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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文

时间:2023-08-01 16:55:27

序论:在您撰写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第1篇

关键词:腹泻型肠易激综合征;食物不耐受;健脾法;疗效

中图分类号:R574.6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717(2011)12-2620-03

Clinical Study of Invigorating Spleen Decoctions in Treating food Itolerance

Patinets of Dlarrhea-Predominant Irritalbe Bowel Syndrome

LU Guanhua1,WANG Changhong2,GAO Wenyan2,DUO Na1,GAO Quanyong1,ZHANG Xu1,JIA Jinling1

(1.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ne,Shenyang 110034,

Liaoning,China;2.The general hospital of Shenyang Military Region,Shenyang 110016,Liaoning,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verify the clinical efficacy of invigorating spleen in treating food intolerance patients with diarrhea-predominant irritalbe bowel syndrome.Methods:60 food intolerance patients with IBS-D were assigned randomly to two groups. The treatment group was treated with invigorating spleen decoctions, and the control group was treated with pinaverium bromide(PVB) tablet, all treated for four weeks. Results: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treatment group (93.3%)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control group(70%,P

Key words:diarrhea-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food intolerance;invigorating spleen therepy;curative efficacy

肠易激综合征(irritable bowel syndrome,IBS)是以腹痛或腹部不适伴排便习惯改变为特征的肠功能紊乱性疾病,其发病率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在IBS的病因学研究中,食物因素一直是被关注的问题。临床实践中发现,一些食物可诱发IBS特别是腹泻型IBS(IBS-D)的症状。总医院中医科王长洪教授治疗因食物诱发的腹泻型患者多采用健脾药物,取得良好的临床疗效\[1\]。为了进一步客观评价其疗效,我们采用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方法对健脾法为主治疗的IBS-D食物不耐受患者30例进行评价,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1.1.1 诊断标准 参照2006年罗马“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Ⅲ”: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6个月以上,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①排便后症状缓解;②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③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下列症状可支持IBS-D的诊断:①每天排便>3次;②松散便/稀水便;③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④排出黏液;⑤腹胀。食物不耐受血清IgG抗体检测14项(牛肉、鸡肉、鳕鱼、玉米、螃蟹、鸡蛋、蘑菇、牛奶、猪肉、大米、虾、大豆、西红柿、小麦)中至少有1项IgG抗体阳性。

1.1.2 中医辨证分型标准 参照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消化病专业委员会2003年制定的“肠易激综合征临床诊断、中医辨证和疗效评定标准(试行方案)”\[2\],属于肝气乘脾证、脾胃虚弱证、脾肾阳虚证、寒热夹杂证任一证候均可,除外肝郁气滞证和肠燥津亏证。

1.1.3 纳入标准 患者发病多由饮食不慎引起,均符合诊断标准。年龄18~60岁,性别不限。入选前2个月内结肠镜检查无明显异常,B超,血、尿、大便常规,大便培养及生化检查无异常,入选前1个月内未使用任何止泻药及抗菌药。

1.1.4 排除标准 ①感染、炎症性肠病、吸收不良综合征、甲亢以及全身性疾病、中毒、寄生虫感染、恶性肿瘤等引起的腹泻;②患有其他消化系统器质性病变者;③糖尿病患者;④2周内已使用其他药物治疗肠易激综合征;⑤妊娠期、哺乳期妇女;⑥合并有心、肝、肺、肾、血液等系统严重原发性疾病,影响生存的严重疾病如肿瘤或艾滋病;⑦依从性差者。

1.1.5 剔除及脱落标准 病例入选后未按时按疗程服用药物,以及随机化之后没有任何数据者,作为剔除病例。经知情同意并筛选合格进入随机化试验的受试者,因故未完成本试验所规定的疗程及观察周期,作为脱落病例。

1.1.6 一般资料 观察病例共60例,均为2009年6月-2010年6月就诊于总医院中医科门诊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脾胃病科门诊的IBS-D患者,按1∶ 1比例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30例,男16例,女14例,年龄18~63岁,平均(32.0±8.9)岁,病程2~23年,平均(8.0±6.3)年,症状总积分(8.8±6.2)分,肝气乘脾证12例,脾胃虚弱证8例,寒热夹杂证7例,脾肾阳虚证3例;对照组30例,男12例,女18例,年龄19~58岁,平均(34.0±7.4)岁,病程2.5~26.0年,平均(6.0±5.6)年,症状总积分(7.9±8.2)分,肝气乘脾证9例,脾胃虚弱证12例,寒热夹杂证7例,脾肾阳虚证2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方法

