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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施维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四条 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与实际使用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者的,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维护管理,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业主和使用者各自负责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以及仅设有区域火灾报警器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巡查路线、巡查内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将系统运行情况、年度检测记录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单位应当确保自动消防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单位应当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情况及时反馈给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在消防配电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的名称、状态、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
(二)建筑消防设施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主要检查: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缺损、故障等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自行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经检查发现未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间脱岗,未按规定对消防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接到的报警信号未按规定程序正确处置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苏公厅[1999]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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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防;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程序;意义
Abstract: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soul" and "leading"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planning and urban disaster planning or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t is the basis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eps a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of the civil defense planning.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cedures;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F5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一、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市人民防空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总体的防护要求,重点是人防设施(主要是人防工程,也包括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含新建和改造)发展的目标和计划作出的全面部署,它确定了规划时期内城市人防发展水平、建设重点、布局和步骤等,是搞好城市人防建设、增强城市防护能力的主要保证,它可以保证城市人防建设有重点、有秩序、合理发展,避免建设和作用的随意性、不均衡性,减少浪费,提高利用率;可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目标防护有计划实施,依法建设、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证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特别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基本保持同步,协调发展等等。总之,编制城市人民防空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建设,对城市和城市群建设,对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防规划编制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如何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具体分几个步骤比较合适?至今还没有明文规定,参考城市其他专项(专业)规划的制定步骤,兼顾城市人防规划的编制特点,本人认为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划分六个基本步骤较为合适。即:调研、编写(起草)、讨论和咨询、审批、备案。
(一)人防规划调研。调查研究是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主要是收集所需要的人防规划基础资料,以便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发展对策。
对调研收集的各种资料,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并按要求整理出适合制定人防规划作用的《基础资料汇编》。编制城市人防总体规划,一般需要收集城市基础资料、城市人防现状资料和有关人防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
为了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编制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城市人防建设尤其是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了如指掌,例如人防历年的成果及主要成就有哪些?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又有哪些?出路在哪里?主要对策是什么?等等,而且还应安排专人参与其他资料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要求和思路,以便对人防规划的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进行通盘考虑。
(二)编写。编写是人防规划编制中最主要的工作。当城市较大、规划工作较复杂时,城市人民政府通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总规划纲要,城市人防规划纲要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纲要一经批准,就可以作为编写城市人防规划的依据;如城市规模较小,根据实际不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时,应拟定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大纲,作为人防规划编写的总纲目。
在人防规划编写的过程中,应随时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收集和更新规划信息,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人防规划编写情况,认真吸取正确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形成城市人防规划初稿,经人防主管部门内部讨论并经修改后形成讨论稿。
(三)讨论和咨询。规划是前瞻性的战略目标,要重视规划的讨论与咨询。人防规划方案确定之后,应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对口审查,征求各有关部门对各专业规划的修改意见,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综合修改;而后,组织专家咨询组反复讨论与研究,对规划进行战术技术审定,认证规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签署鉴定结论。
通过讨论与咨询,多方面吸纳社会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规划,着重处理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承上与启下、重点与一般、定性与定量、前瞻性与操作性、全局性与区域性、经济发展与同步建设等关系。
(四)审批。人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拟呈报人防规划报告,连同规划文件、规划图纸各种图表数据等,呈送城市人民防空委员会讨论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呈报审批。
(五)备案。经批准的人防总体规划,是城市人防建设的法定依据,应按程序报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三、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要以人防规划为依据,贯彻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选址建设人防工程。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预防和遏止人防工程建设违规违法事件发生,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如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等。
