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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刑法;概念;特征;性质
一、行政刑法的概念
行政刑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规的膨胀和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增多而最先在欧洲国家出现的。德国法学家郭特施密特在1902年最早提出行政刑法的概念,他认为刑法是为了达到一定司法目的一种强制手段,人们称这种刑法为司法刑法;相对的,行政的目的在于促进国家与社会的福利,其促进手段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在行政行为中,同样需要有强有力的法规来确保行政行为的顺利执行,这就是行政刑法。施密特指出,所谓的行政不法即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在这里指的是违反了行政刑法的行为。目前德国的行政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政刑法就是指的为达到行政目的而规定的行政不法及其行政处罚的法律,实际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相当。
日本法学界则认为行政刑法指的是规定在行政法律中,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刑罚法规。他们的行政刑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认为广义的行政刑法指的是关于行政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行政刑法则是指行政法中有关刑罚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日本法学界关于行政刑法的一般学说指的是狭义的概念,认为行政刑法就是行政法中有关刑罚方法的法规的总称,属于附属刑法的范畴。这一点与我国看待行政刑法的态度类似。
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刑法的概念的认识受日本的影响较大,认为行政法是保障国家能够对社会事务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而刑法是保障行政法顺利实施的后盾。当行政法不能顺利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能有效抑制某种危害行为的时候,就需要发动刑法来维护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对于违反行政法但危害不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而对违反行政法且危害严重的行为,就需要给予刑罚处罚。因此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刑法就是规定严重违反行政法的行政犯罪行为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刑法的特征
根据众多学者的观点,结合笔者自己的认识,本文认为行政刑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刑法所具备的伦理性较弱。传统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较为密切,它体现了伦理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违反伦理的行为,因此传统刑法的伦理性较强。但是行政刑法则不然,行政刑法并不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作为其思想基础,而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才颁行的。国家通过颁布行政刑法认为某种行为是行政犯罪,并不必然考虑该行为的伦理性,有的时候甚至无视这种伦理性。
第二,行政刑法的渊源分布范围较广。国外行政刑法的渊源主要是分散于各种行政法律中,即便有些国家存在行政刑法典,但是其各种行政法中依然可能存在行政刑法的渊源。我国行政刑法的渊源的分布范围同样较广,且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刑法典的意向,因此可以想见行政刑法的这一特点在我国仍将长期保持下去。
第三,行政刑法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化性。一般而言,法律,特别是刑法,应当具备相对的稳定性,这样才能有利于国民遵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同时,法律也具备一定的变化性,相对于普通刑法而言,行政刑法的变化则更为经常。
第四,行政刑法具备更多的交叉性。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刑法,行政刑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关系更为密切,行政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既属于附属刑法,又是行政法律本身的一部分,这就使得行政刑法具备了行政法和刑法的交叉性。
三、行政刑法的性质
目前理论界对于行政刑法性质的争议,主要在于行政刑法到底属于行政法还是刑法,或者两种性质兼而有之。之所以会产生这些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各国历史的、现实的情况,以及对行政刑法概念的不同界定。对于行政刑法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一)行政法性质说
作为最早提出行政刑法概念的学者,郭特施密特认为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性质,他认为法和行政是对立的,两者的目的和手段都有所不同:法的目的是为了人们的意思支配,法规是其手段;相比而言,行政的目的是为公共福利,行政活动是它的手段。刑事犯违反的是法,而行政犯违反的是行政活动。刑事犯直接破坏法益及法规,既包括实质的也包括形式的要素,对比而言行政犯只是在形式上具备了要素,即违反了行政意思,因而应当受到处罚。两者存在着“质的差异”。他建议从刑法典中抽出行政犯的内容,用专门的行政法典规定,以便对行政犯进行调控,即所谓的“行政刑法”。他认为行政刑法在性质上不属于刑法的范畴,称其为“行政刑法”只是由于外观上很像,在本质上仍属行政法。行政犯和刑事犯对立起来的结果,进一步确认了他认为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观点。在我国有一些学者也持该观点,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其实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制订的有关行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该学者理由为:首先,从行政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是违反了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施行的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比较严重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即所谓的行政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注:这里指的并非刑法中所称的犯罪行为)。其次,从法律渊源上来说,行政刑法的法律渊源一般为行政法律规范,有的分散体现在行政法律的各个分支部门法中,有的集中在“行政刑法典”中,这一点与犯罪行为主要规定在刑法典中不同。再次,违反行政刑法应当承受的制裁措施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由行政机关依据其各自职权分别作出,这一点与违反刑法所应受到的刑事处罚有本质的不同。第四,从行政刑法的执法机构来说,是行政机关,这与刑法的执法机关是司法机关截然不同。行政刑法执法机关的执法宗旨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和职能,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从而保证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二)刑法性质说
