计风险分析:

1、如果采纳上述建议和意见,无疑,把所有的风险转移给了审计机关。

2、建设单位建议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以购买管理房、征地、购买料场等形式来增加投资,增加待摊投资,来把剩余的资金消化掉。变相增加待摊投资,但是,该项目概算批复待摊投资为941,000.00元,实际待摊投资已达到941,351.99元,若再增加待摊投资,待摊投资费用超出了建设项目概算批复的待摊投资,出具这样的审计报告,一方面是审计单位既承担了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又成了审计机关不懂投资审计的笑话。

3、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增加工程量,来达到满足投资计划。如果审计机关采纳用增加工程量的形式来满足增加投资,一方面施工单位有可能直接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认定就是他施工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投资,如果说不是施工单位完成的投资,施工单位反过来以审计报告跟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打官司,这样让审计机关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同时,审计机关也承担了审计风险。

五、应熟悉的相关财务知识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不是简单地将建设单位的财务数据摘抄下来,更重要的是去审核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合规,费用数量是否在规定的计取范围内。如: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2、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应按以下规定去核定

3、招投标费用的计取办法

4、勘察设计费的计取办法

5、监理费的的计取办法

6、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中明文规定:尾工工程(未完工程)资金超过总投资的5%,该项目不预竣工验收。

六、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应如何编制:

1、在本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中,采用增加待摊投资费用的办法肯定是行不通。

2、有人建议将未花完的建设项目资金全部列为未完工程投资,未完工程投资还有近71万元,超过国家资金的10%,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中明文规定:“尾工工程(未完工程)资金超过总投资的5%,该项目不预竣工验收”,这样,会造成该项目无法竣工验收。

3、本人认为较为合适的处理办法:以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进行处理,在报告中将71万元以未完工工程投资32万元,预留费用39万元。这样,将未花完的建设项目资金留在当地财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又规避了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风险。

4、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采用以下定性方法:

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及支付情况:

根据市***局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截止2010年12月27日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收支情况如下:

1、该项目完成总投资6,621,479.24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604,327.25元(包括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5,359,656.4元,输变电工程117,170.85元;自动化测报安装工程127,500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941,351.99元。

2、到位资金情况:工程投资810.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01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2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9.3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3、资金支付情况:截止2010年12月31日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支付建安投资费用5,305,716.83元;自动化测报75,800元;待摊投资费用804,351.99元。

在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有:预计未完工程投资32万元;预留费用39万元。

七、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财务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

1、投资审计人员,不仅要求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更要求能懂得工程合同管理,还需要具备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和其它各方面的知识。

2、投资审计人员还必须懂得财务方面的知识。

3、投资审计人员还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2篇

[关键词]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 财务 审计

2008年9月27日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241号),要求对拨款2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由第三方进行审计,2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求编制经费决算。两个《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科技经费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科技厅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中介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有116家,作为首批参与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投入了较大的审计资源,加强学习与培训,注重审计质量,提高为科技创新及企业的服务能力,起得了较好成绩。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的性质

(1)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属于“五、财政预算资金相关业务”中“95.财政科技经费(课题经费)专项审计”的业务范围。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业务)

内容:针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及其效率予以审计

报告使用者:财政部、科技部、纳税人等

委托人:浙江省科技厅

专业能力胜能要求:精通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流程和控制;熟悉与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其他项目归口与省科技项目类同。如:

科技部项目:973、863、科技支撑项目、国际合作、创新工作方法项目、创新基金项目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住房和建设部等部委的重大专项

军工项目:国防科工委军工项目

(2)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3)《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0〕382号)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二、有关审计工作要求

(1)审计内容: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2.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2.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2)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机构及委托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3)申请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4)审计工作组织要求

第3篇

关键词:国家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 财务决算审计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模式较多,如建设单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施工方等确定投资方,投资方又确定施工方等,这些建设模式的合同内容不同,结算方式不同,会计核算也不尽相同,所以竣工决算审计也不相同。同样,一级行政预算其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处理处罚等也不一样。

一、两种决算审计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对以在初步验收后对该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单位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是对预算经费执行情况的总结,与部门预算不可分割。财务决算一般指年度决算。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对一个部门或单位年终财务决算的审计。

