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 16:55:33
序论:在您撰写饭店经营案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高职饭店情景英语 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授法的区别
案例教学法与尝试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现场观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练习等诸多教学方法一样,其基本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理解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能力,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讲授法则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正是案例教学法的优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法是相对立的,其主要的区别和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讲授法是教给学生正确答案、下定结论的教育,重视的是结果,案例教学法往往不给学生下定结论,不让学生寻求唯一的正确答案,重视的是过程。一个案例几页纸、几十页纸,使学生通过对过程的了解和分析,提高认识能力。
2.传统讲授法重视的是系统地讲授和灌输,案例教学法则不强调知识的系统性,而是教给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是“授之以渔”的教育方法。
3.传统讲授法讲的是“师道尊严”,把学生看作是徒弟,案例教学法则把学生置于一个实际经营者的立场上,从实战环境出发,从一个真正决策者或执行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来学习经营和如何经营,学习管理和如何管理,学习操作和如何操作。
二、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1.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
(1)案例教学法目的明确。案例教学法适用于操作性强的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目的明确地体现在教学内容和课堂的组织中。
(2)案例教学法符合人的认知规律。唯物辩证法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案例教学法中运用来源于实践的案例,让学生通过来源于实践的案例进行学习。这个过程符合人的认识规律。
(3)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能力。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业务有着直接的联系,促进教师和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相关行业的最新动态,运用于案例教学中,这一过程对于提高教师和学生业务能力都有一定的作用。在案例教学中,可以要求学生对于某一饭店各个部门的案例查找资料,进行分析,以为单位小组开展英语情景模拟任务,最后每个小组选出代表就模拟任务发言。这个过程对学生的总结能力、研究能力、协作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是一种锻炼。可以说,这个过程也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锻炼。
2.案例教学在高职饭店情景英语教学中运用的意义
(1)从三年多的饭店情景英语教学体验来看,这门课程是真正意义上渗透着案例的最具实践性、运用性,仿真性的课程,从已经毕业离校的学生反馈交流,他们进入一些五星级酒店工作,经常在各个部门与外国客户交流,解决问题,如果不提前进行饭店部门情景的模拟,一时很难适应工作。从高职学生的特点来看,高职学生的运用能力、学习动力相对本科生较弱。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使课堂内容与社会实践直接接轨,有助于引导学生运用课堂知识。案例的运用能让学生直接地体会到该课程的实用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2)从高职高专英语教学的特点来看,案例教学符合高职教育的教学目的。《普通高等专科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明确规定:“专科英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掌握必要的实用性英语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具有阅读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英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并为进一步提高英语的应用能力打下基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强调语言教学和重视语言实际应用。高职英语教育应重视语言共核,以“实用为主,够用为度”为原则,加强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而案例教学突出实践性,对于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有着直接作用。最后从高职饭店情景英语课程的性质来看,该课程属于以实践性为主的课程,每个单元项目都有情景演练,而案例教学在实践性课程中最能显示它的生命力。
三、案例教学在饭店情景英语课程中的运用
据毕业生资料显示及毕业实习岗位调查,我院酒店管理和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均在长三角地区的一些五星级酒店工作,结合地域特点和课程的特点,在高职学生的饭店情景英语课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在教学内容中渗透案例
