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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特征范文

时间:2023-07-31 16: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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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特征

第1篇

孟子辩论的价值倾向,是政治清明,而不是像战国时代那些“纵横家”那样着眼于帮助君王攻城略地。比如《孟子・滕文公下》中这样一段:

戴盈之曰:“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

孟子曰:“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己。’――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

在这里,孟子虚拟了一个(偷鸡的)情境,他要表达的是:对于加重人民负担的弊政,既然已经认识到了其不仁不义,就应当立即革除,没有理由等到来年。他虚拟的这个情境是修辞手段,即所谓“喻证法”,具有一定的论证功能。这个比喻的本体(“去关市之征”)与喻体(不再偷鸡)之间,在价值上一致――都是向善的:即改掉错误。这种价值方向上的相同,是这个修辞具有论证效力的关键所在。但是,在两者之间,也确实有一定差距:“关市之征”是国家行政,而“偷鸡”则是民间的个体行为。这种差别正是其论证效力的薄弱之点。因为,国家行政的改变,即使是革除弊政,也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往往并非朝夕可致。

其实,孟子要彻底消除的“关市之征”,作为国家对商业活动的征税制度,是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般来说,只能“轻之”,而难以“去之”。孟子认为其不仁不义,才把它比喻成“偷鸡”的。孟子的这种思维方式,反映了“价值理性”的特征,即把是非善恶当作判断的标准,立场鲜明,嫉恶如仇。但在它的对面,还有另外一种理性:即考虑到可能性和具体方法的理性,所谓“工具理性”。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以修辞手段进行说理的方法,也许不能用正确与错误这样的硬性标准,而应该用“强”和“弱”这样的柔性标准。特定的修辞手段,有说服力强的一面,也有说服力弱的一面。对于有些人可能是强的,对于另一些人可能是弱的。判断其强弱,要看具体的受众。一般说来,孟子这种通俗、形象的论证方法,更容易能够得到普通大众的认同。在今天也是这样。但是,对具体问题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对方法和可行性的研究,则是我国古代思想资源的缺项。孟子尤其突出。

对于今日中国的公共问题来说,人们应当以孟子这种以民为本的价值理性与“何待来年”的紧迫心情来积极推动政府革除弊政;而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也应当向公众耐心说明一些改变的具体困难来求得公众的理解。

梁惠王向孟子请教。孟子先提出一连串问题:

“用棍棒和刀子杀人,有什么区别吗?”

梁惠王答:“没什么区别。”

孟子问:那么,用刀子杀人和用(弊)政杀人,有什么区别吗?“

梁惠王答:“也没什么区别。”

孟子说:“厨房里有肥肉,马厩里有肥马,而百姓面有饥色,郊野里横陈着饿死的尸体,这就等于率领着野兽一道吃人啊!”

这一段问答,孟子之后,千古未有,与其说是雄辩,不如说是尖锐的政治批判。值得注意的是,对话中贯穿着一系列具体物象构成的修辞:由棍棒、刀子,到肥肉、肥马和死尸――只有“政”是抽象的。孟子正是通过具体形象的生活物象,把弊政的恶性揭示得非常鲜明。其间的逻辑就是这些事物之间具有价值倾向上的同一性――而不论途径、方法是否相同。

第2篇

【关键词】记谱法 精确性 模糊性

音乐是时间的艺术,也是声音的艺术。在时间中的流逝和“非实在的观念性客体”①的存在,正是其基本属性的反映。因此,人们不断尝试用各种手段来“固化”音乐,期望通过特定的方式记录音乐的各种要素,使之具象化,以达到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域中,传播、交流、学习、欣赏、分析和研究音乐的需要。记谱法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人类为实现这一愿望而不断努力的过程。记谱法是认知和重复音乐的一种手段,使人能够间接感知音乐。自1887年爱迪生发明录音技术以来,人类能够直接感知所记录的音乐,录音技术也被看作是另一意义的“记谱法”。但时至今日,数字音乐与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并不能取代记谱法的功能和作用,各类记谱法仍在音乐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任何一种记谱法都不能详尽地记录音乐,但1000多年来的不断实践和变革,记谱法的系统性、规范性、科学性以及普适性和简明性等方面得到极大的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音乐的基因和命运。如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克雷格·莱特(Craig Wright)所说的“西方古典音乐是在世界各种音乐中唯一一种几乎完全依赖记谱系统的音乐”。②因此,研究记谱法的历史进程,特别是记谱法体系中精确性与模糊性特征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记谱法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不断渐进的过程,走过了一条与大多数方法体系相类似的曲折历程:从无到有,从模糊到精确,从单一到多样性。并且每一个历史时期的记谱法,都是与当时的音乐实践相适应的,也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音乐实践服务的。如我们熟知的五线谱,从17世纪基本定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它所提供的“信息量”可满足当时音乐家们的需求,成为“共同写法时期”最理想的记谱体系。以五线谱记谱法为基础,构建了人类历史上最为丰富的音乐资料,极大地促进了欧洲音乐和世界音乐的发展和交流。同样,伴随着20世纪以来现代音乐对于以统一和共性为特征的传统音乐的探索与突破,和声、节奏关系的日趋复杂、自由,作曲家对音高与节奏两个要素之外的力度、音色、奏法等难以测定其精确“数据”的日益重视,出现了许多新的符号体系和记谱法体系。其中一些记谱法体系突破了传统记谱法音高、时值的严格限定,向着多维及模糊发展,甚至在某些流派的作品走向了记谱法的自我否定。这些新符号和记谱法体系记录了新风格的音乐,同时也是新的音乐风格的写照。记谱法的变革充分体现了音乐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进程。

一、记谱法的发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

我们的音乐生活中不仅存在着有乐谱的音乐,同时还有无乐谱音乐。口头音乐和即兴音乐都是没有乐谱或不依赖乐谱而存在的音乐。无乐谱的音乐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纵观世界各地的音乐及记谱法的起源,受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限制,早期的音乐形式结构简单,数量较少。如无文字时代的史前人类音乐、印度古老的吠陀音乐、非洲帕巫尔族的音乐、中国某些民间吹打乐等。其中大多是以声乐为主的单声音乐,如古希腊音乐、我国的《诗经》,都是以诗歌格律为依据的声乐作品。欧洲音乐中,格里高利圣咏(Gregorian Chant)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歌唱都是完全靠记忆,到了查理大帝时期,为了有利于推广格里高利圣咏的发展而促成了记谱法的发展。口耳相传、口传心授的形式是这一时期音乐传播传承的特征,也是能够满足和适应此类音乐传播传承需要的方式。

