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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空气环境的措施范文

时间:2023-07-28 16:33:46

序论:在您撰写保护空气环境的措施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保护空气环境的措施

第1篇

空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 美国清洁空气法

学习和借鉴外国在环保和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许多弯路。美国清洁空气法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1955年的《空气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1967年的《空气质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以及后来的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经过一个世纪的反复加工修改,美国清洁空气法的体系逐渐形成。其主要原则包括:

1、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覆盖联邦各州的空气质量标准框架,由各州和地区依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满足联邦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依据该原则所设立,涉及二氧化硫、空气污染微粒、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等六种污染物质。对于以上六种空气污染物质,经授权的联邦环境保护总署依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对污染标准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制定保护公众健康的严格的“首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保护公共福利的“次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2、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各州政府在其边辖区内独立行使空气质量监管职责。对“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各州政府对负有执行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独立实施的自由。州政府可以对每一种空气污染物质制定具体的管理计划,可以在本州内自设“空气质量控制区”等。

3、新源控制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新建一项固定排放源企业或者对某项原有的固定排放源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改建”时,必须首先进行“新源排放分析”,并报环境监管机构备案,获取“预防重大危害”行政许可之后方可施工。1970年《清洁空气法》要求各州在依据“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建立的州政府管理计划中起草相应的条款用以减少新建空气污染企业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1972年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规定,各州应当对新建或者有重大改建项目的空气污染企业设立一定的前置许可制度,并应当将这一制度收录于州政府管理计划当中,供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审查。

(4)视觉可视性原则。它实质上是以美感为标准的高层次的环境保护,是对空气清洁的较高水平的要求,具体是指在国家所规定的一级保护地区,以保护自然环境可视性为目的采取严格的控制标准和措施,防止和减轻可视性的损害。1977年美国国会首次将“视觉可视性原则”纳入到《清洁空气法》中。国会为保护自然环境的可视性制定了一个“联邦可视性目标”,纳入到国家一级保护范围的地区,其中主要包括国家公园、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面积大于五干英亩的国家人文公园、大于六干英亩的国家公园。

针对汽车尾气排放,联邦政府1965年的《机动车空气污染管理法》规定,健康部、教育部、福利部可以对新生产的汽车设置一定的标准,要求其充分考虑开发和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减轻对空气污染物质的排放。

针对酸雨问题,美国清洁空气法也有专门的管理项目,包括二氧化硫管理、氮氧化物管理。该项目是在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确立的,目标是将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削减至低于1980年的排放水平一干万吨以下,将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削减至198O年排放水平的二百万吨以下。主要措施有:实行认证制度控制排放;采用新技术方法降低排放;“排放配额”制调控排放总量;建立排放监测定期报告制度,监督排放;用罚款、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指标等处罚督促企业减少排放、遵守管理制度。

在二氧化硫管理项目中,《清洁空气法》赋予了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向有关企业分配“排放配额”的权力,每一个“排放配额”准许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可以交易[3]。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还采用了奖励“排放配额”的方法,鼓励发电厂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节约手段和可再生能源。氮氧化物管理项目主要指:联邦环境保护总署通过要求燃煤发电厂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和清洁燃煤的使用,使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应当在198O年水平的基础上削减二百万吨。

《清洁空气法》还规定,每个合法的酸雨污染物排放许可仅有五年的使用期限。在管理项目的第一阶段,申请者应当向联邦环境保护总署提交许可申请以及履行计划,将所有可能的污染影响进行预先合理的规划。

针对同温臭氧层的管理项目,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应当通过限制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产量,进而逐渐将臭氧层破坏物质排出市场的办法,来达到最终保护臭氧层的目的[4]。同时规定,当《蒙特利尔议定书》得到新的修正,并且其要求的标准高于《清洁空气法》现有标准的情况下,将自动适用《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的新规定。《清洁空气法》将限制臭氧层破坏物质的排放分为过渡期和全面禁止期两个阶段。总的设计是通过“生产配额”和“消费配额”的分段调控,最终全面禁止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

美国清洁空气法也为其有效实施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行政保障措施、民事诉讼和刑事保障措施等。

就行政实施保障措施而言,其性质是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主动性,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主动执法是积极履责,反之则应因不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主管机构,包括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和州政府。具体行政措施的适用要受到司法审查。

