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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范文

时间:2023-07-28 16:34:00

序论:在您撰写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院审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中图分类号:F23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8-0070-01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从此,在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近60年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开始被正式引入到我国的上市公司中。

1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特征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外部审计提供支持,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希望在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设立一个缓冲装置,以减少两者发生利害冲突或利益共谋,以“独立外部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以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并且在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政策的选用和做出的会计估计发生冲突时,能够运用其专业能力支持外部注册会计师。目前关于审计委员会特征的研究主要是其独立性、专业性和活跃性。

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的本质特征。审计委员会要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企业的整个财务报告过程进行监督,这就要求审计委员会应该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敢于对公司存在的各种可能会影响财务信息质量的行为和弊端提出挑战。

专业性是审计委员会能够执行其职能的技术标准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只有具有相关会计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加有效的监督企业财务报表的生成和在企业管理层与外部会计师发生冲突时,站在一个更加客观、公正的角度来保证企业会计保所披露的信息更加合法公允,满足外部投资者的要求。

活跃性是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能的外在衡量标准。审计委员会是否履行其职责,很难用一个具体的数量标准来衡量的,只有其成员自己知道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学术界一般用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来衡量其活跃性。

2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初衷是好的,但遗憾的是,证监会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只是一个建议,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换句话说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更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2002年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为313家,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26.3%;2003年新增202家,增幅为64.5%,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41.10%;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布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有633家,比2003年增加了118家,增幅为22.91%,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47.09%,但整体比例仍然不高,并且前期很多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是为了信息传递效应,为了表明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目前该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2.1 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欠缺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根据郭均英(2007)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研究表明深市只有25.64%,沪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而且这些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这些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占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半数以上的是:深市3.93%,沪市7.26%。另外,深市21.35%,沪市27.82%的公司即使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也没有任何人数说明。这里的“半数”的含义是指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中,独立董事占2名以上。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三成的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但是在这些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对其中是否有独立董事成员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其实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董事会推荐产生,且大都领取一定数额的津贴,个别公司发给独立董事的津贴还相当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独立性不强,不敢发表与大股东及内部董事不同的独立意见,未能担负起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从而弱化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2.2 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性规定比较模糊

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改善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可更好地与注册会计师交流协调,为注册会计师顺利开展工作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对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下一个严格的定义,只是要求具有相关的财务知识。目前我国有很多财务理论界的学者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独立董事,但其是否具有实务操作能力我们不得而知。面对经济业务的日新月异以及复杂程度的不断加深,专业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即使目前能够胜任,将来也未必能够胜任。所以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不应该是一个静态的指标,而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过程。

3 对解决审计委员会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3.1 加强审计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

要使审计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必须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中的强硬派。强硬的基础在于法律,因此应呼吁决策者加快考虑对审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轮《公司法》的修订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权利,为审计委员会行使职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约,使我国的审计委员会真的能像AICPA的POB的报告“董事会、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中所强调的那样,加强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互动,增强公司治理的效果,真的能够以超然独立的第三方处理关于注册会计师变更事项,减轻公司管理层对审计人员施加的压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2 明确界定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以及活跃性的要求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如何定义,以前有相关会计的教育背景,但没有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是否认为为会计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理论界人士还是实务界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能否是非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在我国上市公司自治能力较差的情况下,这种实质要件的缺乏可能使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指导,会使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沦为上市公司树立良好公司治理形象的工具。因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首先要完善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与活跃性的制度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应尽可能聘请独立于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各行业的专家,尤其是财务专家及公司管理方面的专家;聘请的董事应是勤勉、尽职尽责的。

参考文献

[1]谢德仁.独立董事是装饰品吗:从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来看[J].审计研究,2004,(6).

[2]谢德仁.独立董事:问题之一部分[J].会计研究,2005,(2).