日本法学界有许多人士持该学说,他们认为行政刑法属于刑法的范畴,如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政犯违反的是国家的具体的法的秩序,在这一点上与刑事犯的本质相同,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政刑法属于国家的行政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国家对行政犯的刑罚权。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而刑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由于行政刑法规定了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因此不能以合目的性作为指导原理,而只能以法的安定性为基础。所以,在指导原理上,行政刑法和固有刑法相同,固有刑法的多数原则在行政刑法中同样适用,因此谈到行政刑法和固有刑法的不同,更多只是形式上的,尽管行政刑法构成了刑法的一个部门。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固有刑法的一些原则需要进行修正才能适应行政刑法的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足以从本质上否定行政刑法的刑法性质。因此,“应认为行政刑法是作为刑法的特殊部门属于刑法。而且,基于这样的理解,能够对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律体系作统一的理解”。对这一观点,我国有部分学者也持认同态度,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行政刑法是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行政刑法应当属于刑法的范畴”。其理由主要是:第一,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讲,在我国,属于行政刑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散布在我国的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及一些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中,这些法律规范都属于广义上的刑法,从而行政刑法当然也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刑法的组成部分。第二,从审理行政犯罪适用的程序和执行违反行政刑法处罚措施的机关来看,针对违反行政刑法的行政犯罪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并非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这些特点都足以说明行政犯罪也属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并非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三,从指导原理上讲,行政刑法是规定行政犯罪的法律规范,既然是犯罪,自然要受刑法原理的支配,而非受行政法原理的支配。第四,从行政犯罪的性质来讲,行政犯罪是严重违反行政法、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处以刑罚处罚的行为,具备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因此行政犯罪属于犯罪行为而非普通的违法行为。第五,从对行政犯罪的处罚措施来讲,在我国行政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理,而非简单地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以“无刑法则无犯罪,无刑法则无刑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来看,既然行政刑法规定了对行政犯罪要处以刑罚处罚措施,则足以说明行政刑法确实属于刑法的范畴。
(三)兼具行政法和刑法双重性质说
除上述主张行政法说或刑法说的学者外,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从性质上而言,行政刑法兼具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性质,而不仅仅具备一种性质。例如有学者称,“作为行政刑法界限的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范且情节严重时又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这种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和违反刑事法的双重属性,兼具行政属性和刑事属性。该学者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双重性,即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都是行政刑法的法律渊源。第二,对违反行政刑法的行为的执法机构和处理程序具备双重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是执法机构,而处理程序不仅有行政程序,还有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行政犯罪引发的行政责任,采取行政程序处理,而对于引发的刑事责任,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进行追究。第三,从指导原理的层面来看也具备双重性,不仅需要行政法原理,还需要刑事法原理的指导。由于对行政犯罪的行政责任的追究要按照行政程序,因此行政刑法受行政法原理支配,而要追究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则更少不了要接受刑法原理的指导。第四,行政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违反行政刑法的行为通常会引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也不能完全否认行政犯罪行为的行政法特性。
(四)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之所以对行政刑法的性质会有如此多不同的认识,根源在于各国对行政刑法的概念的不同界定。对于认为行政刑法指的是“为达到行政目的而规定的行政不法及其行政处罚的法律”的德国法学家,得出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性质是自然而然的;而对于认为“行政刑法指的是规定在行政法律中,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刑罚法规”的日本法学家,得出行政刑法属于刑法的性质是当然之义。而我国情况虽与日本类似,但也有自己一些特点,因此我国有部分法学家认为行政刑法兼具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性质。
对于行政刑法的性质,笔者的观点与前述三种学说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行政刑法的性质应当分为实质性质和形式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刑法是规定了行政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的行政法律,但是本质上,只有规定了行政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的那部分行政法律才能称为行政刑法。因此,从本质上说,行政刑法应当属于刑法的范畴,但是其外观上又具备行政法的一定特征,属于行政法的规定。由于本质和外观的对于事物性质的决定力并不完全平等,所以笔者认为,简单地说行政刑法兼具行政法和刑法双重性质的学说并不确切,而准确表达应为,行政刑法是具备了行政法外观的实质上的刑事法律。笔者的观点既承认了行政刑法从根本上属于刑事法律,又认可了其外表具备的行政法属性,更加重要的是将行政刑法的行政法特性和刑法特性的地位做了排列(而不是笼统、不加分别地说其兼具两种性质),既突出了刑事法特性,但也不否认其行政法特性,因此笔者认为这样的论断是更为合理的。
参考文献:
[1]赵桂明,侯云霞.论行政刑法的性质和概念[J].行政与法·宪法与行政法研究,2006,8
[2]李晓明.行政刑法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3: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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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建平.论行政刑法的性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1993:113
[6](日)福田平.行政刑法(新版).有斐阁,1978:42-43
控诉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和特征,其一般具有下列三个基本特征:
1、控诉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
如侦查机关不能通过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方式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通过恐吓或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证人证言等。
2、控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如法医鉴定结论书必须按规定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法定资格的人对相关检材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后,在其所作的书面结论上签名,并由其所在单位盖章才有效。
行政诉讼的裁定和行政诉讼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许多区别,正是这些区别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裁定的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行政诉讼的裁定解决的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或者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第二,行政诉讼的判决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的,而行政诉讼的裁定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个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个判决,而人民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可能作出多个裁定;