第2篇

    1、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覆盖联邦各州的空气质量标准框架,由各州和地区依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满足联邦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依据该原则所设立,涉及二氧化硫、空气污染微粒、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等六种污染物质。对于以上六种空气污染物质,经授权的联邦环境保护总署依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对污染标准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制定保护公众健康的严格的“首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保护公共福利的“次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2、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各州政府在其边辖区内独立行使空气质量监管职责。对“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各州政府对负有执行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独立实施的自由。州政府可以对每一种空气污染物质制定具体的管理计划,可以在本州内自设“空气质量控制区”等。

    3、新源控制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新建一项固定排放源企业或者对某项原有的固定排放源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改建”时,必须首先进行“新源排放分析”,并报环境监管机构备案,获取“预防重大危害”行政许可之后方可施工。1970年《清洁空气法》要求各州在依据“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建立的州政府管理计划中起草相应的条款用以减少新建空气污染企业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1972年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规定,各州应当对新建或者有重大改建项目的空气污染企业设立一定的前置许可制度,并应当将这一制度收录于州政府管理计划当中,供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审查。

    (4)视觉可视性原则。它实质上是以美感为标准的高层次的环境保护,是对空气清洁的较高水平的要求,具体是指在国家所规定的一级保护地区,以保护自然环境可视性为目的采取严格的控制标准和措施,防止和减轻可视性的损害。1977年美国国会首次将“视觉可视性原则”纳入到《清洁空气法》中。国会为保护自然环境的可视性制定了一个“联邦可视性目标”,纳入到国家一级保护范围的地区,其中主要包括国家公园、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面积大于五干英亩的国家人文公园、大于六干英亩的国家公园。

    针对汽车尾气排放,联邦政府1965年的《机动车空气污染管理法》规定,健康部、教育部、福利部可以对新生产的汽车设置一定的标准,要求其充分考虑开发和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减轻对空气污染物质的排放。

    针对酸雨问题,美国清洁空气法也有专门的管理项目,包括二氧化硫管理、氮氧化物管理。该项目是在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确立的,目标是将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削减至低于1980年的排放水平一干万吨以下,将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削减至198O年排放水平的二百万吨以下。主要措施有:实行认证制度控制排放;采用新技术方法降低排放;“排放配额”制调控排放总量;建立排放监测定期报告制度,监督排放;用罚款、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指标等处罚督促企业减少排放、遵守管理制度。

    在二氧化硫管理项目中,《清洁空气法》赋予了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向有关企业分配“排放配额”的权力,每一个“排放配额”准许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可以交易[3]。联邦环境保护总署还采用了奖励“排放配额”的方法,鼓励发电厂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节约手段和可再生能源。氮氧化物管理项目主要指:联邦环境保护总署通过要求燃煤发电厂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和清洁燃煤的使用,使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应当在198O年水平的基础上削减二百万吨。

    《清洁空气法》还规定,每个合法的酸雨污染物排放许可仅有五年的使用期限。在管理项目的第一阶段,申请者应当向联邦环境保护总署提交许可申请以及履行计划,将所有可能的污染影响进行预先合理的规划。

    针对同温臭氧层的管理项目,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应当通过限制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产量,进而逐渐将臭氧层破坏物质排出市场的办法,来达到最终保护臭氧层的目的[4]。同时规定,当《蒙特利尔议定书》得到新的修正,并且其要求的标准高于《清洁空气法》现有标准的情况下,将自动适用《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的新规定。《清洁空气法》将限制臭氧层破坏物质的排放分为过渡期和全面禁止期两个阶段。总的设计是通过“生产配额”和“消费配额”的分段调控,最终全面禁止生产和消费臭氧层破坏物质。

    美国清洁空气法也为其有效实施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行政保障措施、民事诉讼和刑事保障措施等。

    就行政实施保障措施而言,其性质是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主动性,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主动执法是积极履责,反之则应因不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主管机构,包括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和州政府。具体行政措施的适用要受到司法审查。

