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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价值评估创业投资实物期权
我国创业投资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创业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十六大以后,创业投资业迎来了一个发展的良好时机,创业投资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正确评估创业企业的价值。正如成思危先生指出的:创业投资目前主要应支持真正有创新的技术,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而占领技术制高点。在创业企业初创、开拓、成长和成熟四个阶段中,初创和开拓发展期是培育创业企业的关键阶段,也是创业投资应突出的重点。
创业投资,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
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注入资本,并努力实现风险企业的高成长性,以获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
一、创业投资的特点
1.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高科技领域。创业投资追求的目标就是高资本收益,而高资本收益往往存在于高科技领域,所以高新技术创业成为创业投资的重点。
2.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由于创业投资主要是支持创新技术与产品,技术及市场等方面的风险都相当大,其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据美国一些有丰富经验的创业资本家介绍,在他们所投资的项目中一般只有三分之一相当成功,三分之一持平,还有三分之一血本无归。但由于成功的投资项目回报率甚高,故仍能吸引一些投资人进行投资。
3.是一种长期和多阶段的重复投资。创业投资往往采用分阶段的投入方式,一般要经过3年~7年才能通过蜕资取得收益,而且在此期间通常还要在不同的阶段不断地对有成功希望的项目进行增资。因而常常被称为“勇敢而有耐心的资本”。
4.是一种专业投资。创业投资不仅向创业者提供资金,还提供投资者所积累的学识、经验,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并积极加入到与创业者共同创办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尽力帮助创业者取得成功。
二、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依据评估对象的性质、参照物及资料数据的渠道不同,形成了三种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cost approach),是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评估企业价值。在成本法的价值评估中,评估的价值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以成本方法评估重置成本价格。
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收益法是依据资产收益,经本金化处理来评估资产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资产收益和收益的本金化两个方面,且只能用于收益现值的评估。在使用该方法时,对被评估对象有以下要求:第一,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量来计量;第二,与获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相联系的风险报酬可以估算出来。在收益现值法中,运用的最为广泛和普遍的就是NPV法。净现值(NPV)在工程经济中定义为:“把各年的收入与支出,按投资收益率折现后与初始投资现值相减的差值。”如果企业的寿命期里均利用统一折现率,则有净现值的表达式为:
如果NPV>0,该方案值得投资;如果NPV<0,则不值得投资;NPV=0,方案收支相抵,取决于投资者的意愿。
市场法(market approach),是从目前市场价格的角度出发,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来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又称市场比较法。其出发点是:构成资产的生产要素如同一般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而且资产的绝大多数种类也确实在市场上流通。按照替换原则,市场可比较的价格就可作为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依据。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有活跃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二是有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
三、基于期权方法的价值评估
在前文中,介绍了创业投资往往采用分阶段的投入方式。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创业投资家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相机地采取应变措施。在每一阶段进行投资之前,创业投资家都会对已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运行情况做进一步的分析判断,再决定是否投资。他可以在环境好的时候扩大投资规模,也可以在环境不好的时候延迟投资、缩减投资规模甚至停止向企业投资。实际上,这种分段投入的操作方式在创业投资领域是相当流行的。这种经营灵活性应该具有价值,并为创业投资家所追求。另外,创业企业的战略成长也会带来效益,这也是传统的评价方法所没有考虑到的。创业投资家向创业企业注入第一笔资金以后,就相当于在未来得到了享有这种经营灵活性和战略成长效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期权,被称之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方法能够客观地处理一部分未知的信息,从而增加了投资机会在高风险情况下的价值。实物期权方法认为:不确定性产生了期权价值,而且不确定性越高,(在一定的范围内)期权的价值就越大。由此可知,正是对不完全信息的不同处理方式,导致了两种投资决策方法的不同。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投资企业用NPV方法判断不值得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而运用实物期权方法却认为其很有投资价值的原因所在。因此,探讨创业企业价值波动的随机过程,研究创业企业中所涉及的实物期权及其相互关系,对科学、准确地评价创业企业、项目的价值和创业投资的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我们从下面的一个例子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了解实物期权对价值评估产生的影响程度。