第三,行政诉讼判决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诉讼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
关键词:行政文化,价值观,功能
在本文里,笔者主要试图从精神文化层面对行政文化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进行论述。
一、文化的内涵和核心
在西方,“文化”一词起源于拉丁文的“Colere”,意为耕作土地,引申为培养人的精神和智能。汉语里,文化的原始提法出自《周易》的《彖传》:“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以后,“文”与“化”合成一词“文化”,如“文化内辑,武功外悠”等。汉语里,文化实质是以“文”为形式,教养人的品德,达到“化”的目的。从原始提法看,“文化”属精神领域范畴。
对文化的界定,英国文化人类学奠基人爱德华·泰勒第一次较系统地作出了界定:文化是一个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人类在社会中所获得的一切能力与习惯。随着研究的深入,对文化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国内外学术界尚无公认一致的定义。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之分。广义文化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四个层次。狭义文化是指精神文化,涉及上层建筑、理想信念等内容。如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同志把文化看成是观念形态的文化。
关于文化的核心,有学者指出是人们的观念、价值观,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伯提出“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观念,尤其是他们所带的价值”的观点,著名历史学者余英时提出“文化是成套的行为系统,其核心则由一套传统观念,尤其是价值系统所构成” 的观点等。
笔者完全认同这些观点,认为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是人们在看待和处理人与世界关系时所持的立场、观念和态度的总和。人与世界的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三个方面,因此,可以将价值观划分为自我价值观、社会交往价值观和自然价值观三个方面。
二、行政文化的概念和本质
行政文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行政文化是指公务人员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创造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行政物质文化、行政行为文化、行政制度文化和行政精神文化四个层面。狭义行政文化仅指行政精神文化。
行政精神文化是公务人员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创造出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是其价值观、思维模式、道德观念等的反映。其核心是公务人员的价值观,包括自我价值观、社会交往价值观和自然价值观三个方面。
公务人员的自我价值观,是公务人员关于自身的生命体存在价值的评价和看法,是其在处理自身肉体存在与精神存在的关系时所持的立场、观念和态度。人类的需求分为“生存性需求”、“享受性需求”和“发展性需求”三类。“生存性需求”是维持人类最基础的生物性存在;“享受性需求”超越了简单的生存性需求,但仍以物质需求为重心;“发展性需求”是满足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需求。据此,公务人员的自我价值观可进一步划分为生存理念、享受理念和发展理念三个层面。生存理念是关于如何满足衣食住行等生存性需求及为满足享受性需求、发展性需求创造条件的理念,如地位观、权力观等。享受理念是关于如何满足较高层次的物质和精神享受需求的理念,如消费观等。发展理念是关于如何实现自我发展的理念,如升职观等。
公务人员的社会交往价值观,是公务人员关于个人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和看法,是其在处理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时所持的立场、观念和态度。血缘关系、职缘关系、业缘关系是公务人员所要处理的三种主要社会关系,其社会交往价值观可分为血亲交往理念、职缘交往理念和业缘交往理念三个层面。血亲交往理念是关于处理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与家庭、宗族成员之间关系的理念,如宗族观等。职缘交往理念是关于处理基于职缘而产生的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的理念,如集体观念、竞合观等。业缘交往理念是关于处理与业缘交往对象之间关系的理念,如义利观等。
公务人员的自然价值观,是公务人员关于自然与人之间关系的评价和看法,是其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所持的立场、观念和态度。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的活动之上,人类对自然的活动包括认识活动、实践活动和审美活动三类,公务人员的自然价值观可分为认识理念、实践理念和审美理念三个层面。认识理念是关于如何认识人与自然主客体关系的理念,实践理念是关于如何开发利用自然来满足自身利益和需要的理念,审美理念是关于如何审视及维护原生态的理念。
三、行政文化的基本特征
总的来说,行政文化具有共同性与差异性相统一、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统一、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特征。
(一)共同性与差异性的统一
文化是一个组织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由于我国行政体制上下同构,各级各类公务人员价值观呈趋同化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公务人员作为重要的践行主体,更塑造了其基本相同的价值观。这就是行政文化的共同性。文化也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与每个人的素养有关。因此,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行政组织,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也会形成特定的文化。同时,受自身文化传承、生活阅历等因素影响,每个人也会形成自己独有的价值观。这就是行政文化的差异性。
(二)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
行政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存在基础上形成的。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加之价值观又是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因此,行政文化在一定时期、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对稳定性。然而,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社会存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旧的价值观会逐步丧失存在基础,新的价值观渐渐产生。这就是行政文化的变动性。
(三)直观性与抽象性的统一
一般来说,人们对于与其自身素质相适应的和直观的文化形式,往往容易接受;对于与其自身素质不相适应的和抽象的文化形式,往往难以接受。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直观、通俗易懂、易于被公务人员消化的文化形式,得到了不断发展。这就是行政文化的直观性。而复杂深奥的文化形式,如一些抽象的理论说教,没能被大多数人接受,传播空间狭小。这就造成了行政文化的弱抽象性。
参考文献:
[1]黄楠森、书铎、陈先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江流、赵耀,迈向新世纪的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陆成,当前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研究[M],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量刑情节;概念;特征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由于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出现了不同的概念表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观点认为,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i第二种观点认为,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面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ii第三种观点认为,量刑情节,顾名思义,既是指存在于犯罪之中的,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轻重,因而在对犯罪人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iii