1.2.1 治疗组 健脾基本方:党参10g,白术10g,白扁豆15g,茯苓10g,白芍20g,陈皮10g,防风10g,山药10g,葛根15g,甘草6g。加减:肝气郁结加柴胡10g,郁金10g,香附10g;腹胀明显加大腹皮,莱菔子各15g;腹痛明显加延胡索10g;黏液便者加白头翁15g,败酱草15g,秦皮10g;形寒肢冷,阳虚明显者加制附片6g,肉桂6g,干姜10g。

1.2.2 对照组 予匹维溴铵片(50mg/片,法国苏威制药公司生产,批号:20071027),每次50mg,每日3次口服。

1.2.3 疗程与注意事项 两组疗程均为4周,治疗期间均忌食辛辣及胀气饮食,增加纤维素食物,多饮水;培养定时排便习惯,合理安排生活,调畅情绪;增加体力活动,不使用止泻药物及抗生素。

1.3 观察指标及疗效判定标准

1.3.1 观察指标 治疗前后症状积分:观察大便次数、大便性状、腹痛或腹部不适及伴随的相关症状等;疗效分析:根据症状效应指标的量化分级标准计算记分,并分别进行分析。腹泻次数:≤2次/天为0分;≥3次/天为2分;≥5次/天为4分;≥7次/天为6分。腹痛或腹部不适:没有症状为0分;轻度症状,经提醒后感觉到症状,不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为2分;中度症状,能明显感觉到症状,部分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为4分;重度不适,症状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需要休息6分。大便性状:正常成形为0分;糊状,不成形为2分;稀便,有固体成分为4分;稀水便,无固体成分为6分。排便急迫感:无排便急迫感为0分;有排便急迫感,但尚能忍耐为2分;有排便急迫感,无法忍耐为4分;出现排便失禁为6分。

1.3.2 疗效判定标准 单纯症状的疗效评价:对腹痛或腹部不适、大便次数、大便性状、腹胀等症状在治疗前后不同阶段,根据症状效应指标的量化分级标准计算积分,并分别进行分析。综合疗效评定标准: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的证候疗效判定标准自拟:疗效指数(%)=\[(治疗前总积分-治疗后总积分)/治疗前总积分\]×100%。(1)临床痊愈:症状及体征消失,疗效指数达100%;(2)显效:症状及体征基本消失,疗效指数达71%~99%;(3)有效:症状及体征好转,疗效达指数35%~70%;(4)无效:未达到上述标准者。

1.4 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组间比较,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 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主要症状积分比较

见表1。两组各症状基线积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各症状于治疗后的积分与基线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 论

IBS是一种病因复杂的疾病,是多种潜在致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IBS是最早发现的可能与食物不耐受有关的疾病。1982年Aluun Jones等就提出通过饮食疗法治疗IBS,可以改善患者症状。食物因素与IBS的关系一直受到重视\[3\]。近年在欧洲已有多项科学实验证实IBS是患者食用特定的食物或调料后的症状\[4\]。美国的研究证实,通过避免乳糖摄入,可有效代替药物减轻周期性腹痛儿童的IBS症状。食物不耐受指特定的食物或食物成分对人体产生的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酶缺乏的不良反应、药理副作用以及一些其他未确定的作用。关于IBS食物不耐受的许多研究,除少数认为食物不耐受与IBS无关外\[5\],多数研究均提示食物不耐受与IBS有关,其中腹泻型IBS(IBS-D)更为多见\[6-7\],并且15%~17%的IBS患者对饮食治疗有效\[8\]。

