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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业监管;综合化经营;监管协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0-0003-05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paper conducts an analysis of the comprehensiveness trend of the present financial operation system in China by apply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 demand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ory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the present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ory institution should conform to the path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 reform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regula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lemented.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ion situation, and drawing on the advanced countries’ experience, the paper has made the following conclusive remarks: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clarify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rdination, and economize cost and increase efficiency by sharing information and providing mutual servic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which the functions of the PBC and the thre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re stipulated specifically; the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consult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coordination committee should be set up so as to perform higher-leveled integrity and coordination functions.
Key words: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ion; comprehensiveness operation; regulation coordination
一、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构成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使现有监管体制中隐藏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分业监管、机构监管提出了挑战。那么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应该转化为混业监管、功能监管模式,还是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协调?如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包括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其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解释。
在图中,生产费用曲线的弹性大于交易费用曲线的弹性,制度的出现一定会使专业化程度的每一步提高所节约的生产费用,大于或等于由此引起的交易费用的提高,即在两条曲线的交点A的右侧。A点就是制度出现的转折点。
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制度安排不仅对分配有影响,而且对资源配置及其对产出的构成有影响。因为在某些制度安排下会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从而使有效益的结果不能出现。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是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的因素减到最少,即降低交易费用。所以交易费用及信息成本的高低是检验制度运行效率的基本标准。
制度变迁是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信息的不完全或者稀缺带来信息成本。我国目前金融业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收集、识别和处理等方面的高成本,金融监管部门不可能掌握金融机构的所有真实信息。而信息不对称程度与金融监管效率是负相关的,信息越不对称,监管效率会越差。同时,分业监管体制本身又会使监管主体之间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使得信息能够及时地在金融监管机构间相互流通共享,就可以改善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达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同时,金融业经营主体的综合化、混业经营模式对我国现存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监管制度的供给已经无法满足制度需求,产生了监管真空和监管交叉,提高了监管中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目前的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没有实现动态均衡,原有制度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导致制度的稀缺。制度稀缺的程度还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制度创新的环境等因素有关。制度供给存在稀缺性,制度设计成本、实施新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现存制度安排都会影响制度供给,当现存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时,就会有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来取代它。原有制度的稀缺性带来的交易成本和新制度的设计成本相比较,我国监管的改革应该加强现有监管机制的协调。
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是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即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路径要来得方便一些。并且直接从发达国家进行制度移植,政策效果还要受到既定利益格局、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社会物质基础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制约,成本也会相应提高。根据制度变迁中的制度依赖,通过研究金融监管协调的实施机制、外在因素和运行环境以及影响金融监管协调的种种因素,对现存监管制度进行协调和改进,是最有效的方法,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而形成监管合力。
三、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与监管协调体制现状透视
(一)金融监管协调的宏观经济背景
1.加入WTO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与金融全球化相伴随的是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在增加金融市场深度、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也引起金融资产的迅速扩张。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严峻的挑战: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向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难以计算;跨国界金融监管难以实施。金融全球化要求实施全球金融监管,这就给国际监管协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金融开放加速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递。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对外国经济的依存度也越来越大。金融改革和资本账户的开放,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会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传递到国内,对国内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稳定造成巨大冲击。金融监管不仅要确保国内金融的规范竞争、创新活力和稳定发展,还要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扩散和冲击。这给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金融业经营体制逐步向综合化经营转变
20世纪90年代后期英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标志着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新的形势下,及时进行调整,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在政策上,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0年10月开始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对混业经营的禁止性条款有所松动,为金融混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2004年6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明确表示,管理层正在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的2006《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提出,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条件,“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