其次,由于人们对音乐的不同认识和追求。演奏、演唱者无须通过乐谱中介,而直接将赋予审美意义的音响从心中宣泄出来,成为即兴音乐。这种情况从古到今,在世界许多地区都有。如欧洲巴洛克时期的即兴演奏的音乐、美国的乡村爵士乐、世界各地的民歌等。即兴音乐的存在表达了人与音乐最直接的关系,“聆听者所感受的音乐也是生命信息毫无散失的真正原声”。③

无乐谱状态的音乐的传播和传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和随机性,受自然社会和人类社会生活多重因素的影响。这种传承的不确定性和音乐本身的模糊性的强化,促进了乐谱的产生和发展。当然,无乐谱音乐带来的人性的真实,形式的自由,即兴和个性化的表达对音乐诠释的魅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许多人追求的艺术理念之一,也是记谱法模糊性特征最早的思想来源。无乐谱音乐,在音乐整体中所占的比例较少,不是音乐发展和存在的主流。

有乐谱音乐之所以成为音乐的主流,因其适应了社会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和变化。我们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

记谱法作为一种备忘和记录音乐的工具,能够给予人们必要的提示。这种提示与备忘的需求在音乐教育和传承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欧洲宗教音乐,还是我国古代文人音乐中,教育(或传承)的需求极大地促进了记谱法的产生和发展。如大约公元1025年,来自意大利阿莱佐的僧侣圭多所发明的一种六音体系以及我们熟知的唱名的原型Ut、Re、Mi、Fa、Sol、La六个唱名,都源自宗教的传承和教育。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和专业化教育的发展,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的统一和精确是现代教育广泛性和平等性的体现。记谱法及其精确性特征的发展,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的精神实质与需求。

虽然不同的民族、地域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哲学思想的引领下,记谱法的发展走向不同。但追求音乐记录手段的不断提高,音乐从模糊到清晰的这一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如我国西汉时期的“声曲折”到文字谱、欧洲中世纪的纽姆谱到五线谱的过程等。而不同的历史时期、地域和文化背景下的记谱法,有时也有惊人的相似。如相传14世纪出现的藏传佛教寺庙中使用的“央移谱”与11—12世纪的欧洲宗教音乐中使用的“纽姆谱”,均使用不同颜色的平行线条来表示不同的音高。这一相似现象不是历史的巧合,而是人类思维方式共性特征的体现。

二、记谱法的发展是音乐自身发展的体现

早期的音乐形式结构简单,数量较少,主要是以声乐为主的单声音乐。随着历史的发展,音乐本身的复杂性、音乐作品的数量在增加,依靠大脑记忆的口传心授式传播传承就显得非常困难了。于是各种类型的记谱法应运而生,并随着音乐复杂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发展。

音乐主要存在于两个维度中,即音高的轴和时间持续的轴。现代五线谱就是这两个轴的完美体现。在欧洲音乐中,音高体系与节奏体系的精确性发展有着清晰的历程。

音高体系的发展,促进了纽姆谱的符号的完善,11世纪,纽姆谱出现了具有革命性的第一条线,标志着纽姆谱从无音高体系到有音高体系的转变。随后圭多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四线谱,为五线谱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并做出了重要贡献。

而单声音乐向多声音乐的发展过程中,复调音乐的出现客观上推动了乐谱精确性的发展。复调在时间上的音高差别,必然要求记谱法在符号体系上做出相应改变。不同形状的纽姆谱符号的使用,体现了节奏体系开始由定性节奏向定量节奏的过渡。音高的标记比节奏的记谱早出现250年④,但节奏体系较之音高体系更显理性思维的光辉。“有量记谱法”(mensyral notation)开始了记谱法体系由模糊性向精确性的历史转变,即更注重定量法和逻辑思维。“有量记谱法”处于当时其他领域有关测量法和定量法发展的最前沿。以音高的轴和时间持续的轴,成为西方文化中的第一张图表。⑤因此,有人认为节奏的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记谱法的发展史。到17世纪五线谱基本得以定性,记谱法的精确性达到一个高峰。

与此同时甚至更早一些,中国古代使用最为广泛,且最为完整和系统的记谱法——工尺谱也到达了繁荣时期。“我国工尺谱是明清以来在民间普遍使用的一种记谱工具,它的前身是宋代的俗字谱。”⑥我国明朝为14世纪末到17世纪中期(公元1368—1644年)。

以上述表格可以使我们清晰看到,欧洲音乐的发展历程与记谱法发展的密切关系。而十二平均律和节拍器的使用将音高体系和节奏体系推向了精确化高峰,虽然节拍器的使用一直被人所争议,如贝多芬的部分速度标记。

三、记谱法的发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体现

科学技术发展对音乐的影响无处不在。科技的变革,促进了记谱法的发展。如现代音分值与十二平均律的计算依赖于对数的产生。记谱法中节奏因素的精确化,很显然与计时技术、工具的精确化密不可分。“有量记谱法”得益于当时其他领域有关测量法和定量法的发展。节拍器的使用带来音乐速度的精确化。1450年左右,“白色有量记谱法”(white mensural notation)取代了“黑色有量记谱法”,恰恰印证着15世纪中国造纸技术在欧洲的推广,即便宜的容易洇墨的纸张取代了昂贵羊皮纸。同样白符头到最终黑符头的转变,依赖于造纸技术的发展。微分音的使用离不开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更不用论述电子音乐、随机音乐等20世纪音乐流派与科技的关系了。

四、记谱法的发展受多元文化发展的影响

人类文明的发展促进了不同民族、地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沟通。19世纪以来,特别是到了20世纪初,世界交流、开放和互融的程度不断加强,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种沟通和交流变得日益普遍和快捷。但族群矛盾、族群身份、族群性、国家主义等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族群冲突成为许多地区动乱的根本原因。音乐文化也走向了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无论是欧洲音乐解构,还是世界音乐观念的确立,都带来了新的思想理念和音乐形式的飞速发展。记谱法也由五线谱为主体的状态向着多元化发展。记谱法精确性的特征,受到多种思潮的挑战,向着多元化发展。

各种新的音乐流派、作曲手法以及记谱法、符号体系的出现到20世纪达到了一个高峰。如大量微分音、各种极限的节奏、速度、力度和新音色的使用,有时甚至超越了人耳和思维的接受能力。而以电子音乐乐谱与图形化乐谱的使用为代表,则体现了记谱法精确性与模糊化的极致追求。

当然我们也会看到,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浪漫主义、新表现主义、新现实主义等流派的崛起,以及机遇音乐等“激进”流派的“淡出”,特别是电子音乐、电子乐谱的兴起,精确记谱法又呈现出更加鲜活的面容。这些理论方式的改变,带来了艺术创作空间的自由性与丰富的变异性,在特定的文化发展背景下,展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