第3篇

【关键词】 民间公益诉讼;清洁空气权;权益保护

一、清洁空气权与民间公益诉讼概述

(一)清洁空气权

雾霾天气频现,空气质量严峻,我们不禁思考自己是否享有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权利。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也碰到过我们今天面对的环境恶化、空气污染、雾霾频繁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在清洁空气权方面堪称鼻祖的美国。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发达,环境保护制度设计引领世界立法潮流。而清洁空气权的立法也肇始于美国,当然,这是在美国人民经受了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后的反思与选择。世界环境公害事件中有两件发生在美国,一件是1943年的洛杉矶烟雾事件,另一件是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这两大公害事件都是因严重的空气污染造成的。美国国家和社会痛定思痛的选择是建立清洁空气法。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但是环境法理论界仍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思考和设计,为我国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指导借鉴作用。我们界定清洁空气权为公民享有的、呼吸清洁的空气而不被污染的空气影响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权利。

(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特定主体对于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因为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方式、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

二、国外清洁空气权与民间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究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空气污染越来越成为一项严峻的国际环境问题,雾霾现象尤为严重。例如上世纪50年代,伦敦雾霭重重酿成灾难,而成了“雾都”。全球对清洁空气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专门制定了治理空气污染、保障救济公民清洁空气权的法律,以下我将介绍几个典型国家(或组织)的立法:

(一)美国

188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开始了进行保护空气质量的立法尝试。1955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空气污染控制法》颁行。1970年,美国通过《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成立了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标志着美国对环境控制采取了严格的新方法。1990年,《清洁空气法》经修订后,成为全世界为控制空气污染制定的意义最为深远的法律之一,对美国雾霾的治理起了很好的作用。该法要求环保署颁布来自“多个或多种”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清单,这些污染物由于其在大气中的浓度“被合理地认为危及公众健康或福利”。如果违反相关义务可以通过在联邦法院提讼强制执行。因此,这项规定意味着公民享有清洁空气的权利,并且享有充分的司法保护措施。

在救济方面,有行政保障措施、形式实施保障措施和诉讼保障措施。其中规定: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对我们研究清洁空气权的公益诉讼具有很大的借鉴之处。

(二)欧盟

雾霾是工业革命的副产品,欧洲伦敦、鲁尔工业区等地都曾深受雾霭的摧残。欧盟加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如2001年第六个行动规划就要求欧盟制定有关空气质量的实施战略。为了实施这一政策性文件,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在内的空气保护立法,例如1985年《关于削减硫氧化物排放30%的议定书》,1991年《关于进一步削减削减硫化物的议定书》。欧盟各成员国将上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指令转化为国内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贯彻落实。

在救济方面,欧盟委员会在其《对理事会和议会关于“实施共同体环境法”的报告》中已经提到增强司法诉讼的必要性。在该领域的一个最重要的公约是《奥胡斯公约》。该公约的第9条“诉诸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涉公众或认定某项权利受损的所涉公众能够求助法庭或其他复审程序,并且每个条约缔约方应确保向公众提供复审程序有关信息,该条款在国际上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治理雾霾、保障公民清洁空气权可借鉴之处。

三、中国应该如何进行公民清洁空气权益保护

(一)健全清洁空气立法

我国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中都作出了规定,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及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权。但并没有像美国一样,明确地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受侵犯时的权利救济制度。因此,健全清洁空气立法是中国首应解决的问题,是民间公益诉讼的前提。

(二)完善民间公益诉讼制度

2005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7条指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 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中国官方文件第一次正式出现和认可“公益诉讼”这个概念;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时制订了公益诉讼条款,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该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一般认为只有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比如消费者保护协会)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把普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在外。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运用诉讼方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的。

在近年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民间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势头不断增强。赋予具备诉讼能力的民间环保社团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下极为必要,因为这一方面可以让民间环保社团的天然优势通过更多渠道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发挥,有效帮助受害者,监督政府和污染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在司法领域,这方面的探索已经先于立法而展开。受太湖蓝藻事件催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正式设立环保审判庭,并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专家认为将是“最有影响的一步”。

(三)鼓励民众参与民间公益诉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环境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参与环境保护的人和民间环保组织也越来越多。如环境维权的民间第一人――王灿发教授,1998年他率领一批志愿者率先在全国发起并成立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并开通了全国第一个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再如,2010年12月30日我国首例环保资金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贵阳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这是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诉讼,“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保护环境、在良好的空气下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公民参与到自身维权、环境公益保护是发展趋势,有必要让个人及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谚告诉我们救济制度对权利的重要性,对于清洁空气权而言同样如此。由于空气是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在相同的空气中生活,因此,空气的清洁关乎公共利益,而针对清洁空气权的救济也便应该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4