第2篇

关键词:物流;物流园区;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60.3 文献标识码:A

一、沈阳地区物流业发展的现状

沈阳地区位于辽宁省中北部,是东北地区的核心城市和最大的物资集散中心,并成为辽宁中部城市群中的核心,对周围城市均可达到1小时车程,并在3小时车程可达到省内各港口。沈阳又是东北地区最大的铁路抠纽,铁路网络密集。东北地区最大的航空港――桃仙国际机场,有30多条国内外航线通往各地。沈阳形成了东北地区最大的资金流、信息流、商流、技术流的集聚地和扩散中心。

沈阳市目前已基本建成并运作的四大物流园区,即张士物流园区、沈海汽车物流园区、铁西装备制造业物流园区、苏家屯物流园区。还有几大物流园区在规划建设中,如浑南(公共保税)物流中心、望花物流园区、沈北新区物流园区及各区县的物流中心等等。沈阳市物流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将会影响和促进沈阳地区的经济发展,乃至辽宁中部城市群和东北的区域经济。

二、沈阳市地区物流园区发展的有利条件

1.沈阳发达的交通业

沈阳市有优越的地理位置,铁路四通八达,形成了密集的铁路运输网络,沈阳又是全国最大的铁路枢纽之一。近年来高速公路的发展更是迅速,沈阳市与周边城市全部通上了高速公路,并已建成完善的沈阳三环公路圈。目前正在建设围绕沈阳城的高速公路圈,把周边城市都连接起来。桃仙机场的发展使沈阳与国内外许多城市连接起来。目前沈阳在辽中正在筹建近港物流园区,使沈阳市有了对外的港口城市待遇,把去营口港的车程缩到最短,可在一个小时到达,大大方便了沈阳市的货物进出口,具有了港口的功能,这些方便条件为沈阳的物流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充足的消费群体

沈阳是全国特大城市之一,拥有700万人口,加上流动人口将有一千万人口,巨大的人口资源为物流业发展带来充足的货源,人口数量决定了城市功能的齐全、需求的增加、生产的扩大、消费的增多,同时为物流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3.政策规划的前瞻性

沈阳是东北地区的老工业基地,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尤其是在国家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后,沈阳的经济实力迅速提升。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成果突出,农业以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为重点,工业以汽车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和医药化工等4大优势产业保持快速发展。服务业中以大型超市、百货商场、连锁企业等形成了9大交易群区;五爱市场、家具城、中国鞋城、不锈钢交易市场等,这些都给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物流人才的培养

目前沈阳市开设物流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十几所,每年都有许多优秀的毕业生进入各类物流企业,为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人才的保证。各大物流企业都设有人才培训机构,开设各种培训班,培训众多的上岗人员,进一步满足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

5.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沈阳市从1988年张士物流园区建设以来,政府投入了巨大的投入,以后相继建立了铁西、沈海、苏家屯、浑南、沈北等许多园区和众多的物流中心。为物流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和招商引资的凝聚作用。在沈阳市四个方位的近城区都有物流园区布局规划,形成了一个布局合理的物流园区的架构体系。

三、沈阳地区物流的发展的不利因素及存在问题

沈阳地区物流发展虽然有许多的有利条件,但也有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主要有:

1.可作为物流园区的土地有限并地价较高

物流园区一般占地面积较大,要求地价较低,但同时物流园区又要求必须靠近城市中心和交通十分便利之地。而靠近城市中心和交通便利之地,土地价位较高,所以给物流园区的选择带来一定的困难,也为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2.物流企业发展不平衡,缺乏规则、竞争无序

沈阳市的物流企业多是由过去的运输公司、仓储企业、批发企业改造而成,发展情况各不相同,物流企业相对布局分散,无法形成企业合力,相互合作协调有待提高,物流成本相对较高,影响了经济效益和后续发展。多数物流企业功能单一,不适应大环境下的物流行业的挑战。沈阳物流企业总体上表现为企业规模小,经营过于分散,经营范围相近,经营机制和用人机制不灵活,缺乏竞争能力,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影响沈阳物流业的扩大发展,在物流园区布局上也存在此问题。