同时,随着民族意识的崛起,世界民族音乐不断得到重视和繁荣。在不同的文化传统、思潮的影响下,许多传统音乐文化也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如我国,在认识和学习传统音乐及记谱法的时候,精确性特征与模糊性特征的争论一直存在。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以杜亚雄先生为代表的民族音乐学家,围绕中国乐理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阐述,引起了学术界很大的争论。学术争论的主要焦点就是关于“中活西死”的辩论,即中国传统音乐中的模糊性与欧洲音乐中的精确性的差异和关系的辨别。这场辩论推动了民族音乐在文化思想层面的研究;促进了民族音乐理论的建设和发展;将民族音乐理论和欧洲音乐理论放在同一个研究平台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记谱法的发展承载了社会、文化与音乐发展的历程。欧洲音乐记谱法的主体是精确化的充分体现。我们需要树立历史和多元文化的观念,了解认识音乐及记谱法的发展,对我国民族音乐的本质特征以及教育发展,才能有科学和理性的认识。

注释:

①于润洋.论音乐作品的二重存在方式[J].文艺研究,1996(5).

②⑤⑦克雷格·莱特.早期记谱法和西方音乐的测量法[J].余志刚,译.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12(2).

③臧艺兵.记谱法的变更对中国音乐传承传播的影响[J].中国音乐,2000(3).

④“音高出现于公元 900 年前后,但是节奏的指示直到公元 1150 年才在西方音乐中第一次出现。”克雷格·莱特.早期记谱法和西方音乐的测量法[J].余志刚,译.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12(2).

⑥陈泽民,编.曲广义,译.工尺谱入门[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

[1]杨立青.现代音乐记谱法的沿革及其分类问题[J].中国音乐学,1988(3).

[2]吴道恭.《论六线谱》的记谱法改革[J].人民音乐,1995(11).

[3]利奥·特莱特勒,欧阳韫.口传传统和音乐记谱法[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7(3).

[4]蔡觉民.西方传统记谱法的变迁[J].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00(2).

[5]苏陶.记谱法历史上的重要符号及其启示[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3(1).

[6]陈建国.对中国传统记谱法的再认识[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及表演版),2003(3).

[7]马春莲.论音乐记谱法的演进与发展[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8]马春莲.早期西方音乐文化中的记谱法[J].美与时代,2004(10).

[9]杨健.中西记谱法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06.

[10]胡雪丽.中西音乐记谱法的比较研究[J].艺术教育,2006(11).

[11]李蕴.中国音乐记谱法成因探究——中西比较下的思索[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12).

[12]陈明.节奏的“定性记谱”与“定量记谱”[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8(2).

[13]武素霞.西方记谱法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

[14]武素霞.中世纪记谱法研究[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1(4).

第3篇

【关键词】足球;特征变异;规则演变;辩证关系

足球运动的起源

足球运动是一项古老而又源远流长的体育活动,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一种球类游戏“蹴鞠”。现代足球起源地是在英国,是来源于12世纪前后他们和丹麦发生了一场战争,战争结束后英国人看到地上有丹麦士兵的人头,当时,由于英国对丹麦士兵非常痛恨,便踢起了那人头。到19世纪初叶,足球运动在当时欧洲及拉美一些国家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英国已经相当盛行。

足球运动的特征变异与规则演变的辩证关系

2.1足球技战术与足球规则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

足球比赛中,球队技战术的运用是根据双方的客观情况而采用个人的行动和集体配合的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战胜对手。而规则制定的目的就是保证足球比赛合理顺序的进行。如果比赛中出现不平衡的情况,赛后,就需要通过修改规则、附加条件使之平衡。规则中“越位”的产生,就是随着场上球队使用的战术而产生的。1862年,对采用“九锋一卫”之阵型,也就是进攻队员大大多于防守人数,造成攻守的不平衡,严重阻碍了足球技战术的健康发展。为了达到攻守的平衡,限制进攻队员的进攻,这样“越位”规则应运而生。

足球比赛中点球规则的制定和金银球制胜规则的实施也都是为了有效的实施足球技战术,而进行的规则演变。

2.2裁判员与足球规则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

足球裁判是足球规则在绿茵场上的解释者和执行者,在比赛中,判罚的结果一般具有不可逆性,是足球场上的“法官”。从起源阶段的简单控制比赛时间、是否进球,一直发展到现在,对足球规则精神的体现与规则发展方向的指导,体现的是一种公平,公正,合理的判罚尺度。

现在足球比赛中误判、漏判会时常发生,这些判罚的出现会扭转整个战局,甚至还会造成球迷暴乱发生流血事件,如在比赛中,领先一方会采用拖延时间战术,若此时裁判放宽判罚尺度就会造成比赛的索然无味,而如果此时裁判能够果断警告领先方,就会使比赛更加精彩激烈。另外伤停补时规则的出现也是对裁判的一种控制,以免造成裁判无休止的延长比赛。

现在足球比赛中增补了比赛监督和第四官员,就是为了适当的控制裁判的执法尺度的水平,维持公平,公正,合理的执法原则。另外国际足联又规定执法国际A级比赛的裁判必须在45周岁以下,就是考虑到足球是一项体能消耗很大的运动,执法一场好的比赛需要强大的体能作保证,这样可以减少误判和漏判的产生机率。

2.3运动员的体能与足球规则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

足球比赛产生之初并没有对比赛时间进行特别的规定,一般是比赛进行到双方队员没有体力再继续踢球为止,这样做的结果是:比赛既不精彩,又使运动员在长时间的剧烈运动中伤害到自己的身体。根据现代运动生理研究表明,对于一个健康的成年人来说,进行剧烈运动所能承受的最大极限时间是大约在120~130分钟之间,而持续过渡的超负荷运动,则会有害于身体。因此,现行规则规定,全场比赛为90分钟,分为上、下各半场(45分钟/半场),中场休息15分钟,如果90分钟内(实际上,足球比赛中的有效时间远低于90分钟)。没有决出胜负,则须再进行30分钟加时赛。虽然,除去受伤倒地进行治疗、发球、捡球的时间,实际比赛时间不足120分钟,但据研究表明:一个足球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场上的跑动距离是将近万米,这是其它运动项目难以相提并论的。

足球规则还规定,足球比赛时,每队只能更换三名队员(除友谊赛,特殊比赛外)。在第14届意大利世界杯赛上,由于许多场次进入了加时赛,最后又进入残酷的“点球大战”这样国际足联又作出了一项新规则:规定互罚点球的队员,只能是在加时赛结束时还在场上的球员,其中包括守门员。这样对运动员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4科学技术发展与足球规则辩证关系的具体体现