在讨论案例教学在课程中的运用方法时,首先应注意的是教学内容,我们主要考虑教学内容的编排和案例的选择。以专题形式展开,案例较新的教学内容为佳。有必要时,可以在不同的专题部分增加新的、接近学生的案例。例如,饭店情景英语一共分为五个部门:前厅部,房务部,餐饮部,商场部,饭店管理部,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就应该根据各个部门的情景设置案例,进行对话的演练。教师也可以案例的形式设计,比如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在模拟前厅、房务等场合进行对话练习,让学生在愉快和接近真实的气氛中完成练习。讲解完某一案例的英语情景模拟之后,让学生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同类的案例模拟,熟悉饭店各个部门的流程,同时巩固所学的知识。这个过程要求教师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如何按照面向社会、预测市场需求来组织教学是饭店英语课程教学设计的前提,只有教师对这个行业十分熟悉,才能合理地选择内容,选择案例,设计案例,增补案例,这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符合当今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理念。
2.在教学方式中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传统的英语教学以教师为中心,课堂主要以教师讲解课本内容展开。英语课主要采取精讲多练的形式。学生的课堂参与的机会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案例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参与案例的分析,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情景模拟任务,并对任务的演练进行汇报,集体评议某一环节。这些形式能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鉴赏能力。比如在“登记入住”这一环节中,就需要设定几个角色,包括客人、前厅接待员、行李员,他们必须对自己角色的语言熟悉,特别是运用在饭店部门的专业术语,在演练对话时,学生会根据情景自觉地明确自己的职责并发挥主动性将自己扮演的那部分掌握好,同时,与传统的教学方式比较,学生不是对固定词组、句子、语篇的理解,学生在案例模仿时还应该理解和对方的任务,同时达到合作。这样的案例教学以引导学生从语篇层次进行分析,注意语篇的语域、衔接和逻辑结构,解决传统教学中常见问题。
3.以案例进行课业评价
传统的英语测试中案例的比重不高,或者基本不涉及案例。而饭店英语作为一门实践性的课程,测试中以案例为主导,能产生积极的反拨作用,促进学生注意工作中常见环节的演练,体现课程的实践性。我们可以基于案例,设计多样的课业评价形式。从时间上看,可以采用课后测试和课堂测试。课后的测试能降低学生的焦虑感,为使用工具书、网络协助翻译创造机会,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在模拟场合进行测试,学生结合环境和道具后,学生会觉得轻松面对考试。同时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参加相关的社会实践――实践是最鲜活的案例。学生的社会实践情况可以以一定比重计入学生的成绩中。
四、探讨案例教学的问题和运用手段
案例教学在高职饭店英语课中的运用大有必要,但目前案例教学的开展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并探讨一些具体的运用手段。
1.目前的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教师的实践和教学能力不足。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教师自身必须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由于大多数教师是“校门”到“校门”,没有实践经验,教师又不能长期深入企业,各商学院又缺乏对教师实践方面的培训,因而无法有效地对案例进行研究、判断、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学习。在此情况下实施案例教学,只不过是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了某些案例作为教学的补充和说明,案例启发角度比较单一,案例点评不够深入、全面,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二是学生的知识面窄,学习方法存在问题。案例教学是具有较高难度的教学模式,在对教师要求较高的同时,对学生的要求也比较高。案例教学要取得较好的效果,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知识、广泛的背景和较丰富的社会阅历,从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展开讨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开拓思路。但管理学课程的开设安排在一年级下学期,此阶段的大学生仅仅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经济学知识,尚未涉及管理学知识,社会阅历较少,导致学生参与较少,学习效果不甚理想。
2.结合具体课程运用具体手段
一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通过多媒体手段可以更好地呈现案例,模拟案例情景,提高教学效果。因此高职英语教师应该提高自己现代化教学能力,熟练适当地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中使用多媒体教学。把自己的课件重复使用,课下不充分备课,课上不因势利导,在教学过程中只是充当了课件的讲解员,不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在课堂上,教师也可适当穿插其他适宜的教具,如标本、实物,以及教师的形体语言等强化教学内容。二是结合饭店英语课程的特殊性,重视案例的选择。教学案例的内容应尽可能涉及所授的理论知识,达到管理学的课程目标,确保所选案例应该是真实的,是管理实践中所发生的真实事件,是现实工作中常见的、复杂的问题,这样的案例才有研讨价值。否则,就会降低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也不能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最后,应多选择贴近生活和我国饭店实际的案例,尤其是那些身边的案例,如往届毕业生的工作单位、学生的实习酒店,越是学生熟悉的案例越具有感染力。这样既可以使案例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又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从而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投入程度,提高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R392.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8(a)-189-01