从实践来看,目前金融多元化经营及产融结合趋势越来越明显。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展开合作。我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并出现相互交叉,很多银行已经开始介入个人委托、基金销售等新业务,不少银行已经可以提供存取、购买保险、基金、国债、住房信贷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券商也积极行动,瞄准了各种过去并不在意的中间业务:代销开放式基会,涉足保险业,未来综合类券商将提供全方位一揽子服务。
另一方面,实业资本也向金融靠拢,实现产融合作,包括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参股券商、开发信托产品、成立产业基金组织等。2001年以来,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成为关注的焦点,目前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控股;银行金融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工商东亚;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海尔集团、红塔集团、华侨城集团及众多民营企业集团。
(三)我国目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目前采用的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但我国目前监管水平和监管部门自我管理能力,不具备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合并成立一个超级监管部门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削弱各专业领域的监管能力(张承惠,2002)。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建立协调机制,开展协调合作。在2000年9月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由当时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央行与证监会及保监会组成),2004年6月28日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
但由于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开展时间较短,这些配套措施还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
金融监管只有在掌握完整真实的市场信息基础上才能保证其有效性,而分业监管模式人为割断了信息交流,因此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银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获取金融监管信息的体系和机制尚未健全,且我国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各自可控的信息仍处于封闭状态。因此,信息共享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还不能真正实现。这种被分割的监管信息系统,直接导致各监管机构监管理念上的狭隘性和决策上的滞后性。
2.中国三家监管部门目前主要的协调机制是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会议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应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会议还邀请央行等部门参加。
但我国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缺乏权威性。由于三大监管机构行政级别相同,因而存在着谁也无法约束谁的窘境,在综合化经营趋势下面对监管分工和责任承担就会出现范围上的模糊。再加上联席会议制度既不能制定政策,也不能做出决策,在各监管部门存在职能冲突和行政管辖壁垒的情况下,联席会议的协调效率就会受到影响,三大监管机构最终可能还是被部门利益甚至被金融机构牵制,共同担负监管职责的使命难以完成。
3.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制度执行难。
虽然我国于2003年9月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但主监管制在确定监管规则时,由于三个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各自的职责划分至今依然不明确,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制度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另外,主监管制度还面临着如何协调三大监管机构、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难题。尤为严重的是,一些控股公司特别是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是游离于任何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处于无监管状态。《备忘录》中虽然对此做出了“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到目前为止,此类企业究竟如何协调监管仍是未知数。
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开展,应建立在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等具体措施上,虽然从实施情况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现了监管真空和监管交叉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无足轻重。“在目前的分立监管体制下,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应当是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协调机制”(巴曙松,2005)。
四、发达国家金融协调监管机制比较及启示
由于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的金融制度、监管方式与政策措施均呈现多样性,因此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目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通常有三个层次的安排:
1.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国、德国和韩国,或由法律做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
2.在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如具体的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及工作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
3.在操作层面上做出一系列安排,实际运作这一协调合作机制。
一是在管理层层面,安排交叉参加对方理事会、董事会。
二是建立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讨论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项政策与业务。
三是在业务层面上,加强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相互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以及通过工作人员的借调安排等形式来建立多方位的合作关系,并增进机构之间的合作文化。
(一)美国
美国 1999 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标志着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该法案对新的监管框架和协调机制做出了规定: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类公司的监管责任属于职能监管人,即联邦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联储必须尊重各附属公司的监管责任,避免重复监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不善或其行为威胁到其附属银行的稳定性时,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可见,该法既强调了联储的合并监管职能,已要求联储与货币监理署、各州银行厅、证监会、各州保险厅等不同行业的众多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
这种功能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
首先,监管机构有义务相互提供信息和尽可能利用对方的既有信息。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的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要求该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提供的报告或另一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其次,监管机构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事务实施监管时,如涉及另一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应事先进行协商。
例如,SEC在制定针对新混合型产品的监管规则之前,必须就针对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买卖任何该种产品所提出的注册要求与联邦储备理事会协商并取得一致。
再次,各监管机构应遵守其他监管机构所属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减少潜在的冲突。例如,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时,SEC必须服从其他相关的银行业法律及州保险法律。
最后,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监管冲突,各监管机构之间还建立起冲突解决机制。例如,若联邦储备理事会对SEC有关新混合型产品注册要求的条例存有异议,可以在该条例公布后60日内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审查请求,要求法院该条例;在法院最终审结之前该条例中止实施。这四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为各功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二)日本