(二)审计内容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与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内容等都各有不同。比如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对企业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审计;对企业债权债务的审计;对所有者权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计;对损益情况的审计。

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既包括建设单位自身的财务决算,同时也包括某个项目的财务收支,但项目的决算审计只包括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等。比如对财务的审计,在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时,涉及的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施工方建安营业税,但若只对某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所涉及的有代扣代缴施工方营业税、投资方税金、施工方、设计、咨询单位营业税(营改增的企业缴增值税)等。也可就供货方相关税金进行审计。但投资方税金目前全国无统一规定。仅就四川成都而言,在BT模式下: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项目施工管理,则对其取得的资金投资回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审计方法的区别

财务决算审计的方法有顺查法、逆查法、抽查法等。

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方法除与财务决算审计方法有部分相同外,另有:材料价格市场询价方法;造价有疑难问题使得审计方法;到编制定额的造价站咨询,以此依据计入审定造价;工程量的审计方法:如用GPS定位测距;钻芯取样测厚度及材质;皮尺测量长、宽、高等;综合单价的审计方法包括:

(1)同类及相似项目按中标单价计价;

(2)变更项目按有关规定重新组价;

(3)同类及相似项目当结算工程量超过中标工程量15%以上的另行组价。

如对某项目审计,除运用单位财务决算审计的方法对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外,还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就要运用造价的审计方法:工程量的审计方法(GPS定位测距)、综合单价的审计方法(变更项目的重新组价)等。

(四)处理处罚的区别

财务决算审计依据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若无文件规定,则不能处理处罚,应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今后制定政策时使用;工程决算审计中,概算、预算、招投标、多计造价等问题依据审投发【1996】105号文件执行。

在对某项目决算审计时,如发现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则处理处罚在引用法律法规上面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如“四算三超”、高估冒算等方面,那么依据就不一样了。

(五)法律效力的区别

实际工作中,国家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大多利用审计报告及函的形式,很少采用审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报告的依法出具不能代替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及函反映的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可执行,可不执行,如不执行,审计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而单位财务决算审计中,一般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小问题及建议上审计报告,而大问题上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实践中,笔者认为,无论是单位财务决算审计,还是项目决算审计,都应该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既保证审计文书的规范化,又保证所有的问题的都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

(六)审计时间的区别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某项目在初步验收后就可实施审计,而单位财务决算审计一般是年终决算报表出来以后才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只有完成了竣工决算审计,甲方、投资方、乙方才可以进行工程款最终结算,而仅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建设单位是无法办理真正的竣工决算。只有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以后,才能办理真正的项目决算。若单位财务决算审计时,某项目未完工,则不便于对某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审计;但某项目未完工,也可对其进行在建工程审计或者过程控制审计。

二、两种决算审计的联系

(一)审计的意义和作用有联系

两种审计的意义和作用都是贯彻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加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审计内容和范围有联系

单位财务决算审计可以延伸至有关单位,如设计方、施工方等,但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署有关规定,必须要对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尾工工程、移交工程等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有联系;但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要宽泛得多。

(三)财务收支审计中存在问题,处理处罚依据相同

两类决算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在处理、处罚依据上基本是相同的。

(四)会计科目有联系

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往来、现金、存款与该单位的非工程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现金、存款有时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分录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有联系。

(五)审计方法也有相同点

如对现金的盘点、存款与对账单的核对、往来款项的函证等。

三、建议

审计署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项目决算审计或结算审计,对于审减的工程造价这个问题,必须出具审计决定,否则,即使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报告,而按合同付款给施工方或投资方,在国家资金流失的同时,审计的权威性无法体现,投资审计的作用也就毫无意义而言了,审计部门实质上变为施工企业的结算公司了。

各级审计部门要注重资源整合,防止对项目先审计财务,后再对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这样,无论是时间、资源等方面都浪费了。还可在项目决算审计中,利用原有对项目的财务审计结果 ,以及上级审计部门对财务审计的成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4篇

一、气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2年,我处对某市气象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归纳了五个方面问题,并提出了对策。

