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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条例范文

时间:2023-07-30 10:10:24

序论:在您撰写煤矿安全条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煤矿安全条例

第1篇

【关键词】调度管理;煤矿生产;安全生产

在煤炭企业生产中,生产技术和信息管控工作交互构成了生产调度的核心主体,使其同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紧密相连。各大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调度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其在安全生产系统中的地位,发挥其指挥主导作用,对煤炭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协调。每一级调度室应遵照生产作业规划和高层管理意愿,对生产线的筹备工作、生产进展状况予以时时监控查验,对妨碍生产安全顺畅运行的不良要素予以及时发现、处置和清除,同时对生产内部运作不均衡的状况予以调整,让生产部门与有关协助部门关联紧密,调配和谐,发展协调,进而推动企业形成高效能、整体化的有机体,从而使生产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安全事项,经济效益完成更好、获利更高。强化调度管理工作,对生产中各个环节中断有很好的规避性,能够让生产流程均衡化、部门运作秩序化,实现调配和谐,生产能效发挥至最大的目标。煤矿调度部门是煤炭企业管控工作的核心组构,是总生产的引领机构,是高层对企业调配各项生产的指挥部门,对促进采矿生产的指挥精准、灵动、快速等目标实现有重要的作用。故而本文侧重对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调度管理核心性、关键性予以探究,以求让煤炭企业的生产安全、调度有序,成效更高,进而推动国内煤矿生产的更安全、更稳健、更和谐发展。

一、煤矿调度管理工作的四大特点分析

(一)工作的连续性。煤矿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决定其生产有着不间断、连续化的特质,因而煤炭企业的调度工作者在工作中不能擅自离岗,无故离职。为了确保调度工作的不间断,企业多会用三班轮换的工作组织来安排调度工作者。煤矿调度工作指挥能效的提升,可推进煤矿企业对生产规划预定任务的快速达成,提升生产的安全度。因煤矿调度工作的连续性特质,在对煤炭企业生产环节中的矛盾、问题都能及时处理,所以调度工作素来有煤矿第一值班室的特殊称谓。

(二)严格的时间性。在煤矿生产调度工作中,在强调调度工作者对生产中的各类问题、矛盾作出及时反应、上报高层领导的同时,也担负着将高层领导的生产规划、指令信息快速传递给底层工作者的职能。面对煤矿生产中发生的较大的突发安全事故时,职工生命、企业利益都是由分秒来计量的,所以只有调度机构对自身工作认真尽责,才能对事故作出及时、准确、有效的处理,从而缩减事故发展的时长,缩小煤矿事故突发比率,减少事故带来的人身伤害和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信息的权威性。煤炭生产中调度部门是核心管控机构,对煤矿日常生产作业有着较强的指挥性。在生产信息的传输上处于中间枢纽环节,也就是涉及生产的各类、各层级的信息都要汇集于此,流通于此,从而实现信息调配的综合性、权威性。所以当前,在很多企业,尽管调度机构的设置仅作为企业中一般管理科室,每一层级机构都需遵照调度指令的要求,切实贯彻和执行,确保了生产的有序进行。

(四)知识的综合性。煤炭生产调度工作要时时监控和接受各类生产信息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就要求每一个调度工作人员具备各类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储备,只有这样才能在第一时间内各类事态作出快速、正确处理反应。这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巨大作用。所以,作为一名优秀合格的调度员必须要对煤矿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策略、安全防范有足够的认知,对国家的生产安全规则条例详尽了解,切实落实生产的每一安全指令,实现业务安保的高能效。