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应当提供当地发改委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协议等相关资料,人防指挥工程还需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出资证明等。
项目建议书完成后,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大型项目(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含)以上)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项目(投资规模600~2000万元、人防指挥工程1000万元以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小型及零星项目(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下)由当地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可行性研究。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的具体地点、征地拆迁情况以及土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建设条件、环境保护以及环评审批意见,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和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调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比选,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开发利用情况等。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询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组织初步设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申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计划下达后实施,按规定程序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原批复机关审批。
(五)组织工程招投标,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按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六)组织人防工程项目施工。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防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人防防护设备应当由国家人防防护设备定点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并进行安装施工,检测合格才能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七)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及时按规定上报备案,进行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一、2014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人防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夯实。
一是全面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清理后行政许可事项为5大项、其它服务事项为3项,在县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公开。10月份以来,每月完成信息报送7条以上,累计信息报送33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人防设施进一步完善。完成了省人防办下达的人防机动通信建设任务,新购人防指挥通信车1辆。
三是加强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确保了“11.1”防空警报试鸣日活动开展,县城两台防警报鸣响率100%。
(二)人防执法有新突破。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70令)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文件出台后,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10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两个文件,为人防工作日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日常工作中,我办顶住方方面面压力,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截止12月10日,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近70万元。
(三)人防宣传有新进展。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制作展板、悬挂横幅和人防知识挂图、张贴通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全年先后开展人防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和街头宣传活动3次。广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4〕1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等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发放人防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册),制作宣传展板15块,悬挂知识挂图26幅、横幅52条,张贴通告150份,接受群众咨询257人次,举办人防知识竞赛1次,播放《居安思危、备战人防》科教片20场次,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便民服务有新提高。
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14年11月9日,人防办整体从县行政中心三楼搬迁至政务服务中心七楼,添置完善了相关办公设备,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三楼开设人防服务窗口,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五)配合政府中心工作有新起色。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配合县政府办搞好建整扶贫、同建同治、“两违专项整治”、维稳等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起色。
一年来,人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我办人手较少、办公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人防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人防宣传不够深入,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
二、2015年度人防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大人防宣传力度。继续抓好法制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人防知识进校园、进机关、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五进”活动,创办学校、社区人防知识宣传阵地各1个,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2、进一步加强防空防灾应急演练。年内开展防空防灾应急演练1次以上,提高全民自救互救能力。
3、进一步加强防空警报建设。根据城市现状,新增防空警报2台,确保县城区防空警报覆盖率达100%。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关键词】人防工程;管理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设关系到未来战争或危急时期人民群众财产与生命安全问题,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历来重视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并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城市人防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人防工程的特点与作用,提出了我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工程开发相结合的观点,就人防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 人防工程建设国内外现状
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十分重视。人口只有850万的瑞典,已构筑20万个公共掩蔽所和170万个私人掩蔽所,地下人防工程面积已达1000万m2以上。中立国瑞士近200年没有经历战争,仍十分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且以平战结合为主,人均人防工程面积已超5 m2。美国人防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随着其与国际敌对势力的对比变化时高时低,因其自恃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军事实力强大,故总体不如欧洲国家重视,但每年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投入仍超过10亿美元;其地下工程建设非常注重平战两用,把油库、备用电站等生命线工程与设施建在地下,人防掩蔽工程可容纳1.2亿人且建设范围广、配套设施全、防护能力较强,所建快速地下交通网便于战时人员的快速疏散;城市中75%的建筑物都建有地下室,总面积达6.5亿m2。俄罗斯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已建成包括通用防护设施、防辐射掩蔽部和简易壕沟在内的庞大人防体系;其防护工程通常建在居民区,该国人防法规定人均占有防护工程面积不少于0.5 m2、空间不少于1.5m3。德国建有设施齐全的地下医院92座,其中几所拥有1000多张床位,这些医院能在接到命令后的24 h内全部投入使用。邻国日本通过修建地下城市实现城市防空目的,全国20多个城市修建了100多条地下街,总面积超过100万m2,首都东京地下街遍布全城,面积1万m2以上的就有17条,其中八重洲地下街面积超过10万m2。