[2]吕忠梅著.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梁睿.美国清洁空气法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

[5]陶建国.日本东京大气污染诉讼及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03)

[6]李艳芳.从‘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案看美国环境法的新进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06)

[7]陈平.日本空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6

[8]薛志钢,郝吉明,陈复,柴发合.国外大气污染控制经验[J].重庆环境科学,2003(11)

第4篇

关键词:空气污染;监测;建模

前言

随着经济地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迅速提高,现在的物质生活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将更加注重居住环境与空气质量。工业地快速发展加剧了环境的污染程度,相关部门为了提高环境的监测能力,将采取有效地空气污染监测措施并进行布点建模,这样可以快速地判断空气质量是否符合大气质量标准,随时可以作出调整政策如对污染环境重的工业实施监控等,来缓和空气污染局面,因此研究空气污染监测与建模具有重要意义的。

1 加强空气污染监测的必要性

现在的环境空气的质量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外出如购物、工作、旅游等,因此人们又权利去关注外界环境空气污染的程度、环境保护措施等,随着经济地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也不断地增强,都希望目前的生活环境能够得到改善。只有加强空气环境监测工作才能够真实地反映大气的污染状况,便于相关环部门作出正确地决策,这样生活的环境才会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甚至改善。因此。从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角度看,开展空气污染监测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2 浅析我国空气污染监测现状

自从建国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发展工业,虽然综合国力得到了显著地提高,但是却严重污染了环境。近年来,我国已经将颁布了关于保护环境的种种条例,相关部门也制定了有效地措施,现在分析下国内空气污染监测现状。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投资大等特点。现在国内环境部门将在全国组织监测网络,建立一个网络模型,希望能够提高国内空气监测质量。目前,国家已经制订了统一的监测原则,在各地方设立了环境监测站,充分发挥了各方面的技术人才与设备,应用了科学合理地监测与测试数据的技术,国家仍在不断地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我国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地展开与加强。现在空气环境监测主要是运用各种方法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影响范围,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并评价空气环境质量的过程。其实,空气环境监测不单单地监测环境数据,而是通过数据能够发现人们生活对环境影响的关系,这样才能真正地找到控制环境污染程度的办法。现在国内监测环境主要分为环境空气污染源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特定目的应急监测等三种,虽然整体环境监测工作并无漏洞,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需要提出更为科学有效地空气质量监测措施来弥补。

3 探析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方案

3.1 采取一系列有效地空气质量监测措施

为了便于准确判断区域空气污染状况及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并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为后期制定保护环境的方案提供科学的依据,对空气污染源和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时,需要采取以下有效措施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第一是规定各类监测工作的主要污染物,对空气污染源监测时,主要监测的污染物有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对空气质量监测时,主要监测的目标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悬浮颗粒物、一氧化碳、降尘等。第二是对有关空气质量的法规、技术标准、污染测定方法及对测定仪器等进行抽查与监督,这项工作应该由我国的环境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负责,这样可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精确性;第三是规范监测手段,监测过程中一定要秉着科学的态度进行该项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第四是由国家空气质量监测部门对空气污染物的趋势分析,对各分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校正分析,另外在自动空气质量监测中,要进行时刻地监控,防止监测设备出现故障,影响收集数据;第五是运用传感器,监测工作质量的好坏完全依靠先进的监测技术与设备,传感器是科学实验和工业生产等活动中对信息资源的开发获取、传输与处理的一种重要工具,现在的监测系统还需引进空气自动监控系统、先进的空气质量检测设备,这些设备可以实现连续实时监测数据,随时就能处理出空气污染指数,空气污染指数及对应的空气质量级别。一级,规定为空气质量优越,无法给人带来健康威胁;二级,规定为空气质量良好,对人体健康无明显影响;三级,规定为空气质量受到轻度污染,正常人群会产生不良的反应;四级,规定为空气质量受到中度污染,正常人群普遍出现刺激症状;五级,严重污染,健康人群出现严重刺激症状。从上可以看出,环境监测工作可以预测空气污染指数,不但可以为环境部门提供科学依据,而且可以为人们的外出提供准确地信息。