(一)财务缺陷

工程管理人员大部分是由气象专业人员组成,缺乏对工程财务管理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工程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使得工程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取得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经常出现大量调账现象,使财务核算工作很被动,影响了工程经费核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资料按施工单位保管,而财务资料按项目核算。在后续审计时,会使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口径不统一,增加审计时间和审计成本,降低审计效率。

在项目工程核算中,应注意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合理设置账簿,科学设置科目。全面记录和反映气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随时了解资金的活动和收支情况,促使各单位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设置会计科目既要适应气象基本建设资金活动的特点,又要考虑气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环节的需要。二是严格审核凭证,规范会计核算。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确保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可靠性,防止和杜绝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资金安全。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字迹工整,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是准确划分类别。首先要明确投资到各个项目单位、单项工程、子项目上的工程投资、设备仪器上投资具体是多少,其次要明确摊销到各个项目单位、单项工程、子项目、设备仪器上的待摊投资具体是多少,再次是明确交付使用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具体是多少。

(二)“三超”现象

“三超”即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情况。从审计情况看,大部分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项目超概算问题。对于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通病究其原因,除了一般性的建筑材料及人工工时费涨价因素外,我们认为更重要的原因是设计环节经济控制深度不够。设计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设计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为80%,而施工开始后节约投资仅为20%。由于设计人员对工程考察不周详,深度不够,使得一些实际工程量没有列入初步设计概算,存在设计漏项和设计错误,造成设计变更频繁,概算难以控制。

建议在设计概算审批前,要聘请有关专家和工程造价评估人员组成前期评审组,参与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估价的审查工作,对设计方案进行充分的分析与预测,以便取得主动权和发言权,做到事前控制。

(三)合同疏漏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建设、施工双方承包工程合同签订不规范、不严谨。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定义不明晰,往往出现缺少条款、缺少签定时间和执行时间等问题。另外,预算编制不全面,给工程计价取费留下活口,为竣工后高报工程结算价格打下伏笔。例如某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未将专家评审会提出的建议在合同预算中予以体现,而是在工程结算中以设计变更形式体现。使得原本十分严肃的合同失去约束作用,给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带来难度和风险。

(四)工期延误

项目工期的实现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在建设过程重视影响工期的因素并做出合理对策是工程顺利完成的关键,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和内容,特别是对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环节,比如重要仪器设备的采购、土建和安装的进度节点等要严格把关,明确合同到期日双方应履行完毕的权责关系和范围。

2.充分预测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延误工期的特殊情况并制定应急措施,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工程建设造成的影响。

3.对工程设计和概算评估要做出充分规划和预计,尽可能将有关费用纳入概算批复范围,避免工程后期经费使用出现纰漏,影响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工作。

4.制定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制度以及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工作延误,进行相应处罚,调动各部门、各环节工作积极性,从而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五)投资偏差

对于金额较大,延续时间较长的经费支出更应严格审批,由主管领导(两人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组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办事人员等五方予以确认,方可进行;对金额较少,延续时间较短的经费支出,可适当予以简化,但仍需三人以上予以确认。

工程资金支出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建筑工程投资费用、安装工程投资费用、设备投资费用以及工程其他费用。对于前三部分费用,严格按照概算批复内容,通过加强招投标工作、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工程结算审核、充分发挥监理机构作用等方法给予有效的控制;对于工程其他费用,尤其是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等,则应加大管理力度,重点把握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

二、改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几点思考

要做好气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总体思路是“一完善”、“二加强”、“三把关”。

一完善。就是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法规是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首要条件。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现有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单位、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补充加强本单位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二是建立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公开制度。对工程的概算,工程招标,工程决算等情况要视情况向社会、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第5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财务监督;内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在财务监督中面临的新常态

(一)财务类审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一直以来,财务类审计都是内部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之一,但在经济新常态下,财务类审计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由于面临经济新常态下的成本上升、结构调整加快、不确定因素增加等问题,通过开展财务类审计,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能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成本、降低风险、限制舞弊、提高效益的作用。

(二)监督标准从单一合规性向多样性发展

随着财务管理的要求逐渐转变,内部审计对财务监督标准也随之变化,从单一的合规性监督向既包含合规性也包含其它领域的多样性监督。一是更注重财务内部控制有效性。以保持内部控制的良好运作,使组织具有较高的内部控制效率,同时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投入。二是更注重财务风险控制。根据以风险导向的要求,确定风险较高的领域,以便进行重点审计,从而提高审计效率,降低财务风险。