当今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与足球相关的器材提供了技术的支持,也使规则对运动器械的规定,不得不提出更高的要求

足球比赛中最主要的用具就是足球,起初的足球比赛对球的重量、大小、材质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要是能充气的囊就可以,但是随着足球比赛的不断发展,球已经成为比赛的焦点。因此,在规则中规定足球的规格也就成为必然。所以,为了适应比赛的需要,就必须对球的重量、周长、压强进行有效的规定。目前,比赛的用球具备了不吸水,能在强大外力的作用下不易变形的特点,更能使球产生强烈的旋转有利于进攻。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运动员的自身装备也不断发展,比如:球鞋、球袜、护腿板等,这些物件既能有利于运动员技术的发挥,又能对运动员起到保护作用,但同时也对对手形成了一定威胁。

同样现代的高科技产品也用到了裁判的执法当中,比如:裁判的耳朵上戴有耳机,其主要目的就是可以及时与边裁交流,对于一些主裁看不到的“盲区”,边裁可以给予提醒,有利于主裁的正确判罚。

结论

任何一项运动都有其特有的规则和运动特征,只有遵循了它的比赛规则和运动特征,才能使此项运动得到长久发展。足球就是遵循了它自己独特的专项特征和游戏规则,才成为“世界第一运动”,为世人所爱戴,所崇尚。从古代“蹴鞠”运动是为宫廷官员享乐,而组织的活动,到现在为全球人类都带来欢乐和激情的比赛,足球无不把其自有的特征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参考文献:

[1]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第4篇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需符合何种法律要件方能发生效力的规范模式。虽然各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各异,但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始终是各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国外立法模式

1.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萨维尼物权行为为基础理论,形成了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该模式认为在不动产转让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不动产交易合同仅使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经过登记后的物权行为即使债权契约无效,买受人仍可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2.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实行意思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因此,此种立法模式认为不动产物权全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而发生变动,无须以登记作为其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3. 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实行折中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该立法模式一方面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另一方面认为如果不动产交易债权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物权变动行为原则上也是无效的。

(二)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学界一般认为我国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更偏向于折中主义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并非当事人合意的直接效果,即当事人的合意只能发生债权效力。要实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效果,必须要通过登记这种特定的公示形式方能实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可看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同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如果没有通过公示将物权变动表现出来,那么该变动就很容易给第三人带来损害,影响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进行法定登记。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保证第三人通过法定登记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信赖公示的正确性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对物权变动效力产生影响。因此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被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凡善意信赖登记的表象而受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即使不动产登记存在瑕疵,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公信原则的作用是使人“信”,如果当事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但却未进行过户登记,在法律上并不承认发生了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形式上进行了过户登记,但因临时改变让与的意思表示而未发生买卖行为,在法律上却仍然承认发生了物权变动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登记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事实。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力强、规范度高、查阅方便等特点,因此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物权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不动产权利经过登记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主体的侵犯。由于各国法律实践和社会发展不同,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效力的规范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

而我国在不动产登记物权效力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模式,现行《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用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坚持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对第三人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坚持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则。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

国外立法体例大多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的司法区域内实行统一的不动产机构登记,这样可起到管理交易信息、维护交易秩序等作用。如英国由政府下属的管理全国的土地管理局负责土地登记事务,德国把地方法院下属的土地登记局作为不动产登记机关。

目前我国除上海、广州等少数地区外,多数地区仍实行分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部门负责。有些地方房屋和土地分别由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登记;有些地方房屋和土地虽然实现统一,但在管理机构合并前,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分别进行了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由于整合信息有较大难度,因此仍采用房屋和土地分别登记制。

不动产分散登记模式具有诸多弊端:第一,登记机关不统一,容易造成各登记部门职责不明,协调工作困难迟缓,受各自利益的驱动,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扯皮闹矛盾的情况;第二,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分散无形中增加了不动产权利人的负担,针对一项不动产可能需要去很多部门进行分别登记,妨害了不动产物权交易秩序的顺利、快捷发展;第三,不动产交易当事人在分散登记模式下获取信息相对困难,其必须到不同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方能全面掌握不动产的交易信息,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地不便。

正是介于不动产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我国正逐步尝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等信息,从而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以期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

不动产登记赔偿,是指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即登记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导致不动产权利人或善意第三人权利受损时,由相关主体进行赔偿。采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国家在不动产赔偿方面也有所不同,德国的赔偿制度分为国家赔偿和公证员职业责任保险 两个部分,而法国则根据过错责任由不同主体进行赔偿,登记员只对其登记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承担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不动产赔偿程序和赔偿费用来源,因此关于不动产的赔偿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适用。

三、不动产交易合同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一)我国立法现状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转移不仅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而且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如仅有双方书面协议,即使已交付给买受人不动产,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不动产交易合同基于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所有权的合意而订立,并不必然和登记效力联系在一起。登记不是针对合同的行为,而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公示方法,因此如果未去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就物权变动达成交易合同,则此合同在法律上仍具有效力。

(二)不动产交易合同纠纷的处理

1. 当不动产交易合同不具有《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当然无效时,应将不动产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追缴所得不动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应给予赔偿。

2. 当不动产交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时,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被卖给已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方时,合同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合同就已生效,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从法律上看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应赔偿另一方损失,或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

四、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建构与思考

(一)制定统一的不动产法

我国目前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制不甚统一,法律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不少冲突和矛盾,这对正确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非常不利。因此需制定统一的不动产法,加强程序规则的修订完善,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和原则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人利益,更好地维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

(二)丰富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

虽然我国已确定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但对登记程序、职责整合、信息查询等规定尚不完善。因此应不断丰富统一登记的具体规定,通过制定规范化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将不动产“多头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整合。同时还要确立完善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机制,公民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全面、快捷地查询,从而实现对不动产交易风险的有效管理。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赔偿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在具体实践中很难操作,这必然导致实务中产生较多的法律纠纷。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赔偿制度,将国家财政资金引入不动产登记赔偿机制中来。同时可尝试在登记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赔偿部门,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规范赔偿受理程序,从而更好地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

五、结语

不动产规制管理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要建构完善科学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就应采百家之长,兼收并蓄,汲取各国立法体例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应结合我国国情,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推动不动产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温世扬.物权法要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楼建波.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1).

[4] 高圣平,申晨.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J].社会科学,2014(5).