3.2 空气污染监测布点建模是提高监测效率的重要方案

布点建模工作可以大大地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效率,监测的数据也会更为准确,能够真实地反映大气的污染状况。本项工作的重点就是选择好空气污染监测点,它直接影响到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精度,是空气污染监测质量控制首要工作,也是监测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环节。环境空气污染监测中样点的布点建模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的影响,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是监测的目的,在空气污染监测体系中,包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污染源对环境影响的监测,目标不同,它们的监测目的是不同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主要是为了调查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时空分布规律以及对敏感体的暴露情况,进行污染对环境影响的监测,主要是为了掌握污染源的变化趋势以及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前者在布点方法上多采用网格法和功能区划法,而后者多采用扇形布点法和同心圆布点法;第二是污染源的状况,调查范围内及附近范围污染源的分布、排出量等因素,都影响监测布点方法的确定。例如,对子污染源分布比较均匀的范围,宜米用规格网格法布点,而对子污染源相对比较集中的范围,宜采用扇形布点法或同心圆布点法;第三是地理环境如地形特征,风力情况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监测点的选择。如对于山坡区域、山谷风规律明显,布点要考虑风向主轴;在静风频率大的区域,就可以按规格网格法布点;第四是监测点的代表性,每个监测点所代表的作用是不同的,每一个监测点都有特殊的作用如是代表一定的功能区,代表污染源的影响、代表区域环境背景等。功能相同的代表点,需要去掉,如果漏掉具有特殊功能的代表点需要及时地补上;第五是监测点的数目,如果该监测任务是暂时性的,需要得到精度较高的结果,可以增大样点的布设范围,对于需要布设众多监测点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各种布点方法,例如规格网格法、扇形布点法等。对于长期的定点监测,则不能够设立过多的监测点,这将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因此需要采用按人口和功能区布点法。这五种因素直接影响到后期的布点建模,在此工作中必须考虑全部因素,才能形成有代表性的布点建模,更好地完成环境监测工作。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做好空气污染监测工作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只要更为准确地监测数据,才能制定出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方案,这将会使环境污染程度得到了控制,人们的身心健康也会得到了保障。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前言: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也变得日趋严重。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提高对城市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视,以便在工业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大气环境也能得到及时的保护。以下就是对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综合防治对策的详细阐述,望其能推动我国工业化的进一步创新与发展的同时,有效提升我国城市大气的质量。

一、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

(一)城市空气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为了提高城市大气的质量,针对目前城市大气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实施了相应的对策。例如,在我国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政策中就明确规定工业行业在排放废弃物的过程中,二氧化硫等10项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量。2004年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城市空气质量做了相应的调查,经过对大量的实验结果分析得出部分城市二氧化硫的污染物所占的比例仍然较高,且部分对城市空气质量有着较大影响的污染物总量依然居高不下[1]。

在2008年的调查数据中显示,城市空气质量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下已经开始有所改善,例如,截止至2008年已经有378个城市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二级空气质量标准,占总体的72%。与此同时,国家重点保护的城市的空气质量从整体上看质量已经有所上升,且酸雨发生的频率也开始有所下降。

(二)废弃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源头还包括废弃物污染物的排放,因此,从2004年的调查数据中可以得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长严重的影响到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且发现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中烟尘和粉尘的排放量占据较大的比例。而在2008年的数据调查中显示烟尘的排放量和工业粉末排放量与2004年相比已经有所下降,而二氧化硫排放量却仍在上涨。对于此现象,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为人们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

二、城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

(一)合理城市工业布局

为了改善城市大气污染程度,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从合理城市工业布局入手,降低废弃排放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在实施合理城市工业布局措施时,相关人员应首先采取相应的措施深入的了解城市的自然条件和城市的发展特点等,然后再合理安排工业企业应处的位置。而在对工业企业进行选址时,还应充分考虑到空气流畅、与居民住宅区的距离和主导风向等因素,以便确保工业企业选址的科学化。同时,在确保城市工业布局的合理性后,工业生产中所排放的废弃物的污染影响也就会随之减小,而城市的空气质量也会因此而有所上升,居民的生活环境也将得到相应的改善[2]。