(三)监督对象从单一化向精细化转变

随着财务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内部审计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对象从对账务监督向精细化转变,主要包括:一是预算管理监督。新常态下内部审计也开始逐步评估预算编制,指出财务预算编制的不足之处,并给出改进建议。二是资产管理监督,确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审查资产的出售、毁损、报废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置,审查组织内部资产计价的合理性。

二、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在财务监督中的主要目标

(一)控制财务管理风险

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由于法律更加完整和严格,组织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内审在财务风险控制的目标也更多元化:一是优化财务风险控制环境。通过参与风险管理,提出改进措施,从而提升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达到优化财务风险控制环境的目标。二是通过审计活动降低各类风险。查找问题并根据问题进行风险识别及评估,对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风险应对方案或措施,降低财务管理活动中的各类风险。

(二)促进财务管理增值

审计促进财务管理增值的目标在新常态下日益凸显:一是提升经济性。内审在提升企业经济性的目标主要为通过审计控制成本、节约费用等。二是提高效率性。内审在提升组织效率性的目标主要为通过审计提升组织运行效率,如:如何解决库存商品积压,如何有效催收各类应收账款。三是强化效果性。内审在提升组织效果性的目标主要为通过审计提高组织产出、利润,如:开展项目管理效益情况审计,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三)提供财务分析结果

内审通过在对财务监督中开展各类分析,并提供分析结果,以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主要目标有以下几种:一是财务数据统计分析。分析主要财务技术指标,通过纵向、横向的比较,反映管理水平和组织状况,评价经营成果、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二是管理活动合法性分析。分析是否有偷漏税问题,是否有转移资金、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经济合同是否合法、规范等等。三是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分析。通过健全性测试,分析控制点是否齐全,控制目标是否完整,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通过符合性测试,分析控制点是否有效,控制目标是否实现,规章制度是否贯彻落实。

三、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实现财务监督目标的途径

(一)更新审计理念,明确财务监督的新思路

更新审计理念,一是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各项任务,科学选择审计项目,合理确定审计重点,使审计监督更加切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二是要坚持批判性与建设性相结合,更多地从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着眼,揭示和反映体制、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促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二)前移审计关口,把握财务监督的主动权

一是要变被动审计为主动审计。每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审计计划,要积极主动开展各类审计。二是建立审计内控监督机制。通过内控机制的建立,理顺本单位审计机构设置,发挥内控制衡作用,将其融入到单位的管理体系中,使其真正担负起管理、监控的双重责任。三是开展日常监督审计。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职能,督促财务部门通过开展自查、自纠、自律等形式,查找财务收支过程中的漏洞,主动消除隐患。四是开展审计预防工作。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错误,应及时反馈,有针对性地加以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形成联动机制,提升财务监督的执行力

第6篇

关键词:契约;产权;受托责任;认定;解除

一、基本缘起

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替代全部所有者投入多边契约的,是由一个共同的中心缔约人签订的一个双边契约的集合――即在团队生产中联合投入的有效组织。“企业”一词只是对在不同于普通产品市场契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速写式描述。可见,新制度经济学家侧重从制度(契约)层面来考察企业。认为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耦合体,是要素所有者交易产权的结果。企业产生在人们无法拟订完全合同,从而权力或控制的配置变得十分重要的地方。这表明企业产权契约是不完全的,而这种不完全主要起因于受托责任之权责结构安排及其利益分配机制等内容是外部产权主体无法验证的。