二、新时期煤矿安全生产中调度管理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煤炭生产工作特性有:第一,煤炭生产多数为井下运作的工作模式,生产的环境差,工作者往往要在地底下几百米的深井中劳作。所以,水、光线、电等缺乏且受限,同时还有高度的不安全性。如产煤时的烟尘让人的呼吸系统被损害,瓦斯等气体的威胁力更大,直接扼杀人的生命。还有地下水的渗漏、岩石的坍塌等多类不安定、不安全的要素潜存,让煤炭产业的安全成为重中之重。第二,煤炭生产的工作类别多,操作工序较为繁杂。煤炭生产的特性让煤产业企业创设可对整体生产予以调控的生产调度部门,对于恶劣、繁杂空间内的各个煤炭生产环节予以组构和调配,处理生产潜存矛盾和难题,让煤产业的工作顺畅、流程稳健、运行高效,进而达成煤炭的持久性生产。煤矿调度机构对煤炭的生产有督管、指挥能效。

三、煤矿调度管理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分析

煤炭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较大的不稳定特性,对生产的安全运转有巨大负作用。因而强化煤矿的各级生产中的调度管理,推进调度引领能效的发挥,进而对煤产业企业的稳健、谐和发展有更大的促进力。

(一)提升煤矿调度工作人员的培训。煤矿调度的工作品质提升、对安全生产的保障能效发挥更充分,就需煤矿调度机构对每一调度工作者在固定时段提供教育学习、技能培训,让调度者的自身素养、知识综合、专项能力都有较大提升,让他们对煤矿调度的工作理论有更深层的感知和学习,进而增进工作者的调度责任心、指引导向能力,同时掌握煤矿调度中所需设施的各项操控方法,并熟练化。煤矿生产的特性事故发生时,能头脑清醒,不乱、不慌、有序、科学地应对、处理。

(二)健全完善煤矿调度部门规程。煤矿管理机构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体制,并切实将体制规定在生产各个环节予以落实,让煤炭的生产机构和成员都遵照规章工作,进而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性,缩减各类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性,进而让煤产业企业有较高的经济获利,当然,煤炭生产的调度机构需归总以往的调度经验,提升煤炭调度工作品质,大力探求煤矿调度效率提升的新策略、新手段。在执行煤矿生产的调度环节,需对煤炭生产核心环节予以验查、巡检,对潜藏问题、不良要素、不安定问题等及时记载、回馈,对已生成的问题则科学、高效地处理。同时将煤炭生产核心工程归入实时督管、指引范畴,对违法规章的活动严肃惩处,让煤产业企业的生产安全度更高。

(三)加强煤矿生产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煤炭的生产有自身特性,若安全类的诸多潜藏威胁不能很好察觉,则会让事故突发、频发。因而对煤矿生产的调度者有较高的应对能力、验查能力,并在事故突发时,头脑理性,不慌、不乱,有序处置,尽全力缩减煤矿各项损益,为生产者树立安全屏障。

四、结语

综括而言,煤矿调度是促进煤产业企业生产规划达成的策略,是对生产环节中的协助、链接的保障。它是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组构、也是专业化的工作。调度工作与煤矿安全管理息息相关,各级煤矿企业应当大力加强调度管理,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系统的指挥部和参谋部,使其担当起集中指挥煤炭生产全过程的责任,真正成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中心。在煤炭日常的安全生产管控内,调度是不可缺失的工作项目,不仅有引领能效,还有参照能效;各个层级的调度遵照煤矿三类规程运作:遵照作业规划和高层管理批复,对生产环节内的各个筹备项目、生产进程予以查验;对影响要素予以探查和去除,达成生产规划目标、对生产内不均衡情形予以调配,强化生产弱势环节,增进生产和协助部门的关联性、调配性,让企业的工作更为谐和,进而组构成高效运作的有机体,提升到了生产的安全性、促进了企业的经济获利。煤产业各项工作的有序化、生产的安全化,离不开煤矿调度,因此煤矿调度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李银柱,关辉.综合调度管理信息系统在煤矿调度工作中的应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3,12

[2]程岳东,张铭清.浅谈煤矿安全生产中调度工作的重要性[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6