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执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这使得权力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1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直属首相府。金融监督厅是日本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日本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
金融监督厅成立以后,日本银行业的监管变成了双重监管,即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别由金融监督厅和中央银行来履行,实行双重监督及稽核制度。金融监督厅和中央银行经常联合对商业银行展开大规模的稽核检查。同时,通过法律调整与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督厅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监管部门内部设立负责协调监管工作的总务机构,在监管部门外部设立协调各职能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总务局(或总务科),以增强监管部门内部的信息交流,提高统一监管水平。同时,通过不同监管部门同一级别监管人员之间频繁的私人交流与信息沟通,增强不同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英国
英国在1997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原来由苏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集中统一的分业监管框架,被新成立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取代,统一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进行监管。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金融监管局(FSA)。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三方,为了明确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后各自的职能,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改革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建立了一个制度性的框架。
1.英格兰银行和FSA之间在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FSA可以通过行使其法定职责,大范围地收集其审批和监管的公司的数据和信息。英格兰银行为履行其职责也可以收集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FSA和英格兰银行要共同避免单独收集相同的信息以使被监管公司的负担最小化。当两者都需要相同的信息时,双方应就如何收集和向另一方传递信息达成一致。
FSA和英格兰银行建立了信息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以保证所有与履行各方职责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信息能得到全面和自由的共享。双方要尽量提供另一方所需要的有关信息,得到信息的一方要保证该信息只为履行其职责所用,而且除法律允许外,不得将信息转给第三方。信息的交换分为几个级别,在所有级别上,FSA和英格兰银行之间都有紧密和固定的联系。FSA和英格兰银行还设立了两个机构间相互借调的项目,以加强联系、增进合作。
2.设立了一个三方协调机构。
为了协调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的行动,英国设立了一个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每月开会讨论重要的个案及其他有关金融发展的问题,其中一方如果认为有需要讨论的紧急问题,也可以随时召集会议。
3.其他方面的协调。
(1)政策变化协调。《备忘录》规定,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应在政策变化方面进行协商。
(2)对外交往合作。《备忘录》对英格兰银行和FSA在对外交往方面如何进行合作做出了安排。
(3)监管记录及其使用。《备忘录》规定,FSA负责保存所有的监管记录,并保证在相关法律框架内,英格兰银行可以任意和公开地使用这些记录。
(4)诉讼安排及合作。在其中一个机构面临诉讼时,双方应全面合作。
(四)德国
德国在1962年颁布新的《银行法案》,规定由银行监管局在德意志联邦银行配合下对银行业务进行统一监管,但具体的监管任务是由多家监管机构共同完成的,包括: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后三者都隶属于财政部。尽管从形式上看,德国的监管体制似乎是一元化的,但从其《银行法》来看,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银行存在紧密的合作。
1.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银行的协调。
金融监管局是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向金融机构行政法规,但事先应与中央银行协商。协商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这些行政法规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关联度。在某些领域,如有关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与流动性规定,则必须与中央银行达成一致。在其他领域,则仅仅需要事先向中央银行咨询。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承担对金融机构的常规监管职责,金融监管局在各地不设任何形式的下属机构,地区的日常金融监管事务由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承担,以节约监督成本。
2.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德国的法律,中央银行是惟一拥有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金融监管局不再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其行使监管职能所必需的信息,由中央银行提供。中央银行除了负责向金融机构征集统计信息外,还必须对这些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将这些分析结果一并向金融监管局提供。
虽然各发达国家的监管主体及监管方式各有不同,但针对目前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都强调重视监管协调机制,以保证监管效益最大化和监管制度的均衡。值得借鉴之处在于:
第一,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将信息不对称减少到最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减少保证监管制度的成本。
第二,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明确各个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力范围,根据严格健全的法律体系,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而缜密的监督管理。
第三,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事前协商和紧急、冲突协调机制,确保监管各方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出现冲突或者漏洞,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环境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分析,针对分业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协调机制及绩效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协调监管的成功经验,得出以下结论:
1.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在分工与协作中,尽量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务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逐步建立金融信息网络,构建监管信息平台,对各个环节的监管操作信息进行连续监控,及时掌握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及运行情况,改变目前信息不对称、监管手段落后的状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对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的职责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各监管部门真正负起应有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市场和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3.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
建立由人民银行与单个金融监管部门举行的双边紧急磋商制度,以应付今后银行证券或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涉及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的危机。当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涉及多个领域时,建立由人民银行与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举行的多边紧急磋商制度,防止因部门间协调效率低下爆发不应产生的。
4.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使其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解决目前存在的监管越位和监管真空问题,负责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业务、担保等领域的监管,并发挥强有力的协调功能,负责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货币政策的协调以及推动与金融混业相关的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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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弱点;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其目标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防范效果、监管主体设置等方面。