我国城市人防建设与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发展迅猛。五十年代,针对当时国内形势,建立了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各地与沿海城市建立人防领导机构,修筑防空工程设施与人防预报系统。六、七十年代,在主席针对国际形势提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号召下,全国掀起了一股群众性的人防建设。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也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平战结合的较大规模的地下空间项目在我国不断涌现,较典型的有:1986年在哈尔滨兴建的建国以来第一个将人防与城建相结合的秋林地下人行过街工程,形成了一座由8家商业城组成的12万m2的超大地下商场;建于1990年的上海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及地下商场达6万m2;1991年汉口火车站配套工程地下商业城建筑面积超过5.5万m2;1997年建成的西安科技楼地下商城建筑面积达4万m2;2002年的上海南站及2003年广州康王商业城,地下工程建设配套已臻完善,总体防护等级达6级;北京王府井商业区与汉口汉正街小商品市场的超大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使这两个闻名全国的商贸云集区更换新貌,成为现代商贸服务业标志。目前,北京地下空间建成面积已达3000万m2,近年来平均每年增加约300万m2,其中,建设地下停车空间的约占30%。据介绍,到2020年,北京市域地下空间将达到9000多万m2,人均拥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达5 m2。
2 我国人防工程的特点与现状
人防工程的特点或用途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在我国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从总体上讲,人防工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人防工程主要用于应付战争灾害,同时兼有应付和平时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功能;②把人防工程建设置于重要战略地位、视其为重要的战略威慑力量;③强调人防工程建设的长期性;④重视提高总体防护能力;⑤人防工程建设耗资较大,维护保养任务重,普遍采用平战结合的建设方针;⑥重视开发城市人防工程的社会价值和商用价值。
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建设的人防工程,主要以防战、防空为主,人防工程建设缺乏整体规则与设计,走的是“边设计,边建设”的群众路线,布局与城市发展脱节。80~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平战结合方针,并提出了结合城市建设发展人防工程的思想。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从客观上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的有序化、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起到了推动与促进作用。但由于投资大、后期管理费用高、地下空间开发权益不清等诸多因素,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仍然主导思想不明,未能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人防工程的作用上。就2008年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数百万灾民逃难藏身处,很少是利用人防工程的,这明显存在建设与管理脱节、建设与使用脱节的现象。因此,在新世纪进行城市人防规划时要避免各自为政,应对地下空间开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严格要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特别是城市地下交通枢纽、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抗毁伤及生存概率的评估,建立切实可行的人防工程应急使用管理条例与措施,做到人防工程建设有序、合理、综合、可用,杜绝盲目性。
3 人防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
随着城市人口的递增,城市地域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生存环境已对本世纪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巨大挑战。另外,我国现有农业耕地仅18.2亿亩,人均耕地仅1.3亩左右,面对工业扩张与交通枢纽基本建设,这一数字还将不断缩小。因此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综合利用相结合是城市高速发展和城市空间利用的迫切需求。近几年,我国内地北京、上海、广州、沈阳、南京、武汉等城市地下交通建设如雨后春笋,城市向三维空间发展即实行立体化的再开发已成了城市中心区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在拉动内需的形势下,一下子开发出来的诸多地下工程项目如何规范建设与管理已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应用“数字信息技术”,做好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对城市人防工程进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科学决策、有效管理将十分重要。
人防工程数据包括工程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空间数据主要是工程的区域分布等;属性数据有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工程建设时间、工程结构形式、埋深、宽度、高度、工程出入口及进排风口、工程报废时间、报废处理单位及手续情况、工程上部居民情况等。
人防工程空间数据(图形、图像)可以以一定比例的地形图与地下工程规划图为基础,通过实地勘测后,以扫描数字化的方式,以Mapinfo数据格式为矢量数据标准,建立矢量地图库。
人防工程属性数据的获取,可依靠人工记录档案等多种途径,以MapX为嵌入式开发平台,完成基于图形的各种功能。
对地图数据的分层管理,应根据地物要素的数据和专题内容施行,要求适合人防办公业务需求以及图像编辑及图形的输出条件。
城市人防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结构如图1所示。
数字人防是数字城市的重要内涵,是国家基础信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障系统流畅运行与信息安全也是必要的。
4 结语
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肩负着防空防灾的双重职责,搞好人防建设,战时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家园,平时为防空防灾提供指挥平台,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现代化建设成果。
如果说20世纪是地面建筑世纪的话,那么21世纪将是地下工程大开发的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繁荣昌盛,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综合利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也逐渐有章可循。但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人防经费比例、市场化开发程度、人员掩蔽率、人均占有人防设施面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首先是要完善地下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从而有效地实现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土地规划、人民防空、城市防灾等问题的法律支持。城市人防工程的信息数字化建设,将对城市人防工程的规范管理、综合利用、防空减灾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强化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也是关键举措,这样才能让防工程建设真正做到为战而建,为民所用,充分发好人防工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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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不明晰,制约了人防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同样也给人防建设事业带来了发展机遇,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大规模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下空间被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在十五、**期间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成几何的倍数成倍增长,也展示了我国防空事业的巨大成果,但是,令人担忧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问题困扰和制约着人防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人防实践上,都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界定,严重制约了广大投资主体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也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带来了隐患。