私人财富的积累则导致财产权的裂变,委托一关系由此发生,从而导致受托责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企业受托责任起源于财产委托。随着“两权分离”引致的现代企业诞生,使得委托一关系普遍化和多元化。这更加丰富了受托责任的内涵,受托责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受托责任产生于一定的产权关系基础之上,而这种产权关系决定于一定的产权结构,产权结构又缘起于资源禀赋要素投入的结果。因而,从更深层次上讲,企业产权的本质是受托责任。“受要素投入者之托,忠要素投入者之事”。解除受托责任就是从企业的受托责任本质派生出来的企业使命。当然,企业要解除好受托责任还要借助财务、会计与审计这“三驾马车”。受托责任观念的树立是财务、会计和审计共同的社会基础。财务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形成和发展。财务内在地服务于企业价值的增值,为企业解除受托责任而善始善终。会计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货币性和综合性特征,它在受托责任中理应起到主导的认定和解除责任的作用;所有会计活动都是因受托责任而来,所有的会计从其本质来讲,均是受托责任会计。审计是由于受托责任而产生的,也是由于受托责任而发展的。笔者认为。如果说会计是对受托责任的认定(确认、计量和记录)和解除(会计报告)的话,那么审计就是对受托责任的再认定(审查单证账表)和再解除(审计报告)。可见,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均与受托责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除受托责任的共同使命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各自的目标演绎出来。下面,笔者就以受托责任思想为灵魂,对它们各自目标及其内在逻辑作系统地探讨,以期准确把握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共性与个性,并对学科进行合理定位,推动财会实践不断向前发展。

二、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一致性考量

委托一关系可定义为:一个或较多的人(即委托人)聘请别的人(即人),他们来履行一些服务,包括把一些决策委托给人。可见。委托一关系是受托责任发展的高级形式,是信托责任和受托经济责任的融合。前者是指管理当局内部的受托责任,不涉及财产权关系。主要是一种信托关系;后者是指企业与外部产权主体之间的受托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受托责任(也叫受托经济责任)。这种受托责任的解除涉及企业所有权结构(产权结构)安排、成本的节省以及创造最大化企业剩余。这种企业剩余最大化就外化为企业目标,并受特定时期占支配地位的产权主体控制。因为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当更大。依此原则,在企业中就自然形成了特定的产权结构、产权关系及其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种产权安排是履行好并解除好受托责任的前提。

企业财务是伴随着商品交换产生和发展的,它为企业解除受托责任而效力。企业要实现剩余最大化的目标,必须投入一定的本金(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本金增值最大化。财务就是社会在生产过程中本金的投入与收益分配活动,并形成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说“价值”是从财务活动的现象中或从“物资流”中抽象出来的带本质东西的话。那么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某种支配这一价值的“权力”则是隐藏在“价值”背后更为抽象、更为实在的带支配能力的本质力量,“财权流”是现代企业财务的本质表述。的确,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财务资金的运动体现为一种“财流”,依附在“财流”背后的“权流”是在“财流”基础之上的派生并与之相栖相生。财权是产权的核心,从这个层面上讲,财务目标就是企业目标的核心。在受托责任学说看来,财务的目标就是解除受托责任,这与企业目标是一致的。财务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方面,财务关系是企业产权关系的重要内容。财务通过对本金的筹集、运用、收入与分配及其循环运作,使本金不断地增值以至企业剩余最大化,解除对内信托责任和对外受托经济责任,从而实现自身目标,进而实现企业目标。财务在解除受托责任时,是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进行的,它很少受到外界“制度”的刚性约束,从而使得财务在解除受托责任过程中更具“灵活性”。

当然,现实中财务目标的确定取决于企业的价值导向。这种价值导向是由特定时期产权结构中占支配地位的产权主体决定的。笔者认为,财务目标经历了从利润最大化到股东价值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再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转化,反映了人们对企业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入。财务目标的演进过程也是受托责任内涵不断扩展、不断丰富的过程,即不断加深认识“受谁之托,忠谁之事”的过程。综上可知,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财务目标是企业目标的核心。这种一致根源于既定产权结构、产权关系下企业与财务的受托责任及其内在本质。因此。我们可以将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视为两个对等范畴。

三、会计目标与财务目标:认定与创造

作为受托经济责任基础的委托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的履行则需要会计对其进行界定、反映和控制。因而,会计与受托责任之间有一种的天然的内在联系。学术界关于会计与受托责任的关系已基本达成共识。现代会计因受托责任发生而发生,因受托责任发展而发展。受托责任是现代会计的根本。会计的本质是受托责任;会计的目标是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会计的职能是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受托责任实质上是因产权的交易和流动而形成的一种普遍存在的产权关系。它分为对内受托责任和对外受托责任。会计就是运用自身的专业技术将企业剩余准确地度量出来,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界定产权、认定受托责任的过程。认定(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目