3.没有形成统一的物流管理体系

我国物流设施长期以来的条块分割使物流管理权限分别被划分为若干个部门。使本来一个统一的物流分别由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的主管部门管理,各自为政,多种运输方式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衔接与配合。不能使各种运输方式合理地发挥各自的优势,没有体现出物流管理的总体动作水平,在物流园区建设和管理上也无法形成良好相互配合和衔接的局面。

4.物流行业缺少具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由于现在物流企业发展历史较短,加之沈阳的现代物流企业从传统的物流企业转化过来,对现代物流的认识还有待加强。传统思想认为,从事物流专业的人员不需要高深知识,太多技术,所以致使今天许多物流产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即使高校每年为社会提供一定的物流毕业生,但因开办专业较晚和数量有限,还满足不了社会上大量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虽然物流企业开办了大量的培训班,但多为入门教育。所以人才需求已成为制约现代物流发展壮大的一个因素。

5.物流园区布局较合理,但管理尚需改进

从目前沈阳市的几大物流园区发展上看,整个沈阳市物流园区构架是合理和

切实可行的,但从园区发展进程上看是不平衡的。个别物流园区经营的较好,但更多的园区处于起步阶段。所进驻的物流企业较少,园区的整体功能还有待提高,在管理上尚需加强。

四、沈阳地区物流园区发展应采取的对策

沈阳市物流园区有良好的开局阶段,布局日趋合理,但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使之效益最大化,是整个管理者和经营者着力解决的问题。

1.形成完整统一的物流管理体系

建立沈阳统一的物流管理体系,是整合物流资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各物流企业之长处,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必备途径。要把多种运输形式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管理系统,合理分配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各种运输方式很好衔接与配合,充分发挥整个物流行业的整体效益。

2.后续发展仍需政府的大力支持,降低物流园区的建设成本

沈阳市各大物流园区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创立起来的,这些园区多建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选址也较理想。政府应当承担起物流园区发展中应有的责任,给进驻物流园区的企业以更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政策、用地政策、宅地政策、公共事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行政政策等等。扶持和支持园区的后续建设,使物流园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得更快的进步。

3.合理优化配置,减少资源浪费

引导企业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物流技术,加强企业的物流信息技术、企业资源管理技术以及供应链管理等理论在物流企业中的应用。建立物流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网络技术将物流企业的各个服务网点连接起来,形成服务平台提高物流园区的营运水平。

4.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对物流业发展的认识

现在物流业是一个开放性、国际化的新兴产业,认真学习发达国家和我国物流业发达地区在理论和运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这对加快沈阳现代物流园区发展至关重要。政府要加大对物流企业管理的力度,组织和宣传先进理念,学习国外和发达地区的经验,如苏州物流园区的发展模式。对全民进行物流发展重要性的教育、宣传、改变传统观念,加强物流信息网络建设,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有机结合。

5.加速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

物流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在统一协调,科学规划的指导下,才能使其正常发展。物流企业要实现技术创新,不仅要提高设备的技术程度,更重要的是要靠具有高素质物流专业人才。沈阳市应加大物流管理人才培养的力度,使高校教育充分发挥其优势资源,培养更多的物流人才,开办各种切实可行的培训班,举办有关讲座、报告会,对现有从业人员加强培养力度,可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招聘优秀人才的力度,制定优惠的人才使用政策解决物流高素质人才不足的问题。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

参考文献:

[1] 丁斌.物流园区管理模式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4,(6):146-149.