中医无“肠易激综合征”之病名,散见于“腹痛”、“腹泻”、“便秘”等文献中。其病因病机主要为内伤情志、外感六、调养不当或禀赋不足等原因,导致肝气郁滞,疏泄不利,传导失司,脾胃运化无权,升降失调,湿浊阻滞,肠道气机不畅。以往文献报导中医中药治疗IBS效果理想,常用的治法包括疏肝健脾法、补脾益肠法、健脾温肾法,均包括了健脾治疗。王长洪教授认为腹泻型肠易激综合征食物不耐受患者发病,病机固然有脾虚、肝郁或肾阳不足的不同,治疗上亦有健脾、调肝和温肾的侧重,但是脾虚作为发病之本贯穿疾病的始终。正如《景岳全书·泄泻》所说:“泄泻之本,无不由于脾胃”。临床用药以健脾药物为主,其中党参、白术共同发挥益气健脾除湿作用。白扁豆补脾不腻,除湿不燥,为健脾化湿之良药;茯苓既能健脾又能利水渗湿,利水而不伤气,药性平和;陈皮理气运脾,燥湿和胃;山药补脾气,益脾阴,且兼涩性,能止泻。四者相合,助参术加强脾胃运化之功。白芍养血柔肝,缓急止痛,兼敛脾阴,与参术合用,可于土中泻木。防风助参术祛湿止泻,兼散肝郁;葛根能升发清阳,鼓舞脾胃清阳之气上行而奏止泻痢之效。健脾与疏肝、温肾药物配伍,可肝脾肾同调,使痛缓泄止而病愈。

由于IBS-D缺乏特异的临床理化检查及疗效判定方法,因此症状是否改善居为主要的疗效判定标准。本研究结果显示,健脾药物与匹维溴铵片均能改善患者腹痛、腹泻等IBS-D相关症状,其中健脾法为主辨证治疗腹泻型IBS不耐受患者的总有效率达到93.3%,显著高于匹维溴铵片,且在减少排便次数、改善大便性状、减轻腹痛或腹部不适及排便急迫感等症状方面均优于匹维溴铵片,提示健脾法为主是治疗腹泻型IBS食物不耐受患者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 巩阳.王长洪教授从肝脾肾论治肠易激综合征的临床经验\[J\].中国中西医结合消化杂志,2008,17(3):195-196.

[2]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消化系统疾病专业委员会,肠易激综合征临床诊断、中医辨证和疗效评定标准(试行方案)\[S\].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十五次全国消化系统疾病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重庆,2003:297-299.

[3] Saito YA,Schoenfeld P,Locke GR.The epidemiology of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 in North American:A systematic review\[J\].Am J Gastroenterol,2002,97(8):1910-1915.

[4] Gremse DA.Alternative approach to IBS and migraine is winning over providers\[J\].Dis Manag Advis,2004,10(1):6-10.

[5] Zwetchkenbaum J,Burakoff F.The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 and food hypersensitivity\[J\].Ann A1lergy,1988,6(1):47-49.

[6] Nanda R,James R,Smith H,et al.Food intolerance and the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J\].Gut,1989,30:1099-1104.

第2篇

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今年来,XX市场监管所开展了以严厉打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截止目前,全所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检查相关企业X家。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所结合XX区域内的特点,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旅游、房地产等行业,查看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厉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通过摸底排查,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依法纠正问题条款,规范合同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上门指导,今年来,我所对掐区内的旅行社采取上门检查指导的方式,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加强宣传,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

XX市场监管所共检查各类企业X户,未发现违规格式条款,发放各类宣传资料XXX余份。

第3篇

市场经济要正常健康的发展,必须要得到合理的市场监管。同时国家职能一部分体现在市场监管上,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是有理论依据的。对市场进行监管就是由市场经济中内在规律决定的,市场监管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奠基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市场监管具有重大意蕴,而市场监管的措施很重要,需要建立独立的机构、垂直的隶属关系网、集中化职能、经济秩序的专项化、职业团队专业化。只有有效监管,才能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市场监管体系

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好政府的职能作用,必须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等之间关系。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重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这就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但是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凸现了政府在履职中还存在着市场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迫在眉睫,加强市场监管、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是政府履职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市场监管体系是由监管立法、执法监管、监督问责等构成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第一,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立法是基础。