(1)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金融监管权主体的数量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一元监管体制以及多元监管体制两种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一元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国指定某一法定的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中,一元金融监管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而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则主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对相应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多元监管体制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和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如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2)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按照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其中,机构性监管体制存在的情况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情况,由此分别设立对应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而这些分别的监管机构则将分别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而在功能性监管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活动将由一个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以此来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效率。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998年至今,我国不断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进一步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成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成立,银监会开始行使监管银行、信托、金融资产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管理机构,以此来不断地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地成长。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5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进行宏观调控,又进行监督管理的职业。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既而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然而,虽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体制仍然在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但是,随着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相当薄弱的环节。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弱点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国本身体制性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银行内部的审计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内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对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定机构;③内部制约机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机构设置的重叠使得总部对于各分支的约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规章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的监管局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理等方式。由此导致了以下三个问题:①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②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使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监管机构产生冲突和矛盾;③金融监管机构以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设立,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这使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个人素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金融监管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②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4)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国内外的监管经验说明,金融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自律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自律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②自律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实问题缺乏刚性,使得落实问题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够体现相互制约的理论,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国金融行业在自律组织及手段运用两个方面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比如组织机构不完善等。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弱点的改进与完善
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坚持实行分立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还应该逐步地对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整体的安排与规划,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1)保持并进一步提高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与作用。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权责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监管的机制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势必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使得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换,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3)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够从本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④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金融监管机制完成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协调,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是商务银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将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联系起来,才能够取得成效,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服务 风险 市场准入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2]郑茂.电子支票在我国的发展模式[[J].武汉金融.2012
关键词:城区网点扁平化管理核心竞争力和知名度服务效率和服务形象
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21日正式改制成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此,中国建设银行提出了 “始终走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最前列,成为世界一流银行” 的战略愿景和“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的使命。建行孝感分行在随后的金融改革实践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致力提高工作效率,雕塑服务形象,增强广大客户的满意度、依存度、奉献度,强化核心竞争力,实现价值最大化。为此,孝感分行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探索符合本行特色的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城区网点扁平化管理这一实践活动,促进了金融业务快速、稳健、持续发展。