胺碘酮作为心内科常规用药,在临床上广泛应用,它的药理作用明确。但过敏反应还鲜为报道。本次将静脉注射胺碘酮致过敏反应2例总结如下:
1病例资料
患者1,女性,44岁,左卵巢癌,全子宫+双附件+阑尾切除,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剔除术后。既往体健。术前基础血压为90/60 mmHg,心率为86次/min。术后第12天开始行TP方案化疗(紫杉醇270 mg+卡铂600 mg)后,患者出现心率增快(考虑可能由紫杉醇引起),170~176 次/min,床旁心电图示室上性心动过速。给予去乙酰毛花苷0.4 g静脉滴注,观察约20 min后,心率为178 次/min,律齐,血压为91/80 mmHg。继续静脉给予普罗帕酮140 mg(70 mg静脉推注,70 mg静脉泵入),观察约3 h后心率仍快,为160次/min,律齐。于是缓慢静脉推注盐酸胺碘酮注射液150 mg(杭州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批号:1252)+0.9%氯化钠注射液(中国大冢,批号:7E93D)20 ml,约推至3 ml时,患者突然感到憋气,面色绛紫。此时心率为89次/ min。立即停止推注,给予吸氧,并静脉注射地塞米松10 mg。约1 min后,患者上述症状好转,心率为97次/min,血压为101/64 mmHg,约5 min后,症状完全缓解。
患者2,男性,70岁,食管胸中段鳞癌,食管胃部分切除颈部吻合术后。既往糖尿病病史4年,规律服用二甲双胍(0.5 g,tid),血糖控制满意。术前基础血压为140/70 mmHg,心率为80次/min。患者于术后第2天开始间断出现频发室上性早搏,心电图示完全右束支传导阻滞。曾静脉应用利多卡因和胺碘酮效果不佳,换用普罗帕酮心律得到控制后,改为空肠泵入普罗帕酮片(150 mg,tid),维持正常心律。术后第8天再次出现室上性早搏,静脉注射盐酸普罗帕酮共70 mg,效果不佳。术后第9天,出现房颤、快速心室率,120~140次/min,心电监护下缓慢静脉推注盐酸胺碘酮注射液150 mg(杭州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批号:1276)+0.9%氯化钠注射液(中国大冢,批号:7H78D)17 ml,约推至5 ml时,患者突发胸闷,呼吸困难,面部皮肤颜色发红,说话不能。此时,血压120/70 mmHg,心率110次/min,呼吸22次/min。立即停药,给予大流量吸氧,静脉注射地塞米松5 mg。约5 min后上述症状完全缓解。
2讨论
胺碘酮为多通道阻滞剂,可表现出Ⅰ~Ⅳ类所有抗心律失常药物的电生理作用。包括轻度阻断钠通道,阻断钾通道,阻滞L型钙通道及非竞争性阻断α受体和β受体等[1]。胺碘酮主要用于室性和室上性心动过速和早搏、阵发性心房扑动和颤动、预激综合征等心律失常的治疗[2,3]。本文的两例患者,其中,老年男性患者在静脉注射胺碘酮发生过敏反应前曾静脉应用过胺碘酮,中年女性患者为首次应用胺碘酮。二者表现相似,均以憋气、窒息感为首发症状,考虑为速发型过敏反应。
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①两位患者所用胺碘酮为同一厂家生产,但批号不同,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批号质量检验报告,因此可以排除药物质量问题。②国内已有文献报道过相似过敏反应[4-6],均发生在静脉应用胺碘酮时,且症状类似,都是突然发生,经抗过敏治疗后迅速缓解。其中有首次使用胺碘酮的,也有既往应用过胺碘酮口服制剂的。但像本文报道的既往静脉应用过胺碘酮未发生不良反应,再次应用时却出现了不良反应的病例则未见报道。因此,不能完全除外原发病的影响及机体的病理生理状态。③本次报道的两例患者在应用胺碘酮时,使用的溶媒均为0.9%氯化钠注射液,与药品说明书中推荐的等渗葡萄糖溶液不符,但根据文献报道[7],应用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胺碘酮,不会发生配伍禁忌,而是对溶液的pH值及药物的时间稳定性有影响。因此由溶媒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可能性小。④ 两例患者给药方式均为缓慢静脉推注,符合胺碘酮应用指南中的推荐方法[1]。⑤两位患者住院期间均做过增强CT,碘过敏试验均为阴性。由碘引发的不良反应可能性小。
鉴于患者在使用胺碘酮时可能会发生过敏反应的不确定性,在此提醒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注意胺碘酮注射液说明书中的以下内容:①胺碘酮应该在医院环境的持续心电监护(ECG,BP)下使用。②仅使用等渗葡萄糖溶液配制,不要向输液中加入任何其他制剂。③因胺碘酮作用时间短,要求持续静脉滴注。负荷剂量:通常为5 mg/kg,溶于葡萄糖溶液中,最好用电子泵,在20 min~2 h内滴注,24 h内可重复2~3次;维持剂量为10~20 mg/(kg・d)(通常600~800 mg/24 h,可增至1.2 g/24 h),加入250 ml葡萄糖溶液维持数日。④其他注意事项可参照《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1]。
[参考文献]
[1]郭林妮,黄元铸,蒋文平,等.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4,32(12):1065-1071.
[2]刘淑兰.胺碘酮在房性心律失常中的临床疗效[J].中国医药导报,2007, 4(9): 90.
[3]苏丹霞, 胡梅荣. 胺碘酮治疗快速性心律失常的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医生, 2008,46(2):90-91.
[4]王晶, 周英智,王德茂.静脉注射胺碘酮过敏反应1例[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0,28(2):116.
[5]王翔凌, 张闻多,曾学债,等.静脉注射胺碘酮过敏反应1例[J].中华老年医学杂志,2005,24(5):354.
[6]李培杰, 郭敏,杨小华. 静脉注射胺碘酮致过敏反应一例[J].中国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2001,15(1):42.