的是为了解除(会计报告),解除的目的在于保护产权。因而,将会计的目标定位于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是最恰当不过的。

但是,会计并不能充分、精确地界定好产权。由于财产属性很复杂,测定每种属性都要付出成本,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过于高昂,因此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这种未被充分界定的财产(包括企业剩余)就被搁置在“公共领域”形成“共有财产”。为解除受托责任,维护自己的产权利益,企业契约各方就要签定合同,慎重选择会计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以使对交易成果进行合理测度。但是,每种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又都有自己的缺陷,这些缺陷使会计在界定产权时不可能精确,这必然会使一部分企业财产(包括企业剩余)置于“公共领域”。企业财产具有多种属性,由于会计计量技术的限制,加之会计人员的有限认知理性,决定了会计对这些属性也不可能一一计量。

交易中的财产价值量是变动的。一旦改变会计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会计就会对变动的价值量及其“公共领域”中的部分“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这必将给交易契约各方的产权利益保护带来不稳定的预期,进而影响产权交易和保护的效率。合乎逻辑地。交易的各契约方将呼唤保护公众利益的会计制度的诞生,会计制度以其“刚性”约束要求会计人员按照既定规则界定产权、认定并解除受托责任,以保护各产权主体的根本利益。可见,会计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是为会计更好地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服务的。

目前,关于会计目标两大流派――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大论战,在受托责任思想的照耀下,似乎没有争论的必要。受托责任观念是会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而决策有用流派只是“受托责任”学说的一个较高层次而已,受托责任是贯穿于会计发展历程的一个灵魂、一种观念、一种学说。会计对产权的界定具有不充分性和精确性,而且,由于会计在界定产权、认定受托责任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很难保持完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因此,现实中的会计只能解除部分受托责任。会计与经理层的托付一受托关系不涉及财产权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二者均处于委托一链的内部层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会计对内部受托责任的解除是完整的。为保护外部产权主体的利益,会计信息必须具备相关性与可靠性。然而,委托者与受托者目标利益函数存在一定的偏差,这表明作为受托者的会计。在认定受托责任的过程中难免打上受托者的主观利益倾向的烙印,会计信息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这种失真决定了会计对外受托经济责任的解除是不完整的。为了维护外部产权主体的利益。对生成的会计信息需要以超然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来进行鉴证与评价。会计与审计只有共同合作,将企业现有财产(包括企业剩余)的价值量准确度量(界定)出来,才能使企业对外受托责任得到真实而又完整的解除。

会计认定的对象主要是财务活动所创造的企业剩余。财务目标是企业剩余最大化(在权利层面则体现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而会计在制度的“刚性”约束下。通过准确认定(度量)企业经营成果。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反映财务运作的绩效,从而促使财务决策人员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行状态,并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为创造更多的企业剩余而加倍努力。对会计来说。企业剩余客观上是多少,会计就理应认定和解除多少。但是,会计并不能通过自身努力为企业直接创造剩余。会计的角色应该定位于按规定正确界定产权,提供及时、准确、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以利于财务人员更快、更好地决策,从而把握市场机遇,通过财务活动的高效运作,创造最大化企业剩余。而这又反过来有利于会计本身更好地解除受托责任。如果说会计“创造”企业剩余的话,那也只能是间接创造。会计本身不能为企业创造剩余,而财务却是企业剩余真正的、直接的创造者。简言之,财务创造企业剩余以解除受托责任;会计认定(界定)企业剩余以解除受托责任。

四、审计目标与会计目标:传承与拓展

审计是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要素交易中,针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Jenson&Meckling(1976)从理论上论证了监督能够提高企业价值,而Holmstrom(1979)则用一个委托模型证明了这一结论,由此构建了审计功能的受托责任观,这实际上是将审计作为解决企业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会计和审计都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审计是对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要求进行的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审计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受托者(经营者)和委托者(所有者)的权责结构、企业财产(包括企业剩余)进行再界定和再保护。审计缘起于私有制的产生和“两权分离”的出现,它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产生、维系和发展实施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审计的产权本质也是受托责任,审计的职能主要是保护产权。