[3]关宇.浅谈煤矿企业调度工作信息[J].煤,2012,7

[4]屠震宇.浅谈调度工作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J].科技资讯,2014,4

[5]孟立功.对新形势下加强煤矿调度工作的探讨[J].同煤科技,2010,3

第2篇

关键词:煤矿井;绞车;安全

一、安全管理:新安装调度绞车必须由矿专业人员进行设计,调度绞车的安装、回撤要有专人负责。安装设计中,要明确标注绞车硐室尺寸、绞车型号、控制设备型号、绞车安装地点、安装尺寸、照明和信号的安装位置、钢丝绳型号、长度、最大载荷量、绳头的连接方式,以及下山安全设施(车档、保险门、地滚的安装尺寸和具体要求等)。 所有调度绞车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安装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调绞牵引斜长超过15m时,都必须安装声光信号,信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并且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调度绞车电源开关必须采用远控按钮操作。 调绞管理要专人包机,谁使用谁管理,保持完好,绞车离合、制动系统、护绳板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准使用。提升车辆的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必须符合要求,挂车要用保险钩头,倾角大于12°时要用保险绳。 调度绞车在使用中必须实行班检查原则,班检查由司机负责。 对调绞要实行定期维修,禁止在井下倒换使用或超周期使用。井上大修后的绞车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绞车司机要固定专人,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不准无证开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提运,严禁不送电放车。 调度绞车提升的钢丝绳和保险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

二、斜巷绞车安全设施:调度绞车主要安全设施有阻车器、保险门。作为下山绞车第一道安全设施必须由绞车司机控制,当矿车提升到上部时,由司机控制关上保险门(或阻车器),当矿车再次下方时,由司机控制打开保险门(或阻车器)。当然由司机自动控制这道设施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设阻车器必须用机械控制,但是由于绞车距阻车器超过20米时,操作起来不灵敏。所以调度绞车下方第一道安全设施应该用保险门(此保险设施上方安设一盏防爆行车红灯),最适合操作,保险门可以设计电动控制。那么电动保险门是怎样实现的呢?此保险门必须特殊加工,在保险门的转轴上,安装旋转电机,此电机由真空磁力起动器开关控制电机正反旋转。在矿车提升到距绞车5米处的轨道上或绞车前巷道变平坡点适当处安设一台行程式控制开关,从而实现控制和起动保险门开与关。这一电动保险设施对运输安全是一种保障,免去以往人为忘记关保险门在变坡点处忘记挂钩头、提前摘钩头或断绳等造成跑车,而造成的危险。安全设施必须安全灵活可靠,信号系统必须通畅灵敏,下面说一下信号系统。调度绞车信号系统包括联络信号、行车红灯和照明灯。联络信号,从过去的防爆打点机和防爆电铃传输点的个数,从而发出拉放车信号,而现在的声光信号器,不光是信号声传输还灯光提示和语音传输双方的对话。可照明灯和行车红灯在斜巷调度绞车运输中还有待普遍使用和技术改进。下面重点说一下,斜巷调度绞车运输道照明灯和行车红灯的设计和使用,现在斜巷调度绞车道照明灯的使用是很有必要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斜巷提升时严禁蹬车、行人”,在车运行当中把钩工更不能蹬车。当运输巷道设置照明时,上面司机和下面把钩工都能观察到一定距离的车运行情况。在运输巷道里设置50米一盏照明灯,还可以随时观察到巷道的支护情况和人员行走方便。

综上所述调度绞车巷道是有必要安设照明灯的,那么在实际操作时行车红灯是必须有的安全设施。因为在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中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特殊规定。因此在车运行当中,尤其车行至巷道上部时,人在下部很难发现车是否在运行,人在向巷道上山行走过程中,如果这时运行车辆发生断绳、断链、断销等造成跑车事故时,人员是很难躲闪不开的,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行车红灯是行车信号灯,在调度绞车斜巷中每100米一盏红灯是必须安设的安全设施。那么在斜巷调度绞车运输中怎样来实现行车时红灯亮呢?在这里先说一下调度绞车现在使用的QBZ-80N防爆开关的工作原理。