假设一个项目的初始投资为500万元,年现金流量为250万元,项目的寿命期为5年,项目的期末价值为100万元。假设创业投资家所要求的报酬率为50%,即用50% 作为该项目的折现率,创业家为了筹集500万元的创业资金,设计了以下三种融资方案:
1.直接要求创业投资家在项目开始时一次投入500 万元创业资金。
2.要求创业投资家分两年注入创业资金,每年投入250 万元,但是两次都必须投入,不能变更。即第二年的项目投资必然发生。
3.要求创业投资家分两年注入创业资金,每年投入250 万元,但是第二次投入与否由创业投资家根据企业第一年运作状况的好坏来做出决定,即是给创业投资家一个放弃投资和进一步扩大投资的选择权。
在第三种融资方案中,创业投资家有权利(即期权)决定是否在第二年继续投入资金250万元,而这种决策是在第一年末得知企业第一年的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入信息后做出的。即:投资者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以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行使继续投资或终止投资的权利。如果创业投资家决定放弃,那么项目在第一年后就得不到任何现金流入,并且,项目的期末价值也和原来预计的100 万元不同,降为80万元。假设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概率各为50%。情形一:项目在获得第一年的250万元投资后,经营状况好,一年后其现金流为450万元,投资者决定继续投资。情形二:项目在获得第一年的250万元投资后,经营状况不好,一年后其现金流仅为100万元,投资者决定放弃投资。将上述两种情形作相应的现金流量分析如下:
两种情形下累计净现值的平均值:(378-206)/2=86(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在50%预期报酬率的前提下:
第一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12万元。
第二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71万元。
第三种融资方案该项目价值为86万元。
四、结论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如果不考虑期权价值,该项目的评估价值为负数,那么该项目的投资应予否定;但是考虑了期权价值,该项目的评估价值为正值,那么该项目的投资是经济合理的。从这一点上可看出,在创业投资中应用期权的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可以更真实、更全面的反映项目的价值,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正是由于创业投资中体现的期权特性促使我们利用期权工具进行企业、项目的价值评估,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融资决策。
参考文献:
[1]陈州民: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评估.资产与产权,2000年第6期
[2]成思危:发展风险投资应分三步走.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2年05月22日
[3]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美)约翰・C・ 赫尔: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华夏出版社,2000
[5]阚治东:创业投资在中国.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关键词]企业;投资;股权;出质
一、关于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关于股权出质的相关理解
(一)以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基金份额、股权的相关信息,担保的范围等。
(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
1.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都为股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这些股票都实现无纸化管理,其发行、转让等行为都要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运营方式,既方便当事人和第三人登记、查询,也节省登记成本。因此,以这些股权出质的,质权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规定: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情况上报财政部。具体内容包括:1.国有股质押总量;2.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质押情况;3.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解除质押情况;4.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因质押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情况。八、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九、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十、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内部决策程序的理解
第一、创业投资的主要退出通道重新打开。A股市场IPO关闭一年间,对创业投资有着重大的影响。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一方面做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业务急剧萎缩,这对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都是一个重大打击。IPO重新开闸,挽救了创投行业,挽救了中国的中小企业,挽救了中国经济未来成长的预期。
第二、企业上市速度加快。上市速度的加快直接带来两个好处,第一个好处是让企业家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于主业,而不是专注于资本运作。另外也加快了创投的退出速度:新规明确指出,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做出审核,或者是终止或者不予以审核的决定,三个月一定有结果。
第三、企业上市发行时间窗口可自主决定。核准以后,十二个月内都是发行期,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和企业一共同来选择一个最有利的时间窗口。
第四、企业上市的公共关系成本降低。这可以提高企业上市的信心,同时也减弱了创业投资机构对公共关系服务方面的压力,这提高了企业上市的信心,创投机构在这方面的压力也减少了。