第5篇

【关键词】武术的审美方式;辨证统一;天人合一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esthetic Mode of Wushu Dialectical Unity

ZHANG Yuan-yuan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23)

【Abstract】Chinese Wushu boasts of rich and colorful aesthetic thoughts and value, with a strong sense of aesthetic cultur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in both its contents and structure. So long as the aesthetic value of Wushu is recognized, it will attract more attention from people. Wushu can realiz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between humankind and the nature, the society and human itself.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y of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reater and greater importance will be attached to the aesthetic value of Wushu.

【Keywords】Aesthetic mode of Wushu, dialectical unity, unity of Heaven and Human

武术审美看重“天人合一”的境界。张岱年先生说:“中国哲学有一个根本观念,即天人合一,认为天人本来合一,而人生最高理想,是自觉地到达天人合一之境界,物我本为一体,内外原无判隔”〔1〕。“天人合一”即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统一。

1 武术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1.1 武术与自然界的和谐美

武术中,无论什么动作,都会将它与自然界中相关事物相联系,与有关情感相沟通,体现了中国武术“天人合一”的审美境界,即物化为我,我化为物,万物与我合一。大自然的无穷奥妙使人们产生了不少灵感,仿生自然就是重要的审美表现特征。自然界中的山川河流、飞禽走兽都可以与人的情感相联系,进而类推到动作之中,不断丰富武术动作意象。因此,无论是武术的技术原理、招术或动作等,都充分展现了武术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美。

第一,动作中的自然仿生性。自然界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我们的祖先在适应大自然的同时,出于对许多自然现象的仰慕,形象地用动作名称的形式将自然界的物象融入武术之中,以提示动作要领。这种自发的自然仿生,生动地反映出武术有自然的审美情趣。武术中自然仿生的例子很多。模仿山水的动作名称有“泰山压顶”,“顺水推舟”;模仿风云的动作名称有,“来风复雨”,“浮云起落”等等。“还有大量技法上借形喻势的动作意象,如“动如涛”、“静如岳”、“站如松”、“重如铁”、“轻如叶”、“快如风”,还有“拳如流星、眼似电”、“行步如流水”〔2〕,这些都是自然仿生的范例。

第二,动作中的动物仿生性。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在与动物的频繁接触中学习动物,创造了熊经、鸟伸、兔浴、虎顾等仿生动作。东汉末年,华陀仿虎、鹿、熊、猿、鸟五种动物特长创五禽戏,以除疾病,利蹄足。少林五拳就源于这种仿生,经改造提炼的龙、虎、豹、蛇、鹤五拳,可练神、骨、力气、精,五者相合,健身强体。象形拳的动物仿生特征更加鲜明。演练者将自身置于所表现的动物之中,从而获得表现生命,表现自然的审美体验。其它许多拳种也不乏动物仿生的动作和术语名称,如长拳的“起如猿、落如鹊、立如鸡、缓如鹰”,少林拳的“黑虎掏心”,八卦掌的“白蛇吐信”,太极拳的“白鹤亮翅”,都有力地说明了武术审美的动物仿生性特征。

自然仿生和动物仿生都说明,武术在形成和发展中,远取诸生,近取诸物,象其形,取其意,学其长,利其用。这种对动物、自然界非生物从动作、名称、方法、特点等全方位的效仿,正是武术返朴归真的和谐美,是武术对自然美的追求,体现为崇尚生命,崇尚自然,生命就是美,而这种美的最高理想就是“天人合一”的境界。武术中练习从动物与自然界中找出的合理动作,求得与自然的同步和谐统一。

1.2 武术与自然规律的和谐美

武术理论认为,人与自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结构的体,一切人事活动只有顺乎自然,遵循其运行规律,生命才能得以存在和健康地发展。也就是说,人们习武练拳必须遵循自然的变化,服从客观规律,并与之保持适度的和谐,武术的这种合自然规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练习时讲究顺应四季节气。春夏秋冬四季是自然界年复一年、周而复始的规律。历来习武要“从春练到冬”,强调循序渐进和持之以恒。但是在不同的季节,又各有侧重和讲究。如《形意拳理论》一书认为,“形意拳之锻炼,须要春发、夏放、秋收、冬藏。春天练拳时,应注重内气、内劲的焕发,走势宜悠,发劲宜柔,使筋络渐渐舒伸开展。夏天练拳则要适宜发放劲力,不至于伤筋扭骨或拉伤了韧带。中秋、深秋时节练拳,则应少发暴力,练时内收劲力。至严冬时节,更应随之而深藏劲力,不可急发暴力,因为这个时节发放劲力最容易伤筋骨,损坏韧带”。拳谚中有“朝练寅”的说法,其所依据的正是“天人合一”的中医学理论。按照中医理论,寅时是人肺气旺盛之时,肺主一身之气,此时习武采气,可以增长功力。

第二,依乎地理方位。武术锻炼除了要求因时而变化外,对方位和地理环境也有相应的要求。不少拳谱在预备势中都有“面向正南,立正姿势”(《少林十二钩》),以及“面向南自然直立”(《太极拳》)等要求。南为阳,北为阴。武术中这种面南背北之势,与中国的“万物负阴而抱阳”(《老子》)的哲学思维有关。对于地理环境,在传统武术训练中,一般要求训练场所“须择山林茂盛之地,或奇观庄严之处,或房屋洁净之区”。八卦掌大师程廷华认为,训练中“得天气之精者为之精,得地气之灵者为之灵。两者皆得,方为神化之功。”无论四季节气,还是依乎方位和地理位置,都说明武术审美追求与自然界的时空变化规律的和谐统一。

2 形美与神美的和谐统一

武术之美,是在对生命现象的无限和谐中建构自身的,是注重身心的内外运动,符合生命的自由运动。身心关系这一范畴体现在武术中就是形神关系,它最能反映武术审美的本质特征。因为,武术运动是身心共同参与的身心合一、形神兼备的运动。中华武术强调形神兼备、内外合一的和谐美,既注重练形,又注重练神。练形是非常重要的,但形美是初级的、肤浅的,而神美是高级的、深奥的,由形美到神美是由量的积累所获得的质的飞跃。练形是一种长期而又艰苦卓绝的练功过程,形体之阳刚美和阴柔美是武术审美的基本特征:神美是一种境界美,是在形美的基础之上对内在性的超越,表现出“静”和“虚”的审美特征,是武术审美的本质特征。

