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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马尼拉大学,菲律宾 马尼拉 999005)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自身不断发展和壮大成为中小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以其手续灵活、利率弹性大等特点,成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仍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因而,分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治理,十分有必要。本文主要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及治理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23-02
前言
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不可缺少的伙伴和助手,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同时,中小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处于主体地位,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三农问题的成功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上看,由于企业资金、规模、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等均不同程度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1]。如何切实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成为中小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
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及其必要性
1.1民间借贷融资概念
广义上的民间借贷,是除正规借贷之外的借贷,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督之外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是一种互补关系,同时也是竞争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整体上看,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1)参与主体、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特点。不管是城镇居民,个体商户,民营企业主,或者是农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成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2)借贷方式具有灵活性。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借放款双方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不需要抵押物,这种交易方式较为灵活,手续简单便捷,大大缩短了资金到位时间,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3)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随着经济发展及人们消费观念和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形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促进借贷形式的发展及创新。
1.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
较之于其他融资方式,民间借贷融资优势突出,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融资中的借款和放款双方熟稔,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信用度较高,存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在此基础上,参与双方能够对贷款项目进行科学评价,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对项目进行实施监督,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2)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民间融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场融资主体的垄断局面,促成了融资市场的竞争环境,给正规借贷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种形势下,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全新改革,以提高自身竞争优势,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的全面提高。此外,民间融资的介入,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正规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并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实现整体效率,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2]。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问题
2.1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我国现行法律体现中,缺乏明确的民间融资及其中介机构法律条例,民间借贷融资长期处于不被法律保护的灰色金融角色,参与双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3]。同时,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管条例,监管主体缺失,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来管理和规范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使得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融资的无序、盲目发展,对高度依赖民间融资的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2.2非法集资存在的可能性大
当前,民间借贷绝大多数在利率上都是随行就市,只有极少部分的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在一些为投资而生产的民间借贷,其贷款利率甚至高于一般银行借贷,这大大增加了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稳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影响。我国虽然采取了一切方式对非法集资进行严厉打击,但由于法律法规较为滞后,使民间借贷融资界定模糊,增加了法律监管难度。在巨大利率的诱惑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容易偏离原来轨道,走向非法集资,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
2.3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无法有效发挥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但民间资本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隐蔽性,价值民间资本本身逐利性的影响,使得民间融资脱离银行体系。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为了逃避监管,多采取现金交易,国家无法掌握真实金融信息,很难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管。这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使得国家无法根据信贷总量信息做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最终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
3.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治理对策
3.1以法律形式重新界定民间融资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立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确立民间融资合同的各项条款,明显民间融资适用原则和注意事项,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还要在法律上对非法集资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政策民间融资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促进民间借贷融资逐渐走向规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完善现行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引导、扩宽、规范和监管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有效监管[4]。
3.2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正常运行
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越来越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断突出,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为保障经济市场的健康与稳定,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手段的监管,具体包括:(1)民间融资机构监管方面。其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等各类融资中介机构。加强对其监管力度,主要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配合及通力合作,从准入制着手,将那些利用合法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予以严惩和清除,为民间借贷融资创造良好环境。(2)各类机构日常业务监管方面。主要监管对象涉及到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须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打击和处理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行为,坚决杜绝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成为高利贷或非法集资的温床。
3.3鼓励发展民间融资中介组织
民间融资中介质中有利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应积极鼓励民间融资中介组织的发展,主要包括:(1)信用互助社。由民间资本自发成立,具有互助式性质,其资金来源及借贷对象只限于组织内部成员,与组织外极少存在资金通融[5]。对这些民间融资组织,国家应予以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2)行业协会。通过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为民间融资双方提供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中介服务,从而有效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身自发性与分散性等缺陷。同时,还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充分利用,实现民间借贷融资网络化、信息化,为民间投资者及中小企业提供准确信息,从而促进民间借贷融资的健康、和谐及中小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大平.我国民问借贷的制度逻辑及立法路径研究[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02):95-99.
[2] 左亚楠.论我国民问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J].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12):115.