1 盐酸胺碘酮注射液的药品简介
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商品名为可达龙,属于Ⅲ类抗心率失常的药物,主要电生理效应是延长各部心肌组织的动作电位及有效不应期,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动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和轻度Ⅰ及Ⅳ类抗心律失常药性质,减低窦房结自律性。对静息膜电位及动作电位高度无影响。对房室旁路前向传导的抑制大于逆向。短时间静注时复极过度延长作用不明显。静注有轻度负性肌力作用,但通常不抑制左室功能。原为心绞痛药,具有选择性对冠状动脉及周围血管的直接扩张作用,能增加冠脉血流量,降低心肌耗氧量。可影响甲状腺素代谢。本品特点为半衰期长,故服药次数少,治疗指数大,抗心律失常谱广。不良反应:心动过缓、恶心、局部炎症反应、中度的和一过性的血压下降、对碘过敏者对盐酸胺碘酮可能过敏[1]。
2 盐酸胺碘酮静脉应用的不良反应
我科在临床应用中,未发生其他不良反应,但静脉炎及心动过缓反应较多见,若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3 临床资料与方法
3.1 一般资料
CCU在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临床应用盐酸胺碘酮注射液的患者有200例,其中男性120例,女性80例,年龄在40岁至75岁之间,其中发生静脉炎的20例,心动过缓的5例。
3.2 方法
20例患者发生静脉炎,经更换注射部位及应用硫酸镁湿敷后好转,5例患者发生心动过缓,其中4例经停药或减少胺碘酮的剂量后症状好转,1例停药后静脉应用异丙肾上腺素后好转。
4 不良反应原因分析、观察及护理
4.1 静脉炎
静脉炎是静脉应用盐酸胺碘酮注射液最常见的并发症,盐酸胺碘酮的PH值偏酸,酸性溶液对外周血管刺激性大,易损伤血管内皮细胞,且如果穿刺部位选择不当或长期输液患者及老年患者血管弹性降低,极易发生静脉炎。
CCU使用盐酸胺碘酮注射液的患者,发生静脉炎的20例中,其中l例应用胺碘酮静点后2h,即沿静脉走行发生红肿,其中8例发生在应用胺碘酮12-24h内,其中11例发生应用胺碘酮48h后。
为避免和减少炎症反应的发生,现总结如下:
4.1.1 尽量选用中心静脉给药,若没有条件的,尽量选用较粗较直且弹性良好的外周血管;尽量使用上肢静脉,避开关节部位[2];单独输注,不与其他药物共用一根血管;若需长期外周应用胺碘酮时,应定时更换血管输注,并固定稳妥。
4.1.2 局部使用扩血管药物摇将能通过表皮吸收的硝酸甘油剂贴在输液血管穿刺点上方2CM处或涂2%山莨菪碱溶液,能使输液血管保持扩张状态,从而减少药液外渗[3]。
4.1.3 加强巡视,若患者主诉输液处疼痛有烧灼感,或发现穿刺部位红肿,或有液体外渗的情况应立即停止用药,更换穿刺部位。
4.1.4 若有静脉炎发生,应及时告知医师并用硫酸镁湿敷:用硫酸镁注射液浸湿的纱布敷在局部,湿纱布上在盖上一层塑料,这样保湿时间比较长,4小时更换一次湿纱布,如此持续湿敷,直至炎症消退[4]。
4.1.5 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告知患者及其家属静脉炎发生的严重性以取得其配合。若发生液体外渗应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解释工作。
4.2 心动过缓
盐酸胺碘酮注射液主要电生理效应是延长各部心肌组织的动作电位时程及有效不应期,减慢传导,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动。减低窦房结自律性,容易引发心动过缓或一过性窦性停搏。如果静脉滴注期间滴速过快或药物浓度过大,患者不能耐受,易发生心动过缓。
CCU使用盐酸胺碘酮注射液的患者,5例发生心动过缓,其中4例经停药或减少胺碘酮的剂量后症状好转,1例停药后静脉应用异丙肾上腺素后好转。为避免发生心动过缓对患者造成不良的影响,护士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4.2.1 对于严重心律失常患者静脉滴注胺碘酮时,立即给予监护,患者发生心动过缓,心率低于45次/分,遵医嘱暂停胺碘酮应用,并静脉给予0.9%生理盐水250ml或500ml加异丙肾上腺素0.5-1.0mg,根据患者心率情况调节滴数,使心率维持在正常水平,个别患者需长期应用胺碘酮治疗,并出现心动过缓者,需安置人工心脏起搏器,以保证患者安全用药[5]。
4.2.2 尽量应用微量泵给予静脉泵入药物,保证药物匀速输入。避免输液管道打折及静脉输液时药物滴速过快引起的一过性心动过缓。
4.2.3 加强巡视病房,密切关注患者的心率,及时询问患者的感受,若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医生,做好处理,及时记录。
4.3 心理护理
患者大多心理负担较重,因此护士应安慰患者,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讲解该病的有关知识及治疗效果,药物可能出现的副反应,消除患者的思想顾虑,减少焦虑恐惧。通过娴熟的操作技术,高度的责任心,周刽细致的护理,有效的沟通技巧,了解患者的心理活动以及家庭情况,给予患者心理安慰。进行各项护理操作时,做好详细解释,增强患者的安全感及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力量,使患者在最佳的心理状态下接受治疗,从而提高治疗效果[6]。
综上所述,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在CCU应用较广泛,大多数患者对其耐受性较好,但是其PH值偏酸性,但抑制窦房结和房室结功能使心率减慢[7]。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患者穿刺部位及心电监护的观察,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及心理护理,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参 考 文 献
[1][4]张剑琴.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局部炎症反应的护理[A]新疆吐鲁番:新疆出版社(2011)03—0152—01:47.