根据以上列举的关于量刑情节概念的不同表述来看,这些学者基于对量刑情节概念的不同理解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法学界的学术观点。笔者认为,某一事物的概念必须具有将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功能,从而通过对该事物的概念形成对该项事物的准确认识,避免造成事物之间的界限模糊现象。因而,要对量刑情节进行概念界定,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注意将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相区别。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都是犯罪情节的重要方面,两者共存于刑事案件事实中,它们虽然具有不同的功能性价值,但是它们之间还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合。如盗窃罪中的犯罪数额,部分数额决定盗窃犯罪的成立,属于定罪情节;而超过定罪数额的盗窃数额则是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因而属于量刑情节。二是应当明确量刑情节的本质内涵。量刑情节是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可见,量刑情节之所以成为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事实情况,就是因为它们影响刑罚的轻重程度,而它们为什么影响刑罚轻重程度则是量刑情节成立的本质内涵。一般来说,影响刑罚轻重的原因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三是应当明确量刑情节的外延范围。能够表面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因素存在于不同的范围中,一般来说,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中和犯罪事实外,犯罪事实中的主客观情况直接表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自然属于量刑情节的存在范围,但除此之外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因素是否也属于量刑情节,理论中存在不同认识,为此有必要在量刑情节的概念中予以明确,以准确把握量刑情节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第一种观点虽然将量刑情节限定为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情况下的各种情况,但没有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也没有对量刑情节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第二种观点指出了量刑情节是定罪以外的事实情况,并且将表面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特点写入概念中,从而既区分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也明确了量刑情节的本质内涵,但遗憾的是,该观点没有提到量刑情节外延范围的问题,仍然具有不完整性。第三种观点提到了“存在于犯罪之中”的范围因素,但这种界定明显缩小了量刑情节的外延范围。因为在实践中,影响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不仅仅存在于犯罪事实中,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诸如累犯、自首等情节也是重要衡量因素,它们存在于犯罪事实以外,应当将其一并包含在外延范围内。
综上,量刑情节的概念应当是: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存在于罪前、罪中和罪后的表面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在法官裁量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于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特征
关于量刑情节的特征,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量刑情节的特征不能脱离量刑情节的概念,它应当是在量刑情节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和明确。为此,作为量刑情节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排他性。量刑情节的排他性特征,是指量刑情节只能属于定罪事实以外的具体事实情况,否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这一特征也是区分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的重要方面,有利于明确界定量刑情节概念。
2、显示性。量刑情节的显示性特征,是指量刑情节能够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这是量刑情节的本质特征。犯罪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很多,有些情况虽然也能体现该案的某些特征,但他们不能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就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3、功能性。量刑情节的功能性特征,是指量刑情节能够影响法定刑的选择功能。这一功能可以分为在一定法定刑范围内决定宣告刑的功能,突破法定刑的功能和决定免于刑罚的功能。具体说来,就是量刑情节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罚处罚的功能。
4、时空性。量刑情节的时空性特征,是指量刑情节存在于刑罚裁量的过程中,并且产生于罪前、罪中和罪后的时空范围内。量刑情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必须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产生,并且应用于特定的时空领域内。如上文分析,作为表面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生危险性的事实情况,不只是犯罪事实中的因素,还存在于罪前和罪后,而且,作为与定罪情况相区别的情节,量刑情节只是适用于量刑活动中,不能在定罪过程中进行考量。
注释:
i 张明楷.刑法学(上)[M].法律出版社,1997:441-442.
ii 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51,326.
[关键词]幼儿;“我也”行为;从众;虚荣;攀比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09-0043-06
一、引子
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1:晨间活动时,洛洛说:“我家的花有球的。”边上的小华听了说:“我家的花也有球的,有6个球。”洛洛说:“我家的有8个。”琪琪神气地介入其中:“我家的有一百个呢。”洛洛也不服输:“我家的有一万个。”其他幼儿不应声了。过了一会儿,小华说:“我家的最多了,好多好多。”边说边用手在空中比划出一个很大的圆。洛洛说:“明天把你家的球带来看看。”琪琪也附和:“带来看看。”小华这时却顾自哼起歌来,琪琪也跟着开始唱,而洛洛比划着动作。
案例2:户外游戏时,月月对含含说:“我们玩游戏吧,我当姐姐,你当妹妹吧。”含含问:“我们不是好朋友吗?”月月说:“是的。”含含又说道:“我是变色公主。”月月说:“我也是变色公主。”含含笑着对月月说:“我们都是变色公主!”过了一会儿含含说:“我不玩了!”月月说:“我也不玩了!”两人就跑到“小猪套圈”游戏区去玩了。
幼儿与同伴之间的互动是幼儿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研究幼儿的同伴互动行为及对其社会性发展的影响,有助于我们认识幼儿的社会生活,把握幼儿在社会性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特征,寻找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适宜性目标与策略。
研究者通过观察,注意到幼儿同伴互动中经常出现一种行为,即如以上两个案例中所描述的“我也”行为。根据哈里德的理论,语言具有三种功能:理念表达功能、人际交往功能、文本功能,通过对话语功能的分析可以了解说话者的思想观念和人际交往意图。而语言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于特定的语言情境和社会文化情境。在不同情境中,幼儿的行为意图、心理状态等都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对幼儿在不同情境中出现的“我也”行为作细致的分析。
二、“我也”行为的定义、类型与特征
(一)“我也”行为的界定
在一个互动事件中,当幼儿在互动过程中出现“我也……”“我家也……”或“我的也……”等语言时,我们就将这一事件判定为“我也”行为事件。
(二)“我也”行为的类型
通过对收集到的30个幼儿“我也”行为事件案例的编码分析,按照幼儿发出“我也”行为的动机,研究者将其分为三个类型。
1、求同型
所谓求同型,指的是幼儿发出“我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表达自己想要或将要和别人拥有同样的事物或能力,即发出“我也”行为时幼儿尚不拥有“我也”行为对象所拥有的事物或能力。
求同型“我也”行为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表达意愿
幼儿会通过发出“我也”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a)意在加入游戏而发出的“我也”行为。如,当皓皓看到两名同伴在理发区玩角色游戏时,就搬凳子过来对她们说:“我也想玩这个!”