第五、提高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效率,从而提高了创业投资机构的收益率。改革后,新规允许存量发行,在IPO的时点上创投机构就可以实现收益,而不用等到一年以后。另外,卖老股必须有36个月的投资期,这也鼓励创业投资多投中早期项目和轻资产的项目,对创投机构内部收益率的提高是非常有利的。
第六、新股发行改革提出鼓励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在申报过程当中,企业可以先发债而且引进新股东,通过债权股权结合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经营或者更好的成长,对被投资的企业是一个利好,对创投机构也是利好。
第七、本次发行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网上网下新股配售机制为创业投资机构增加了新的投资机会。存量配售机制下,大的创业投资机构都有存量股票,这一部分存量可以作为配售新股的机会,一般创投机构跟投资银行有良好的关系,也可以参与线下投资,这样相当于创业投资机构在新股发行过程当中又获得了一部分收益机会。
靳海涛更指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也将给创投机构带来五个方面的挑战:
第一、IPO的机会将会减少。在原来核准制度下,监管层承担了一部分实质性判断的职责,企业为了迎合监管层的要求,可能就会引进一些投资机构来给他们做一定程度的背书,或者提供一种公共关系的服务。而发行制度改革以后,这个需求减少了。这意味着创投机构要把投资阶段前移。
第二、创业投资机构协助企业规范化运作的服务任务加重。发行制度改革以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盈利的趋势做出判断,只对规范化运作做出判断,审查核心是信息披露。投资机构以后要做四类服务,第一类叫做资源整合,围绕着企业产销来做;第二个资本运作,帮助企业上市,也不限于上市;还有一个是规范化运作,为成为公众上市公司进行预演;最后,疑难杂症的处理。
第三、对创业投资机构眼光要求提高。将来上市容易了,时间也缩短了,壳资源不再是稀缺资源,但是如果企业上市了,机构要挣钱,所投资的企业必须要有持续增长。否则可能上市了不一定能赚钱,而且会受各式各样的条件限制无法退出。
第四、对创业投资机构的估值能力要求提高。将来实行注册制以后,中国资本市场的估值体系会向国际靠拢,同时市场对企业估值会两极分化。如果创业投资机构不去研究二级市场估值的话,可能真的上市不一定赚,甚至赔钱。有些项目可能估值高,但可以投,不要错过这个机会;有些项目估值不是很高,但不能投,可能未来估值更低。
第五、新发行制度对企业持续成长的要求提高。按照发行制度改革意见,股票的减持价不能低于发行价,如果上市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6个月期末低于发行价,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都会自动延长6个月。上市当年利润下滑50%或出现亏损相关人员将受到重大惩罚。
(一)政策环境引领市场发展
我国创业投资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1985年由国家科委牵头发起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标志着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开始。2005年11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第一部国家法令。后来又相继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等政策,鼓励多方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也不断出台政策规范对创业投资的监管,体现了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整个创业投资行业的关注和支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扶持和引导创业投资的政策不断出台,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创业投资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创业投资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据有关统计,2011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382支基金,募集金额达282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141.8%和152.5%。创业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案例1505起,投资总额130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84.2%和141.4%。我国的创业投资偏向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中的技术创新项目,2011年创业投资市场行业投资共涉及18个行业,其中,互联网、制造业、IT是融资最为活跃的三个行业,且有1184起处于初创期,投资金额93.17亿美元。
(三)白热化竞争加大了创业投资风险
到了2011年上半年,VC/PE投资者对预期可上市项目资源的竞争达到白热化程度,由于受中小板和创业板财富效应的刺激,沿海一些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估值近20倍市盈率,导致成本虚高、竞争加剧、投资市场秩序混乱。经过最近三年的资本高价争抢项目热潮,并随着国内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作为VC/PE投资主要退出渠道的证券市场估值水平也不断降低,甚至一二级市场估值出现了倒挂,创业投资收益大幅缩水。从2011年8月起,投资公司的投资热度呈现下滑态势,对项目的判断日趋谨慎。
二、我国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析
企业的发展一般要经过种子期、开发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而创业投资项目基本上处于前两个阶段,从投资到增值、退出至少需要三至五年。在出资者、管理人、被投资企业三方动态博弈中,出资者是风险最大的一方,因为被投资企业成长初期资金需求量大,但外源性资金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靠创业投资资金持续投入;相反,出资者在委托管理情况下,又是项目信息的弱势群体,要掌握某一个被投资企业的真实信息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投资行为一旦完成,出资者每年需要支付一笔管理费,很有可能项目股权分红抵不上管理成本。因此,创业投资公司的高风险性是不可避免。笔者认为,创业投资过程的风险除受全球经济环境、国家宏观政策、证券市场表现等宏观因素影响外,更应从微观角度来深入分析与节点把控。
(一)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层面的投资风险