城区网点扁平化管理也叫“单点式”管理。“单点式”管理就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缩小管理半径,减去中间环节,由市分行直接管理各网点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有些类似我国的“省管县”这一模式。而我行减去的中间环节是居于分行与网点之间的支行这一级,取消支行一级对网点的管理,由分行直接管理网点。在建设银行刚刚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孝感分行采取的管理模式是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即由分行管理支行,再由支行管理网点,管理层次为三级。在这种模式下,一些城区支行均为“一拖三”或者“一拖四”以上,即一个支行下面设立了两至四个到六个分理处,这对市分行而言,增加管理层次,延长了管理半径。这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不利于提升建设银行的服务水平和服务形象,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建设银行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后,要打造服务高效、形象一流的银行,迅速克服过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行衙门习气,是摆在改革实践面前的当务之急。而实行“单点式”管理,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是彻底改变这种病症的得力措施。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行孝感分行围绕股份制改造,全面铺开各项改革措施。对城区网点实行扁平化管理,城区支行、分理处取消机关本部,直属市分行管理,压缩了管理半径。
一、扁平化管理的效能之一是提高了全行的核心竞争力和知名度
扁平化管理后,孝感分行紧紧围绕创先争优的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抢抓发展机遇,把握市场脉博,加快转型步伐,克难奋进,扎实苦干,在业务发展、经营效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2009年12月底止,孝感分行全行个人存款新增取得历史性突破,新增计划完成率在省区行排名第3位;个人存款新增当地同业占比达35.1%,市场份额首次跃居同业之首。2009年度孝感分行获得省分行授予的“个人金融业务先进单位”、“个人存款业务发展先锋奖”、“个人顶端客户发展先锋奖”、“自助设备运营效率先锋奖”等奖项。 同时,对公存款新增同业排名跃居第一。对公信贷总量和新增均首次跃居同业第一,并在省区行排名第二。对公账户净新增在全省建行系统排名第三;对公中间业务收入位居省区行第三。孝感分行被省分行授予2009年度“公司业务优胜单位”、“信贷结构调整先进集体”、“国内保理业务拓展优胜单位”、“企业年金业务拓展优胜单位”等称号。2009年孝感分行在全省建行系统综合考核排名中位居第二位,被湖北省分行授予全省建行“2009年度先进单位”光荣称号。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被孝感市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二、扁平化管理的效能之二是提升了全行的服务效率和服务形象
扁平化管理后,孝感分行大力开展星级网点建设,树立一流形象。一是把星级网点建设与网点转型相结合,形成协调管理的格局。根据建总行关于网点转型的要求,该行转型措施有六个方面(大厅致胜、个人业务顾问销售服务、柜员服务流程、网点精神、支持系统使用情况、后台对前台服务保障情况)60条,并结合第二代网点转型的要求,将细化的标准与银行业协会关于星级网点评定标准的五个方面(服务环境规范、服务礼仪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技能规范和检查监督规范)41项内容相互融合、并行不悖。二是广泛拓展监督渠道,形成多维促推的格局。由市分行个金部直接下网点参与全流程管理,从晨会到班后会全过程监控跟踪,每周考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社会美誉度不断提升。三是推出自我管理制度,形成自加压力的格局。在文明规范服务星级网点建设活动中,各网点建立约束机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利用晨训和班后会,每天对当日的文明规范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总结,由网点经理面对面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设立“双大堂经理”,在客户人数多、业务量较大的情况下,该行网点经理及时调配人员,推出后备大堂经理,担任引导、分流客户和进行现场产品介绍与营销的职能。同时实行大堂经理轮流值班制度。2011年上半年,湖北银行业协会孝感办事处授予孝感分行五星级网点4个,其中在城区就有2个网点,四星级网点有10个,城区五星级、四星级网点覆盖面占比居同业领先单位。
综上所述,随着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后,建行孝感分行围绕“市场争份额,系统争位次,合规保安全,管理上台阶”的奋斗目标,稳步推进一系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创新措施,有力地发挥了行政管理在自身金融改革实践中的效能,不断提高集约化经营度,大大提升了社会形象和服务效率。
参考文献:
[1]《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2]《建行上市后的探索路径和战略愿景》.郭树清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问: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问:《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问: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问:《指导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有关部门打算如何推进?
目前,《金融监管研究》发行量约为1.5万本,被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评为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在中国知网公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金融类期刊中综合影响因子排名第三,在学术界、政策层和金融业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
围绕当前国内外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金融监管研究》2017年将主要刊发以下方面的文章:
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2.实体经济去杠杆率与金融风险防控3.资产价格泡沫和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
4.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防控5.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与宏观审慎监管
6.金融监管改革与监管有效性
7.金融科技创新(Fintech)发展、风险与监管
8.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结构优化
9.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影子银行风险、政府债务风险等专项风险防控
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基层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金融监管工作。本文就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和如何实现监管整体工作标准化谈些浅见。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多重性。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目标存在多种认识: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辖内金融秩序稳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二是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查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贯彻有关金融法规,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障金融业健康运行;四是依据当期国家货币政策及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适时适度监督管理,以适应经济的需要。以上认识都有一定道理,但是决定金融监管目标的依据是人民银行的职责而不是监管过程和手段,而且应一致起来,否则将导致目标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无序性。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出台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这为规范金融监管行为打下了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实际和具体细致的操作规范,如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规范等等,这些规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不完善,或不细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没有认真落实,造成金融监管工作盲目无序,整体质量不高。
(三)偏狭性。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是宽泛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由于人员少,头绪多,任务重,往往顾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搁置不管,或无暇顾及,导致监管范围缩小。比如,在目前潜在风险突出情况下,集中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对信贷资产质量和盈亏情况进行真实性检查,而对机构设置合规性及其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人品及其经营品业绩、政策性业务等缺乏有效的监管。凡此种种,使金融监管内容偏废狭隘,弱化了监管整体效果。
(四)再监督滞后性。再监督是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监察与内审肩负着这一重任,而目前这一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监察部门偏重于对行政违规行为查处,内审部门侧重于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金融监管过程、执法尺度、效果及监管人员执行纪律等情况却监督甚少,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其再监督职能。这种再监督滞后的状况不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