b)意在占有同样的资源而发出的“我也”行为。如,当玲玲看到同伴在摆弄玩具手机时,说:“我也要!”
c)意在获得相同待遇而发出的“我也”行为。如,当老师询问哪些小朋友没带盒子时,蓝蓝说她没有带,但老师没有回应。坐在一旁的齐齐对蓝蓝说:“我带了三个,可以借给你一个。”航航听到后对齐齐说:“我也没有带。”
d)意在对未来作出计划安排而发出的“我也”行为。如:
案例3:收拾好玩具,幼儿坐在椅子上等待吃饭。蕊蕊问:“你在娃娃家赚了多少钱?”莉莉答:“我没有赚到钱。”蕊蕊说:“我和小宝赚了9块钱,都存到银行里了。”莉莉说:“下次我也要去赚钱。”
(2)赌气
有时幼儿发出“我也”行为是因为和对方赌气,是对对方语言行为的一种条件性反应。如:
案例4:晨间活动时,瑞瑞、冉冉和乐乐在同一张桌子上玩穿环的游戏,书书独自一人在邻桌玩图板接龙游戏。瑞瑞看到书书接龙时接错了,向他指出:“你这边两个放一起了。”书书问:“哪个?”瑞瑞说:“这边两个。”说着还用手指了指。书书听后一把推乱了桌上的图板,还边推边对瑞瑞说:“我不和你玩了!”瑞瑞说:“我本来也没和你玩!”书书继续说:“我不跟你玩了!”瑞瑞赌气说:“我也不跟你玩了,哼!”
(3)寻求关注
有时幼儿希望自己能与同伴一样得到教师或他人的关注,因而发出“我也”行为。
a)意在寻求同伴关注的“我也”行为。如:
案例5:区域活动中,木子说:“我带了魔法书。”小美很亲昵地搂住木子的脖子:“让我看看。”站在一旁的小强也拿出了一本书,木子说:“是《哆啦A梦》。”小强点头:“对。”这时小雨和小丽也被吸引过来了。小雨说:“我带了《哪吒》。”小丽马上说:“我也带了《哪吒》,你们看!”说着扬了扬手中的书。
b)意在寻求教师关注的“我也”行为。如:
案例6:美工区,遥遥带来的水彩笔有很多种颜色,教师想要数一数,遥遥说:“不用数了,48色。”教师赞叹道:“这么多种颜色啊!”坐在一旁的妮妮说:“我的36色。”青青说:“我的也36色。”
2、认同型
认同即认可和赞同。认同型“我也”行为是指幼儿因认可和赞同别人的态度和行为而发出的“我也”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意在认同别人的想法而发出的“我也”行为
当他人说出自己的想法后,幼儿用“我也”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如:
案例7:波波因为做错事被教师批评。教师让波波坐到自己身边来,波波开始大声哭喊,其他幼儿都扭头看着她。教师想把波波拉到一边,波波哭得更厉害了。教师生气了,把波波拉到了门外。大家都看到了这一幕,慧慧说:“我不原谅她。”琴琴说:“我也不原谅她!”
(2)因自己想法与对方不谋而合而发出的“我也”行为
这一情形与上述情形有些相似,不同的是因感觉对方与自己志趣相投、心有灵犀而更多了几分惊喜。
案例8:晨间游戏时,三个女孩在拼搭积木。贝贝问迎迎:“你拼的沙发是送给谁的啊?”迎迎回答:“是送给莎莉哥哥的。”贝贝说:“我的正方形也是送给莎莉哥哥的。”说完两个人就哈哈大笑起来。
3、炫耀型
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中,都不可避免地会拿自己的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作比较。当自
己拥有某种物品、能力,或所拥有的物品比别人的好、拥有的能力比别人强时,就可能想通过炫耀而让自己获得满足感。幼儿也会对自己的成就或所拥有的物品感到自豪。当同伴有某种物品和能力时,幼儿就会说自己也同样拥有。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因拥有某物而发出的“我也”行为
案例9:吃完点心后幼儿到植物角去活动了,书书看到一旁的桌子上放了很多玩具车,他指着其中的吊车说:“我们家也有这个吊车!”巨恒听了立即说:“我家也有!”怡怡也凑过来:“我家也有这个!”