关键词:海南省;民间借贷;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4-0073-02
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适时加强市场利率的监测和管理,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变动趋势。切实了解辖内借贷融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于2005年6月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民间借贷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在辖内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点(具体为全省每月调查农户数和企业数各100户),及时采集并监测民间借贷金额和利率情况,为辖内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一、海南省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结果
1.,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06年12月末,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106个,监测点的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10981.9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1.187%。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102.5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0.317%,是基准利率的3.76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50.7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8.9118%,是基准利率的1.65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99.0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6.288%,是基准利率的6.72倍。6个月至1年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4713.02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9.832%。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724.0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7.9628%,是基准利率的1.32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632.53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2.56%。是基准利率的5.39倍。
2.非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06年12月末,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91个,监测点的非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33320.2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9.410%。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686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2.436%,是基准利率的4.15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35万元,加权利率5.045%,是基准利率的0.93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6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5.454%,是基准利率的6.56倍。6个月至1年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为11025.2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8.765%。是基准利率的3.11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861.3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8.024%。是基准利率的1.33倍。
二、海南省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1.民间借贷方式单一。从全辖民间利率监测情况来看,农户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借出方一般只是向周边熟悉人员或信用较好的人员发放借款,通常局限于同一个村或邻近村人员。企业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借人方与借出方相互间有经常的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经营情况十分了解。
2.民间借贷用途呈多样化。监测显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筹资经营、生产急需、家用消费经营和其它。据调查,目前民间借贷用途已从昔日的生产急需向筹资经营、农村婚丧嫁娶、治病、子女上学等多方向发展。
3.民间借贷的分布相对集中,监测结果显示,全省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三亚、白沙等少数几个县市,其中三亚市民间借贷总量在农户样本总量中的占比为92%,白沙县农户民间借贷调查总量占到样本总量的3%。
4.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结构灵活。当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主要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并参考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贷款期限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平均利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三、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并发展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监测与民间借贷利率的监测数据相比较,笔者发现,自国家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金融机构适当调高或部分调高了贷款利率,但上调后的利率水平仍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利率水平的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融资效率相对较高,期限灵活,节约交易成本的特点适应市场需求。在借贷期限方面,民间融资期限比较灵活,能够较好的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融资方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在风险收益方面,民间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之间基本是正比关系,收益能够很好地体现风险。民间融资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风险收益对称、期限灵活的特点易于借贷双方接受,促进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不健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加上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信用担保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加强货币信贷控制,占据融资主导地位的银行信用收紧,部分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加剧,在正规金融融资难度增加背景下,部分融资需求转向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解决。
3.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充裕的现金余额为民间借贷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06年12月末,海南省全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90.57亿元,比1998年翻了一番多,居民财富快速增加。而居民投资工具和渠道单一,促使居民储蓄资产向收益相对较高的民间金融市场转移。资本的趋利性特点带动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寻求投资渠道,民间金融市场得以迅速发展。
四、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债权保护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该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出方就无法收取利息。从人行海口中支监测数据来看。有部分借款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监测对象双方确定的利率水平不属法律保护范围。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借出方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民间借贷隐蔽性强,监测难度大。由于民间借贷属私下交易,民间借贷的双方对其合法性存有疑虑,不愿向外界透露其实情,监测人员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导致民间借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无贷款企业或农户由于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对金融部门存有反感情绪,难以配合到位,加大了民间借贷利率监测难度,
3.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程度影响金融调控效果,民间资金以盈利性为目的,往往集中投向短期内利润率较高行业,容易造成重复生产、建设,过度竞争。
4.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可能演化为地下钱庄。有组织的部分民间借贷经纪人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有固定交易场所、稳定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容易演化为地下钱庄。