2.1 阳刚之美与阴柔之美的和谐统一

武术理论认为人的生命根基是气,而气分阴阳。“武术中阴阳二气的运化是极其丰富的,表现在开合、刚柔、仰俯、起落、进退、屈伸、蓄发、呼吸、吞吐等,但武术美的基本特征不外是形体之阳刚美与阴柔美对立统一。”〔3〕中国古典美学认为,阳是主动的,武术中的阳刚之美是与动态分不开的。武术动作有快慢之分、大小之别,大动作,肢体要充分舒展;小动作,肢体要尽量裹缩。动作在空间层次、方向、位移上千变万化,层出不穷,错落有致,高如鹰击长空,低似鱼翔浅底,就其劲力而言,刚劲有快、猛、狠,发力短促,快速多变。武术中无论哪一拳种都具阳刚之美,如南拳因勇猛、快捷而具阳刚之美,即使是偏重阴柔之美的太极、八卦、形意拳也不例外。阴柔之美则与武术中的静态动作密切相关。静态指动作与动作之间相对静止的定势美。静态的定势有高低之分、仰俯之别,高的动作定势、低的动作造型,塑造出千姿百态的形象。就其劲力而言,阴柔之美指柔劲、化劲、螺旋劲、滑劲、粘劲、绵劲等。最能体现出阴柔与阳刚之美的拳种莫过于太极、八卦、形意拳 。在武术的演练过程中,特别是传统拳种,其阴柔美与阳刚美的和谐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太极拳从刚到柔、从柔到刚的刚柔相济运动,使刚柔和谐统一,阴柔美、阳刚美相储并蓄,相互转化,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完美的境地。阴柔与阳刚之美分别从动作的运劲过程中和动作的落点上表现出来,其变换则是通过神态上的隐与显表现出来,隐则柔,呈阴柔之美;显则刚,呈阳刚之美。

2.2 静与虚的意境美

武术在形神共练的基础上,偏重于练神。神美是一种意境美,是一种和谐美,它是以审美主体的合目的性去契合审美客体的合规律性,这种审美客体的合规律性就是武术运动的规律,而审美主体的合目的性无非是健身性和技击性两种。健身性与武术养生规律的契合使武术之美表现出一种静的审美特征:技击性与武术运动规律的契合使武术呈现出一种虚的审美特征。

2.2.1 静的意境美

静,是对动的超越,是武术审美对生命主体的一种内在性超越,是形体对自身越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神韵之美。它充分体现了形美与神美的和谐统一。养生武术就是通过以动练形和以静练神的思想达到对生命主体的内在性超越的。太极拳的动中求极静,充分说明了武术的养生之道。“太极者,无极而生,动静之机,阴阳之母。静时寓动意,动中求静息,动静之机,即为太极。太极拳以动静的运动规律来体现千变万化的弧形运动,练太极不知动静之理,不懂运用动静之法,那就难达太极殿堂。”〔4〕

综上所述,武术这种合健身之目的的静之美是对内在性的超越,是武术审美方式的本质特征。

2.2.2 虚的意境美

“虚实”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首先是由老子提出的。老子认为“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道德经》)也就是说:现实世界的天地万物是虚与实(有)的对立统一。

技击武术审美方式的本质特征―虚之美。虚与实,有形与无形,作为阴阳二气化生的两个方面,首先,二者相互包含,表现出彼此吸引的趋势;其次,二者相互贯通,表现出彼此转化的势态。太极拳就很好地体现了武术的虚实统一。太极拳术以分虚实为第一要义,要求在动作中要体现出虚实。传统拳中,所谓虚并不是全无力量,所谓实也不是全然占煞。从技击方面来说,太极推手所表现的“不丢不顶,粘连相随”的粘化劲更具有虚实的普遍意义和说服力,虚的方面的粘化总是以实的方面的击发为前提,目的是后发制人。没有虚便没有实,没有粘化,就没有发放。粘即是化,粘即是发,是一个由虚到实的转化过程。太极拳的虚实融合在刚柔动静快慢之中。虚实的变化将太极拳的技击招法加以美化,偏重于艺术化的感染效果,从而产生一种朴实、含蓄的风格和“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朦胧之美,外看虽似无技击之用,而实却无中生有。如太极拳的“白鹤亮翅”“手挥琵琶”等都有极高的含蓄委婉的欣赏价值,也包含一定的技击攻防含义,这就是虚实并存,互相依赖,又虚实分明。武术运动把进入虚静状态视为高级阶段和终极目标,即“实中求虚、动中求静”,要求在运动中把精神、意念贯注于一招一式之中,达到“心中无物,极其虚灵”的境地,在虚静至一的状态中直接与道冥合,将主体与客体浑然相融,以虚灵为极致,并在虚灵状态中将身心与动作融为一体。武术招式演练中的实虚相参,虚实难辨,幻中有真,真中有幻。不仅在技法上给人造成扑朔迷离的感觉,更能给人以美的享受,使习练者和观赏者都能体验到内心宁静、超脱、恬淡和适意,从而产生一种潇洒、挺拔、抒情达意、柔和自然的艺术效果。

综上所述,武术这种合技击目的的虚之美是对内在性的超越,是武术审美的本质特征。无论是静之美,还是虚之美,都是武术对意境的追求。

3 追求善与美的统一

中国传统美学历来强调审美对象在伦理道德、人格品性上的感染作用,始终以美、善统一作为根本性的主题。这使得武术经常把审美和人的高尚精神品质和情操相联系,要求审美具有高尚的道德观,注意审美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东方古典美学的这一特征,使得武术由一门杀人的技艺变成惩恶扬善、除暴安良、驱邪扶正的教化手段。这就对习武的人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习武者要有纯正的动机,用武者要能明辨是非,授武者要遵循清规,其目的都是避免因为武术给和谐的社会以及人际关系带来损害。中国武术不主张主动出击,而认为自卫防身、后发制人更能表现美德。以善为美的社会伦理道德,加之人道主义精神的渗入,使得武术的技击性得以弱化,武术的杀伤力得以隐匿,武术的功利价值得以淡化。超越了单纯技击格斗的功利性和局限性,武术具备了一种间接的、潜伏于感性形象之中的精神上的审美取向。正是由于有了这种精神上的审美取向,使武术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向美善统一、向德艺并重方面发展,从而也使得中国武术在世界技击格斗中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

4 结论

武术之美集自然、人、社会(主要是指武德之美)三位一体,表现出辩证统一性特征∶第一,追求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美。表现出自然仿生性、动物仿生性和合自然规律性的特征。第二,形美与神美的统一。表现阳刚美与阴柔美的统一、静之美和虚之美的特征,并认为静之美和虚之美是武术审美方式的本质特征。第三,追求善与美的统一。

最后,本文在武术审美价值的现实评定与展望中取得以下建设性意见:在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武术的审美价值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充分发掘武术的审美价值功用,就是要重塑人类身心的和谐发展。

中华民族对于审美文化,自古以来就有着无限追求,由它所哺育、成长的武术也从头到脚,从外及内,处处闪耀着中国传统审美文化的魅影。通过武术,人们可以自觉地修养身心,养凛然正气,获得独特的而崇高的精神品质,个体人格得以充实和完善,进而使人格的力量提升壮大,实现审美的理想人生境界。

参考文献

〔1〕江百龙.武术理论基础〔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5. 40.