(五)行为随意性。在当前,金融监管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计划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基层人民银行人员紧张,无法有计划地实施监管工作,只能被动地搞突击应付;二是监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科学地实施监管还缺乏条件,只得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和确定监管行为;三是各种法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和调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监管行为的非计划性;四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无可循,金融风险变幻莫测,实现监管计划性实属困难。
(六)查处软弱性。依法监管,从严查处,是强化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执法尺度、查处原则、关系、个人感情、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常常使监管查处不能从严执法,或避重就轻,或删减问题,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此类现象十分普遍且极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规的严肃性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七)形式单调性。金融监管是一项枯燥而又艰苦的工作,法规制度条文的限制、纪律的约束、数字的核实、问题的查证以及撰写报告的格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在目前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导致不仅监管范围收缩,而且监管形式单调,主要表现:一是应付突击性任务多,主动开展工作少;二是辖内本地检查多,异地交叉检查少;三是现场检查多,非现场监管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人民银行监管多,金融机构自律性监管少;五是一次性检查多,跟踪监测监管少。这种机械单调的监管方式极易形成范围收缩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影响监管工作的整体质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飞速的今天,作为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能——监管——仍然处于低层次的半手工操作状态:报表数据非自动传输汇总而是人工录入,生成指标非微机处理而是手工,资料报送非传输而是信件邮寄,非现场监管预警预报非电子网络监控而是通过人工报表处置,档案资料管理非电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这些显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九)重点模糊性。一些基层行明显存在着或被动应付,疲于奔命,失去重点;或面对任务,茫然失措,找不到重点;或平均用力,讲究均衡,没有重点;或东一榔头西一斧子,不要重点等等,以至于重点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有的找不准选择重点的依据,有的吃不透监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开轻重缓急,这种现象严重了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工作质量。
(十)绩效考核不确定性。运用合理的指标评价监管效果工作相当薄弱:一些行根本没有开展考核活动,仅仅满足于阶段性;有的听听汇报,下发个通报了事;有的甚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凭印象对监管工作进行评价;有的例行检查,听汇报,看资料,通过了解表面情况判断监管绩效。无论如何,目前的绩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评价和对表面现象的判断,缺乏系统的、细致的、规范的、科学的、量化的监管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影响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调动监管积极性,也难以为监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金融监管标准化的设想
实现标准化管理是金融监管工作由粗放到规范、由低级到高级的必然趋势,也是基层人民银行切实行使央行职能必须解决的,而且要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出科学的监管标准。
一是目标统一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由其地位和职能决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条规定,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监管目标应该是:依法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一方金融平安,为地方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些过程和手段来支撑,但它们并不是目标,应严格区别开来,保证目标的统一化。
二是操作规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实施细则,依据层次管理和岗位负责制,一方面实施梯级管理,分工负责,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顺序,渐次推进,逐项落实。比如,日常工作由岗位人员负责具体落实,但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主要领导,通过集体决定;又如,某项检查从立项、发出文本通知到落实处理结果、文件资料归档等,必须按程序办事。(2)管理制度化。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活动都纳入制度规范之内,从严管理。(3)组织条理化。即按照监管及对象,合理分工,区别类型,动态管理,预警预报,分类处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条有理,按部就班,处理突发性问题闻变不惊,处惊不乱,分析情况,调整力量,果断处置。(4)任务具体化。即对每一项监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重点任务在时间、人员、方案、措施及质量等方面细致安排,予以保证。
三是范围最大化。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内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顾,合理布局,实施全方位监管。在确保完成重点任务的同时,对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热点,突破难点,扫除空白点,不留真空。为此,应在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注重拓展监管范围,延伸监管触角,落实岗位责任。
四是形式多样化。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工作质量。首先要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结合监管计划,深入金融机构网点和居民区,了解经营情况及对金融市场的反映。寻找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提高监管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分析预报监测工作,对平时收集的资料和数字信息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化,及时会诊,快速反映,实施监督;再次要强化非现场监管,对重要指标定期测算分析,掌握动态,预警预报,妥善处置;同时要在以上基础上拟订方案,或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检查,或有目的地进行重点抽查。上述诸法应相互配合,因时因地因情灵活使用,以实现监管形式多样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问题。
五是手段化。应建立监管系统,实现报表数据信息电算化和传输化,资料和指标监测、动态管理、文件处理电脑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预警预报系统,核查资料记录及分类整理应逐步脱离手工操作,档案资料应实现机管理和网络化。为此,基层人民银行要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并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六是计划化。(1)制定总体规划,即根据上级行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一时期的监管总体思路、目标、步骤及措施;(2)制定年度计划,即按照总体规划和当期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管工作的项目表、时间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责任及考核办法,逐项分步实施;(3)编排项目顺序,即依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对所有监管项目进行排序,按岗位责任和工作性质分工负责,落实任务;(4)确定项目方案,即对每一个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确定目的、时间、人员、、可能遇到的与解决对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学安排;(5)突击临时任务,即当计划与变化发生冲突时,应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突击临时任务,做到两不误,切忌顾此失彼。
七是重点突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首先是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性风险监管,重点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风险,立足“三农”,树立形象,扭转被动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存款市场,为金融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再次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严把任职资格关,突出对遵章守纪、经营业绩及道德品质等进行严格审查管理;同时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实施规范性管理,确保机构合法合规。
八是再监督制度化。建立金融监管再监督机制,把监管工作置于再监督之下。完善和落实内控制度,充分发挥监察与内审的职能作用,定期对金融监管的操作程序、制度执行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执法情况实施再监督,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管工作依法合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