(2)因拥有某种能力而发出的“我也”行为
案例10:户外游戏时,星星指着器械区的吊环说:“好久不玩了,我都快不会了。”冰冰说:“我也会吊环。”星星立刻接上:“我还会倒立呢。”冰冰说:“我也会倒立,我还会很快地往下爬。”星星抢着说:“我还会花样……”
在与同伴的比较中,幼儿会运用不同的策略来证明自己拥有的物品或能力并不比同伴差。当幼儿觉得自己在某一方面并不比别人占优势时,就会寻求新的比较维度来证明自己确实比对方强。如上述案例中,幼儿星星和冰冰都是通过强调自己擅长的体育项目比对方多来证明自己比对方强的。在另一个案例中,当幼儿发现同伴拥有一本和自己一样的书后,说:“我也有这本书,你这本是旧的,我的是新的。”以此来获得一种优越感和满足感。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类型的“我也”行为案例中,有的幼儿出于争强好胜之心,甚至会出现夸大其词和说谎的现象。如本文的案例1就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这一现象。但幼儿这些谎言是在当时的情境中生成的,是无意的说谎,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尊,满足虚荣心。
(三)“我也”行为的特征
1、内容的丰富性
幼儿的“我也”行为极为常见,在游戏中,在教学活动中,在过渡环节中,只要有同伴互动的地方,就有可能出现“我也”行为。“我也”的内容丰富多样,如“我也要玩”“我也是游戏高手…‘我也不原谅她”“我家也有吊车”“我也会吊环”“我的也是送给莎莉哥哥的”“我也想的是平衡木”,等等。涉及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肯定多于否定
幼儿“我也”行为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以肯定为主,如当一名幼儿说“我有……”或“我会……”时,另一名幼儿常常会接着说“我也有……”或“我也会……”。反过来,当一名幼儿说“我不会……”或“我没有……”时,很少会有幼儿跟着说“我也不会……”或“我也没有……”。在我们收集的30个案例中,幼儿发出的“我也”行为共计40次,其中34次都是肯定型的,占85%。否定型“我也”行为只有案例2中月月的“我也不玩了”,案例4中瑞瑞的“我也不跟你玩了”以及案例7中琴琴的“我也不原谅她”,等等。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幼儿发出的否定型“我也”行为很少涉及自己拥有的能力和物品方面。这可能是因为在与同伴交往的过程中,幼儿更愿意向别人展现自我积极的一面,如自己拥有某种物品或自己的能力很强,这样才可以得到别人的肯定和赞美,从而确定自我的价值。这也是幼儿追求上进的本能使然。
3、情境性与互动性
幼儿的“我也”行为常常受情境左右。一方面。幼儿总是在听了他人的表述之后,才发出“我也”行为的,因此“我也”的具体内容直接与他人表述的内容有关;另一方面,虽然在当时的情境下幼儿会通过“我也……”的方式与同伴进行攀比或条件反射式地赌气说“我也不跟你玩了”“我也不和你做好朋友了”,但时过境迁,不一会儿两个人又高高兴兴地一起玩了。
4、策略性
幼儿发出的“我也”行为有时容易导致同伴之间的比较。案例10就体现了这一点。人际比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是人类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个体自我保护、自我完善和自我满足的一种手段。有研究者发现维护积极的自我价值感是人类的根本需要,当个体面临消极的社会比较信息时,会采取各种各样的社会比较策略来应对威胁,例如回避比较和选择新的比较维度。这些都属于自我保护性策略,目的是应对消极的情绪体验,如:“你的是旧的,我的是新的”“我也会吊环,我还会倒立”。可见,幼儿会通过关注自己占优势的领域,达到维护自我价值感的目的。这些策略的运用都体现了幼儿自我概念的发展。
5、从众性
许多幼儿的“我也”行为具有较大的从众性,容易受到同伴尤其是在群体中具有权威性的同伴的影响,缺乏明确的目标导向。别人说什么,自己也跟着说什么,常常会模仿他人,顺应他人的意志。如,当别人说“我不玩了”,幼儿也跟着说:“我也不玩了”,这其实与幼儿的自信心、自尊心以及社会赞誉需要等心理密切相关。因为有较高社会赞誉需要的人,往往更重视社会的评价,希望得到他人的赞许,也就更易表现出从众倾向。
三、“我也”行为的心理动因
通过对30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绝大多数案例中幼儿的“我也”行为都是因为听到同伴说了什么或看到同伴做了什么之后产生的。那么,是什么样的心理导致他们出现这一行为的?其心理机制是什么?根据对案例的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种心理。
(一)羡慕心理
羡慕是指“看见别人有某种长处、好处或有利条件而希望自己也有”。上文提到的表达意愿型“我也”行为的四种情况,包括想加入游戏、想得到别人的玩具、想获得帮助及想要实现愿望而发出的“我也”行为,都表明其想拥有自己缺乏而别人拥有的东西。这四种情况实际上都反映出幼儿当时的一种羡慕之情。
(二)虚荣心理
虚荣心指的是“一个人追求一种表面上的荣耀、光彩的心理”。虚荣是人的一种本性,是由于人们太过看重外界的荣誉和赞美而引发的,是人追求自尊的一种表现。随着年龄的增长,幼儿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能力逐渐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也逐步建立起来,在日常活动与交往中他们常常会表现得十分争强好胜,希望得到教师、家长、同伴的认可,这是幼儿相信自己的价值并渴求获得他人肯定的表现。在虚荣心的驱使下,幼儿有时为了证明自己比别人强,甚至会夸大自己的能力,以实现把别人比下去的目的。
(三)从众心理
社会学家奥尔波特(Allport F.)认为:“我们从属于多数人的意志,当大众站起来时,我们亦自然地站起;当大众鼓掌时,我们亦随之鼓掌;当大众表示反对时,我们也不会提出异议。”不可否认,“从众”的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在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许多幼儿发出“我也”行为也反映了他们的从众心理。当别的幼儿说了什么或做了什么时,自己也跟着说和做。同伴为他们提供了行为榜样。在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评价自己行为的效果之前,同伴的行为便成为衡量的尺度。研究者在观察中发现,“我也”行为有时候是可以“传染”的。一名幼儿举着饼干对教师说饼干上的图案是宝剑,教师给予了积极的回应,接下来立即有许多幼儿跟风似地都说自己的饼干上
印的也是宝剑。诚然,这些幼儿手上的饼干确实印着宝剑图案,可是在教师给出积极回应之前,没有其他幼儿说自己的饼干上印的是宝剑图案。