第3篇

关键词:审判管理;法院审判;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06-02

现在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缺点,这些缺点的存在,制约了法院的发展,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所以,加强人民法院的管理工作,有效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向前发展,保证司法公正,是广大人民群众寄与人民法院的深厚希望。

一、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判管理权力过于行政化

当前对于审判管理的性质不能很好的明确,不能准确认识审判管理的职能,造成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向行政化方向倾斜,片面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视了司法公正的地位。比如,在确定审判绩效时,应该把审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放在首要位置,必须保证司法公正,然后考虑审判效率,但在实际审判管理中,有一些单位在考察绩效方面设置了复杂的审查标准,从而增大了法官的压力,不能很好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因为绩效考察注重排名,导致一些法院运用了一些妨碍司法公正的做法,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初衷,造成一些较坏的影响。

(二)审判管理模式过于程式化

审判管理过于注重模式化,重视审判考查的量化考核和数据排名,没有关注事物的合理性和人自身的因素,现在法院审判管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程式化,在以下方面有所体现:重视量化考核,审判管理权应该重视指导、管理和为法官服务,全面来讲,审判管理权应该注重管理审判的全面工作,利用计划、指导、约束等方法,监督审判工作的过程,使审判行为更加科学化与合理化,如果只注重审判工作的量化考核,并不一定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这都是审判管理模式化的

作用。

(三)审判管理组织过于分散

管理审判工作一定要有科学的组织机构,而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管理组织的分散化。有一些法院已经单独设置了审判管理部门,也有相当一部分法院没有单独设立审判管理部门,而是与审监庭等一些机关合并到一起来办公,目前存在的现象是不论是单独设立审判管理机关,还是与其它机构合并到一起来办公,承担审判管理工作都是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办公室等共同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因为各个不同部门对于审判工作的目标认识程度不同,对于审判工作的全局理解也不一样,各个部门依据自身的理解分头进行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把审判工作分成若干个部分进行管理,形不成管理合力,造成管理工作分散,不能很好地发挥管理的作用。

(四)忽视审判管理流程

审判管理流程指的是审判管理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形成的全部过程,就目前情况来说,学术界等普遍关注的是审判流程的管理工作,没有注意到审判管理流程,这种现象的存在,形成了缺少审判管理流程理论的研究工作,由此产生了在实际工作中不重视审判管理流程,由于上面两种因素的存在,出现了不能正确理解两个概念的现象,或者单纯地认为审判管理流程无所谓的现象,由此又把管理流程推向了随意性发展,上面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高。

(五)依然运用原来审判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方法依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在两个方面能够体现出现:一是在审判管理中没有重视信息化建设,有很多法院单位仍然对于信息化建设存有一定的观点,没有迅速转变的决心,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从而在完善管理中信息化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二是依然运用原来的审判管理方法,缺乏灵活性。现在对于审判管理的主体存在众多因素、并且能够影响审判管理的全过程,这一点都已经认识到,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人们常常关注的是审判管理当中的一个步骤,没有注意到全部过程的管理,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存在动态发展的特性没有充分估计到。

二、优化法院审判管理的措施探讨

(一)建立新型审判管理组织

打造新型的审判管理组织,主要问题是使审判管理组织形成组织合力,为了使管理组织形成组织合力,应该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个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实现跨部门沟通,在全面与局部分别管理每个职能部门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审判管理办公室在进行全面管理时,要时刻牢记自身职能,不但要全面考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又要加强管理多个局部关系,与业务庭和研究室等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工作,使各个职能部门明确自身职责,严防职能缺失,形成审判管理工作的凝聚力。比如,上海浦东法院成立了多个部门参与的审判管理机构,由院长与审委会负责全局把握,法庭庭长和审判长负责中层管理,法官和审管办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建设完整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

1.评价审判工作不能只注重量化考核,根据审判工作的特征与性质,在评价审判工作时不能单纯地依靠量化考核的办法,以此来排除过于量化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干扰,从而保证审判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2.建设科学合理的审判评价指标系统,对于审判工作的绩效考核,人们往往认同科学合理的审判评价指标系统,所以在实际评价审判工作时,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评价系统。