先将起动器隔离开关Q闭合,隔离开关Q闭合后电源变压器T获电源。保护器JDB的执行继电器J吸合,串接于中间继电器K3和K4吸合线圈回路中的常开触点3、4闭合。为起动器正常工作做好准备。按下外控正转起动按钮S2,中间继电器K3吸合,常开触点K31闭合,真空接触器K1吸合线圈接通,主触头K1接通,电动机正向起动;同时真空接触器辅助触头的一组常闭触头K12打开,将漏电闭锁回路断开,使漏电闭锁保护解除。当中间继电器K3和真空接触器K1闭合时,另一组中间继电器K3的常闭触点K32与K34打开,使之外控反转起动器按钮S3不能再起动,实现电气联锁。按下起动器停止按钮S1或外控停止按钮S4,中间继电器K3吸合线圈释放,常开触点K31打开真空接触器K1吸合线圈释放,主触头K1断开,电动机停止,同时真空接触器辅助触点的一组常闭触点K12闭合漏电闭锁回路接通,漏电闭锁保护投入。起动器反向起动与正向起动工作原理相同。

要想最终实现行车红灯亮,QBZ-80N防爆开关需改进:为什么要对开关改进呢?由于QBZ-80N防爆开关现有三个大接线嘴,两个小接线嘴,接线室内有5个控制用小接线端子。因此需改进开关如图,把接线室内增加两个小接线端子,开关本身增加一个接线小嘴。这样才能保证实现行车时红灯亮。

第3篇

1、部分矿山不按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小打小敲普遍开花,短期行为较为普遍,有的擅自改变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有的不按核定的开采规模进行生产,有的取得采矿权后自己不投入开采,将采矿权非法转让或承包他人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现象居高不下,非煤矿山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2、矿山布局不合理,缺少科学统一规划和严格控制,大矿小开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前些年经过专项整治,关闭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开采条件的,但非煤矿山开采点总数仍然偏多,布局不合理,这些小矿山多数开采不规范,资源浪费较严重,矿业经济的规模效益没有体现出来。

3、爆破员打着合法的资质,在一定区域内流动作业,无证矿业主请临时爆破员爆破,从而达到违法采矿经营的目的。

4、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办证初期,因程序复杂,资料组织时间长,提前收取费用,导致矿业主认为交钱万事大吉,视同矿管部门默认许可而迟迟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无形之中为今后的管理留下无时间限制的后遗症。

5、基层宣传不到位,动态巡查不落实,执法监察力度不大,专项档案管理不健全,底数不清。

为使非煤矿山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法轨道。笔者就今后怎样强化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落实科学发展观,宏观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明确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国情国策和法制教育,提高认识,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落实最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的发展观关系矿产资源管理全局的问题,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内部会审制度、社会公示与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涉及有关审批、许可、处罚等事项,必须经过内部会审共同把关,与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要实行公示和听证。做到决策科学、民主,执行坚决有力,监督公正透明。

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落实采矿点。

安监、国土部门要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根据乡(镇)所辖区域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需求,深入到矿山现场查勘,落实采矿点,描绘规划图,控制矿产开采点数量,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交区安监、国土部门审核,再由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凡不按规划行事的,一律禁止采矿,停止办理采矿许可证。

3、成立民爆物资供应站,强化爆破员爆破作业管理。爆破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作业。爆破员在申请领取炸药时,必须持爆破员工作证,特种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矿业主采矿许可证方可领药,由民爆站工作员配送到爆破点。爆破点必须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不得借给他人、寄存他处或带回家中或在另一个点爆破。爆破员必须在规定区域和范围,凭矿业主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若在违法采矿点或超区域、超范围或群众举报违规爆破作业的,公安部门必须及时整顿或吊销其相关证件。