(四)自卑心理
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自卑是每个人在追求价值和完美人生的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心理反应。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自卑感,在它的刺激下,人们会试图改善自我的处境,以减弱自卑感。而优越感即是自卑感的补偿。
人天生有一种争强好胜、追求优势地位的本能冲动,因为人从出生起就处于弱小、卑微、幼稚、依赖和无助的境地,就体验着自卑,对优越感的追求是所有人的通性。当一名幼儿听到同伴说“我是游戏高手”“我报了好多项目”时,一种本能的冲动促使他说“我也是游戏高手”“我也报了好多项目”。幼儿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消除同伴的优越感:当你听到我和你拥有同样的东西或能力时,你的优越感还会存在吗?这样,幼儿的自卑感自然就获得了补偿。
(五)同伴认可的需要
福禄贝尔指出,儿童设法在同伴中看到自己,在同伴中感觉自己,从同伴那里衡量自己,通过同伴了解自己和发现自己。因此,同伴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同伴之间的认可度体现在被同伴视为值得交往的伙伴而受到重视的程度上。幼儿有着强烈的归属需要,渴望得到同伴的认可。在幼儿园,幼儿之间通过长期相处,已经出现了友谊的萌芽,他们在乎同伴对自己的评价,不喜欢被同伴排斥,因此会为了维护自己在同伴心目中的形象而作出努力。当同伴说自己会什么或有什么时,他们也会跟着说自己也会什么或也有什么,以获得同伴的认可,得到一种集体归属感。
(六)寻求关注的需要
“需要”是个体心理活动与行为的基本动力,在人的身心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普林格尔曾着重考察了儿童的社会心理需要,将它们分作四类:爱及安全感的需要,对于新体验的需要,被赞扬和被认可的需要,责任感的需要。所谓被赞扬和被认可的需要,就是幼儿需要得到他人特别是在自己心目中具有权威性的人对自己行为表现的称赞与鼓励。如案例6中幼儿的“我也”行为就表现出其渴望得到教师关注的心理需求。
四、分析与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幼儿发出“我也”行为的原因是多样的,我们要正确对待幼儿“我也”行为中所反映出的说谎、攀比以及虚荣的现象。
(一)说谎
在案例1中,幼儿为了能胜过同伴而说了谎,夸张地说自己家的花有一百朵、一万朵。卢乐珍、徐丹丹(1999)提出幼儿说谎的动因主要有以下6种:一是天真幼稚的无意说谎;二是因愿望与幻想导致的无意说谎;三是争强好胜、满足虚荣心的无意说谎;四是为帮助同伴逃避惩罚而有意说谎;五是因恐惧、焦虑而说谎;六是面对诱惑时,为得到利益而说谎。显然,本案例中幼儿的说谎行为是一种无意说谎,并无是非善恶之分。
对待这类说谎行为,教师和家长不必给予过多的关注。这种说谎行为多是幼儿在特定的情境下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无意发生的,不足以责之为品行不良,只要家长及时发现、注意引导,改正是比较容易的。
(二)攀比
许多幼儿发出“我也”行为是为了与别人作比较。攀比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指的是刻意拿自己的能力、生活条件等与别人比较,意在超越别人,获得满足感。当代大多数孩子是在称赞声中长大的,他们自然事事不肯落于人后,期望能超越他人。
其实我们也不能一概以否定的眼光去看待攀比现象。董光恒认为,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待攀比心理对幼儿个性发展的影响。从积极方面来看,攀比是一种不满足于现状,不甘落后于他人的意识,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对幼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激发幼儿的上进心。但也要注意其消极影响,过度攀比会影响同伴关系,如果攀比心理得不到满足还可能产生嫉妒、沮丧、自卑甚至憎恨他人等不良情绪,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因此,成人要关注幼儿之间的攀比行为。从幼儿自身角度看,其纯真幼稚、好奇心强、善于模仿的年龄特点为攀比提供了心理基础;从成人影响角度看,有的教师对衣着、玩具等外在特征的频繁夸奖和幼儿园里一些不恰当的比较会促使幼儿攀比心理的形成,而有些家长的教养方式和价值取向的偏颇也是引发幼儿攀比心理的重要原因。因此教师和家长应注意自己的言行,给予幼儿正确的引导,别助长幼儿不良的攀比之风。
(三)虚荣
虚荣心是人们为了维护自尊而产生的。虚荣心也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重性,既可以成为积极的推动力,又可以成为消极的阻碍力;既可以促进幼儿蓬勃向上、力争上游,又可使幼儿养成片面追求虚荣,不惜弄虚作假的坏习惯。如果过分爱慕虚荣,会造成许多危害,不利于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例如,造成幼儿同伴之间关系的紧张;引发不良的攀比行为;使幼儿失去对活动过程的兴趣,变得只关注结果。
幼儿尽管自我意识在增强,但由于尚不能科学地认识自我,大半要依赖于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获得自我概念,因此往往会通过夸大自己的能力或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来获得他人的赞赏。另外,父母的言行会直接影响孩子的言行,父母的虚荣攀比之心会催生孩子的虚荣心理,他们会因为家长的虚荣心而产生心理负担,为了追求这种虚荣而产生一些不诚实的行为。因此,家长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为孩子做好榜样;可以通过讲故事之类的方式引导孩子获得正确的认识;对孩子的一些无理要求要坚决拒绝,努力将孩子的虚荣心转化为产生良好行为的动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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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学概论区域性文学风格文化根性