3.要遵守评价指标建设标准,在制订审判绩效指标系统时,要有一定的原则来共同遵守,主要有:系统性、详细性、客观性、稳定性和实用性。

4.应该重视绩效考核的科学合理性。法院部门的司法审判工作有着特殊的规律,而审判的每个步骤都要有充足的时间来保证,并且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内容,所需的时间和人力物力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制订考核指标时也要重视体现这一点。

(三)打造新型审判管理流程

目前所实行的审判管理流程较为陈旧,不利于提高审判管理工作,要想有效改善审判管理工作,就需要打造新型审判管理流程。所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建设问题导向型审判管理流程势在必行,这也是一种新型审判管理流程。

(四)审判管理方法的创新

打造新型的审判管理工作模式,就要使审判管理方法不断创新发展,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在审判管理方法上的创新体现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重视审判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包括多层次内容与方式,不但要求建设良好的信息平台与软件环境,并且在审判管理信息内容方面也要实行信息化管理,此外,还应重视信息化人才的培养,这些工作都要齐头并进,争取尽快在审判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优秀成绩。

三、结语

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只有不断优化法院审判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 董开军.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思考[J].法学杂志,2011,(12).

第4篇

我们理解的健康食品,具有的一般特性是纯天然,无污染,而无公害园艺产品就是一类这样的健康食品。在近几年乌什县农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在逐步争取做好自己的无公害园艺产业,在这期间需要充分了解消费潮流,合理的找准战略目标,并以基地建设为根本出发点,核心关键在于高品质产品的保证,纽带是如何建立龙头企业。截止到2008年,我县农产品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数量已经超过了二十多个,面积接近三十万亩,这些基地大多是是各类果树,蔬菜,瓜果,花卉等。在无公害园艺产品加工销售并且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业接近六家,每年所获得的纯收入超过了500多万元,这样可喜的成果正是向我们昭示着,在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上,乌什县的无公害园艺产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突破。

一、乌什县发展无公害园艺产业的主要做法

1.科学规划定位,确立无公害园艺产业的发展目标

在2005年~2009年,县人民政府聘请了有关专家和学者,制定了“无公害园艺食品五年发展规划”,这个规划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将深厚耕地土层以及有机质含量相对较好的土壤等自然优势发挥最大的潜力,这样也可以更好地将无公害园艺产业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还可以从系列化、整体上推动,最终的结果是保证了规划的有效实施。

2.严格实行农业的标准化生产,建设地区内一流无公害园艺产品的生产基地

想要建立无公害园艺产品的生产基地,需要我们做的事有很多方面:一是,最大限度的保证无公害产品质量;二是,在有关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严密的标准化生产;三是,在基地建设层面上,需要相关研究人员对基地周边环境条件进行仔细的调查和分析,具体体现水源,空气,土壤以及所使用的各种化肥,农药,只有这样才会更好、更快的使农户朝向规模化的规模去发展。

想要大力发展无公害园艺产业,我们需要做的是健全技术服务和执法服务等体系,还需要引进很多新品种,运用很多先进技术进行相应的生物防治和有机肥施用等,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对应的科技含量。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很多有效的措施,例如技术措施监督机制,建立农户技术档案等等,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乌什镇县的无公害园艺产品基地来讲,它的建设与管理和国内的很多发达地区的要求基本都可以连接在一起。

3.培植无公害园艺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快无公害园艺的产业化

各级部门应该将产业化发展理念和市场化手段充分的贯彻,达到同步推进发展龙头企业和建设无公害园艺产品基地的目标,将无公害园艺发展成为招商引资的一个主要支撑品牌,而且还应该增加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的农产品企业和经销商的合作与交流,凭借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吸引企业和经销商来乌什投资和合作,从而完善和发展无公害园艺产品基地的建设。