五、规范海南省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1.加快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让合法民间借贷浮出水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可以弥补正规金融在灵活性、短期化、便利性方面的不足,有着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当前,人民银行应该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替代部分民间借贷,以满足居民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此外,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放开利率管制,增强小型银行和信用社的风险定价能力,服务居民的小额贷款需求。通过改革和发展,把民间借贷行为和民间借贷利率置于合理、有效、便民的空间范围内,不致于失之泛滥和失控。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079-02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4.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5.借贷双方心理压力都较大,都有一定戒备和担心。民间借贷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不光彩”地带,拿不到“桌面”上来操作,以至在借贷期,给双方精神上带来了巨大压力,借的怕还不上,贷的怕人跑了。
三、解决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对策
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能忽视。因此,建议:
(一)要科学认识民间借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固然有其合理性。同时,足以说明现有的借贷形式在其设计上有缺陷。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存在重新认识。近年来,国家在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下,已对民间借贷放宽了口子,出台了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的措施,并在南方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间借贷的态度,这也为我们科学认识民间借贷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二)要对民间借贷积极引导。民间借贷由于长期处在地下状态,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要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通过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民间借贷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放贷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问题 对策
2012年1月18日,备受瞩目的亿万富婆东阳吴英案二审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社会公众对量刑的轻重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罪名本身、案件性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吴英到底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还是仅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件。抛开吴英有罪与否不论,单从案件本身来说,主要是民间借贷引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体经济、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事实表明,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在古代有经济活动开始就已经存在,其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小作坊或者小规模的生产方式,需要的资金量不大,而正规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中多方面对资金的需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形式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其他信用形式予以补充。这样民间借贷就应运而生了。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目前在东阳存在的主要民间借贷形式有:
1、企业集资形式:有一定知名度和实力的企业集团,由于企业规模扩张的需要,资金需求量大,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受国家信贷规模或者信贷条件的限制),就另辟蹊径向社会公众集资,形式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没什么二样,利率高于银行的几倍,而且规模不少。这种形式在东阳及其他地区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地方政府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地方利益等多种原因,不便过多干涉,甚至默认。
当然也有小企业或者私营企业主,小范围的向个人借贷,相对企业集团向公众半公开集资,无论规模和影响力都较少。
2、个人之间借贷形式:一般都是在亲戚朋友、老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借贷,完全凭私人之间的感情及信用。
3、典当行等形式:一般是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或者若干的个体,名义上开办典当行,其实主要做民间借贷的金融业务,高息吸收民间资金,又高息放出去。
民间借贷的用途相当广泛,有用于企业生产、经商、投资等生产经营性支出,也有用于建房、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生活方面的支出,但主要还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大多以信用方式为主。一般借款人向出借人写下借据、签字(盖章)后,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操作简单、手续简便。但利率较高,目前一般在月息20‰――25‰,甚至有更高的。而企业规模性集资(类似于正规金融机构存款形式,开给集资凭证或者入股凭证)利息一般在年息8%――12%。当然也有亲戚朋友之间借贷不用利息的,甚至连手续也是凭口头约定,这种形式占的比例很少。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经济发展带来的矛盾,给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1、民间借贷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的信贷规模之外,国家监督部门难以监管,其规模没法统计,给国家的货币政策落实增加了不可控性。正规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和条件限制及风险控制,而民间借贷比较盲目,不会考虑借款企业和个人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是否适销对路,经营是否得当,这样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
2、民间借贷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由于经营不规范,盲目借贷,高息吸收存款的行为,给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及信贷业务造成冲击,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数倍,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十分具有诱惑力,这样自然而然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利于国家利用正规金融机构集中民间闲散资金办大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国民经济“蓄水池”作用的发挥。
3、民间借贷风险大,纠纷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缺乏监管保障机制,十分容易出现纠纷。其中也难免出现个别违法行为。东阳曾经出现规模比较大的事件有皇鼎集团、永铭集团企业倒闭造成的公众集资款挤兑风波,以及轰动全国的吴英案件;小范围的纠纷诸如亲戚朋友反目成仇,打架、绑架甚至杀人等等,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若干对策
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民间借贷已经是客观存在,且十分活跃,有相当市场和规模,在经济领域中有其积极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负面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既然这样,就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限于水平,提几点拙见:
1、政策上加以规范。应该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依法运作。首先抓紧出台相关法规,给民间借贷合法性,既然堵不住,就疏导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开放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允许私人钱庄、民办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形式的存在, 国家出台行业准入标准,加以规范。据悉,由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目的就是为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明确从事民间借贷的范围和准入条件,设置禁止类条款。参照西方国家立法,加快制订诸如《反高利贷法》等形式的法律文件,促进民间借贷合法、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
2、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和深度。拓展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改善融资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或多或少和正规金融机构业务、服务的不到位有一定关系。也可以吸收民间资本参股正规的金融机构,使正规金融机构股本多元化,改善金融治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经济瞬息万变发展的需要。
3、对零星的民间借贷加以监管。凡民间有偿有息的借贷,都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登记管理,否则视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处以罚金。其职责确立一个或者若干部门(如工商行政、司法所、公证机关或者设立专门的机构)履行。这样就可以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使其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4、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的理财水平。通过电视、电台、社区(乡村)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也可以通过现在政府普法教育的管道,举办讲座、讨论等形式,加大金融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一方面促进公民在民间借贷行为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民间借贷中违法、违规,或者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民的理财水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焕发它特有的魅力。
参考文献:
[1] 曾冬白.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 2011,(01).