文学概论是语言文学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课,是培养汉语言文学人才的重要基础课程。纵观现阶段下被广泛应用的文学概论教材,可以发现,虽然对一些基本性的问题有着类似的共识,诸如文学本质、文学源远、文学创作等方面,但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种类的国家,所以文学活动就有自己独特的特征。现在关于文学概论的教材一般都是从文学的基本层面开展论述,不够深入;或者按照文艺思想史的路线上论述文艺活动的规律,比较注重新的文学现象、文学思想。但是这样以来的话,前者注重概念基本理论,没有建立各种文学概念之间的联系;后者则是太过注重中外文学理论的关联,对文学原理概念论述不够。本文着重讨论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以此展开对文学概论教材的探讨。
一、区域性文学风格内涵
区域性文学风格又叫地域性文学风格,由于生存环境、生活理念、民俗风情等的不同,在文学创作活动中就会有相应的反应,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学风格就会有很大的不同。文学概论教材中关于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有着这样的认识:作家的文学创作总会受到其生活地域的影响,不同的文化背景就会渗入到作家的文学作品中,从而表现出极强的地域性特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风格并不只和区域自然环境有关,它还受到区域社会环境,诸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等的影响。
现阶段的文学概论教材中,很多都没有注意到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的阐述,对具有浓厚地域特点的文学作品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还有一些教材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认识到文学意义上的区域性和地理意义上的区域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文学区域风格问题不是地理区域问题的附属问题,它有着自己全新的属性。有的教材中提到地方特色可以引起风格的急速形成,民俗差异、区域背景的差异就会在作家的文学作品中体现出来,形成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
现阶段的教材一般认为,如果作家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生活一段时间,潜意识里就会被植入关于该区域的原生性文化,那么其文学作品中必将表现出极强的关于该区域的社会性文化,创作思维必定会受到区域文化元素和色彩的影响。这样的认知并不是错误的,但是确实片面而简单的。将作家的创作个性和个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域性风格也并不是整体性风格的附属物,作家的文学创作过程,固然会受到其生活环境的影响,但是他的生活经历、生活经验、题材选取、审美观点和地方母语才是更加重要的根本因素,他们每到一个地方,都会因为这些因素对不同的地域产生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语言种类繁多,地方性母语因各大方言的种种分支而普遍存在,而文学载体语言却需要选取一种彼此都能够接受的方式来进行,所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具有独特原住色彩的文化、语言已经消失,所以在区域性文化风格问题的研究上,仅仅在汉语言文学方面进行,还是不够全面的。
二、区域性文学风格表征
关于如何判断文学作品中的地域性文学风格,这绝不是看看文学作品就可以理解的。毕竟作家独特的生活环境,不是每一个读者都曾体会的。而真正的区域性文学风格作品,是需要对该地区独特的文化风俗、民居生活等通过文字刻画地域形象、民俗情感。欣赏地域性文学作品,不仅仅要在文本内通过文字来欣赏,还需要跳出文本,融入到文学创作主题的地狱文化环境中。尽管在地域性文化中也存在文化的融合和交流,但是作家内心深处的文化根性在文学创作的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每一个生活在一定地域的人,无论离开与否,骨子里都会存在这种文化根性,所以地域性文化风格在不同而具体的文学作品中,会表现出独特的复杂性、多元性。
文学创作中的地域文化风格,需要用合理的方法激活出来,呈现在世人面前。绝对不是套用区域文化概念就可以解决的,它需要特定的表述视角和方法,实现文化融合和价值转换,好的区域性文学作品,绝对不是只看写了什么,而是要思考在文学作品中,作者是否传递出了他内心深处的文化根性和个体独特性。
三、区域性文学意义
根据研究,同一个作家,如果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生存,其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又会带有不同的地域风格。究其原因应该是作家作为人类、民俗和社会多方的大家,当遇到和自己认知不同的环境的时候,就会通过独特的审美眼光,把这种排斥性或者是接洽性通过文字表达出来。一旦深处这样的环境,作家的社会和民俗经验往往不再起作用,而是要通过不断的磨合和接洽,来适应新的环境。沈从文的《边城》,表现出的就是沈从文排斥和厌倦都市文化,从而唤醒了沉睡在内心深处的文化根性,幻想出了像湘西那样的虚幻世界,最后通过文学转化成作品。同一个作家在不同地域的不同作品,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风格,都是和地域根性文化有关。地域性文学不是单单指的地域,而是在不同地域上一个追寻和探究文化根性、生命形态的过程。
综上所述,文学创作中加大关于地域性文化的探讨和推广,既是作家们的主体性寻根,又是体现其文学作品价值的见解体现。在构建多元化文化格局的同时,把地域性文化纳入政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避免其被过度商业化,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当然也可以更好的传播和实现地域性文化的价值。从具有明确地方母语特性的文学风格、本地特色的鲜明审视、地域性文化风格的普遍性上,区域性文学作品可以建立民众的共同意识,以区域性的文化特色探究人类文化长远发展方向。这样才能保持区域性文学的影响力,成为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吴海进.对文学概论中区域性文学风格问题的思考[J].当代文坛,2012,02.
[2]刘忠.历史地评说蔡仪本《文学概论》[J].中国图书评论,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