第4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挑战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65

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行业都是经济建设的主要行业之一,同时为其他行业及领域的发展提供着动力。而且,煤炭本身与人们的生活联系十分密切,是现代人生活生产必不可缺的能源之一。因而,在时代的督促下,煤矿企业不断进行着完善和发展。但是,现阶段的煤矿企业在进行井工生产时,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如果不能进行及时的预防和监管,很容易产生直接的危害。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状况,实现经济与安全的双重保障,煤矿企业必须着重关注现阶段的煤矿开采及生产管理环节的安全问题,针对煤矿企业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使得企业员工的安全受到保障,进而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效益。

1 现阶段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分析

煤矿企业本身就是以井工开采作为主要的作业项目,这种项目十分危险,进行作业的区域,往往伴S着地势较偏、环境较差的状况,因而在进行作业时,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危险,而且不容易进行切实的预防。同时,下井开矿需要职工下到一定程度的地下,而地下环境较为潮湿阴暗,工人在进行工作时,不免会受到瓦斯、煤尘、火等直接的威胁。因而所需要的安全措施质量也必须做到最好,但是现如今的很多煤矿企业盲目地看重煤炭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不但所选择的开矿地点过于危险,而且也没有较好的作业设施设备,许多仪器的选用还十分陈旧,导致工人在进行下井作业时,经常会收到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影响,整体的安全健康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当前,煤矿企业各种伤亡事故频繁出现,每一次都深切地敲响了社会的警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很大程度上与煤矿的开采设施及所选地域的安全性不无关系,同时也受到了企业生产水平的影响,生产水平较高,实现一体规模化生产的煤矿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相对较高,不容易出现各种意外状况。而相对地,生产力十分低的企业,技术水平也相对较低,出现各种意外状况的可能性十分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加大了对煤矿企业的审核力度,在近些年,迅速关停了许多违法作业的煤矿,勒令企业迅速进行整改。经过政府与群众的不断努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终于得到了改善,但是总体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受到同行及相关行业的各种挑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才能获得更加有效的发展。

2 现有的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2.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十分薄弱

良好的煤矿企业,本身也应该有着较强的安全观念,但是,现阶段的煤矿企业,严重地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各方面的制度与措施也起不到实际性的约束,对于职工的安全没有起到切实的作用。一些煤矿企业的领导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很不到位,过于看重经济效益盲目地扩大采矿范围,进行多方面的煤矿加工生产,而对于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则少之又少。同时,许多煤矿企业当前所采用的安全管理机制依旧是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已然与时代的发展相冲突,实际的安全效益并不高。根据安全管理机制所形成的安全责任制,也长期没有得到确切的落实,仅仅停留在了部分企业人员的思想观念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应该包括工程管理、工程监测、现场勘察以及设备的优化等,但是同样的,企业对于这些安全内容也没有形成较高的关注度,仅仅做好了表面的安全工作,实际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切实的监测和排除,出现危险状况的概率依旧十分大。此外,对于井工开采作业而言,由于本身较为复杂,工程量比较大,因而所需要的设备也需要做到一定的严谨,企业必须在开工之前对设备仪器进行细致地检查,防止因为设备器材的损坏出现各种安全事故。但是,很大一部分煤矿企业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只是简单地检查了设备和仪器,对于一些过于陈旧甚至生锈的设备,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依然投入使用,使得安全事故层出不穷。

2.2 部分企业盲目扩大生产,安全投入十分少

为了扩大煤炭资源带来的经济利益,许多企业盲目地进行了煤矿的扩大生产,在企业的最初规划中,安全设施仅仅覆盖到了本区域,但是区域外并没有较好的安全体系。此外,很多的煤矿企业由于煤炭经济发展的低迷,出现了欠债较多的状况,无法对安全生产管理投入较多的资金,仅仅用以前的安全措施维持现有的安全管理秩序,其效用显而易见。更有地方煤矿,对于安全方面几乎没有投入任何的资金,整体的开采所采用的设备也极其落后,安全问题十分严重。