(二)植树选林,绿化环境

植树选林在城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的实施中占着至关重要的位置,且其是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基础保障。因此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人员应在城市的各个位置合理的种植相应的植物,利用植物可吸收有害物质的功能达到优化城市空气质量的目的。相关技术人员若在城市绿化环境过程种植大量的植物,那么茂密的丛林可通过降低城市风速的行为来有效减小粉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同时植物的枝叶也可吸收粉尘防止其漂浮在空气中,最终使空气质量得到净化。其次,由于植物的枝叶在雨水的冲洗后可恢复吸附粉尘的作用,从中可以看出植物可具备永久的绿化功能。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要求各个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部门提高对植树选林的重视,最终以此来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

(三)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经过大量的实践数据表明,在现代城市大气污染中,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占着较大的比例。而二氧化硫和悬浮颗粒等污染物的来源是煤炭,因此,为了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也应改善能源结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对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对能源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尽量选取天然气等污染较小的能源,以便从根本上降低能源的使用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第二,应提高对太阳能等新型能源的利用,新型能源具有污染小、清洁等特点,因此通过对其的合理化应用,可有效优化城市的空气质量;第三,由于我国部分工业企业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能源结构,因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洗选煤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从而有效降低烟尘等污染物的产生量[3]。

结论:综上可知,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开始面临大气污染的问题。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还缺乏较为科学化的大气污染的预测系统,因此城市空气污染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此,我国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部门必须通过植树选林、改善能源和合理城市工业布局等方式从根本上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的同时,推动我国工业化的可持续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美玲.试论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综合防治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23(11):112-114.

第6篇

大气环境是自然生态环境的三大基础之一,土壤、水和空气的洁净程度和健康程度直接影响区域自然环境状况以及人居舒适度;同时,由于空气的流动性特征,区域性的大气污染会随着风和水流移动到其他地区,造成连续性的、广泛性的大气污染,危害更多人的健康并对自然环境造成极大危害。进行大气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我国环保工作单位的工作重点,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2自然环境变化的新形势

2.1自然环境受人居影响深化

人居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人类由于个人生活对自然条件的改造成为自然环境变化的主要原因。一座城市的建立可能会破坏拥有上百年寿命的森林环境,使大面积的土地被覆盖在钢筋水泥之下,地表的反射率提高,空气也因此更加干燥;水利和风力设施的建设影响了水循环以及大气循环系统,使得自然环境也因此受到影响;城市车辆的逐年增长和不断进行的城市规划,使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不断增多,导致雾霾现象,直接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

2.2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性更强

由于城市环境的复杂性,大气污染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性更强,例如城市土壤环境恶化、风沙大,风沙之中夹杂了大量的粉尘和颗粒,使大气污染指数提高;水污染中的重金属成分提高,经由水循环系统进入大气,造成污染源的转移,使污染面积扩大等。目前在城市环境中进行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就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入手去寻求有效的治理措施。

3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措施

3.1进一步加强城市汽车尾气污染管理

雾霾肆虐于我国大多数城市,而山区和农村则少受其影响,究其根本在于,城市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污染源,即城市汽车。汽车尾气中包含了大量污染物质既有二氧化碳、二氧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也有燃油废物等颗粒污染物。汽车上路行驶还直接造成了城市内的烟尘污染。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管理是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措施。首先,应对城市内的所有汽车进行定期检测机制,有关部门还应该采取抽样检测工作,以保证汽车在全年的任何时候都符合污染防治规定;其次,应该不断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工作的开展,从燃料的纯净度入手控制汽车尾气的排放物质结构和状况,保证燃油燃烧率以降低废气产出率;再次,国家应该加大对清洁型燃料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对那些主动应用环保节能燃料的汽车给予相关奖励性鼓励;第四,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油气存储、运输、以及加油站的管理,减少因事故所造成的油气污染;第五,通过以旧换新等政策,实现对不达标的汽车进行更换。

3.2以绿化作为大气环境保护的先锋

汽车尾气、工厂燃烧的废气以及居民日常生活造成的二氧化碳和油烟都是污染大气环境的罪魁祸首,这些污染物质通过大气循环流动到其地区,形成广泛性的污染。面对这种情况,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采取了各种措施,在防治大气污染的众多措施当中,绿化造林不失为既高效,又经济的一种防治办法。在城市和农村以及未开发的区域进行植树造林,能够有效地净化大气、过滤污染物,使重新键入大气循环的空气和水质纯净,为城市输送健康的空气和水源。另外,绿色植物相当于天然的空气过滤器,城市绿化当中的植物还具有吸附和阻碍灰尘的功能;植物经过光合作用之后能够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碳,并向大气中释放出大量氧气,有助于空气质量的改善。