4.培育品牌品质,增强无公害园艺产业的发展优势

在发展本县的无公害园艺产业的时候,应该充分的调动全县无公害园艺产品的相关资源,做好本县的无公害园艺品牌的培养和宣传。

首先,在县内树立和推广无公害园艺的品牌形象。并且使得无公害园艺基地的产品通过地区无公害园艺产品认证机构的质量认证,全县的20多个无公害园艺产品基地全部通过质量认证。此外,应该将本县的无公害园艺产品逐步向外推广,扩大本县的无公害园艺品牌的影响。并且作为地区的知名品牌积极的参加本省市和邻近省市的农产品交易会以及园艺产品博览会,加大宣传的力度;充分开发本省市内的无公害园艺产品市场,与此同时,还应该拓展本县无公害园艺产品的省外市场。

5.创新发展模式,增强无公害园艺产业发展的活力

创新发展是风险和利益并存的,而且是相互分担分享的,企业在此原则基础上可以与基地的农户组成经济共同体形式。乌什县内开展了无公害园艺产品股份制合作形式,大力推广专业协会,从而促进无公害园艺产品基地的发展,不断的提高基地内部各方面的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企业与农民双赢的局面。

二、乌什县无公害园艺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乌什县无公害园艺产业取得了一些进步和发展,但是总结后发现以下问题:

1.个别乡镇的无公害园艺产业发展速度缓慢。很可能是因为个别乡镇对无公害园艺产业重视程度不够。

2.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是十分协调。

3.对于发展无公害园艺产业的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4.无公害园艺产业在科技推广方面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发展无公害园艺产业的措施

1.制定落实发展计划

到目前为止,乌什县无公害园艺产业发展态势较好的乡镇包括:边院,乌什真,阿科托海,阿合雅,阿恰塔格,亚科瑞克,奥特贝希等乡镇,以这些乡镇为重点发展对象,并对其他乡镇起到带动作用,推动无公害园艺产业区域由乌什镇向奥特贝希乡扩展。全县初步计划到2012年建成无公害园艺产品示范区35万亩。

2.加强服务引导

首先,地方政府应该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从而可以提高乌什无公害园艺产品的影响力合知名度,这样就可能会获得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合作。其次,各级政府应该增加财政扶持力度。最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相关诚信教育,从而维护乌什无公害园艺产业的品牌形象。

3.坚持不懈抓龙头

重点发展和建设无公害园艺产品基地的龙头企业。并且,逐步增加招商引资的力度和扶持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无公害园艺基地投资。

4.完善农民与企业的分配机制

确保企业与农民的合作协调发展,主要原则是保证质量,便于管理,运转协调,风险共担,进一步的完善利益分配体制机制。

第5篇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有:

1、直接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3、委托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长,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一次公告即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经多次送达,从而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最后,不利于操作。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做法,虽简洁、方便、成本低,但因不便于证明人民法院确已送达的事实而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5、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企业传达室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一审案件,也直接面对着社会的底层人民,纠纷多、矛盾大。由于基层法院一直注重解决社会的具体纷争,而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没能深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引起的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采信的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问题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使《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具有差异性的不同区域所适用的实际效果表现出更大的差距。在农村地区,虽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做横向比较,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当前,仍有不少农村居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对什么叫证据、怎样收集、什么时间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都是两手空空来进行诉讼。他们认为,只要我“有理”,什么时候说出来都一样。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证据规定》来操作。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区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能出现同样的案情,同样的事实,因不同的人,产生截然

不同的法律后果。由此也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2、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统一。法官应当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等赔偿案件中,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有些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如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因为不同法官的酌定标准不同,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是不同的当事人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相差悬殊。这些都会让当事人很不理解,他们会把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矛盾转嫁到法院,觉得法院不公正,因人而异,继而丧失了对法律,法院的公信力,甚至选择不断的上访和申诉,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3.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同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有的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选择适用《合同法》,还有的选择其他部门法,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接受。

(三)司法水平不高

1.办案效率低下。“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审判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社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2.案件质量优劣不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当庭宣判能力,当庭调解能力,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能力有所差异,而这些能力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的高低。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 ,导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破坏了法律的威信,破坏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送达难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能引用准确的法律规范,致使很多社会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又引发了其他矛盾。