民间借贷,法律没有准确的界定,学者对其也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其行为应限制在公民之间,也有学者认为除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的借贷关系外的所有,都应归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就笔者而言,民间借贷是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范围内,通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商一致达成的以转移资金用益物权为目的的一种非正规渠道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之所以成为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意义在于其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其存在和发展有其逻辑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是整个金融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渠道,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
借贷是最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民事行为,每个人一生或多或少都势必要接触借贷这一行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下:
(一)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1.高利存在的原因。从古至今,供不应求一直都是高利贷顽固存在的原因,当银行信贷紧缩,间接融资渠道被堵塞,人们对于资金的强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寻求直接融资渠道就成为唯一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没有抵押品可以拍卖和转让,一旦借款人违约,会给资金贷放者造成巨大的损失,作为对高风险的补偿,资金贷放者在放贷时会提高利率,利率中包含了风险溢价的因素。
2.高利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高利会给个人或企业增加财务负担。从借贷目的上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填补的资金缺口,但是以长远来看,企业必然要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如果这笔资金运用得宜,企业就可以转为危机,如果不能将其妥善运用,很可能导致企业业绩下滑、无力偿还贷款,甚至走向关停倒闭的命运。二是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资金的强大需求与资金的弱小提供之间的矛盾,意味着越是贫穷的借款方,其对资金的需求就越迫切,不可避免的其民间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夜越高。三是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受民间借贷高收益的诱惑,很多原本没有足够资金进行发放贷款的个人或者企业,以非法集资、诈骗金融机构或者挪用公款等违法方式筹集资金来进行放贷,而当债务人无力法偿,债权人急于收回贷款时,也容易催生出另一个违法团体——黑社会。
(二)以借贷为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问题存在的原因。资金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是企业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这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中小企业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都不足,对于资金的需求类型多、频率高,特别是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但我国目前现状规定,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这就给企业贷款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同时,我国整个金融体系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和商业化,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实际上其贷款大都是面向大型企业,或者是由雄厚背景的企业,这在客观上大大减少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能力。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另辟蹊径,亲朋好友、内部职工以及一些非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非法集资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民事责任。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者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无法如期向集资对象支付约定的利息或者报酬,导致集资对象要求进行清退,企业面临破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额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额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二是行政责任。当企业面对集资对象的,中国银行介入调查取缔,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企业的非法集资这一行为还可能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三、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一)健全民间借贷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换句话说,企业要想发放贷款,就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对于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控作用。
我国可以针对一些农村或者是一些贫困的地区开设专门给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机构,也就是所谓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孟加拉式“乡村银行”模式,国家将一部分权利下放,允许一些有能力、有信誉的个人对其管理,国家对其经营不得进行干涉,但是必须定期向负责机构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负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在一年度结束时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做到公正透明。让企业能从更规范的渠道借钱,加强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活跃基础经济体直接融资的渠道,解决“融资难”的尴尬境地,才能真正的引导正确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借贷制度。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散布于《民法通则》、《 担保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当中,且涉及面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存在不清晰、不规范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抓紧研究和制订《民间借贷法》,使民间借贷活动的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得到统一,同时也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和各种配套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审计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等等,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特别是针对一些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如格式、时间、保证人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让借贷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对民间行为做出规范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重视对《刑法》进行补充,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特别是针对发放高利的个人,一旦认定为高利贷行为,双方借贷合同即无效,贷款方以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本金,但国家必须向贷款方收取同期的银行利息,以免借贷方借此来侵犯出借方的利益。当高风险得不到高回报时,违法也就变的没有意义了。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可以避免借贷双方的违法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震慑了其衍生的黑社会行为,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三)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这些年才突然出现的,过去此类纠纷之所以不多,只是因为人们对于其不公已司空见惯,在短时间内要想改变这种社会无意识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单是提高内在的个人意识和完善外在法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备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近年来,虽然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进行,如温州,但没有任何一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专门建立一个民间借贷的信息处理和收集的管理公司,或者以银监会牵头,下设独立部门,用来监督管理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的借贷,以便随时对民间借贷的动向进行监测。