3.3采用科学手段控制和治理颗粒污染物

湿法治理主要是先利用水或者其他液体润湿存在于大气环境中的颗粒污染物,然后再把它们收集起来进行相应去除处理,当前阶段主要使用的几种湿法治理办法有泡沫除尘法和洗涤除尘法等,期间会使用到喷雾塔、填料塔和泡沫除尘器等设备;过滤法则是利用有很多毛细孔的滤料老过滤含有颗粒污染物气体来达到去除颗粒污染物的目的,当前阶段常用的方法有布袋过滤法和填充层过滤法等,其中会用到的过滤设备有颗粒层过滤器和带式过滤器等;静电法主要是利用高压电场的电场力作用去除存在于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在使用此种方法的时候需要把颗粒污染物大小、数量、操作费用等多种因素都考虑到,以此为参考依据选择适合的治理办法。

4实现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必要基础

4.1城市环境保护各部门需要密切配合

由于大气环境污染与城市的水污染、噪音污染、风沙天气等相关性非常大,因此,单纯从空气治理的角度出发,其防治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城市环境保护各部门需要相互配合,寻找各种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性和关键的作用点,以此为基础去进行系统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划,只有这样,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才能够真正取得成效。

4.2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

环境保护并不是单个政府部门或者某些企业单位的专属工作,人居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影响着环境,环境保护也应该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在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公民需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该项工作中。公民可以做到的是自动减少私家车上路的频率,积极应用公众交通以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量;自觉戒烟以减少相关的空气污染;自觉参与植树种草等活动,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建设添砖加瓦。

5结语

综上所述,进行大气环境的保护与治理,需要从宏观的角度入手,以解决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元凶为出发点,秉持调节生态环境的基本理念,采用相关的科学技术控制和减少特殊污染物的存在。以城市环保部门的互相配合以及市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作为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条件,只有这样,该项环保工作才能够真正取得成效。

作者:丁芳蓉 单位:宁夏银川金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袁宝成.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5(12):110~111.

[2]刘利斌.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10):125~126.

第7篇

关键词:燃煤锅炉 颗粒物 PM2.5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b)-0161-02

近年来,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感官认知与政府部门的空气质量状况的矛盾不断加深,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环境保护部先后组织对多个废气排放标准进行修订,相继颁布实施了多个更为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同时,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整体调整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质量目标,并向社会公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公示将公众的视线引向一个新的名词PM2.5,PM是英文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的首字母缩写,PM2.5就是指直径小于或等于2.5 mm的颗粒物,形象的表述为直径不到头发丝1/20的颗粒物,也被称为可入肺颗粒物。

虽然肉眼看不见空气中的PM2.5,但其能降低空气的能见度,形成感官上认知的灰霾天。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2010年灰霾试点监测报告》,发生灰霾天气时,PM2.5浓度较非灰霾天气时明显增加,且颗粒物与能见度呈明显负相关关系,颗粒物浓度增加是除了气象条件以外,灰霾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空气中不同大小的颗粒物均能降低能见度,不过相比于粗颗粒物,更为细小的PM2.5降低能见度的能力更强。当颗粒物的直径和可见光的波长越接近,其对光的散射消光能力越强,可见光的波长在0.4~0.7 mm之间,而粒径在这个尺寸附近的颗粒物正是PM2.5的主要组成部分。理论计算数据同样表明:粗颗粒的消光系数约为0.6 m2/g,而PM2.5的消光系数在1.25~10 m2/g,PM2.5的主要成分硫酸铵、硝酸铵和有机颗粒物的消光系数都在3左右,是粗颗粒的5倍[1]。所以,PM2.5是灰霾天能见度降低的主要原因。