(二)调研工作不够。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过于薄弱,没有对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导致审判同实际脱离,不能很好的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

(三)审判力量不足。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致使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基层法院没有自主招录工作人员的权利,加上经费紧张,不能聘用一些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很多庭室没有书记员,甚至连一个合议庭都不能组成,只能相互借用。基层法院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还需投入精力参与送达,调查取证。这就使得法官怠于在制作裁判文书上下过多的功夫,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有限的书记员要参与庭前、庭中、庭后等一系列,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造成审判人员、书记员均感到分身乏术、疲惫不堪,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知识更新不及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法官的既有业务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但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得到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显的尤为突出。

(五)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院的工作也在接受着新的挑战。法院原有的工作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例如法官调解率的考核机制在促进调解的同时也带来了个别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以上问题长远的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努力发展国民经济,消除地区、城乡差异,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所以在不断朝着这方面努力的同时,可采取一些其他措施来弥补现实工作中的不足。

(一)针对送达难问题的措施

1.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使村委会、居委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均成为转交送达的转交主体,以满足对那些生活、工作不规律的当事人的送达需要,改变多次送达而不能的局面。

2.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在报纸和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张贴公告,并不能达到实际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的作用。因为这两种公告方式通常被送达者是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得知的。公告送达的另一作用是将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案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公告送达的案件一经公告,即可达到接受监督的作用,无须再等60日。所以规定公告送达以60日为限,缺乏必要性,可考虑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

3.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公告送达的,应引入见证人制度。在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人民法院,可邀请监督员作为公告送达的见证人。

4.建立送达时间告知制度。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下,若不能当庭宣判,则可在庭审结束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宣判时间,并明确其不按时到庭即视为宣判和送达的法律后果,并将这一内容记入庭审笔录。在当庭宣判的情形下,可直接告知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和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如此可避免当事人在庭审后因逃避裁判结果而造成的送达难的问题。

(二)针对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措施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

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对理解和应用上有分歧的问题统一认识。 2.强化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在法院内部以审委会为依托,对于本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定期予以,指导本院以后的审判实践活动。

3.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4.以典型案例指导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对于在典型案件中出现的模糊的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报送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或本院进行指导,以达到同一法律问题在同一地域的统一适用,从而做到同一类型案件在一定地域内的“同案同判”。

(三)针对司法水平不高的对策

1.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第6篇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4、破产清算小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规清算并分配破产。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产案件,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提议召开并通知我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参会外,此后涉及到关于财产分配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置问题等均未通知我行参与。清算小组未通过债权人会议有效决定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与第三方签订批产资产转让协议并以不到评估价格的30%低价贱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告知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外的其他债权人零受偿,并要求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实践中批产清算小组诸如此类的行为,在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竟难以进行救济。

二、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建议

 1、理性处理政府牵头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做好维稳和安置工作。处理好政府牵头组织破产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关系,是办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问题。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尤其对于企业经营者跑路的、职工聚集维权的企业,更应积极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于企业职工可适时寻求政府协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为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判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2、依法处理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关系,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应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固然亟待解决,但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故受损。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尽量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7篇

情况概述:XX县一中校办工厂和XX乡办企业联营投资兴办汽车修理厂,双方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建厂双方各投资50%,盈利或亏损由双方平均分享或负担。联营厂2001年6月22日开业,2003年5月因经营不善且双方无意再继续合营而关停。

附一: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报告

1.基本情况:XX县一中校办工厂和XX乡办企业联营投资在县城兴办了汽车修理厂,总投资164667.69元,双方各投资50%,该厂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43391.84元,净值141957.84元,主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经营期5年。