1.盲目投资风险。一般来说,创业投资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常为一些非主业的短平快投资项目,与自身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无多大关系。从投资者本身来看,很多创业投资都希望自己投资的项目能够早日上市,从而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博弈型的投资没有与自己的专业、管理及资源的有机组合,除给予一定的创业投资资金外,势必不可能让被投资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管理资源服务。创业板的推出,进一步刺激了创业投资的疯狂欲望。在以高额回报为唯一动机的创业投资中,促成了一批狂热的投资者,采取撒网式的创业投资,导致了“创业投资跟风族”高价疯抢项目现象,具有收益不确定性,极大地加大了项目经营风险。
2.风险控制缺失风险。创业投资的高收益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潜在价值,是否能独享或分享被投企业的高成长性,取决于对投资项目的甑选、分析、判断及决策的系统过程。许多创业投资公司并没有懂经济、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高素质复合人才,而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凭个人经验、或者人脉关系来决定,没有对产品市场前景进行科学的调查,没有对所要投资的企业管理和运作方式进行分析,没有对所投资企业掌握的高端技术进行比较。对创业投资的风险估计不足,对拟投资项目缺乏详细风险评估,甚至用未来年份利润预测企业估值。在选择和确定投资项目时缺乏专业、系统、细致的挑选,投资活动风险不容小视。
3.资本退出方式风险。大多数创业投资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分享被投企业的账面利润,而是要在证券市场上完成资本退出赚取高额回报。投资成本高更需要良好的资本回收和高增长利润,不然就会无法补偿可能失败项目的亏损,如果再缺失回购退出等条款,风险将会大大增加。目前所有投资者都希望从资本市场退出,但我国中小企业IPO比例仍然很低,僧多粥少、高价争抢现象明显。因此,在股权交易不通畅、退出渠道相对狭窄的形势下,创业投资资本退出风险很高,影响了创业投资的热情,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被投资企业层面存在的风险
1.投资项目成长风险。我国创业投资项目很多集中在种子期,技术产品处在研发阶段,提供的是样品、成果,技术的应用前景和市场范围都具有不确性,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也不够健全。在后续的工业化生产中,尚需要大量资金以及相关技术的配套支持,只要有一项配套技术满足不了需要,都会导致被投项目的失败。同时被投资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往往被上下游企业所牵制,一旦企业外部生存状况恶化,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就存在极大风险。一旦达不到投资时预期的盈利能力,尤其对于高价哄抢的投资项目,就会给创业投资公司带来高额的亏损。
2.信息不对称风险。精确完整的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但对于要投资的项目,由于多处在种子期,创业投资信息难以获得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只能依靠被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和项目资料说明,创业投资公司无法采用科学的风控机制,客观评估创业投资的风险,从而会影响对投资项目的正确判断。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博弈性投资”,或者错失一个好的投资机会。
3.经营团队素质风险。企业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者,取决于经营者人品和能力,取决于经营者的创新和务实,取决于经营者的决心和毅力。创业投资公司在选择项目时,往往更关注项目的成长性,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指标、经济效益和行业趋势,却往往忽视对企业经营者的全面了解。一旦发现经营者的创业理念与创业投资公司不一致,会影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的实现,对投资来讲也是一种失败。
三、控制创业投资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一)外引内培,组建一流经营团队
人才是创业投资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要素,人才结构及人才质量直接决定创业投资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创业投资公司应构建结构合理的经营团队,除了积极从外部引进一批懂经济、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的风险投资家外,更应注重团队文化,推行团队内部新老从业人员的传、帮、带,指导、培育一支既充满工作激情又具有实践经验的经营团队。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人不可能监控每笔资金的去向。因此,创业投资公司在选择被创业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团队也是首先考虑的关键因素。创业投资公司必须与企业家深入接触,多方了解,包括其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工作态度、人际关系等方面,从源头上控制创业投资风险。
(二)规避风险,形成专家决策机制
创业投资的风险控制要从项目信息收集开始,通过对被投企业技术、产品、市场等进行系统的调研、论证与分析,然后对合作模式做出最合理的设计,如优先股、可转股债权或分次增资等形式,再根据协商好的预期收益率测算投资总额,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做好基础工作后,将投资方案提交项目决策机构。项目决策机构不是指公司管理层,而是由创业投资公司的管理层牵头,针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领域聘请行业内专家,这个行业内专家不仅包括资本投资方面的资深人士,也要有精通被投资企业所涉及行业的技术专家参加。项目投资后,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提供创业投资的增值服务,并定期反馈项目运作情况,直到创业投资资本退出为止,最终完成项目总结经验报告。同时,创业投资公司应有自己特定的投资模式,即有特定的投资原则、渠道、领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自己熟悉领域里从事投资;投资资金分阶段投资,依据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评价结果,再考虑是否进一步追加投资,尽可能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
(三)开拓转型,提供创业投资增值服务