首先制定《商事登记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急需制定一部完善企业登记制度的法律,以统一其标准和条件。市场监管要按国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对本国的、外国的,或者是自然人、法人对于在中国境内开设、开办企业的条件是一样的,并不会因国家因素之不同、或者所属所有制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对企业开办方有不同的条件和要求。目前我国有部分经济的单行法,但没有制定商法典,两者是相互配合作用的。统一施行的《商事登记法》可以有效地调度登记机关的行政权,使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这一系列的行为都规范化,有效引导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法》。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剧,必然会导致国内市场的经济形态和经济结构,以及竞争方式的深刻改变。这将对掌管市场监管事宜的工商管理行政机构带来新挑战。所以这要求制定一部相当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对工商行政的职能加以规范化的法律,同时有助于解决经济执法中手段不完善的问题,保证日常市场经济贸易的公平、公证和竞争的正当化。同时,还要利于保证我国在参与全球贸易时的正当利益,因此《市场监督管理法》还应该向着国际化公平贸易方向完善。

第二,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强化执法监管是核心。

目前思路和过渡选择。行政执法方式运用在市场监管可以发挥监管优势,但现行的按照具体的项目进行的专项管理割裂了市场经济事项中的内在联系,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优势,市场监管的效率也因此降低。在现有的状况下,根据不同市场交换对象的性质差异来划分市场,把市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各个部分,并且由行政执法的各个部门对对应的市场进行综合市场监管。这样的形式可以使行政的职能得到更完善的发挥,市场经济也能得到更为专门的监管。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在城市管理这一方面加以综合执法试点,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的处罚权。行政执法体制以改革、创新为目标的,一定要把综合行政执法施行到底。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相统一、适应、可行的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是为了整顿化、规范化市场秩序的配套措施。综合执法要求遵守“两个相对分开”原则,也就是制定政策与监管、技术检验与监管的分割。成立后的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对应的综合行政处罚权,有效管理城市秩序,有助于执法效率的提升,保证执法的公平性。

远期目标。长远期望是要达到建立一个高水平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作用于市场监管上。对于国内这样完整、统一、庞大的市场的市场监管也要求是统一的,首先是达成集中市场监管,在目前是已经从市场经济体制上得到了基本的解决。但是。要达到统一的市场监管目标,就要从高处着眼,以整个市场的市场监管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摒弃执法部门的利益和职能并重的现状执法方式,进行执法部门的重新组合,以提高对市场监管的质量、权威、效率和力度。这样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模式有三种,都是可行的有效途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模式;二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模式;三是市场监管委员会模式。

第三,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监督问责是保障。为了保证监管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其产生执法偏差甚至腐败现象,必须加强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重点是,第一,要加强法律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第二,要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发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坚持客观公正报道,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监管行为进行曝光。要探索开展舆论监督的立法,推进舆论监督的法治进程,为其放开手脚开展监督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强行政监察。当前市场经济中的种种“乱象”,原因十分复杂,究其主要原因,重要的一条同执法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恢复和维系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监察机关必须对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责任,督促和约束执法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提高市场监管的队伍素质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并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所以市场监管的队伍素质首先要具有经济头脑,其次要具备国际眼光,二者缺一不可。再者,既然是管理队伍,必须具备服务意识和法律素养,在监管过程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执法观念,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三、结语

第4篇

(一)明确工作目标。建成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点为主体,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渠道,切实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流通秩序。(二)充分认识工作意义。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净化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将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来认识,作为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来落实。

充实力量,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大队为基础,组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点。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整合、充实、加强现有执法力量,切实解决执法缺位、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强化商务行政执法力量。(二)完善执法装备配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6号)文件有关要求,做好“12312”举报投诉和商务执法机构的办公场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现代办公器材、有关仪器设备、防卫器材等装备的配置工作。(三)实施执法规范管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着装,统一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制度,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标识。主动接受群众、媒体监督,树立商务执法文明公正的良好形象。(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定期组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5篇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版权所有

第6篇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探索改革经验

经过多次深入调研论证,我们选取了商河县、槐荫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先行改革试点单位,分类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为全面推开探索经验。

一是在商河县探索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23支执法队伍整合设置为“1+6”模式,将环卫、市政、园林等18个领域的全部或部分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现了“一支队伍跨部门综合执法”;将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等6个部门内部的执法职责、队伍进行整合,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及开发区派驻13支执法中队,将90%以上的执法力量共140余人下沉到一线,实行双重管理、以镇街管理为主,同时在镇街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与派驻执法中队合署办公,进一步强化属地执法责任。