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个“审计悖论”:经济上依赖于委托人与人的审计者在制度上被要求独立于他们;机制上的缺陷导致审计者实质上的不独立。因而。有学者提出了审计协调论(利益相关者审计论)。认为审计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协调彼此;中突的一种制度安排。相互了解的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是人格化的交易,通常经济规模小、交易成本高;互不认识的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是建立在信誉基础上的非人格化交易。通常经济规模大、交易成本小。全部的利益冲突由此可以区分为:人格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人格化利益主体与非人格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前者就是企业内部要素权人关于要素投入、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的委托一冲突。审计在其中的职能就是传统的“受托责任观”下的监督与鉴证;后者则是投资者关于投资秩序、投资行为方面的利益冲突,其中审计的职能是拓展的利益协调功能。笔者认为。受托责任是审计产生与发展的根源。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委托人的范围不断扩大,并将人也包含于利益相关者之中。此时,为了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冲突,因而提出了审计利益协调论。实际上,审计仍然是受利益相关者之托进行审计。可见,审计本质的利益协调论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现实回应。它仅仅是受托责任论发展的高级形式。审计目标就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再次”认定和解除利益相关者的受托责任。

前文已述,会计目标是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但是,由于会计人员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是一种任命关系。不涉及财产权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这决定了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往往使得经营者授意会计人员“生产”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以谋求受托者之私利,坑害委托者的正当利益。这表明。现实中会计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功能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出来。即便受到制度的“刚性”约束,但从短期看来,会计人员违规为经营者“贡献”的所得,远远大于违规引致

的损失。因此。会计对外受托责任的解除是不充分、不完整的。而对外受托责任的再次解除则天然地由审计来承担。此外,即便会计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客观度量企业剩余,但为了增强自身提供会计报告的公信力,给投资者一个稳定的预期,会计也需要审计对自己产权界定的结果进行鉴证与评价。审计也受财产所有者之托,但由于其职业生存对公众产权利益的维护所必须具备的超然独立性,决定了审计在外部制度的“刚性”约束下,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对会计界定产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鉴证与评价,并及时提请会计予以纠正,从而达到“再次”保护产权的目的。会计的职能是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审计则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对产权进行再界定和再保护,它以超然独立的身份保护公众产权,侧重产权保护方面。会计和审计通力合作才使各自的对外受托责任得到完整的解除。综上所述,会计的目标是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审计目标则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对受托责任的再认定(界定)和再解除。审计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从外部督促会计解除好受托责任,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7篇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提和收尾工程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第(2016)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和设置审计程序时必须把握好该前提条件。

此外,收尾工程的确定也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重点。收尾工程的投资额如何确定?一般采用以下方法:一是收尾工程项目已通过招投标而在实施过程中的,可以按照该项目的中标价(合同价)加上设计变更联系单的工程造价(估计数)。二是收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已齐备,但未通过工程公开招标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专家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造价来确定该收尾工程的投资额。三是相关图纸未设计好的,但项目投资总概算有该项目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作为收尾工程的投资额。

二、工程造价结算资料的复核

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的投Y所占比重较高,故注册会计师欲降低审计风险和提高审计质量,有必要对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复核。那么如何掌握复核比例?复核比例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暂行)》的规定: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查面不少于建筑安装完成额的15%,抽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首先应核对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以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其次要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量和定额子目套用进行审计。再次要对材料价格进行审计,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方法,再结合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最后要对签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应由甲方承担。三是复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三、建设项目借款利息的问题

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对于借款利息问题应充分关注:一是借款利息期限的问题。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可以计入借款利息项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二是利息费用范围的问题。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借款用途规定使用借款资金和未按合同规定还款而支付的加付利息,不应计入基建投资总额。三是财政贴息处理的问题。部分建设项目在审计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有财政贴息资金、检查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已全部到位、审查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四是审计利息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处于其他目的而采用职工集资方式(无计划)支付超过银行利率的利息或者出借资金而造成借款利息支出等问题,注册会计师要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此外,由项目投资方承担的项目资金因未及时到位造成建设资金周转缺口而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应列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应向项目投资者收回。

四、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审计

根据财政部第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