创业投资的真正价值不仅仅是单纯提供资本,不是为了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更重要的是通过投资和提供增殖服务培育企业成长,最终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回报。这是创业投资区别于传统投资的最大特征,也是创业投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投资者在投入资本后,要积极主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通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创业管理服务,如协助制定发展战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提供财务、融资咨询等,在密切合作中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用优质增值服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最大效益,从而最终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四)期权激励,构建低薪水高分红制度
由于创业投资行业的火爆,使创业投资人才成为稀缺资源,大大推高了人力成本。大部分投资机构都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经营团队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5~2%/年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员工工资),按利润额的20%提取绩效(奖金部分),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在预期内上市,投资机构(主要是出资者)的风险日益增大,甚至出现亏损。在薪酬制度设计上,创业投资公司应遵循公平性、竞争性和激励性原则,将收入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以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要通过“低薪水、高分红”的薪酬制度,尤其加大核心创业投资人员未来激励比例,将经营团队与企业长远发展紧紧绑在一起,不仅是对创业投资公司经营层的期权激励,也是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层的期权激励。同时,要求被投资企业经营层的个人投资与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统一起来,把创业投资资本的长期收益和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收益联系起来,促使多方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合作创新,选择最佳方式退出途径
创业投资公司主要是以投资股权的增值和最后出售价格的差额来取得投资的回报,资本退出作为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减少投资风险的关键是安排好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创业投资公司应积极进行调整及新的探索,在退出方式上构建多元化格局,除了争取在IPO完美退出方式外,也要积极尝试管理层回购、企业并购、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出售给其他股权基金等方式,保证创业投资的合理回报率。
关键词:创业投资项目;投资项目评估;创业投资项目评估
本论文为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201411548067)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30日
创业投资项目评估是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有效的项目评估方法是创业投资机构为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所必需的。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有效的创业投资发展运行机制,对创业投资的评估研究也刚刚开始,因此对其运作和评估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的特点及原则
(一)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的特点。创业投资评估与一般的投资项目评估不同,具有自身独到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六个特点:
1、创业投资评估考察企业的潜在价值。创业投资项目,主要是以项目本身的成长性来判断,要求日后投资退出时能得到较高的收益。
2、创业投资评估非常适用于高技术产业项目。创业投资的对象一般为刚刚起步或还未起步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产品项目。风险资本看中的是创业者的素质和项目的成长性,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只要在这方面符合风险资本家的要求,就会成为投资对象。创业投资基金有时也大量投资于传统行业,对传统行业的评估传统方法可以很好地胜任。
3、创业投资评估注重项目的成长性。创业投资项目具有高风险的本质特征,也存在迅速成长的潜在可能性,一旦投资成功可以获得极高的收益,风险投资家为了获得潜在的高收益,而愿意承担其蕴涵的高风险,因此会更加注重项目的成长性。
4、创业投资评估注重管理团队。创业投资评估对项目的管理团队进行严格的考察,管理层的素质通常是投资者考虑是否投资的最重要因素,在评估中给管理团队的素质赋予很大的权重,以确保企业有一高水平管理团队。风险投资家宁要二流的技术和一流的管理者,也不要一流的技术和二流的管理者。
5、创业投资具有独特的评价指标。创业投资评估目前还没有标准的模式。一般来说,创业投资评估多采用带权重的模糊评判方法,对项目各个影响因素进赋值,然后加权处理。
6、创业投资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创业投资是一种资金与管理相结合的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一方面进行合理的估值和交易结构安捧,控制项目风险,确保收益,随时监控项目的发展全过程;另一方面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断发掘项目潜在价值。
(二)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的原则。创业投资项目评估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搞好创业投资项目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要求。1、效益性原则: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2、系统性原则:内容体系系统性、指标体系系统性、方法体系系统性;3、选优性原则:选用最佳投资方案是使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4、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评估组人员具备相应素质、评估方法规范化、评估程序科学化;5、统一性原则:评价方式、方法,评估内容及基本格式的统一。