2.业务经营情况:截至审计日止,该厂拥有资产197323.83元,负债286681.36元。2001年账面亏损31426.08元,2002年账面亏损43792.98元。该厂2001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4021元,2002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20564.56元,2003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5500元,少提折旧2629元,少计利息9171.08元,大客车处理赔款6000元,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在“应收款”挂账的XX乡2980元,已形成呆账也应转摊费用。这样,将应摊未摊的费用全部摊销后,实际亏损143823.17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加总后亏损129684.70元――笔者注)。

附二: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联营协议。

2.由原告偿还联营厂借款9.1万元,由被告付给原告款45500元。

3.联营厂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9328.84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款69664.42元。

4.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原被告平均承担。

综上2~4项,原、被告付款相互折抵后,被告应付原告款47747.16元。

分析一:审计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1.内容严重脱离企业现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会计才能遵循核算的基本原则,正确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和准确计算企业的成果。就本例而言,只有持续经营这个前提条件存在,联营双方才能依照约定,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或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盈利或亏损。如果丧失了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设立的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约束力,这时的会计核算应转入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要求安排审计工作。本例联营双方虽然联营期限未满,但双方已无意再继续经营,且到日已关停3个月之久,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该企业均失去了会计核算赖以存在的持续经营这个前提条件。实际上企业盈余或者亏损只是一个数字,盈余时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亏损时则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所以审计的重点亦应从单纯的计算盈亏转到对企业资产与负债的清算上来,即核实企业的资产与负债,资产抵偿负债后的剩余财产,再按双方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就该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看,该企业实有资产197323.83元,286681.36元的负债中应剔除属于双方投资应记入“实收资本”账户的164667.69元,加上2001~2002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三笔欠账共30085.56(4021+20564.56+5500)元,再加上2003年应计未计利息9171.08元,应付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最后负债应为164870.31元。用账面价值计算的联营企业清算结果为:企业197323.83元的资产用于偿付164870.31元的负债后,联营双方还能对32453.52元的资产提出分配权。用公式表示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197323.83-164870.31=32453.52(元)。

以上分析只是粗略的、方向性的,是在假定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无误的前提下进行的。实质上企业清算时的资产并不都能抵偿负债,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负债也不是都需要偿付的,如从费用中提取又用作企业职工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职工教育费等。具体到这个联营企业有没有不能偿付负债的资产和不需要资产偿付的负债,有多少,笔者手中只有审计报告和法院判决书,详细数据没有获取,故不赘述。

2.关键数据计算错误。如前面提到的企业实际亏损数为143823.17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加总后只有129684.70元,两者相差14138.47元。

分析二:法院判决结果造成被告经济损失7万多元。这一损失尽管是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逼”其就范的,但这种常识性的错误,法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形式上看: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联营企业的负债、资产、经营亏损都一分为二,是不了的“铁案”,但仔细品味便发现问题。联营厂借款91000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由被告付给原告款45500元是正确无误的。联营厂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9328.84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款69664.42元也是没有问题的。而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是原被告平均承担的,如果被告拿出经营亏损143823.17元的50%即71911.58元放到联营厂,那么原告也应拿出同等的资金放到联营厂,联营厂多出原、被告拿来的143823.17元,最终还要分回原、被告手中。而法院对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的判决且真的动用货币资金,作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相互折抵的做法就错了。实际上该案例中的经营亏损不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问题,也不存在被告给付原告款项问题。归还借款中,被告付给原告款,是因为原告偿还了联营厂的全部借款。固定资产分配中,原告给付被告款,是因为原告拥有了联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

在分析审计报告和法院判决结果后,笔者有以下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之一: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注册会计师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这类业务时,要根据本所人员状况,量力而行,切不可见钱眼开,毁了自己和事务所的声誉。

意见和建议之二: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报告的出具要在理解法院所委托事项意图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可墨守常规或问东答西。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法院委托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符,或发生矛盾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以期法院对委托事项予以补充、完善或者修正。总之,会计事务所既要拓宽业务范围,扩大影响,又需谨慎执业,不因蝇头小利而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卷入不必要的诉讼旋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