[3]杨伟贤.静脉输注渗漏性损伤的防治近况援中华护理杂志,1997,32(9):548.
[2][5]李建英,李红梅,邵红丽,谭安霞等.临床应用盐酸胺碘酮的护理[B],中外健康文摘.(2011)01-0325-02:472.
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商品名为可达龙,属于Ⅲ类抗心律失常的药物,主要电生理效应是延长各部心肌组织的动作电位及有效不应期,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动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和轻度Ⅰ及Ⅳ类抗心律失常,减低窦房结自律性。本品特点为半衰期长,故服药次数少,治疗指数大,抗心律失常广谱。不良反应:心动过缓、恶心、局部炎症反应、中度的和一过性的血压下降、对碘过敏者对盐酸胺碘酮可能过敏[1-5]。
我科在临床应用中发现,静脉使用胺碘酮引起低血压、心动过缓及静脉炎较多见,若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可造成如下影响:
(1)对患者的影响:静脉给药易刺激血管,增加患者的痛苦;用药后患者可能出现低血压,心动过缓及静脉炎等,造成患者不适;延长患者住院时间及增加住院费用。
(2)对团队的影响:增加护士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影响工作效率;影响护理质量管理;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下降[6,7]。
1.研究方法
1.1采用回顾性的方法
收集了2013年9月-2014年5月心血管内科388例患者静脉使用胺碘酮发生不良反应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研究。
心血管内科2013年9月-2014年5月胺碘酮静脉使用不良反应中发生低血压的人数11人,发生心动过缓的人数14人,发生静脉炎的人数5人,见表1和图1。
表1 胺碘酮静脉使用不良反应发生率汇总(2013年9月-2014年5月)
图1 静脉使用方法中胺碘酮的使用数量和不良反应发生率对照情况
1.2采取护理干预
1.2.1 于2013年9-12月对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的使用进行培训。
1.2.2 对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胺碘酮静脉使用监测流程。
1.2.3 科室指派药物管理专职人员,采用开放式现场观察及后期随访调查方法,对科室心律失常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调查,观察患者使用胺碘酮后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并逐项填写记录表。
2.研究工具
(1)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
(2)培训计划、考核。
(3)护士使用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的满意度调查表。
3.结果
经过9个月胺碘酮静脉使用过程的干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由干预前的12%降低到干预后的6%,我科护理人员充分加强2008胺碘酮抗心律失常治疗应用指南的培训。根据现有护士资源优化整合,积极培养年轻护士,调动护士积极性,挖掘潜能,尽量做到全程实施流程监管到位。
4.讨论
由于研究经费及时间的制约,在下一步的研究中我们将继续朝以下方面研究:
(1)本研究将继续进行数据收集,为该研究提供更充分的临床资料,提供临床干预。
自主选择权属消费权的范畴,其是消费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自主选择权的概念、内容以及特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判断和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但是,对消费者行驶自主选择权的要求、侵犯消费者者行为的界定以及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这对消费者正确的认识和行驶自主选择权,当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时,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都具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细致、全面、深刻的分析和研究。文章分析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的含义,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含义
(一)消费者享有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站在市场经营者的对立面,其是消费市场的主体,其具有自主的、独立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接受某种服务或者购买某种商品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消费者清楚的了解自己生活中想要购买的商品或者想要享受的服务,以及服务的方式或者购买数量的多少,都是由消费者自己决定的,并且接受某种服务以及购买某种商品本身就是消费者的某中权利,任何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不能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消费者,如果其侵犯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就应该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
(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以及商品经营者的权利
经营者指的是为了盈利而从事销售、生产、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以及商品经营者的权利,即消费者只有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后,才能自主的选择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其主要针对的是因为服务或者商品的内容产生变化,消费者可以行驶自主选择权,决定选择或者不选择该经营者,例如,如果经营者欠缺信用、服务态度冷漠等,消费者可以放弃选择该经营者。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方式以及商品种类的权利
消费者选择想要的某一项服务或者某一类商品,是通过行驶选择权与经营者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当经营者的服务方式或者商品质量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并且价格等均都符合消费者的思想时,消费者可以行驶自主选择权决定购买,如果该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经营者不能强加干预消费者的决定,也就是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取决于消费者的价值观、流行的文化准则、主观标准以及自身的经验,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方式以及商品种类的权利。
(四)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服务或者商品时,享有挑选、鉴别以及对比的权利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服务和商品时,享有挑选、鉴别、对比的权利:挑选的权利,其指的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以及购买商品时,享有挑选自己喜欢或者满足自己需求的权利;鉴别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以及购买商品时,享有对服务和商品的真伪、性能、质量等进行甄别以及鉴定的权利;比较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对服务的费用、方式、内容以及商品的规格、性能、产地、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的权利。总的来说,在进行选择商品以及服务时,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在消费者意愿决定的基础上完成。