〔2〕邱丕相.中国武术教程〔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53-54.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商务模式 M2C B2C C2C

中国的电子商务从1997年开始发展至今已有15年,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成熟,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网络上购物消费,许多商家甚至制造厂家也积极进入电子商务开始网上销售,网络消费占社会总消费的比重迅速扩大。随着网络消费习惯的养成和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成熟,一代代新网民的不断加入和成长,在未来,我们将可能进入全面网络消费的时代。

全面网络消费时代是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的概念,代表着全社会大部分的消费行为是通过网络经由电子交易完成,网购交易成为社会的主流消费模式,是随着社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步,在未来可能实现的一种社会状态,其特征在于:

1、人民消费购物普遍成熟而理性,其交易行为大部分在网络通过电子交易预定提前完成,消费过程从容不迫,井然有序。

2、制造商服务商全面参与电子商务,通过网络直接销售所生产的大部分的产品和服务。

3、电子商务平台有效撮合消费者和制造商各种商品的对接交易,如大件商品汽车、家具的预订交易,以及日常消费用品的储值卡模式销售。

我们可以预计到到,未来全面网络消费时代里人们会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和生产商购买所需的大部分商品,这种电商模式也称之为M2C,M2C即Manufacturers to Consumer(生产厂家对消费者),生产厂家(Manufacturers)直接对消费者(Consumer)提供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其特点是流通环节减少至一对一,销售成本降至最低,制造商可能实现精益零库存模式生产和管理。在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域,M2C相对B2C和C2C有着天然的规模优势,制造商信用方面明显更容易得到消费者认可,而且产品销售过程一对一直接操作,自然减少了了中间出错和纠纷的可能,更能保障产品的品质和售后服务的质量。

当然这里全面网络消费时代和M2C电商模式还只是愿景,中国电子商务的现阶段实际是C2C仍然占主导地位,但是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电子商务模式的变化趋势可能是,中期逐渐过渡到B2C,远期再发展到M2C,未来全面网络消费时代的电子商务主流模式将是M2C,这是利益竞争兼并和产业链控制整合的结果。

其实从中国电子商务模式近几年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一些迹象,受制于网络普及和信用手段缺失,早期的B2C、C2C的网购交易发展一直不温不火,2003年B2C行业占整个网购市场规模35.2%,超过C2C市场的一半,但随着2003年淘宝网横空出世,C2C市场开始发力,这期间伴随着网络支付手段、物流配送,以及诚信体系的逐步改进完善,C2C发展迅猛,一时引领电子商务发展潮流,更抢占了B2C的大半市场份额,从2003年开始B2C占网购市场份额逐年下降,2007年已低于10%,B2C陷入低谷,但从08年开始,B2C网购交易在资本推动下开始反弹,08、09尽然比例仍然低于10%,已呈现上升趋势,至10年,B2C网购交易增长更是迅猛, 不仅B2C占网购市场比例超过10%[1],B2C最大份额的综合类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京东商城销量更是首破100亿元,垂直型B2C网站纷纷创建并吸引大量风投,如凡客诚品等网站也取得不错的成绩,许多传统企业如苏宁、国美也开始加入B2C电子商务,就连淘宝也创建天猫商城走靠拢B2C的路线,行业内对B2C增长持强烈乐观态度,并预测B2C发展最终将取代C2C。

分析其原因,在电子商务网购市场启动时期,C2C的中小卖家对市场反应跟更加灵敏,经营方式自由、竞争策略灵活,占据了先行优势,开拓激活了电商市场,启迪培养了早期大众网络购物消费习惯,使电子商务发展并充满活力,C2C做出了特别的贡献。

但是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益的竞争兼并吸引相关企业纷纷加入,我们看到苏宁、国美等传统线下企业受到电商的竞争挤压,倍感压力,转身利用自身优势也加入线上竞争,还有物流企业本身作为电子商务产业链一个环节,但顺丰、申通等快递公司不想受制于人,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也纷纷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而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体系早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了[2]。这些都表明,电子商务发展到此时,产业链上下游控制整合,竞争更进一步加剧,运营方式同质化,最终还是需要以实力来定夺。

在新一轮的严酷商业竞争环境里,B2C的商家相对C2C中的中小卖家无疑更具有规模优势,对资源和商品有更强的掌控能力,能提供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相对于中小卖家他们位于产业利益链的上层,C2C的中小卖家在更强势的资本对手面前,市场空间会逐步被消减和挤压,这是业内预测B2C发展会取代C2C位置的原因。另一个原因C2C的中小卖家少量微利的运营方式,使得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难以达成一个有效的盈利模式。导致电商企业自身的发展受到影响,所以我们看到有C2C网站往B2C模式靠拢和转变的趋势,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中小卖家的实力不够,当市场发展到更高阶段,不具备规模优势而趋于淘汰。

第7篇

关键词:书启文 嬗变 特点 意义

书启文是中国古典文学中一种源远流长的文体样式。关于“书”,明吴纳在《文章辨体序》中说:“按昔臣僚敷奏,朋旧往复,皆总曰‘书’。近世臣僚上言,名为‘表奏’;惟朋旧之间,则曰‘书’而已。”[1]首先说明“书”即书信,是古代书信的总称;其次,古代臣下向皇帝陈言进辞所写的公文与亲戚朋友间往来的私人信件,均称为“书”。因此,古代以“书”名篇的文字,实包括两种文件。为了加以区别,一般把前者称为“上书”或“奏书”,属公牍文的“奏疏”(亦称“奏议”)类;后者则单称“书”,属应用文的“书牍”类。

关于“启”,刘勰在《文心雕龙・奏启》篇曰:“启者,开也。高宗云‘启乃心,沃朕心’,取其义也。孝景讳启,故两汉无称。至魏国笺记,始云‘启闻’。奏事之末,或云‘谨启’。自晋来盛‘启’,用兼表奏。”[2]大意为:“启”就是开的意思。殷高宗武丁说:“打开你的心,灌溉我的心”,即取此义。汉景帝名启,为了避讳,所以两汉没有“启”的称谓。到魏国的书信,开始称“启闻”。进陈事实的末了,有的称“谨启”。自晋代以来称“启”盛行,其作用兼有表和奏的功能。可见“启”是用来沟通思想情感、交流情况、传达信息、表达政治态度的一种实用文体。一般将“书”中的短信叫“启”。