二、创业投资项目的评估方法
(一)市场途径的估值方法。市场途径是通过把被评估企业与类似的上市公司或已交易的非上市企业进行比较,再经过必要的调整来确定企业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途径的基本假设是,市场交易参加者是理想的,并能获得完全的信息,因此确定的价值是科学的、合理的。
1、市盈率法。指用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PE(股票价格/净利润)作为乘数,乘以被评估企业的预期收益,以推算出企业的市场价值。
2、PB(市净率法)。指用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上市公司的市净率(总市值/净资产)作为乘数,乘以被评估企业的净资产,得到企业的市场价值。
3、PS法(价格销售量之比)。指用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上市公司的PS值(总市值/销售收入)作为乘数,乘以被评估企业的营业收入,得到企业的市场价值。
4、相似交易类比法。如果找不到类似的上市公司,但可以找到最近被兼并或收购的公司,则可以参照兼并或收购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
(二)收益途径的估值方法。收益途径是通过收益折现的方式,将拟投资的企业一定时期收益换算成现值并以此确定企业的评估价值。从投资方的角度看,收益途径是评估企业价值的一条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在此,企业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未来整体获利潜力,而不是现有资产的多少。运用收益途径,在评估企业价值时要求科学合理确实三个基本参数:预期收益、折现率和获利持续时间。收益法有两种:折现现金量法和股利资本化法。二者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完全相同,只是基本参数的确定有差异:前者以自由现金流量,后者以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作为预期收益,前者获利持续时间有限制,而后者则假设获利持续时间无期长。
三、创业投资项目评估的应用保障
(一)有效防范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创业投资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家由于目标不一致和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问题。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创业资本家必须设计一套有效的创业资本契约,约束和激励创业家。
1、设计一套最佳监控模式。全过程监测即创业资本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决策等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测,以了解企业真实发展状况;效绩判断即创业资本家用特定的评价指标对企业运行的绩效进行判断;逆境诊断,即在过程监测和绩效判断中,对各种已识别的逆境现象进行成因分析、过程分析及发展业逆境诊断基础上,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一般对策及危机管理即创业资本家在企业逆境诊断基础上,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
2、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有利于优先购股权制度实现的外条件;优先购股权的实施方案。
3、采用阶段性融资减缓道德风险的机制。一般情况下,创业资本家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分期进行的,这样可根据企业的进展情况决定后续融资的时机与投资额度。创业资本家周期性地提供创业资本,融资分为多轮次,而每轮投资只确保创业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
(二)有效防范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中的决策风险。所谓决策风险,是指在决策活动中,由于主、客体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导致决策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可能性及其后果。项目评审的决策程序偏差,可能导致搜寻到的信息不完备或出现信息扭曲失真的情形,不能为决策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支持,造成决策失误。国企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审程序才可更好地解决。而决策方法存在偏差,可能会轻视重要信息而将非重要信息看得过重,导致决策结果失真,即拟定的投资对象不合投资要求,加大了投资风险。项目评审是创业投资运作的核心过程,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创业投资的后续发展,因此降低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是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有效防范创业企业的管理风险。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产品尚未定型,市场认可程度存在着不确定性,财务报表难以真实反映创业企业的价值,因此创业企业成功与否都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创业企业面临着比一般成熟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大的管理风险。可以解决的方法有,进行组合投资、保持一定比例流动性强的资产。
(四)有效防范创业投资的退出风险。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为创业投资提供专业的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业的欠发达,是创业基金以购并方式实现退出的重要制约因素。另外,破产清算法规不完善,增加了以清算方式实现资本退出的复杂性。为此,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以合约的完备性来防范和控制资本退出风险、积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创投评估、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防范和化解资本退出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霞,盛怡,吴文平.实物期权法在创业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2007.19.