二是在槐荫区探索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在市场监管领域,整合区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局,组建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在农业领域,整合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等执法队伍,组建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文化旅游领域,整合文化市场、旅游执法队伍,组建区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整合,全区执法队伍由12支精简到8支。

三是在市国土资源局探索部门内部执法职责整合。将区级国土资源执法职责上收至市级,实行一个层级执法。同时,将其内部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承担,实现了全市国土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统筹推进市、县区、镇街三级执法体制改革。

一是合理划分市区执法权限。着眼于厘清执法边界、减少执法层级,对区里没有行政管理权限或执法任务较少的规划、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领域,以市级执法为主;对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基层发生频率高的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领域,以区级执法为主。

二是精简整合执法队伍。市级层面,主推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交通运输局等19个部门整合内部执法资源,实行一支队伍执法;市商务局等14个部门,不再新设执法队伍,实行一个处室执法。县区层面,指导县区参照试点改革情况,合理确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方式,各县区执法队伍压缩到8支以内,县域执法队伍总量减少近60支。

三是统筹完善镇街执法体制。镇街层面,采取商河做法的县区,由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派驻执法中队,与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镇域内综合执法;采取槐荫做法的县区,以镇街现有城市管理机构和人员为基础,统筹区域内相关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体制调整,充分赋予镇街综合管理和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三、坚持配套改革,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为提高改革实效,我市从三方面入手,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强化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的原则,整合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网格体系,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监测预警、分类处理的综合管理平台,完善村居、镇街、县区三级网格化管理体制,为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紧紧抓住当前正在深入实施的“互联网+政务”改革,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为民办事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着力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既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又能发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的威力。去年,热线共受理执法类问题58.56万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7篇

定位监管职能

加强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其根本目标是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法制环境,形成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这两大体系的建设又是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再培育再发展的根本。简单地把市场监管(运政稽查)活动看作是查违纠章罚款,变相增加收入,这在认识上是非常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

构建考核体系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能力评价体系至少需要包含工作风纪规范、学习教育、执法设备管理、内务管理、执法质量、市场满意度、行政执行力等工作绩效指标。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真实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设定标准基本准则。通过事前确定控制目标,以合适的考核分值和考核系数作为考核控制手段,引导监管执法活动向社会期望和管理目标集中,规避执法人员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规范执法现象。

进行风险评估

市场监管执法风险从运管机构自身建设来讲,主要包括四方面,即运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能力;是否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运政执法目的是否端正,是否存在罚款创收或将罚款变成协会收费;运政执法装备是否能满足需要,是否存在调取保存证据困难等问题。

从社会公众对运管机构的监督及反应看,运政执法风险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等;其次是非正常的外部执法风险,如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拒执法及来自各方面各种形式的说情干扰行政执法等。每一级运管机构应该定期召开执法风险防范分析评估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措施,防范运政执法风险的发生。

加强防范控制

一是加强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育。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及政府危机公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对运管人员开展运政执法风险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市场监管人员在执法中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在遇有暴力执法行为时的处置能力,做到既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又不至于引发各种事端。

二是重视和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保障。建议借鉴城管、土地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为运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解除运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对因公受到伤害的运政执法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和慰问。

三是扩大执法监督范围,确保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全面履职不缺位,严守程序不错位,依职履责不越位。

打造专业执法队伍

应尽快建立和执行监管队伍轮训保障机制,从制度上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确保市场监管人员能在三至五年内甚至更短时间内能够轮训一次。通过理想信念的学习解决“为谁监管”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专业知识、基本执法技能的学习解决“怎样监管”的问题;通过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政治思想教育解决“公正监管”、“廉洁监管”的问题。

加大装备设施投入

为保持运政执法队伍统一形象,应按照“统一品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要求,配备执法专用房间、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信息技术监管平台,做到至少每一执法队(组)能拥有一台巡查用车、台式计算机、数码摄像(照相)机。同时,应加快移动执法手持式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打印机、网络执法设备(电子物证检验设备)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推广使用,提高运管机构规范化、信息化、数字化市场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