古代的“书启”由于书写方式和传递工具等的变化,又有许多别称。因其最早刻写在竹片上,故称为“简”;因曾书写在木板上,故又称为“牍”或“札”(札是牍中薄小者);书写在绢帛上,称为“帖”;书写在精美的纸片上,称为“笺”。因为古代书信用的木简、绢帛等均为一尺左右,所以又将书信称为“尺牍”、“尺素”、“尺翰”等。古代有鸿雁传书的传说,故又称书信为“鸿”;古代传送信件时要加套封,故又称书信为“函”等。书启文作为我国古代一种应用广泛的重要实用文体,其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形成了鲜明的文体特征,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书启文作为一种应用广泛的实用文,很早就成为我国古代文章中的重要文体。从历史上看,它与其它文体一样,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每个时代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风格。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我国最早的书启文,产生于春秋时期。《左传》中所载《郑子家与赵宣子书》、《巫臣遗子反书》、《子产与范宣子书》等,是我国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批书启文。汉代的书启文完全脱离了“国书”的性质,成为个人互相交往的工具。汉代的这些书启文,奠定了我国后世书启文发展的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书启文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此时的书启文,在两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一是书信内容和情感内容更加丰富,这时出现的书启,或论政,或论学,或叙交谊,或述情趣,或记旅游,或酬问答,俨然成为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文体。二是在书启文的写作上,藻饰辞采都明显增加,极大地加强了其艺术色彩,使得书启不再单纯是一种社会必需的应用文体,而成为一种文学创作,成为文学之林中一种具有独立审美风格的文学样式。唐宋时期,中国古代书启文臻于全盛,不仅数量多,名家名作多,而且书启文的思想性和艺术性也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唐宋两代出现了不少有政治、学术价值,又十分亲切感人的书牍作品。像韩愈的《答李翊书》、《答刘正夫书》,白居易的《与元九书》,柳宗元的《与友人论文书》,苏轼的《答谢民师书》,杨万里的《致徐达书》等。由于这些书简都是他们在向朋友、后学谈体会、述遭遇、传经验时写出的,议论中带有浓厚的抒彩,因而又都是上乘的“文艺书简”。明清书启也自有特色,如明代宋臣的《报刘一丈书》,是政治讽刺信;夏完淳的《狱中上母书》是爱国志士的临终遗书,《遗夫人书》是其与妻子的诀别书。晚明公安派作家和小品文作家的通信,评诗论文,也清丽可读。而且明清两代,家书盛行,家书比起一般致师友的书信,更少有拘束,也往往更能透露出作者的细微思想和个性,如郑板桥的家书《范县署中寄舍弟墨》等向来以思想新颖,情真语挚,亲切浅易,不落俗套,富有生活气息而深受人们的喜爱。

综观历代书启可以看出,书启文作为一种常见的应用文体,与一般文体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书启文具有鲜明的个性化色彩。一般讲,除了那些纯属应酬性的往来信件以外,书启的写作总是具有一定的目的或具体的需要,而且希望在思想感情上与对方有所交流,以引起对方的响应或同情。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从书启中,比较多地看到生活和思想感情的真实。鲁迅曾谈到“文人尺牍”时认为对书启内容的真实性虽然要做具体分析,但较之一般作品来说,“究竟较近于真实。所以从作家的日记或尺牍上,往往能得到比看他的作品更其明晰的意见,也就是他自己的简洁的注释。”[3]书启能够成为作者“自己的简洁的注释”,即它与其它作品比较起来,更能够直接披露作者的真性情,使人们能够了解到作者更为深入的情况和细微的心曲。这也正是古代书信在了解作者生平、思想的史料价值方面,往往比别人为其撰写的碑传之类要高,而且读起来也更具有亲切之感的缘故。

第二,书启文要根据对象的不同而讲求立言的得体。书启文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体,是作者与读者在一对一的基础上进行的定向交流,阅读对象具体,行文旨意明确,通常具有特定的格式和一定的写作规范。因此书启在措词以至格式上,要分清上下、尊卑、亲疏等各种关系,讲求行款正确、措辞得体,表义准确。《文心雕龙・奏启》讲到启的写作要求时也说:“必敛饬入规,促其音节,辨要轻清,文而不侈,亦启之大略也。”[4]大意是:启文的写作一定要收敛谨饬得合乎规矩,使音节短促,辨论扼要,文辞轻快,有文采而不浮夸。总之,书信对象的具体性,决定着书信写法、语气和款式的不同,这是书信体作品的一个显著特征。

第三,书启文要尽言达情。《文心雕龙・书记》篇说:“详总书体,本在尽言,言以散郁陶,托风采,故宜条畅以任气,优柔以怿怀;文明从容,亦心声之献酬也。”[5]大意是:总体讲,书牍的根本就在于尽言达情,把自己要说的话尽情地倾吐出来,即用言词来抒发内心的积郁情感,显示出自己的文采风范。因此作者应该通过书牍条理清晰、文思畅达地表达自己的性情,从容不迫地抒写自己的情感、怀抱。可见,书启的写作是要把自己的“心声”明白从容地进献或酬答给对方。因此,书启表达出的作者的政治态度、思想观点、情感经历、见闻主张,都真切可信,亲切自然;而且隐讳地表现了作者的个性特长和情趣爱好,显露了作者最真切的思想面貌和内心世界。

第四,内容的广泛性和书写的自由性。书启是人与人之间思想交流的工具,最具实用价值。它的文体形式自由,写作手法灵活,作者可以称心而言,意到笔随,记事、抒情、议论,乃至于写景、记游等,都可随意选用。篇目可长,可短,完全据作者的需要而定。书写范围几乎无所限定,无论是军国大事,讨论学术,评述人物,推举自荐,倾诉个人境遇,以至日常所感所思,皆可入书,其内容可以包罗社会生活、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在所有文体中,书信所容纳的内容是最为广泛多样的。

综上所论,书启文是中国古代散文中的一种重要文体,其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作为古代一种独特的应用文体,形成了自己鲜明的文体特征。对我们今天而言,古代的书启文是一笔宝贵的文学遗产。它不仅提供了一些真实且有价值的历史资料,大可以凸现一个时代的社会风尚、人情世态,小可以体现一个人的思想、性格,以及在正式传记中所不易了解到的一些细微方面;而且它为现代人的书信文写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从中我们可以学习立言的得体和语言的精妙等。

注释:

[1]吴纳,徐师曾著,于北山,罗根泽校:《文章辨体序说・文体明辨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2][4][5]周振甫:《译注》,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47页,第3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