自然过程中也产生PM2.5(称为背景浓度),国内尚无关于PM2.5背景浓度的数据,引用国外数据作为参考。在美国和西欧,背景浓度大约为3~5μg/m3[2],澳大利亚的背景浓度也在5 μg/m3左右[3]。由此看出自然产生量较小,环境空气中的PM2.5主要来自人为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及某些气体在空气中转变成PM2.5的间接排放。直接排放主要来自城市扬尘、化石燃料的燃烧、交通尾气等,间接排放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挥发性有机物等转化成PM2.5。城市扬尘、煤烟尘、机动车尾气是城市PM2.5的3大污染源,对PM2.5的贡献率分别为20.42%、14.37%、15.15%[4]。其他关于城市中PM2.5来源的相关研究同样表明上述三种污染源对城市PM2.5贡献较大。

燃煤锅炉作为传统高污染行业,在废气治理措施及排放标准不断从严的情况下,分析其排放颗粒物中PM2.5贡献程度,对采取空气质量改善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1 燃煤锅炉排放颗粒物粒径分析

燃煤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煤炭燃烧过程,根据煤炭中灰分含量不同,颗粒物产生浓度为12~40 g/m3。锅炉产生的初始颗粒物粒径分布为PM10/TSP为32%~48%,PM2.5/TSP为2%~4%,PM2.5/PM10为5%~12%。采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后颗粒物排放浓度

2 燃煤锅炉排放对空气中PM2.5的影响

2011年7月,环境保护部颁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中提出新建发电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限值为30 mg/m3,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现有锅炉自2014年起执行30 mg/m3。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发电燃煤锅炉废气治理措施提出更高要求,现行的四电场除尘设备不能满足新标准要求,除尘设备将向袋式除尘、增大电极面积的静电除尘设备发展。烟尘排放浓度的降低也导致排放的颗粒物中PM2.5比重大幅提升。

随着环保要求不断从严,城市中存在的燃煤锅炉主要以大型热电联产锅炉为主,均采取高效除尘措施以满足新标准30 mg/m3的要求。采用环境保护部推荐的大气稳态烟羽扩算模式-AERMOD模式对燃煤锅炉排放的PM2.5对空气影响程度进行预测分析。1台1025 t/h锅炉在海边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8 mg/m3[7],1台2060 t/h锅炉在海边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4 mg/m3[8],1台2060 t/h锅炉在丘陵城市地区最大日均贡献浓度为0.0011 mg/m3[9]。可以分析看出,在采取严格控制措施,满足新标准的情况下,城市中大型燃煤锅炉对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贡献

由此分析,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后,城市燃煤锅炉高空点源排放的颗粒物对空气中PM2.5的影响相对较小。

3 降低环境空气中PM2.5的几点建议

从上面分析,燃煤锅炉已颁布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其排放颗粒物对环境空气中PM2.5的影响已控制在较低水平。而城市中的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汽车尾气及其二次转化颗粒物,由于面源排放方式、排放高度较低等特点,其扩散受到城市建筑物的阻隔形成建筑物下洗,冬季受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对近地面的空气质量中颗粒物贡献影响更为突出。

为保护人体健康,降低环境空气中PM2.5含量,提出下阶段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控制方向。

(1)严格推进《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新标准的实施,积极推广其它行业参照执行的方案。

(2)借助媒体舆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程度,扩大公众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监督范围。

(3)建立行政责任制,推动炼油企业油品质量升级,实现全国范围内“国四油”的供应,促进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并逐步试点“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职能,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减少城市扬尘。

参考文献

[1] Ye,B.M.et al.Concentration and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PM2.5 in Shanghai for a 1-year period.Atmospheric Environment,2003,37(4):499-510.

[2] 世界卫生组织,WHO Air quality guidelines for particulate matter,ozone, nitrogen dioxide and sulfur dioxide (Global update 2005,Summary of risk assessment)

[3] 澳大利亚环保委员会,Summary of Submissions received in relation to the Draft Variation to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Ambient Air Quality)Measure for Particles as PM2.5 and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uncil's Responses to those Submissions.

[4] 叶文波.宁波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33:66-69.

[5] 鲁晟,姚德飞.燃煤电厂烟气中颗粒物粒径分布特征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32(增刊):62-65.

[6] 姚群,陈隆枢,陈光伟,等.燃煤电厂锅炉烟气PM10排放控制技术与应用.电力环境保护,2007,23(1):52-54.

[7] 徐伟.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压小”热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p.6-10.