2.3 煤矿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煤矿企业的施工作业的安全性,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有着较强的联系。由于现如今的煤矿领域发展很不景气,同时污染十分严重,现如今的大学生不愿意进入煤矿企业进行工作,导致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才严重匮乏,企业整体的安全意识十分低下。这也是当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严重阻碍了企业各项作业实现安全操作的可能性。

3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应对策略

3.1 改善企业整体的安全观念,做好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面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面临的各项挑战,煤矿企业必须整体改变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实时的预警机制,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对于现场的施工开矿,企业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控制,确保各项机制安全有效地营运,同时要设计相应的安全监管岗位,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检查现场的仪器设备,一旦发现损坏陈旧立马进行更换维修。此外,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对于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以保障企业实现高度的安全生产作业流程。

3.2 设立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对于煤矿事故而言,很多事故在发生后,都找不到切实的责任负责人,给企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设立切实的安全监管机制,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找不到实际的责任承担者。为此,企业应该逐步健全现阶段的安全监管机制,确保施工作业的每一份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从而最有效地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3.3 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培育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

在现阶段的煤矿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往往没有高素质的人才作为基础,很多时候都是由文化水平较低的工头担任,这样的状况无形中加大了安全隐患的产生。煤矿企业应该加大对安全管理人才的素质培育力度,积极地鼓励他们进行多方面的发展,进行多方面的技能培训,开展安全思想教育课程,不再仅仅注重于劳动作业。同时,可以提高薪资,向外引流,吸引新时代的高素质人才积极地进入到企业中来,确保煤矿企业的整天员工都有着明确的安全意识,能够及时地发现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地排除,从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4 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亟待进行迅速而确切地完善。煤矿企业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对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加强基础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胡冬红.煤矿安全事故成因分析及预警管理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10.

[2]裴印昌.东辰公司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3]李亚南.东滩煤矿安全管理的创新性对策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8.

第5篇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第6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理。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煤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七)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文书

在原9种颁证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3种文书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其余6种颁证文书仍继续使用。

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颁证情况;监管、监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采用电子文档上报(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例会等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7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体系;煤矿安全生产结构;层次分析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法制建设,在煤矿行业建立健全了安全体系、安全法规,彻底扭转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1]。1979年6月,煤炭部颁布了《煤矿安全工作试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试行条例》。1980年2月,颁布了《煤矿安全规程》。1983年2月颁布了《煤炭工业统配煤矿职工安全培训试行条例》,1985年颁发了《关于在改革中加强安全工作的几项决定》,1992年能源部又颁发了《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执行说明》,这些法规和执行说明,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起了重要作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管理和法律约束[2]。建立煤矿安全体系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建立的煤矿体系是否符合实际的煤矿安全管理还需要进一步的验证,而这种验证方法大多是通过评价方法来完成,建立煤矿安全体系评价来对安全体系的合理度进行量化评价,有助于对当前安全体系进行调整与优化,以便能够更好地保证煤炭生产的安全性。

近年来,关于煤矿安全体系评价方面研究得较多,而且研究方法和内容上都有一定的创新[3-5],文献3是从煤矿安全管理的角度来对煤矿安全体系结构进行细节化评价,强调安全生产体系的精确化,文献4是采用SEM方法建立煤矿安全体系评价,该方法可以实现对安全体系结构的量化分析,但是缺少层次感与脉络性,文献5是对煤矿生产安全体系中防尘系统的评价。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完成煤矿安全体系评价,该方法层次感强,而且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具有可调节性,便于对整个体系结构进行量化分析,具有一定的优势。