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百货商场,其“金健大米”专柜上,将从市场上购买的普通大米,换上“金健大米”的包装袋,并且以“金健大米”的价格出售。 案例分析:就本案例来说,该百货商场采用了替换商品包装袋的方式,将“金健大米”替换成普通的大米,该商品的产地、生产商、性能、质量等当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让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就是自己想购买的“金健大米”,从而错误的选择购买,也就是说,该百货商场通过知情权间接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外,经营者还通过商业广告的形式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或者商品时,最先接触的并不是服务或者商品,而是各种商业广告,并且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利用误导性的商业广告给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给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产生了误导,变相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广告法》中明确指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广告设计、以及商品挂牌时,不能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或者滥用消费者的信任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变更商品内容,应该对欺骗误导、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案例二:一对夫妻去某饭店吃饭,在进入饭店时,饭店的工作人员以禁止携带非本饭店出售的酒水为由,禁止两人进入饭店,这样双方产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该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饭店消费,这本身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其涉及到消费者选择权和经营者选择权的问题,这种条款是否合理?该饭店的工作人员是否侵害了该对夫妇的自主选择权?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营者享有经营选择权,但是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也就是说,成人经营者享有选择权,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以设定一些合理、公开、合法、必要的条件,由此可见,案例中饭店禁止消费者携带非饭店销售的酒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一)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想要保证食品安全,克服食品行业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该平台不仅应该有市场的参与,还应该有政府的支持,政府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保证信息的透明化,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健全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想要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从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为出发点,健全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制止严重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并采取相应强制的手段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但是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 缺乏相应的强制性以及协调力,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消除立法冗余,完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一套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例如,广播电视作为传播广告信息的重要途径,应该完善广播电视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在进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修订中,应该加入专门的条款,以此明确垄断行业的义务、规范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涉及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有关的所有消费权利,例如监督权、结社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以此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自主选择权的意识
当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还需要消费者充分的认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正确的辨别哪些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利,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方面,应该强化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应该掌握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的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杂志等大众传播方式,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曝光,通过舆论批判这些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以此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且还能对经营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总而言之,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的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号召具有社会正义感的消费者,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拓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渠道
当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后,消费者有权提起消费诉讼,但是,我国众多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保护渠道相对狭窄,消费者协会不具备诉讼主体的地位,当消费者将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诉讼至消费者协会时,不能在立法上得到解决,很难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因此,为了保证消费者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有地方可以申诉,让消费者接近司法,应该拓宽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渠道,并采取更便捷、简单以及更有利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的权力,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消费者协会也应该积极的参与到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活动中。此外,还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此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体积公益诉讼,严重的惩罚这种侵害社会诚信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需求不断的增加,市场呈现繁荣发展的景象。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某些体制,再加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申诉渠道相对狭窄,致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有发生。通过建立食品信息安全平台,不断的健全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的法律,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然后拓宽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渠道,才能切实的保护好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参考文献:
[1]徐成德.食品安奎博弈:利益、道德与信任危机.中国农垦.2010(11).
[2]陈秉恒.基于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研究.企业管理,2012(8).
[3]高莉.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其法律保护.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24).
[4]许书烟.消费者选择权研究——消费者选择权多方位保护的构想.中国市场.2010(35).