(四)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制度。
由于借贷双方信息的不透明,没有一个正规的机构对贷款方进行信用验证,这无疑增大了借贷的风险,笔者认为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出借方可以在有关机构或者网站上查询贷款方的信用度,减小借贷风险,如20__年以来,温州市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建设的“信用温州”就在这个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同时,可以将当地的一些学者聚集起来,组成一支专门对民间借贷进行追踪分析、预测以及风险预警信息的民间团体,这不仅可以使人才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能给研究者带来宝贵的实际数据,为国家提出更多更有效的建议。
(五)大力宣传法治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民间借贷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融资解困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间借贷服务业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和风险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现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却有大量民间资金闲置,诱致性地促动民间借贷制度的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货方式,长期存在于城市乡村,游离于国家融资体系之外,虽然方便了民间个人融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家货币政策带来了一定冲击,同时也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间借贷,需要转变思路,即变扼制为疏导,尽快通过立法制度积极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步入健康轨道。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间借贷风险日益加大。由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的借贷息率很高,月利率超过4. 2% 成为常见现象,按此计算,年度资金利率超过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贷违约风险的提高,也给银行资产“体外循环”造成了利益空间和链条,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利贷的“短期致富”心理,诱发人们盲目放贷。借款时,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借贷手续往往不规范,操作环节埋下重大隐患。
第二,资金“脱媒”必然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运行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也就无法纳入政府统计范畴, 很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另外,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信用可得性受到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也受到干扰。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根据典型调查,民间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换算成年利率则达12%之上。该利率水平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较高, 从而对于民间借贷的融资方来说就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不利于广大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融资虽一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但过高的借贷成本,必然使企业经营风险加大。
基于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有“一对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间融资中,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在复杂的借贷关系下,势必会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由此,为更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并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迫切需要我们将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三、如何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对待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建议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务体系。鼓励设立专门为民间借贷服务的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从技术、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纳入民间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做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引导融资渠道规范化。由于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政府有关部门应跟踪调查,坚决取缔操作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引导投资者自觉地将资金存入资信誉程度可靠、手续完善、经营合法的融资机构,保证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只有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回报必然意味着高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民间借贷的黑暗面暴露在公众面前,对其风险、后果、相关法律问题做深入介绍。
第四、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走向社区银行的正规组织模式。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可以考虑建设一些符合条件的社区银行,找到民间借贷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载体。可以规定一些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或者社区,准予设立合法的民间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同时,社区银行将在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 在大型银行不愿进入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 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警惕民间借贷滑向非法融资的深渊。
三、结语
综上,民间借贷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运作方面缺乏规范监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由竞争,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当前形势下的明智之举。而应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合理化,对借贷双方做好风险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为我所用,使之成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
参考文献:
[1] 王惠萍,龙冬,唐嵩.我国民间金融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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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 ;民间借贷; 金融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 企业 ,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 教育 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 农村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 经济 、 发展 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 金融 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