关键词:市盈率 财务模型 企业估值 创投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147-03
一、前言
2011年底,我国GDP超过47万亿,排名世界第二。按照中国企业登记管理部门的初步统计,基本符合上市、改制条件的大型企业与中小公司已达到约12万家,如果按照10%的的比例计算,则会有上万家企业在未来发行上市。若每年按500家企业上市的速度计算,则中国新股发行市场还将有20年的快速增长期。
面对庞大的新股发行市场,以及我国中小板、特别是2009年10月创业板的开通,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在近几年也得到了飞速增长。截至2010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共632家,较上年增长31.67%。资产规模达1502.89亿元(不含承诺资本额),同比增长54.30%。由创投机构主导的投资活动也相当活跃,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完成募集的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235只,刷新2010年最高历史纪录;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较2010年涨幅达40.7%;发生投资交易695起,披露金额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只不容忽视和不可或缺的力量。而准确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并成功投资则是创业投资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
二、企业价值评估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对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是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运用财务理论、模型与方法,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综合性评估。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和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可以帮助管理层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优势和劣势,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的需要;是投资分析、战略分析等的重要前提。通过对企业价值的准确评估,才能做出科学的投资与融资决策,不断提高企业价值。
相对创业投资企业来说,企业价值评估是确定投资价格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投资行为进行之前的必备工作。通过合理的投资价格才能确保创业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获取合理的投资收益。在这里,企业价值并非是指其反映历史成本的账面价值,而是指能反映未来经营收益的市场价值。
决定企业价值的因素很多,因此需要采用相对科学的评估方法来对企业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有十几种。但总的说来,根据《国际价值评估准则》公司价值评估主要有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也称折现法)三种,这也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三大基本方法。而针对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应用较多的方法主要为收益法(现金流折现法)和市场法中的市盈率(PE)模型。其中市盈率模型是在预测被投资企业未来收益的基础上, 根据合理的市盈率来评估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即为本文探讨的主要估价方法。
三、市盈率(PE)财务模型
(一)市盈率的概念
市盈率,英文名为Price-earnings ratio,公式表述为
P/Eratio=■
其意为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例。通常用于估量某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用该指标在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不同公司的股票之间进行比较。运用市盈率模型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有一个较为成熟、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在国外该方法的应用已较为成熟。
市盈率模型估值法实质为市场法中的可比企业法或称为参考企业比较法对该指标的应用。可比企业法是指挑选与非上市公司同行业的可比或可参照的上市公司,以同类公司的股价与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主要财务比率,然后用这些比率作为市场价格乘数来推断目标公司的价值。其利用的指标包括PE、PEG、PB、PS和EV/EBITDA等。而目前国内企业在IPO过程中,相对创业投资企业,应用最多的就是PE估值法。
PE在公司估值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因为它可以把股票价格与公司盈利联系在一起;指标易于计算并容易得到;可作为公司其他一些特征,如风险性与成长性的代表;更能够反映市场中投资者对公司的看法。但最后一点也可以是PE的一个弱点,如某一行业的股票价值被高估,那么使用该行业公司股票的平均市盈率将会导致估价错误。
(二)模型的应用及案例
1.应用的基本步骤。市盈率模型公式可以表述为:
被评估企业价值=同类型公司平均市盈率×被评估企业每股收益。
结合市盈率自身公式,我们可以知道应用该模型的重点是取得平均市盈率和预测被评估企业合理的净利润。
模型应用的基本步骤如下:(1)选取可比企业。从证券交易所中选择三家以上的参照企业,需与目标企业同处于一个产业,在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等方面越相似越好。所选取的参照企业尽可能成熟或有着稳定增长率的企业,这样在确定修正系数时只需考虑目标企业的变动因素。(2)确定参照市盈率。收集可比企业的交易价格和每股净利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