1 煤矿安全生产结构

煤矿安全生产强调生产的安全性,安全性是第一要素。如何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指标,需要从煤矿安全生产的结构入手,保证煤矿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的安全性,方可提高安全生产指标。从煤矿安全生产的组成结构来看,主要可以分成六个部分,具体如图1所示。

本文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排水六个方面,这是从功能结构来划分,而每一方面又可以再细分,比如防瓦斯安全、通风设施安全、强电布线安全和隧道顶部安全等。在安全结构分析中,尽量考虑到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每一个要素,这样做是尽可能地全面地完成煤矿安全体系评价,同时也为层次分析结构做准备工作。

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煤矿安全体系模型

2.1 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是一种系统性的分析方法,它能够在多约束条件下实现多目标问题的求解,而且可以设置可变的权重系数,根据实际需求,实现多目标的决策方案[6]。

首先对层次总排序合成表进行简单分析,因为它介绍了不同层之间的权重表示关系。

递阶层次结构的建立与特点:应用AHP分析决策问题时,开始需要建立一个有层次的结构模型。在AHP下,一个复杂的问题将被分解多个元素的组成部分。而这些元素又按内在的属性及关系被分到不同层次,在层次划分过程中,遵循一条准则:“上”支配“下”,上一层次对下一层次起支配作用,这也是检验模型结果建立得是否合理的标准。概括来说,AHP模型主要分为三层:

最高层:也即目标层,一般而言,在AHP模型中,该层次的元素个数固定只有一个,是分析问题的主要目标及预订结果。

中间层:也即准则层,从层数数量来说,中间层的数量最多,可以跨越多层,主要是分析问题的相关限制条件及建立模型相关准则。一般而言,中间层的元素个数不是特别多。

最底层:要素层或方案层,主要是影响问题的直接要素和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案,而且为了实现数据分析,这些要素和方案必须先经过量化。

AHP采用递阶层次结构来建立模型,一般而言,一层元素最多为20个,层次数量最大值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在实际问题分析中,层次数量与问题的复杂度有关,同时也与分析的精确度有关。复杂度越大,精确度要求越高,所建层次数量相对较多,反之,层次数量较少。

2.2 模型建立

考虑到煤矿安全体系评价的复杂度与精确性,本文AHP模型建立3层结构,参照煤矿安全体系架构图,第一、二、三层的元素个数分别为1、6、18个。煤矿安全体系的层次分析结构图如图2所示。

从采煤系统a1、掘进系统a2、机电系统a3、运输系统a4、通风系统 和排水系统 六个方面来考虑,利用层次分析法,确立了煤矿安全体系评价系统合理度的评价模型。文从采煤系统、掘进系统、机电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和排水系统五个方面考虑排队系统的合理度问题。首先,建立了指标层次结构,求出各指标的数值并进行归一化处理,再根据各指标之间的关系构造出与之对应的判断矩阵;然后,通过该矩阵我们可以求出各指标的权值;最后,将归一化后指标值与对应权值乘积的和作为综合评价指标,即煤矿安全体系评价指标的合理度。

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项指标的权值,将各项指标与其权值乘积的总和作为综合评价的指标I,即合理度。上述提到的煤矿安全评价指标六个方面的侧重点并不一定是平均的,可以根据评价模型的侧重点来决定每个方面的权重。

3 结语

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完成煤炭生产安全体系评价模型的建立,先对煤矿安全生产结构进行了分析,对煤矿安全生产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接着对层次分析法进行介绍,最后用层次分析法建立煤矿安全体系模型。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的模型,具有权重可调节性,层次分明等优点,具有一定的市场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志宏,张典龙.新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J].煤矿安全,2012,(03):187-189.

[2]闫冰.煤矿安全评价体系探析[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2,(11):384.

[3]张建平,王珍,路聚堂.精细化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研究与应用[J].煤矿安全,2012,(01):190-192.

[4]薛文战.基于SEM的煤矿安全体系评价分析[J].中州煤炭,2012,(10):23-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