1.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将失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在总则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人防工程竣工后,由于不能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投资者有使用权、租赁权,却没有所有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而由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因没有产权证、土地证无法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国家鼓励人防工程实现多元化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修建一批平时用得上、战时能防空的地下人防工程,由于产权不明晰,投资者只有投资建设的义务,未能享受投资收益,投资者在人防工程建设上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功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了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使竣工人防工程因管理跟不上导致工程防护性能丧失。现有的人防工程中,许多开发商,在完成项目开发后,直接将人防工程移交给物业公司,平时的维护、维修由物业来承担。由于物业公司因维护资金不到位,管理跟不上,许多人防工程长期处于无人管的局面。有的投资人防工程的出资人,在取得人防使用权后,出租给经营者,租赁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维修与管理,甚至出现为了平时使用方便,不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要求,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与设施,在人防密闭墙上随意开孔拙洞。从而使这些人防工程失去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时的战时防护性能。
二、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人防产权制度的有效途径
在国家上位法还不明朗、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的情况下,各地在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使用的多年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路子,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了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实行了有效的行政监管,做到每个工程都落实管理责任制,每年实行人防工程年检。
1.实行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制。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是人防工程建立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工程备案制,就是从人防工程建设报批开始,建立起该工程的建设档案,人防工程的报批、设计、施工都必须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报批、依法修建。一是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施工竣工图。对已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战时功能,人防战时设计等级给予明确登记,在竣工时未实施到位的平战功能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完成平战转换方案编制并缴纳预算资金,明确战时平战转换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是划定竣工人防面积红线图。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投资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前,根据备案目录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实测。人防主管部门对结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区域给出红线图,这张红线图包括人防面积、人防地下室在整个建筑中所处的位置、平时和战时几个口部与地面物业共用等情况提供给房管部门,在房产申领时,不能把人防面积作为公摊面积出售给业主。
2.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人防工程通过专项验收后,建设投资单位必须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在目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意义重大。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出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细则、人防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制度规范,明确所有竣工人防工程必须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确立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制。不管是谁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只要是依法修建了,都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检查职能,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总结一套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人防工程规范化管理模式,切实把人防工程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一是机构必须健全,构筑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时,均要求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机构,实行单位人防工程分管领导负责制和公共人防工程使用法人负责制,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职责,并形成书面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人防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其尽快了解、熟悉和掌握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标准、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并对分管人员的工作列入每年的年度考核。二是制度必须完善,使人防工程管理有章可循。使用单位根据工程的平时实际情况使用功能,分别制定人防工程定期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悬挂于工程的醒目位置,强化对本单位及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每年对工程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定期上报,每年将检查及维护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维护,对每一次的维护和维修都认真记录,建立人防设备维护、维修档案。三是监管必须到位,切实履行对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职能。要对工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上记录备案,确保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通过对人防工程有效管理,使投资者、使用者担负起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职责,使人防工程在战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建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鉴于人防工程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构建适应城市建设和人防发展形势的产权管理制度越来越凸现重要性。
1.加快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立法,进一步理清产权及其延伸的各种关系。通过对人民防空法的修改,明确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特别是“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属。明确规定人防工程产权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必须明确人防工程无论产权是谁,战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征用的规定。着眼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制定完善人防工程管理法规,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迫在眉睫,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部门的产权主体地位,是当前从根本上解决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最佳选择和必然选择。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