[5]郭琛.论消费者选择权的边界——对“谢绝自带酒水”的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关键词】饭店企业;一体化战略;实施模式
国际上有很多饭店企业已经成功地实施了饭店一体化战略,它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发展优势,在实施一体化战略上有着充分的实践经验,我国很多饭店企业也己经开始实施一体化战略了,但是与国际饭店相比存在着很多特殊性和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对国内外饭店一体化进行比较和分析,为我国饭店的一体化实施提供有利的建议和措施。
一、案例分析
(一)雅高集团
雅高集团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两大部分:一部分为饭店及相关产业,另一部分为服务业。随着经济势力的增强,雅高很快走上了并购之路,实施多品牌经营,建立饭店集团一体化:该集团拥有索菲特、诺福特、美居、宜必思等众多品牌。[1]
雅高集团在实施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过程中还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至今,雅高的旅行与旅游业务包含旅行社业务、餐饮业务、列车服务及娱乐保健业务:70年代末,诺沃特公司已经有210家饭店,此时开始尝试进行多元化经营,大力发展餐饮业。1982年,诺沃特收购了杰克斯.波尔国际集团,其在欧洲是成品食品服务和餐饮特许经营的领先者,在餐饮代金券发行方面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当时在8个国家代金券的年销售额为 1.65亿份。1991年雅高集团成功并购 Compagnie International des Wagons-Lits et du Tourisme,[2]该公司主要从事饭店、汽车租赁、列车服务、旅游商、成品食品服务以及高速公路餐馆等业务。2001年,雅高集团看到了员工援助项目的巨大增长潜力,收购了员工资询资源公司。[3]2002年雅高集团收购了德国饭店公司 Dorint AG30%的股票,还收购了澳大利亚最大的人力资源咨询公司Davidson Trahaire。[4]同时雅高旗下的芝加哥索菲特水塔和其他13个索菲特企业在世界主要大城市相继开业。2004年,雅高集团购买了法国最大的旅游公司一地中海俱乐部28.9%的股票。
(二)中国锦江集团
锦江集团是中国一家以饭店服务业为主业的大型集团,它通过横向兼并的一体化战略,除经营锦江在上海的下属饭店外,还通过控股、参股、接受业主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北京昆仑饭店、北京亚洲锦江酒店,唐山锦江贵宾楼、昆明锦华大酒店、吴江妒乡山饭庄等。[5]
锦江国际集团在实施横向一体化的同时还通过实施纵向一体化拥有了上海国旅、锦江旅游、华亭海外等5家国家旅行社;还合资经营“麦德龙”、“肯德基”、“新亚大家乐”、“吉野家”等著名品牌的餐饮消费,获得了额外的利润;它还控股“锦江酒店”、“锦江旅游”、“锦江投资”3家上市公司;除了酒店餐饮业外,锦江集团还从事特色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以及受托管理集团酒店资产和投资企业,并与海外金融投资机构、房地产专业策划机构、大型娱乐跨国集团建立广泛的战略合作关系。[6]另外锦江集团还拥有自己的管理学院——中瑞合作的锦江国际理诺士酒店管理学院、上海锦江国际旅游管理学院,从事中、高级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训。[7]锦江集团在实施纵向一体化过程中还发展了一些相关产业,如锦江食品,从事食品加工、仓储物流业,拥有“上食”和“稳得福”等自己的著名品牌。
二、中外饭店一体化发展模式差异分析
饭店企业在提高竞争力方面往往实施了一体化管理战略,一体化往往是通过横向整合和纵向整合来实现的。中外饭店一体化发展模式差异主要表现在管理模式、资本、产品以及市场等几个方面。
(一)管理模式比较
国际大型饭店集团都拥有自己的一套完善的管理模式。它们的优势主要表现在能够迅速把自己的管理模式引进或融入到新的成员企业中去,整个集团上到管理下到具体的岗位操作的每一流程都标准化、统一化,从而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一致。但是与国际饭店集团综合运用各种方式特别是租赁经营、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相比,我国饭店集团基本上还是以直接投资为主,其他方式目前利用的还不多,与国际饭店先进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还是滞后。
(二)资本
国际饭店集团扩张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的兼并收购;二是技术输出,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管理等锦江饭店集团是我们目前最大的国内饭店集团,经过近20年时间,拥有的饭店数目目前仅几十家。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建立时间还比较短,管理还不完善,加上政府对资本市场管制比较严格,也影响了饭店集团的资产运作。
(三)产品
国际饭店集团一般都有较成熟的产品体系,并通过品牌相互区别,在此基础上,品牌体系促进了集团知名度的提高。品牌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程度,增加销售量,并有助于建立顾客忠诚度。锦江集团在原有产品基础上开发了低档次饭店产品“锦江假日”,[6]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品牌体系,品牌建设的步伐比较缓慢。国内饭店品牌建设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产品体系狭窄,饭店品牌知名度不高;其次可能是集团对品牌建设缺乏足够的投入。
(四)市场
通过全球扩张活动,雅高己经初步构建起全球销售和组织网络,预订系统已经比较完善,使集团在内部实现了信息共享,极大地增强了集团的市场竞争力;我国饭店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不完善,由于投资主体不同,管理权归属各异,各部门、地区从自身利益出发,经营思想存在很大的差异,饭店业地区、部门分割的现象比较严重,市场环境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结语
饭店企业实施一体化模式既有利也有弊,每个饭店企业在实施一体化过程中不能盲目整合、兼并,必须在认真分析企业自身及外部状况的基础上,寻求适合其自身一体化整合的具体实施模式,实现整合效用最大化,避免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刘肖梅.我国旅游企业集团化进程问题研究[J].旅游经济,2004(4):20-22.
[2]黄秋昊,赵媛.试论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J].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3):12-14.
[3]邓爱民.对中国饭店实行集团化的可行性战略分析[J].财贸经济,2005,(9):15-16.
[4]孟芳.中外饭店集团发展状况对比[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0(5):24-25.
[5]刘瑞波.全球企业并购的最新特征及动因分析[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0(3):35-36.
关键词: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经营者
一、争论背景――从法律和事实的视角
1.法律规定的分歧。(1)2005年2月22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四川省餐饮行业行规行约》第20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
(2)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引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2.事实案例之博弈。(1)2002年2月15日,周某与朋友前往重庆某酒楼用餐并自带两瓶白酒,结账时酒楼收取周某开瓶服务费28元,周某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但法院认为,周某在酒楼饮用自带酒水过程中酒楼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餐馆行为符合《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2006年9月13日,王某等四人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酒楼因此多收取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100元,被王某诉至法院返还服务费,法院审理认为加收开瓶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3.主要分歧观点之分析:关于“谢绝自酒水“问题无论是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还是事实方面都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消费者协会认为“谢绝自带酒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违法行为。而以餐饮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则坚持认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并不违法,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的正当行为,是国际惯例。 争议如此争锋相对,但笔者坚持认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属于正当行为,合理、合法。
二、“谢绝自带酒水”条例之内涵分析
支持“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典型条例:2002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推出的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9章第2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通常情况下,字面解释是在法律解释中最为重要、最先运用的一种解释方法。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谢绝自带酒水”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得对此规定做出字面解释也即内涵分析。
1.可以谢绝?还是禁止。“禁止自带酒水”和“谢绝自带酒水”的一词之差,简单从字面理解就感受到他们之间的差异。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张润钢副司长说:可以谢绝不是禁止,意味着可以不谢绝,至于是谢绝还是不谢绝,那是企业的权利,要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行使。且规定中使用“饭店可以谢绝”而不是“禁止自带酒水”,综上所述,是否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饭店的合法权利。
2.谢绝告示须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该规范明确强调“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即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与将告示张贴于显著位置并存,保障了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是否在改酒店消费。这无疑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得到贯彻和实施。
三、“谢绝自带酒水”条例之合法性分析
综合分析,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议很大分歧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将在这三个方面论述“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
1.从《合同法》角度分析“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持“谢绝自带酒水”违法的观点的绝大多数人认为此项行规是一种格式条款,实质上,“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邀请”,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对方对自己的请求作出意思表示,属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如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即告成立。因此,经营者将“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实际上是对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消费者如果不接受此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一旦接受此条件,则必须履行消费合同的义务――不得自带酒水在此酒店享用。“要约”只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
2.从《消法》角度分析“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归结此争议的焦点在于此项行规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谢绝自带酒水”条例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前所述,“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充分保证了消费者消费的影响公平的重要权利之一――知情权,基于此,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的酒店消费,显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谢绝自带酒水”条例并未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虽然消费者消费酒水时一般只能从经营处购买,价格也比较贵(实际上包括了对消费者的服务费),但在不存在垄断经营和专营情况下,这种按市场进行的交易时公平的。
3.从《价格法》角度分析“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在奉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商品的价格有价值决定,但主要是由市场来左右的,作为市场主体的餐饮经营者享有广泛的经营自由权,如,定价权。经营者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依法明示其附加的交易条件实质上做到了明码标价,并未违反《价格法》。
四、“谢绝自带酒水”条例之合理性分析
1.“谢绝自带酒水”――饭店业通行的国际惯例。“谢绝自带酒水”无论是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都得到普遍的认可。如英国饭店对客人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也即服务费);日本饭店在客人注意事项中明确要求客人除非得到饭店许可,不得擅自带食品和酒水;我国香港、澳门地区也是如此。不得带酒水进入饭店已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该行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分清责任。从安全和责任的角度分析,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客人自带的食品和酒水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饭店对提供的酒水质量、真伪以及因饮用该酒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相比而言,“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即便在饭店发生安全事故,也有利于分清责任。
3.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消法》虽然更注重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但作为《消法》调整对象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收到保护。事实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相应的经营者也享有包括自主制定经营计划、开展营销活动、自主定价权以及产品销售权在内的自主经营权。经营者决定是否“谢绝自带酒水”是行使其所享有的“自主经营权”体现。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